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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英國國民(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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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條目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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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自Wikipedia:新條目推薦/候選~(最後修訂
    ~移動完畢~天上的雲彩 雲端對話 2008年1月3日 (四) 04:22 (UTC)[回覆]
    移動自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Gakmo (Talk) 06:01 2007年3月5日 (UTC)
    

    我有個問題弄不明白,想請教大家,為甚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英語連接是British nationality law and Hong Kong...我覺得這條目和內容有點不對稱,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不只香港才有,馬來西亞和新加坡也有,195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人基本上都有資格申請...因為我記得兩年前有位馬來西亞人因為擁有該護照的關係被馬來西亞移民局撤銷馬來西亞公民權,之後鬧上法院才獲回馬來西亞公民權...不知道有沒有人更了解這問題?阿仁 04:03 2007年2月24日 (UTC)

    因為英文維基的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被重定向到British nationality law and Hong Kong,但該條目的粵語維基連結卻又是英國國籍法與香港。--Ellery 05:54 2007年2月24日 (UTC)
    我倒認為目前的條目與內容並沒有不對稱的問題,因為內容完全都是在介紹香港的這本『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並沒有提到太多跟英國國籍相關法規與香港移交有關的事情。其他語言版本的interwiki link有時只是參考用的,但因為每個語版的條目收錄內容不同不見得有完全1:1對應的可能,所以如果要用某條目的跨語言連結來證明『條目與內容不符』,個人是覺得不妥。事實上,我覺得此處遇到的並不是條目名跟內容不對稱的問題,而是需要消歧異,假如真如阿仁所提,馬來西亞跟新加坡也有同樣的海外護照(如果真是如此,我相信世界上絕對不止這三個國家有類似的護照),那我們應該是把目前的條目改為消歧異頁,並且將內容移至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香港),並且建立像是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馬來西亞)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新加坡)或甚至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伯利茲)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巴哈馬)這樣的條目來收錄其他不同國家的對等事物(如果存在的話......)。對於並不知道其他國家也有類似事物的原開題者而言,我並不覺得他的條目命名方式有值得存疑之處。--泅水大象 訐譙☎ 11:06 2007年2月24日 (UTC)
    我當初也有想到這所謂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可能只有一種,而不會根據不同的前英國殖民地而設置不同的護照。但之所以主張這樣的條目命名結構是因為目前的條目內容裏面除了介紹該護照本身外,也涵蓋了很多關於這護照啟用的前因後果,而這部分的內容全都只與香港有關,我相信新加坡、馬來西亞甚至其他洲的前英屬地都有自己不同的故事,如果分條目寫的話可以用相同的條目結構蒐羅不同的歷史背景資料,唯一需要多做的可能是在每個國家的條目中都得提到其實還有其他國家也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並且需要一個具有消歧異性質的列表頁面來列出這些國家作為導。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不錯的劃分方式,兼顧了理解認知上的邏輯卻又不會忽視每個國家之間的差異性。--泅水大象 訐譙☎ 02:43 2007年2月27日 (UTC)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只會是一個人同香港有關連的人士才會取得,或者一個馬來西亞、新加坡人定居在香港的時候取得。我相信你們所講的馬來西亞、新加坡的個案是「英國海外公民護照」。有時間的話我開個新的條目。Zeuscho 2007年6月8日 (五) 09:46 (UTC)[回覆]

    image:BNO_advertisemen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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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icture was used by the British Consulate General HK to promote BNO passport in 2004.(It was published in HK Magazine and some MTR stations (for collection of BNO forms). It was NOT used by the colonial HK govt before 1997. I have made the changes but it was reverted. I have deleted the HK Govt as a temporary until we have made clear where it was published. 218.188.24.130 (留言) 2008年1月2日 (三) 01:13 (UTC)[回覆]

    優良條目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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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內容移動自Wikipedia:優良條目候選
    移動完畢木木 (發呆中) 2008年1月9日 (三) 08:45 (UTC)[回覆]

    備忘錄(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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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英方備忘錄,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是指英國國民(海外)國籍的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是指使用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人士,不會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但並沒有提到不容許英國國民(海外)國籍的持有人可以透過其他途徑登記為英國公民的說明。因為英國國民(海外)國籍的持有人亦可以移民英國或以在英國居留到一段時間,登記為英國公民。Squirrelpak (留言) 2008年4月7日 (一) 05:39 (UTC)[回覆]

    要注意的就是BOC =/=BOTC ! 此外,對檢討報告書之中的理解仍有不足之處。因為報告書指目前英國國籍最需要解決的就是英國海外公民(BOC)以及英國國民(海外)-BN(O)國籍兩種。高仕文並沒有因為鑒於容許英國海外領土公民(BOTC)登記為英國公民,才考慮以公平的做法,對待英國國民(海外)國籍 - BN(O)持有人。而是高仕文建議,取消英國海外公民(BOC)的國籍一欄,給予他們在指定的時間之內,登記為英國公民的做法可以用在英國國民(海外)國籍持有人的身上。因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BOTC)已經大部分可以登記為英國公民。而英國海外領土公民(BOTC)的國籍本身是不會被取消。但亦鑒於若英國國民(海外)跟(BOC)的做法一樣,讓合資格人士登記為英國公民之後取消英國國民(海外) (BN(O))國籍一欄,就有違背中英聯合聲明的精神,故此,英國國民(海外)國籍一欄須要予以保留,不能像英國海外公民國籍(BOC)持有人登記為英國公民之後般取消。但給予英國國民(海外)國籍的完整英國國籍的做法,則維持不變,並不是什麼要根據中英兩國間對中英聯合聲明作出不同解釋。又或者什麼不明朗的因素等等。請把整份報告書全篇再看。Squirrelpak (留言) 2008年4月8日 (二) 19:09 (UTC)[回覆]

