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9年弗吉尼亞州第五國會選區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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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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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2月2日,弗吉尼亞州第五國會選區舉辦首次聯邦眾議員選舉,當選議員任期兩年,同年3月4日開始。此次選舉的候選人後來都當上美國總統,這種情況還從未重現。競選主要議題是候選人認為是否需要對剛剛批准的《美國憲法》提出修正案(即權利法案),最終詹姆斯·麥迪遜戰勝詹姆斯·門羅入選首屆國會的聯邦眾議院。
弗吉尼亞州議會包括前州長帕特里克·亨利在內的反聯邦黨人反對弗吉尼亞州批准《美國憲法》,想讓極力支持憲法的麥迪遜當不上國會議員。他們已經在州議會推舉他人當選弗吉尼亞州首批聯邦參議員,只需在眾議員選舉再下一城。反聯邦黨人推舉年輕但經驗豐富的政治家門羅,他還是獨立戰爭英雄,在1776年特倫頓戰役身負重傷。門羅本來無意競爭,但一參選便積極競選。弗吉尼亞州此時天寒地凍,兩名候選人堅持在戶外辯論,麥迪遜一度在辯論會凍傷面部。
麥迪遜此前曾表示沒有必要制訂憲法修正案,但競選期間他改變立場,只堅持由國會提出修正案,而不是像門羅和亨利等反聯邦黨人主張的那樣由各州推動修憲大會。麥迪遜最終在總統當選人喬治·華盛頓等支持者的掌聲中輕鬆獲勝。競選沒有影響兩位候選人的友誼,門羅1790年當選聯邦參議員,還曾在麥迪遜當總統期間任國務卿,後在1817年繼任麥迪遜的總統職位。
背景
[編輯]詹姆斯·麥迪遜1751年3月26日生於弗吉尼亞州喬治王縣康威港(Port Conway)附近的貝爾格羅夫(Belle Grove)種植園[1],在父母位於奧蘭治縣的蒙特利埃莊園長大,年紀輕輕便涉足政治,23歲就進入當地安全委員會,還是1776年第五屆弗吉尼亞議會的奧蘭治縣代表。他在弗吉尼亞殖民地評議會工作期間和總督托馬斯·傑斐遜結為好友,兩人的友誼持續終生。接下來他又入選第二次大陸會議,是會上最年輕的代表。此後多年間他極力主張各州建立更加緊密的聯繫,1784年返鄉後他又當上弗吉尼亞州眾議員(弗吉尼亞州議會下議院成員),協助阻止帕特里克·亨利徵稅支持基督教的計劃。麥迪遜是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的弗吉尼亞州代表,與他人一起說服喬治·華盛頓將軍擔任大會主席,為大會制訂建立新政府的計劃打下道德基礎。大會以他創作的弗吉尼亞方案為基礎制訂《美國憲法》,為建立聯邦政府奠定基石。[2]
詹姆斯·門羅1758年4月28日生於弗吉尼亞州威斯特摩蘭縣,父親斯彭斯·門羅(Spence Monroe)和母親伊麗莎白·瓊斯·門羅(Elizabeth Jones Monroe)是富裕的種植園主,但1774年詹姆斯進入威廉與瑪麗學院時兩人都已去世。1776年初,門羅加入弗吉尼亞民兵並當上大陸軍軍官,同年就在特倫頓戰役身負重傷。1779年離開大陸軍後他當上民兵上校。美國獨立後,他向傑斐遜學習法律,1782年入選州眾議院,1783年又到紐約參加邦聯議會,力圖擴大邦聯議會權力。[3]
