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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投票/您是否支持「上傳於中文維基百科的文件不得以來源不明為理由速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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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日期與時間是世界協調時間2024年11月20日12時16分按此更新

投票現已結束!
請勿再作任何投票或改票,否則會被視為廢票。

發起投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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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11年4月#提議:對於上傳於中文維基的圖片不得以來源不明為理由速刪(在「先前的討論」中),支持者雖然多於反對者,唯未能達成共識,故開投票。 發起人簽名--蘋果派.留言

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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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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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由2011年4月10日00:00至2011年4月23日23:59,以維基百科UTC時間為準。

投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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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投票人的投票資格為自動確認用戶資格,即以投票發起一刻計算 (2011年4月6日 (三) 21:54 ),在中文維基百科註冊滿7天,並有至少50次修改行為。
  2. 每人限投一票,不得使用傀儡參與投票,否則有關帳戶將很可能被封禁。有需要時會進行用戶查核
  3. 由於涉及修訂方針,故需支持比例達到或超過總票數的2/3方為通過,中立票不計入總票數。
  4. 投票無需給出理由,請不要在投票區發表反駁意見,意見請發表至討論區。

投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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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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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HW留言 - 貢獻2011年4月10日 (日) 04:18 (UTC)[回覆]
  2. (+)支持Anilro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04:36 (UTC)[回覆]
  3. (+)支持雞蛋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06:02 (UTC)[回覆]
  4. (+)支持冰霜葵 2011年4月10日 (日) 06:30 (UTC)[回覆]
  5. (+)支持,發起者自己支持。--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5:50 (UTC)[回覆]
  6. (+)支持--CHEM.is.TRY 2011年4月11日 (一) 03:57 (UTC)[回覆]
  7. (+)支持 - /我是Fumi@香港,要找我請用隔空傳音/ 2011年4月11日 (一) 06:07 (UTC)[回覆]
  8. (+)支持:別太嚴格!-- 小虎 Tiger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2011年4月11日 (一) 13:59 (UTC)[回覆]
  9. (+)支持:應給予時間驗證,這方面在共享資源反而都有作到。--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請加入條目質量提升計劃 2011年4月11日 (一) 16:14 (UTC)[回覆]
  10. (+)支持:速刪政策一定程度上給了管理員偷懶的理由,且不利於維基的「民主」;如果可以的話,甚至應該廢除「速刪」這條不合理的政策。因此投票支持。--痞子狒狒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8:54 (UTC)[回覆]
  11. (+)支持:速刪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需要限制和削減!--Xrdtj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0:27 (UTC)[回覆]
  12. (+)支持:過於苛刻和盲目的速刪讓維基百科顯得傲慢與疏遠!--Amazingloong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2:52 (UTC)[回覆]
  13. (+)支持:是否有來源和是否侵權沒有任何的聯繫。是否侵權是通過論證得到的,而不是單純的憑藉是否有來源就得出論斷。烏拉跨氪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4:39 (UTC)[回覆]
  14. (+)支持百元一用。--玖巧仔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22:27 (UTC)[回覆]
  15. (+)支持,有時不過是無心之失,卻被管理員刪去。-張子房 (煮酒論英雄) 2011年4月13日 (三) 06:51 (UTC)[回覆]
  16. (+)支持:這讓管理員大開方便之門,比氫彈還恐怖--Honmingjun--銘均 2011年4月13日 (三) 12:55 (UTC)[回覆]
  17. (+)支持:這可以更有利於防止管理員疏忽,真有版權問題可提刪。--Cylbf2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4:32 (UTC)[回覆]
  18. (+)支持:請管理員慎行。 -楷叔講古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09:14 (UTC)[回覆]
  19. (+)支持:該理由不應成為速刪理由。—t8 2011年4月15日 (五) 14:48 (UTC)[回覆]
  20. (+)支持:合理理由上面都說了。—User:Huandy618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08:32 (UTC)[回覆]
    (+)支持:首先不說快速刪除可能傷對於還不是十分了解規則的新人,對於所有來源不明的文件都快速刪除,總感覺很武斷!TheMaster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5:37 (UTC)TheMaster[回覆]
    ↑該用戶不符合資格,投票者必須在本討論發起時已為自動確認用戶,所以投票無效,但意見仍可供參考。
  21. (+)支持:體諒別人辛苦編輯Yen von Young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8:24 (UTC)[回覆]
  22. (+)支持:就算註明了,也可能是隨便註明,根本不能驗證,或者是真的註明,但網頁失效了,註明的牢靠性有限。--Danny.umd(對話頁) 2011年4月16日 (六) 22:26 (UTC)[回覆]
  23. (+)支持:支持,但以不清楚著作權授權規定者為限,且以模版註明之,若為明顯侵權者不在此限(我明明是引用維基百科的資料,還是被以侵犯著作權提告,就知道維基遭侵權的殺傷力)。TRA&HSR&BUS&MRT&LRT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09:00 (UTC) 每一自然人限一票[回覆]
  24. (+)支持:應盡可能避免傷害新手。--靖天子~北伐抗戰軍統局/請加入生物學提升計畫 2011年4月19日 (二) 11:24 (UTC)[回覆]
  25. (+)支持:不速刪,又不是不刪。 條目沒來源爲甚麼不搞速刪活動?--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21:15 (UTC)[回覆]
  26. (+)支持: 無來源的應先進刪除投票,以便讓他人協尋出處,或是協助判斷是否已為公有領域。除非是明顯侵權,例如在外部網站或圖書中有註明私有版權者(Copyright)。-P1ayer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1:06 (UTC)[回覆]
  27. (+)支持:無來源≠侵權。--RekishiEJ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03:42 (UTC)[回覆]
  28. (+)支持:取消無來源作為速刪的理由並不等於取消無來源作為刪除的理由。無來源速刪的話的確很容易傷害新人。--蝦米飛鴿傳書 2011年4月22日 (五) 16:58 (UTC)[回覆]
  29. (+)支持:Raicho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3:57 (UTC)[回覆]
  30. (+)支持: 刪除前至少應該先和上傳者討論。因為很多情況下,不熟悉的用戶會不知道如何填寫來源等資料。 --Xionglingfeng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6:49 (UTC)[回覆]
  31. (+)支持: 先討論再來刪除,能給上載用戶更多答辯的機會。討論之後還是來源不明的,仍然能刪除。毫無疑問侵權者仍然要快速刪除,何況誤刪的還能申訴、回復。--Jusjih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16:20 (UTC)[回覆]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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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對:想來想去還是反對,上傳檔案的來源怎說都很必要。一直以來社群的習慣,就一直延續下去。沒註明來源如果還有著作權則很容易引起糾紛,被原作者控告就麻煩。加上平日維基共享資源都有非查到來源不可的堅持,若非方針要求我可能怠惰反而懶得找來源,因此才不至於馬虎隨手就上傳檔案。有必要堅持。--俠刀行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09:45 (UTC)[回覆]
  2. (-)反對--UAL55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1:22 (UTC)[回覆]
  3. (-)反對,見討論--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18:17 (UTC)[回覆]
  4. (-)反對:此條現有方式本身的問題並不大,應把重點擺在如何給新進用戶更友善的解釋說明。-Alberth2 汪汪 2011年4月12日 (二) 23:53 (UTC)[回覆]
  5. (-)反對:看了雙方的討論,決定投反對票。版權要求還是嚴格點好,雖然慢些但是穩妥些。自由意志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09:57 (UTC)[回覆]
  6. (-)反對:-三十年河東 (留言) 2011年4月14日 (四) 09:14 (UTC)[回覆]
  7. (-)反對:難道連明顯侵權的來源不明檔案也要等數天供公眾下載後才能刪除?--Mewaqua (留言) 2011年4月14日 (四) 14:32 (UTC)[回覆]
  8. (-)反對:—Walter Grassroot 2011年4月14日 (四) 21:13 (UTC)[回覆]
  9. (-)反對北極企鵝觀賞團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04:31 (UTC)[回覆]
  10. (-)反對:來源不明與授權方式不明根本就是同義詞。 --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15:45 (UTC)[回覆]
  11. (-)反對,檔案的侵權很難查明,如果事隔多年就難於查清是否侵權。--Dingar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03:47 (UTC)[回覆]
  12. (-)反對,需要提出來源-- Jason 22  對話頁  貢獻  2011年4月16日 (六) 07:38 (UTC)[回覆]
  13. (-)反對:理由同1、4、5、10。--Onlim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4:09 (UTC)[回覆]
  14. (-)反對存在灰色地帶。--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4月16日 (六) 16:08 (UTC)[回覆]
  15. (-)反對:缺乏配套措施。-老陳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05:56 (UTC)[回覆]
  16. (-)反對: 慢慢來比較好,否則很容易引起版權問題或者被破壞者惡搞 Aoke1989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05:31 (UTC)[回覆]
    (反對):不利於維基百科長期發展與規劃。
    ↑該用戶投票無簽名或不符合簽名必須包含的部分,投票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如是註冊用戶請以「—~~~~」補充簽名後移除此標籤。
  17. (-)反對:理由同老陳Alberth2 汪汪。--數字人生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1:34 (UTC)[回覆]
  18. (-)反對:「速刪」是防範侵犯他人版權的第一重防線。保護版權及著作權是所有維基人的責任。--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2:53 (UTC)[回覆]
  19. (-)反對--Caiguanhao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8:22 (UTC)[回覆]
  20. (-)反對有人要輸打贏要。--地獄少女閻魔愛 地獄繪馬 2011年4月23日 (六) 05:39 (UTC)[回覆]
    這個理由太寬泛了,容易刪掉些有用的東西。
    ↑該用戶投票無簽名或不符合簽名必須包含的部分,投票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如是註冊用戶請以「—~~~~」補充簽名後移除此標籤。