    多謝閣下的留言,閣下可否具體提出現時條目有何修改的地方?以及解釋閣下原本撰於正文之內容?多謝垂注!--CLITHERING100th DYK+2008年4月9日 (三) 13:24 (UTC)[回覆]
    統一國籍以及賦予英國居留權根本上,就是同一碼事。BOC就是英國海外公民,而BOTC則是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兩者是不一樣!BOTC是要保留的:「The residual categories of citizenship – with the exception of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hip and British Nationals (Overseas) status – should be abolished allowing people who would qualify for those categories with access to full British citizenship. Though this change will only affect relatively small numbers of people, it is important to address the history involved in the residual categories as part of renewing our common bond of citizenship;」(P.7) 但BOTC則可以跟據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ct 2002獲得英國居留權:The second major change occurred in the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ct 2002. As well as changing the title of 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s to that of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hip, this Act also granted to such citizens the right of abode in the United Kingdom.(P.19)故此就可以知道BOTC根本就不是在改革方案內容之中,而是BOC,因為BOTC已經擁有在英的居留權。反而,BOTC是高仕文建議要保留的:The exception to these considerations is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hip. Though holders of that status do have access to full British citizenship, they are, in distinct terms, citizens of the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s well and they ought to be recognised as such.(P.74)至於其他國籍包括BOC(還沒完全解決), BPP(已基本解決), BS(已基本解決):建議取消以及給予他們在指定的時間之內,登記為英國公民 This raises the issue of whether we should now abolish the residual categories. This would be done by providing that anyone who holds one of those residual forms of citizenship should be given a limited period of time to register as a British citizen prior to that abolition.(P.74)以往擁有英籍但沒有其他國籍就可以登記為英國公民。例子British Nationality Act Hong Kong (1997)以及其他地區(2002 Act)。高仕文雖然認同這種做法有利於解決一些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The impact of these changes is that anyone in the residual categories of British citizenship who does not also have another nationality is permitted to register as a British citizen. This was the right change to make and it addresses the lingering historical issues that were, for example, the subject of controversy in the East African Asians case.(P.74)但是看不到2002的法案訂立後對其他一大堆餘下的英國國籍有什麼特別意義:The change also means that we can expect the residual categories of citizenship to fade away – anyone who holds citizenship under one of those categories either has citizenship of another country or can now claim British citizenship. However, it is difficult to see what ongoing purpose these categories serve following the 2002 Act.(P.74) 要注意的就是,categories/residual categories是包括英國國民(海外)類別的意思。這樣做是為了尊重聯合國有關無國籍協定之外,亦是為了簡化英國國籍(即統一國籍,賦予所有餘下英國國籍類別的英國居留權):It is right that the UK should continue to respect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UN Convention on Statelessness. But we do now have an opportunity to simplify our law of citizenship and I propose that we should take it.(P.74)就是不論你擁有餘下英籍人士之外還有沒有其他國籍(亦即有沒有中國國籍),英政府都應該賦予他們完整英國國籍。故此才引伸到75頁,高仕文就討論到要不要取消英國國民(海外)呢?! 於是乎他說,取消英國國民(海外)國籍又不讓其升級更為重要的地位是違反英國對香港人的承諾(i.e.Nonetheless to remove..... without putting significant)。注意的就是:"to remove"......."without putting" 是兩個主格內動詞,就是兩個動作都寫在同一主格句句子內。即是表示兩個動作"to remove""without putting" 是同時發生的。這句說話用來代替 "without putting" :就是 'The only option which would be characterized as fair would be to offer existing BN(O) holders the right to gain full British citizenship.'所以就變成: "to remove" 和 "to offer.......British citizenship"。但由於這樣的做法,是會對中英聯合聲明的精神做成破壞,故此高仕文把"to preserve"用來代替"to remove",並不是亦要代替"to offer.....British citizenship"。那問題就來了,不是保留了英國國民(海外)又給予居英權,就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嗎?不是!因為如果你看上面的句子,高仕文寫的是to gain full British citizenship(就即是透過登記成為英國公民的意思), 而不是居留權(to gain Right of Abode - ROA)。居留權不過是full British citizenship的伴隨物,通過統一國籍方案賦予完整的英國國籍之後,意外地間接產生出來。所以不可以說,英國直接給英國國民(海外)持有人居留權。因此通過以上這樣的語句分析,就知道英政府是被建議要給予英國國民(海外)的人士的完整英國國籍,那根本上就是讓英國國民(海外)國籍持有人間接及無意地獲得居英權。但同時英國國民(海外)的國籍是要被保留下來的(就即是,最終意外地變成:英國國民(海外)+英國公民雙重國籍情況)。Squirrelpak (留言) 2008年4月9日 (三) 21:43 (UTC)[回覆]
    以下是我個人對報告之節錄及翻譯,如有錯誤,歡迎指正:
    假如上面的翻譯沒有問題,我暫時看不出條目正文有何錯誤之處。至於正文入面「在允許其他英國國籍(例如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持有人以登記的方法成為英國公民之際」一句,也絕不是指「登記為英國公民之後就要放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多謝垂注!--CLITHERING100th DYK+2008年4月10日 (四) 07:54 (UTC)[回覆]
    當然翻譯有問題。你可以問一個以英語為母語同時又懂漢語的英國學者給你意見。我不可能把所有的東西加以說出來。我本身亦沒有那麼多時間。先講"由此,現時除了保留這個不恰當的的公民身份類別以外,別無他途"。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在英語的環境中長大。"Alternative" 英語含義解作是二中擇一的意思。選擇就只有兩種,就是選了A,就不能選B。反之亦然! 並沒有第三種的選擇的可能或做法,也不是講其他的東西。所以選擇了"to preserve",就不能選"to remove"。反之亦然! 選"to preserve"跟給不給予英國國民(海外)持有人完全英國國籍是毫無關系的。 中文的含義相去甚遠,"別無他途" 並沒有說明有幾多種選擇,此外並沒有說明選擇以外還可不可以做些什麼!似乎中文含義就是說,除了保留英國國民海外國籍之外,就什麼都不做。跟英文的原本的意思不一樣。BOTC就更不用說,保留BOTC是高仕文的原本意思。但保留BNO跟本都不是高仕文的意思,只是為了聯合聲明才沒辦法之下不得不保留下來。Squirrelpak (留言) 2008年4月10日 (四) 19:56 (UTC)[回覆]
    我的確不是在英語的環境中長大,在翻譯上文時亦沒有尋求以英語為母語同時又懂漢語的英國學者給我意見。但我剛剛查過《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6版),內有「alternative」的例句一項如下:
    根據我個人對《牛津》所給予的例子,我並不認為閣下所指出的是一個錯處,我亦存在疑問閣下的上一次留言是否有關議題的討論重心。此祝 大安--CLITHERING100th DYK+2008年4月11日 (五) 04:53 (UTC)[回覆]
    問題已清楚指出(pls refer to 《牛津》[1]) - 2.(of two things - mutually exclusive i.e. to remove vs. to preserve),但若你堅持錯誤,我就不再浪費時間去留言。Note: [2] ....the choice between 2 mutually exclusive possibilities. And, .......choice is exactly 2 (traditional view). Squirrelpak (留言) 2008年4月11日 (五) 06:32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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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itish nationals have no legal right to obtain a passport (see the article "British passport" in the English version).218.188.24.130 (留言) 2008年5月7日 (三) 01:40 (UTC)[回覆]

    The point (royal prerogatives) you have mentioned is merely a formality that is not related to the topic here. According to BBC, as of 2005, royal prerogatives "have only been used to withdraw passports 13 times since 1947 - the last being in 1976".[3] The FCO has clearly stated that "The status of BN(O) once held, is for life. You may continue to renew your BN(O) passport." [4]CLITHERING100th DYK+2008年5月7日 (三) 04:16 (UTC)[回覆]

    外部連結的顯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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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然進入這個條目,發現達48個沒有命名的外部連結(即[5]的模樣)混在條目正文當中,與正常條目中在註釋才展示有命名的外部連結(即某某網站:某某頁面名稱的模樣)有明顯分別。是否應該整理一下呢?尤其這是一篇優良條目,更需要注重格式。 -- Kevinhksouth (Talk) 2009年12月5日 (六) 12:33 (UTC)[回覆]

    有關香港BNO持有人能否有居留歐洲權利,資料錯誤,里斯本條約原本指出,香港不屬於「額外指定條約生效區」名單上的地方,而條約亦有列明,不在名單內的地區,里斯本條約不會生效。

    里斯本條約 Article 9 第二節 2. The special arrangements for association set out in part four shall apply to the overseas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listed in Annex II.This Treaty shall not apply to those over- seas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having special relations with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 land which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aforementioned list. 最後一句註明,此條約不在不處於名單上的地區生效。

    以下是里斯本條約的附錄2: ANNEX II

    OVERSEAS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TO WHICH THE PROVISIONS OF PART FOUR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APPLY

    – Greenland, – New Caledonia and Dependencies, – French Polynesia, – French Southern and Antarctic Territories, – Wallis and Futuna Islands, – Mayotte, – Saint Pierre and Miquelon, – Aruba, – Netherlands Antilles: – Bonaire, – Curaçao, – Saba, – Sint Eustatius, – Sint Maarten, – Anguilla, – Cayman Islands, – Falkland Islands, – South Georgia and the South Sandwich Islands, – Montserrat, – Pitcairn, – Saint Helena and Dependencies, – British Antarctic Territory, – 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 British Virgin Islands, – Bermuda. 這些是生效地區,而當中沒有香港。 請修改條目 Byakki留言2012年8月23日 (四) 18:15 (UTC)[回覆]