1784年,傑斐遜告知麥迪遜,門羅想和他通信,兩人的友誼一直持續到1831年門羅辭世[4]。兩人都是弗吉尼亞州批准美國憲法大會代表但立場相反,門羅等反對派認為憲法建立的中央政府太過強大,許多人想召開第二次制憲會議為政府權力設限,但最後的投票結果還是麥迪遜等人占優,弗吉尼亞州於1788年6月25日批准憲法[5][6]。門羅和傑斐遜一樣,認為需要增加權利法案保護基本自由免遭新政府侵害[7]。
推舉候選人
[編輯]弗吉尼亞州選民推舉代表召開大會決定是否批准《美國憲法》,所以這不是1788年弗吉尼亞州議會選舉的主要議題。但同年十月州議會開會後,大部分議員都是反聯邦黨人,其中又以愛德華王子縣眾議員亨利為首。[8]亨利對反聯邦黨人在批准大會失利耿耿於懷,認為麥迪遜不會推動憲法修正案,哪怕推動也只會出工不出力[9]。10月31日,州議會推舉麥迪遜連任邦聯國會議員,但新的聯邦政府馬上就要成立,邦聯政府屆時都不復存在。亨利此舉的意圖尚無定論,部分歷史學家認為他想讓麥迪遜呆在紐約,遠離選舉聯邦國會議員的弗吉尼亞州。克里斯·德羅斯(Chris DeRose)認為,麥迪遜之所以接受連任就是因為他自信無需競選也能贏,所以前往紐約上任,屆時新國會也是在此召開。[10]聯邦黨人宣稱,反聯邦黨人想要避免聯邦政府成立,如阻止國會選舉和選舉人團的必要法案通過,但事實並非如此,反聯邦黨人決定推舉自家派系進入國會和選舉人團[11]。
新憲法規定每州的兩名聯邦參議員由州議會選舉,直到1913年第十七條修正案生效後才改為普選[12]。弗吉尼亞州議會的聯邦黨人不占多數,但麥迪遜還是設法爭取聯邦參議員提名[13]。亨利提名的理查德·亨利·李和威廉·格雷森(William Grayson)都是反聯邦黨人,聯邦黨人推舉的只有麥迪遜[14]。亨利在州議會宣稱,麥迪遜「不值得人民信任」,如果讓他當選,「各地終將血流成河」[15]。最後亨利推舉的兩人當選,李獲98票,格雷森86票,麥迪遜以77票敗北[14]。
接下來州議會開始把全州劃分成多個國會選區。麥迪遜的故鄉奧蘭治縣與其他七個縣組成選區,其中五個縣參加批准憲法大會的代表投下反對票,奧蘭治縣和另一個縣支持,還有一個縣的代表投票立場不一。州議會要求各選區的候選人必須住在該區,聯邦憲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福基爾縣無論地理還是經濟上都和奧蘭治縣關係密切,而且支持通過憲法,但聯邦黨人勢單力孤,該縣被排除在麥迪遜的選區外。[16]有觀點認為亨利精心設計選區組成確保麥迪遜當不上國會議員,但托馬斯·羅傑斯·亨特(Thomas Rogers Hunter)的期刊文章有不同看法,他在研究後認為「該選區非常緊湊,四面八方都是自然地貌隔斷。簡單地說,帕克里克·亨利並未企圖以傑利蠑螈手段阻止詹姆斯·麥迪遜參加首屆聯邦國會。」[17]弗吉尼亞州第五國會選區包含以下八個縣:阿爾伯馬爾縣、阿默斯特縣、庫爾佩珀縣、弗盧萬納縣、古奇蘭縣、路易莎縣、奧蘭治縣和斯波特夕法尼亞縣[18]。這些縣後來還分割出新縣,所以第五選區還包括如今的格林縣、麥迪遜縣、納爾遜縣和拉帕漢諾克縣[19]。
長期代表庫爾佩珀縣的法蘭奇·斯特羅瑟(French Strother)在憲法批准大會上投下反對票,但他謝絕與麥迪遜競爭的邀請[20]。阿姆斯特縣的威廉·卡貝爾(William Cabell)也曾是反聯邦黨人的考慮人選,但最終選擇的是門羅[21],斯特羅瑟和卡貝爾都表態支持門羅[22]。門羅是斯波特夕法尼亞縣居民[23],他本不願和朋友麥迪遜競爭,舅舅約瑟夫·瓊斯(Joseph Jones)也建議他不要去,但估計是在亨利與喬治·梅森等反聯邦黨人鼓動下改變主意。門羅投身革命戰爭的經歷及從政生涯都是競選賣點,他在選舉結束後致信傑斐遜:「那些認為我在公共事業中表現尚入法眼的人促請我挺身而出加入首屆政府,我不應錯過盡微薄之力的機會為政府缺陷提出修正案,也不應該讓那些信賴我的人失望」。[24]門羅一方面不願參選,另一方面又對光榮的為民服務事業充滿雄心和渴望。正如為他立傳的蒂姆·麥格拉思(Tim McGrath)所言:「他的確不想和朋友競爭,但又有誰能拒絕帕特里克·亨利呢?」[25]戴維·斯圖爾特(David O. Stewart)探討麥迪遜重要人際關係的著作提出不同看法:「或許問題沒那麼複雜:門羅在是否修訂、何時修訂、又如何修訂憲法方面不同意麥迪遜的立場,他就是覺得能贏得選舉」[26]。
