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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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 国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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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大) |
公布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施行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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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是一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法律[1]。该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据自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法》采取父母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的混合方式[2]赋予国籍,同时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所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证件证明其公民身份,而定居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还会根据户籍制度获得公民身份号码并办理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国法律规定的权利(例如政治权利),同时也需要尽法律义务。[3]
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复
[编辑]国籍的取得
[编辑]根据《国籍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以下人具有中国国籍:
“ | 第4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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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然《国籍法》并未禁止外国人通过归化的方式取得中国国籍[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19年2月仅有4000余人依据《国籍法》第七条规定[5]成功加入中国国籍[注 1]。
国籍的丧失
[编辑]根据《国籍法》第9条至第10条的规定,以下人将不具有中国国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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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上述规定,要移除中国国籍的方式只有两种:
- 自动丧失:因定居国外,并且取得外国国籍而构成要件
- 主动退出:自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
实践中,获准退出中国国籍的人士通常是为了解决国籍冲突,而仅有中国国籍的人士则不会获准退出中国国籍,以免产生无国籍人。对于定居在不承认或禁止双重国籍的国家且即将加入该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如果该国政府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可以向中国驻外机构申请《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领事证明》,表明当其获得外国国籍后中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不会产生双重国籍的情况。[8]
国籍的恢复
[编辑]根据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也就是说该外国人是丧失国籍的公民,只要没有重大犯罪纪录且财务纪录正常,一般可以利用申请恢复的方法,从而比较容易的达到取得中国国籍的目的,但外国身份则不得保留。这适用于曾经拥有中国国籍移民海外、以及华侨等,因为各种因素重新回国定居的需要[9]。
另一种途径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因当事人定居在中国且有税务和资债等利害关系尚未解决,故未在退出中国国籍时一并注销户籍,因此能继续使用原有的户籍和公民身份号码处理中国境内的事务。例如运动员赵常玲在加入哈萨克斯坦国籍后仍保留户籍,之后她曾凭户籍在长沙成功办理居民身份证,并试图以中国户籍办理公民事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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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公安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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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公安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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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公安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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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领事证明
双重国籍
[编辑]目前的《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根据《国籍法》第8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人,其申请经批准取得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根据《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上述条文的设置意在杜绝南洋华侨面临的多重国籍现象,但多重国籍相关的问题依然存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规定本国公民入外籍之后将自动丧失本国国籍的国家[11]。
历史背景
[编辑]“中国国籍”的概念始于清政府于1909年制定的《大清国籍条例》,该条例采用父系优先血统主义并且对双重国籍予以承认,这样做的原因是此前的1907年荷属东印度当局推行属地主义的国籍政策,要求当地华侨加入荷兰国籍,清政府通过该条例赋予当地华侨国籍身份以便保护华侨。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国籍法》沿用了清政府的国籍政策。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国籍法》采用父母双系血统主义,取消了先前外国人加入中华民国国籍须放弃原籍的条款,亦取消了中国人加入外籍会自动丧失国籍的条款。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华民国国民须“经内政部许可”方能丧失中华民国国籍[12]。
