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凡爾賽條約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凡爾賽條約
協約國及聯繫國與戰敗國之間的和平條約[1]
《凡爾賽條約》英文版封面
簽署日1919年6月28日[2]
簽署地點 法國巴黎凡爾賽宮鏡廳[3]
生效日1920年1月10日[4]
生效條件德國和四個主要的同盟國共同批准[1]
簽署者同盟國
 威瑪共和國[1]

協約國
 法國[1]
 大英帝國[1]
 意大利王國[1]
 美國[1]
 日本[1]

大英帝國自治領

保存處法國政府[5]
語言法語英語[5]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凡爾賽條約
維基文庫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凡爾賽和約的簽署(The Signing of the Peace Treaty of Versailles)

凡爾賽條約》或《凡爾賽和約》(法語:Traité de Versailles;英語:Treaty of Versailles),全稱《協約國及聯繫國與德國之間的和平條約》(法語:Traité de paix entre les Alliés et les Puissances associées et l'Allemagne,英語: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Allied and Associated Powers and Germany),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戰勝的協約國和戰敗的同盟國簽訂的和約。協約國和同盟國於1918年11月11日宣佈停火,經過巴黎和會長達7個月的談判後,於1919年6月28日在巴黎凡爾賽宮簽署條約,這一條約的簽署標誌着第一次世界大戰正式結束。得到國際聯盟的承認後,《凡爾賽條約》於1920年1月10日正式生效。

在凡爾賽和約的眾多條款中,最具爭議性的一項莫過於第231條款。該條款迫使德國承認發動戰爭的全部責任。合約也限制德國的軍事能力,並迫其割讓領土以及支付巨額的賠款。在1921年時,德國所要負擔的賠款高達1320億德國馬克(爾後減免至314億德國馬克)。當時許多經濟學家(包含著名的約翰·凱因斯)都認為凡爾賽條約太過苛刻,賠款金額過於高昂並且容易產生不良後果。但是也有人反駁,例如法國元帥費迪南·福煦就認為凡爾賽條約所有條款根本沒有徹底瓦解德國發動戰爭的所有潛力,因此條約的簽訂並不是和平,而只是一場20年停協議而已。

由於山東問題(第156條將德國在中國山東的權益轉交予日本而非中國)和國內爆發五四運動等因素下,中國作為戰勝國沒有簽署該條約,但與德國另簽訂中德協約

背景

[編輯]

早在巴黎和會之前,法國、英國美國已經表明了對和會的不同目的。法國因深受戰爭傷害及對歷史上德國數次對法國的侵略主張嚴懲並儘可能的削弱德國;英國出於傳統的政策考慮希望能保持一個相對強大並在經濟上能夠自立的德國以保持歐陸均勢;美國則希望儘快建立一個能保證長久和平的體系並從該體系中獲益,同時主張德國進行戰爭賠償。

三個主要的協約國的目的是不相同甚至存在矛盾的,雖然三國都做出了讓步最終達成了一致,但結果是各方都做出了妥協但卻沒有任何一方完全達到了自己的目的。而德國沒有被徹底削弱也沒有得到安撫,這個結果預示着無論是對戰勝國還是戰敗國,以至於整個歐洲甚至全世界都是個不安定的因素。

法國

[編輯]

法國為戰爭付出了巨大代價,500餘萬軍民傷亡,而且西線戰場絕大部分在法國。因此法國希望能取得德國工業的控制權以補償自身損失。克列孟梭總理的觀點也概括了法國民意。

戰後法國軍隊迅速控制了魯爾工業區的重要城市如蓋爾森基興等,造成大批居民無家可歸,同時法國將該地出產的煤通過鐵路運至法國。德國鐵路工人組織了罷工來對抗法國佔領者,其中約200人被法國當局處死。

克萊蒙梭的主張可以簡單歸為以下:德國對戰爭中法國的損失(包括人員、財產等)進行戰爭賠償,將其軍力削減至不再對法國構成威脅,象徵性的懲罰德國軍國主義以使德國再也不能恢復到1914年以前的政治格局,當眾處死德國皇帝(在戰爭結束前退位並流亡至荷蘭)。法國收回亞爾薩斯-洛林,建立萊茵蘭非軍事區,甚至要在法德之間建立一個「萊茵共和國」作為兩國之間的緩衝國,由戰勝國瓜分德國的海外殖民地。將德國軍力削減至較低水準。同時他還希望簽訂封鎖德國海岸線的秘密條約,以便法國能控制德國的進出口貿易。因為這些嚴苛的條件,克萊蒙梭也得到了「老虎」的綽號。

