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岡慘案
花岡慘案(日文:はなおかじけん,又稱花岡事件或花岡暴動、花岡起義)發生於1945年6月30日,是在大日本帝國秋田縣北秋田郡花岡町花岡礦山的中華民國勞工因不堪強制勞動和虐待發動起義而遭日本當局鎮壓的事件。約986名被大日本帝國強行徵召的中華民國勞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被強制遷徙至秋田縣北秋田郡花岡町(現大館市),並被關押在鹿島組(現鹿島建設)的花岡分所。勞工在嚴酷的勞動條件和虐待下大量死亡。1945年6月30日,無法忍受過度勞累與虐待的勞工集體發動起義並試圖逃跑,勞工們隨即被日本警察和憲兵鎮壓,起義的領導者被判刑。戰後,鹿島組的現場負責人因在此事件中涉嫌戰犯罪行而被判刑(後被減刑)。[1]
事件發生後,日本方面對起義勞工的的拷問和虐待造成約400名中國勞工死亡(截至1945年12月)。花岡事件引發了廣泛的關注。事件的倖存者和遺屬共11人起訴鹿島建設,要求賠償,成為日本歷史上首批就中國人強制遷徙和強制勞動提起訴訟的群體。初審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原告方上訴至東京高等法院。該法院最終提出和解方案,鹿島建設承認企業責任,並設立了5億日元的基金用於賠償包括11名原告在內的所有986名勞工的受害問題,雙方最終於2000年11月29日達成和解。[2]
「花岡慘案」在狹義上被日方稱為中國勞工發動的「暴動」事件,但廣義上指的是從中國勞工的第一批被強制遷移至花岡分所開始,到被盟軍總司令部(GHQ)發現並叫停的約18個月內發生的所有相關事件。[3]從1980年代起,圍繞鹿島建設的法律責任追究以及受害者賠償恢復的系列活動和訴訟中,花岡慘案稱「花岡強制遷徙與強制勞動事件」,並且成為討論鹿島建設企業責任的一個重要案例。[4]
背景
[編輯]曠日持久的中國抗日戰爭和太平洋戰爭的爆發,導致日本國內特別是礦山和土木建設等行業的勞動力短缺問題愈加嚴重。為了應對這一局面,日本東條英機內閣於1942年(昭和17年)11月27日通過了《華人勞務者內地移入有關事項》的內閣決議,決定將中國勞工引入日本作為「國民動員計劃」中「重筋勞動部門」的充當勞動力[5]。據1944年2月的日本次官會議決議,該計劃分三次進行,在1944年8月至1945年5月間,共強制遷移38,935名中國勞工到日本,安排在國內的礦山、壩建工地等135個工作場所進行強制勞動[6]。
位於日本東北北部三縣(青森、岩手、秋田)中部的北秋田郡花岡町(現大館市)曾是銅礦的重要產地,藤田組(現同和礦業)的花岡礦業所在此設有礦場。由於為支持軍需生產而採取的增產措施,礦產資源遭到過度開採。1944年5月,七個館礦上方的花岡川發生了嚴重的塌陷事故,導致花岡川的水流受阻,需要進行河道改建工程[7]。這一工程由藤田組的土木部門負責承包,負責施工的則是鹿島組(現鹿島建設公司)。從1944年8月起,986名中國勞工被分三批強制遷移至鹿島組花岡分所,主要從事花岡川改建工程。[8]:129[9]
經過
[編輯]中國勞工被關押在名為「中山寮」的集中營內,遭遇極其惡劣的生活和工作條件。他們不僅得不到足夠的食物,還被迫忍受過度勞作和被稱為「輔導員」的鹿島組職員的虐待,許多人因此死亡。據統計,986名勞工中,遭遇極度飢餓和營養不良,至少418人在惡劣的條件下死亡。勞工倖存者、日本當地居民以及醫生等人的證詞均證實了這一情況。[10]
