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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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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级留班蹲班重读,粤语俗称冧班)指再读上个学年的年级(不一定留在与上个学年同一间教室),因为这个学年太多学科不及格或旷课太多次。大部分国家也有留级制度,但有些国家禁止留级或强烈地不鼓励学生留级。在中国大陆,必须申请了之后才可以留级。在美国加拿大,除了学前班之外,在所有学历阶段也有留级制度,如果考试全科不及格,下个学年就必须留级。

在允许留级的国家,留级最常出现在小学的一与二年级[1]

大部分国家也是不允许学生留级在同一个年级太多次。有些国家规定智能障碍学生的家长必须要求了校长才可以留级。在同年级中实际年龄较小的儿童其留级的比例会是一般儿童的四倍[2]

避免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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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功课不及格的学生,留级以外的另一个主要作法是自动升级,就是全班学生不论其表现如何都升级[3]。其理论是对学生而言,可以待在同年龄的同侪团体中非常重要。在一些利用教育分流(依学业能力来区分学生)的国家中,有时比较接受自动升级的作法。太多学科不及格的学生也可以避免留级,可以密集的加强措施,例如补习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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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国小如果学期成绩不及格四领域以上,必须留级。

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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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只有初三至高三的学生可以自愿留级,但是必须申请了之后才可以。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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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局规定每名小学生只可以在整个六级的小学教育过程中留一次级,每所小学的留级生限额为该校学生人数3%,而每所中学的留级生限额则为该校学生人数5%。每间中小学校有不同的留级制度,学生是否需要留级由各学校决定。有些学校规定,如果学生考试不及格就可能要留级;又有些学校有留级人数限制,只有考试最后几名的学生才需要留级;相反的有些学校完全不会要求学生留级。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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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根据第28/2020号行政法规《本地学制正规教育学生评核制度》第十一条(留级)规定,所有澳门学校从2021/2022学年起,不得要求小一至小四年级学生留级,小五至小六年级的整体留级率不得超过4%,初中教育阶段的整体留级率不得超过8%,但学校有权根据《本地学制正规教育学生评核制度》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的留级)按以下情况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申请安排学生留级:

  • 家长与学校均认同安排学生留级符合其学习发展;
  • 学生的出席率未达校本学生评核规章的规定。

至于高中阶段,学生是否需要留级由各学校决定。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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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生考试全科不及格,下个学年就必须留级。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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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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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期末考分数低于50/60分,就会被留级。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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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生考试全科不及格,下个学年就必须留级。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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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以下义务教育不会留级,高中以后因学校而异。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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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0年至1990年,美国的小学不可以留级,即使学生做错太多功课、考试不及格,下个学年也不可以留级,因为全班学生的年龄必须一样。由于有很多不及格的小学生照样升级,他们成绩太多不及格,所以在1999年,美国联邦教育部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加了留级制度,采用分级测试来检查学生的学业水准,如果考试不及格,下个学年就必须留级。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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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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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学前班之外,在每个学历阶段,就是小学、中学、职业预科、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大学也有留级制度。每个学历阶段也有离校的年龄限制,只有计9月30号的足岁,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与大学没有离校的年龄限制。在学前班的幼稚园2,超了龄(9月30号满6岁)的学年可以破例留级。在小学,如果学生做错了太多功课、考试不及格,旷课太多次,或者经常读半日,下个学年就必须留级,如果在超了龄(9月30号满13岁)的学年之前在6年级毕不到业,教育部的人就可以破例超龄学生重读小六,如果学生在超龄之前留级超过1个学年,而且没有念过6年级,教育部的人就不可以破例超龄学生念到毕业为止。在中等学校,如果学生做错了太多功课、考试不及格,旷课太多次,或者经常读半日,下个学年就必须留级,如果留级太多次,超了龄的学年还没有毕业就唯有在一间成人学校里面继续念中学念到毕业为止。在职业预科,如果学生走漏了太多实习、全个学年都搭学校巴士去上学,或者操行太差,下个学年就留级,但即使学生完全没有走漏过实习、一个人去上学、一个人去实习、又操行好好,下个学年也可以自愿留级,在超了龄(9月30号够21岁)的学年,教育部的人就可以破例超龄学生重修职业预科3,如果学生留级超过4个学年,超了龄(9月30号够21岁)的学年,教育部的人就不可以破例他们修到毕业为止。在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如果旷课太多次就必须留级。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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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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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McKee Agostin, Tracy. Predicting early school success with developmental and social skills screeners. Psychology in the Schools. July 1997. doi:10.1002/(SICI)1520-6807(199707)34:3<219::AID-PITS4>3.0.CO;2-J.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14). 
  2. ^ Jeronimus B.F.; Stavrakakis, N.; Veenstra, R.; Oldehinkel, A.J. Relative Age Effects in Dutch Adolescents: Concurrent and Prospective Analyses. PLOS ONE. 2015, 10 (6): e0128856 [2020-09-15]. doi:10.1371/journal.pone.012885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3. ^ social promotion definition - Dictionary - MSN Encarta[永久失效链接], accessed June 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