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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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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物(拉丁語res individuae,德語:unteibare Sachen,法語:choses indivisibles)為分割後將改變原本性質及其價值的物,與可分物相對,不可分物可作為不可分債權,數人取得不可分債權時,僅能由該數人債權人全體請求給付[1],多數債權人僅得以折價補償或變價方式分割,而無法運用實體分割[2],如[1]汽車[3]鋼琴等屬之。[4]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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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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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9,2010年4月,ISBN 978-756-20-2073-8
  2. ^ 不可分物. 110網法律百科. [2011-09-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28). 
  3.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頁92,《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可分物與不可分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