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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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立,對於一些有價值的文件,應該進行討論,以儘可能保留。如果是價值不大的可以提速刪。--愛管閒事的Inspector六方會談核試驗2011年4月10日 (日) 04:24 (UTC)[回覆]
  2. 沒必要搞投票。--達師198336 2011年4月12日 (二) 09:48 (UTC)[回覆]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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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先閱讀上面的「先前的討論」

首先需要說明幾點:

  1. 目前掛上{{nosource}}的圖片是5天之後如果未補充來源才會被刪除,這與通常的速刪不同
  2. 掛上{{nosource}}的圖片都會提交到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
  3. 如何與commons的方針銜接?上傳到中文版的圖片轉移到commons後,如果來源不明仍然可能被刪除
  4. 對於第三方使用維基百科的內容以及出版維基百科的內容,來源不明的圖片可能會造成版權問題
  5. 不註明來源是否符合伺服器所在地的法律要求?
  6. 來源不明對於查證版權狀況可能會帶來問題
  7. 許多網站都要求使用圖片要給出來自其網站的來源,不給出來源是否有問題?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04:04 (UTC)[回覆]

(:)回應,逐一回應書生:
  1. 雖然與通常速刪不同,不過與刪除討論也是有所不同的。但是「來源不明」的刪除理據本身就是非常無理的,在先前的討論里我已經說過「因為沒有來源並不等於版權不清(清明上河圖等就是例子),而有來源(比如論壇)也不能保證版權就清楚。可以說來源和版權並沒有實質性的關聯」。
  2. 同第一條
  3. 維基各個系統的方針(只要不與基礎方針相衝突),互相是獨立的,中文本地方針沒有義務和其他方針銜接(正像其他方針不會顧及和中文維基百科方針銜接一樣)。中文版圖片也不會強制轉移到共享。
  4. 難道有您承認的來源(BBS、博克、愛好者網站),就不可能出現版權問題了嗎?當然不是,版權問題和來源無論正推或者逆推都沒有因果關係。
  5. 當然符合,美國版權法律,只對作者、著作時間、發表日期、著作類型等等相關,這要這些明確,絕對沒有人管你是「BBS」上下載的,還是書籍裡面掃描的。
  6. 可能會帶來問題不等於一定會帶來問題,而「速刪」只應該處理「一定會帶來問題」的東西。(而「來源不明」裡面的大量內容都是應該保留的,這點又與侵權討論不同,侵權大部分會被刪除)如有疑問應該付諸刪除討論,由共識決定。
  7. 要具體看網站是否擁有版權,現在維基上面的大多數圖像即便來源於某網站,該網站卻並不擁有任何權力(仍然以清明上河圖為例,估計這個圖片的大量來源都是愛好者網站,他們當然不擁有版權,實際上即便是收藏者也是不擁有任何版權的)

以上--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7:33 (UTC)[回覆]