英國

[編輯]

儘管英國本土在戰爭中未遭戰火,但仍有許多英軍士兵在戰爭中喪生,因此英國國內廣泛的民意仍希望嚴懲德國。英國首相戴維·勞合·喬治支持懲罰德國,但在具體措施上較法國為輕。喬治認識到,一旦法國提出的條件全都得到滿足就會成為歐陸的超級強國並破壞歐陸均勢,這和英國意圖維持一個均衡的歐洲的傳統政策相悖。同時喬治對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的「民族自決」政策感到憂慮,因為英國有龐大的海外殖民地。但他贊同簽訂秘密條約封鎖德國海岸線。

一般認為喬治希望在威爾遜的理想主義主張和克萊蒙梭嚴懲德國的主張中找到一條中間路線,但其政治地位相當微妙。喬治本人在贏得1918年大選時為迎合英國民眾提出了德國需為發動戰爭負責的主張,同時聯合政府中的保守黨也要求嚴懲德國以保證其不再對英國構成威脅。在這種背景下,喬治竭力主張提高英國在戰爭賠款以及德國殖民地的份額。他和克萊蒙梭因英法兩國都擁有龐大的海外殖民地,都不贊同「民族自決」政策。

同時喬治清醒的意識到過於苛刻的條件會激起德國強烈的復仇心理,這對爭取長期的和平局面不利。另外德國還是英國的第二大貿易夥伴,過分削弱德國的經濟同樣會使英國經濟受損,而他和克萊蒙梭都認識到此時的美國已經成為經濟強國,而且在未來也會成為一個軍事強國,所以「民族自決」主張在和會召開時被二者有意的忽略。

喬治的主張可歸為如下幾點:保證英國的海上霸權,瓜分德國海外殖民地以加強英國;削弱德國軍力至較低水準;德國進行戰爭賠償但不可過分以免激起德國的復仇心理;幫助德國重建經濟。

美國

[編輯]

在1917年4月美國參戰前後,美國國內盛行孤立政策,民眾普遍認為應及早從歐洲事務中脫身。因美國在一戰中通過貿易獲得數十億美元的貿易順差,並以此從債務國成為債權國,政府傾向於安撫德國並保證平等的貿易機會並順利收回戰爭債務。

在戰爭結束前,威爾遜總統就提出了十四點和平原則,該建議比英法兩國的條件都更寬鬆,更容易被德國民眾接受。

美國民眾普遍不希望再次發生世界大戰,基於此威爾遜總統感到過分苛刻的條款會造成德國的復仇心理,戰爭將無可避免。因此他提出建立國際聯盟以維持國際秩序,即國際社會提供保證以避免弱國遭到強國侵略。但歐洲強國普遍認為這種構想過於理想主義且不符合歐洲各國的實際。而且這種政策將會導致美國軍事力量過分捲入國際事務。

威爾遜意識到為了達到建立國際聯盟的目的,他的十四點建議需要做出妥協。而且他堅持「民族自決」政策,例如剛從一戰後的德國和俄國中重新獲得獨立的波蘭。同時他極力反對建立秘密條約,例如秘密軍事聯盟等。不過他同意要削弱德國軍力到一個較低的水準。

威爾遜的十四點建議具體如下:

  1. 公開的和平條約應該以公開的方式締結而成。
  2. 在各國領海以外的大洋和水域,有絕對的航行自由,不管是在平時或戰時都一樣。
  3. 盡最大可能地消除經濟障礙,並在所有同意接受和平及協同維持和平的國家之間建立平等的貿易條件。
  4. 互相充分的保證各國的軍備減少到符合保衛國家內部安全的最低程度。
  5. 各國對各殖民地的權利的主張,應該做自由,開明和大公無私的調整。
  6. 撤退現在在俄羅斯領土上的所有軍隊。
  7. 在比利時的佔領軍應該撤退,其領土應該恢復,並不得企圖限制她與其他自由的國家同樣地享有主權。
  8. 法國全部的領土應該獲得自由。被侵佔的法國地區應該歸還。
  9. 意大利和原奧匈帝國的疆界必須依照民族特性加以清楚的確定。
  10. 東歐人民按照民族自決原則建立獨立國家。
  11. 羅馬尼亞塞爾維亞門的內哥羅獨立。同時巴爾幹諸國的政治及經濟的獨立和領土的完整應透過國際條約予以保障。
  12. 鄂圖曼土耳其帝國各民族自決前途。
  13. 波蘭獨立,並獲得波羅的海出海口。
  14. 建立國際聯盟以保證國際秩序。