門羅參選足以引起華盛頓憂慮:「如果麥迪遜在奧蘭治縣所屬選區的命運與州議會一樣,那我實在會感到遺憾,而且在我看來這完全有可能」[22]。其他人倒沒那麼緊張,紐約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致信麥迪遜表示,選舉失利還可以進入行政機構[27]。聯邦黨人亨利·李也在信中稱:「我很高興你沒入選參議院,希望下議院也一樣,這樣你就有資格進入行政部門,正好有適合位置」[27]。不過,亨利·李還是覺得麥迪遜會贏,門羅不過是「繡花枕頭」[28]。前邦聯議員愛德華·卡林頓(Edward Carrington)告知麥迪遜無需另尋選區參選,稱第五選區「每個縣都有很多積極支持你的人」,而且「有充分理由相信您可以在故鄉順利入選」[29]。麥迪遜不喜歡競選,但也知道必須這樣才能贏[30]。第五選區這場選舉至今還是史上唯一一次兩位未來美國總統打擂台的國會選舉[31]。
議題
[編輯]《權利法案》是此次競選期間的首要議題。麥迪遜認為聯邦政府權力有限,無論從任何角度來說都應該讓新政府先運轉些許時日,然後再修訂憲法,所以不必馬上提出修正案[32]。但競選時采如此立場無異政治自殺[33],他也明白許多人支持這種修正案。麥迪遜認為修正案應由國會提出,與門羅等反聯邦黨人主張的各州推動修憲大會相比,這樣更快、更方便而且更安全[34][35]。此外,他對這些修正案的實際效力頗感懷疑,覺得不過是「羊皮紙屏障」,要是聯邦政府吃了秤砣鐵了心地要繞過去,修正案根本無能為力。麥迪遜向選民承諾,一旦當選就會努力確保《權利法案》通過。[32]
門羅不願在競選中攻擊朋友麥迪遜,但亨利和卡貝爾等支持者沒有這種心理負擔,他們發布批判麥迪遜的宣傳冊和信件,聲稱他支持聯邦政府直接向平民克稅(麥迪遜支持在憲法中加入這項權力,但只在發生戰爭等情況時使用),而且宣稱憲法已經盡善盡美,不需要任何變更(麥迪遜承認憲法還有瑕疵,但沒有馬上支持用《權利法案》修訂)[36]。麥迪遜過去的立場的確很容易成為攻擊目標[33]。
麥迪遜承諾當選後支持《權利法案》,所以雙方存在重大分歧的議題只剩直接徵稅。門羅認為聯邦政府不但沒必要直接向公民收稅,而且這有損美國自由。在他看來,聯邦政府可以通過關稅、銷售公共用地或貸款籌資。麥迪遜對此表示,如果聯邦政府無權直接向公民徵稅,那麼就會非常依賴關稅,這對缺乏製造業而且嚴重依賴進口的南方過於不利。他還稱,聯邦稅收能夠團結各州,每個州都能因聯邦政府的順利運作獲得經濟利益。[37]
競選
[編輯]麥迪遜在紐約為邦聯國會事務收尾,弗吉尼亞州部分居民認為州議會限制候選人必須在各自選區居住的要求違憲,為此致信麥迪遜邀請他去其他選區參選,但他謝絕好意,情願就在自家選區競選[38]。麥迪遜此時患有嚴重的痔瘡,所以騎馬或乘馬車回鄉都很辛苦[39]。1788年12月8日,他給遠在巴黎的傑斐遜寫信,稱打算回弗吉尼亞州競選[40][41],這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弗吉尼亞州居民示警,如果不親自競選他很可能會輸。12月18日,麥迪遜到訪華盛頓的維農山莊種植園,停留數天後在聖誕節剛過時回到奧蘭治縣故居蒙特利埃莊園[42][43]。此時弗吉尼亞州天氣異常寒冷,候選人演講時氣溫往往低至冰點,選舉日前的周末積雪有25厘米深[44]。
