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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盧安達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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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盧安達關係

中華民國

卢旺达

中華民國—盧安達關係盧安達語Umubano y’u Rwanda–Repubulika y’u Bushinwa斯瓦希里語Uhusiano ya Rwanda na Jamhuri ya China、法語:Relations Rwanda–République de Chine、英語:Rwanda–Republic of China relations),是指中華民國盧安達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2-1972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盧安達的相關事務由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駐法國台北代表處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共同管轄[1]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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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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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國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反對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盧安達

1962年7月1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吉佳利設立中華民國駐盧安達共和國大使館,但只派駐一等秘書暫代館務。盧安達則未設立大使館、派駐大使。

1965年9月15日,中華民國派駐大使

1971年11月12日,盧安達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但中華民國沒有宣布斷交。1972年5月13日,在盧安達的壓力下,中華民國與盧安達斷交。

1994年7月,中華民國政府捐款200萬美元援助盧安達難民,並於8月送交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美國委員會(The United States Committee for the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再由該會上交給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FF)全權處理。[2]

中華民國駐盧安達共和國大使(1962-19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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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任命 到任 遞交国书 免職 離任 外交衔级 外交職務
丁懋時 1962年8月1日 1962年8月28日 1965年9月15日 一等秘書 臨時代办
丁懋時 1965年9月16日 1965年9月16日 1965年12月14日 1967年8月4日 1967年8月15日 大使 特命全權大使
沈祖潯 1967年8月4日 1967年9月8日 1967年9月22日 1969年1月14日 大使 特命全權大使
管传埰 1969年1月14日 1969年2月21日 1969年3月7日 1972年9月20日 1972年5月13日 大使 特命全權大使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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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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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的兩國貿易額,金額美元[3]
年分 貿易總額 年增減 排名 出口至盧安達 年增減 排名 自盧安達進口 年增減 排名
2018 620,071 9.628% 200 425,051 64.692% 195 195,020 36.584% 184
2019 1,249,241 101.467% 186 498,709 17.329% 186 750,532 284.849% 161
2020 459,803 63.193% 200 271,524 45.555% 196 188,279 74.914% 173
2021 735,726 60.009% 197 361,807 33.250% 192 373,919 98.598% 171
2022 798,724 8.563% 194 286,425 20.835% 197 512,299 37.008% 165
2023 1,351,133 69.161% 187 327,561 14.362% 193 1,023,572 99.800% 157

2022年的兩國貿易項目如下:

出口至盧安達的主要項目為:網絡設備、機械設備、电机設備、塑料製品、光学器材或醫療器材及其零件、鞣制皮革染色劑、鋼鐵製品等。[4]

自盧安達進口的主要項目為:咖啡、皮革及其製品、寶石貴金屬、電機設備、紙漿及其製品等。[4]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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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在盧安達無臺商臺僑組織。[4]

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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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文件[5]
日期 簽署 備註
1963年10月16日 《中華民國與盧安達共和國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協定》 以下簡稱中盧
1965年5月26日 《中盧手工業技術合作協定》
1966年5月28日 《中盧技術合作協定》

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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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盧安達可以電子簽證落地簽證
盧安達護照英语Rwandan passport盧安達國民英语Demographics of Rwanda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中華民國需要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國民可至盧安達移民局網頁申辦電子簽證,或於抵達首都的吉加利國際機場時申辦落地簽證,停留最多30天。持肯亞烏干達簽發效期90天多次入境的「东非旅遊簽證」,亦可入境盧安達。[6][7][8]

盧安達護照英语Rwandan passport盧安達國民英语Demographics of Rwanda抵台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9][10]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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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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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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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6月29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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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駐館位置及聯絡方式.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2017-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2. ^ 公眾外交協調會. 中華民國基於人溺己溺之人道精神並響應聯合國蓋里秘書長要求全世界各國向盧安達難民施予援手之呼籲.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4年8月17日 [2019年2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5日). 
  3. ^ 中華民國進出口貿易統計.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國際貿易署. [202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 
  4. ^ 4.0 4.1 4.2 雙二組第三科. 盧安達(Rwanda)經貿檔 (PDF).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2022年6月27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年1月24日). 
  5. ^ 條約協定查詢系統. 中華民國外交部. 
  6. ^ 簽證及入境須知.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7. ^ 電子簽證資訊. 中華民國外交部. 
  8. ^ 落地簽證資訊. 中華民國外交部. 
  9. ^ 誰具備申請電子簽證的資格?.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0. ^ 我的電子簽證效期多久?.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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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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