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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投票/您是否支持“上传于中文维基百科的文件不得以来源不明为理由速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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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日期與時間是协调世界时2024年11月13日14時43分按此更新

投票現已結束!
請勿再作任何投票或改票,否則會被視為廢票。

发起投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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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1年4月#提议:对于上传于中文维基的图片不得以来源不明为理由速删(在“先前的讨论”中),支持者虽然多于反对者,唯未能达成共识,故开投票。 发起人签名--苹果派.留言

讨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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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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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由2011年4月10日00:00至2011年4月23日23:59,以维基百科UTC时间为准。

投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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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投票人的投票資格為自動確認用戶資格,即以投票發起一刻計算 (2011年4月6日 (三) 21:54 ),在中文維基百科註冊滿7天,並有至少50次修改行為。
  2. 每人限投一票,不得使用傀儡參與投票,否則有關帳戶將很可能被封禁。有需要時會進行用戶查核
  3. 由于涉及修订方针,故需支持比例达到或超过总票数的2/3方为通过,中立票不计入总票数。
  4. 投票无需给出理由,请不要在投票区发表反驳意见,意见请发表至讨论区。

投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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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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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HW留言 - 貢獻2011年4月10日 (日) 04:18 (UTC)[回复]
  2. (+)支持Anilro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04:36 (UTC)[回复]
  3. (+)支持雞蛋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06:02 (UTC)[回复]
  4. (+)支持冰霜葵 2011年4月10日 (日) 06:30 (UTC)[回复]
  5. (+)支持,发起者自己支持。--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5:50 (UTC)[回复]
  6. (+)支持--CHEM.is.TRY 2011年4月11日 (一) 03:57 (UTC)[回复]
  7. (+)支持 - /我是Fumi@香港,要找我請用隔空傳音/ 2011年4月11日 (一) 06:07 (UTC)[回复]
  8. (+)支持:別太嚴格!-- 小虎 Tiger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2011年4月11日 (一) 13:59 (UTC)[回复]
  9. (+)支持:應給予時間驗證,這方面在共享資源反而都有作到。--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請加入條目質量提升計劃 2011年4月11日 (一) 16:14 (UTC)[回复]
  10. (+)支持:速刪政策一定程度上給了管理員偷懶的理由,且不利於維基的“民主”;如果可以的話,甚至應該廢除“速刪”這條不合理的政策。因此投票支持。--痞子狒狒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8:54 (UTC)[回复]
  11. (+)支持:速删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需要限制和削减!--Xrdtj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0:27 (UTC)[回复]
  12. (+)支持:过于苛刻和盲目的速删让维基百科显得傲慢与疏远!--Amazingloong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2:52 (UTC)[回复]
  13. (+)支持:是否有来源和是否侵权没有任何的联系。是否侵权是通过论证得到的,而不是单纯的凭借是否有来源就得出论断。乌拉跨氪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4:39 (UTC)[回复]
  14. (+)支持百元一用。--玖巧仔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22:27 (UTC)[回复]
  15. (+)支持,有時不過是無心之失,卻被管理員刪去。-張子房 (煮酒論英雄) 2011年4月13日 (三) 06:51 (UTC)[回复]
  16. (+)支持:這讓管理員大開方便之門,比氫彈還恐怖--Honmingjun--銘均 2011年4月13日 (三) 12:55 (UTC)[回复]
  17. (+)支持:这可以更有利于防止管理员疏忽,真有版权问题可提删。--Cylbf2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4:32 (UTC)[回复]
  18. (+)支持:請管理員慎行。 -楷叔講古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09:14 (UTC)[回复]
  19. (+)支持:该理由不应成为速删理由。—t8 2011年4月15日 (五) 14:48 (UTC)[回复]
  20. (+)支持:合理理由上面都说了。—User:Huandy618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08:32 (UTC)[回复]
    (+)支持:首先不说快速删除可能伤对于还不是十分了解规则的新人,对于所有来源不明的文件都快速删除,总感觉很武断!TheMaster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5:37 (UTC)TheMaster[回复]
    ↑該用戶不符合資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討論發起時已为自動確認用戶,所以投票無效,但意見仍可供參考。