談判過程

[編輯]
由左至右,英國首相戴維·勞合·喬治、意大利的維托里奧·奧蘭多、法國總理喬治·克列孟梭,以及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

談判於1919年1月18日在凡爾賽宮鏡廳開始。1871年,德國取得普法戰爭勝利並統一德國後普魯士國王威廉在此舉行加冕為德意志皇帝威廉一世。來自38個國家的70名代表參與了談判。戰敗國德國、奧地利、匈牙利被排除在談判之外。俄國因於1917年和德國單獨媾和且布爾什維克取得國家政權,也被排除在談判之外。

從1919年三月開始,談判由五個戰勝國(英國、法國、美國、意大利、日本)政府首腦和外長組成的「十人委員會」主導,該機構組成複雜,矛盾重重,難以做出有效決定。談判過程中日本和其餘各國外長先後退出十人委員會,實際上只剩「四巨頭」,後意大利因對南斯拉夫阜姆(現里耶卡)的領土要求被拒絕也退出時,最終的談判由三大國(英國、法國、美國)的政府首腦,即英國首相喬治、法國總理克萊蒙梭、美國總統威爾遜把持,意大利首相維托里奧·奧蘭多的作用微乎其微。德國甚至不准參與條約討論。因為各國談判目標不一致甚至存在衝突,每個決定都是經過「不愉快的妥協」後才能達成。亨利·基辛格稱之為「美國式理想主義和歐洲式偏執狂之間的脆弱妥協」。

1919年4月29日由德國外長烏爾里希·馮·布魯克多夫-蘭祖伯爵率領的德國代表團抵達凡爾賽宮。5月7日德國代表團接受戰勝國提出的條件,內容包括將德國領土分割一部分給鄰國,戰勝國瓜分德國海外殖民地,限制德國再次發動戰爭的能力等。但因德國被排除在談判之外,德國政府認為以上條件不公並提出抗議,隨即退出和會。

6月20日以古斯塔夫·鮑爾為總理的德國新政府成立,在23日德國國會舉行的投票中支持接受條約者以237票比138票勝出,28日德國新外長赫爾曼·穆勒在和約上簽字。1920年1月10日國際聯盟宣告成立。

內容

[編輯]

總覽

[編輯]
約翰內斯·貝爾(德)於鏡廳簽署《凡爾賽條約》,其身前為各協約國代表。

1919年6月,協約國宣稱若德國不簽署條約,戰爭將繼續進行。菲利普·謝德曼領導的政府無法在內部達成一致,而其本人亦不願接受條約,故宣佈辭職。新政府領袖古斯塔夫·鮑爾發出電報,表示願意簽署,但希望去除第227、230和231條[註 1]。協約國方回應德國必須接受條約,否則其軍隊將於24小時內自萊茵河發動入侵。6月23日,鮑爾最終讓步,發出第二封電報表示德國將很快派出代表團簽署條約[6]。1919年6月28日,薩拉熱窩事件五周年紀念日,和約正式簽署[2]。條款內容大至戰爭罪行[7],禁止奧地利和德國在未經國聯批准下合併[8],歐洲主要河流自由通航權[9],小至將一本古蘭經歸還予漢志國王[10]