在忍受了殘酷的勞動和非人道的待遇後,部分中國勞工於1945年6月30日晚上(有說法為7月1日)在被俘的國軍軍官耿諄(原屬國民革命軍第十五軍六十四師一九一團二營五連上尉連長)等人的領導下集體發起了起義,殺死了四名日本監督人員以及一名與日本人勾結的中國勞工,成功從中山寮逃脫。但起義很快被日本憲兵隊、警察和當地的警防隊鎮壓,逃脫的勞工被重新逮捕。[8]在追捕過程中,部分勞工被當場殺害,其他被抓回的勞工則被帶到共樂館前的廣場,在炙熱的陽光下暴曬,並遭到嚴酷的拷問和折磨,事件發生後三天內,超過100名中國勞工被殺害。[11]屍體被丟棄在現場長達十天,直到花岡礦業所的朝鮮勞工挖掘三處大坑才將死亡勞工埋葬。
事後,耿諄等一些被捕的中國勞工被被起訴並關押。起義事件後,鹿島組勞工的處境並未發生實質性改變,甚至在8月15日日本無條件投降後,情況仍沒有得到改善,據統計,1945年7月中國勞工死亡100人,8月49人,9月68人,10月51人,直到秋季,盟軍總司令部(GHQ)介入,事件才得以結束。[12]鹿島組為中國勞工提供了食物和物資,但由於剋扣,幾乎沒有送到勞工手中。根據部分中國勞工的證詞證明,起義後食物分配有所改善。但死者仍然持續增加,反而那些被起訴並關押的勞工享有更好的待遇。
負責審訊中國勞工的時任大館警察署署長曾辯稱,勞工們之所以被集結到共樂館前,是因為擔心中國勞工遭到私刑,因此要求勞工集結在一起(該前署長在後來的雜誌報道中稱,抓捕中國勞工的警防隊自然而然地將勞工帶到共樂館)[13]。他還表示,事件發生時僅有少數人因中暑倒下,且並未施行拷打,食物也有提供,事後他成功制止了鹿島組的暴力行為。[14]因此,他主張警方不應為此事件負責,他個人後來被逮捕和起訴,是因為鹿島組的律師利用與檢察官基南的私人關係,將罪責推卸給警方。[15]但有證人證實,勞工們被一個接一個地帶到共樂館前的廣場,並且有證人表示,至少有57名中國勞工在廣場上死亡。[16]此外,中國勞工們也表示,儘管憲兵沒有對他們進行拷打,但警察卻在審訊中使用了暴力。基於這些證言,野添憲治認為,這位前署長的證詞不可信,他認為勞工們被集結到廣場上是為了在共樂館內進行審訊。
後續
[編輯]關於勞工狀況的公共機關報告
[編輯]時任仙台戰俘收容所所長接到調查起義原因的指令後,向東京戰俘信息局提交了一份報告(1945年7月20日),這些內容詳細記錄了當時勞工們的悲慘遭遇,報告中提到:「中國勞工原工作時長為十小時,但自6月20日開始,企業以『同步突擊作業』為名延長兩小時,工作時間變為十二小時,但食物配給並未增加」;「食物供應緊張,勞工們食不果腹,而管理層卻私吞一部分主食」;「由於中國勞工被禁止自行購買食物,支付勞工的工資也變得沒有必要,自去年8月(1944年)以來,勞工工資並未支付。」報告中不僅記錄了勞工工作量加重、食物不足和工資拖欠的問題,並進一步提到:「對待華人的方式就像對待牛馬一樣,工作時一旦懈怠或在行進中稍有遲緩就會遭到毆打。他們生活條件極差,缺衣少食,遭受毆打更是家常便飯。」[17]。
對起義者的判決
[編輯]1945年9月11日,秋田地方法院依據《國防保安法》及戰時騷亂殺人事件等,起訴並判決中國勞工大隊長耿諄等13人有罪(後全部釋放)。部分日本人認為這一判決是在占領期間依舊堅守法律的行為,是值得肯定的,日本作家赤津益造對此批評這一種「歪曲的法律理論」[18]。
酷刑與虐待的結束及審判
