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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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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瑛
大明左都御史
籍貫河南行省揚州路滁州
族裔漢族
諡號醜厲(南明弘光諡)
出生洪武六年(1373年)
河南行省揚州路滁州
逝世永樂九年(1411年)
南直隸應天府
出身
太學生

陳瑛(1373年—1411年),河南行省揚州路滁州(今安徽省滁州市)人,明朝初期政治人物,官至都察院左都御史,原屬建文帝的多位文武大臣均因他的誣陷致死。《明史》載入奸臣傳。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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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建文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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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年間,陳瑛以人才貢入太學,擢御史,出官山東按察使建文元年,調任北平僉事。當時湯宗舉報陳瑛收受燕王朱棣賄賂,同謀密反,後被逮捕送貶至廣西。

朱棣稱帝後,任其為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署院事[1]。陳瑛天性殘忍,受皇帝寵信,更加殘忍,並專門以搏擊為能。剛上任即對朱棣說:「您是應天意順人意,百姓都服從您,唯獨有一些大臣不服從您、而效死於建文帝的,比如侍郎黃觀、少卿廖升、修撰王叔英、紀善周是修、按察使王良、知縣顏伯瑋等人,他們和叛逆無異啊,請追殺他們。」皇帝說:「我殺奸臣不過幾人而已,這些人我都寬恕而任用了。」後陳瑛閱讀方孝孺等獄詞,將黃觀、王叔英等家抄沒,將他們的妻女給配他人,疏族、外親無不株連。其案牽扯百家,當時怨聲載道。兩列御史都掩面而泣,陳瑛面色不佳的說:「若不將這些人以叛逆處刑,那我們當時師出便是無名。」於是當時建文帝時的大臣接連被殺[2]

永樂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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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元年,他被提升左都御史,更加放肆地舉報他人。他先後劾告歷城侯盛庸怨誹當誅,致盛庸自殺;劾曹國公李景隆圖謀不軌,致李景隆與其弟李增枝俱被收押;劾長興侯耿炳文僭越使用器具,致耿炳文自殺;劾駙馬梅殷邪謀,致梅殷遇害。永樂三年,刑部尚書雒僉上書說事得罪皇上,陳瑛彈劾其貪暴,後雒僉被殺。又彈劾駙馬胡觀強取民女,後導致其被罷官、下獄。永樂八年,陳瑛彈劾降平侯張信強占官田,後朱棣命三法司審查[3]

陳瑛為都御史數年,所論劾的勛戚、大臣達十餘個。此外還有順昌伯王佐、都督陳俊、指揮王恕、都督曹遠、指揮房昭、僉都御史俞士吉、大理少卿袁復、御史車舒、都督王瑞、指揮林泉牛諒、通政司參議賀銀等,又是數十人,具得罪。朱棣以為其能揭發奸臣,於是對其很寵信,但也知道其性殘忍,所奏都不完全聽從[4]

當時戶部高文雅在朝上議政,提及建文帝事,直率表態,朱棣命眾人商議建議。陳瑛則參劾高文雅狂妄,請懲處。朱棣表示:「高文雅之言有可取之地,不宜獲罪。陳瑛太刻薄,並不是助我為善。」當時海運糧落海,陳瑛亦上書請求治罪,朱棣表示:「海上兇險,官員沒有溺死已經是大幸了。」於是全部釋放不再追究。但是陳瑛的尖刻附會,可見一斑[5]

