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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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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法令是指美国经历南北战争后,战败的南部邦联各州为了让“白种人优越”得以继续,颁行的许多歧视黑人法律

1865年5月26日南部邦联战败后,美国先后颁发了《解放宣言》和《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以废除美国的奴隶制度。各种黑人法令就是为了抵抗此二者而产生的。

黑人法令主要在1865年和1866年颁发。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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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与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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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法令的远源,即是早在英国殖民地时期,殖民者可自行制定其认为有利于管理奴隶的任何规定。

黑人法令的近源,就是美国南北战争前的奴隶法律。当时在美国社会中有一批人认为“奴隶只是一种财产,而非人类。是以法律应该保护人拥有这种财产,并且让他们免于奴隶暴乱的危险。”

在17世纪,美国各州以各自的情况,设立不同的奴隶法律,这些法律为了适应新的情况不停在变。

这些法律通常都有以下特征:

严格划分种族、阶级

  1. 只要有黑人血统,不管成分多少,都被视为黑人(一滴血规则)。
  2. 子女的身份随母亲而定。例如:自由民的男性与奴隶女性所生的子女,身份是奴隶。

剥削奴隶的法律权利

  1. 凡是有白人牵涉在内的诉讼,法院不可采用黑人的证言。
  2. 奴隶不能订立契约
  3. 奴隶不能拥有财产
  4. 白人攻击奴隶,奴隶不可还手。
  5. 在法庭上作证反对白人
  6. 担任陪审员和州民兵

限制奴隶的各种社会活动

  1. 未经许可,奴隶不得擅自离开其主人规定的场所。
  2. 无白人在场,奴隶不可集会。
  3. 奴隶不可拥有枪械。
  4. 除了生产技能外,奴隶不得接受任何教育
  5. 不可传发有“煽动性的”印刷品
  6. 奴隶不能结婚

这些奴隶法令被非常严格的执行,若有暴乱,执行将会更加严格。

常有巡逻人员监视奴隶,夜间巡逻更是严厉。刑罚方面有鞭打、烙印或监禁。死刑较少用,这是为了减少财产损失,除非奴隶强奸谋杀白人,否则不轻易用死刑。

在当时,黑人奴隶的反抗、暴乱、逃亡时而有之,例如在1864年,弗吉尼亚州有1,418个奴隶被宣判有罪;其中91件是暴乱罪、346件是谋杀罪。

南北战争后,由于奴隶法律的废除,南部各州就实行了变相的各种意图继续把黑人当劣等人的法律,这就是黑人法令。

黑人法令各州有异,有以下各种内容:

  1. 流浪罪:若黑人失业,没有固定住所,就犯了流浪罪,必须罚金,若无力偿付,必须以劳役代付。
  2. 限制财产:限制黑人可以拥有的财产种类。
  3. 限制行业:限制黑人可以从事的行业。
  4. 不许有枪械
  5. 除非涉及其他黑人,否则不可在法庭作证。
  6. 黑人可以与同族结婚,但不可异族通婚。
  7. 学徒法令:确定“受雇”的黑人孤儿及黑人青少年,与白人“雇主”的关系。

得知南部各州颁发各种黑人法令后,北部各州纷纷反对。尤其是在1866年,孟斐斯新奥尔良发生了残酷的反黑人暴乱事件后,北部各州的反对更是强烈。

北部州的反对促进了重建时期的到来以及后来《宪法第十四、十五条修正案》的通过。在1865年,美国建立了自由民局,以帮助前奴隶。

1865年-1877年的重建时期期间,废除了很多的黑人法令,但在重建时期后,南部各州又多少恢复了黑人法令。一直到1964年,美国通过《民权法案》后,各种黑人法令才被真正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