  21. (+)支持:體諒別人辛苦編輯Yen von Young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8:24 (UTC)[回复]
  22. (+)支持:就算註明了,也可能是隨便註明,根本不能驗證,或者是真的註明,但網頁失效了,註明的牢靠性有限。--Danny.umd(對話頁) 2011年4月16日 (六) 22:26 (UTC)[回复]
  23. (+)支持:支持,但以不清楚著作權授權規定者為限,且以模版註明之,若為明顯侵權者不在此限(我明明是引用維基百科的資料,還是被以侵犯著作權提告,就知道维基遭侵權的殺傷力)。TRA&HSR&BUS&MRT&LRT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09:00 (UTC) 每一自然人限一票[回复]
  24. (+)支持:應盡可能避免傷害新手。--靖天子~北伐抗戰軍統局/請加入生物學提升計畫 2011年4月19日 (二) 11:24 (UTC)[回复]
  25. (+)支持:不速刪,又不是不刪。 條目沒來源爲甚麼不搞速刪活動?--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21:15 (UTC)[回复]
  26. (+)支持: 無來源的應先進刪除投票,以便讓他人協尋出處,或是協助判斷是否已為公有領域。除非是明顯侵權,例如在外部網站或圖書中有註明私有版權者(Copyright)。-P1ayer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1:06 (UTC)[回复]
  27. (+)支持:無來源≠侵權。--RekishiEJ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03:42 (UTC)[回复]
  28. (+)支持:取消无来源作为速删的理由并不等于取消无来源作为删除的理由。无来源速删的话的确很容易伤害新人。--蝦米飛鴿傳書 2011年4月22日 (五) 16:58 (UTC)[回复]
  29. (+)支持:Raicho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3:57 (UTC)[回复]
  30. (+)支持: 删除前至少应该先和上传者讨论。因为很多情况下,不熟悉的用户会不知道如何填写来源等资料。 --Xionglingfeng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6:49 (UTC)[回复]
  31. (+)支持: 先討論再來刪除,能給上載用戶更多答辯的機會。討論之後還是來源不明的,仍然能刪除。毫無疑問侵權者仍然要快速刪除,何況誤刪的還能申訴、回復。--Jusjih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16:20 (UTC)[回复]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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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对:想來想去還是反對,上傳檔案的來源怎說都很必要。一直以來社群的習慣,就一直延續下去。沒註明來源如果還有著作權則很容易引起糾紛,被原作者控告就麻煩。加上平日維基共享資源都有非查到來源不可的堅持,若非方針要求我可能怠惰反而懶得找來源,因此才不至於馬虎隨手就上傳檔案。有必要堅持。--俠刀行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09:45 (UTC)[回复]
  2. (-)反对--UAL55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1:22 (UTC)[回复]
  3. (-)反对,见讨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18:17 (UTC)[回复]
  4. (-)反对:此條現有方式本身的問題並不大,應把重點擺在如何給新進用戶更友善的解釋說明。-Alberth2 汪汪 2011年4月12日 (二) 23:53 (UTC)[回复]
  5. (-)反对:看了双方的讨论,决定投反对票。版权要求还是严格点好,虽然慢些但是稳妥些。自由意志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09:57 (UTC)[回复]
  6. (-)反对:-三十年河东 (留言) 2011年4月14日 (四) 09:14 (UTC)[回复]
  7. (-)反对:難道連明顯侵權的來源不明檔案也要等數天供公眾下載後才能刪除?--Mewaqua (留言) 2011年4月14日 (四) 14:32 (UTC)[回复]
  8. (-)反对:—Walter Grassroot 2011年4月14日 (四) 21:13 (UTC)[回复]
  9. (-)反对北極企鵝觀賞團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04:31 (UTC)[回复]
  10. (-)反对:來源不明與授權方式不明根本就是同義詞。 --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15:45 (UTC)[回复]
  11. (-)反对,档案的侵权很难查明,如果事隔多年就难于查清是否侵权。--Dingar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03:47 (UTC)[回复]
  12. (-)反对,需要提出來源-- Jason 22  對話頁  貢獻  2011年4月16日 (六) 07:38 (UTC)[回复]
  13. (-)反对:理由同1、4、5、10。--Onlim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4:09 (UTC)[回复]
  14. (-)反对存在灰色地帶。--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4月16日 (六) 16:08 (UTC)[回复]
  15. (-)反对:缺乏配套措施。-老陳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05:56 (UTC)[回复]
  16. (-)反对: 慢慢来比较好,否则很容易引起版权问题或者被破坏者恶搞 Aoke1989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05:31 (UTC)[回复]
    (反对):不利于维基百科长期发展与规划。
    ↑該用戶投票無簽名或不符合签名必须包含的部分,投票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如是註冊用戶請以「—~~~~」補充簽名後移除此標籤。
  17. (-)反对:理由同老陳Alberth2 汪汪。--數字人生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1:34 (UTC)[回复]
  18. (-)反对:「速删」是防範侵犯他人版權的第一重防線。保護版權及著作權是所有維基人的責任。--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2:53 (UTC)[回复]
  19. (-)反对--Caiguanhao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8:22 (UTC)[回复]
  20. (-)反对有人要輸打贏要。--地獄少女閻魔愛 地獄繪馬 2011年4月23日 (六) 05:39 (UTC)[回复]
    这个理由太宽泛了,容易删掉些有用的东西。
    ↑該用戶投票無簽名或不符合签名必须包含的部分,投票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如是註冊用戶請以「—~~~~」補充簽名後移除此標籤。