麥迪遜知道演講上他遠遠不及亨利,所以寫信競選倡導新憲法;門羅一度措手不及,隨後也在信中表達立場[45]。麥迪遜打算給各地德高望重的居民寫信爭取支持,同時也讓他們就地傳播或在地方報紙刊登[46]。據德羅斯記載,門羅「狂熱地投入競選,決心四處演講、八方拜票,與選民打成一片,隨心所欲地用筆和社區領袖交流。門羅從競選第一天就開始不斷寫信寄給各縣知名反聯邦黨人,再讓他們親自把信轉交給預定選民。」[47]斯特羅瑟寫信支持門羅,稱讚他「正直和能力兼備,為人和藹可親……能在這樣的重要時刻大力貢獻國家」[48]。
1789年1月7日,弗吉尼亞州選民推舉投票選出首位美國總統的選舉人。弗吉尼亞州可以推舉12名選舉人,但聯邦眾議員只有十人,所以選舉人的選區和眾議員選區不完全相同。第五國會選區有六個縣在同一個推舉選舉人的區內,聯邦黨和反聯邦黨各有一人競選,不過兩人都承諾投票支持華盛頓當總統。[49]古奇蘭縣和路易莎縣不在選區內,但新增白金漢縣[50]。最後當選的是聯邦黨人愛德華·史蒂文斯(Edward Stevens)[51],反聯邦黨並未灰心喪氣,在他們看來,史蒂文斯雖然輕取斯波特夕法尼亞縣,但深受該縣選民愛戴的門羅出馬結果肯定不一樣[49]。
第五選區的宗教派別以浸信會影響最大,麥迪遜和門羅努力爭取支持。浸信會認為《美國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保護不足,麥迪遜於1789年1月2日致信該會神職人員喬治·伊夫(George Eve)表示:「我真心認為應該在第一屆國會時提出並推薦各州批准修改憲法,保護所有基本權利,特別是以最大自由度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新聞自由、陪審團審判權、以及個人及財產安全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52]伊夫成為麥迪遜的有力擁護者,對阻止門羅的代言人爭取浸信會認可作用很大[53]。此外,麥迪遜承諾支持憲法修正案也令大部分反聯邦黨人的情緒不再那麼強烈[54]。
兩名候選人保持友好,還約定競選期間一起上路[55],在各縣法院(就是當時的縣政府)下車面對大批民眾演講和辯論[56]。兩人明顯不同的外形在辯論期間一覽無疑,門羅身材高大,滿頭茂密的棕發,體格類似運動員;麥迪遜相比之下矮小消瘦,髮際線明顯後退[57]。兩人經常一起上路,一起吃飯,晚上甚至睡同一房間[58]。18世紀弗吉尼亞州各縣的法院開庭日不盡相同,這天不但是律師和法官辯論、審理案件的日子,也是集市等各種社交聚會的重要機會。競選期間,往往只有這些日子演講吸引的聽眾最多,候選人有時一講就是幾個小時。[59]1月14日,麥迪遜告知華盛頓,競選活動成效遠超預期,除充分利用書信手段外,他還親自到訪庫爾佩珀縣和路易莎縣,公開反駁那些不盡不實的針對言論[60]。亨利·李也在三天後給華盛頓寫信:「麥迪遜先生進展迅速,但仍深陷質疑和困境。每個縣都有知名人士積極支持他,他親自競選作用很大,還會越來越大」[61]。
德羅斯認為,兩名候選人在庫爾佩珀縣希伯倫信義宗教堂(今屬麥迪遜縣境內)外的夜間辯論最具影響。信義宗和浸信會都曾在北美受到迫害,而且為確保影響力也通常保持相同的投票立場。門羅和麥迪遜參加禮拜,隨後現場有小提琴音樂提供娛樂。兩人和會眾走出教堂,就在門前走廊辯論幾個小時,會眾站在寒風和雪地中聆聽。就在這個晚上,麥迪遜的鼻子凍傷。離任總統後,年勢已老的麥迪遜經常講起這個夜晚,然後指着鼻子左側宣稱這是打戰留下的疤痕。[注 1][62][63]
選舉
[編輯]弗吉尼亞州的選民資格是各選區至少21歲、擁有20公頃未開發土地的白人男子,如果有房子,土地要求可以減半。根據上述標準,第五選區約有5189人有資格投票。[64]
