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
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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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977年10月12日 判決:1978年6月28日 | |||||
案件全名 |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Allan Bakke | ||||
引註案號 | 438 U.S. 265 98 S. Ct. 2733; 57 L. Ed. 2d 750; 1978 U.S. LEXIS 5; 17 Fair Empl. Prac. Cas. (BNA) 1000; 17 Empl. Prac. Dec. (CCH) P8402 | ||||
既往案件 | 向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巴基訴加州大學理事會案發出調卷令 Certiorari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Bakke v.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 18 Cal. 3d 34, 132 Cal. Rptr. 680, 553 P.2d 1152, 1976 Cal. LEXIS 336 (1976) | ||||
法庭判決 | |||||
法院下令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接受巴基入學,並停止向少數族裔保留16個固定入學席位的做法。推翻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有關高校不得在招生時考慮種族因素的判決。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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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鮑威爾(第一部分和第五部分C) 聯名:馬歇爾、懷特、布倫南和布萊克蒙 | ||||
多元意見 | 鮑威爾(第三部分A) 聯名:懷特 | ||||
協同/不同意見 | 布倫南、懷特、馬歇爾、布萊克蒙 | ||||
協同/不同意見 | 懷特 | ||||
協同/不同意見 | 馬歇爾 | ||||
協同/不同意見 | 布萊克蒙 | ||||
協同/不同意見 | 史蒂文斯 聯名:伯格、斯圖爾特、倫奎斯特 | ||||
適用法條 |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條 |
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438 U.S. 265 (1978),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的一個里程碑式案件,支持了肯定性行動(又稱平權法案),允許高校招生時將種族作為考量的多個因素之一。不過判決中也質疑了一些特定的程序,如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每100個招生名額中要有16個少數族裔學生配額的規定是不受允許的。
雖然最高法院已經宣布學校中的種族隔離是非法的,並且下令校區採取措施確保種族融合,但由大學自願採取的肯定性行動措施的合法性問題尚未得到解決。支持者認為需要有這樣的措施來對過去的歧視加以彌補,而反對者則認為這樣的措施是非法的,違反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1974年時曾有一個德夫尼斯訴奧迪加德案(DeFunis v. Odegaard)上訴到最高法院,該案直接涉及的就是肯定性行動的合憲性問題,但最終法院以程序方面的原因駁回了案件。
艾倫·P·巴基(Allan P. Bakke)是一位工程師及前美國海軍陸戰隊軍官,他打算進入醫學院就讀但數次遭拒,部分是因為他已年過三旬,對於新入學者來說年紀有些太大。兩次被拒絕後,巴基將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告上了州法庭,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判決醫學院敗訴,其政策侵犯了白人申請者的權利,並下令接受巴基入學。聯邦最高法院之後受理了這個引起公眾廣泛關注的案件。
