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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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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英語:Government)是一個政治體系,於某個區域訂立、執行法律管理的一套機構。廣義的政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狹義的政府僅指行政機關;在內閣制國家,「政府」一詞也用來指代表國家最高行政機構的核心,即「內閣」。政府的一般化形式稱之為國家(State)。

政府也是一種權力分配的格局。不僅是司法權立法權行政權之間的關係,也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甚至包括政府各部門單位之間以及公務員之間的權力分配。

政府是組成國家整體的一個重要部分,政府隸屬於國家。因此執政政府的倒台或政權更替並不意味著國家的滅亡,而如果國家滅亡了,政府就不可能存在。公民對於國家的合法性存在認同性高於對政府的認同性。

政府也是一種組織,區別於一般的社會組織,政府權力的取得必須具有合法性,同時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權力只為權力來源負責,政府也不例外。如果政府的權力來源恰好是國民或公民,政府就對國民公民負責,為公共利益服務。

政府應依法行政。如果政府行使職權時超出法律限制的範圍,就是「濫權」;若政府並未完全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公權力,就是「不作為」或「失職」。兩者都是政府施政的疏失。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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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成祖於1421年將明朝京城遷至北京,建紫禁城。此後直至清末,長達五百餘年的時間,紫禁城皆為中國皇帝的統治中心。直至今日,北京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紫禁城則改建為故宮博物院
日本名古屋市政府
中華民國臺灣)總統府
挪威奧斯陸王宮

國家都有自己的政府。政府是稅收的主體,可以實現福利的合理利用。政府的服務對象依其國家體制而不同。在民主國家中,政府服務的對象是人民,政府是由人民委任,代為管理國家的機構,如18世紀時法國學者盧梭曾提出《社會契約論》,主張「主權在民」,政府與人民簽訂所謂的「契約」,政府權力來自於人民授權,若政府違法侵害民權,則人民有權推翻政府;在專制國家中,政府服務的對象是統治階級,協助統治階級維持治理的權力。

分權制度中,狹義的政府只是行政權的代表,受立法機關訂立的法律約束,且需執行司法機關的判決。也有些政府受到權力機關授權進行行政行為,其權力機關通常為通過選舉或名義上的選舉產生,本身擁有立法權、司法解釋權(或立法解釋權)、對政府的審核信任權等,對部分重大影響或干係的事務,進行權利干涉,如干涉司法部門判決、干涉行政部門施政等,本身利用選舉使之可以凌駕於其他常務機構而體現民意和實現民主。

在專制國家中,政府使用不同的方法維持統治,包括警察軍隊(參看警察國家)、宣稱政府職權由神賦予或統治者為神的代理人(君權神授說)、與其他國家簽訂協議,贏取國家內部的支持。典型的贏取支持的方法包括提供司法體系、管理機構和社會福利,聲明國家受到神的支持,為大多數群體提供利益,在國內的重要部門舉行選舉,通過法律憲法限制國家權力以及使用民族主義。反對政府控制的群體包括自由意志主義者無政府主義者

政府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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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的封建社會,國政大權掌握在君主手中,宰相大臣或者代議士,在理論上都只能協助君主理政,但是在實際中,在特定領域會有一些實權,或者有掌握朝政的情況,但這都是出於個案而非通例。

