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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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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金是中国晚清及民国时的一种商业销售税,主要向商人和商品,按照货品价值高下而按率征收,有行釐与坐釐之别,最初创立是为了应付讨伐太平天国的军费开支。釐金和关税是当时中国政府两大重要收入来源,全国设有2,500-3,000个釐金税卡,税率各地不同,从10%-1%不等,晚清时每年全国税额多达1千4百多万至2千多万两,民国时则有7至8千万元。政府尝试在交通要道或商品产地征收单一厘金,或从产地或大型批发商征收釐金,执行抽釐的釐金局委员大多是候补官员或绅商,征收方式分督抚直接监督与包税制两种,进口货品则在缴交2.5%的附加关税子口税后,可以豁免于地方上釐金的征收。到1931年国民政府裁厘改统,废除釐金税。釐金被批评为阻碍商品的流通,并鼓励贪污中饱;但也有学者认为釐金有助扩大税基,减轻农民负担,是中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一环。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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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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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金”的命名,是因其名义上的课税基准是“”,即商品价格的1%[1]:410。釐金最初于1853年,由清朝江北大营军务大臣雷以𫍯扬州一带开征,1854年朝廷批准在整个江苏省征收[2]:206,各地官员为了筹措军费,亦纷纷开征[3]:160。到1857年,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实行抽釐。当时釐金收入主要供清军镇压太平天国之用,约占军费总开支的三份之一[2]:206郭嵩焘湘军时,依靠乡绅开办釐局,卓有成效。1859年郭嵩焘受命到烟台推行釐金政策,与乡绅共同开办釐局,却发生商民暴动,破坏釐局的事件,结果朝廷下令禁止乡绅管理釐局,以后任命地方官员和委员进行管理[4]:11

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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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60年代起,釐金和关税是清政府两大主要收入来源。1860年以后,外国商人在通商口岸缴纳2.5%的附加关税,即所谓“子口税”后,便可以免交国内的釐金[5]:217。1861年,户部尝试建立制度,监督各地釐金征收,但许多省都没有遵照申报征收情况[2]:206。由于征收釐金的税卡太多,难以管理;大臣骆秉章毛昶熙指出,有权征收釐金的应是省而非县。1864年8月,太平天国遭镇压后,上谕命令取消所有小税卡,并加强管理主要税卡,直至形势允许加以全部取消。其后陆续有上谕宣布下层地方官员不许征收釐金,因此在同治后期,许多税卡已经关闭,余下税卡也改善管理[2]:207,如江苏税卡减为254个,浙江减为316个[3]:167。平乱后军费开支减少,许多人要求取消釐金,主张最力的有都御史全庆,他指出朝廷没法控制釐金的征收,而且随着战事平息,也没有继续征收的必要,传统赋税足以提供财政收入;而广州等地的民众都越来越反对釐金[2]:206。支持釐金的有曾国藩、骆秉章、毛鸿宾郭嵩焘刘坤一等官员,他们争辩说釐金收入仍必不可少,只须制止其弊端而并非加以取消[2]:207

1876年,中英签订《烟台条约》,规定租界内免除釐金[6]:149。1877年,四川总督丁宝桢在征收食盐釐金时,设立了官运局来负责四川和贵州的川盐运输。官方对盐运的控制,使政府更容易向承购包销的持证盐商征收盐税,并得以废除四川和贵州境入的盐釐局卡。为了弥补贵州省因取消征收川盐釐金而造成的损失,四川省将其征收盐釐收入的一部分,直接划拨给贵州省。这项制度简化了政府对川盐釐金征收的管理,持证盐商销售食盐的成本也有所降低[5]:223。1887年2月,户部不满各省督抚征收各自境内进口鸦片釐金效率低下,决定由海关而非各省督抚来统一征收进口鸦片的附加釐金[5]:224

