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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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是香港一個示威活動,示威者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旨在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議事規則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與釋放被捕示威者[1][2][3]。
在示威期間,示威者多次高呼「黑警可恥」及「釋放盧偉聰」等口號,有部分人士到場後用鐵馬堵塞側門、投雞蛋、在外牆塗鴉、並掛上「釋放義士」直幅、拆去警察總部招牌字樣、用噴漆遮蓋閉路電視和閃光對著用攝影機拍攝的警員。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郭家麒、楊岳橋、譚文豪以及民主黨許智峰均有到場[4]。
法庭提堂
[编辑]- 1名43歲男子於於6月26日至27日期間,在警察總部警政大樓東翼側門外,襲擊高級警司麥文禹,損毀兩個閉路電視鏡頭、正門的玻璃門和玻璃屏,以及參與非法集結。被控襲警、刑事毀壞及非法集結共4罪。被告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後再承認襲警罪;而控方就刑事損壞罪,表示不提證供起訴,逐撤銷該控罪。2019年11月2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由裁判官香淑嫻判刑。
香淑嫻判刑時指,被告於事發時與數以千計示威者非法集結衝擊警察總部,案情十分嚴重,暴力程度也不輕,被告與示威者雖然不是要進入警總,但行為直接衝擊法治,故必須判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因此,就非法集結罪判他監禁八個月。而被告向高級警司麥文禹吐口水的襲警罪,香淑嫻直斥其行為屬「卑鄙、污穢、骯髒」及可能傳播細菌,行為更是對執法部門的侮辱及挑戰,加上被告有襲警前科,顯然未吸取教訓,故此罪須判監四個月,而刑毀玻璃門的控罪判監兩周,由於部分刑期可同期執行,最終3罪總刑期為10個月。另外並須於7天內賠償警方玻璃門維修費1,670元。[5][6]
- 2名男子因在2019年6月27日,在灣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香港警務處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各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2022年6月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兩被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批准兩被告以5,000元保釋,擔保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待辯方索取文件及申請法律援助,案件押後至8月9日再訊。[7]2022年9月19日,2人認罪,由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溫紹明表示,警總具有象徵意義,二人破壞警總較一般情況嚴重。但本案事隔3年後才提控,屬「不能解釋的延誤」,提到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僅20歲,若控方及早將案件帶上庭,或有其他判刑選項。裁判官又指,被告過去每天看到與社會事件相關的案件判刑,相信已承受巨大壓力。考慮到案件延誤多時,裁判官認為具特殊理由判緩刑,最終33歲紋身師判囚3個月,23歲滑板教練判囚2個月,但二人均獲准緩刑24個月和各賠償警方1670.4元。[8]
- 1名26歲地盤工人,於2019年6月26日在灣仔警署外參與暴動及毆打便衣警員,被控暴動,及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兩罪。後來棄保潛逃但被警方抓回,被加控一項不依法庭指定歸押罪。被告願意承認非法集結罪及不依法庭指定歸押罪,但否認其他罪名;經審訊後,2020年9月17日在區域法院由法官郭啟安裁定被告暴動罪名成立,至於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不成立,僅交替的普通襲擊罪成。2020年9月25日,郭啟安判被告入獄4年。
法官郭啟安表示,包圍警總是嚴重衝擊法治行為,警總作為執法機構,當晚包圍警總行動極具挑釁性及侮辱性,法庭須嚴重譴責,同時要告誡年輕人,切勿為政治主張或表達對社會不滿,就使用武力抗爭。 對法庭的裁決,警方表示歡迎,認為4年刑期有阻嚇作用,重申警方不會縱容暴力。至於一項被法庭裁定不成立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為何警方以警員口腔痱滋疼痛作理據,警方稱是基於證據,會再研究法庭裁定控罪不成立的理據。[9][10]
其後被告上訴,2022年8月25日上訴庭頒下判詞,上訴人聲稱於法律上是合法使用武力,情況包括自衛、保護他人、防止罪行、制止破壞社會安寧或行使公民逮捕權等,上訴人聲稱看見便衣警員推人、意欲打人及反抗別人嘗試把他制服,最後狀似衝擊警總。但上訴庭指,便衣警員當時身穿淺色衣服,與包圍警總的黑衣人截然不同。據上訴人指便衣警員是肆意攻擊示威者,上訴庭則指當晚的非法集結旨在針對警方及癱瘓他們的運作,於群情洶湧下已沒有守法意識可言,故指上訴人出手是要行使市民逮捕權,實在格格不入。認為原審法官根據案發時的錄影片段,經過客觀分析作出結論,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是欲向便衣警員「報復」而非「制服」,說法無可厚非,只是用詞略欠嚴謹。案發當晚的非法集結是以包圍警總和針對警方為共同目標,但原審法官卻裁定上訴人是因「報復」而襲擊便衣警員,報復跟針對警方是不同的,不可能被當成同一共同目的,加上上訴人當時並不知道對方是警員。辯方於原審時承認,在夏愨道與軍器廠街一帶早已有1個非法集結。當便衣警員被追打時,這個非法集結變成暴動。上訴人出手襲擊便衣警員,便加入了這個暴動,並因在閘口所見的情況下襲擊便衣警員,因而造成另1個暴動及參與其中。因此上訴人犯法是由他打出第1拳開始,襲擊雖然是本案的發端,卻與他是否干犯暴動沒有必然關係。經考慮後,認為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理據均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1]
參考文獻
[编辑]- ^ 6.26 逾千示威者再包圍警總 警凌晨清場. 立場新聞. 2019-06-26 [2020-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6).
- ^ 【626圍警總】涉襲擊警員 裝修工被控暴動准保釋. 頭條日報. 2019-10-03 [2020-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9).
- ^ 【逃犯條例】千人再夜圍警總 佔軍器廠街 鎖報案室、向天眼噴漆. 香港01. 2019-06-26 [2020-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9).
- ^ 【包圍警總】示威者堵塞出入口 掛「釋放義士亅直幡. 2019-06-26 [2019-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7).
- ^ 認向警司吐口水共3罪 警二代判監10個月. [2022-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8).
- ^ 【逃犯條例】無業男向警員吐口水認襲警罪 案押後明天求情及判刑 | 香港01
- ^ 涉 2019 年包圍灣仔警署淋紅油 事隔近3年兩男被控刑事損壞. [2022-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8).
- ^ 6.26 警總外|兩男認噴漆獲判緩刑 官:事隔 3 年提控屬「不能解釋的延誤」. [2022-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2).
- ^ 【修例風波】地盤工圍警總襲警暴動罪成囚4年
- ^ 痱滋警遇襲案 圍警總地盤工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 [2022-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6).
- ^ 【上訴駁回】涉襲警致痱滋破裂 建築工暴動等罪成囚4年上訴被駁回. [2022-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