領土變更

[編輯]
條約簽署後的德國
  國際聯盟託管
  根據條約、公投或國聯要求轉移予鄰國

根據條約規定,德國失去了25,000平方英里(65,000平方公里)的領土和近7,000,000的人口,並被要求放棄在《布列斯特-立陶夫斯克條約》中獲得的領土及允許其保護國獨立[11]。在西歐,德國承認比利時對莫雷斯內特擁有主權,並割讓奧伊彭-馬爾默迪地區控制權。在轉交控制權六個月內,比利時將舉行公民投票以決定這一地區將歸屬比利時或回歸德國,並將結果上報國聯,接受國聯裁定[12]。為補償被毀的法國煤礦,德國將把薩爾煤礦的產出交予法國,並將薩爾的控制權交予國聯;十五年後將舉行公民投票以決定其主權歸屬[13]。條約還將1871年的《凡爾賽條約》和《法蘭克福條約》廢除,由此阿爾重新劃入洛林,並追溯至1918年11月11日,即停戰之日亦回歸法國[14]什列斯威-荷爾斯泰因的主權歸屬亦將由未來的公民投票決定(見1920年什列斯威公投[15]

在東歐,德國承認捷克斯洛伐克獨立,並將上西里西亞部分領土移交[16]。德國亦承認波蘭獨立,並放棄「該領土所有權利及頭銜」。上西里西亞部分領土被割讓給波蘭,而其餘領土歸屬則將由公民投票決定。國境的具體規劃將根據每個區域的投票結果及地理和經濟因素決定[17]。波森省(今波茲南)在大波蘭起義時已歸波蘭控制,今將正式歸屬波蘭[18][19]。根據歷史和民族因素考量,東波美恩將移交予波蘭,由此波蘭將獲得入海權,稱波蘭走廊[20]東普魯士南部地區的主權將由公民投票決定,而位於華沙和但澤鐵路線中間的索爾陶地區則不經投票直接交予波蘭[21][22]。根據這一安排,波蘭共由德國處獲取51,800平方公里(20,000平方英里)的領土[23]梅梅爾將移交協約國及其盟國,由其處置[24]波羅的海沿岸的但澤及其內陸地區(包括維斯瓦河三角洲)將歸予國聯,由其建立但澤自由市[25]

託管地

[編輯]
成為國際聯盟託管地的德國殖民地(淺藍)

條約第119條要求德國放棄其前殖民地主權,第22條則將這些領土轉變為由協約國控制的國際聯盟託管地[26]多哥蘭德屬喀麥隆被移交予法國;盧旺達及烏隆地被移交予比利時;德屬西南非被移交予南非;德屬東非被移交予英國[27][28][29]。作為對德國入侵葡屬非洲的補償,葡萄牙獲得位於前德屬東非莫桑比克北端的基翁加三角地區[30]。第156條將德國在中國山東的權益轉交予日本而非中國。日本亦獲得了赤道以北太平洋的所有德國領土,而赤道以南的領土則歸予澳洲(除德屬薩摩亞歸予紐西蘭)[28][31]

軍事限制

[編輯]

條約對戰後德國軍隊(國家防衛軍)的發展狀況做出了詳細和複雜的限制。這些條款旨在使國家防衛軍無法發動攻勢,並推動國際武裝解除[32][33]。德國將在1920年3月31日前充分解除動員,其總軍人數量不得超過100,000人,至多允許有7個步兵師和3個騎兵師。條約還對師及其支援單位的構成做出了規定,並撤銷了總參謀部的設置[34]。軍官學校被限制至3個,三軍各有一個,徵兵體系被廢除。列兵及士官隊伍將至少維持十二年,軍官隊伍至少25年,前軍官不得參與軍事演習。為避免德國產出大量培訓士兵,准許提前退伍的人數將受限制[35]

工人根據條約要求拆解一門重型火炮。

支持陸軍的平民官員隊伍被裁減,而警察力量亦被裁減至戰前規模,其增長水準同人口掛鈎;準軍事部隊被禁止存在[36]。萊茵蘭地區將被去軍事化,全區及萊茵河東側50公里(31英里)內所有防禦工事均將拆除且不得新建[37]黑爾戈蘭群島的所有軍事設施和防禦工事亦當拆除[38]。德國不得參與軍事貿易,所有武器的類別和數量受到限制,並不得生產或貯存化學武器裝甲車坦克及軍用飛機[39]。德國海軍只允許擁有六艘前無畏艦、六艘輕巡洋艦(噸位不超6,000長噸(6,100公噸))、十二艘驅逐艦(噸位不超800長噸(810公噸))及十二艘魚雷艇(噸位不超200長噸(200公噸)),並不允許擁有潛艇[40]。海軍總人數不得超過15,000人,這一數額包括艦上、海防、信號站、行政、其他陸上隊伍、軍官及所有級別軍人。軍官和軍士長數量不得超過1,500人[41]。八艘戰列艦、八艘輕巡洋艦、四十二艘驅逐艦和五十艘魚雷艇將被解除武裝。三十二艘武裝商船亦將被解除武裝並轉為民用[42]。第198條禁止德國組織空軍(包括海軍航空隊),並要求德國移交所有與空軍有關材料物資;而在條約簽署六個月內,德國亦被禁止生產或進口飛行器及相關材料[43]