对于所谓“土药”的国产鸦片,户部于1890年要求各省督抚分别寄送每一季度征收釐金的账簿。那些土药釐金税额较大的省份,如广东、浙江和湖北等省,都服从户部命令,上报的釐金征收数额将被中央用于制定财政指拨计划。1890年6月,户部就口何提高各省土药釐金收入,与各省督抚协商对策。没有鸦片种植省份的督抚对此反应冷淡,他们认为对土药征收沉重的釐金税不切实际,由此引发的鸦片走私贩运将防不胜防。而云南、四川等鸦片种植大省的督抚也指出,向分散经营的小农征收高额鸦片税几乎是不可能的。一些督抚仍提出了增加釐金收入的方法。例如湖北省在宜昌府设立了专门的釐金局,负责管理对过境四川鸦片的釐金征收,因为四川出产的大部分鸦片要通过宜昌运入湖北。四川总督刘秉璋还向户部建议,取消各地设立的征收国产鸦片釐金的釐局和釐卡,而代之以对主要鸦片生产省份的主要批发商统一征税,商人在缴纳了这单一税之后,毋须再在其他省份支付过境釐金。这种方法有利于集中管理土药釐金的征收,并获得更多收入。户部很快下令江苏省试验“土药统捐”这种新的征收办法,1891年,江苏省在鸦片主要产品的徐州成立了土药统捐局,向商人发放许可证,对他们征收统一的鸦片税。在徐州缴付过这笔费用后,这些商人便不用支付任何过境税给其他釐金征收点,包括南京苏州上海的主要釐金局[5]:224。1895年甲午战争后,统一征收土药釐金的方法由户部从徐州、湖北等地推广到八个省[5]:226

1895年以后,清政府在艰难下尝试对白酒、烟草和糖统一征税,但受制于这些产品的生产规模较少,在1910年代,从直隶、四川、吉林奉天等白酒生产省份征收的釐金税,每省都不超过100万两白银[5]:227。釐金原则上属地方税,本来是归于地方的税收,清末时被中央调用,用作偿还外国借款[1]:408、59。1900年以后,中央政府将巨额庚子赔款分摊到各省,基本上失去了对釐金征收的控制,各地的包税制自此亦更为常见[5]:235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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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初年,釐金等流通税作为地方政府的财源,其地位仅次于田赋[7]:382军阀统治时期,为了支付沉重的军费,釐金有所剧增。如四川全省的釐金,在军阀统治时期较清末增加了20多倍;100元的杂货由成都运到重庆,有50多个釐金杂税的关卡,收100多元的捐税[8]:117。釐金本是地方政府的财源,而削减釐金换取海关税率提高,有助强化中央政府的财政权力,国民政府因而废止釐金的征收,将原先釐金部分的收入,按进口通关和货物出厂两个时间,在中央政府控制的地点进行征收。1928年7月1日在上海召开国民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确定盐税关税常关税烟酒税、卷烟税、煤油税、印花税厘金、邮包税及将来的所得税遗产税为中央所有的国税,大会通过了赋税司司长兼代理盐务处长贾士毅提出的先将厘金收归中央、待时机成熟再行裁撤,以及刘大钧提议设立并通过《裁厘委员会大纲》。[9]1928年7月15日召开裁厘委员会成立大会,商定裁厘时间及抵补事项。[10]1928年,国府公布《国内过境税废除条例》,废止釐金中的过境税约共5千万元[7]:382,为作弥补,中央同意地方政府征收“营业税[7]:383;同年划定国地税收方案中,釐金改作国家中央收入。但各省仍广泛照收釐金[11]:71,或在废止釐金的同时,普遍新设许多苛捐杂税[7]:383。为了换取日本的同意,按照与日本达成的谅解,国府自1929年初实施新税则,并规定在两年内裁撤釐金。1931年1月1日,国府裁撤釐金和类似的捐税。为了弥补裁釐的损失,政府于1931年初对棉纱、火柴、水泥等开征货物“统税”。到1934年,随着中央政府扩大控制范围,各地釐金大致废除[11]:71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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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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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金税率在各省之间甚至一省之内都不相同[12]:155。各省釐金税率,从1%至10%不等,税率最高的是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均达到10%,最低的是甘肃,只有1-2%。对于茶、糖、酒、烟、鸦片等类商品,还有许多特殊税率[12]:472。在江西和安徽,茶叶的釐金税率颇低,江西为1.25%,安徽为0.2-1.3%[3]:170。对于每100斤进口鸦片,除了征收30两白银的正常关税外,还要征收80两的消费税,即所谓“洋药釐金”[5]:223。督抚不会随意提高釐金税率,以吸引商人支付釐金。政府官员明白到,釐金税过高会适得其反,导致人们想方设法逃税。由于在国际市场面临日本茶和印度茶的竞争,茶叶出产大省的督抚被迫减少茶叶的釐金税。清政府父母官的思想也影响了釐金收入,户部在粮食歉收和饥荒的年份,经常减少甚至暂时取消针对米谷的釐金[5]:222

