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倉兒案
滿倉兒案,為明朝弘治九年(1496年)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起初案件是由於滿倉兒被販為歌妓而引起的一系列民事糾紛,但後來由東廠的參與和後來六部官員的反對,而成為一個政治打壓事件。此案亦是明朝中期宦官干政的一個表現。
过程
[编辑]案件審查
[编辑]弘治年間,千户吴能将其女儿满倉兒交給媒人。媒人賣給樂婦張氏,并欺騙她稱:“此女是周姓皇親家的孩子。”此後满倉兒又被轉賣給樂工袁璘。吳能死後,其妻子聶氏各地察訪并找尋到女兒滿倉兒。而滿倉兒怨恨母親賣掉自己,假稱其不是生母。而聶氏只好與兒子將女兒滿倉兒劫持回家。袁璘於是向刑部提出訴訟,而刑部郎中丁哲、員外郎王爵審訊并得知詳情。但因為袁璘話語粗魯,丁哲命人施加鞭刑,袁璘過幾天后去世。御史陳玉、刑部主事孔琦檢驗屍體后,便埋葬。满倉兒歸其母[1]。
東廠介入
[编辑]東廠宦官楊鵬的侄子曾經與滿倉兒通姦,於是他指使袁璘的妻子向楊鵬申訴冤案,且命令樂婦張氏認滿倉兒為其妹,并又命令賈校尉囑咐滿倉兒串供。媒人便稱聶氏之女先前曾經賣給周姓皇親家。於是奏章下發鎮撫司,判定丁哲、王爵等人有罪。又下交司法官、錦衣衛審判此案,并到皇親周彧家調查滿倉兒事,沒有找到。隨後命府部大臣與給事中、御史當庭審訊,樂婦張氏與滿倉兒遂透露真情。都察院遂上奏,丁哲因為公務行刑致人死亡,應判處徒刑。王爵、陳玉、孔琦以及聶氏母女應判處杖刑[2]。
刑部阻擋
[编辑]刑部典吏徐珪對此判決草擬感到憤憤不平,於是直接上疏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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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氏之女一案,丁哲已經審訊清楚。東廠楊鵬拷打聶氏,使其屈從誣陷,此致使鎮撫司也一同被蒙蔽。陛下命令司法官與錦衣衛會審,但官員又因畏懼東廠,不敢公開審問,以致朝廷審訊時才不能隱藏。滿倉兒誣告其母,卻只擬定為杖刑,而丁哲等人無罪卻反被處以徒刑,輕重顛倒到這一地步,這都是東廠威逼劫持所致。臣在刑部任職三年,看到審訊盜賊,多是東廠官員擒獲,有聲稱校尉誣陷的,有聲稱校尉替人報仇,有聲稱校尉接受首犯贓物而被迫順從或令旁人抵罪的。刑部官員明知內情,卻不敢擅自更改一字,這是所以天災怪異事情頻繁出現。臣請求陛下撤銷東廠,并在菜市口殺掉楊鵬叔侄、賈校尉以及滿倉兒。并貶鎮撫死官員到邊緣地區戍邊,晋升丁哲、王爵、孔琦、陳玉等人各一級,以洗清他們的冤情。那麼天意可以挽回,太平盛世也可到來。如果不取消東廠,也應舉薦謹慎敦厚的宦官,如陳寬、韋泰等人執掌,仍選拔一位大臣參與共同理事。鎮撫司審理刑事,也不應當由錦衣衛官員專任,并請求選拔在京各衛的幾人和刑部主事一名,共同處理。或者三年,或者六年更換一次,那麼巡捕官校,都不會再有作奸擅刑、誣陷無辜的人了。臣區區微身,左右前後都是東廠的人,禍定然不可避免。但是與其死在此輩小人之手,還不如死於朝廷。願殺掉臣的頭,實行臣的建議,并將臣的骸骨交給妻子兒女歸葬,那麼臣即使死去也沒有什麽怨恨了[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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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案
[编辑]明孝宗看過奏疏后,勃然大怒,命令下都察院拷問。都御史閔珪等人以所奏之事與事實不符而向孝宗請求治徐珪之罪。孝宗繼續責求詳情,眾臣紛紛上疏稱罪,遂被奪去俸祿各自不等。徐珪贖回徒刑后,貶為平民。隨後給事中龐泮稱丁哲等人的決議審查已經三個多月,牽連入獄的人也多達三十八人,請求儘早審查釋放。於是最終判決杖責滿倉兒,送入浣衣局执役;丁哲供給袁璘的喪葬費,貶為平民。王爵和孔琦、陳玉都贖罪杖刑后恢復原職[4]。
参考文献
[编辑]-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89):“先是,千戶吳能以女滿倉兒付媒者鬻於樂婦張,紿曰:「周皇親家也。」後轉鬻樂工袁璘所。能歿,妻聶訪得之。女怨母鬻己,詭言非己母。聶與子劫女歸。璘訟於刑部,郎中丁哲、員外郎王爵訊得情。璘語不遜,哲笞璘,數日死。御史陳玉、主事孔琦驗璘屍,瘞之。”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89):“東廠中官楊鵬從子嘗與女淫,教璘妻訴冤於鵬而令張指女為妹,又令賈校尉屬女亦如張言。媒者遂言聶女前鬻周皇親矣。奏下鎮撫司,坐哲、爵等罪。復下法司、錦衣衞讞,索女皇親周彧家,無有。復命府部大臣及給事、御史廷訊,張與女始吐實。都察院奏,哲因公杖人死,罪當徒。爵、玉、琦及聶母女當杖。”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獄上,珪憤懣,抗疏曰:「聶女之獄,哲斷之審矣。鵬拷聶使誣服,鎮撫司共相蔽欺。陛下令法司、錦衣會問,懼東廠莫敢明,至鞫之朝堂乃不能隱。夫女誣母僅擬杖,哲等無罪反加以徒,輕重倒置如此,皆東廠威劫所致也。臣在刑部三年,見鞫問盜賊,多東廠鎮撫司緝獲,有稱校尉誣陷者,有稱校尉為人報讐者,有稱校尉受首惡贓而以為從、令傍人抵罪者。刑官洞見其情,無敢擅更一字。上干天和,災異迭見。臣願陛下革去東廠,戮鵬叔姪並賈校尉及此女於市,謫戍鎮撫司官極邊,進哲、爵、琦、玉各一階,以洗其冤,則天意可回,太平可致。如不罷東廠,亦當推選謹厚中官如陳寬、韋泰者居之,仍簡一大臣與共理。鎮撫司理刑亦不宜專用錦衣官。乞推選在京各衞一二人及刑部主事一人,共蒞其事。或三年、六年一更,則巡捕官校,當無有作奸擅刑,誣及無辜者矣。臣一介微軀,左右前後皆東廠鎮撫司之人,禍必不免。顧與其死於此輩,孰若死於朝廷。願斬臣頭,以行臣言,給臣妻子送骸骨歸,臣雖死無恨。”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89):“帝怒,下都察院考訊。都御史閔珪等抵以奏事不實,贖徒還役。帝責具狀,皆上疏引罪,奪俸有差。珪贖徒畢,發為民。既而給事中龐泮等言哲等獄詞覆奏已餘三月,繫獄者凡三十八人,乞早為省釋。乃杖滿倉兒,送浣衣局;哲給璘埋葬貲,發為民。爵及琦、玉俱贖杖還職。時弘治九年十二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