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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你睇我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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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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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部分例证均属不可靠来源,除了徐宇轩事件外其它评价都没有来源佐证(因为徐宇轩事件是我编辑的)。另外陈强本人在节目中的回应大部分都没有在这里反映,所以在内客被改善前需要挂上POV模版。

至于陈强本人的条目,由于当中内容重复,加上为了方便编辑,所以选择连结到这里。— Άndrew (✉✍) 2009年11月19日 (四) 10:54 (UTC)[回复]

所谓的"不可靠来源"是很机械式地被认为是"不可靠"而已,所谓"不可靠"的来源其实很多都来自903的forum,不只是网民的评价,更加有陈强本人的回应,那都叫做"不可靠来源"?难道只是因为你编辑"徐宇轩事件"就叫做"可靠"?请你看清楚三件事上面头两件事共计有10个参考来源,而你所写的也只得1个来源而已,而且你自己都在你的页面表明自己是903的粉丝,要将别人编辑的强行定性为不中肯不可靠,但说穿了就是坦护,甚至连反对陈强的fb群组连结都给删去,你还可以自命中肯或可靠吗?—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10.6.55.87对话贡献)加入。

陈强在my903的回应可以勉强当作来源,但网民的评价则不行,详见不可靠来源BBS和新闻组的帖子、Wiki的内容或者来Blog上的留言都决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这是因为我们无法知道究竟是谁写的它们。这是wiki的指引,和我是否903的粉丝绝对无关。所以条目中不应包括:被指将金铃的剽窃行为合理化内里机乎都是“支持陈强”的帖子完全将商台及大气电波私有化这些不中肯而加上没有来源支持的句子。反观徐宇轩事件只有一个来源,但该来源是可靠的,加上来源中已经包含两方的意见,所以该段可以接受。
至于连反对陈强的fb群组连结都给删去,基于wiki不是网址收集处,所有非官方的网站、群组都应该删去。— Άndrew (✉✍) 2009年11月19日 (四) 19:07 (UTC)[回复]
说什么"陈强的回么勉强可做来源,网民就不行",根本就是厚此薄彼,既然说是"争议",讨论区(而且是903的官方网!)的网民讨论就是有力的举证,说什么来源可靠不可靠,规矩是人定的,也可以任你去做解读,而且你给那个"不可靠来源的定义"页都可让人去做修改,还可以有什么定义可言?还有既然你写条目有提"facebook有反对陈强"的群组,但又不放连结给人参见,这又可不可以构成"没有来源"?你表示自己是纷丝却"无关系",可是单看你那个强行挂上的"中立模板",你可以怎样说服别人你不是要将内文说的都扣上不中立不可靠的帽子?—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19.76.141.160对话贡献)加入。

又是fans又是编辑便有权利横行,明白晒,果然“好陈强”啊!—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10.6.55.87对话贡献)加入。

首先每次留言后请签名,这是基本的wiki礼仪。
网民讨论不算是有力的举证,因为我们无法知道究竟是谁写的它们(见不可靠来源),根本没有客观的来源可以证明。另外不可靠来源为维基百科的一项指引,维基编者(包括你)通常应遵循本指引。如果你觉得指引有问题,应该到互助客栈提出,而不是在讨论未完成前删除POV模版。至于反对陈强的群组,请你看清楚我引用的来源[1],里面写明群组的存在。如果读者真的对该fb群组有兴趣,大可以到fb搜寻。
最后希望你可以注册一个账号,和看一看欢迎辞。— Άndrew (✉✍) 2009年11月20日 (五) 18:33 (UTC)[回复]
不见得你也很尊重什么礼仪,你自己也不是在乱来,不中肯模板你当初还不是挂了便算,挂模板是须要在事前具结你也无理由不知,只是被人回退和反对才来留言说别人这个不对那个不懂,但你都是自相矛盾吧?

左一句“来源不可靠”、右一句“本源不中肯”,现在又来什么“不知是谁写”,你将别人写的都扣上帽子,看似道理,实情是狡辩,基本上讨论已经有了结果,就是既然已经有来源又可靠(就连你写的都是要说“网民”对陈强不满但又不可在讨论区举证,真是好笑。),陈强自己本人对网民的回应又是在官方论坛回应的,点解可以话系“只有陈强的回应勉强可以当系来源”?一只手是拍得响?我不识什么礼仪,wiki礼仪也讲求自由,所以请你不要因为个人粉丝的心态夹硬“河蟹”你不想见到的字,删去别人的字也是很不礼貌的!—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10.6.55.87对话贡献)加入。

你应该认真的读一读可靠来源,没有来源的东西 wiki是不接受的,如果你不能遵守指引,大部分维基人都不会欢迎你的。
当初没有在讨论页说明是因为POV的情况已经十分明显,经阁下提醒后已经补回。反观阁下在本人提醒需要签名时只会说我不识什么礼仪。要人尊重你先得尊重他人,希望你认真的想一下。— Άndrew (✉✍) 2009年11月21日 (六) 12:03 (UTC)[回复]