最高法院的眾位大法官對這起案件存在顯著的分歧,9名大法官一共給出了6份意見。法院的裁決由大法官劉易斯·鮑威爾執筆,來自兩個不同陣營的4名法官分別贊成他意見中的不同部分。鮑威爾認為,政府有強制性的義務來保障課堂上的多樣性,所以肯定性行動政策通常是合憲的,並且也不會違反《1964年民權法案》。但是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所制訂的為少數族裔強制分配16個名額的政策在多數大法官看來都有些過份,因此法院裁決該校應該接受巴基。這一案件的實際效果就是大部分肯定性行動政策繼續得以不受影響地執行。但對於這個案件判決究竟是一個有約束力的先例,亦或只是一個複數意見書的問題仍然存在爭議,一直到2003年的格魯特訴布林格案中,最高法院以多數意見維持了鮑威爾的立場,這個問題才得到了解答。
背景
[編輯]法律進程
[編輯]聯邦最高法院曾在1954年的布朗訴托彼卡教育局案中作出裁決,公立學校中的種族隔離是違憲的。之後的15年裡,法院又作出了多個有關種族和民權的里程碑式判決,但對於美國南部多個州學校中的種族融合則主要由下級法院加以監督[1]:79。196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1964年民權法案》[1]:24,其中的第六條禁止任何接受聯邦撥款的計劃和活動存在種族歧視行徑[2]:6。到了1969年,公立學校的種族融合已經有了較為順利的進展。這年最高法院在格林訴新肯特縣縣教育董事會案(Green v. County School Board of New Kent County)中重新審視了廢除學校中種族隔離的問題,認為單靠消除種族歧視性做法是不夠的,州政府有義務積極努力地廢除學校中的種族隔離制度[3]:28-29[4]。維吉尼亞州的新肯特縣必須允許其管轄範圍內的適齡兒童選擇任何一所學校就讀,但很少會有學生選擇那些絕大多數是不同種族同學的學校[5]。1970年,最高法院在斯旺訴夏洛特—梅克倫堡教育委員會案(Swann v. Charlotte-Mecklenburg Board of Education)中維護了以種族融合校車來廢除學校種族隔離制度的政策。[6][3]:28-29
雖然公立高校大都已進行了法院要求的種族融合,但自主選擇性招生的高校和研究生課程,以及源於這些學校相應專業的學生仍然幾乎全部都是白人。許多非裔美國人學子只能在招生過程中選擇次等或是師資力量不足的學校。1960年代末的許多民權活動家對此深感不滿,他們認為,鑑於非裔美國人長期貧困且遭受歧視的歷史,應該給予少數族裔一定程度的優惠政策。這一立場得到了自由主義者的普遍支持,許多公立和私立大學都開始推行肯定性行動政策[2]:3-10。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於1968年成立,其招收的首批學員全部都是白人,教職員工對此深感擔憂,學校因此開展了一個特殊的招生計劃「來彌補遭受社會不公正歧視的受害者」[3]:4[7][8][9][10][11]。申請表格中包含一個問題,詢問提出申請的學生是否希望被認為屬於弱勢群體,作出肯定回答的學生將由一個特別委員會進行篩選,該委員會中大部分成員是少數族裔[10]。起初新入學班級有50名學生,其中8個位置為少數族裔保留,到了1971年班級規模翻倍時,經特別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名額也相應擴充到了16個[11]。這一計劃下雖然名義上對白人開放,但實際上沒有錄取過一個白人。考慮到該特別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固定名額數量,這一點是很不尋常的[3]:4。
1974年的德夫尼斯訴奧迪加德案是最高法院審理的第一個涉及高等教育中肯定性行動政策的案件[2]:24-25[12]。馬科·德夫尼斯(Marco DeFunis)是一位白人,他兩次向華盛頓州西雅圖的華盛頓大學法學院遞交入學申請,但都遭到了拒絕。該校招生辦公室工作人員對德夫尼斯的評價要高於其招收的一些少數族裔學生,所以法學院拒絕德夫尼斯入學申請的根本原因就是肯定性行動政策。華盛頓州的地方審理法院判德夫尼斯勝訴,他因此進入該校就讀,這一期間校方提出了上訴,華盛頓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判決,不過招收德夫尼斯入學的法院命令仍然有效,所以他得以繼續就讀。聯邦最高法院之後受理了這個案件的上訴,雙方也曾短暫進行辯論,但到了這個時候,德夫尼斯再過幾個月就要畢業了,法學院也表示即使勝訴也不會要求他退學[2]:22-45[13]。在就案件的實際意義進行了進一步聆訴後,最高法院於1974年2月以5比4的投票結果認為原告德夫尼斯將於5月畢業,案件已經沒有實際意義,因此駁回了案件[2]:22-45[14]。大法官小威廉·布倫南在自己有另外三位大法官同意的少數意見中指責多數派「迴避」這些「將來必將回到聯邦法院,並最終重返本法院」的問題。[15][2]:22-45
