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目譯名極不規範。
首先,Claus Roxin依照中國大陸地區新華社的標準譯名為「克勞斯·羅克辛」,該譯名也被用於Roxin先生廣為人知的兩卷本《德國刑法學總論》中譯本中。
其次,Täterschaft的譯法雖有爭議,但不外乎正犯、諸正犯、正犯身份、正犯性、行為人共同體等數種,絕非共同犯罪之意。我們知道,Täterschaft與Täter有關聯,而Täterschaft與Teilnahme併舉,Täter和Teilnehmer連用,這意味著前兩者指事而後兩者指人,此外所謂諸正犯或行為人共同體的說法忽略了並無集合意義的unmittelbare Täterschaft, mittelbare Täterschaft, Mittäterschaft的用法以及Täterschaft為可數名詞單數的實質,因此,該詞合適的譯法可能是正犯性或正犯身份。
再次,Tatherrschaft的譯法實際關乎與Tat一詞,由於德文中有關行為的概念實為一概念群,包括舉止(Verhalten)、行為(Handlung)和Tat等,因此Tat的譯法尤為困難。在構成要件(Tatbestand)一詞中,Tat實際上未被譯出,而轉譯自俄文的犯罪構成反而更接近原意,此外,在競合論語境中Tateinheit被譯作犯罪單數(Einheit譯作「一體」或「整體」較合適),因此Tat與行為相比,更傾向於「犯罪」。但仍需注意,Tat仍然並非完整的有罪責的不法,因此直接譯作犯罪(Straftat, Verbrechen)並不合適。部份日本學者,如早期的小野清一郎,晚近的大谷實稱之為「所為」,達意上沒有問題,語感上卻不通暢,而松宮孝明將之譯作「犯行」,語感通暢且略可達意。因此我主張Tatherrschaft當譯作犯行支配。
最後,有關gesamte Strafrechtswissenschaft,直譯為整體刑法(科)學,因此ZStW在中文中一般被稱作整體刑法學雜誌,所謂整體刑法學,指包括刑事訴訟法、刑事執行法乃至犯罪學在內的刑事法學的整體,此概念由李斯特提出,刑法學總匯的說法不知所謂。
--呂翰嶽(留言) 2013年10月8日 (二) 15:32 (UTC)呂翰嶽[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