後朱棣北巡,皇太子朱高熾監國。陳瑛上書說兵部主事李貞接受賄賂,請下獄。後李貞妻擊鼓鳴冤。皇太子命六部大臣會審,然而李貞經拷打而死,死前不承認罪行。後調查發現無此事,刑科給事中耿通等人上奏說陳瑛濫殺無辜,請求治罪。皇太子朱高熾說:「陳瑛是大臣,其被下屬欺瞞而已。」當時命令不再談論。之後陳瑛又引發其他爭議被中允劉子春等人復劾。朱高熾對陳瑛說:「您用心太刻薄,不明政體,不是大臣該做的。」當時太子雖然厭惡陳瑛,但無奈朱棣仍寵愛陳瑛。後久之,朱棣對陳瑛亦生厭惡。永樂九年,陳瑛下罪得死,天下為之叫快[6]南明弘光帝時,諡陳瑛醜厲[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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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史》(卷308):陳瑛,滁人。洪武中,以人才貢入太學。擢御史,出為山東按察使。建文元年調北平僉事。湯宗告瑛受燕王金錢,通密謀,逮謫廣西。燕王稱帝,召為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署院事。
  2. ^ 明史》(卷308):瑛天性殘忍,受帝寵任,益務深刻,專以搏擊為能。甫蒞事,即言:「陛下應天順人,萬姓率服,而廷臣有不順命、效死建文者,如侍郎黃觀、少卿廖升、修撰王叔英、紀善周是修、按察使王良、知縣顏伯瑋等,其心與叛逆無異,請追戮之。」帝曰:「朕誅奸臣,不過齊、黃數輩,後二十九人中如張紞王鈍、鄭賜、黃福、尹昌隆,皆宥而用之。況汝所言,有不與此數者,勿問。」後瑛閱方孝孺等獄詞,遂簿觀、叔英等家,給配其妻女,疏族、外親莫不連染。胡閏之獄,所籍數百家,號冤聲徹天。兩列御史皆掩泣,瑛亦色慘,謂人曰:「不以叛逆處此輩,則吾等為無名。」於是諸忠臣無遺種矣。
  3. ^ 明史》(卷308):永樂元年擢左都御史,益以訐發為能。八月劾歷城侯盛庸怨誹,當誅,庸自殺。二年劾曹國公李景隆謀不軌,又劾景隆弟增枝知景隆不臣不諫,多置莊產,蓄佃僕,意叵測,俱收繫。又劾長興侯耿炳文僭,炳文自殺。劾駙馬都尉梅殷邪謀,殷遇害。三年,行部尚書雒僉言事忤帝意,瑛劾僉貪暴,僉坐誅死。又劾駙馬都尉胡觀強取民間女子,娶娼為妾,預景降逆謀,以親見宥不改。帝命勿治,罷觀朝請。已,又劾其怨望,逮下獄。八年劾降平侯張信占練湖及江陰官田,命三法司雜治之。
  4. ^ 明史》(卷308):瑛為都御史數年,所論劾勳戚、大臣十餘人,皆陰希帝指。其他所劾順昌伯王佐,都督陳俊,指揮王恕,都督曹遠,指揮房昭,僉都御史俞士吉,大理少卿袁復,御史車舒,都督王瑞,指揮林泉、牛諒,通政司參議賀銀等,先後又數十人,俱得罪。帝以為能發奸,寵任之,然亦知其殘刻,所奏讞不盡從。
  5. ^ 明史》(卷308):「戶部人材高文雅言時政,因及建文事,辭意率直,帝命議行之。瑛劾文雅狂妄,請置之法。帝曰:「草野之人何知忌諱,其言有可采,奈何以直而廢之。瑛刻薄,非助朕為善者。」以文雅付吏部,量材授官。海運糧漂沒,瑛請治官軍罪,責之償。帝曰:「海濤險惡,官軍免溺死,幸矣。」悉釋不問。瑛之奸險附會,一意苛刻,皆此類也。」
  6. ^ 明史》(卷308):「帝北巡,皇太子監國。瑛言兵部主事李貞受皁隸葉轉等四人金,請下貞獄。無何,貞妻擊登聞鼓訴冤。皇太子命六部大臣廷鞫之,自辰至午,貞等不至,惟葉轉至。訊之,云貞不承,不勝拷掠死,三皁錄皆笞死三日矣,貞實未嘗受金。先是,袁綱、覃珩兩御史俱至兵部索皁隸,貞猝無以應,兩御史銜之,興此獄。於是刑科給事中耿通等言瑛及綱、珩朋奸蒙蔽,擅殺無辜,請罪瑛。皇太子曰:「瑛大臣,蓋為下所欺,不能覺察耳。」置勿問,械繫綱、珩,以其罪狀奏行在。又有學官坐事謫充太學膳夫者,皇太子令法司與改役,瑛格不行,中允劉子春等復劾瑛方命自恣。皇太子謂瑛曰:「卿用心刻薄,不明政體,殊非大臣之道。」時太子深惡瑛,以帝方寵任,無如何。久之,帝亦浸疏瑛。九年春,瑛得罪下獄死,天下快之。」
  7. ^ 弘光實錄鈔》(卷2):「諡靖難左都御史陳瑛醜厲。」
官銜
前任:
景清
明朝左都御史
1403年-1412年
繼任:
劉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