    建議改名:「英國國民(海外)」→「英國國民 (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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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國民(海外)英國國民 (海外):命名規範:須用空格後半形括號,非全形--鋼琴小子留言2013年2月5日 (二) 02:16 (UTC)[回覆]

    (!)意見:這以前應該有討論過,當事物原本的名稱就帶有括號時,就不屬於維基百科消歧義的範疇,應該使用全形括號。--Iokseng留言2013年2月5日 (二) 07:17 (UTC)[回覆]
    (:)回應:明白,我沒有意識到(海外)是名稱的一部分,不好意思。鋼琴小子留言2013年2月6日 (三) 02:07 (UTC)[回覆]

    優良條目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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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內容移動自Wikipedia:優良條目重審

    英國國民(海外)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社會科學 -社會,提名人:♥VC XC 2013年3月22日 (五) 05:45 (UTC)[回覆]

    投票期:2013年3月22日 (五) 05:45 (UTC) 至 2013年3月29日 (五) 05:45 (UTC)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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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國民(海外)這麼長,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應該是自己的文章 RayYung留言2013年7月12日 (五) 06:26 (UTC)[回覆]

    謝謝管理員的介入
    如果有人對我的改變有意見,請在這裏討論 感謝 RayYung留言2013年7月12日 (五) 17:24 (UTC)[回覆]

    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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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國民(海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兩條目應予合併。112.119.236.111留言2013年7月14日 (日) 09:24 (UTC)[回覆]

    (-)反對:兩篇文章都相當長,此外英文維基百科也有兩個獨立的文章。 ~RayYung留言2013年7月14日 (日) 16:07 (UTC)[回覆]
    而且英國國民(海外)是一個國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是護照。 ~RayYung留言2013年7月15日 (一) 01:33 (UTC)[回覆]
    (-)反對:具中國血統的英國國民(海外)不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英國領事保護。 <<應該是"具中國國籍的英國國民(海外)不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下接受英國領事保護。"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般被了解為中國大陸,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不包括香港和澳門,所以原本的說法有誤導成份. ~Kpsc1131留言

    未完成--Lakokat 2013年12月31日 (二) 10:08 (UTC)[回覆]

    請求已處理

    以上合併請求應為無共識,距今已亦逾五個半月無延續討論,請移除條目內的合併請求模板。-Lif…lon 2013年12月31日 (二) 08:42 (UTC)[回覆]

    浪費時間編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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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夠煩!從現在起,我就​​不再為這個條目編緝,經常變換IP的五毛實在太多,維護這個條目沒什麼意思,而且浪費時間。你們喜歡怎樣寫是你們中港人之間內鬥的事。反正我是BC,又不是BN(O)。與我無關! 大英帝國勳章只有獲最上兩等的授勳(GBE,KBE/DBE)英國或英聯邦王國公民才算取得騎士爵位,可以在他們的英文名稱前加上「Sir/Dame」頭銜,或在他們的中文名稱後加上「爵士/女爵士」頭銜。這種就是待遇。不是待遇,那麼又是什麼?跟持有特區護照不同,持有BN(O)在英國留學不用在警察局登記一事,給無故刪去。又玩偷換概念把戲,明明是英國國民(海外)在中國或香港地區以外可以獲得英國領事服務和保護,變寫為如印、巴裔香港人不是中國公民可以在中國以內獲得英國領事保護。好不好笑?要玩你們自己玩個夠吧!Squirrelpak留言2013年8月23日 (五) 20:51 (UTC)[回覆]

    我有同感,唉... ~RayYung留言2013年8月24日 (六) 06:51 (UTC)[回覆]

    編輯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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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本人回退有關編輯,是因為發現有關編輯存在太多失實和錯誤的地方。由於錯誤眾多,現僅列出一些例子,好讓您在此處詳細檢視:
        • 條目開首原為「英國國民(海外)是英國國籍……」,並附有參考資料,但其後被刪去「英國國籍」的字眼,並改為「英國國民(海外)是沒有英國完全公民身分的英國國民」,破壞人同時保留原來的參考資料,但事實上參考資料沒有提及這一點。「英國國籍」是現行英國國籍法下清楚訂明的法律字眼,不明何故有關字眼被刪走,「沒有英國完全公民身分」的陳述也相當含糊,難以在開首輕描淡寫。
        • 條目引言「所有英國國民(海外)都有權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陳描、連同其參考出處,被無故刪走。
        • 條目引言提及「英國國民(海外)不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英國領事保護」,但「保護」被改成「協助」。參考附連的全國人大資料,採用的字眼是「保護」而非「協助」。
        • 條目「登記國籍」一章無故刪走兩個參考資料。
        • 新增的「不得參選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一章可以保留,但有灰色地帶。政府文件和相關條例只是指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BNO passport holders)沒有參選行政長官的資格。但條文僅針對「護照持有人」,並沒有解釋清楚「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是否必須放棄「英國國民(海外)國籍」,抑或只是並不持有有效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便可參選行政長官。事實上,中國政府只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為旅遊證件,並非「國籍」,條目沒有解釋「護照持有人」的護照是否只要過期和沒有續領,便等如不再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 條目交代英國國民(海外)在英國可享的部份公民權利,例如投考公務員、投票等內容被一概刪除,而這些內容都是附有參考資料的。
      • 請您逐一回應以上的問題,也請管理員繼續保護條目防止條目被進一步破壞,有必要時請對持續參與破壞的匿名用戶(可能多於一個)實施封禁,多謝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7日 (五) 18:14 (UTC)[回覆]


    • 「英國國民(海外)是沒有英國完全公民身分的英國國民」是基於高仕文報告第74頁:

    Finally, there is the question of British Nationals Overseas (BN(O)s) who have that status by virtue of their connection to Hong Kong and are not affected by the 2002 legislative changes. They hold the only extant and significant form of British citizenship which is not full citizenship and does not allow an unqualified right to enter and remain in the UK.

    (:)回應匿名用戶,我沒有質疑英國國民(海外)並不完全擁有英國公民權利的事實,只是高仕文勳爵發表過很多言論,我看不出為何他在報告書74頁發表的言論具足夠重要度放在條目第一句,何況,當初您也沒有引用這條參考。--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8日 (六) 04:30 (UTC)[回覆]
    • 香港立法會 CB(2)1613/00-01(01)號文件已解釋,英國法律規定英國國民(海外)必須效忠英國君主,不得背叛英國。若行政長官效忠英國,並不符合行政長官的身分。
    • 「護照持有人」的護照是否只要過期和沒有續領,便等如不再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 是不是把護照當眾焚化,便等如不再持有護照?即使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已逾期或遺失,其英國國民(海外)身分仍然永久有效,仍須效忠英國君主。在行政長官的任期內,他仍可隨時續領護照。這樣便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你上述的理解是錯誤的。
      • 有關「中國只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為旅遊證件」只是一項中國人大對國籍法的解釋,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毫無影響。
    (:)回應匿名用戶,您引用的「CB(2)1613/00-01(01)號文件」,的確只是提及「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從沒提到「英國國民(海外)必須效忠英國君主」,請提出明確的參考資料證明之。--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8日 (六) 04:30 (UTC)[回覆]
    (:)回應匿名用戶,這點您錯了,各英國國籍在英國享有的公民權利有所差異,難以在英國國籍條目詳加交代,在英國國民(海外)條目內解說該等人士在英國可享之權益,實屬無可厚非,有關權利是否「唾手可得」,並非考慮重點。--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8日 (六) 04:30 (UTC)[回覆]
    (:)回應匿名用戶,所謂明人不作暗事,在您提出別人回退您的修改前,請先不要暗地裏無故大篇幅地刪去條目原來的內容,多謝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8日 (六) 04:30 (UTC)[回覆]

    要求修改

    [編輯]