艾倫·巴基
[編輯]艾倫·P·巴基於1941年出生於佛羅里達州,祖上是挪威移民。父親在郵局工作,母親是小學教師。念高中時,巴基曾打入全美中學生榮譽獎學金競賽的決賽,並於1959年考入明尼蘇達大學,成為該校機械工程系的本科生,他還加入了海軍預備役軍官訓練團,承諾畢業後進入部隊服役來支付學費。巴基大學畢業時的成績平均積點(簡稱GPA)為3.51。之後他進入美國海軍陸戰隊服役四年,其中有7個月在越南擔任防空部隊指揮官。1967年,已經獲得上尉軍階的巴基光榮退役。[16][17]之後又成為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設在加利福尼亞州史丹佛大學附近一個高級研究中心的工程師,並在航空航天局的資助下進入史丹佛大學深造而獲得機械工程碩士學位[17]。巴基曾表示自己對醫學的熱忱源於越南,並在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工作期間不斷滋長,這與他戰爭期間的經歷,以及在航空航天局工作時有關太空飛行對人體影響的考量有關。1973年,巴基向12所醫學院遞交了入學申請,但全部遭到了拒絕。[17][18]
巴基起初於1972年向南加州大學和伊利諾州的西北大學提出申請,但均因年齡問題遭拒,西北大學在回覆中表示他的年齡已經超出學校的規定限制[18],當時的醫學院有公然實行年齡歧視[19]。
1973年,巴基向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提出申請,但由於受到岳母生病的影響,他的申請已經遲到[20][21]。雖然他的成績即便是在那些不屬肯定性行動政策特殊照顧的申請者中都很出色,但由於申請時間遲,等到醫學院開始考慮是否接收他時,入學席位已所剩無幾[3]:5。他的申請書中體現了對自己年齡的憂慮,也提到了他對祖國多年的犧牲以及因此而萌生出的濟世救人的願望[18]。
醫學院的招生委員會對所有申請者進行了評分,最高為500分,巴基獲得了468分。這年早些時候,470分被定為自動錄取分數線,還有一些分數較低但很有希望的申請者也獲得了錄取。巴基理科的成績平均積點為3.44,總體成績平均積點為3.46,之前為了滿足醫學院的入學資格要求,他到夜校學習了理科課程。在美國醫學院入學考試中,巴基科學知識測驗的準確率為97%,語言能力測驗準確率為96%,定量分析94%,常識72%[16][22],總體評分72,而入讀戴維斯分校的申請者平均成績為69,肯定性行動政策特殊照顧申請者的平均成績則低於33[2]:52。1973年3月,巴基獲邀到戴維斯學院參加面試。當時主持面試的西奧多·韋斯特博士(Dr. Theodore West)認為巴基雖然已有33歲,但無論在學術成績、學習動力、個人能力、儀表和禮儀、成熟度等各個方面考慮都是一個非常理想的候選人,並推薦接受他的入學申請[22][23]。但巴基在約兩個月後的1973年5月下旬收到醫學院的回覆,他的入學申請仍然遭拒[16][18]。
巴基找到醫學院招生委員會主席喬治·勞里博士(Dr. George Lowrey),向後者表示了自己對肯定性行動招生政策的不滿。應勞里的請求,助理院長彼得·斯托蘭特(Peter Storandt)告訴巴基,他的候選資格已經非常接近,並鼓勵對方重新申請。如果第二次仍未獲准,「他就可以尋求法律途徑。他是個優秀的候選人。我以為學校(第二次)會接受他的申請,事情也就平息下來了。」[24]斯托蘭特還告訴了巴基兩位專長肯定性行動議題律師的名字[16]。加州大學的總法律顧問表示:「我覺得斯托蘭特無意傷害這所大學。這只是一個沒有律師背景的人(卻)給(他人)法律建議的簡單例子。」[24]斯托蘭德表示:「我只是給了艾倫一個回應,這和你會給那些憤憤不平顧客的回應一樣,都是為了給他降降火氣。我有意識到大學可能會因配額問題而受到法律指控,我也覺得之後可能會在什麼地方有人起訴本校,但我真沒想到事情會就這樣發生了。」[24]斯托蘭德因此受到降職,之後離開了大學。據伯納德·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有關本案文章中的說法,斯托蘭德是被解僱的[24][3]:6-7。
