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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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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

特別行政區,簡稱特區,是指一個國家內為特別的目的、或區別於其他地方行政單位,而設立的自治地方或地區行政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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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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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
分類省級行政區
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
創建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創建時間1997年
數量2個[1](1999)
下級(香港)、堂區(澳門)(非政權性區域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有兩個相當於省級的特別行政區,即香港澳門,均位於廣東珠江口。兩地亦合稱為「港澳」或「港澳地區」

澳門原為中國明朝領土,後被葡萄牙所佔領;香港則原為中國清朝領土,後被英國先後割讓香港島九龍半島)及闢為租界新界)。兩地與中國本土分治的政治格局維持至20世紀後期。

由於香港新界地區的租期至1997年屆滿,衍生了香港前途問題。此時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故藉兩者之間開展了香港前途問題的談判。根據1984年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和1990年頒佈的《基本法》,香港主權由英國交還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2]。中國政府並在澳門回歸後,使用同樣的方法,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澳人治澳及高度自治。

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於大多數政務(除國防外交)實行高度自治,其國內法律基礎是基本法、國際法律基礎為《中英聯合聲明》及《中葡聯合聲明》。

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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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應因台灣問題,提出統一台灣後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構想。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該條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中保持不變,是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源

根據香港澳門基本法第十二條,特別行政區是在必要時得設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中國省級行政單位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目前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屬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 [3][4][5][6]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首長稱作為行政長官(俗稱「特別行政區首長」,簡稱「特首」)。港澳特區的官員必須分別由港澳出身的人士擔任。

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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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澳門法例香港人澳門人不一定是中國籍,而可以是英國籍、葡萄牙籍或其他國籍。任何國籍人士只需要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或澳門、通常居於當地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或澳門為永久居住地,即可以成為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7]

香港、澳門與中國內地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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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國大陸
國旗和區旗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國徽和區徽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憲法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認為聯合聲明已無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認為聯合聲明已無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司法首腦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部長
法律框架 基於英美法系香港法律 基於大陸法系澳門法律 基於社會主義法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行政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政府首腦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最高立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最高監察機關 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終審裁判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檢察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 香港警務處 警察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治安 香港警察 澳門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
軍事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貨幣管理機構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門金融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
貨幣 港元 澳門幣 人民幣
官方語言 粵語英語普通話 粵語葡萄牙語普通話 普通話
官方文字 繁體中文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葡萄牙文簡體中文 簡體中文
道路通行方向 左行右軚 右行左軚
對外事務 有限(對外交、防務等國家行為司法管轄權 全權
駐外機構 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中國內地海外
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臺灣
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外交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護照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護照簽發機構 入境事務處 身份證明局 國家移民管理局
奧運會代表團 奧林匹克運動會中國香港代表團 不設(亞洲運動會另設亞洲運動會中國澳門代表團 奧林匹克運動會中國代表團
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國籍法在香港澳門實施的特別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居留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香港居留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澳門居留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
實際管轄範圍
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

澳門半島氹仔路環路氹城澳門大學新校區

中國大陸海南島南海諸島

縣級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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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
分類林業行政管理機構
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
創建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創建時間1968年
數量1個(2015)
應用範圍四川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本級政府四川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下級臥龍鎮耿達鄉

除了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中國內地在地方行政上也具有名為「特別行政區」的單位,但其性質則與前者甚為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還設有縣級的韶山特別行政區、廬山特別行政區、雙湖特別行政區。

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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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四川省汶川縣臥龍特別行政區成立,同年7月改名四川省汶川臥龍特別行政區,與保護區管理局合署辦公。臥龍特別行政區是四川省的一個特殊政區,現有人口5343人,由臥龍鎮耿達鎮組成,行政區劃屬汶川縣,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管轄,但實際管理則是由四川省林業廳負責。臥龍特別行政區的轄區與四川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完全重合。

六枝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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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設立西南煤礦建設指揮部,負責六枝、盤縣水城等地的煤炭勘探、礦區建設工作。1965年4月29日,成立六枝礦區,礦區人民委員會駐六枝,歸貴州省管轄。1966年2月22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66)第119號文批准,六枝縣普定縣鎮寧縣劃出八個公社設置六枝特區,六枝縣復名郎岱縣。1967年底,西南煤礦建設指揮部從六枝遷到水城,將指揮部改為六盤水地區革命委員會籌備領導小組,六枝特區劃歸六盤水地區領導。

台灣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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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國以來,從未放棄對中華民國實控地區、即所謂「臺灣地區」的主權主張。該地區以臺灣澎湖群島為主體,有金馬東沙外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行政區劃體系中,大體沿用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的劃分。法理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台灣、澎湖列島劃為台灣省,其餘分屬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

1981年9月30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發表談話,進一步闡明解決台灣問題的方針與政策。表示「國家實現統一以後,台灣可以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建議由兩岸執政的兩黨舉行對等談判。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就葉劍英的談話指出: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在國家實現統一的前提下,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從憲法層面對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

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在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薛頓賀爾大學教授楊力宇時提出[8]