    請求已拒絕

    觀乎上述討論,破壞者對下述項目不存異議,應該重新加入至條目:

    • 重新編譯「高仕文之公民身分制度檢討報告」一欄
    • 「對香港居留權的影響」
    • 「同性民事結合」
    • 「歐洲聯盟法律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及「事件發展」之增補資料

    219.79.218.237留言2013年12月28日 (六) 21:04 (UTC)[回覆]

    請求已處理

    高仕文之公民身分制度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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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仕文報告指,雖然英國國民(海外)不斷減少維持其國籍的需求,但英國純粹取消此國籍而不提供替代方案將被視為背棄對香港人的承諾,而賦予英國國民(海外)取得完全公民身分的權利才是唯一具有公平之處的替代方案。不過,高仕文認為此方案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訂明的承諾,而中國亦不可能同意修改《聲明》。高仕文認為別無他法,唯有保留此國籍。[1]

    無其他國籍之英國國民(海外)登記成為英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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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通過《2009年邊界、公民身分及移民法案》,無其他國籍之英國國民(海外),2010年1月13日起可登記為英國公民[2][3]。具中國血統的英國國民(海外)是中國公民,不符合登記資格。該法適用於少數族裔香港人,例如尼泊爾裔、巴基斯坦裔、印度裔香港人。

    對香港居留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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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英國國民(海外)並非中國公民,此人停止以香港為通常居住地後,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將喪失香港居留權。[4]

    同性民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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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沒有法定的同性婚姻民事結合制度。不過,只要同性伴侶其中一方是英國國民(海外),便可親臨英國駐19國之使館登記「民事結合」,例如英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然而,香港法律並不承認「民事結合」,僅可作為象徵而已。[5]

    歐洲聯盟法律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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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1月1日生效之《馬城條約》規定,擁有歐洲各共同體成員國國籍者,是為歐洲聯盟公民。《馬城條約》及後歷經1999年5月1日生效之《阿姆斯特丹條約》、2003年2月1日生效之《尼斯條約》及2009年12月1日生效之《里斯本條約》三度補充。該等條約皆是歐洲聯盟法律之一部分。然而,1983年1月28日在歐洲各共同體憲報公佈施行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就「國民」一詞定義之新聲明》(NEW DECLARATION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term 'nationals' ) 宣告歐洲各共同體法律只適用於3類英國國民,其中不包括英國國民(海外)。2001年2月20日,歐洲各共同體法院Kaur 案之判案書肯定該《聲明》仍然有效。

    Ka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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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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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49年12月11日,Kaur 出生於肯尼亞殖民地及保護國,是為「聯合王國及殖民地公民」。
    • 1973年1月1日起,依《1971年移民法案》,Kaur 沒有英國本土居留權。
    • 1983年1月1日起,依《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Kaur 是為「英國海外公民」[6]

    與英國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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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7年,Kaur 申請英國「定居許可」及「訪問許可」相繼被拒。
    • 1988年11月14日,Kaur 向英國「仲裁員」上訴失敗。
    • 1989年4月26日,Kaur 向英國「移民審裁處」上訴被駁回。
    • 1990年5月26日,Kaur 進入英國。
    • 1992年6月12日,Kaur 申請「永久居留許可」。
    • 1992年12月7日,Kaur 申請「許可」被拒,並被指稱為非法入境者。
    • 1993年5月19日,Kaur 因在英國居留的母親病重,獲批「特殊居留許可」准予逗留至1994年5月11日。
    • 1994年5月3日,Kaur 申請「許可」續期。
    • 1994年10月12日,Kaur 獲批「許可」准予逗留至1995年5月11日。
    • 1994年12月23日,Kaur 獲批印度多次入境簽證,效期6個月。
    • 1995年1月7日,Kaur 前赴印度。
    • 1995年3月31日,Kaur 返抵英國。
    • 1995年5月3日,Kaur 申請「永久居留許可」或「特殊居留許可」續期。
    • 1995年5月3日,英國內政大臣拒絕 Kaur 兩項「許可」申請。
    • 1995年8月15日,Kaur 上訴。
    • 1996年6月14日,Kaur 暫緩上訴,並向英國交涉,提議給予居留許可。
    • 1996年8月5日,「仲裁員」駁回上訴,並拒絕 Kaur 的提議。隨後 Kaur 向內政大臣交涉,聲稱自己為「歐洲聯盟公民」。
    • 1996年10月16日、1997年1月9日及1997年1月22日,內政大臣覆函否定 Kaur 是「歐洲聯盟公民」,並指 Kaur 既不是無國籍,亦沒有逗留英國的理由,應即刻離開英國。
    • 1997年6月19日,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准予司法覆核,是為 CO/985/97 女王 代 Manjit Kaur 對 內政大臣 案。

    孔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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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一名英國國民(海外),名為 Cheung Chiu HUNG (譯名「孔祥超」),亦聲稱自己為「歐洲聯盟公民」,向王座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是為 女王 代 孔祥超 對 內政大臣[7]

    裁決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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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8年12月11日,法庭審理 Kaur 案時,決定尋求歐洲各共同體法院解釋歐洲各共同體法律。[8]其後 孔祥超 案亦尋求歐洲各共同體法院解釋。
    • 1999年4月14日,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照會歐洲各共同體法院,是為 C-192/99 Kaur[9]及 C-256/99 孔祥超[10]Kaur 案率先聆訊。
    • Kaur 案聆訊期間,英國、法國丹麥德國意大利歐洲各共同體委員會均有書面或口頭陳詞。
    • 2001年2月20日,歐洲各共同體法院就 Kaur 案裁定:須以《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就「國民」一詞定義之新聲明》判別某人是否歐洲各共同體法律適用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民」。[11]
    • 2001年7月12日,歐洲各共同體法院就 孔祥超 案簽發命令[12]Kaur 案之判決亦適用於 孔祥超 案。[13]