1955年,首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参加第一届亚非会议(万隆会议)期间,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以期解决印尼华人国籍问题,条约容许持有双重国籍的华人,在条约签署后20年内,成年时选择印尼国籍或中国国籍[13],这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承认一部分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但这些具有双重国籍的公民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其中一种国籍。随后,中国政府根据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这一政策与尼泊尔(1956年)、蒙古(1957年)、马来西亚(1974年)、菲律宾(1975年)、泰国(1975年)等邻国解决了双重国籍问题。这一政策于1980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1980年颁布的新《国籍法》开始执行以来,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成文法规定中国停止承认中国公民的其他国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时的说明,中国政府对于双重国籍问题曾一贯明确宣布“不承认双重国籍,鼓励华侨自愿加入侨居国国籍”,并称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曾明确宣布过:华侨在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且中国政府曾按照这一原则“同一些国家妥善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国籍法》中的规定即基于此原则。[14]
法理和执行
[编辑]按照法理,定居国外并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该法本来的存在目的是作为东南亚华侨,无法向国家申报自愿除籍之替代方案之用。虽然国籍法规定定居国外并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士是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如果此类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士没有向中国政府机构报告此情况,一般中国政府机构无从知晓此人的中国国籍已丧失。此种情况须符合“定居”及“自愿”两个要件,若非此种情况,中国国籍则不会自动丧失。此外,中国国籍法第3条中规定: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此处为不“承认”,而非不“允许”。亦即,中国政府对此类人士认定其为中国公民,而对其持有的他国国籍,则不予承认。
此外,国籍法第10条也规定了第2种非自动的丧失中国国籍的方式,即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此第2种方法局限于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外国的或有其它正当理由的人士,而不要求当事人拥有外国国籍,因此与第1种自动丧失方式不同。有些通过申请丧失中国国籍的人士,也会因为驻外机构和国内机构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国内的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注销已通过申请丧失中国国籍人士在中国的国籍信息。
中国政府对这种情况(特别是故意隐瞒自动丧失中国籍的情况)的主要应对措施是双重的。一方面,在国外,近年中国驻外使领馆在办理大多数与中国国籍相关的领事手续时,都会要求当事人出示未加入当地国籍的证明,以断绝已丧失中国国籍人士申请新的中国护照或其他文件的可能。另一方面,在中国国内,在机场等出入境口岸根据出入境记录进行排查,同时基层派出所也会留意此类人士。2003年公安部出台的《三十项便民措施》规定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要求,但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这也为部分外籍人士保留中国户籍与身份证提供可操作空间。2014年7月15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其中包括加入外籍后未注销中国户籍的情形。若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被发现已经获得了外国国籍,其中国国籍和户籍将被注销。[15][16]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外籍人士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要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属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中国官方表示该行为是“加强户籍管理”。但仍有一些国外定居并加入了外国国籍的人为保留中国户籍与身份证,继续享有中国户籍居民的权利而不办理住宿登记,实际上属于违法行为,一经公安机关发现将被行政处罚[17]。此外仍持有中国户籍的在国外定居并加入了外国国籍的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签证与居留证件前亦需要注销户籍[18]。
另外,有自媒体和海外中文媒体报道称,自2017年起,所有入境中国的14岁至70岁的外籍人士(包括已经加入外国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的人士)的指纹、虹膜、面相等人体特有的生物识别信息均需要上传至出入境管理部门,每次入境,边检工作人员都会进行严格审查。如果边检工作人员发现本人信息与公安部门对得上,意味着该人士并没有注销户籍。一旦被发现手持国外护照但未及时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士,从中国境内再次准备出境时将会被禁止出境,等到返回原居住地相关部门注销本人户籍后,才可被允许出境。然而在2017年6月,四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从未收到过相关通知,同时指出“外国人入境时留存指纹规定与限制持外国护照且未注销中国户籍者出境之间没有任何联系”[19][20]。同时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也没有限制取得外国籍但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的人士出境的规定。
加入外国国籍后已经取得中国签证者,若再度办理中国公民的出入境证件,例如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可能面临出入境法上的不利后果,以至于受到行政处罚[21]。中国驻英大使馆2018年11月发布《关于对恶意骗照行为的特别提醒》称,有一些已加入外国国籍,并持有中国签证的申请人非法骗取中国护照。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士,大使馆将对其证件进行注销,并宣布作废,持证人将会被拒签或是拒绝入境[22]。2023年1月13日,一名持美国护照和Q2字中国签证入境的张姓人士持中国居民身份证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澳门签注,被揭发其持有美国护照和中国签证后,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以“骗取出入境证件”对其作出罚款三千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3]。
相关倡议
[编辑]近年来,由于全球化趋势,加上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人才的海外大规模流动现象逐渐兴盛,曾有政协委员认为《国籍法》部分条文已不符合当前国情,因此建议对《国籍法》部分条文作出恢复双重国籍的修改,冻结部分权力保留双重国籍也是目前国际上的修法趋势。