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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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立,对于一些有价值的文件,应该进行讨论,以尽可能保留。如果是价值不大的可以提速删。--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4月10日 (日) 04:24 (UTC)[回复]
  2. 没必要搞投票。--达师198336 2011年4月12日 (二) 09:48 (UTC)[回复]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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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阅读上面的“先前的讨论”

首先需要说明几点:

  1. 目前挂上{{nosource}}的图片是5天之后如果未补充来源才会被删除,这与通常的速删不同
  2. 挂上{{nosource}}的图片都会提交到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
  3. 如何与commons的方针衔接?上传到中文版的图片转移到commons后,如果来源不明仍然可能被删除
  4. 对于第三方使用维基百科的内容以及出版维基百科的内容,来源不明的图片可能会造成版权问题
  5. 不注明来源是否符合服务器所在地的法律要求?
  6. 来源不明对于查证版权状况可能会带来问题
  7. 许多网站都要求使用图片要给出来自其网站的来源,不给出来源是否有问题?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04:04 (UTC)[回复]

(:)回應,逐一回应书生:
  1. 虽然与通常速删不同,不过与删除讨论也是有所不同的。但是“来源不明”的删除理据本身就是非常无理的,在先前的讨论里我已经说过“因为没有来源并不等于版权不清(清明上河图等就是例子),而有来源(比如论坛)也不能保证版权就清楚。可以说来源和版权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
  2. 同第一条
  3. 维基各个系统的方针(只要不与基础方针相冲突),互相是独立的,中文本地方针没有义务和其他方针衔接(正像其他方针不会顾及和中文维基百科方针衔接一样)。中文版图片也不会强制转移到共享。
  4. 难道有您承认的来源(BBS、博克、爱好者网站),就不可能出现版权问题了吗?当然不是,版权问题和来源无论正推或者逆推都没有因果关系。
  5. 当然符合,美国版权法律,只对作者、著作时间、发表日期、著作类型等等相关,这要这些明确,绝对没有人管你是“BBS”上下载的,还是书籍里面扫描的。
  6. 可能会带来问题不等于一定会带来问题,而“速删”只应该处理“一定会带来问题”的东西。(而“来源不明”里面的大量内容都是应该保留的,这点又与侵权讨论不同,侵权大部分会被删除)如有疑问应该付诸删除讨论,由共识决定。
  7. 要具体看网站是否拥有版权,现在维基上面的大多数图像即便来源于某网站,该网站却并不拥有任何权力(仍然以清明上河图为例,估计这个图片的大量来源都是爱好者网站,他们当然不拥有版权,实际上即便是收藏者也是不拥有任何版权的)

以上--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7:33 (UTC)[回复]

