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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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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主权(也称为议会至上)(英语: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Parliamentary Supremacy 或者 Legislative Supremacy)是一些议会制民主国家采纳的一个概念。其基本观点为,议会拥有绝对的权力,并且对其他所有政府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与三权分立相对)。议会可以修改或废除以前通过的任何法条,因此它不受成文法判例(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宪法)的约束。议会主权经常会同权力分立司法审核形成对比。权力分立体系下,立法机构的职能大多被限制在一般法律的制定中。同时,设有司法审核机构的国家里,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宣布无效。采用议会主权制度的国家有:英国[1]芬兰[2]以色列荷兰[2]新西兰[2]瑞典新加坡巴巴多斯牙买加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2]等。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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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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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UK Parliament. [17 August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08). 
  2. ^ 2.0 2.1 2.2 2.3 Oliver, Dawn.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UK Constitutional Law Association Blog. 2 April 2013 [17 August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