1870年至1895年间,每年釐金总收入稳定在1千4百万至1千5百万两的水平,到1903年达到1千6百万两[5]:222,到1908年增至2千1百余万两[12]:233。以1893年为例,釐金税额最高的省份是江苏省,占全国比例17.8%,其次则是浙江省,占12.3%[3]:179、182。对国产鸦片抽收的釐金总额,1894年有220万两,统一征收新的釐金后,1907年增至930万两。朝廷保留了370万两,其余分配给各省[5]:227。1920年代后期,全国釐金的收入约有7千万元[7]:382,也有估计多达8千万至一亿元[11]:71

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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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釐金总局名称并不一致,有叫釐金局(广西、山东、甘肃、四川、贵州)、牙釐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云南、湖北)、釐税局(陕西、河南)、税釐局(福建)、釐务局(广东)、釐金盐茶局(湖南)或筹饷局(山西)[1]:411。一般而言,釐金总局下设釐局,釐局下设分局,分局下设分卡[1]:412。各省釐金的征收,一般由釐金委员组成的官僚来管理。釐金委员受薪,独立于地方州县,而布政使则协助督抚来监督釐金的征收。充任委员的主要是候补官员(已具有为官资格,却在等候职位空缺的人)[5]:219,此外政府亦委任绅商执行抽釐[13]:280。例如,在湖南管理釐金征收的高级釐金委员,都是由巡抚任命的官员,而参与征收的地方士绅,则是从湖南釐金总区准备好的候选人中挑选出来的,这些士绅也受薪,比较廉洁[5]:219。1889年时湖南釐金总局人员,共计41人,委员占15人,委绅占26人[13]:280。为了激励釐金委员提高征税效率,督抚经常向户部推荐表现良好的人员。例如,武昌釐厂委员李有棻接任后,每年所收釐金从过去三十余年的年均二万两左右,倍增至45700余两,受湖广总督和湖北巡抚联名举荐,以示奖励[5]:222

对釐金征收的监督颇有成效。在各省直接征收釐金的官僚组织中,釐卡或釐局的委员,每月必须将当月账簿连同所收的釐金,一起送到监管“专局”。汇总这些账目后,监管“专局”于次月将账簿送往釐金总局核查。釐金委员任期一般不能超过三年,他们的账目还要接受下任税务官员的审计(即所谓“交代”)[5]:220。釐金征收的离任交代审计有一定成效。如1863年,江西省政府发现经理江西釐金的广东补用知州万永熙故意低报了收入,私扣罚金,还操纵白银与铜钱的比价以谋取私利,结果万永熙被革职,勒限赔缴其非法所得。由于下属和商人勾结而造成不足之数,釐金委员有时也要承担责任。例如,离任交代审计显示,广东省后沥厂隐漏验照银2千余两,尽管该漏税是由司巡串同商人造成的,该釐卡委员广东试用知县丁墉仍被参处,并被勒令如数赔缴。上级官员也可以利用市场交易情况来评估征釐的绩效。例如1883年,产茶和销路“均甚畅旺”[5]:221云贵总督思茅普洱这两个主要产茶区的茶釐收入下降表示怀疑,委派司局察核该釐局委员的簿记录,发现其中饱私囊。如果同一批商品通过两个釐局或釐卡,那么一个站点有意漏税会被另一个站点发现[5]:222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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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金是一种商品销售税[2]:206,有行釐、坐釐及出产地釐金之别,具有征商或通过税的性质[13]:282。坐釐即在销售地市场中所缴纳的落地税[1]:411,而在运输途中或转运他处出售的货物会被征税,有时同一商品会被多次征税[2]:206。外国商人或其代理,在持转口证通过釐金局时,为免因检查货物与转口证上记录是否相符而带来的长时间滞留,使自己能早能到达目的地,有时也会缴纳釐金[1]:410。釐金征收的对象,有跨区贸易的大批发商或行会,也有小生产商或零售商,而督抚盯着的是前一批商人。例如,1858年6月,甘肃省下令烟草商在兰州靖远这两个当地主要种植区成立三个烟草行会,以便烟草釐金的征收[5]:219