(:)回應:當然不同,快速刪除是只要管理員看到馬上就動手刪除;5天後刪除則需要時間限制。--俠刀行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09:47 (UTC)[回覆]
(:)回應:以目前方針來看,對於來源不明來講是一回事。--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7:35 (UTC)[回覆]
(?)疑問那「來源不明」和「沒有註明來源」是一個意思嗎?--Noah~~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0:37 (UTC)[回覆]
(:)回應我說的是一回事。--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7:35 (UTC)[回覆]
來源的確與版權狀況並不必然聯繫,但是有來源至少能夠有查證的地方,如果來源處就有版權問題那麼一般就會提交刪除討論了。如果沒有來源,又如何查證呢?一張自由版權圖片轉移到共享資源是是遲早的事情,雖然沒強制轉移,但是也沒有強制不轉移,來源問題本地先解決清楚不是更好?「「來源不明」裡面的大量內容都是應該保留的」很難認同,可以說大部分都是很可能不能保留的。「維基上面的大多數圖像即便來源於某網站,該網站卻並不擁有任何權力」怎麼可能呢?來自flickr的圖片其flickr的用戶就很可能擁有著作權,來自美國政府的網站,更是會講明白其版權狀態。尤其是很多版權狀況難以確認的圖片,不給出來源很難判斷其版權狀況(有些即使給出來源甚至都很難判斷)一個例子或許是NASA的圖片,如果不給出來源,又怎麼知道這張圖片是NASA的PD圖片,還是NASA獲得授權使用的非自由版權圖片?(NASA網站上的許多圖片並不見得是PD的)每一張圖片都必定有個來源,可能是自己拍攝、製作,也有可能來自某網站,甚至也有可能來自某本書的翻拍,掃描,給出一個來源就這們難嗎?又如,自己拍攝的圖片,如果不給出來源,說是自己拍攝,誰又知道這是他自己拍攝的,還是其他網站上拿來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18:13 (UTC)[回覆]
(:)回應「維基上面的大多數圖像即便來源於某網站,該網站卻並不擁有任何權力」當然可能,看看我上傳的老電影,大都取自於愛好者網站,這些網站自然不能主張任何權力。你強求這個來源究竟有何意義?不明來源並不等於不明作者或者不明時間當然也並不是版權不明,如果的確有人認為有版權問題,可以提刪啊。這個投票不妨礙提刪。給一個來源不難,並不等於一定要給出來源,就像註冊一個帳戶不難,並不能強迫人人都註冊帳戶一樣。不給出來源的大都是生手(老手應該可以隨便給個連結),能不能對生手更加友好呢?最後不要忘記WP:善意推定,也就是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應該推定任何維基用戶都是出於善意的,都是誠實的。--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9:03 (UTC)[回覆]
清明上河圖》依然不是良好例子。《清明上河圖》清院本為台北故宮藏品,本應為公有領域之文物,「單純一張拍攝失去著作權的作品的相片不一定受美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但是在台灣,是以其他法律條文來繞過「公有領域」的規定,台北故宮對於「學術研究、發表論文或非營利之出版發行學術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除電子書發行以外之網際網路公開傳輸、網路廣告」等諸多項目皆可收取「權利金」,違反者會依法負賠償責任。收費辦法與授權費用表:《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文化創意)產品管理及收費規定》(Doc檔)。因此,我等應當慶幸伺服器不是放在台灣......另外,若不標示來源,可能會違反創用CC-BY以及維基接受但是更嚴謹的其他授權方式。諸位應優先考量協助基金會在美國避免不必要的版權法律風險,而非方便讓大家進行圖像上傳。至於「因為新手不知道要標明來源而被速刪」乙事,則應以加強宣導為輔。--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8:16 (UTC)[回覆]
(:)回應維基媒體基金會對於其他地區的附加限制一貫採取無視的態度,這是有先例的,參見英國國家肖像館訴維基媒體基金會。再說此於本投票似乎沒有聯繫呢。--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8:44 (UTC)[回覆]
前提例子不恰當,當然會影響之後的投票合理性。而創用CC-BY等授權限制是與此次投票有密切相關的。--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8:59 (UTC)[回覆]
(:)回應上傳頁面已經有作者一項用來保護「by」的要求,不過似乎仍然可以「作者不明」只要證明版權無疑慮即可。連作者都可以不明,更何況和版權沒有必然聯繫的來源了,來源為何就不能不明呢?不知道現在是否還有人熱衷於收集圖片,我以前有這個習慣,凡是看到的好的照片,就存起來。這些圖片很可能就是諸如「第一套人民幣」之類,若干年後,我如果想要上傳到維基百科該怎麼辦呢?從前的來源早就不記得了,但是這類圖片按照現有的收錄標準理應可以上傳到維基百科,屬於公有領域。不過如果苛求來源那麼我就沒辦法了。寫不記得當然是不行的了,要不然就謊稱「自己掃描」等等,要不然可以先上傳於某BBS,然後再引用這個連結作來源,書生自然不會找你麻煩了,不過這樣做究竟有何意義呢?--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9:33 (UTC)[回覆]

蘋果派對創用CC「姓名標示」的理解並不正確,根據《姓名標示,要標什麼、標在哪裡?(虎虎生風版)》(趙柏強,2010年3月27日,來自於創用 CC ─ Creative Commons Taiwan)一文指出,「如果你只是單純引用、重製散佈別人的著作,那麼記得標上:.......作品名稱跟授權人指定的網址,沒指定的話可以不放網址」。創用CC 姓名標示 3.0 的法律條款(English: Creative Commons Legal Code: "(iii) to the extent reasonably practicable, the URI, if any, that Licensor specifies to be associated with the Work, unless such URI does not refer to the copyright notice or licensing information for the Work")(華語 (台灣):創用 CC 法律條款:(iii) 「在合理實際可行的範圍內,授權人所指定與本著作相關之統一資源識別符,除非該統一資源識別符並非連結至本著作的著作權聲明或與關於本著作之授權資訊」)。所以說,如果原作者有明確要求「標示姓名與來源」,而轉載者卻沒有標示來源,這樣的轉載是侵權的。另外,也(:)回應一下蘋果派,如果你收集的圖片,你都記不得來源,那麼,你是否也記得原先的授權方式是什麼呢?圖片的創作年代你是否也記得呢?如果上傳者自己都分辨不清,這是維基能接受的高度法律風險嗎?另外,現在的相片具有EXIF資訊,雖然可以被修改,然而要是有人上傳的「自行拍攝」、「自行掃描」的相片,EXIF的型號卻經常在變,其他人可以「合理懷疑」是「非自行拍攝」。至於BBS的圖片,搞不好是二次加工後的惡搞圖,只因為帖子聲稱是「公有領域」,就能輕易相信,直接轉來維基?--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6:34 (UTC)[回覆]