    事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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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3月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決定將 Kaur 案紀錄在案,留待日後討論。[14]
    • 2006年12月21日,歐洲聯盟理事會宣告修訂第539/2001號規例 (Regulation (EC) No 539/2001),列明英國國民(海外)為「歐洲各共同體法律適用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民的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s who are not national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unity law) 並可免簽進入歐洲聯盟成員國。[15]
    • 2009年6月26日,歐洲聯盟委員會回應歐洲議會議員質詢,說明根據 Kaur 案裁決,只有3類英國國民是歐洲聯盟公民,其中不包括英國國民(海外)。委員會解釋,英國的《1982年聲明》確立只有該3類英國國民是歐洲聯盟公民。[16]
    • 2009年12月6日,歐洲聯盟駐香港澳門代表處和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說明英國國民(海外)並非歐洲聯盟公民。歐洲聯盟代表處解釋,依《里斯本條約》只有英國公民、受惠於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第4部份的人士、直布羅陀之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才是歐洲聯盟公民。英國總領事館解釋,英國國民(海外)的法定地位,並無因為《里斯本條約》而改變。[17]
    • 2012年,《Free Movement of Persons in the Enlarged European Union》一書之第二版出版。英國大律師 Nicola Rogers[18]與英國艾塞克斯大學法學教授 Steve Peers[19]在書中認為,歐洲各共同體法院透過 Kaur 案之判決明確表示英國的《1982年聲明》是有效及不可挑戰的。[20]
    • 2012年11月7日,歐洲議會及歐洲聯盟理事會建議修訂第539/2001號規例,列明英國國民(海外)、英國海外屬土公民、英國海外公民、受英國保護人士及英籍人士為「歐洲聯盟法律適用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民的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s who are not nationals ... for the purposes of Union law) 並可免簽進入歐洲聯盟成員國。[21]220.246.185.197留言2014年1月3日 (五) 10:32 (UTC)[回覆]
    1. ^ 原文有關英國國民(海外)前景的節錄:「From discussions that I have had in Hong Kong, it is clear to me that the demand for BN(O) status is dropping. Nonetheless to remove this status without putting something significant in its place would be seen as the British reneging on their promise to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The only option which would be characterized as fair would be to offer existing BN(O) holders the right to gain full British citizenship. It is likely that many would not take this up as the prospects economic and fiscal of moving to the UK are not favourable to those well-established in Hong Kong. However, I am advised that this would be a breach of the commitments made between China and the UK in the 1984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future of Hong Kong,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and that to secure Chinese agreement to vary the terms of that treaty would not be possible. On that basis, I see no alternative but to preserve this one anomalous category of citizenship.」(Citizenship: Our Common Bond,第74頁,高仕文,2008年3月)
    2. ^ Amendment Text (19 Feb 2009) Border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Bill, House of Lords 2010年04月04日
    3. ^ 無綫新聞: 英國新例容許無國籍的英國國民(海外)人士申請 "居英權 " 2010年04月04日
    4. ^ http://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declare.htm
    5. ^ https://www.gov.uk/marriage-abroad/y/hong-kong/other/hong-kong/partner_local/same_sex
    6. ^ http://cyberatlantis.com/library/citizenship/EU/united_kingdom/kaur.txt
    7. ^ http://www.academia.edu/1067099/British_nationals_under_Community_law_The_Kaur_case
    8. ^ http://cyberatlantis.com/library/citizenship/EU/united_kingdom/kaur.txt
    9. ^ http://judgmental.org.uk/judgments/EWHC-Admin/1999/[1999]_EWHC_Admin_304.html
    10.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1999:246:0021:0021:EN:PDF
    11. ^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jsessionid=9ea7d0f130d5c5420f01ff1448cda696be7e50b56e65.e34KaxiLc3eQc40LaxqMbN4Oa3uOe0?text=&docid=46193&pageIndex=0&doclang=EN&mode=lst&dir=&occ=first&part=1&cid=880266
    12.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1:289:0005:0005:EN:PDF
    13.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1:289:0006:0006:EN:PDF
    14. ^ http://www.legco.gov.hk/yr98-99/chinese/panels/se/minutes/se040399.htm
    15.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6:405:0023:0034:EN:PDF
    16. ^ 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AllAnswers.do?reference=E-2009-2701&language=EN
    17. ^ 《里斯本條約》掀誤會 BNO不獲居歐權 香港蘋果日報,2009年12月06日。
    18. ^ http://www.gardencourtchambers.co.uk/barristers/nicola_rogers.pdf
    19. ^ http://www.essex.ac.uk/law/staff/profile.aspx?ID=839
    20. ^ http://books.google.com.hk/books?id=FmPwJnCA34MC&pg=PR32&lpg=PR32&dq=THE+SECRETARY+OF+STATE+FOR+THE+HOME+DEPARTMENT+EX+PARTE+cheung+hung&source=bl&ots=APHIVrofA0&sig=wNE7UFdYbsB4qKnj_pmSfwLC9-c&hl=zh-TW&sa=X&ei=_nYuUYG7I4yQiQeuzoCQDA&redir_esc=y#v=onepage&q=hung&f=false
    21.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M:2012:0650:FIN:EN:PDF

    請求整理條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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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已處理

    至少應該將英國國民(海外)#事件發展一節下的用戶簽名刪了吧!還有參考文獻也應在單獨一節里。現在的看起來亂。謝謝!Chmarkine留言2014年1月26日 (日) 04:32 (UTC)[回覆]

    完成。--Jimmy Xu 2014年1月26日 (日) 06:09 (UTC)[回覆]

    編輯受保護的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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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目遭Clithering討論 · 貢獻 · 日誌封禁 · 過濾器 · 全域帳號資訊破壞。請回退並 全保護之。220.246.163.132留言2014年2月18日 (二) 14:33 (UTC)[回覆]

    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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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ithering把沒有爭議的項目也一併刪除,手法拙劣。觀乎上述討論,下述項目不存異議,應該重新加入至條目:

    • 重新編譯「高仕文之公民身分制度檢討報告」一欄
    • 「對香港居留權的影響」
    • 「同性民事結合」
    • 「歐洲聯盟法律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及「事件發展」之增補資料

    112.119.68.113留言2014年3月11日 (二) 00:58 (UTC)[回覆]

    編輯受保護的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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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ithering及其IP傀儡刪除沒有爭議的項目,刪除時又不整理條目,導致條目變得零碎。觀乎上述討論,下述項目不存異議,應該重新加入至條目:

    • 重新編譯「高仕文之公民身分制度檢討報告」一欄
    • 「對香港居留權的影響」
    • 「同性民事結合」

    119.236.137.65留言2014年3月18日 (二) 14:42 (UTC)[回覆]

    鑑於系統提醒有匿名IP提及本人,本人現回覆如下:
    您提出的修改已經在上面「編輯爭議」及其後「要求修改」兩段已經得到處理。如有任何其他修改,建議您在此逐項詳細提出。另外,我留意到您每次修改都大幅刪去條目內容,此舉行為等同破壞,請特別注意。--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3月19日 (三) 13:19 (UTC)[回覆]

    (:)回應:我修正條目合理合法,反而閣下操縱IP傀儡破壞條目。112.119.71.177留言2014年3月20日 (四) 13:50 (UTC)[回覆]

    您是否合理合法,其他IP用戶是否破壞,不是您說了算。您編輯了些甚麼,全部都有紀錄,我相信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自然會有公正的結論,希望您不要以為自己的任何行動就是對,其他人有違您心意的就是錯(例如某管理員恢復您的版本,您說人家遵守了「共識」;當同一位管理員又退回您的版本,您就立即反口說人家「濫權」)。--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3月20日 (四) 16:15 (UTC)[回覆]

    修正受保護的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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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已拒絕

    • Kaur案與孔祥超案兩段錯誤地與「歐洲聯盟法律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一段分開。
    • 「高仕文之公民身分制度檢討報告」一段是用來取代「2008年英國國籍檢討」。
    • 「不得參選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一段被惡意刪除。
    • 英國國民(海外)的五項所謂「待遇」應予刪除,因為相關參考文獻[16]至[21]有些只是用 wayback archive 取得,已經過時。而且英國國民(海外)本身沒有打工及居住權利,列出這些「待遇」只會誤導讀者令人混淆,不符百科全書標準。

    112.119.71.177留言2014年3月20日 (四) 13:50 (UTC)[回覆]

    • (:)回應,正如上面以前的討論已說,「不得參選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疑似屬於您的原創研究,法例只說明護照持有人,沒有說明擁有該國籍人士本身是否合資格。支持「待遇」的原網頁過時,但網頁本身只是資料的載體,載體過時不代表訂下的法例已經過時,因此除非有新的資料說明有關「待遇」已被廢除,否則就應該保番。不過,即使有新的資料說明有關「待遇」已被廢除,也應該在條目中交代原本享有的「待遇」和後來為何「待遇」被撤銷的原委。另外,參考您的匿名編輯版本,看不出您刪減「待遇」部份與BNO人士有否工作及居住權利有何關聯,請您在此詳細解釋。--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3月20日 (四) 16:22 (UTC)[回覆]

    199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列明,「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必須放棄外國護照,包括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就是要延續這個要求,進行本地立法,在第二屆的行政長官選舉開始實施。

    那些所謂「待遇」是要取得英國的「居留許可」為先決條件,而英國國民(海外)本身沒有「居留許可」。把那些所謂「待遇」列出來,只會誤導讀者,以為英國國民(海外)可以隨時到英國參軍、投票、當官,真是貽笑大方,破壞條目。