(:)回應:當然不同,快速刪除是只要管理員看到馬上就動手刪除;5天后刪除則需要時間限制。--俠刀行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09:47 (UTC)[回复]
(:)回應:以目前方针来看,对于来源不明来讲是一回事。--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7:35 (UTC)[回复]
(?)疑問那“来源不明”和“没有注明来源”是一个意思吗?--Noah~~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0:37 (UTC)[回复]
(:)回應我说的是一回事。--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7:35 (UTC)[回复]
来源的确与版权状况并不必然联系,但是有来源至少能够有查证的地方,如果来源处就有版权问题那么一般就会提交删除讨论了。如果没有来源,又如何查证呢?一张自由版权图片转移到共享资源是是迟早的事情,虽然没强制转移,但是也没有强制不转移,来源问题本地先解决清楚不是更好?““来源不明”里面的大量内容都是应该保留的”很难认同,可以说大部分都是很可能不能保留的。“维基上面的大多数图像即便来源于某网站,该网站却并不拥有任何权力”怎么可能呢?来自flickr的图片其flickr的用户就很可能拥有著作权,来自美国政府的网站,更是会讲明白其版权状态。尤其是很多版权状况难以确认的图片,不给出来源很难判断其版权状况(有些即使给出来源甚至都很难判断)一个例子或许是NASA的图片,如果不给出来源,又怎么知道这张图片是NASA的PD图片,还是NASA获得授权使用的非自由版权图片?(NASA网站上的许多图片并不见得是PD的)每一张图片都必定有个来源,可能是自己拍摄、制作,也有可能来自某网站,甚至也有可能来自某本书的翻拍,扫描,给出一个来源就这们难吗?又如,自己拍摄的图片,如果不给出来源,说是自己拍摄,谁又知道这是他自己拍摄的,还是其他网站上拿来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18:13 (UTC)[回复]
(:)回應“维基上面的大多数图像即便来源于某网站,该网站却并不拥有任何权力”当然可能,看看我上传的老电影,大都取自于爱好者网站,这些网站自然不能主张任何权力。你强求这个来源究竟有何意义?不明来源并不等于不明作者或者不明时间当然也并不是版权不明,如果的确有人认为有版权问题,可以提删啊。这个投票不妨碍提删。给一个来源不难,并不等于一定要给出来源,就像注册一个账户不难,并不能强迫人人都注册账户一样。不给出来源的大都是生手(老手应该可以随便给个链接),能不能对生手更加友好呢?最后不要忘记WP:善意推定,也就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应该推定任何维基用户都是出于善意的,都是诚实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9:03 (UTC)[回复]
清明上河圖》依然不是良好例子。《清明上河圖》清院本為台北故宮藏品,本應為公有領域之文物,「單純一張拍攝失去著作權的作品的相片不一定受美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但是在台灣,是以其他法律條文來繞過「公有領域」的規定,台北故宮對於「學術研究、發表論文或非營利之出版發行學術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除電子書發行以外之網際網路公開傳輸、網路廣告」等諸多項目皆可收取「權利金」,違反者會依法負賠償責任。收費辦法與授權費用表:《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文化創意)產品管理及收費規定》(Doc檔)。因此,我等應當慶幸伺服器不是放在台灣......另外,若不標示來源,可能會違反創用CC-BY以及維基接受但是更嚴謹的其他授權方式。諸位應優先考量協助基金會在美國避免不必要的版權法律風險,而非方便讓大家進行圖像上傳。至於「因為新手不知道要標明來源而被速刪」乙事,則應以加強宣導為輔。--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8:16 (UTC)[回复]
(:)回應维基媒体基金会对于其他地区的附加限制一贯采取无视的态度,这是有先例的,参见英国国家肖像馆诉维基媒体基金会。再说此于本投票似乎没有联系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8:44 (UTC)[回复]
前提例子不恰當,當然會影響之後的投票合理性。而創用CC-BY等授權限制是與此次投票有密切相關的。--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8:59 (UTC)[回复]
(:)回應上传页面已经有作者一项用来保护“by”的要求,不过似乎仍然可以“作者不明”只要证明版权无疑虑即可。连作者都可以不明,更何况和版权没有必然联系的来源了,来源为何就不能不明呢?不知道现在是否还有人热衷于收集图片,我以前有这个习惯,凡是看到的好的照片,就存起来。这些图片很可能就是诸如“第一套人民币”之类,若干年后,我如果想要上传到维基百科该怎么办呢?从前的来源早就不记得了,但是这类图片按照现有的收录标准理应可以上传到维基百科,属于公有领域。不过如果苛求来源那么我就没办法了。写不记得当然是不行的了,要不然就谎称“自己扫描”等等,要不然可以先上传于某BBS,然后再引用这个链接作来源,书生自然不会找你麻烦了,不过这样做究竟有何意义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9:33 (UTC)[回复]