戰爭賠償

[編輯]

第231條要求德國對「德國及其盟國之侵略行為」造成的戰爭損失和破壞負責[44][註 2]。此後的條款要求德國對協約國進行賠償,並於1921年建立「賠償委員會」,評估德國的資源狀況和賠款能力,聽取德國政府的意見,並決定具體數額。在此之前,條約要求德國賠償1,320億金馬克,以黃金、商品、艦船、股票及其他形式進行支付。賠款亦可用於承擔協約國佔領的費用及為德國購置食品和原材料[45][46]。最終戰爭賠償條目,賠款於2010年10月3日支付完畢,德國將一戰賠款全部還清。

擔保

[編輯]
萊茵蘭所在位置

為保證條約得到執行,萊茵蘭及萊茵河以東橋頭堡將由協約國軍隊佔領,為期十五年[47]。若德國未進行攻擊性行動,軍隊將分階段撤出;五年後將撤出科隆橋頭堡及魯爾河以北領土;十年後將撤出科布倫茲橋頭堡以北領土;十五年後剩餘軍隊將全部撤出[48]。若德國未履行條款規定,橋頭堡將立即被重新佔領[49]

各方反應

[編輯]

戰勝國的反應

[編輯]

法國認為自己沒有完全得到滿足,克里蒙梭在隨後的大選中下台。從整體而言英國對條約比較滿意,德國東部邊界得到了一定的安全,如波蘭的獨立和但澤自由市的成立。在某種程度上英國甚至認為條約對德國過分苛刻,這可能導致德國的不滿並成為未來的不穩定因素。美國認為條約是歐洲的麻煩所在,而且對德國過於苛刻。1919年美國國會投票決定拒絕簽署凡爾賽條約並拒絕加入國際聯盟

《凡爾賽條約》的主要目的是懲罰和削弱德國中國基於山東問題和國內爆發五四運動等因素下,最終沒有簽署《凡爾賽條約》,但與德國另簽訂和約

德國的反應

[編輯]

當德國了解到條約內容後,憤怒和屈辱感迅速在德國國內蔓延,德國人認為他們對發動戰爭未有責任而且他們已經戰敗,起初德國政府拒絕接受條約,德國海軍以自沉艦艇的方式表達對條約的不滿。

後來成立的威瑪臨時政府陷入兩難境地,總理菲利普·謝德曼被迫決定接受條約,隨後陸軍總司令興登堡稱德軍已無力再戰。1919年6月28日協約國向德國發出最後通牒,新成立的威瑪共和國總統弗里德里希·艾伯特決定接受條約。

隨後保皇派、民族主義者和前軍隊將領開始質疑條約。威瑪共和國的政治家、社民黨人、共產黨人、猶太人被他們視為叛國者,因為這些所謂的「十一月罪犯」是威瑪政權的既得利益者,也是他們刀刺在背傳說。這種論調在德國投降後具有廣闊市場,因為當時德國已經取得了東線的勝利並和俄國布爾什維克政權簽訂了布列斯特-立陶夫斯克條約,而西線德軍仍在法國和比利時境內。但實際上西線德軍的春季攻勢因給養不足而被迫停止,在批評者眼中這次失敗被歸罪於後方的罷工,尤其是猶太人。而他們卻忽略了交戰雙方已經捲入了總體戰中,前線的局部戰術優勢無法扭轉德國在戰略上的失敗。儘管如此,這種論點在德國國內仍引起了廣泛共鳴並被納粹黨作為宣傳。

德國對條約的破壞

[編輯]