1974年,艾倫·巴基再次向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遞交了入學申請[18]。這次他經過了兩次面試,一次是由學生面試官主持,之後巴基也獲得了推薦。另一次由勞里博士進行,他在報告中認為巴基更多地會根據個人觀點而不是對整個問題進行研究的結果來對一項議題給出非常明確的意見,還稱巴基對招收少數族裔學生的方針非常不以為然[3]:7-8。勞里對巴基的評價很差,這也是後者入學申請所需考核的各個領域中唯一沒有獲得高分的部分[3]:8。巴基最後再次受到了拒絕,然而這兩年因肯定性行動政策照顧而得以入學的少數族裔學生成績與他相比都遠遠不及。並非所有少數族裔考生都是經特別委員會推薦獲得錄取,其中還有一部分會受招生委員會否決,但這對少數族裔的16個保留名額沒有產生任何影響[18][25],從1971到1974年,共有272名白人希望通過肯定性行動的特殊政策得以入學,但沒有任何人成功過[16]。1974年時,特別委員會對所有申請肯定性行動招生程序照顧的白人學生予以一概否決,這段時間裡,只有一位黑人學生和六名拉丁裔經正常招生渠道入學,但卻有相當數量的亞裔學生獲許入學就讀[11][22]。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僅偶爾會為退伍軍人或是有不尋常背景的申請人破例[26]。
根據1976年《洛杉磯時報》上的一篇文章,醫學院院長有時會為大學一些「特殊朋友」的子女有更大的入學希望而出手干預招生工作[27]。平均每年有5位學生因院長C·約翰·塔珀(C. John Tupper)的干預而入學,例如一位很有影響力的加州州議員的兒子就是其中之一,後者當時甚至都沒提出申請。這種特殊選秀式的做法於1976年開始在加州大學校長大衛·S·撒克遜(David S. Saxon)的要求下予以中止。巴基的律師認為不可能在法庭上證明是這些選秀導致巴基未獲錄取,但代表全美城市聯盟向法院提供法庭之友意見表示支持肯定性行動的一位律師表示,塔珀的做法令大學一方不願在庭審時披露招生程序中的細節,對校方在案件上的前景構成了負面影響[28]。
下級法院的判決
[編輯]1974年6月20日[29],第二次被醫學院拒絕的巴基向位於優洛縣的加利福尼亞州高等法院提起訴訟[25],希望法院命令學校讓他入學,理由是後者針對少數族裔的特別錄取政策違反了美國和加利福尼亞州憲法以及《1964年民權法案》的第六條。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的律師則向法官F·萊斯利·曼科爾(F. Leslie Manker)請求裁定特別錄取政策合憲且合法,並辯稱即使沒有為少數族裔設置保留配置,巴基的入學申請也會被拒絕。1974年11月20日,曼科爾法官判定特別錄取政策違憲並且違反了《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條:「不得基於種族或族裔群體而給予任何其他種族沒有的特權和轄免權。」[2]:56-57曼科爾下令醫學院不得再將種族作為考慮因素,並在一個完全不考慮種族的政策下重新考慮巴基的入學申請[2]:58。1975年3月7日曼科爾法官作出最終裁決後[29],控辯雙方都提出了上訴,其中戴維斯分校於3月20日提出,原因是特別錄取政策被裁定違憲,巴基也在4月17日上訴,原因是他沒有獲得法院的命令入學[29][2]:58。
由於案情事關重大,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於1975年6月26日下令雙方繞過中間的上訴法院直接向該院上訴[30][3]:18-19。1976年3月19日,雙方在州最高法院展開辯論[3]:19,9個不同組織以法院之友的身份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其中大部分支持大學一方[2]:58-60。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被認為是最開明的上訴法院之一,因此人們普遍預料該院會判決大學的特殊錄取政策合法。然而到了1976年9月16日,法院卻以6比1的投票結果支持了下級法院的裁決,其中的多數意見由首席大法官斯坦利·莫斯克(Stanley Mosk)執筆[29][31][2]:58-60,他寫道:「不應該有任何申請者因種族因素而遭拒」,所以學校也不能把種族作為入學資格的考量因素,來招收一些條件更差的申請人[30][32][33]。大法官馬修·O·托布萊納(Matthew O. Tobriner)則表示,多數意見中有關州內開設更多醫學院來適合白人和少數族裔要求的建議從成本角度考慮是不切實際的:「根據一個如此天馬行空的猜測而拒絕少數族裔對醫學界的參與,這是一個殘忍的騙局。」[34][35]法院禁止大學在招生過程中考慮種族因素,並責令其根據巴基在種族中立政策下也不會被錄取的證據。之後在重新聆訊呈請時大學承認自己無法提供這樣的證據,因此法院下令該校接納巴基入學[32][29][36]。
聯邦最高法院審議
[編輯]接受上訴和簡要報告
[編輯]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向聯邦最高法院請求暫緩巴基的入學,對州法院的判決予以審查。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以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巡迴法官的身份於1976年11月同意了這一請求。[37][2]:61