蘋果派對創用CC「姓名標示」的理解並不正確,根據《姓名標示,要標什麼、標在哪裡?(虎虎生風版)》(趙柏強,2010年3月27日,來自於創用 CC ─ Creative Commons Taiwan)一文指出,「如果你只是單純引用、重製散佈別人的著作,那麼記得標上:.......作品名稱跟授權人指定的網址,沒指定的話可以不放網址」。創用CC 姓名標示 3.0 的法律條款(English: Creative Commons Legal Code: "(iii) to the extent reasonably practicable, the URI, if any, that Licensor specifies to be associated with the Work, unless such URI does not refer to the copyright notice or licensing information for the Work")(華語 (台灣):創用 CC 法律條款:(iii) 「在合理實際可行的範圍內,授權人所指定與本著作相關之統一資源識別符,除非該統一資源識別符並非連結至本著作的著作權聲明或與關於本著作之授權資訊」)。所以說,如果原作者有明確要求「標示姓名與來源」,而轉載者卻沒有標示來源,這樣的轉載是侵權的。另外,也(:)回應一下蘋果派,如果你收集的圖片,你都記不得來源,那麼,你是否也記得原先的授權方式是什麼呢?圖片的創作年代你是否也記得呢?如果上傳者自己都分辨不清,這是維基能接受的高度法律風險嗎?另外,現在的相片具有EXIF資訊,雖然可以被修改,然而要是有人上傳的「自行拍攝」、「自行掃描」的相片,EXIF的型號卻經常在變,其他人可以「合理懷疑」是「非自行拍攝」。至於BBS的圖片,搞不好是二次加工後的惡搞圖,只因為帖子聲稱是「公有領域」,就能輕易相信,直接轉來維基?--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6:34 (UTC)[回复]

(:)回應对于符合CC授权的标示,当然应该按照相干规定处理,但是绝大多数的图片不是需要注明来源的这也是事实,不能因为有需要注明来源的图片就强迫所有图片必须注明来源,这是不合理的。我当然可以不记得来源,也可以不知道作者和准确时间,但是只要版权没有疑虑就完全可以上传到维基百科,清明上河图的绘画准确时间和作者都是不确切的,但是对于版权属于公共领域并没有疑虑。还是那句话,如果对于版权有任何疑虑请提删,如果你怀疑这个图像是BBS恶搞图,当然也可以提删,交由存废讨论定夺,不要忘记管理员百无一用是书生接受BBS作为来源,您这个说法再一次支持了我方论点。--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4:26 (UTC)[回复]
我不曉得你跟書生有什麼結怨,但是某位管理員承認BBS的來源可用,並不意味著我就必須「理所當然的」同意管理員這樣的處理,蘋果派應該也很明白才是。吉米·威爾斯曾經因為檔案收錄的標準與社群「非常不一樣」而被解除管理權限,便是一個例子。至於你認為我的說法支持了你,我也不同意,因為剛好相反,我希望能再「加強」不合格圖片的速刪力度。你要是對圖片的相關訊息什麼都不清楚,甚至是年代也不清楚,那麼大家絕對有權利質疑你上傳的圖片是否是「公有領域」的圖片,你不能因為圖片「看起來」是在公有領域,就篤定它是公有領域。另外,只要你將Commons上的方針與指引全部讀通一遍,你就會知道這類版權問題,維基都是「從嚴認定」的,寧可盡量給出來源,而非都不用給來源。有一堆明顯有問題的侵權圖片,何必浪費「維基義工們」(這樣講一點也不為過)群體的寶貴時間,放在提刪頁面「慢慢地進行討論、慢慢地一個一個刪除」呢?萬一有破壞者利用 Bot 故意大量上傳侵權圖片,壓榨伺服器資源,而社群還是在「慢慢地討論、慢慢地刪除」,這對維基社群發展孰利孰弊?基金會最近很關心社群萎縮的問題,維基社群不想再遇到破壞者這些推陳出新的惡整,以及虎視眈眈的侵權訴訟官司。「應當站在維基社群的永續經營方向進行思考,而不是替自己上傳檔案的一時方便」。--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5:24 (UTC)[回复]
  • (:)回應您在好几件事上面都弄错了。1,我和书生根本没有任何怨恨,我们是在讨论维基百科的政策意见当然可能有所不同,这和怨恨完全无关。2,接受BBS作为图片来源并不只是书生一个人(只是他明确表明接受而已),而是这样的图片大量存在,无人以来源不明提出速删,这是事实。3,任何人都可以质疑图片的版权有问题,没有人禁止提删。4,维基百科绝对没有任何政策写明維基都是「從嚴認定」的,不知道您是如何得到这个结论的,相反,维基媒体基金会因为某些事件(参见英国国家肖像馆诉维基媒体基金会),宁可惹上官司也不会退缩半步。5,破坏者的破坏一直存在,没有证据显示“来源不明”速删与是否破坏有所联系,也并没有出现伺服器资源严重匮乏或者存废讨论大量积压的情况出现。6,维基百科是靠无薪志愿者贡献出来的,现在有证据表明新手编辑者流失严重,所以我们不能再容忍“苛责”来伤害新手,应该尽可能的保护和培养新手编辑群体,绝对不应该心存“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的思想,这样的思想是十分有害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9:32 (UTC)[回复]

