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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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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法令是指美國經歷南北戰爭後,戰敗的南部邦聯各州為了讓「白種人優越」得以繼續,頒行的許多歧視黑人法律

1865年5月26日南部邦聯戰敗後,美國先後頒發了《解放宣言》和《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以廢除美國的奴隸制度。各種黑人法令就是為了抵抗此二者而產生的。

黑人法令主要在1865年和1866年頒發。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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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與社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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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法令的遠源,即是早在英國殖民地時期,殖民者可自行制定其認為有利於管理奴隸的任何規定。

黑人法令的近源,就是美國南北戰爭前的奴隸法律。當時在美國社會中有一批人認為「奴隸只是一種財產,而非人類。是以法律應該保護人擁有這種財產,並且讓他們免於奴隸暴亂的危險。」

在17世紀,美國各州以各自的情況,設立不同的奴隸法律,這些法律為了適應新的情況不停在變。

這些法律通常都有以下特徵:

嚴格劃分種族、階級

  1. 只要有黑人血統,不管成分多少,都被視為黑人(一滴血規則)。
  2. 子女的身份隨母親而定。例如:自由民的男性與奴隸女性所生的子女,身份是奴隸。

剝削奴隸的法律權利

  1. 凡是有白人牽涉在內的訴訟,法院不可採用黑人的證言。
  2. 奴隸不能訂立契約
  3. 奴隸不能擁有財產
  4. 白人攻擊奴隸,奴隸不可還手。
  5. 在法庭上作證反對白人
  6. 擔任陪審員和州民兵

限制奴隸的各種社會活動

  1. 未經許可,奴隸不得擅自離開其主人規定的場所。
  2. 無白人在場,奴隸不可集會。
  3. 奴隸不可擁有槍械。
  4. 除了生產技能外,奴隸不得接受任何教育
  5. 不可傳發有「煽動性的」印刷品
  6. 奴隸不能結婚

這些奴隸法令被非常嚴格的執行,若有暴亂,執行將會更加嚴格。

常有巡邏人員監視奴隸,夜間巡邏更是嚴厲。刑罰方面有鞭打、烙印或監禁。死刑較少用,這是為了減少財產損失,除非奴隸強姦謀殺白人,否則不輕易用死刑。

在當時,黑人奴隸的反抗、暴亂、逃亡時而有之,例如在1864年,維珍尼亞州有1,418個奴隸被宣判有罪;其中91件是暴亂罪、346件是謀殺罪。

南北戰爭後,由於奴隸法律的廢除,南部各州就實行了變相的各種意圖繼續把黑人當劣等人的法律,這就是黑人法令。

黑人法令各州有異,有以下各種內容:

  1. 流浪罪:若黑人失業,沒有固定住所,就犯了流浪罪,必須罰金,若無力償付,必須以勞役代付。
  2. 限制財產:限制黑人可以擁有的財產種類。
  3. 限制行業:限制黑人可以從事的行業。
  4. 不許有槍械
  5. 除非涉及其他黑人,否則不可在法庭作證。
  6. 黑人可以與同族結婚,但不可異族通婚。
  7. 學徒法令:確定「受僱」的黑人孤兒及黑人青少年,與白人「僱主」的關係。

得知南部各州頒發各種黑人法令後,北部各州紛紛反對。尤其是在1866年,孟斐斯紐奧良發生了殘酷的反黑人暴亂事件後,北部各州的反對更是強烈。

北部州的反對促進了重建時期的到來以及後來《憲法第十四、十五條修正案》的通過。在1865年,美國建立了自由民局,以幫助前奴隸。

1865年-1877年的重建時期期間,廢除了很多的黑人法令,但在重建時期後,南部各州又多少恢復了黑人法令。一直到1964年,美國通過《民權法案》後,各種黑人法令才被真正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