清政府尝试在交通要道或商品产地征收单一厘金[5]:225。1862年,全国釐金税务机关约有3,000处,税卡最多的省份依次是云南、浙江、江苏三省[3]:181-182。其后全国税卡数目维持在2,500-30,00个,仅江苏、浙江两省税卡就多达570个[3]:160。官员往往在交通要道,向大批发商征收釐金[5]:219,对食盐征收釐金就是实施此法。清政府设立釐金征收卡或釐金局,一般选择以下三种地点:一.某一大宗商品包装准备起程运输的地点;二.货物通过运输渠道中的某些枢纽节点,特别是主要水路运输的通衢要道;三.货物到达市场,准备分销给零售商之前存放的货栈。大批发商的大宗商品较难隐藏起来以逃避官员检查,批发商人也不常避开关键运输路线,以免大幅提高成本[5]:220

户部官员认识到,从产地或大型批发商征收釐金,并减少过境釐金局卡的数量,可以简化对釐金征收的管理和监督。1885年初,户部建议产茶省份仿效甘肃省,从种植地直接征收茶叶釐金,并取消所有国入沿途的茶叶过境釐金。理由是,在货物发运前征收釐金,可以减少征收中的监督成本。但主要产茶省份的督抚认为,这种做法在茶叶种植极为分散的省份不切实际。同样地,一些广东商人请求户部准许他们在香港成立一家公司,以垄断印度鸦片的进口,直隶总督李鸿章支持这项计划,奏称这将极大提高征收进口鸦片釐金的效率。但因外国鸦片商人反对,清政府被迫放弃这一计划。但官员都明白,对进口鸦片征收釐金[5]:223,在其整箱成批通过海关时征收,远比在其入境后分装运往各地时征收更为有效,故于1887年改由海关而非各省督抚来统一征收进口鸦片的釐金[5]:224。清政府对国产鸦片也统一征收新的釐金,具体方式是,对通过运输枢纽的鸦片总量征收统一税赋,分局每月向省内督办送缴账簿,然后每三个月向朝廷提交一次财务报告[5]:227

中央让督抚根据各省情况,决定如何妥善征收釐金。督抚往往直接监督釐金的征收,无法监督时则会采取包税制(即包缴或包办),以获得可靠釐金收入[5]:217。因此征收釐金的制度有两种,一是官征,一是商人包征。而商人包征,主要通过大商人或同业公会而实行[13]:282。督抚直接征税往往比包税更有成效。1861年,广东省将10个行业的釐金征收转给包税人,但那些包税人信誉欠佳,勒索当地小商贩,激起小商贩的抵制,罢市和拒交釐金,并向地方政府请愿,结果有6个行业的包税人无法履行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有3处釐金征收点则是由胥吏征收釐金,不受官员监督。1962年,广东省取代包税制,在省会广州设立了釐金总局,并从候补官员挑选委员到县市集镇去征收釐金。政府直接征收的釐金,占广东釐金的四份三左右,其余针对小商贩的釐金,则由富商包征[5]:218。由商人来征收釐金时,因其与当地利益关联,可能导致偷税漏税。例如,1880年直隶总督李鸿章任命官员代替天津的士绅来征收釐金后,年税收从2万两急增至6万两[5]:219。即使存在针对小商品的釐金包税合同,督抚在接到户部要求直接征收的命令后,也可以终止合同,改为直接征税。例如,为了协助湖广总督张之洞福建恢复售卖广东生产的食盐,1887年闽浙总督杨昌浚不再与福建食盐釐金包税商续签合同,而福建省的该项收入则由广东省提供。在釐金的征收中,包税制原不占主导地位,1894年以后则有所增加[5]:218

商人可以通过提高零售价格,把釐金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故很少抵制釐金征收[5]:220。有些中国商人会挂靠外商,以支付“子口税”这附加关税的方法来逃避釐金[5]:222。比较而言,北方由于地形平坦,四通八达,偷漏税较容易,而山陕云贵诸省山区最是方便逃税[3]:169

