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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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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縣
漢字 淡水縣
白話字 Tām-chúi-koān
台語羅馬字Tām-tsuí-kuān

淡水縣臺灣清治時期在臺灣所設置的縣之一,由淡水廳演變而來。此行政區劃名稱持續至1895年臺灣被割讓給日本,臺灣總督府將臺北府淡水縣改為臺北縣淡水支廳為止。所轄範圍約為今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部分區域。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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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元年十二月二十日(1876年1月16日)新設臺北府之際,將原隸屬臺灣府淡水廳分成「淡水縣」、「新竹縣」,兩者以土牛溝為界,而淡水縣為府治所在[1]。但至光緒五年(1879)才正式設官治理,1893年人口達408,000人。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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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縣的首長是淡水縣知縣

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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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縣以頭重溪、土牛溝為跟新竹縣劃分的界線[1]

最初底下轄有14堡,分別是大加臘堡芝蘭一堡芝蘭二堡芝蘭三堡八里坌堡興直堡擺接堡拳山堡海山堡桃澗堡基隆堡金包里堡三貂堡石碇堡[1]。光緒十三年(1887年),確立淡水縣跟基隆廳的分界,將基隆堡、金包里堡、三貂堡、石碇堡劃給基隆廳管轄[1]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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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大戰後,在國民政府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中,計劃把臺北州的淡水郡新莊郡合併為「淡水縣」,屬一級縣。但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認為該方案不切實際,故並未實施此計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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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王靜儀. 〈臺北設府與首任臺北知府林達泉在臺事蹟研究〉. 《臺北文獻(直字)》. 2019-12-25, (210): 9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