現代政府的構成原理主要是國民主權原則和代議制原則。政府體系由國家元首行政機構立法機構司法機構組成。它們之間的力量對比決定了一個政府的組織類型。

主要有[1]:167-172

  • 三權分立結構:國家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分別由議會法院總理(或國家元首)分別行使,相互制衡。美國是全世界第一個實施三權分立體制的國家,同時亦為首個擁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依《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規定,行政權屬於總統、立法權屬於國會、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三者之間互相制衡監督,達到分散政府權力的目的。
  • 五權分立結構:在三權分立的學理基礎上,除了原先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另將行政機關的人事任命權獨立為考試權,以防政府濫用私人;另將立法機關對政府的監督權獨立為監察權,以防議會專權獨大。在五權分立的理論設計中,五權個別行使職權,相互制衡。首位提出五權分立思想的政治家為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後《中華民國憲法》在制訂時採用了此一制度,因此中華民國被視為是典型的五權分立國家。而也有另一派的見解認為中華民國的五院制實際上是由五個機關行使國家的三權,實質上是三權分立國家。例如:一般不認為立法權採兩院制的國家是四權分立國家。
  • 議會制結構:行使立法權的議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內閣和法院都由議會產生,並對其負責。起源於英國,為大多數大英國協國家採用,瑞典挪威德國義大利也採用這種結構。
  • 元首集權結構:國家元首的權力凌駕於其他政府機構之上,而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則在國家元首之下保持平衡。例如法國半總統制中華民國五院制[註 1]俄羅斯
  • 一黨執政結構:執政黨的權力機關作最高決策,政府負責執行執政黨制定的政策,執政黨的地位和權力凌駕於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之上。社會主義國家都是這種結構,例如前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寮國古巴等。

為了便於治理,中央政府由不同的政府機關組成。這包括了政府部門之間的各級機關以及依據地理區域劃分的行政區域的各級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關係可以分為[2]

  • 單一制:中央政府掌握所有的權力,地方政府的權力只是中央政府為了管理需要而授予的,中央政府具有最終決定權。
  • 聯邦制:中央政府的權力來自於地方政府的讓予,地方政府的權力是固有的。聯邦政府無權干涉聯邦成員政府獨立的職權範圍。
  • 均權制:由孫中山首先提出,結合單一制與聯邦制的特點,以事務性質劃分權限,具有「全國一致性」者由中央政府處理、具有「因地制宜性」者由地方政府處理。若中央與地方發生權限爭議,則送交國會進行裁決,對地方法規是否牴觸上級法令有疑義者則請司法機關解釋。目前主要使用這種權限劃分方式的國家為中華民國。

一個已開發國家的政府通常包括諸如辦公室、部(省)、局、處、科(課)等的機構,其中的負責人被稱為「部長」(「大臣」或「卿」)。在很多現代民主國家,雖然國家元首有很大的權力組織政府,但是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構也有權解散政府(不信任動議)。

政體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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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提出了柏拉圖的五種政體英語Plato's five regimes,分為[3]

  • 貴族政治:統治權由某個階級中的少數人共有,以公利為出發點來統治。
  • 勛閥政治(Timocracy):由榮譽為原則所進行的統治。
  • 寡頭政治:統治權由某個階級中的少數人共有,統治階級自身利益為出發。
  • 民主政治:國家權力由公民直接或間接行使,民主有時被稱為「多數的統治」。
  • 暴君政治:不通過世襲、傳統或是合法民主選舉程序,憑藉個人的聲望與影響力,獲得權力所進行的統治。

以下還有其他的分類

以執政者身份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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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化(Pejorative)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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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執政者選舉方式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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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類以及不完全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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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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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權力分配方式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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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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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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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軍隊
芬蘭公務員
紐約警察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政府作為社會中最大的公共組織,不僅負有價值導向、安全保衛、維持秩序的責任,也肩負了政治統治、經濟管理、社會協調的社會寄託。政府具有公共屬性,政府的職能是為公眾服務,並以公眾的利益為依歸。同時政府也具有一定的階級性,它往往為某個特定的階級服務,成為該階級管理其他階級的工具。政府具有價值導向責任,如亞里斯多德所說的追求「最高而最廣的善業。」[4]政府職能也涵蓋了社會公眾生活的全方位,並且隨著社會的改變不斷適應與發展。政府也同時為公眾福利提供方便,創造條件,甚至通過直接提供公共物品提高公眾的生活水平。從程序的角度,政府的職能包括了決策、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決策是政府的核心職能,決策水平的高低反映了政府的能力和水平[1]:197-199