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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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釐金的抨击自始就出现,批评理由是釐金征取缺乏监督,鼓励贪污中饱[2]:206。有言釐金征收效率低下,偷税现象猖獗[3]:160。釐金亦被视为腐败的根源,因为抽釐会引起敲榨勒索[11]:71。抽税设关之初,征收颇为混乱,1861年御史陈廷经指出,各地所谓抽釐就是抽分抽钱,不分城市乡村,不分行商坐贾、资本厚薄,甚至连行人金眷随身携带盘川、包裹都遭敲诈[3]:166-167。釐卡中的官吏有些有半公半私的行为,私自进行交易[1]:62。也有地方土豪私立局卡,苛索商旅[13]:282。军阀时期,釐金为地方军阀提供财源,使其财政独立。釐金又被认为扼杀了资本主义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2]:207,釐金税对商人来说负担过于沉重,阻碍了商品的流通[1]:408,导致商品的滞销,影响工人和靠副业弥补家计的农民。广东的绸行工人,即曾以抽釐而蒙受损失,罢工抗釐[13]:283。釐金对本国商品的压迫,尤较洋货为重(外商支付2.5%的关税后,商品可以免付釐金)[13]:285。在西方列强尤其是英国眼中,釐金亦有碍自由贸易[6]:170-171

釐金税其实对地方财源来说是必要的[1]:407,对淮军、北洋海军,甚至对清朝国防来说都极为重要[6]:166。抽釐可以弥补清政府的财政赤字,筹措军费,减少对农民的榨取[13]:276。晚清时,农业负担已太重,釐金可以促使商人为军费开支作出应有贡献,若不收釐金,那只有增加土地税,导致农民不胜负荷。在1931年釐金取消后,土地附加税的确有所剧增[2]:207-208。釐金税又是清政府试图维新变革,进行近代化的努力中的重要一环,代表了晚清努力扩展其税收基础,企图建立现代国家[3]:160、20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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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滨下武志. 《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清末海關財政與通商口岸市場圈》. 高淑娟等译.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6. ISBN 9787214049582 (中文(简体)).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芮玛丽(Mary C. Wright). 《同治中興:中國保守主義的最後抵抗》. 房德邻等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 ISBN 9787500432586 (中文(简体)). 
  3.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刘光临. 〈傳統中國如何對流通商品徵稅──關於宋代和晚清商稅徵收的比較研究〉. 《台大历史学报》. 2013, 52: 145–249 (中文(繁体)). 
  4. ^ 小野泰教. 〈咸豐後期郭嵩燾的釐金政策與歷史背景〉.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1, 30.1: 10–13 [2022-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05) (中文(简体)). 
  5. ^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和文凯. 《通向現代財政國家的路徑:英國,日本和中國》. 汪精玲译. 香港: 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 2020. ISBN 9789882371316 (中文(繁体)). 
  6. ^ 6.0 6.1 6.2 冈本隆司. 〈近代中國的自由貿易和保護關稅——「裁釐加稅」的形成過程〉. 《新史学》. 2011, 22:4: 149–181 [2023-03-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06) (中文(繁体)). 
  7. ^ 7.0 7.1 7.2 7.3 7.4 岩井茂树日语岩井茂樹 (歴史学者). 《中國近代財政史研究》. 傅勇译.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ISBN 9787509722930 (中文(简体)). 
  8. ^ 陈志让. 《軍紳政權——近代中國的軍閥時期》. 北京: 三联书店. 1980 (中文(简体)). 
  9. ^ 柯伟明:“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新探”,《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第116-124页。
  10. ^ 《裁厘会议纪要》,发表于上海《银行周报》1928年第12卷第28期,第30页。
  11. ^ 11.0 11.1 11.2 11.3 Arthur N. Young(阿瑟·恩·杨格英语Arthur N. Young). 《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國財政經濟情況》. 陈泽宪等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中文(简体)). 
  12. ^ 12.0 12.1 12.2 Dwight H. Perkins(德怀特·珀金斯). 《中國農業的發展,1368-1968年》. 宋海文等译.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4 (中文(简体)). 
  13. ^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傅衣凌. 〈清末釐金制起源新論〉. 《明清社會經濟史論文集》.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82: 273–285. ISBN 9787101055849 (中文(简体)).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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