[編輯]1945年9月至10月間,美國軍隊對花岡町觀音堂內的盟軍戰俘營(仙台第7分所)進行了調查,在檢查中山寮時,發現了倖存的中國勞工和死者的屍體[19]。美軍隨後對中山寮展開了全面調查,花岡的強制勞動以及花岡事件的真相逐漸浮出水面[20]。1947年,在美國第八集團軍組織的花岡BC級軍事法庭(橫濱法庭)中,8名涉及花岡慘案的人員以戰犯身份被審判[21],1948年3月1日,法庭對鹿島組4名相關人員和大館警察署的2名警員做出判決,判處3人死刑、2人無期徒刑、以及1人20年有期徒刑(判處死刑的2人後被減為無期徒刑,到1955年,涉案人員均獲釋)[22]。
企業方面的應對
[編輯]在美國軍方進行事件調查時,鹿島組及其他13家曾使用中國勞工的日本建築工業管理聯合會的公司都擔心,若鹿島組負責人鹿島守之助被捕將引發一系列的牽連,恐對己不利,因此聯合會的公司紛紛花費巨額資金竭盡全力來逃避成為戰犯[23]。他們為了為相關人員辯護,成立了龐大的律師團隊,結果,只有鹿島組花岡分所的相關人員和警方的人員被追究責任[23]。
鹿島組與日本建築工業管理聯合會及其律師曾簽訂如下報酬合同[24]:
- 若鹿島組的七名被收押職員(以下稱為收押者)全部被判無罪,且鹿島組及相關方未受波及,將支付40萬日元作為報酬;
- 若只有收押者被判無罪,但事件影響到鹿島組及其他相關方,報酬為20萬日元;
- 若鹿島組與其他相關方受影響,且事件最終結束鹿島組無罪,報酬為8萬日元;
- 若事件波及鹿島組,但沒有影響其他相關方,報酬為8萬日元;若相關方無罪,鹿島組無罪的情況下,報酬為4萬日元。
由於這些建築公司在控制聯合會的名義下,公司向政府申請招募中國勞工,並利用這些被強制帶到日本的中國勞工進行工作,在效率至上的政策下,造成了嚴重的虐待,導致大量勞工傷亡。但建築公司聲稱這些勞工本來就是病弱或體質較差的人,要求政府進行賠償,並奇怪地獲得了巨額的補償金,這一行為引發了關於政府與這些公司之間可能存在勾結的質疑[23]。
倖存者與鹿島建設交涉
[編輯]20世紀60年代後期,居住在秋田縣能代市的日本作家野添憲治等人通過採訪相關人士,發表了一系列關於花岡慘案的報道,使花岡事件逐漸被社會知曉。[25] 大部分被強行帶到日本並倖存下來的中國勞工,在日本戰敗後回到中國大陸,也有部分人選擇留在日本。
20世紀80年代,留日的中國勞工倖存者:劉智渠、宮英俊、李振平等4人,在作家石飛仁的支持下,開始與鹿島組的後繼企業鹿島建設公司交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律師新美隆和內田雅敏作為中國勞工代理人,負責與鹿島建設交涉。日本共同社報道了此事,在被《北海道新聞》刊載後,又被中國的《參考消息》轉載。遠在中國河南的耿諄(當時已返回中國大陸)看到了報道,由此促成了中國國內的勞工倖存者與勞工遺屬之間的聯絡。[26][27]
1987年6月,時隔42年後耿諄再次來到日本,參加由大館市主辦的中國殉難者慰靈儀式。1989年,中國各地的勞工倖存者和遺屬約40人組織成立了「花岡受害者聯誼會」,並向鹿島建設提出了三項要求:道歉、建館、賠償。[28]
鹿島建築通過「共同聲明」承認責任
[編輯]1990年1月,鹿島建設公司與中國勞工的代理人:律師新美隆、時任愛知縣立大學教授田中宏以及華僑林伯耀作開始了交涉。[29]1990年7月5日,經過數次談判後,中方與鹿島方面共同公布了達成的協議內容。鹿島承認了當時的強制勞動問題的企業責任,並表示了「深切的歉意」。儘管鹿島對中方提出的賠償要求始終持消極態度,但這是第一次有企業正式為中國人強制勞動問題公開道歉。[30][31]
拓展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世界大百科事典第2版
- ^ ブリタニカ國際大百科事典
- ^ 秋田の「花岡事件」とは?. しんぶん赤旗. 日本共産黨. [2022-11-03].
