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 (南韩)
外观
国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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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称 | 第16号法案 |
地域范围 | 大韩民国(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制定机关 | 大韩民国国会 |
制定日期 | 1948年12月20日 |
生效日期 | 1948年12月20日 |
主管机关 | 法务部 |
修订 | |
1997年12月3日(修订整部法律) 2018年9月18日(最近修订) | |
现状:获修订 |
《国籍法》(韩语:국적법/國籍法 Gukjeokbeop)是南韩关于国籍的法律。
外国人在南韩居住至少五年并表现出韩语能力后可以入籍。所有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的南韩男性公民都必须服至少18个月的义务兵役。由于南韩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控制的地区的持续主张,包括脱北者在内的北韩公民也被视为南韩国民。
历史[编辑]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 韩语维基文库中与本条目相关的原始文献:国籍法 (大韩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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