这是因为你说的是在自相矛盾。210.6.55.87 (留言) 2009年11月21日 (六) 12:24 (UTC)[回复]

请说明。— Άndrew (✉✍) 2009年11月21日 (六) 12:59 (UTC)[回复]
因为我们无法知道在讨论区上写东西的是谁、有多少人,所以在有客观、有可靠来源前,写出内里机乎都是“支持陈强”的帖子是不客观的。而陈强我们大家都知道他是谁,他在讨论区上的身份又不可以被冒认,所以他在my903的回应可以勉强当作来源。晚一点我会修改这段,到时候你再看看和提供意见。— Άndrew (✉✍) 2009年11月21日 (六) 13:11 (UTC)[回复]
无法知道讨论区写东西的是谁?那不就是“网民”了吗?要投文在商台的讨论区都要先做会员,要知道讨论区上写东西的人是谁、有多少人写又是否被冒认身份等等都总会有办法去查(但我不认为需要去查),但你要这样了解投文者的底细根本是多余的,客观地看,该个官方讨论区确实很多都是支持陈强的帖,不客观的应该是为支持而支持的网民或粉丝,在现时条目反映出来的只是当时的实况,岂能被埋没?210.6.55.87 (留言)
我提议改成这样:
对“卖帽少女”事件的表态
在“卖帽少女”事件争议之声不断,陈强访问事件主角郑金铃。节目宣传声带以“佢卖创意”介绍金铃,但她售买的鸭舌帽引来版权争议,有网民认为陈强不中肯,他回应节目是着眼在她的“爱”而不是帽子上,他没有教坏听众。[1]他又批评质疑金铃的人别有用心[2]
及后,当网民发现金铃涉嫌于网上卖盗版,陈强就呼吁听众“忘记郑金铃”,并表示“讨论她即是给她烦恼”。[3]
对六四事件的表态
陈强在节目谈及六四事件,受到部分网民赞赏,但亦有部分网民认为他说“维园集会几万人代表全香港人”存在个人主观意见,但陈强认为他自己有言论自由,节目说那句没有问题。[4]他又称部分持不同意见人士为维园阿伯[5],并呼吁“维园阿伯不要在此留言”。[6]
我知道这样改不是最好,这也是我挂上POV模版的原因,希望有更多人参与改善。— Άndrew (✉✍) 2009年11月21日 (六) 18:02 (UTC)[回复]
哈!睇完,我只能够回应一句︰你有好严重的编辑取向,好多东西都被你河蟹掉,作为粉丝相信陈强必会非常感激你。210.6.55.87 (留言) 2009年11月22日 (日) 05:58 (UTC)[回复]
这不是河蟹,是保持中立。原文中被指将金铃的剽窃行为合理化内里机乎都是“支持陈强”的帖子完全将商台及大气电波私有化这些不中肯的结论不应该存在,留下open-end,让读者自行定夺。你觉得我那一点不中立?— Άndrew (✉✍) 2009年11月22日 (日) 13:11 (UTC)[回复]

这不叫河蟹是什么?显然不是"保持中立"吧?眼见连结一个个都可以抵赖,真厚面皮,fans不是大晒吧?—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19.76.141.160对话贡献)加入。

在我和维基眼中,它们只是未经可信赖出版者发布的不可靠来源。— Άndrew (✉✍) 2009年11月23日 (一) 16:04 (UTC)[回复]

希望你不要自发成为维基的代言人。210.6.55.87 (留言) 2009年11月24日 (二) 17:08 (UTC)[回复]

这是支持维基方针的表现。— Άndrew (✉✍) 2009年11月24日 (二) 17:26 (UTC)[回复]
但你其身不正,没有资格去说三道四210.6.55.87 (留言) 2009年11月24日 (二) 18:25 (UTC)[回复]
如果标签不中立内容是错的话,那我无话可说。— Άndrew (✉✍) 2009年11月24日 (二) 22:05 (UTC)[回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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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做錯事可以冇人理?. 20090521. 
  2. ^ 做錯事可以冇人理?. 20090521. 
  3. ^ 20090521 現在開始忘記鄭金鈴. 20090521. 
  4. ^ 陳強,唔好再講64呢個題目. 20090605. 
  5. ^ 維園個幾萬人...點可以代表全香港800萬人?!. 20090605. 
  6. ^ 請維園阿伯和維園阿婆盡量不要在此留言!. 20090605. 

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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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编者觉得条目还有不足之处,那就回复到讨论前的版本,继续上面和Talk:陈强 (主持人)的讨论。
我觉得ip用户的版本中言论(特别是网民的言论)不中肯,在有客观人士做出评论前,那些言论是不中立的,需要移除。— Άndrew (✉✍) 2010年1月22日 (五) 18:01 (UTC)[回复]

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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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1214的编辑方向很有问题,明明证据在前都可以说什么别人原创研究、网民言论不中立,那根本就是可耻的鬼辩,现在是陈强与网民在他的官方板起争议呀!怎可以如此输打赢要地只歌颂你偶像的好?维基的生者传记保障每个被写的人的名誉,不过这些风波根本就是陈强搞出来的(和网民笔战),记录在此,就不能说是“网民/评论不中立”,其实,最不中立的根本就是你和你的偶像,什么叫做“网民黑心”?只能容许他去抹黑网民?网民怎样抹黑他?过程又怎样?是否要交代及还网民一个公道?而且维基是要求正反意见并存的呀!