戰後的德國經濟非常脆弱,只支付了條約規定的賠償金額中的一小部分,但即使這一小部分也給德國經濟造成了極大負擔並導致了近1/3的通貨膨脹(德國記者兼作家賽巴斯提安·哈夫納的著作《從俾斯麥到希特拉》筆下則描述當政的布呂寧政府實際上是刻意放任經濟失控來達成擺脫賠款的目的[50])。條約規定德國以礦產資源和工業設備賠償未能以現金支付的部分更激起了德國民眾的不滿。

以下是對條約比較明顯的違反:

評價

[編輯]
布列斯特和約中規定俄國將割讓的土地

一般認為雖然一戰西線戰事絕大部分發生在法國,法國因此遭受了重大損失,但克萊蒙梭的政策仍過分激進,對德國過分苛刻。而且條約是勝利者強加於失敗者的和平,是對德國的一種羞辱。時至今日史學界對此仍有不同觀點。

凱恩斯在其著作《和約的經濟後果》中說,這是「迦太基式的和平」,意即將戰勝了德國的法國比作與在布匿戰爭中戰勝了迦太基並將其徹底摧毀的羅馬。後來法國經濟學家埃蒂涅·曼托索在給凱恩斯的公開信中發表了他的不同觀點,並指出凱恩斯的戰後預言並未成真,如凱恩斯預言歐洲鋼鐵產量會下降,實際上1929年的產量較1913年增加了10%,凱恩斯預言德國鋼鐵產量會下降,實際上1927年德國的鋼和鐵產量較1913年分別增加了30%和38%,且1913年的數據包括了戰後德國割讓的領土。又如凱恩斯預言戰後德國國內儲蓄不會超過20億馬克而實際上1925年的數字是64億,1927年76億。凱恩斯預言德國在條約生效30年內無法支付高於20億馬克的賠款,曼托索稱在1933年至1939年間德國在重整軍備上花費了7倍於此數的金錢。

近來又有一種觀點稱德國在條約中獲益匪淺,如史學家格哈德·溫伯格在其著作《手邊的戰爭》中提到,由俾斯麥一手建立的德國政治體系不但未被摧毀反而得以保存,而且德國避免了戰後被戰勝國大規模軍管(特別是和二戰後的形勢對比)。

現在回顧一下,在1919年時德國其實取得了較五年前戰爭爆發時更有利的戰略態勢,尤其是德國的東方,原來在經濟和軍事上都不斷膨脹且親法的俄羅斯帝國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外交上孤立,內部紛爭不斷且捲入內戰的蘇維埃俄國。在南方,德國的前盟友奧匈帝國分裂為數個弱小的共和國,對德國的再次崛起已經無法構成威脅了。

英國軍事史學家科熱里·巴尼特聲稱,與德國所期待的一旦贏得戰爭後他們強加於協約國的和平條約相比,凡爾賽條約實際上是相當仁慈的。對比布列斯特-立陶夫斯克條約,俄國失去了1/3的人口,一半的工業,90%的煤產地以及60億馬克的戰爭賠償。巴尼特同樣認為德國在簽訂條約後的戰略態勢較1914年更好,以前在德國東方可以起到平衡德國作用的俄羅斯帝國奧匈帝國消失,而且德國和新生的俄國之間有波蘭作為緩衝。在西方只有無論是經濟實力還是人口都不如德國的法國和比利時。巴尼特還認為英法兩國應通過一種徹底摧毀俾斯麥一手創立的統一的德國並使其重新分裂為多個較弱小的政治實體的方式實現歐洲大陸的永久和平,只有這樣做才能徹底解決德國給歐洲帶來的麻煩,但英國並未達成自己參戰的目的。

如果不以現代的戰略或經濟角度思考問題,凡爾賽條約在德國人心中種下了仇恨的種子,隨後在納粹黨的培育下生根發芽,這也是希特拉一上台就開始明目張胆的踐踏條約(例如Z計劃)並贏得國內的一片喝彩的原因。史學家丹·洛林說,凡爾賽條約的連鎖反應引發了第二次世界大戰

其他觀點

[編輯]

史學界對凡爾賽條約削弱並羞辱德國的觀點有爭議,一些觀點如下[來源請求]