1976年12月,大學遞交了一份調卷令請願書[2]:61。曾參與過本案審理的一些大法官的文件顯示,從1977年1月到2月,最高法院曾先後三次考慮是否要受理這個案件。法院下達調卷令需要有4位大法官同意,這三次考慮中每次都至少有這麼多位大法官支持,但其中兩次在一位大法官的要求下進行了重新審議。一些民權組織以法庭之友的身份聯合向法院提出建議,呼籲法院不要重新審查這個案件,理由是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沒有提供過去的醫學院入學考試中存在歧視或偏見的證據。但是最高法院還是在2月22日下達了調卷令,案件於1977年10月進行了庭辯。[2]:64-67[38]:346-347
雙方都正式提交了他們的簡報。大學的律師團由前美國副檢察長,水門事件特別檢察官阿奇博爾德·考克斯(Archibald Cox)領頭,他曾多次參加最高法院的法庭辯論。考克斯撰寫了簡報中的大部分內容,他在其中聲稱:「這場爭論的結果將決定黑人、墨西哥裔及其他少數族裔的後代是否可以獲得有意義的高等教育以及進入有學問專業的真正機會。」[2]:68-69校方還聲稱巴基遭拒是因為他不能達到學校的要求[39]。巴基的律師雷諾德·科爾文(Reynold Colvin)堅稱,學校的特殊招生政策侵犯了他當事人受第十四條修正案平等法律保護條款規定的權利[2]:69-70。有多達58個法院之友遞交了他們的簡報,這在當時創下了新的紀錄,直到1989年才被有關墮胎問題的韋伯斯特訴生殖健康服務案(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打破[40]。之後將成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魯思·金斯伯格為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簡報簽名,而之前案件以沒有實際意義為由駁回的馬科·德夫尼斯為美國青年爭取自由組織(Young Americans for Freedom)撰寫了簡報[2]:76-83。
除了其他多個法院之友外,美國聯邦政府行政部門也通過副檢察長遞交了一份簡報,但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這份簡報可能不會獲得法院的許可。法院對案件進行審議時,民主黨的新總統吉米·卡特已經上任,該簡報的初稿既支持了肯定性行動,又認為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院的特殊招生政策應該取締並招收巴基入學。這一立場激怒了許多民主黨人,特別是少數族裔。1977年7月末,卡特宣布政府的簡報將堅定支持肯定性行動。這份於1977年10月3日(最高法院口頭辯論9天前)遞交的文件表示,政府支持以定量的政策傾斜來彌補過去的歧視,但反對剛性的配額制度。[2]:74-77聯邦政府行政部門呼籲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以便對案件事實加以進一步調查,這一點與多個民權團體在法院之友簡報中的立場相同[2]:74-77。
正當案件雙方正在準備展開辯論時,又一位名叫麗塔·克蘭西(Rita Clancy)的白人學生也以和巴基一樣的理由起訴了加州大學醫學院。1977年9月,下級法院命令學校錄取克蘭西並等待巴基案的裁決結果。最高法院就巴基案作出判決後,大學放棄了排擠她的做法,表示克蘭西已經成功完成了醫學院頭一年的學業,所以可以留下來繼續就讀。[41]
論述和審議
[編輯]1977年10月12日,案件在最高法院進行了口頭辯論。這個案件引起了公眾的強烈關注,有意聆聽法庭辯論的公眾從前一天的下午就開始排隊。法院的審理過程花了兩個小時,考克斯代表加州大學,科爾文代表巴基,副檢察長韋德·H·麥克里(Wade H. McCree)代表聯邦政府行政部門[3]:47-52。大法官拜倫·懷特在庭審過程中告誡科爾文應該針對憲法而非事實來進行辯論[42]。當大法官哈利·布萊克蒙對配額制度是否能夠與體育獎學金相提並論提出質疑時,考克斯有些開玩笑地表示他同意大法官的看法,但指出自己是從哈佛大學畢業的,所以對於體育上的成功,「我不知道那是不是我們的目標,但我們做得不怎麼樣。」[3]:48