(:)回應對於符合CC授權的標示,當然應該按照相干規定處理,但是絕大多數的圖片不是需要註明來源的這也是事實,不能因為有需要註明來源的圖片就強迫所有圖片必須註明來源,這是不合理的。我當然可以不記得來源,也可以不知道作者和準確時間,但是只要版權沒有疑慮就完全可以上傳到維基百科,清明上河圖的繪畫準確時間和作者都是不確切的,但是對於版權屬於公共領域並沒有疑慮。還是那句話,如果對於版權有任何疑慮請提刪,如果你懷疑這個圖像是BBS惡搞圖,當然也可以提刪,交由存廢討論定奪,不要忘記管理員百無一用是書生接受BBS作為來源,您這個說法再一次支持了我方論點。--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4:26 (UTC)[回覆]
我不曉得你跟書生有什麼結怨,但是某位管理員承認BBS的來源可用,並不意味著我就必須「理所當然的」同意管理員這樣的處理,蘋果派應該也很明白才是。吉米·威爾斯曾經因為檔案收錄的標準與社群「非常不一樣」而被解除管理權限,便是一個例子。至於你認為我的說法支持了你,我也不同意,因為剛好相反,我希望能再「加強」不合格圖片的速刪力度。你要是對圖片的相關訊息什麼都不清楚,甚至是年代也不清楚,那麼大家絕對有權利質疑你上傳的圖片是否是「公有領域」的圖片,你不能因為圖片「看起來」是在公有領域,就篤定它是公有領域。另外,只要你將Commons上的方針與指引全部讀通一遍,你就會知道這類版權問題,維基都是「從嚴認定」的,寧可盡量給出來源,而非都不用給來源。有一堆明顯有問題的侵權圖片,何必浪費「維基義工們」(這樣講一點也不為過)群體的寶貴時間,放在提刪頁面「慢慢地進行討論、慢慢地一個一個刪除」呢?萬一有破壞者利用 Bot 故意大量上傳侵權圖片,壓榨伺服器資源,而社群還是在「慢慢地討論、慢慢地刪除」,這對維基社群發展孰利孰弊?基金會最近很關心社群萎縮的問題,維基社群不想再遇到破壞者這些推陳出新的惡整,以及虎視眈眈的侵權訴訟官司。「應當站在維基社群的永續經營方向進行思考,而不是替自己上傳檔案的一時方便」。--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5:24 (UTC)[回覆]
  • (:)回應您在好幾件事上面都弄錯了。1,我和書生根本沒有任何怨恨,我們是在討論維基百科的政策意見當然可能有所不同,這和怨恨完全無關。2,接受BBS作為圖片來源並不只是書生一個人(只是他明確表明接受而已),而是這樣的圖片大量存在,無人以來源不明提出速刪,這是事實。3,任何人都可以質疑圖片的版權有問題,沒有人禁止提刪。4,維基百科絕對沒有任何政策寫明維基都是「從嚴認定」的,不知道您是如何得到這個結論的,相反,維基媒體基金會因為某些事件(參見英國國家肖像館訴維基媒體基金會),寧可惹上官司也不會退縮半步。5,破壞者的破壞一直存在,沒有證據顯示「來源不明」速刪與是否破壞有所聯繫,也並沒有出現伺服器資源嚴重匱乏或者存廢討論大量積壓的情況出現。6,維基百科是靠無薪志願者貢獻出來的,現在有證據表明新手編輯者流失嚴重,所以我們不能再容忍「苛責」來傷害新手,應該儘可能的保護和培養新手編輯群體,絕對不應該心存「寧可錯殺一千,不能放過一個」的思想,這樣的思想是十分有害的。--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9:32 (UTC)[回覆]

任意分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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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BBS的維基管理員,可以列出一份詳細的贊成名單嗎?只是講「不只是誰誰誰」云云,無法讓大家求證。另外,真的有人去求證過在Commons上真的無人以來源不明提出速刪嗎?如果有任何一項紀錄是以來源不明提出速刪成功,那這次投票是不是就可以關閉了?我要求的是有明顯版權問題的圖片應當快速刪除,而不只是提刪。只要Commons方針指引讀過,就可以知道上傳者需遵守「在伺服器本地」的版權法(例如1),並不是你所誤以為的「明文有規定」需從嚴,而是指方針的規範精神是朝著「從嚴處理」的方向。至於「英國國家肖像館訴維基媒體基金會」事件,那是因為「控方的在地國法規與被控方的在地國法規不同」,美國具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比如說:在台灣高喊「天朝趴踢下台」,並不會因此被天朝抓回去坐黑牢「吃飯噎死」),更何況那批圖片在美國(伺服器本地)已經進入「公有領域」,所以基金會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回應指控。而破壞者花招多樣,應當防範未然,而不是大開漏洞讓破壞者胡鬧。現在沒有的狀況,以後就不會有嗎?社群經營不是更應該從長遠來著手嗎?認為不應對新手苛責,需培養新手,這是基金會所期待的長遠永續目標。但是,並不意味著維基就理所當然的要降低條目品質標準,來迎合新手,這只會使維基「淪為百度化」。但是新手的問題仍然存在,所以,個人認為的正確作法,應該是招募更多維基人對Special:日誌/newusers的新用戶們進行教學輔導,幫助許多從未有一面之緣的人們早日脫離新手期(全方面的脫離,不只是「上傳檔案」)。一旦人人都能養成自發性的習慣寫上來源,以及對檔案能盡量描述完整。這樣,「檔案來源不明」此一問題就只會針對破壞者,而不是新手。--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05:49 (UTC)[回覆]
我只是認為BBS等(例如flickr)可以作為來源,但是其圖片的真實版權狀態還需要進一步認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3日 (三) 07:32 (UTC)[回覆]
我想問章·安德魯 你是否認為可以bbs之類的作為來源(即以此為來源就不算來源不明)?--Cylbf2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4:52 (UTC)[回覆]
  • (:)回應分段越來越長,只好再次分段,如果有任何不便,請原諒,也可回退。接受BBS作為圖像來源的維基管理員,我無法詳細列舉,不過反對的至今未見,以我自己上傳的經驗來看,大量來源於BBS、博克、愛好者網站的圖片大量存在,我自己上傳的圖片裡就占大部分(參見我自己的用戶頁)。我已經陳述過「維基各個系統的方針(只要不與基礎方針相衝突),互相是獨立的,中文本地方針沒有義務和其他方針銜接(正像其他方針不會顧及和中文維基百科方針銜接一樣)。」先今「明顯版權問題的圖片」在中文維基百科裡面的「文件存費討論」裡面大量存在,而不是您所說的「應當快速刪除」,來源不明並不比存費討論的問題更加嚴重,至少從最終刪除比例來講,來源不明並不會比存費討論更大。我舉出的「英國國家肖像館訴維基媒體基金會」只是說明維基基金會不會「從嚴處理」而已,如果媒體基金會為了避免自己被控告而「從嚴處理」那麼,「英國國家肖像館訴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案子可能會很不同。另外來源不明速刪真的能夠起到「對付破壞者」的作用嗎?有了這條速刪破壞者就會少嗎?從現在的狀況來看恐怕未必。但是比如第一套人民幣上百圖片的新手上傳者不是破壞者,就連編輯上千的「老手」也有被掛{{No source}}的經驗,他們也不是破壞者,反而是上傳沒有來源文件的破壞者十分罕見。另外新手在養成你所說的「自發性的習慣寫上來源」的習慣之前呢?他們就應該被無謂的傷害嗎?至少從現有的幫助系統「對Special:日誌/newusers的新用戶們進行教學輔導」的成效是十分低下的,如此看來您所說的「「檔案來源不明」此一問題就只會針對破壞者,而不是新手。」恐怕遙遙無期呢。另外取消「來源不明」速刪以後維基百科的質量就降低了嗎?我看未必,應當刪除的還是會被討論刪除,反而是諸如第一套人民幣的條目得到完善(我已經補充了大部分圖片,但至今為止仍然有少部分沒有找到),反而是提高了維基百科的質量呢。--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5:35 (UTC)[回覆]

