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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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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英語:Fair use),是著作權法的一個概念,允許人們於某些情況下,無需徵求著作權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內容。「合理使用」這個概念在美國等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中都存在。合理使用試圖在著作權所有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在兼顧原創者利益的同時又鼓勵新的創造。

合理使用是一種製作未經授權的複製品,以用作一定的保護性的目的的權利。主要包括學術上的使用、教育、寫報道、或者寫評論。但是這也有一些限定條件,就是所使用的部分相對於該作品的總篇幅來說較短,而且不會有損於該作品的擁有人的經濟利益。

國際上對合理使用的判定大體上依據的是「三步檢驗標準」:

  1. 必須限於某種特殊情況
  2. 不得與受保護的作品或者版權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牴觸
  3. 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各國家或地區的具體法律規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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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中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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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概念起源於1790年制定的第一部美國版權法[1]現行美國版權法(17 USC)中有關合理使用的部分摘錄如下(§ 107):

在第106條和106A之規定外,對一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合理使用,無論是通過複製、錄音或其他任何上述規定中所提到的手段,以用作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包括在課堂上分發多份拷貝)、學術交流或研究之目的,不屬於侵權。

中華民國法律中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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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定。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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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 第二十四條界定了合理使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3] 規定了通過信息網絡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規定。

大眾對於合理使用的認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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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 上,最常見的錯誤是在自己影片中使用他人內容,然後在影片註釋中打上「我並沒有擁有該內容的版權,內容版權屬於該內容的擁有者」來以防版權糾紛。許多人以為這樣做,就可以達到所謂的合理使用,但事實並不盡然。為此,YouTube也提醒了此種行為也是違反合理使用原則。[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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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Folsom v. Mars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9 F. Cas. 342, No. 4,901 (C.C.D. Mass. 1841)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 ^ YouTube Copyright & Fair Use Policies - How YouTube Works. [2019-1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21).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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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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