早在1999年,中国12名政协委员就曾在政协第九届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撤销“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建议放开双重国籍规定。2005年,中国民主建国会也于当年的政协会议上提出党派提案,建议修改国籍法,讨论利弊后,应承认双重国籍[24]。2015年,再有政协委员提议修改《国籍法》,建议中国承认双重国籍支持运动员归化,以振兴中国足球的发展[25]。
在2016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广东省侨联副主席李崴建议删除《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此外他还在提案中设计,一旦《国籍法》进行修改后,则“拥有外籍的中国国籍者”,在中国境内不得享有选举、投票、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该提案也建议“仍具有中国国籍者,在入境中国时应使用中国护照[11]”,即规定中国国籍者必须以公民身份归国。而在2018年两会期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修改《国籍法》第九条为“如果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之后,不主动申请放弃中国国籍,则中国只承认该公民中国国籍,对其外国国籍不予承认[26]”。
据德国之声报道,对于中国是否需要重新承认双重国籍的问题,则依照其好处与缺点之间,存在正反不同观点。支持者认为,允许双重国籍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华裔、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还有优质外籍人士,增强民族凝聚力,也能收取这些外国税金,加上对于许多旅居外国的华人来说,拥有双重国籍既可以享有居住国公民的所有权利,又能够保留自己的中国人身份,留着人才以备不时之需。而反对者认为,双重国籍会让一些不良分子钻法律的空子,犯法后,一些犯罪分子可能逍遥法外,或获得从轻处罚;审理程序上的不同也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便于惩治。另外,如果承认中国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将使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对这些双重国籍人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上产生冲突。还有学者指出,在中国持有双重国籍的人(至少在中国境内如此)可以比仅具有单一国籍的人享有多种法律上的优惠条件,这样会造成公民之间在竞争方面的不平等[24]。
国籍冲突
[编辑]国籍冲突(Conflict of nationality),是指一个人有多个国籍或没有国籍的情况。拥有多重国籍称为积极的国籍冲突或国籍的积极冲突,无国籍的情况称为消极的国籍冲突或国籍的消极冲突[27]。
因各国国籍法规定不同,可能出现一人根据中国法律具有中国国籍,而根据外国法律具有外国国籍的情况,这种积极的国籍冲突在涉外婚姻和中国夫妇在外国所生儿童中较为常见[28][29]。积极的国籍冲突会导致实际的双重国籍的客观状态[28]。
现实生活中,具有如下情形中国公民可能会遭遇国籍冲突:
出生于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编辑]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出生于中国,只要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无论另一方为何种国籍,在出生时即拥有中国国籍。若儿童因为父母中另一方的血缘而在出生时获得他国国籍,则该儿童将涉及国籍冲突。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国籍冲突儿童,在取得相关的他国护照后,仍可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用于在中国出境[30]。
出生于外国的中国公民
[编辑]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在国外时即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未成年人在出生时有可能同时具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此类情况通常是因为其出生于属地主义国家,或者其父母一方为无外国永久居留身份的中国公民而另一方为外国公民所致,其属于不便持用护照的人员。因此如果其在外国,需要申请旅行证前往中国;如果在中国大陆,则需要申请一次性出入境通行证离开中国大陆[31]。以中国公民在英国所生子女国籍认定为例:由于英国国籍制度规定,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出生时父母一方为英公民或有英永久居留权者,无需进行登记或入籍程序即具有英国国籍,综合中国《国籍法》和英国国籍制度,中国公民在英国所生子女国籍认定如下表所示[32]:
情形 | 子女出生时父母情况 | 子女是否 具有中国国籍 |
子女国籍状态 | 前往中国 申办何种证件 | |
---|---|---|---|---|---|
一方 | 另一方 | ||||
1 | 中国公民 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
中国公民 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
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
中国公民 |
中国护照 |
2 | 中国公民 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
中国公民 同时具有 英国永久居留权 |
不获得中国国籍 |
英国公民 |
英国护照和中国签证 |
3 | 中国公民 同时具有 英国永久居留权 |
中国公民 同时具有 英国永久居留权 |
不获得中国国籍 |
英国公民 |
英国护照和中国签证 |
4 | 中国公民 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
英国公民 |
存在国籍冲突 |
同时成为中国公民与英国公民 法律层面上构成双重国籍,故国籍冲突 |
中国旅行证 |
5 | 中国公民 同时具有 英国永久居留权 |
英国公民 |
不获得中国国籍 |
英国公民 |
英国护照和中国签证 |
未定居外国但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编辑]由于《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且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未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的外国国籍,此时中国国籍也不自动消失。例如,中国公民以投资而非定居获得国外护照及国籍。2006年时一位持有以投资移民身份购买的几内亚比绍护照与中国签证的中国女子试图以几内亚比绍护照入境三亚,凤凰边检站认为此人非法入境,仅承认其具有中国国籍[34]。此外,也有中国人高价购买外国护照,例如一位中国商人曾向一间移民公司支付30万元人民币,购买几内亚比绍公民护照,但后来被揭发为假护照。[35]中国公民通过购买资产,取得外国护照并以“外国人”身份入境中国的行为扰乱了中国管理的正常秩序,因此中国公民购买的外国护照不但无效,持照人如果违法,也要被追究出入境法律的责任。[36]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
[编辑]《国籍法》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家工作人员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取得外国国籍,该外国国籍依照中国国籍法不被承认[37]。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38]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9],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许可或长期居留许可的国家工作人员人员将被撤职或开除,中国共产党员则会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港澳台地区的实施情况