任意分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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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對於沒有來源的圖片或來源不明的圖片(抱歉我還沒搞清楚這兩個是不是一個概念)可不可以等補齊資料後才予以傳到維基共享資源這樣呢?--Noah~~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9:19 (UTC)[回覆]
(:)回應沒有來源的圖片=來源什麼也不寫,來源不明的圖片=來源什麼也不寫+寫上諸如「不記得了」、「不明」和給一個大的域名,裡面某頁不明確等等,這兩個概念在實際上面沒什麼分別。另外維基共享資源仍然存在數以百計的「來源不明」的文件至今沒有被提起任何類別的刪除包括速刪。我就能舉出一大堆例子。可以搜索,裡面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所謂來源不明的。--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9:54 (UTC)[回覆]
我大概翻了一遍,未知物種的圖片占了多半,還有一部分作者不明的,只有少部分是來源不明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3日 (三) 07:32 (UTC)[回覆]
PS:目前中文版對待來源不明圖片與commons的做法基本一樣:commons:Category:Media without a source--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3日 (三) 07:33 (UTC)[回覆]
(?)疑問也就是說現在的做法是「5天後刪除」咯?那為啥還要為速刪(見到即刪除)投票呀?蘋果派其實是不是想說「不得以來源不明為理由刪除(即使5天之後仍沒有補充來源)」--Noah~~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0:04 (UTC)[回覆]
這個投票的名字很不好,很容易造成誤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3日 (三) 12:18 (UTC)[回覆]
  • (:)回應以上的對於投票本身的意見應當在投票冷靜期提出,我已經設置了3天的冷靜期,而且在顯著位置公告了。另外誰說速刪就是「見到即刪除」?參見Wikipedia:速刪#圖片及多媒體檔案,其中「F3. 所有未知版權的檔案和來源不明檔案會在提交5日後刪除。」明確列入速刪之列,這是一條正式方針。我作為投票發起人,反對的是以「來源不明」為理由速刪,而不反對以「來源不明」為理由提刪,也不反對以其他理由比如「未知版權的檔案」速刪。不明白這個投票題目有何不妥。--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4:38 (UTC)[回覆]

囧rz……冷靜……我一沒有說您的投票不妥,二也沒有對投票本身有任何建議、意見(一直都是「(?)疑問」標籤呀)。而是我一開始我就問過了「速刪」和「五天後刪除」是不是一個意思,俠刀行說:

當然不同,快速刪除是只要管理員看到馬上就動手刪除;5天後刪除則需要時間限制。

唉……我都暈了--Noah~~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6:04 (UTC)[回覆]

(:)回應我那句話不是針對您的回應,是針對「這個投票的名字很不好,很容易造成誤導」所說的。這個速刪,雖然給了5天寬限,但是和存費討論是不同的:5天寬限,是在5天內需要補充來源的,如果仍無來源,管理員就會刪除。而存費討論是需要大家討論是否需要刪除,即便沒有任何改變,而討論得到共識保留或者無共識保留都是可以保留的。也就是說只要「來源不明」的文件送往「存費討論」(也就是提刪)如果共識不需要來源就可以保留,那麼該文件就應該保留。這也正是速刪和提刪的最大不同。--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6:41 (UTC)[回覆]

任意分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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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為何投票區無法發表反駁意見,總之就在這裡發表了。一位反對者的反對理由是「難道連明顯侵權的來源不明檔案也要等數天供公眾下載後才能刪除?」,這很有趣,因為這位反對者下意識地加了兩個定語:「明顯侵權的」和「來源不明(的)」,顯然,這種檔案是因為「明顯侵權的」而被速刪,而不是因為「來源不明(的)」而被速刪的。「明顯侵權」不等於「來源不明」,不然這位反對者也不會加兩這個定語了。比如在上面那個人民幣的案例中,那幾張人民幣因為上傳者沒給明來源,而導致了「來源不明」,但它們卻是明顯不侵權的。存在有很多「來源不明」但是版權信息卻很明了、很可能不該被刪除的圖片。

WP:CSD F3:

它明確地定義了「未知版權」和「來源不明」兩類文件要速刪,所以,它事實上是兩條不同的速刪規則,卻被混淆成了一條(看來混淆這兩個概念的人很多)。而同時,這兩個規則還和F4:

有一定重複:比如對於沒有提供版權狀況的文件(同時它們當然也可以稱做「未知版權」的文件),應該應用F4的立即刪,還是F3的5日刪?它兩個都符合啊,為什麼應用了這一條規定,不用另一條?這很明顯是方針文字上的漏洞,規則制定的時候就有些混淆和草率。所以現在,如果刪掉F3、F4的「來源不明」,看看怎麼將「未知版權」和F4的合併,這樣應該是比較可行的。—t8 2011年4月15日 (五) 15:35 (UTC)[回覆]

雖然我跟蘋果派的意見有很多相左的部份,然而其實這樣反而可以澄清一些細節。也希望能夠對現行方針與指引的任何不足之處再多加完善,有規範可依循,以期推進社群。--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15:57 (UTC)[回覆]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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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意見 還不是自動確認帳戶,僅提意見。支持來源不明速刪,理由:
    1. 可供查證是維基的正式方針,文件也在此範圍之內:"維基百科內容的門檻,是可供查證,而非真實正確",即使你上傳的文件確實沒有版權限制,但也是需要根據的;## 速刪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杜絕侵權,如果有來源那麼任何人很容易就能判斷該文件是否侵權。--BB9z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09:34 (UTC)[回覆]
  2. (!)意見 還不是自動確認帳戶,僅提意見。反對來源不明速刪,理由:就算有侵權也應該給於足夠的時間讓其編輯者改正或者另尋其他不侵權的方式代替.速刪會導致新手對其失去動力--User:Q714182379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00:43 (UTC+8)
  3. (!)意見 投票違反正式方針WP:V(加入維基百科的內容須要發表在可靠來源中能被讀者查知,而不能僅由我們認定它真實正確)與指引WP:RS(但是大部分的時候他們並不記得是從哪裡取得的,因此這些資訊便沒有了可以查證的出處。對於這類型的資料而言,有一個可靠的來源出處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如果其來源出處不能被證實的話,那麼任何人皆可以刪除或是對該資訊提出異議。),是無效的投票。提供來源是上傳檔案者不可推卸的責任,來源不明的材料應被積極地移除,除非有人可以為它註明來源。保留來源不明的檔案才是在「做對維基無益的操作」,維基百科是百科全書項目而不是跳蚤市場,請投票發起人自重。--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5:46 (UTC)[回覆]
  • (:)回應以上兩位反對意見:首先既然承認BBS等來源合適,請問這些來源符合「可供查證」方針嗎?是不是應該一視同仁將這些來源的圖片一律提交速刪呢?另外取消速刪,並不是取消提刪。--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4:40 (UTC)[回覆]