还有,为何你可以举出“香港网络大典︰推女友落楼”这条目做“参见”,但又不容许别人也举出“香港网典︰郑金铃”?你根本就是有选择性地编辑,隐恶扬善,“你认为”就可以做理由去河蟹?你这样做是非常无耻的!210.6.55.87 (留言) 2010年2月10日 (三) 19:27 (UTC)[回复]

首先我不同意你说在争议一段中已经记述了陈强如何单从片面出发,我看不到他的片面,这只是你的个人见解,没有第三者支持这个片面的理论(“完全将商台及大气电波私有化”、“一句则在神化金铃的“智慧”和“生性””、“认为会引导心智未及成熟的少年听众思想”、“尽管有听众粉丝被陈强的激情感染了”等等同属一类)。为什么不能直接引用网民的言论,之前在陈强和你睇的讨论页已经解释过,再重复就会被称为“人肉录音机”。另外为“呼吁”加上“”也代表了编者你自己的立场,不应该存在。
至于删除参见是我的错误,看成已经有人建立了郑金铃条目,但请你注意“参见”不同“来源”。— Άndrew (✉✍) 2010年2月10日 (三) 22:27 (UTC)[回复]

"陈强在主持节目你睇我唔到时,被指经常坚持自己观点而个案取材方向却流于片面"已经在4即商台讨论区中得到体现,的确有网民质疑陈强的片面取材,楼上那位人兄你要做盲侠是你的事,但你没有资格以自己不喜欢为由就移走别人写的,况且当中说的是事实,你要强言"看不到他的片面"只是你自己在将大话说100次,就如陈强在官方bbs强说自己"我有在节目中说抄人野系岩吗?"一样就像个细路在赖皮。219.76.163.94 (留言) 2010年2月11日 (四) 07:13 (UTC)[回复]

对!你自己都点出问题来了。这只是有网民(可能是你自己)的意见,片面就是你的个人见解或结论,没有第三者支持这个片面的理论。详见不可靠来源BBS和新闻组的帖子、Wiki的内容或者来Blog上的留言都决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这是因为我们无法知道究竟是谁写的它们。这是wiki的指引,违反的就要移除。如果你觉得当中说的是事实,请去找可靠来源支持,压根儿就没有人打压事实。例如你可以看看谷歌退出中国事件#部分中国网民的反应,这就是比较正确去处理网民说论的方法。像你这样硬销个人见解,根本不得民心。
另外请你解释回退陈强页面[2]的原因,不要只因为是我递交的编辑就删除。““黑心网民的成功”,他不会为此而改变作风亦未曾惧怕”这句是陈强自己说的,让事实自己说话是处理中立性的其中一个方法,“让事实自己说话,让读者自己决定。”。希望你不要再回退。— Άndrew (✉✍) 2010年2月11日 (四) 12:51 (UTC)[回复]

“这只是有网民(可能是你自己)的意见,片面就是你的个人见解或结论,没有第三者支持这个片面的理论。”说出这种话,看得到有人在这里混淆视听,什么叫“可能是你意见”?“只是有网民的意见”?现在正说着陈强和网民有冲突起争议,你却说“网民不中立”、“不可靠来源”、“没第三者支持”,但陈强明明在官方讨论区说过一句“黑心的人做什么都是黑心的”,你却说“我看不到陈强片面”,哇!这种张开眼讲大话又厚颜到此,你这些不叫“打压”?只是你不愿意看到的就要河蟹,将维基方针解读做自己的版本,真的不知所谓。210.6.55.87 (留言) 2010年2月11日 (四) 20:41 (UTC)[回复]

所谓片面就是你自己解读这句“黑心的人做什么都是黑心的”的结果,即是你自己对这句话的成觉。如果你不是想骑劫维基来表达自己对陈强的不满的话,大可以只保留“黑心的人做什么都是黑心的”这句,让读者自行理解陈强是怎样的一个人。这样的作法在中立方针清楚写明,只是你不去读,不去遵守,然后在反指别人无耻。— Άndrew (✉✍) 2010年2月11日 (四) 21:58 (UTC)[回复]

“不是想骑劫维基来表达自己对陈强的不满的话”,又抹黑别人了,但自己却是“打造一言堂、骑劫维基来向陈强致敬”,你看你有多无耻。—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10.6.55.87对话贡献)加入。

如果你不是骑劫维基的话,请问为什么不让读者自行理解陈强是怎样的一个人,而你现在的作法又是否符合方针?请你回答。
还有先回复到类讨论前的版本是常规之一,请你尊重。— Άndrew (✉✍) 2010年2月12日 (五) 11:44 (UTC)[回复]
别人不回退你就不参与讨论,你骑劫维基的目的路人皆见。— Άndrew (✉✍) 2010年2月15日 (一) 18:48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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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8月1日 (三) 18:0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