口頭辯論次日,大法官們開始通過書面備忘錄來相互進行遊說[38]:347-349。1977年10月15日,大法官們召開了一次會議,決定讓案件各方對《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條的適用性提供更多的簡報[2]:103-104。加州大學於11月16日遞交了補充簡報,其中認為《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條是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的法定版本,由於修正案只針對政府行為,對私人行為無效,因此像巴基這樣的個人原告也無權根據這一條款來進行追索。巴基一方則於次日遞交了簡報,科爾文認為巴基的確擁有私人訴訟權,而且自己的當事人無意讓該校因被認為存在歧視而導致在第六條規定下失去聯邦贊助,他只是希望可以入學[2]:105-106。11月,布萊克蒙大法官離開哥倫比亞特區前往馬約診所接受前列腺手術治療[2]:107。
雖然有布萊克門的缺席,但大法官們仍在通過備忘錄進行交流。大法官劉易斯·鮑威爾在11月22日發出的備忘錄中分析認為,法院對一項政策予以最嚴格審查的標準通常是政府基於種族之類的原因而給予部分公民特殊對待,而學校針對少數族裔優惠的招生政策不符合這一標準,所以不應該進行審查。他在備忘錄中認為肯定性行動在部分情況下是允許的。這些意見之後也大部分都包括在他起草的法院意見中。[3]:81-85
12月9日,大法官們再次舉行會議對案件進行討論,布萊克門仍舊缺席。這次會議上有首席大法官沃倫·厄爾·伯格、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約翰·保羅·史蒂文斯和威廉·倫奎斯特四位大法官傾向維護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的判決。大法官小威廉·布倫南、拜倫·懷特和瑟古德·馬歇爾則希望支持學校的特殊招生政策。大法官布萊克門尚未對案情進行權衡,鮑威爾表明自己的意見後,布倫南希望可以湊齊五名大法官形成多數意見支持招生政策,或至少支持肯定性行動的一般原則,他向鮑威爾大法官表示,這意味著維持下級法院判決中的一部分,但會推翻另一部分,鮑威爾同意了這一方案。[3]:98-107
1978年初,布萊克門回到最高法院,但他並不急於表明自己在案件上的立場。一直到5月1日他才向幾位同事分發了備忘錄,其中表明自己將加入布倫南的一派,支持肯定性行動和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的招生政策。這意味著鮑威爾成為決定勝負的一票。之後的8個星期裡,鮑威爾對自己的意見加以微調,來確保雙方都能夠接受。其他大法官則各自起草自己的意見書。[3]:120-141
裁決
[編輯]1978年6月28日,聯邦最高法院公布了對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的裁決。9名大法官一共起草了6份意見,其中沒有任何一份擁有多數大法官的支持。大法官劉易斯·鮑威爾起草了代表法院意見的複數意見書——根據最高法院的先例,複數意見書代表多位大法官在最小範圍內達成的一致意見。[43]——史蒂文斯、伯格、斯圖爾特、倫奎斯特四位大法官贊成意見書中判定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特殊招生政策違法,巴基應予入學的部分;布倫南、懷特、馬歇爾、布萊克蒙四位大法官贊成鮑威爾意見書中肯定性行動在部分情況下可以允許,但仍需由法院給予最嚴格標準審查的意見。因此,這推翻了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有關學校招生時不得考慮種族因素的判決。[7][44][8]
鮑威爾的意見
[編輯]大法官鮑威爾在列明案件事實後認為,如果案件的目的是探討巴基在《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條規定下是否擁有相應的私人權利,那麼並沒有必要對這個問題做出裁決[8][45][46]。然後他論述了第六條的涵蓋範圍,認為該法所禁止的正是憲法中已經禁止的種族區別對待[46][47][48]。
對於學校的招生政策本身,鮑威爾認為正如大學所爭辯的那樣,政策不是目的,而是一個種族決定資格——如果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能夠找到16個符合最低標準的少數族裔學生,那麼新生班級中向白人學生開放的就只有84個席位,但少數族裔卻可以競爭全部的100個席位。他追溯了平等保護條款的判例史,得出的結論是該條款不僅僅是保護非裔美國人或是所有少數族裔的權利,而是保護所有美國公民的權利。只有在擁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時,政府才能夠以不同的態度對待不同的種族。[48][49]