[编辑]与中国内地不同的是,香港、澳门、台湾被认定为属于国境之内地区(即领土内),但分属于境外地区(即“海关境”外)[40]。三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但在行政上不归属中国海关及国家移民管理局管辖区,不受中国内地法律体系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虽从未管辖过中华民国目前的实控领土——台湾地区,但基于一个中国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等法律,将其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故法律层面上认定台湾居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简称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和香港居民与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合称为港澳台同胞,并供港澳台同胞在一定条件下申请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旅行证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2018年9月起,中国政府向在中国大陆地区定居半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发放与中国居民身份证相类似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41][42]。
在香港和澳门的实施
[编辑]根据《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法律并不完全适用于港澳特区,所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和变更的机关,入境事务处依法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也作了类似的安排,特区政府是具体的执行与裁决者,对于国籍认定的做法也会较为开放。特区政府所印制的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证书与中国公安部的版本在样式上并不一致。
港澳居民因此可以合法持有双重国籍的现象并不罕见。在香港及澳门移交之前,绝大多数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与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大部分澳门居民则持有葡萄牙护照或葡萄牙外国人士护照。由于主权和政权移交的缘故,现今很多两地居民均有除中国国籍以外的其他身份(如英国国民(海外),英国公民或葡萄牙国籍等双重国籍)。鉴于上述情形,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香港及澳门主权、政权移交之前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明确表示拥有中国国籍的香港及澳门永久居民可使用英葡两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43][44]
在香港的实施
[编辑]为了解决在1997年回归以前很多居民早就拥有双重国籍的实际问题,香港特区政府对国籍法的认定与执行方式,乃是将外国国籍视为外国签发的旅行证件,因此香港居民可以合法保留外国国籍(身份),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予承认。外国国籍所赋予的权利仅能于境外使用。香港高等法院在谢耀汉案中明确认定人大解释的效力,是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不适用于中国籍香港居民,使他们的国籍问题可以得到宽松的处理。
中国政府在1984年12月19日的《中英联合声明》备忘录中已经指出,根据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45]1990年波斯湾战争爆发时,香港华商林本宁正在科威特,由于他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伊拉克当局视他为英国人,不准他出境。中国大使馆为他开出他有中国国籍的证明,并帮助他撤离。[46]实务上视所有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香港居民为中国公民并可以申请回乡证,但主权移交后反而只有香港居民中的华裔才被赋予中国公民身份。
香港基本法要求只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才能担任香港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议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基本法对于香港立法会议员的国籍也有限制,第67条规定:“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又规定:“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根据《立法会条例》只有12个功能界别可供非中国籍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担任,实际上的法定上限仅有13.3%。[47][48]同时限制公职资格的香港法例规限外国居留权,却如未有规限如BN(O)护照一样没有“外国居留权”的外国护照,同时尽管中国不承认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外国国籍身份也不承认英国国民(海外)身份和“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但又在持证人参选立法会或公职时根据需要选择是否认可其符合没有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之条件[49]。
由于2020年英国宣布对BN(O)护照持有人放宽在英国的居留条件,引发部分亲共人士不满,因此在2021年1月10日,香港新民党立法会议员、行政会议成员、前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报章撰文,指中央政府正考虑采取反制措施。她认为内地或会终止出于历史原因对港人的特殊待遇,严格执行《中国国籍法》第9条,即禁止港人拥有双重国籍。她认为,禁止港人拥有双重国籍的做法毋须修改香港法例,其中一个可行方法或是就《中国国籍法》释法。议员梁美芬指,之前中央政府为了令港人对一国两制保有信心,故采取宽松措施,但现时英美对中国的态度出现变化,认为即使中央决定“揸正嚟做”亦只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外交回应,因为根据《基本法》附件三中,适用于本港的全国性法律《国籍法》,港人亦不可拥有双重国籍。梁指,若中央真的打算严谨执法,“想食两家茶礼嘅人就要自己拣啦(想吃两家茶礼的人就要自己选啦)”。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则指,当年香港回归之初,中央为了稳定局势和人心,才会使出宽松处理港人国籍的权宜之计,惟时至今日,其所衍生的问题亦逐渐浮现,加上有关做法本身不符合现行法律精神,亦逐渐引起内地人民不满,故以他所知,中央亦在探讨有关解决方案,特别是港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仍只与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挂钩,而非以国籍划分。他说,凡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便可享有本地参选和投票权,而立法会也允许最多20%议员持外籍身份,惟基于目前的“爱国者治港”原则,仍然容许港人具双重国籍或已不合时宜。他又指,香港目前有逾百万人持外国护照,加上英国为BNO扩权,而加拿大和澳洲等国亦有意向港人招手,降低入籍门槛。他最后说,若双重国籍问题仍未改善,或会恶化外部势力干预香港内务的情况,并估计当局对问题的大限最迟定于2047年,故一旦“50年不变”承诺期满,届时仍持外国籍人士,可能将一律按《国籍法》处理[50][51]。