- ^ 內藤光博「戦後補償裁判における花岡事件訴訟和解の意義」『専修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月報』№459 2001年9月20日[1]
- ^ 【国立国会図書館リサーチナビ「華人労務者内地移入ニ関スル件」】. 國立國會図書館. 2010-11-25 [2012-07-18].
- ^ 『外務省報告書』「華人労務者の移入」』1946年
- ^ 外務省作成『花岡鉱山朝鮮人事件に関し資料提供の件』1955年1月11日・同和鉱業花岡鉱業所作成『七ツ館抗陥沒災害報告書』1954年12月23日
- ^ 8.0 8.1 《東亞三國的近現代史》共同編寫委員會 (編). 《東亞三國的近現代史》 香港第一版. 香港: 三聯書店(香港). 2005. ISBN 962-04-2496-4.
- ^ 杉原達『中國人強制連行』岩波新書2002年
- ^ 野添憲治『花岡事件を見た20人の証言』お茶の水書房1993年/鹿島花岡中國人強制連行損害賠償請求事件「訴狀」1995年6月28日
- ^ 石飛仁『中國人強制連行の記録』太平出版社1973年
- ^ 「ATROCITIES」シンプソン覚書/田中宏ほか『資料中國人強制連行』明石書店1987年
- ^ 日本で中国人は何をされたか. 潮. 1972, (5).
- ^ 秋田警察. 1961, (2). 缺少或
|title=
為空 (幫助) - ^ 石飛 仁. 中国人強制連行の記録―日本人は中国人に何をしたか. 三一新書. 三一書房. 1997-7-1. 已忽略文本「和書」 (幫助);
- ^ 野添憲治. 聞き書き花岡事件. (株)お茶の水書房. 1990-6-20: 189,229,230,234. 已忽略文本「和書」 (幫助);
- ^ 「鹿島組華人労務者暴動狀況ノ件」米國公立公文書館(NARA)(昭20.7.20)/花岡問題全國連絡會『暗闇の記録』1991年
- ^ 赤津 益造. 花岡暴動 中国人強制連行の記録. 三省堂新書. 三省堂. 1973-1-1. 已忽略文本「和書」 (幫助);
- ^ 笹本妙子「仙台第7分所(花岡)」『捕虜収容所調査レポート』POW研究會[2]
- ^ 花岡研究會編『花岡事件橫浜法廷記録』2006年3月
- ^ 米國公立公文書館(NARA)RG331,IPS,Box7
- ^ 米國公立公文書館(NARA)RG153,War Crimes Branch,Military Commission Orders,Orders No.33~5,759~63
- ^ 23.0 23.1 23.2 野添憲治. 聞き書き花岡事件. (株)お茶の水書房. 1990-6-20: 189,229,230,234 和書.
- ^ 赤津益造. 花岡暴動 中國人強制連行の記録. (株)三省堂. 1973-1-15: 119–120 和書.
- ^ 野添憲治『花岡事件を追う』お茶の水書房1996年
- ^ 石飛仁『ドキュメント悪魔の証明』経林書房1987年/劉智渠『花岡事件』岩波書店1995年・解説田中宏 P183
- ^ 內田雅敏『元徴用工 和解への道』ちくま新書2020年
- ^ 野添憲治『花岡を忘れるな 耿諄の生涯』社會評論社2014年/杉原達『中國人強制連行』岩波新書2002年
- ^ この間の経緯について、福田昭典「鹿島建設 強制連行の企業責任認める-一転、歴史的先鞭つけ補償実現」『日本企業の戦爭犯罪』創史社154-55頁、新美隆「花岡事件和解訴訟研究のために」『専修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月報』459號2001年9月20日16-17頁參照。
- ^ 「企業責任認め謝罪 鹿島建設が初めて中國人生存者らに」毎日新聞1990年7月6日付
- ^ 『1990年「共同発表」』強制連行を考える會ホームページ>>[3]
這是一篇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