1789年弗吉尼亞州選舉時還沒有採用無記名投票;選民進入地方法院公開宣布立場,書記員記錄在案。縣治安官負責管理選舉,通常就是沒有擔任正式治安官職務的資深太平紳士。天氣實在寒冷,第五選區部分縣的治安官把投票期限延長,以便選民有充足時間趕到縣法院。[65]弗吉尼亞州法律沒有授權這種做法,但上個月總統選舉人投票時也曾這麼做[66]。
為爭取選票,麥迪遜的支持者派馬車到處運送選民前往投票站。他們還從很遠的地方帶來年勢已高的男子,對方聽到他人交談後詢問詹姆斯·門羅是不是斯彭斯·門羅的兒子,以前是威斯特摩蘭縣人。得到肯定答覆後,老人宣布要支持詹姆斯·門羅,因為斯彭斯當年對他有一飯一衣一宿之恩,「我根本不認識詹姆斯·麥迪遜」。[62]
投票結束後,治安官在法院大門前宣布結果。統計完整結果需要時間,報紙上刊有部分結果。2月10日,第五選區八個縣的治安官在阿爾伯馬爾縣(選舉法所列的第一個縣)法院碰頭驗證結果,麥迪遜以1308票戰勝獲972票的門羅。[67]
麥迪遜在故鄉奧蘭治縣獲216票,門羅只有九票;庫爾佩珀縣獲256票,門羅103票[20];他還以69和104票優勢分別贏得阿爾伯馬爾縣與路易莎縣。麥迪遜非常關注奧蘭治縣,選舉日當天顯然就呆在該縣,沒有像支持者敦促那樣前往人口更多的縣,他超過門羅的選票數量中有三分之二來自奧蘭治縣,該縣浸信會的大力支持對結果影響舉足輕重。即便是阿默斯特縣這樣的反聯邦黨人據點,門羅雖以246票勝出,但麥迪遜也得到145票,差距不至太大。此外,門羅以74票優勢贏得故鄉斯波特夕法尼亞縣,21票優勢拿下弗盧萬納縣,古奇蘭縣只比麥迪遜多一票。[68]
浸信會支持麥迪遜的重要原因是他一向贊成宗教信仰自由[69]。華盛頓祝賀麥迪遜「在你的選區贏得多數代表認可」[70]。門羅表示:「如果令他落遠,我肯定會心中不安」[62]。
影響和評價
[編輯]麥迪遜在選舉過後致信傑斐遜:「門羅上校是我們的朋友,必須與他競爭是我的不幸。選舉對我們各自的朋友影響很大,但我相信大家都能把政治和個人觀念分開,進而確保我們的友誼所受影響最小。」[71]他還在多年後表示,「或許再也不會有意見分歧的兩人如此直接而頻繁地競爭,在此期間始終親切友善相待,在非常振奮的日子見面,向各方人民講話,而且對待彼此一直沒有絲毫惡意」[72]。選舉後兩人保持友好通信,門羅還為麥迪遜購買四張弗雷德里克斯堡學院(Fredericksburg Academy)彩票,其中一張得獎[73]。斯圖爾特對此表示:「門羅剛過而立之年,有的是時間尋找出路,輸給大名鼎鼎的麥迪遜不算丟人」[74]。
麥迪遜在聯邦眾議院提出並引導眾多憲法修正案通過,這些修正案便是《權利法案》。他在政府政策領域同華盛頓分道揚鑣,改與傑斐遜聯盟,推動後者1801年當上總統,他也當上國務卿,然後在1809年接任總統。[2]選舉落敗後,門羅當律師期間經常上庭辯論,保持在公眾視野。1790年格雷森去世後,州議會推舉他繼任聯邦參議員[75]。此後他出任多種公職,包括兩任維珍尼亞州州長,1811年麥迪遜提名他擔任國務卿。1816年,門羅在大選中獲勝,第二年繼任麥迪遜總統的職務。[3]
門羅的早期傳記作家喬治·摩根(George Morgan)表示:「國會選舉成千上萬,但如此有趣的別無分店」[56]。亨特認為:「與大部分國會選舉相比,這次選舉影響重大,如果贏的是門羅,我們最終的憲法框架可能大不相同……沒有麥迪遜的不懈努力,如今我們熟知的《權利法案》等12條修正案可能無法在1789年9月首屆國會通過再送往各州批准」[76]。哈洛·吉爾斯·昂格(Harlow Giles Unger)為門羅立傳時寫道:「麥迪遜支持反聯邦黨人最重大的訴求,承諾在首屆國會提出權利法案,向溫和派反聯邦黨人伸出妥協之手,行之有效地把他們與只想閹割新中央政府的帕特里克·亨利等激進派分開」[77]。
