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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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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Controlling Guns, Ammunition and Knives Act
状态:施行中
施行日期1983年6月29日
修正次数14
最新修正2020年6月10日
法规类别
改组前类别内政法规警政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1983年2月22日由内政部警政署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院总1187
  • 内政司法委员会于1983年4月28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1983年6月3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1983年6月7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1983年6月27日由总统蒋经国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1983年6月29日起施行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为中华民国规范人民使用枪炮弹药刀械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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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于民国72年(1983年)6月27日由时任总统蒋经国公布,其法全文 15 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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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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