-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4月20日 (三) 14:51 (UTC)[回覆]

  • (:)回應「否則這些內容可被移除」並不是「一定要被移除」,更非「一定要被速刪」。另外一個圖片本身就帶有很多信息,比如一種電影海報往往就帶有出品人、時間等等,往往這張海報就可以當作某些條目的可靠來源。(以前有過關於配音員的討論,有些人主張屏幕截圖,可以當作可靠來源),如此來說更不需要什麼別的來源就可以滿足「可靠來源」的方針要求了。另外這一條方針從來就不是速刪的標的。--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9:25 (UTC)[回覆]
(:)回應:「維基百科內容的門檻,是可供查證,而非真實正確」這一句話已經說得非常清楚明確了。你不能夠說「這張圖片是真的是真的是真的」就跳過「舉證來源」這責任。證實圖片擁有可靠的出處,除了可以避免版權上的問題,同時也是驗證圖片正確性重要的一環。連基本門檻都達不到的圖片與檔案,不速刪留下來做什麼?圖片上的信息只是圖片上的信息,好比File:Planetary system Gliese 581 Artist's impression.jpg,沒有來源根本沒人有辦法驗證這張圖片是說系外行星格利澤581c還是火星與太陽。又例如這張圖File:Tvb-broadcast-drive-1970.png,如果沒有來自香港電台的可靠來源,單從圖片上的內容,請問又可以怎樣驗證出這個建築是 TVB 在七十年代時使用過的?--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14:44 (UTC)[回覆]
  1. (!)意見「來源不明」本身帶有「不確定」的性質,不能用作判斷依據。 如果「來源不明」都可成為「速刪」的理由,那還有道理可言嗎?這等同於在尚未確定是否有罪時就先把人殺了。這屬於根本不能允許的惡劣行徑,否則「莫須有」將成為一種罪名。對於這樣的基本常識,中文維基百科怎麼居然會淪落到要用投票的方式來支持的地步?投票方式(除非是那種信息完全透明公開的全民公投)不適用於解決這類屬於基本原則性質的問題,因為想讓投票的提案通不過的技巧太多了,這就給少數人混淆視聽並藉助局部多數的力量去顛覆公理創造機會,達成他們的特定目的。--chehw 2011年4月21日 (四) 07:52 (UTC)
(:)回應:究竟是來寫百科還是要當大法官?請不要偷換概念。維基百科一向對「不確定」的內容持不寬容態度。如果一件事的準確性存疑或根本無法提供可靠來源,最好的做法就是不要讓它出現在維基百科之上,WP:V與"Zero information is preferred to misleading or false information"說來說去就是這一點。維基百科上不存在什麼所謂的「基本常識」,即使是要寫 1+1=2 這一類的條目,一樣也要舉引可靠來源,說「對於這樣的基本常識,在中文維基上編寫居然還要引用一堆來源」這樣的東西來對抗行之有效的方針是不可取的。--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14:44 (UTC)[回覆]
  1. (!)意見:請注意一點,圖片與檔案有別於文字資料,是無法放在Google上直接搜尋的,因此制定比文字條目更嚴格的速刪標準是非常合理的,檔案的來源絕大部分時候只能靠上傳者來補充,上傳內容到維基百科要舉引可靠來源本身就是維基的基石方針,如果上傳者連這最基本的一點都無法做到,檔案被速刪絕對是合情合理的。--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14:49 (UTC)[回覆]
(:)回應:因為無法驗證檔案的真實性與版權狀況,所有來源不明的檔案與圖像都需要刪除。一張圖片如果可以被驗證到真實性,那麼它一定有一個來源,就是這麼簡單。--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15:14 (UTC)[回覆]
(:)回應:感覺Abingor似乎很會給別人扣帽子。有幾點要澄清一下:(1) 我上面是用「罪責「不確定」不能作為殺人的理由」,和「來源」不明」不能作為速刪的理由」做類比,是以類比的方式來更說明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如果Abingor認為有偷換概念,請明示。 (2)abingor所說的「維基百科一向對「不確定」的內容持不寬容態度」這一斷言中的「不寬容」與「速刪」是否等同?如果不等同,則不能作為「速刪」的論據,否則有偷換概念的嫌疑。 (3)abingor所說的「1+1=2 這一類的條目,一樣也要舉引可靠來源」那是屬於「依法」的範疇,「舉引可靠來源」和我們當前討論的「速刪」無關,有偷換概念的嫌疑,請不要轉移視線。因為而當前的討論的是一個「立法」的範疇(制定規則),要充分考慮到確立的規則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由於「來源不明可速刪」可導致「莫須有」的罪名出現,因而法理上講是絕不能接受的。--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04:22 (UTC)
(:)回應:然而事實是「來源不明」本身就是「未達維基百科內容准入門檻」的情況(按照你這比喻這根本就是「罪」了),放到法庭上的比喻這根本就是「罪名成立」。不寬容在這個情況下當然等同於速刪:「你不能夠說『這張圖片是真的是真的是真的』就跳過『舉證來源』這責任;因為無法驗證檔案的真實性與版權狀況,所有來源不明的檔案與圖像都需要刪除。一張圖片如果可以被驗證到真實性,那麼它一定有一個來源,就是這麼簡單;圖片與檔案有別於文字資料,是無法放在Google上直接搜尋的,因此制定比文字條目更嚴格的速刪標準非常合理,檔案的來源絕大部分時候只能靠上傳者來補充,上傳內容到維基百科要舉引可靠來源本身就是維基的基石方針,如果上傳者連這最基本的一點都無法做到,檔案被速刪絕對是合情合理的。」;舉引可靠來源與速刪為何無關?請你不要轉移視線才對,無法提供可靠來源證實其真實性與可靠性的檔案就應當被刪除。--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05:34 (UTC)[回覆]
(:)回應:請問Abingor所說的「未達維基百科內容准入門檻」是否是指維基百科:可供查證(「維基百科內容的門檻,是可供查證,而非真實正確」)?但該方針只是要求「添加或恢復內容的編者應承擔舉證的責任」(參見:Wikipedia:可供查證),即當來源不明時有舉證義務,請Abingor不要把問題上綱上線到「准入」這一程度,來源不明只能說明不完備,此時罪不至死,不應速刪。只有當來源不明且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舉證時,罪名才成立,可以按程序刪除。因此,針對「來源不明」內容,不是不刪,也不是速刪,應更符合WIKI百科的核心方針。不知這種理解是否更為妥當?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06:58 (UTC)
(:)回應:請參考之前的討論:「目前掛上{{nosource}}的圖片是5天之後如果未補充來源才會被刪除,這與通常的速刪不同」,現在的做法與你的主張有很大的區別嗎?--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07:54 (UTC)[回覆]