2021年2月9日,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出席行政会议前见记者回应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就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的决定,指明除非有外国国籍人士,声明及获确认外国国籍,否则仍被视为中国公民,不享有外国领事保护;属于国际法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亦指出,在包括中国在内,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公民不会享有外国领事保护,有关安排是国际惯常做法[52]。
在澳门的实施
[编辑]葡萄牙在澳门政权移交前已经把葡萄牙国籍法伸延至澳门,1981年前出生澳门人士可凭借属地主义和血统主义获得葡萄牙公民身份,许多澳门居民(华裔或葡裔)因此获得葡萄牙公民身份,并可作为后代获得葡萄牙公民身份的依据。澳门特区政府视华裔人士持有的葡萄牙护照为外国签发的旅行证件,但在澳门、香港和中国大陆不受领事保护。对于土生葡人则需要选择国籍,如选择中国国籍则和华裔一样可保留葡萄牙护照但只会视为旅行证件。
相关权益 | 尚未选择国籍 | 选择中国国籍 | 选择葡萄牙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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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葡萄牙护照 | |||
申请澳门特区护照 | |||
申请回乡证 | 只有永久居民可申请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 | ||
在澳门享受葡萄牙领事保护 | |||
在中国大陆享受葡萄牙领事保护 | 回乡证入境 葡国护照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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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仅限中国公民公职 |
同时澳门基本法中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远较香港基本法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宽松,澳门基本法允许有外国居留权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行政会的委员、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且对澳门立法会议员的国籍没有任何要求。[53][54]对于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只要求在行政长官任职期间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同于香港将不具有外国居留权作为参选之前提。[53][54]
但有别于香港高等法院在谢耀汉案中的认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在2019年4月4日对第552/2018号案中对国籍法适用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释:澳门法院认为如果申请人事实上已成功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便可推知其已符合“定居外国”的前提条件,故限定性表述“定居外国”的含义已包含于“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内,不单独构成国籍丧失的条件;而在本案中应诉的澳门检察院认为适用于澳门的国籍法解释中“可持用外国旅行证件”的规定只适用于葡萄牙当局签发的护照和旅行证件。
对台湾地区居民的执行
[编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是台湾地区居民(台湾居民)的中华民国国民不能使用中华民国护照,而是主要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进入中国大陆地区。《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台湾地区居民的定义为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须由台湾居民申领,且申请人需提交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包括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如尽管从未在台湾定居但持中华民国护照的韩国华侨)在内,“未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但拟前往大陆,或需从国外直接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台湾人士”以及“持台湾身份证件但无法申请外国签证的台胞”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此外,台湾居民在特殊情况下,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2010年代,台湾居民从中国大陆出境前往俄罗斯旅游时,存在普通地使用“一次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台湾居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需向组团社或代办社报名交费,由“本人”到相关入境部门办理旅行证件,公安机构会发出“一次旅游有效的护照”[55]。同时,中华民国方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九条之一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其护照”,故该护照在返回台湾之前一般会被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
[编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为在国外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华侨,称为归侨。承继了中华民国华侨的概念,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允许双重国籍,已经加入外国国籍者,自动丧失华侨资格。在相关规定中,也规定国外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强制取消中国户籍。其主管机关为国务院侨务办公室,隶属于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归侨与侨眷的相关事务,由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负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旧有的华侨被细分为,外籍华人,华侨,归侨与侨眷四个大类[56][57],合称华侨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区分了华侨、归侨和侨眷,保护其正当权利[58],要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华侨委员会,并由国务院负责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称为华侨[59]。中国国务院规定,华侨需要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同时拥有居在国的长期居住证明,或长期居住事实[60],具备相关资格,就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申请取得华侨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规定,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强制注销中国户籍[61]。但中国地方政府经常忽略相关规定,让华侨可以非法保持其中国户籍,形成灰色地带[62]。