    最後,Kaur和孔祥超案都是用來解釋條目第6部份,我不明白為何要放在第5部份。

    112.119.242.133留言2014年3月31日 (一) 09:43 (UTC)[回覆]

    (:)回應,我大致上反對您的意見,現逐點列出如下:
    • BNO護照持有人不得參選行政長官
      • 我同意加入此段,但與註明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
    • 待遇
      • 參考英政府資料,BNO乎合資格投考英國公務員;
      • 參考英國陸軍網站,有訂明BNO等英籍人士之參軍資格;
      • 參考英國各地選舉網站,都有訂明BNO投票資格
      • 如果個別權利列明要符合某些居留資格,可在條目中詳加列出,讓讀者獲取全面資訊。--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4月8日 (二) 12:42 (UTC)[回覆]
    未見共識。請達成共識後重新請求。--廣雅 范 2014年7月3日 (四) 09:11 (UTC)[回覆]

    編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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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已拒絕--Whaterss留言2015年6月24日 (三) 09:11 (UTC)[回覆]

    根據互助客棧的討論結果Clithering只反對本人加入「2015年3月,英國外交大臣告知下議院,英國政府不打算為英國國民(海外)擴展其免簽待遇」一句。但對加入「英國國民(海外)須受英國入境管制且沒有居留及工作權利,他們亦不是歐洲聯盟公民」一句及將「歐洲聯盟法律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段落移往「 Kaur 案」段落之前,則沒有反對。

    鑒於此,我現要求管理員加入「英國國民(海外)須受英國入境管制且沒有居留及工作權利,他們亦不是歐洲聯盟公民」一句並將「歐洲聯盟法律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段落移往「 Kaur 案」段落之前,因為Kaur案和孔祥超案段落本來就是要說明「歐洲聯盟法律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只不過是後來被他人胡亂調動至今。 --222.167.166.230留言2015年6月24日 (三) 07:22 (UTC)[回覆]

    • (-)反對:沒有任何人在客棧表態贊成閣下所作所為,掛點大字報,打兩張民粹牌就迫不及待地來說有「討論結果」了,以為自己是共黨了還怎麼着。--7留言2015年6月24日 (三) 07:37 (UTC)[回覆]

    編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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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已處理

    請將「歐洲聯盟法律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段落移往「 Kaur 案」段落之前,因為我是有關段落的原作者,於2013年9月28日編輯妥當。Kaur案和孔祥超案段落本來就是要說明「歐洲聯盟法律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這是一看便知。 --222.167.166.230留言2015年6月25日 (四) 05:55 (UTC)[回覆]

    消除一切形式IP用戶歧視之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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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對「條目警察」獨攬編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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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IP用戶編輯,乃是維基百科自由開放的基礎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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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用戶編輯次數多,並不代表他們的編輯必然正確。一切編輯須以文獻佐證為基礎。只要提供佐證,IP用戶的編輯便是正當。

    Clithering討論 · 貢獻 · 封禁日誌)憑藉其所謂「年資」或「經驗」,扮演「條目警察」、「帝國專家」,獨攬編輯權,打壓IP用戶正當編輯英國國民(海外)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的權利,更何況本人已提供充分文獻佐證。Clithering凡IP用戶之編輯皆羅織種種罪名回退,原本2013年9月28日已編輯妥當,2013年12月15日起卻慘遭Clithering一直胡亂調動。本人惟有在此求援。
    222.167.166.230留言2015年6月23日 (二) 20:08 (UTC)[回覆]

    閣下是黃世澤(User:Martinoei)麼?--Walter Grassroot () 2015年6月24日 (三) 01:24 (UTC)[回覆]
    (:)回應,該等匿名人士利用其難於追查的優勢,拒絕討論,對條目作出直接破壞,並試圖以先發制人的方式「賊喊捉賊」,已非首次。回顧有關的英國國民(海外)條目,該條目自2013年底開始便接連遭受匿名人士連番破壞,經討論頁反覆討論無效後,管理員已經多次回退該等匿名人士的破壞,並曾對條目先後實施半保護和全保護,以防止匿名人士的持續破壞。惟全保護於2015年6月22日屆滿後,該等匿名人士隨即對條目展開同類的破壞,與一年前的情況無異,有見及此,我要求管理員延長全保護一年。
    條目首段引言是扼要交代條目主題的部份,「英國國民(海外)」是一種國籍,引言本應只需交代該種國籍的重點便可。然而,該等匿名人士無端在引言加入文字,刻意強調該種國籍的一些限制,卻又選擇性地不提及該種國籍享有的待遇,有明顯選擇性的傾向。另一方面,該等匿名人士在條目首段引言引用英國政府的文件,聲稱「英國政府不打算為英國國民(海外)擴展其免簽待遇」,但事實上,該等匿名人士卻刻意不提文件前一句「英國已遊說歐盟於2006年通過一項決議,容許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到訪神根公約國家,享有每180日免簽證逗留90日的待遇。有關決議已於2007年1月生效」。明明是「英政府已經擴展了免簽待遇,所以沒有打算再進一步擴展」,卻被該等匿名人士刻意篩選和斷章取義,扭曲成有「英政府從來也沒有打算擴展免簽待遇」的意思,我也不明白為何該等匿名人士要偏偏引用該句說話而後加以放大。個人以為,該等匿名人士作出的上述陳述本來只需於內文章節交代便可,無須刻意於引言首段突出,再加上該等匿名人士選擇性挑選資料,造成了條目引言部份出現非常不中立的情況,有必要予以回退,希望各位明鑑。--Clithering200+ DYK 2015年6月24日 (三) 05:35 (UTC)[回覆]
    喲,還掛圖片打民粹牌了啊,已將此條目加入監視列表,這種「正當編輯」在維基百科又多了我這個敵人,快去媽媽那裏哭吧。--7留言2015年6月24日 (三) 06:47 (UTC)[回覆]

    @Jarodalien 您對他人進行了人身攻擊,請立即停止這種行為。如果您繼續進行攻擊,您將會禁止編輯維基百科。 222.167.166.230留言2015年6月25日 (四) 05:45 (UTC)[回覆]

    IP用戶都是窮凶極惡的破壞者,永久禁止IP用戶編輯維基百科好不好?

    [編輯]

    (:)回應Clithering未有在對話頁和我討論,只在編輯摘要註明「並不應該斷章取義」,使我大惑不解。而如今閣下把心裏話講清楚,我大徹大悟。就算引言不作修改,我亦希望Clithering將「歐洲聯盟法律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段落移往「 Kaur 案」段落之前,因為Kaur案和孔祥超案段落本來就是要說明「歐洲聯盟法律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並不是用來說明「待遇」的。這是我的最終要求。

    另外,我必須澄清,我當初建議加入的其中一句為:
    「2015年3月,英國外交大臣告知下議院,英國政府不打算為英國國民(海外)擴展其免簽待遇。」,並附註原文 The Government is not seeking further expansion of visa-free travel worldwide for BN(O) passport holders resident in Hong Kong.