1992年10月12日,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指出:「我們將堅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即積極促進祖國統一。我們再次重申,中國共產黨願意同中國國民黨儘早接觸,以便創造條件,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逐步實現和平統一進行談判。在商談中,可以吸收兩岸其他政黨、團體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9]

鄧小平對於未來兩岸統一以後的政治構想,是以省級特別行政區的方式管理台灣,但台灣比香港澳門更具有自治權,如軍隊、外交、司法、政治制度等,被歸為鄧小平理論的一部份。確立政府的態度,首先尊重維持現狀,其次統治為基本路線。但這種構想當前則不為台灣民眾所廣泛接受。而依據2011年國立政治大學和2013年TVBS等機構所做的民意調查,皆顯示大部分台灣人支持「維持現狀[10][11]

2017年,根據台灣自由時報引述香港傳媒報導,有學者建議在廈門設立「台灣特別行政區籌委會」,來作為試驗「台灣特區護照」,以此開始漸進式的解決台灣問題。[12]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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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設立的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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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曾設置若種特別行政區,通常作為行政區預備改制前的過渡性區劃。大致可歸類為:

中國抗日戰爭期間,大日本帝國在中國扶植的傀儡政權亦有設置特別行政區劃。如河北省設置的真渤特別行政區真定行政區。此類行政區隸屬於,下轄。有當代研究者認為,「與相比,軍事色彩更濃」[13]:147

特別行政區 性質 後繼建制 設置年份 所在位置(地圖)
察哈爾特別區 建省前行政區劃 察哈爾省 1914
綏遠特別區 綏遠省 1914
熱河特別區 熱河省 1914
川邊特別區 西康省 1914
海南特別行政區 不適用[註 1] 1949
威海衛行政區 外國歸還領土 抗戰勝利後改為威海衛市,為山東省省轄地區 1930
東省特別區 九一八事變後,中東鐵路沿線地區被日軍滿洲國佔領 1924
陝甘寧邊區 地方武裝割據區域 1947年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國民政府認定為非法叛亂區域 1937
西藏地方 歷史文化或地理環境特殊 不適用[註 2] 1928

未設立的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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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金馬離島特別行政區:中華民國未來規劃走向中,曾出現六星計劃。200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候選人謝長廷認為各縣市的國際能見度都很低,依各地的行政區編制,地方的人才以及能力也不足,主張將臺灣分成六大地區(省或州),再加上澎金馬合併為離島特別行政區,中華民國的國際競爭力才能大幅地躍升。而另外前中華民國副總統呂秀蓮提出過「四省兩特雙首都」的規劃,其中也包括澎金馬離島特別行政區。但最終並未實現該計劃。

山地特別行政區:前中華民國副總統呂秀蓮曾提出「四省兩特雙首都」主張,是以河川流域劃分為北、中、南、東四個行省,設置山地與離島兩個特別行政區。但最終皆未實現該計劃。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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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荷蘭華裔商人楊斌向北韓政府建議在新義州效仿香港澳門建立「特別行政區」,北韓政府在接受有關建議後設立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希望效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國兩制模式建立對外聯絡的窗口。然而,特區改革未能如期完成,受到北韓政府任命的特區長官楊斌在上任之前,就因涉嫌逃稅等多個經濟罪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逮捕,並被判處18年有期徒刑。此後,北韓實質上放棄了該項目。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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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依預定計劃建省,1950年海南戰役後,海南特別行政區仍實際控制的南海諸島轉由高雄市代管,2003年名義上的《組織條例》正式廢止撤銷,海巡署目前接管防務。
  2. ^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時西藏已經宣告脫離清朝獨立,然而始終未獲清廷及後續的中華民國政府承認,至1951年中共解放軍開入西藏,獨立方告結束,雖然中華民國實際上已經無法統治中國大陸,但於法理上仍未變更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主張,也包括西藏(還包含昌都地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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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入門網站. [2017-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18).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 中英雙方 , 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北京. 1984-12-19 [2020-05-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9-28) (中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行使主權。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3. ^ 中國的行政區劃——省級行政單位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中央政府入門網站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人民網
  5. ^ 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條. [2015-09-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7). 
  6. ^ 澳門基本法第十二條. [2015-09-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26). 
  7. ^ 入境事務處:居留權. [2015-09-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5). 
  8. ^ 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設想. 1983-06-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23). 
  9. ^ 存档副本. [2019-0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8). 
  10. ^ 「民眾對當前兩岸關係之看法」民意調查 (PDF).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3-12-16). 
  11. ^ 最新民調 71%民眾希望台灣獨立. 蘋果日報.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13) (中文). 
  12. ^ 北京將發行「台灣特別行政區護照」?陸委會駁謬議. 台北: 自由時報. 2017年7月3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年8月1日) (中文). 
  13. ^ 傅林祥. 《抗战时期日伪河北省政区变迁》. 歷史地理(現名:歷史地理研究) (上海市: 復旦大學、中國地理學會). 2014, (2014年第1期): 142—153. ISSN 2096-6822 (簡體中文).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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