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中華民國)
外觀
福州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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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市 省轄市(1946-1949) | |||||||||
1946年—1949年 | |||||||||
國家 | 中華民國 | ||||||||
面積 | |||||||||
• | 16.89平方公里(6.52平方英里) | ||||||||
歷史 | |||||||||
• 《福州市暫行條例》 | 1946年1月1日 | ||||||||
• 解放軍進佔 | 1949年8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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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屬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州市 中華民國連江縣 |
福州市,通稱福州(郵政式拼音:Foochow),簡稱「榕」,是中華民國在兩岸分治前所設置的福建省省轄市之一。亦是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前華南地區的省轄市。是南部地區交通樞紐副中心,是東南部地區交通樞紐中心,亦是閩地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
歷史
[編輯]中華共和國政府時期
[編輯]中華共和國元年,升福州為特別市,為第一次建市的開始,但是僅存兩個月。
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時期
[編輯]民國十五年(1926年)底至民國十六年(1927年)初,中華民國政府在福建省建立統治,便有設立福州市的想法。但由於那時福州城區人口還達不到設市規定的30萬人,所以動議被擱置。
民國廿一年(1932年),福州城區人口超過30萬,建市議題再次提上日程。因當時新任的福建省政府主席蔣光鼐不認同設市的必要,福州又一次未能設市。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福建省政府再次通過福州設市議案,並成立福州市政籌備處,歷任處長(主任)有林有壬、段志堅、黃曾樾等,他們的職務相當於福州市長。可惜這時正值抗戰時期,福州又遭日軍佔領,一直無法實現正式建市。
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福州正式設市,同時升為省轄市。轄區範圍東至東嶽廟(今福州第十中學)東端,西至洪山橋西端,南至倉山區跑馬場南端,北至屏山北端,同時也並不管轄傳統福州十邑的縣級地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