    將 is not seeking 譯為不打算已是正確。這與Clithering所述「英政府已經擴展了免簽待遇,所以沒有打算再進一步擴展」的意思沒有衝突,也並未否定「英政府過去曾擴展免簽待遇」。更正確的理解是「過去擁有的待遇,現時不會被擴展」

    為何Clithering誤會為「英政府從來也沒有打算擴展免簽待遇」呢?這涉及個人的語文和邏輯水平。

    Clithering未有在對話頁和我討論,我根本不知道他在想甚麼,觸動他的甚麼神經。如今把話說清楚了,共識就出來了。除非大家認為IP用戶都是壞人,那就不如永久禁止IP用戶編輯維基百科。
    222.167.166.230留言2015年6月24日 (三) 08:25 (UTC)[回覆]

    不要上綱上線,WP:IP。請就事論事。--Antigng留言2015年6月25日 (四) 05:03 (UTC)[回覆]

    (:)回應:本人一直也沒有得到公平、客觀的待遇。本人一年前提出的修訂是961字節,今次改為762字節,兩次都被Clithering「否決」,但其實今次修訂是有考慮他一年前的意見的。我昨天更讓一步,提出將「歐洲聯盟法律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段落移往「 Kaur 案」段落之前,這修訂是0字節,也算是了結此事。

    你們一直都沒有以事論事,只有「官官」相衛。我與Clithering間的編輯爭議可被誣陷成「破壞」,這裏有冤難訴,我只是對多年以來無理打壓而提出抗議,抗議Clithering獨攬編輯權,不容他人一絲一毫的修訂。
    222.167.166.230留言2015年6月25日 (四) 06:11 (UTC)[回覆]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氣死你呀氣死你呀就是氣死你,哈哈。--7留言2015年6月25日 (四) 08:58 (UTC)[回覆]
    (:)回應匿名用戶,「The Government is not seeking further expansion」指「政府當下沒有尋求進一步擴展」,並不是你所指的「政府不打算擴展」(「The Government is not going to seek further expansion」),「He is seeking a job」和「He is going to seek a job」是兩種不同的意思,希望你不要混淆。正如我在上面指出,你在引用資料的時候刻意不提前半部,然後就直接結論「英國政府不打算為英國國民(海外)擴展其免簽待遇」,是對讀者構成誤導的,這點你既然已經同意,我就不再多着墨。關於「歐洲聯盟法律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一章,內容是對「Kaur 案」和「孔案」的總結和補充,先敘案情、後作總結,我不同意移動段落。事實上,我認為「Kaur 案」、「孔案」和「歐洲聯盟法律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三章需要重寫和合併,因為「Kaur 案」和「孔案」的案情細節根本與英國國民(海外)條目的主題無關,條目只需簡單交代兩案判決對英國國民(海外)的影響和意義便可,無需大費篇章。可惜由於條目持續受到破壞,以致有關重寫無法進行。
    這位匿名用戶拒絕溝通,繞過討論,直接跳到互助客棧展開批鬥大會,實在是恃著自己的匿名身份濫用方針討論頁空間,各位可以翻查存檔,就可知道他一年前也曾經在互助客棧使出同一招式。話說回頭,無論你在上面精心選用多少張圖片、為我創作多少譁眾取寵的別號,道理不會突然間跑到你處,如果你的《消除一切形式IP用戶歧視之倡議》能夠落實,我倒不如學你改用匿名IP編輯好了。--Clithering200+ DYK 2015年6月25日 (四) 17:50 (UTC)[回覆]
    別說了,我們的「條目」還能否稱做「條目」都要受挑戰了。--Liuxinyu970226留言2015年6月27日 (六) 12:56 (UTC)[回覆]
    (:)回應並非每一位IP用戶都是窮凶極惡的破壞者,我們這些管理員和巡查員顧著就好,若IP用戶一再破壞,也只能短暫封禁(若動態的隨時都在換)。--Engle躍99分了,差1分的努力迎頭趕上2015年6月27日 (六) 13:12 (UTC)[回覆]
    維基百科,任何人都能改(包括IP)。但是他們有的是幹好事的,有的是幹壞事的。同意樓上的意見,只要IP破壞維基百科,就必須暫時封禁。如果IP永久禁止編輯,就是歧視IP。Shwangtianyuan留言2015年6月29日 (一) 05:51 (UTC)[回覆]
    就是因為IP用戶有匿名的特性,所以我們無法給予其完全等同於註冊帳戶的權利,否則註冊帳戶的意義何在?但相反的我也不認為就應該因為一顆老鼠屎而壞了一鍋粥,徹底抹煞還是有很多抱持好心參與編輯的IP用戶。--泅水大象訐譙☎ 2015年6月29日 (一) 06:11 (UTC)[回覆]
    我倒覺得就是因為有222.167.166.230這種激進份子造成大家的反感,才會導致大家對IP用戶的歧視。版主若真要討論,請記得保持WP:文明WP:禮儀理性的討論,就算真的是對方先無理,也不需要一開始就把話講得這麼重(他不找你,你也可以主動直接找他討論)。但版主說的這些我倒是滿認同的:
    • 凡IP用戶作出編輯,須假定其編輯為善意及正當。
    • 回退IP用戶之編輯,必須衡量及確保:若該次編輯由註冊用戶作出,必遭受同樣對待。
    • IP用戶與註冊用戶編輯戰,條目必須全保護,不得半保護。
    • 編輯戰全保護以最後編輯版本為保護版本。不得偏袒註冊用戶,藉故回退至註冊用戶版本再全保護。
    以上倡議我都非常(+)贊成,IP用戶與註冊用戶應該只有權限上的不同,不應存在編輯上的差別待遇。另外IP封禁處理扣除掉其匿名與浮動特性外,也應該要和註冊用戶相同才行。但倡議歸倡議,拜託請版主不要在這夾雜一堆私貨,要討論英國國民(海外)的話請去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條目探討。--Anonymous~zhwiki 2015年6月30日 (二) 09:45 (UTC) <<-- 以上留言簽名不當,編輯記錄確認是IP用戶 1.165.127.135 於 2015年6月30日 (二) 09:50 的編輯,見頁面編輯記錄[6]。 --Thomas.Lu留言2015年7月2日 (四) 16:48 (UTC)[回覆]
    維基百科:簽名:「對於未登入者,如果您希望保持匿名,請您考慮以「無名氏」或其他假名作為您的署名,並且加上5個~留下發表時間,但您的IP仍然可以通過頁面歷史查詢到。」請使用者:Thomas.Lu 該用戶注意一下自己的態度,勿胡亂指責別人簽名不當。--Anonymous~zhwiki 2015年7月5日 (日) 14:47 (UTC)[回覆]
    他說的或許有些道理,因為確實有希伯來語的維基人叫做m:Special:CentralAuth/Anonymous。--Liuxinyu970226留言2015年7月6日 (一) 04:01 (UTC)[回覆]
    (:)回應,注意看全文,不要斷章取義。維基百科:簽名已開宗明義,表明正確簽名是參與發言者應有的態度 - 『在討論頁、用戶留言和投票頁發表了您的意見後敬請署名,這是應有的禮儀。這可以使其他人更容易地追蹤討論的發展,並清楚知道誰說了什麼』。至於m:Special:CentralAuth/Anonymous一直未有參與維基百科中文版的編輯,反映匿名用戶不應使用他人現用的用戶名。--Thomas.Lu留言2015年7月6日 (一) 05:13 (UTC)[回覆]
    (:)回應,加上個~zhwiki不就得了,幹嘛講的一副好像是我故意這麼做的一樣。至於維基百科:簽名,起初我為了避免無端被扣上斷章取義的帽子,所以我還刻意將整個句子都選取到句號的位置,沒想到還真的會有人質疑,不知道到底這句話是哪裏斷章取義了?這句話的字面意思已經表達的很明確了,我不懂哪裏還可以斷章取義?我引用的就只是指引裏的這句話本身而已,並沒有對這句話延伸出其他的任何自我解讀,要如何斷章取義?我複製的這整句話如果都算斷章取義,那就應該將這句話刪除,而不是繼續留在指引裏吧?依您的說法,維基百科裏一直以來就存在一大堆簽名不符您規定的資深用戶,光是在此頁面上就可看到很多非正確簽名(XX大象、EngXXX、7等),不必一直針對我吧?倒是你從『在討論頁、用戶留言和投票頁發表了您的意見後敬請署名,這是應有的禮儀。這可以使其他人更容易地追蹤討論的發展,並清楚知道誰說了什麼』得出了『已開宗明義,表明正確簽名是參與發言者應有的態度』的結論,這樣到底誰在斷章取義?該注意看全文的是誰?再說匿名的簽名算是哪門子的不正確?你又敢說「Thomas.Lu」是你的「正確」姓名嗎?--Anonymous~zhwiki 2015年7月10日 (五) 06:47 (UTC)
    我一直想知道您為何不註冊。--Liuxinyu970226留言2015年7月11日 (六) 01:42 (UTC)[回覆]
    我有註冊(但不常登入),只不過是想在此用匿名身份發言而已。
    別人希望保持匿名所以按照指引用了佚名來當作署名,某人卻反而把其編輯記錄翻出來毫無道理的指責,這樣是很不尊重他人私隱且沒禮貌的行為。--1.165.119.76留言2015年7月14日 (二) 05:45 (UTC)[回覆]
    (!)意見,匿名用戶宣稱『維基百科裏一直以來就存在一大堆簽名不符您規定的資深用戶,光是在此頁面上就可看到很多非正確簽名(XX大象、EngXXX、7等)』,卻無視這些註冊用戶在維基百科都屬有效的簽名,可以連往該用戶的討論頁,以及查閱其過往編輯,維基百科也限制註冊用戶使用多重賬戶。至於 閣下所謂『匿名的簽名算是哪門子的不正確』,可是這裏沒有 閣下所謂的「匿名的簽名」,這類簽名只算是意圖連IP都隱藏的假簽名,而且是可以隨意修改的簽名[7]。--Thomas.Lu留言2015年7月13日 (一) 17:33 (UTC)[回覆]
    你也是無視我的簽名在維基百科應屬有效的簽名啊。「Anonymous」即是「匿名者」的意思,絕對比指引裏提到的「無名氏」還要來的正確許多(畢竟我有名字),我修改簽名加上~zhwiki也是為了避免和希伯來語的那位重複(就是你說不應使用我才改的啊),不懂你幹嘛要一直針對我?我這次簽個IP總行了吧 --1.165.119.76留言2015年7月14日 (二) 05:45 (UTC)[回覆]
    (:)回應,維基百科是一個開放的網絡百科編輯平台,讓讀者和編者知悉在維基增刪內容或發言的,是哪位註冊用戶,非註冊用戶使用那個IP,是維基百科的既有機制,避免匿名破壞和擾亂,閣下在發言時,當應知悉這兒是公開的討論。--Thomas.Lu留言2015年7月15日 (三) 17:17 (UTC)[回覆]
    註冊個用戶名也就幾秒鐘的事,然並卵。--Mmmiiiiggg留言2015年7月16日 (四) 04:34 (UTC)[回覆]
    @Thomas.Lu:我覺得該指引似乎已經不只這次誤導了IP用戶,或許需要修飾語句了。 -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科學條目提升計劃地質專題2015年7月14日 (二) 02:14 (UTC)[回覆]
    (~)補充:尤其是這句話更需修改一下:「對於未登入者,如果您希望保持匿名,請您考慮以「無名氏」或其他假名作為您的署名,並且加上5個~留下發表時間,但您的IP仍然可以通過頁面歷史查詢到。」 -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科學條目提升計劃地質專題2015年7月14日 (二) 02:16 (UTC)[回覆]
    (!)意見,確實維基百科沒有「匿名」的編輯,只有監管員能夠把編輯隱藏。未有登入的用戶在編輯時,已被提示有關IP會被公開記錄。這類假簽名在AFD,即使發表意見,都會被標示其IP,見IP用戶被揭發使用的假簽名。--Thomas.Lu留言2015年7月19日 (日) 13:51 (UTC)[回覆]
    太無聊了,以後直接加掛{{unsigned}}算了。畢竟現在社群只習慣兩種正規的簽名,一種IP用戶簽,另一種是登錄用戶簽,其他一律當無簽名補簽就是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7月22日 (三) 01:32 (UTC)[回覆]