(:)回應:有很大區別。「目前掛上{{nosource}}的圖片是5天之後如果未補充來源才會被刪除」與Wikipedia:圖像使用守則相違背,無需參考。按照Wikipedia:圖像使用守則,對於圖片來說,只要不侵犯版權,可以提交任何自由版權的圖片,守則中並沒要求必須註明來源,不補充來源不是可刪除的理由。同時,管理員即使有充足理由刪除圖像,也應按規定依流程來進行(「1.包括發消息給上傳圖像的人,告訴他你的意見。2.把它從所有使用該圖像的文章中移除,把它變成孤立的圖像。3.在圖像描述頁添加一個通告。添加一個圖像侵權通告,並將圖像在Wikipedia:刪除投票/圖片上列出。4.一般來說,圖像可能會在一周之後才刪除,參看Wikipedia:刪除守則。」)。這是對管理員的一種約束。對權力的約束目的是避免權力的濫用,保障整體環境的公正與公平,不能因圖省事就放鬆約束力,除非某管理員的道德水準和自律性為大家公認,在特定場合下才能有特例。(註:F3.的規定有與其他方針相違背的地方,應提議修改)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09:07 (UTC)
(:)回應:不補充來源當然是可刪除的理由,維基百科的內容都應該有來源,維基百科:非原創研究裡面也有提及到「如果沒有可靠的第三方來源來支持某個主題,關於這一主題的條目不應出現在維基百科上。」說「沒有來源」的內容是「未達維基百科內容准入門檻」一點也不過分。說到底就是,不去強制要求上傳者花幾十秒補充半句話長度的來源,反而要讓其他人大費周章地耗費幾倍精力來完成一整套提刪流程,為何要捨近求遠?另外,提出速刪並非管理員的權限,每個人都可以提出速刪,不存在什麼權力濫用與否的問題。--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10:56 (UTC)[回覆]
(:)回應:To Abingor,你的言語中存在以下概念的偷換:(1)「可刪除」不等同於「速刪」;(2)「非原創」不等同於「圖片」;(3)「每個人都可以提出速刪」不等同於「每個人都可以因為「沒有來源」而提出速刪」。此外,「未達維基百科內容准入門檻」是你個人的原創觀點,同時違背了WIKI百科的「可供查證」、「非原創」和「中立」的三大基本原則,毫無道理可言。這不是在討論問題應有的態度。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11:13 (UTC)
(:)回應:文字遊戲真好玩,不是嗎?是你未能理解,而不是我在偷換概念,你連速刪與提刪的本質是什麼都沒有搞清楚。「可刪除」在條件符合的時候,直接等於「速刪」。舉個很簡單的例子: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中的條目,只要符合速刪的條件,即使沒有掛{{delete}}而是使用了{{afd}},也一樣可以被快速刪除,原因是因為快速刪除本質上只是簡化刪除流程的提刪而已。所以說到底這次投票的本質就是:「為了遷就某些上傳者的惰性,建議社群多花費幾倍時間與精力來處理這一類的刪除。」至於「可供查證」、「非原創」與「中立」三大基本原則都是針對百科內容的,與維基百科上的討論內容無關,身為自然人在討論的時候當然會有立場,要不然這裡每個參加投票的編者都已經違反了「中立」原則了。最後,當然是每個人都可以因為「沒有來源」而對檔案提出速刪,掛模版與提交速刪討論無需任何的管理員權限,反而是如果管理員自己提交了刪除請求,按照Wikipedia:管理員#避嫌原則,他不應自行刪除被自己提刪的內容。而「維基百科內容的門檻,是可供查證,而非真實正確」都說得這麼清楚了你還覺得這是「個人的原創觀點」…--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18:17 (UTC)[回覆]
(:)回應:To Abingor,是你獨自在玩文字遊戲吧。當前正在討論「來源不明」是否可作為「速刪」的條件,你的例子「只要符合速刪的條件」不是很荒謬嗎?討論是為了達成共識,Wikipedia:共識:「一個共識是人們依照諸如中立的觀點等方針,並通過有禮貌地討論和辯論來達成的。」不同立場的人引用論據的應遵循中立性原則,因為辯論的目的不是為了爭強好勝,而是為了找出最適合的結論而達成一致(即使這一結論是由對方所提的)。非原創和可供查證對保持中立來講也有一定作用,所以一併提出了。還有你的那個「個人的原創觀點」在於「准入」兩個字。此外,你這句「所以說到底這次投票的本質就是」也不中立,還拋出個感情色彩濃厚的誤導性斷言,是想轉移話題嗎?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19:27 (UTC)
(:)回應:方針現在尚未被廢除,也不應被廢除,而且我也不是用 F3/F4 這兩個速刪標準來作例子,當然沒有問題。況且我是在說明「可刪除」可等於「速刪」這件事,無法理解箇中關係才是荒謬,速刪只不過是為了簡化刪除流程而設立的制度而已,現時針對無來源檔案的速刪標準可以說已經兼顧對上傳者的寬限與節省流程這兩方面了。你的主張根本從頭到尾都站不住腳,你原先將「來源不明」當作「罪名不明」,已經混淆了其中的概念;你說應該給來源不明的檔案寬限期好讓上傳者補充內容,然而事實上方針實施以來一直有寬限期;你說要依照流程,然而事實上快速刪除依然要按照普通提刪的流程來通知上傳者,為檔案描述頁添加標籤,並放到刪除討論頁當中;你援引Wikipedia:圖像使用守則的內容,恰恰證明你不了解速刪的本質:速刪正是對一些沒有價值(或者說出現一次刪除一次)的檔案,為了簡化其刪除流程而建立出來的制度;你不了解整個提刪的過程,以為只有管理員才可以提出速刪,然而事實是所有編輯者都可以提出速刪,這條速刪方針廢除與否與是否可以限制到管理員權限根本毫無關連;到最後,你在研究我有沒有轉移話題有沒有玩文字遊戲…你的疑問一直都十分之飄忽不定,究竟是誰在轉移話題?究竟是誰在逃避達成共識?--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20:28 (UTC)[回覆]
(:)回應:To Abingor,您根本就沒能完全了解方針:維基百科:快速刪除的標準「管理員只可以快速刪除已經被放上{{delete}}模板、或是其它已經被列在快速刪除列表上的頁面,但並不能快速刪除由自己申請快速刪除的頁面。」也就是說,單單掛{{afd}},即便符合速刪標準也不可被速刪。這是方針明定的。您所舉的「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中的條目,只要符合速刪的條件,即使沒有掛{{delete}}而是使用了{{afd}},也一樣可以被快速刪除」這個例子,已經在方針頁面討論,這樣的行為是明顯濫權的行為。--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20:40 (UTC)[回覆]
(:)回應:那這也只是管理員的行為問題,並無法說明這一條快速刪除方針之不合理性。--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21:05 (UTC)[回覆]
(:)回應:快速刪除方針中「來源不明」一詞是未經共識而擅自放入的,本身已違反了WIKI百科的基本原則。亡羊補牢,為時未晚,糾正錯誤是當務之急。在方針中出現這樣大的失誤後果極為嚴重,當前應立即暫停F3、F4這兩條規則,並提起討論,如果有人認為應保留這些違規條目,應補充明確理由並在討論中達成共識,否則應刪除。 --chehw 2011年4月24日 (日) 14:12 (UTC)