  • 凡爾賽條約中規定的裁軍委員會名存實亡,德國的戰爭賠償數額不斷減少直至幾乎取消,這筆財政負擔和受害國的戰後重建費用實際上從德國轉嫁到了受害國身上。
  • 與協約國相比,德國的經濟和工業潛力受戰爭影響更小。雖然德國在戰爭中也受到損失,但1919年時德國經濟較其鄰國的優勢比1913年更明顯了。
  • 一些對凡爾賽條約持正面意見的支持者們認為波蘭的建立使德國免受其最大的潛在敵人俄國影響。1920年的華沙戰役阻擋了布爾什維克主義向戰後虛弱的歐洲前進的步伐,特別是此時的德國正面臨着共產主義思潮的泛濫。
  • 戰後德國境內仍有以波蘭語為母語的少數民族聚居區,這種情況加劇了德意志帝國歷史上持續不斷的種族衝突。
  • 戰後德國保持了對巴爾幹諸國的比其東南方的鄰國更大的影響,而其他國家並沒有努力改變這種狀況。
  • 簡而言之,儘管德國在一戰中失敗了,但是仍然有在20年後再次主導歐洲局勢的能力。

註釋

[編輯]
  1. ^ 戰爭賠償章節。
  2. ^ 類似言辭亦在其他戰敗同盟國條約中使用,如《聖日耳曼條約》第117條(奧地利)、《特里亞農條約》第161條(匈牙利)、《納伊條約》第121條(保加利亞)及《色佛爾條約》第231條(土耳其)。

參考文獻

[編輯]
引注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凡爾賽條約前言
  2. ^ 2.0 2.1 Slavicek 2010,第114頁.
  3. ^ Slavicek 2010,第107頁.
  4. ^ Boyer et al. 2009,第153頁.
  5. ^ 5.0 5.1 凡爾賽條約的簽名和協議
  6. ^ Slavicek 2010,第73頁.
  7. ^ 《凡爾賽條約》第227–230條
  8. ^ 《凡爾賽條約》第80條
  9. ^ 《凡爾賽條約》第12部
  10. ^ 《凡爾賽條約》第246條
  11. ^ Truitt 2010,第114頁.
  12. ^ 《凡爾賽條約》第33及34條
  13. ^ 《凡爾賽條約》第45及49條
  14. ^ 《凡爾賽條約》第5部前言及第51條
  15. ^ Peckham 2003,第107頁.
  16. ^ 《凡爾賽條約》第81及83條
  17. ^ 《凡爾賽條約》第88條及附錄
  18. ^ Frucht 2004,第24頁.
  19. ^ Martin 2007,第lii頁.
  20. ^ Boemeke, Feldman & Glaser 1998,第325頁.
  21. ^ 《凡爾賽條約》第94條
  22. ^ Ingrao & Szabo 2007,第261頁.
  23. ^ Brezina 2006,第34頁.
  24. ^ 《凡爾賽條約》第99條
  25. ^ 《凡爾賽條約》第100-104條
  26. ^ 《凡爾賽條約》第22及119條
  27. ^ Tucker & Roberts 2005,第437頁.
  28. ^ 28.0 28.1 Benians, Butler & Carrington 1959,第658頁.
  29. ^ Tucker & Roberts 2005,第1224頁.
  30. ^ Roberts 1986,第496頁.
  31. ^ 《凡爾賽條約》第156條
  32. ^ Shuster 2006,第74頁.
  33. ^ 《凡爾賽條約》第5部前言
  34. ^ 《凡爾賽條約》第159、160和163條及1表]]
  35. ^ 《凡爾賽條約》第173、174、175及176條
  36. ^ 《凡爾賽條約》第161、162及176條
  37. ^ 《凡爾賽條約》第42、43及180條
  38. ^ 《凡爾賽條約》第115條
  39. ^ 《凡爾賽條約》第165、170、171、172和198條及表II和III
  40. ^ 《凡爾賽條約》第181及190條
  41. ^ 《凡爾賽條約》第80條
  42. ^ 《凡爾賽條約》第185及187條
  43. ^ 《凡爾賽條約》第198、201及202條
  44. ^ 《凡爾賽條約》第231條
  45. ^ Martel 2010,第156頁.
  46. ^ 《凡爾賽條約》第232-235條
  47. ^ 《凡爾賽條約》第428條
  48. ^ 《凡爾賽條約》第429條
  49. ^ 《凡爾賽條約》第430條
  50. ^ Von Bismarck zu Hitler. Ein Rückblick 中譯本第七章<興登堡時代>,p194, ISBN 978-986-6723-27-8
書目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