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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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財產性權利,財權,英語:property rights)是主體對某物體的排他占有關係。這種排他的支配占有關係通常產生於稀缺資源的領域,由於空氣、陽光有無限性,無須排他占有以及建立歸屬關係,而衣服、食品、房屋則是稀缺性的,就要實行主體排他占有以及讓物體有固定的歸屬。[1]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17條提到了財產權。[2]財產權被認為是基本人權之一。傳統財產權有物權、債權等,而著作權、專利權等是新型財產權。
民主國家與西方世界,憲法往往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3]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4]
參考資料
[編輯]- ^ 劉詩白著,劉詩白選集 第6卷 社會主義產權理論研究 上,四川人民出版社,2022.01,286頁
- ^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n.org. [2023-10-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1-15).
Article 17. 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own property alone as well as in association with others.
- ^ 程乃勝.論外國憲法對私人財產的保護 http://www.rdyj.com.cn/Public/uploads/file/2018-03-22/5ab30b6da4083.pdf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_国情相关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2023-08-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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