    編輯請求,關於退出英國國民(海外)費用

    [編輯]

    "英國國民(海外)可以向英國駐外館處遞交表格[26],免費退出英國國民(海外)國籍[27]"


    現時英國政府文件指,放棄英國國民(海外)國籍費用,類比英國公民等其他國籍,為英磅272元。 英國國籍費用

    RN Application to renounce British citizenship, 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hip,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hip, British subject, British protected person status or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272 Applicants who are living in the UK and want to renounce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hip and another British citizenship. £544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英國國民(海外)中的6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6月8日 (四) 14:07 (UTC)[回覆]

    建議改名:「英國國民(海外)」→「英國國民 (海外)」

    [編輯]

    英國國民(海外)」 → 「英國國民 (海外)」:全形刮號--Zenk0113留言2018年9月25日 (二) 13:30 (UTC)[回覆]

    中文用法並沒有使用全形括號做為正式名稱。wiki的條目命名是禁用全括號的。半形刮號不單單使用於消歧義。只要不用全形,要怎麼改。我也沒意見。ex.英國海外國民 也可 Zenk0113留言2018年9月25日 (二) 14:08 (UTC)[回覆]

    中文用法沒有使用全形括號的出處?Wiki條目禁用全形括號的出處?--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25日 (二) 14:12 (UTC)[回覆]
    我是指官方用法不是全形括號這個命名。另外,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刮號的使用。Zenk0113留言2018年9月25日 (二) 14:23 (UTC)[回覆]
    (:)回應,命名常規:
    格式手冊:
    據我了解,外間如何使用標點符號,不是維基百科的主要考慮,例如維基採用「·」而不是「.」或其他點號區隔外國人名。--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25日 (二) 15:21 (UTC)[回覆]
    如果本身名稱就使用全形當然沒有問題。 閣下有找到官方的正式說法嘛? EX.英國國民(海外)Zenk0113留言2018年9月25日 (二) 15:38 (UTC)[回覆]
    正如我剛在上面引用點號的例子,就標點符號而言,官方說法似乎不是維基百科的考慮。此外,我留意到你的討論數年前上面已有人提出過(見2013年2月5日至2月6日)。--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25日 (二) 15:52 (UTC)[回覆]
    再補充一下,命名常規提到「全形括號的使用仍有待達成共識」,我記得這裏是針對消歧義括號使用全形的建議。--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25日 (二) 15:55 (UTC)[回覆]
    另外,為甚麼把「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移動成自創的「英國國民護照 (海外)」??--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25日 (二) 16:04 (UTC)[回覆]
    所以我才說 可以麻煩您找出「英國國民(海外)」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等 這些中文的官方說法的來源(使用全形刮號)。如果官方中文名稱是這樣使用,自然就沒有問題阿。不然wiki的命名使用括號通常就是半形刮號為主,我也說了 甚至不使用括號的正式官方中文名稱是啥?這種命名我也是可以接受的。Zenk0113留言2018年9月26日 (三) 07:08 (UTC)[回覆]
    首先謝謝你的回覆,我不知道你的用意,也不知道英國政府對於使用全形或半形中文括號有沒有你所指的「官方說法」。網上搜尋就找到這一個英國政府官方網站有採用全形中文括號。
    我要重申,wiki從來沒有規定使用半形括號為條目命名,相反《格式手冊》清楚規定「輸入中文內容時應使用標準的中文標點符號,即使用全形的標點符號」。就我觀察所得,目前條目標題只有消歧義才使用半形括號,如條目名稱本身包含括號的,都按《格式手冊》使用全形括號(例子: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官立嘉道理爵士中學(西九龍)陳瑞祺(喇沙)書院等)。再者,如果一件事物在正文使用全形括號而在標題使用半形括號,也顯得十分奇怪。--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26日 (三) 10:10 (UTC)[回覆]
    了解 感謝您的資訊Zenk0113留言2018年9月26日 (三) 12:0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