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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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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與之(?—?),字伯可,又字叔間,號退軒,又號順庵,南宋滑州(今河南滑縣)人。

生卒年不詳。钦宗靖康年間,摄淮南西路安抚使司幕职官。建炎初年,宋高宗驻扬州,康與之上《中兴十策》,劝谏高宗“移跸关中,号召两河”,声名大振,而宰相汪伯彦黄潜善不能用。不久监杭州太和楼酒库,坐盗钱为妓饰金免官。秦檜當國,依附秦檜求進,一說是秦檜“十客”之一,[1]以文詞待詔金馬門。紹興十七年(1147年)九月,官至軍器監,十八年六月,罢官,与外任宫观。其詞多應制之作,不免歪曲現實,粉飾太平。陈廷焯评为“哀感顽艳”。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秦檜死,遭弹劾,出京任福建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除名勒停,送钦州(今广西灵山)编管。二十六年(1156年)六月后,抵钦州。紹興二十八年,移雷州(今广东海康县),[2]再移新州(今海南島新兴县)牢城,遇赦回杭州。孝宗淳熙四年(1177年)尚在世。[3]有《順庵樂府》五卷,今不傳。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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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十載:“秦太师十客:施全,刺客;郭知运,逐客;吴益,娇客;朱希真,上客;曹咏,食客;曹冠,门客;康伯可,狎客;又有庄客以及词客;汤鹏举,恶客。”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三亦載秦桧“十客”,內容則无康与之。
  2.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九曰:绍兴二十有八年三月己卯,“钦州编管人康与之坐与土人交争,移雷州编管”。
  3. ^ 周必大《文忠集》卷六二《平园续稿》二十二《龙图阁学士宣奉大夫赠特进程公大昌神道碑》曰:“淳熙……四年八月,兼给事中……康与之在绍兴时以谈谐进,后坐事长流广南,至是有与为地,刊除旧犯,还其资历。公封还敕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