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继承了中华民国的华侨称法,在法律上保护华侨相关权益。为解决华侨国籍归属长期以来造成的问题,1955年万隆会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反对华侨的双重国籍,并与相关国家签定协定,取消华侨双重国籍,华侨需选择拥有居住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中之一。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侨,改称为华人。印尼为最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双边协定的国家,规定当时于印尼的所有华侨,在满18岁后,选择国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者,强制送回中国。
198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不能取得双重国籍。已入籍外国国籍的华侨,无法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要求保障华侨合法权益。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外定居的国民,要注销中国户籍。因此华侨无法保持中国户籍。2018年,上海市公安局引述上述规定,颁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要求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强制注销中国户籍[62]。
国籍变更统计
[编辑]中国大陆
[编辑]由于中国政府并未公开加入、恢复、退出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数据,以下列出来自中国统计局历次人口普查中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中民族为“入籍”的人数。值得注意的是,若为中国血统或没有中国血统但其族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的人士加入、恢复中国国籍则民族不会标识为“入籍”而是其所属的民族、其退出中国国籍前的民族或其被中国政府所承认地变更后的民族。
民族为“入籍”的人数 | 其中,男 | 其中,女 | |
---|---|---|---|
第四次人口普查[63] | 3,421 | ||
第五次人口普查[64] | 941 | 323 | 618 |
第六次人口普查[65] | 1,448 | 557 | 891 |
第七次人口普查[66] | 16,595 | 7,306 | 9,289 |
香港特别行政区
[编辑]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除非已向香港入境处申报,“香港中国同胞”即使持有外国护照也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入境处的国籍变更申请个案数目可视为循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失去中国国籍的数目。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
---|---|---|---|---|---|---|---|---|---|---|---|---|---|---|---|
加入成为中国公民的申请个案数目 | 30 | 240 | 251 | 409 | 360 | 560 | 702 | 1,342 | 1,719 | 1,840 | 1,567 | 1,541 | 1,295 | 1,263 | 1,219 |
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个案数目 | 0 | 23 | 135 | 82 | 69 | 53 | 29 | 13 | 74 | 16 | 18 | 8 | 9 | 13 | 15 |
国籍变更申请个案数目 | 2,281 | 583 | 67 | 54 | 60 | 72 | 49 | 108 | 49 | 64 | 52 | 65 | 94 | 119 | 152 |
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个案数目 | 2 | 50 | 92 | 83 | 114 | 67 | 94 | 95 | 6 | 91 | 94 | 94 | 76 | 67 | 52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
---|---|---|---|---|---|---|---|---|---|---|---|
加入成为中国公民的申请个案数目 | 1,274 | 1,477 | 1,458 | 1,689 | 1,631 | 1,534 | 1,805 | 1,638 | 756 | 1,233 | 1,497 |
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个案数目 | 5 | 11 | 3 | 5 | 8 | 3 | 4 | 2 | 4 | 11 | 4 |
国籍变更申请个案数目 | 95 | 135 | 137 | 134 | 200 | 161 | 170 | 289 | 209 | 332 | 210 |
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个案数目 | 119 | 106 | 112 | 109 | 129 | 160 | 188 | 207 | 299 | 426 | 342 |
澳门特别行政区
[编辑]由澳门政权移交起,澳门居民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选择国籍和申请变更国籍的统计数据如下:
加入中国国籍 | 恢复中国国籍 | 选择中国国籍 | 选择葡萄牙国籍 | 变更国籍 | 退出中国国籍 | |
---|---|---|---|---|---|---|
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 180 | 131 | 27 | 22 | 0 | 1 |
1999年12月20日至2005年12月31日 | 485 | 329 | 158 | 29 | 0 | 20 |
1999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978 | 525 | 2,166 | 56 | 4 | 71 |
1999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70] | 1,331 | 568 | 3,543 | 72 | 5 | 101 |
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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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 [2021-1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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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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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540章) (中文(繁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