鮑威爾指出,為了對過去存在的歧視進行補救,學校給少數族裔保留一定數量席位的做法可能是合適的,雖然大學一方在簡要報告中援引了一些種族意識補救措施的先例,例如學校廢除種族隔離的案件,但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並沒有存在這種歧視的歷史。他援引先例指出,當一個人因為背景或種族不同而導致完全沒有機會享受政府提供的機會和利益時,這其中就存在著可疑分類。這樣的歧視行為必須要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才能正當化。鮑威爾認為,學校和政府讓少數族裔的醫生數量增加這並不能成為一個充分的理由,同時校方聲稱特別招生計劃有助於讓醫生前往加州缺醫少藥地區的說法又過於含糊不清。畢竟有興趣前往這些地區的的白人申請者也能起到同樣的作用。不過鮑威爾也認為,維持學生團體的種族多樣性可以成為政府執行肯定性行動政策令人信服的理由。[50][51]
鮑威爾將案件分成兩個問題:偏向少數族裔的特殊招生政策是否非法地歧視了艾倫·巴基?是否允許大學招生時將種族作為一個因素進行考慮?[2]:137-139[51],同時也認為加州大學的招生政策中為少數族裔保留固定數量席位的做法的確對巴基構成歧視,後一部分意見得到了包括首席大法官伯格在內幾位同事的認可[2]:137-139。不過鮑威爾也指出,種族可以作為招生程序中的多個考慮因素之一,對此他在附錄中列出了哈佛大學的例子,該校沒有為少數族裔設置固定配額,但在招生時會為保持學生的種族多樣性而選擇一定數量的少數族裔申請人。這樣,雖然一位白人在面對學術成績不及的少數族裔競爭者時仍然有可能會敗下陣來,但白人和黑人都可以通過非主觀性的優勢,如樂器和體育方面才能上勝出。鮑威爾認為該校的招生政策應該是符合憲法規定的,因為招生時把種族作為一個考量因素並不違反憲法。[2]:137-139
鮑威爾的結論是,由於校方承認他們無法證明巴基在不存在特別招生政策的情況下仍然不會得到錄取,所以加州最高法院下令招收巴基入學的做法是恰當的,最高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學校有權把種族作為招生的其中一個考量因素,因此加州最高法院稱學校不得把種族作為招生考慮因素的這部分判決被推翻。[52]
其他意見
[編輯]大法官布倫南與馬歇爾、懷特、布萊克門給出了共同的意見,在最高法院法庭上口頭介紹自己的意見時,布倫南表示本案判決的「主要意思」是法院多數大法官都贊成繼續實行肯定性行動[3]:146-147。幾位大法官在這份共同意見中寫道:「政府可以在不會貶低或侮辱任何種族群體時將種族作為一項考慮因素,彌補過去遭受種族歧視少數族裔的劣勢」[53]。他們認為,只要是為了對過去的種族歧視加以彌補,任何招生政策,無論是涉及根據種族予以額外加分,還是專門保留一定數量的位置都是合憲的[54]。
懷特發表的意見中表示,在他看來,根據《1964年民權法》的第六條,艾倫·巴基並沒有私人訴訟權[2]:140[55]。瑟古德·馬歇爾也單獨寫下了自己的意見,敘述了非裔美國人長期遭受歧視的歷史,他得出的結論是:「我認為任何人在真正了解美國的過去後,都不會覺得一項試圖對其加以補救的措施是不能容許的。」[54][2]:139-140布萊克門寫下了支持肯定性行動的意見:「為了平等待人,必須待人有別。我們不能——也不敢——讓平等保護條款來延續種族上的優越性。」[2]:140[56]
大法官史蒂文斯、伯格、斯圖爾特和倫奎斯特聯名給出了對法院判決部分同意,部分異議的意見。其中認為法院並沒有必要去判斷基於種族的優惠政策是否合憲,而只需要看到一個事實,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歧視了巴基,違反了《1964年民權法》第六條,因此法院應責令學校糾正並錄取巴基[57][58]。「很顯然,本案並不需要探討種族是否應該成為招生中的一個考量因素這個問題,所以對其加以討論也是不恰當的。」[58]史蒂文斯稱:「第六條中的禁令非常明確:任何獲得聯邦資金贊助的項目都不能用種族來作為將任何人拒之門外的理由。」[59][60]他在總結中表示:「如果本院同意加州最高法院的判決,那麼我也同意。如果本院要做出其它任何一個決定,我都將恭敬地表示異議。」[61]
反響
[編輯]報紙對本案的不同看法往往反映了其政治立場。保守的《芝加哥太陽報》將巴基得以入學列為頭條新聞,同時指出法院允許部分情況下的肯定性行動政策。自由派的《華盛頓郵報》則以加大字體印出頭條:《肯定性行動獲得支持》(Affirmative Action Upheld),然後再表明法院下令學校錄取巴基,並且取締了配額制度[2]:140-141。《華爾街日報》的頭條稱本案有著「共贏的裁決」[3]:151-152。牛津大學法理學首席專家羅納德·德沃金認為,法院的裁決讓媒體和大部分公眾都鬆了一口氣,對其涉及的問題進行的全國性辯論各方都認為這個結果正是自己最想要的[62]。