重大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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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派.留言發現此條速刪規則是在2005年9月20日 (二) 08:17,由管理員Shizhao在沒有任何相關討論的情況下加入的。(參見這裡這裡)--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5:10 (UTC)[回覆]

濫權? 2011年4月23日 (六) 05:17 (UTC)[回覆]
(:)回應顯而易見啦,所以這個規則根本就沒有得到共識。所以個人認為純屬個人觀點):廢除它,也不需要2/3的票數通過,只需要50%。 其實更絕對點,應該可以直接無視--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5:30 (UTC)[回覆]
(:)回應﹐2005年的時候兩位身在何方?了解當時的問題與需要嗎?--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23 (UTC)[回覆]
(:)回應,在下又不是要和他討價還價。 2011年4月23日 (六) 07:26 (UTC)[回覆]
(:)回應,那你們提出的用意為何?對事件有幫助嗎?有這樣需要嗎?有實際效用嗎?--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30 (UTC)[回覆]
(:)回應,在下沒有提出;了解事件開始和根本;可能有需要;可能有效用。 2011年4月23日 (六) 07:33 (UTC)[回覆]
當時的情況和現在又有甚麼必然的聯繫呢,現在的情況是無來源速刪不合邏輯,這是個事實問題,不是條件問題。烏拉跨氪 2011年4月23日 (六) 07:36 (UTC)[回覆]
(:)回應這個投票好像就是要討論應否廢除。 2011年4月23日 (六) 07:41 (UTC)[回覆]
(:)回應:我只是將事實的根由公布給大家看,譲大家知道事件的來龍去脈,並且陳述下自己的看法。根本沒有煽動大家投支持或是反對。請部分人士不要過於敏感--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47 (UTC)[回覆]
(:)回應,我覺得無來源速刪很合理,並不是邏輯問題。請注意維基百科不是留言版,如有無來源條目出現法律問題,這個責任誰負。話說回來,冰霜葵說得對,現在就是面要討論及投票這規定應否廢除。我亦認為這裡不需討討論這規定為何而來。--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51 (UTC)[回覆]
(:)回應純屬個人意見:我對沒有達成共識的規則,其存在的正當性有所保留,對大家是否有必要遵守沒有共識的方針存在極大的疑問--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56 (UTC)[回覆]
(:)回應,請Coekon詳細說明這來龍去脈。我很想知道閣下「想法」。另外,我也問你一句,2005年的時候你在何方?還在這裡說甚麼方針?最後﹐我認你閣下最好少來粗體的小把戲。--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8:04 (UTC)[回覆]
(:)回應:粗體甚麼時候成為了小把戲? 我的想法已經很清楚「對其存在的正當性有所保留,對大家是否有必要遵守沒有共識的方針存在極大的疑問」。請閣下幫下我,解決這疑問。 勞駕--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8:08 (UTC)[回覆]
(:)回應,請解釋「請部分人士不要過於敏感」的意思,打個人名很難嗎?另外,你先回答我2005年的時候你在何方?你要知到2005年的時候維基百科有多少個人嗎?輪到你說「正當性」嗎?當年書生刪我條目我還沒如此大叫大嚷。你來解釋一下你為何這樣做。--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8:15 (UTC)[回覆]
(:)回應:部分人士是為了方便包括將來看了後反應敏感的人。維基人都有權質疑任何方針正當性。難道只有當時在維基的人才有權嗎?部分人士被刪條目時,可能會表現忍氣吞聲,這是個人問題,並不代表別人沒有質疑的權利--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8:45 (UTC)[回覆]
(:)回應,請Coekon指出「部分人士」是哪些人,如果你認為自己正確就不要害怕。質疑正當性是合理,但我認為你一開始不是質疑,而是將它當成工具。再者,如果當時人們覺得有問題會在適當渠道發聲。另外,條目被刪我會去管理員的討論頁及刪除投票申訴,而不是像你在找漏洞。--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9:04 (UTC)[回覆]
(:)回應:「部分人士」很難包括的,反應敏不敏感,只有自己知,我怎麼知道呢??? 我只是作個提醒,部分人士覺得被影射到,非我的本意,實在抱歉。 至於當時不發聲,不代表沒人反對。根本沒有討論過,大家當時當然不知道規則被改。 大家怎樣知道要發聲呢?--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9:14 (UTC)[回覆]
(:)回應,你自己也不知道「部分人士」包括甚麼,你倒不如別說。再者你也知道自己的說話會影射到人,就不要說是「非我的本意」,你要知道自己在說甚麼。另外,「根本沒有討論過」只是你的個人意見,你知道當時的情況嗎?了解當時的問題嗎?閱讀及參與過以前的討論嗎?你憑甚麼說別人「根本沒有討論過」?--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9:27 (UTC)[回覆]
(:)回應,本來真的是不知道有人會被影射到的,加上影射是部分人士自己想像的。不過經閣下的一番言論,就覺得了。所以實非我之本意。至於有沒有經過討論。一開始已經有説明。--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9:43 (UTC)[回覆]
(:)回應,你連自己寫了甚麼也不知道,看來,跟你說下去已沒任何意義。不過,我想送一樣東西給你,請經常「觀賞」它並檢討自身的水平,使自己在最上層。謝謝。

--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11:38 (UTC)[回覆]

(:)回應,看來我説的話其中的意思,有部分人士還是領略不到。可能部分人士不能從字面上感覺到我説話的語氣,如果當面説的話,可能部分人士會更容易明白其中的意思。可惜。 我沒有東西要補充了--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11:56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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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比例未達到總票數的2/3,該投票被否決-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4月24日 (日) 03:03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