德羅斯指出,1789年弗吉尼亞第五國會選舉的選舉過後,再也沒有哪個國會選區居民能找出更優秀的候選人[78]。在他看來,如果反聯邦黨人門羅勝出,他將無法像聯邦黨人領袖麥迪遜那樣說服國會占多數的聯邦黨人通過修正案,最終聯邦政府的試驗將以失敗告終。[79]德羅斯還稱:「兩位開國元勛之間的這場戰鬥賭注高昂,結果將永遠改變這個年輕國家的軌跡」[80]。
結果
[編輯]黨派 | 候選人 | 得票數 | 百分比 | |
---|---|---|---|---|
美國聯邦黨 | 詹姆斯·麥迪遜 | 1,308 | 57.37 | |
反聯邦黨 | 詹姆斯·門羅 | 972 | 42.63 |
各縣結果
[編輯]縣 | 麥迪遜 | 票數 | 門羅 | 票數[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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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伯馬爾縣 | 62.37% | 174 | 37.63% | 105 |
阿默斯特縣 | 37.08% | 145 | 62.92% | 246 |
庫爾佩珀縣 | 71.31% | 256 | 28.69% | 103 |
弗盧萬納縣 | 40.00% | 42 | 60.00% | 63 |
古奇蘭縣 | 49.81% | 132 | 50.19% | 133 |
路易莎縣 | 64.77% | 228 | 35.23% | 124 |
奧蘭治縣 | 96.00% | 216 | 4.00% | 9 |
斯波特夕法尼亞縣 | 37.83% | 115 | 62.17% | 189 |
注釋
[編輯]腳註
[編輯]- ^ Ketcham,第57頁.
- ^ 2.0 2.1 Stagg.
- ^ 3.0 3.1 Preston.
- ^ Stewart,第892–893頁.
- ^ Unger,第79–82頁.
- ^ Labunski,第95, 108頁.
- ^ Burstein,第397頁.
- ^ Rives,第645–646頁.
- ^ Labunski,第120–121頁.
- ^ DeRose,第563–564頁.
- ^ Ammon,第75頁.
- ^ Bybee,第504–505頁.
- ^ Rives,第649–650頁.
- ^ 14.0 14.1 Rives,第651–652頁.
- ^ DeRose,第565頁.
- ^ Rives,第653–654頁.
- ^ Hunter,第782, 811頁.
- ^ DeRose,第567–568頁.
- ^ Labunski,第148頁.
- ^ 20.0 20.1 Slaughter,第148–149頁.
- ^ Rives,第654–655頁.
- ^ 22.0 22.1 Hunter,第794頁.
- ^ DeRose,第604頁.
- ^ Labunski,第151–153頁.
- ^ McGrath,第517–518頁.
- ^ Stewart,第912頁.
- ^ 27.0 27.1 Leibiger,第99頁.
- ^ McGrath,第519–520頁.
- ^ Hunter,第795頁.
- ^ Stewart,第913頁.
- ^ DeRose,第22–23頁.
- ^ 32.0 32.1 Labunski,第158–159頁.
- ^ 33.0 33.1 Hunter,第797頁.
- ^ Leibiger,第99–100頁.
- ^ Rives,第642頁.
- ^ DeRose,第592–594頁.
- ^ DeRose,第622–632頁.
- ^ Rives,第655–656頁.
- ^ Hunter,第796 n.50頁.
- ^ DeRose,第582–583頁.
- ^ Hunter,第788, 795頁.