聯邦司法部長格里芬·貝爾(Griffin Bell)在與總統吉米·卡特交流後稱:「我的總體看法是肯定性行動得到了加強」,聯邦政府將像之前計劃的那樣繼續實行這類政策[2]:142。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主席埃莉諾·福爾摩斯·諾頓向媒體表示該案的結果不會對委員會今後的工作帶來任何改變[2]:142-143。
哈佛法學院教授勞倫斯·特萊伯(Lawrence Tribe)於1979年寫道:「法院由此維持了全美大多數高校所實行的肯定性行動政策,只有在這個不同尋常的情況下——有些人會說是不同尋常的坦誠,有些會說是不同尋常的失策——才取締了醫學院的政策。」[63]。同年,羅伯特·M·奧尼爾(Robert M. O'Neil)在《加利福尼亞法律評論》(California Law Review)上發表的文章認為學校的硬性指標政策讓招生人員別無選擇,以致如果對少數族裔申請人的審核標準作出微調,也會導致不同的結果[64]。之後將成為聯邦法官的法學教授羅伯特·博克(Robert Bork)在《華爾街日報》上稱投票支持肯定性行動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鐵桿逆向歧視種族主義者」[2]:142。
艾倫·巴基在案件審理期間接受了幾次採訪,最高法院判決當天他像往常一樣前往帕羅奧圖上班[39]。他通過科爾文律師發表聲明,表示自己對這個結果感到欣慰,並計劃在秋天開始進入醫學院學習[2]:143。大部分需要處理本案所將帶來後果的律師和大學工作人員都覺得,這樣的裁決對今後大學的招生並不會造成多大影響。與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院不同的是,大部分實行肯定性行動政策的高校並沒有制定剛性的少數族裔錄取名額規定,之後也沒有打算這樣做[65]。根據伯納德·施瓦茨有關本案文章中的說法,最高法院的裁決「允許招生人員給予某一種族優惠條件——但他們並不會像戴維斯分校這樣公然提供16個『配額』」[3]:153。
餘波
[編輯]1978年9月25日,艾倫·巴基以「可能是美國最有名的新生」身份進入醫學院學習[66]。對於記者的提問和抗議者的喊聲,他只是簡單地說了一句「我很高興能夠來到這裡」後就進行了登記[66]。加州大學一開始拒絕支付艾倫·巴基的律師費,後者因此再次走上法庭,於1980年1月15日獲得了18萬3089美元的補償[2]:143。1982年,42歲的巴基從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畢業,之後進入位於明尼蘇達州羅徹斯特馬約診所開始行醫[2]:46[67]。
1996年,加利福尼亞州主動禁止州內的公立學校將種族作為招生政策中的一個考量因素[68]。該州的第209號提案規定「本州不得以種族、性別、膚色、族裔和民族出身為由在任何公共就業、公共教育和公共承包上對任何個人予以歧視或給予優惠待遇」[69]。由沃德·康納利(Ward Connerly)領頭的加州大學董事會經投票決定不再把種族作為招生時的考慮因素。為了繼續確保學生團隊的多元化,該校實施了諸如招收全州高中成績最好的4%學生等政策[2]:164。有觀點認為。這樣的政策有利於居住在城市裡的少數族裔學生[70]。
羅納德·德沃金曾在1978年警告稱「鮑威爾的意見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如果(最高)法院需要在立場上保持連貫,那麼所需要的司法工作比公眾已經意識到的還要多得多」[62]。最高法院仍在設法解決高等教育中的肯定性行動政策問題。在2003年的格魯特訴布林格案中,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結果再次重審了本案中鮑威爾大法官的意見。之前有下級法院認為巴基案中各大法官立場不盡相同,因此擔心這可能不是一個有約束力的先例,2003年的判決解決了這個問題[71]。2013年的費舍爾訴德州大學案(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中,最高法院以7比1的投票結果對其立場作出了微調,法院禁止徹底的配額制度,但仍然允許高校招生時考慮種族因素,不過法院還必須針對肯定性行動政策加以評判[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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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編輯]- 巴基案的庭審口頭辯論和判決宣讀的錄音(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438 U.S. 265 (1978)的文本可參見:Justia · Find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