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目译名极不规范。
首先,Claus Roxin依照中国大陆地区新华社的标准译名为“克劳斯·罗克辛”,该译名也被用于Roxin先生广为人知的两卷本《德国刑法学总论》中译本中。
其次,Täterschaft的译法虽有争议,但不外乎正犯、诸正犯、正犯身份、正犯性、行为人共同体等数种,绝非共同犯罪之意。我们知道,Täterschaft与Täter有关联,而Täterschaft与Teilnahme并举,Täter和Teilnehmer连用,这意味著前两者指事而后两者指人,此外所谓诸正犯或行为人共同体的说法忽略了并无集合意义的unmittelbare Täterschaft, mittelbare Täterschaft, Mittäterschaft的用法以及Täterschaft为可数名词单数的实质,因此,该词合适的译法可能是正犯性或正犯身份。
再次,Tatherrschaft的译法实际关乎与Tat一词,由于德文中有关行为的概念实为一概念群,包括举止(Verhalten)、行为(Handlung)和Tat等,因此Tat的译法尤为困难。在构成要件(Tatbestand)一词中,Tat实际上未被译出,而转译自俄文的犯罪构成反而更接近原意,此外,在竞合论语境中Tateinheit被译作犯罪单数(Einheit译作“一体”或“整体”较合适),因此Tat与行为相比,更倾向于“犯罪”。但仍需注意,Tat仍然并非完整的有罪责的不法,因此直接译作犯罪(Straftat, Verbrechen)并不合适。部份日本学者,如早期的小野清一郎,晚近的大谷实称之为“所为”,达意上没有问题,语感上却不通畅,而松宫孝明将之译作“犯行”,语感通畅且略可达意。因此我主张Tatherrschaft当译作犯行支配。
最后,有关gesamte Strafrechtswissenschaft,直译为整体刑法(科)学,因此ZStW在中文中一般被称作整体刑法学杂志,所谓整体刑法学,指包括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乃至犯罪学在内的刑事法学的整体,此概念由李斯特提出,刑法学总汇的说法不知所谓。
--吕翰岳(留言) 2013年10月8日 (二) 15:32 (UTC)吕翰岳[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