- ^ Leibiger,第399–400頁.
- ^ Leibiger,第146頁.
- ^ Labunski,第155–156頁.
- ^ McGrath,第521頁.
- ^ Stewart,第914頁.
- ^ DeRose,第590–591頁.
- ^ Ammon,第76, 592頁.
- ^ 49.0 49.1 DeRose,第603–604頁.
- ^ Hunter,第792頁.
- ^ Hunter,第800頁.
- ^ DeRose,第612–613頁.
- ^ DeRose,第610–614頁.
- ^ Stewart,第914–915頁.
- ^ McGrath,第522頁.
- ^ 56.0 56.1 Morgan,第148頁.
- ^ Stewart,第916頁.
- ^ DeRose,第622頁.
- ^ DeRose,第647–650頁.
- ^ 60.0 60.1 Hunter,第798頁.
- ^ Hunter,第802頁.
- ^ 62.0 62.1 62.2 Morgan,第149頁.
- ^ DeRose,第638–644頁.
- ^ Labunski,第152頁.
- ^ DeRose,第653–654頁.
- ^ Labunski,第173–174頁.
- ^ DeRose,第657–664頁.
- ^ DeRose,第659–664頁.
- ^ Ammon,第77頁.
- ^ DeRose,第665頁.
- ^ Labunski,第154–155頁.
- ^ Labunski,第155頁.
- ^ Stewart,第919頁.
- ^ Stewart,第921頁.
- ^ Unger,第84–86頁.
- ^ Hunter,第806頁.
- ^ Unger,第84頁.
- ^ DeRose,第587頁.
- ^ DeRose,第25–26頁.
- ^ DeRose,第23頁.
- ^ 81.0 81.1 Hunter,第804頁.
來源
[編輯]- Ammon, Harry. James Monroe: The Quest For National Identity paperback.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 1990 [1971]. ISBN 978-0-8139-1266-0.
- Burstein, Andrew. Jefferson's Madison versus Jefferson's Monroe. Presidential Studies Quarterly. Spring 1998, 28 (2). JSTOR 27551866.
- Bybee, Jay S. Ulysses at the Mast: Democracy, Federalism, and the Sirens' Song of the Seventeenth Amendment.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1997, 91 (1) [2020-11-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31).
- DeRose, Chris. Founding Rivals: Madison vs. Monroe, the Bill of Rights and the Election That Saved a Nation. Regnery History. 2011. ISBN 978-1-596-98282-6.
- Hunter, Thomas Rogers. The first gerrymander? Patrick Henry, James Madison, James Monroe, and Virginia's 1788 congressional districting. Early American Studies. Fall 2011, 9 (3): 781–820. JSTOR 23546676.
- Ketcham, Ralph. James Madison. Graff, Henry F. (編). The Presidents: A Reference History Third. Charles Scribner's Sons. 2002: 57–70. ISBN 978-0-684-31226-2.
- Labunski, Richard. James Madison and the Struggle for the Bill of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ISBN 978-0-19-534142-3.
- Leibiger, Stuart. Founding Friendship: George Washington, James Madison, an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eBook. University of Virginia Press. 1999. ISBN 978-0-8139-1882-2.
- McGrath, Tim. James Monroe: A Life eBook. Dutton. 2020. ISBN 978-0-698-40889-0.
- Morgan, George. The Life of James Monroe. Small, Maynard and Company. 1921 [2020-11-29]. OCLC 313945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6).
- Rives, William Cabell. History of the Life and Times of James Madison 2. Little, Brown. 1866. OCLC 970971673.
- Slaughter, Philip. History of St. Mark's Parish. Innes & Co. 1877 [2020-11-29].
- Stewart, David O. Madison's Gift: Five Partnerships that Built America eBook. Simon & Schuster. 2015. ISBN 978-1-4516-8858-0.
- Unger, Harlow Giles. The Last Founding Father: James Monroe and a Nation's Call to Greatness paperback. Da Capo Press. 2010 [2009]. ISBN 978-0-306-81918-6.
- Stagg, J.C.A. James Madison: Life before the presidency. Miller Center of Public Affairs. [2020-11-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7).
- Preston, Daniel. James Monroe: Life before the presidency. Miller Center of Public Affairs. [2020-11-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