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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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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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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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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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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類型-
社團 · 財團
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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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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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不動產 · 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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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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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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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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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代理 · 無效 ·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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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行為-
佔有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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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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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力-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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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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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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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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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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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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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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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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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 · 定限物權
登記 ·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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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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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 · 役權-
地上權
農育權 · 永佃權 · 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 宅基地使用權
典權
限制的人役權 · 居住權
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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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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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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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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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發生-
契約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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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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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
過失責任 · 中間責任
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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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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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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