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即诉讼审理的客体,其内涵究竟为何依各种诉讼程序不同而有所差异。
民事诉讼
[编辑]在民事诉讼法学中,诉讼标的理论一直是学说见解歧异度相当高的部分,大致上可区分为以下数种:
- 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或旧诉讼标的理论、旧说)
- 新诉讼标的理论(或新说)
- 新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的受领给付地位(给付之诉)或形成地位(形成之诉),而实体法上的具体请求权、形成权仅为攻击防御方法,属于辩论主义的层次。新诉讼标的理论又可分为以下数说:
- 一分肢说(一项说、声明说)
- 一分肢说系以原告的诉之声明特定诉讼标的。
- 二分肢说(二项说)
- 二分肢说系以原告的诉之声明及原因事实特定诉讼标的,因此诉讼标的范围会较一分肢说略小。
- 三分肢说(三项说)
- 此说由学者张文郁所提倡,三分肢说系以诉讼上之权利保护请求(诉之声明)及生活事实(原因事实)外,加入所谓实体法之权利保护请求(个案中应适用实体法规),经由此项实体法规而确定、限制所谓之生活事实之范围。
- 新实体法说
- 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
- 此说主张于诉讼前阶段应采一分肢说(因可扩大审理范围,以求诉讼之经济,并避免裁判矛盾),于诉讼后阶段则应采二分肢说特定诉讼标的(因可缩小既判力之范围,以维护当事人之程序利益)。
- 诉讼标的相对论
- 此说由学者邱联恭提出,其主张由于民事诉讼法采处分权主义,原告有主导特定诉讼标的之权能及责任,而认为原告既可选择以实体权利作为诉讼标的(类似旧说,其称之为“权利单位型诉讼标的”),亦可选择以原因事实予以特定(类似新说,其称之为“纷争单位型诉讼标的”),法院则受原告特定诉讼标的之方式拘束。对此见解晚近有不同意见[1]。
- 浮动的诉讼标的理论
- 此说由学者黄国昌提出。
至于在确认之诉,各说见解则无歧见地一致认为“原告所欲确认之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理论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诉之变更追加、反诉、诉之客观合并等部分。不过在诉之变更追加,2003年民事诉讼法修正第255条第1项第2款,增列“请求之基础事实同一者”事由,相当程度缓和了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差异,借由此款事由,不论新、旧诉讼标的理论均可为诉之变更追加。
刑事诉讼
[编辑]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即为案件,案件系由被告以及犯罪事实所构成,学说上有所谓案件单一性与案件同一性之探讨。
案件单一性
[编辑]案件数的计算,系以被告数及犯罪事实数为之,也就是“案件数=被告数×犯罪事实数”,因此单一案件即指“被告单一”以及“犯罪事实单一”。被告数的计算通常不生疑义,即以被告之人数为准。而犯罪事实数的计算,由于台湾实务上均以实体法上之一罪作为一犯罪事实,是故所谓的单一犯罪事实包含了以下十种情形:单纯一罪、接续犯、继续犯、集合犯、结合犯、吸收犯、加重结果犯、想像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惟须注意的是,台湾于2005年刑法修正时已废除牵连犯以及连续犯之规定。探讨案件单一性主要在于,单一案件在某些情况会生不可分效力。
案件同一性
[编辑]案件同一性涉及了是否重复起诉等问题。
同一性系指在不同的诉讼中,因诉讼系属的先后不同,以该案件已否起诉,曾经判决确定否为准,其效果系用以判断是否属: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二重起诉)、起诉法条之变更。其包括被告同一与犯罪事实同一。
被告同一,是指起诉状与被告姓名是否同一,譬如小叮当是否为哆啦A梦?起诉状被告名字为小叮当,实际上被告亦为哆啦A梦,此刑罚权之对象系为相同之人。
犯罪事实同一,是指犯罪事实是否起诉、起诉犯罪事实与判决犯罪事实是否相同,用以避免重复起诉、并确定既判力之范围。
因此,可以说单一性的机能为决定刑罚权之范围,为实体刑法上的概念;而同一性则是比较前后认定之案件是否相同,机能则为避免双重危险,为诉讼法上的概念。
行政诉讼
[编辑]参见
[编辑]- ^ 王钦彦. 占用他人車位之問題與小額程序(下) (PDF). 全国律师. 2022年6月: 72页以下 [2023-04-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