從任務範圍角度,政府的職能可以分為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其中政治職能是政府最主要的職能,這主要體現在維護現存的政治秩序上。政府的首要任務是維護社會的正常運轉,其次就是指定有利於國家與社會的政策,推動社會的進步。為了保證政府職能順利發揮作用,軍隊警察監獄等暴力機關對外保衛國家主權,對內維護政府統治,打擊犯罪。政府也需要建立和維護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結構系統,並保障工作人員的權益[1]:199-204

在經濟方面政府通過財政和貨幣政策調節經濟發展,保證宏觀經濟的穩定增長。經濟低迷時期,通過減免收、調節稅率、加大支出等手段,促進投資生產;經濟過熱時,減少政府支出,減少貨幣供應量、提高利率,抑制需求,降低物價。同時政府通過稅收和政府支出等手段,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以保證社會公平與穩定。為了控制壟斷和外部不經濟行為,政府通過提高資源配置手段來保證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政府還需要提供充分的政策和資金的支持,積極創造條件,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和轉型,鼓勵新興產業的成長。政府還提供國防安全、公共工程社會福利等公共產品為社會公眾服務[1]:199-204

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組織,負有維護社會治安和秩序的職責,減少各種社會問題。牽涉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務,例如交通、衛生、教育、文化、環境保護等,也往往是政府的責任[1]:204-205

政府與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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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為了保持其平等與開放的特性,促進競爭,對政府的干擾有本能的排斥;另一方面,市場為了維持秩序又需要政府調停。尤其是市場失靈時,更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包括開展公益服務,發展公共事業,解決外部性問題(例如環境污染);控制壟斷的出現,維護市場的穩定和機會公平;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等。

政府由於在政策和工作上的低效率,對市場的干預也可能導致政府失敗的發生。現實中政府的干預或多或少難免存在失誤,關鍵是如何將政府失敗控制在最小限度之內。

政府干預市場的模型按照最小政府到最大政府可以分成無政府社會最低限度國家守夜人國家)、混合政治經濟國家福利國家全能主義國家[1]:216-219

無政府社會理論上沒有政府干預,完全依靠市場規則,但是實際中的無政府狀態常常表現為混亂無序,根本無法建立有效的市場規則。在守夜人國家模式下,政府除了國家安全和維持秩序外,基本不干涉經濟。混合政治經濟國家則主張在自由市場經濟的基礎上實行國家適度干預,現代國家大多屬於這種類型。福利國家為公民提供詳盡的福利政策,政府對經濟有很強的控制。全能主義國家則不主張市場經濟,政府不僅占有大量經濟資源,而且控制其配置,經濟完全依附於政治[1]:216-219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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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體分類的世界地圖,完整的列表在閱各國政體列表
  議會民主制君主立憲國家,君主不行使任何權力
  半總統制共和國家
  議會任命行政總統的議會制共和國家
  憲法暫停實施的君主制國家
  總統制共和國家
  君主行使個人權力的君主立憲制國家,可能伴有弱勢議會
  君主專制國家,部份實行政教合一
  一黨執政國家,部份實行公社制
  不符合上面所有敘述的國家
深藍色的國家是依照自由之家2014年世界自由度報告內容,列為代議民主制的國家[5],世界自由度報告考慮的是民主是否有實際實施,不止是官方聲稱而已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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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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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孫關宏. 《政治学概论》. 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3. ISBN 7309036611. 
  2. ^ 林尚立. 国内政府间关系.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8: 25–40. ISBN 9787213011344. 
  3. ^ 曾仰如. 柏拉圖的哲學. 臺灣商務印書館. 1995: 159– [2014-09-28]. ISBN 978-957-05-12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2). 
  4. ^ 亞里斯多德. 政治学. 北京: 商務印書館. 1965: 3. 
  5. ^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4 scores table (PDF) (PDF). [2014-09-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06).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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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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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民國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院際調解權」,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有特別規定外,得由總統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