任意分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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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BBS的維基管理員,可以列出一份詳細的贊成名單嗎?只是講「不只是誰誰誰」云云,無法讓大家求證。另外,真的有人去求證過在Commons上真的無人以來源不明提出速刪嗎?如果有任何一項紀錄是以來源不明提出速刪成功,那這次投票是不是就可以關閉了?我要求的是有明顯版權問題的圖片應當快速刪除,而不只是提刪。只要Commons方針指引讀過,就可以知道上傳者需遵守「在伺服器本地」的版權法(例如1),並不是你所誤以為的「明文有規定」需從嚴,而是指方針的規範精神是朝著「從嚴處理」的方向。至於「英國國家肖像館訴維基媒體基金會」事件,那是因為「控方的在地國法規與被控方的在地國法規不同」,美國具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比如說:在台灣高喊「天朝趴踢下台」,並不會因此被天朝抓回去坐黑牢「吃飯噎死」),更何況那批圖片在美國(伺服器本地)已經進入「公有領域」,所以基金會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回應指控。而破壞者花招多樣,應當防範未然,而不是大開漏洞讓破壞者胡鬧。現在沒有的狀況,以後就不會有嗎?社群經營不是更應該從長遠來著手嗎?認為不應對新手苛責,需培養新手,這是基金會所期待的長遠永續目標。但是,並不意味著維基就理所當然的要降低條目品質標準,來迎合新手,這只會使維基「淪為百度化」。但是新手的問題仍然存在,所以,個人認為的正確作法,應該是招募更多維基人對Special:日志/newusers的新用戶們進行教學輔導,幫助許多從未有一面之緣的人們早日脫離新手期(全方面的脫離,不只是「上傳檔案」)。一旦人人都能養成自發性的習慣寫上來源,以及對檔案能盡量描述完整。這樣,「檔案來源不明」此一問題就只會針對破壞者,而不是新手。--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05:49 (UTC)[回复]
我只是认为BBS等(例如flickr)可以作为来源,但是其图片的真实版权状态还需要进一步认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3日 (三) 07:32 (UTC)[回复]
我想问章·安德魯 你是否认为可以bbs之类的作为来源(即以此为来源就不算来源不明)?--Cylbf2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4:52 (UTC)[回复]
  • (:)回應分段越来越长,只好再次分段,如果有任何不便,请原谅,也可回退。接受BBS作为图像来源的維基管理員,我无法详细列举,不过反对的至今未见,以我自己上传的经验来看,大量来源于BBS、博克、爱好者网站的图片大量存在,我自己上传的图片里就占大部分(参见我自己的用户页)。我已经陈述过“维基各个系统的方针(只要不与基础方针相冲突),互相是独立的,中文本地方针没有义务和其他方针衔接(正像其他方针不会顾及和中文维基百科方针衔接一样)。”先今“明顯版權問題的圖片”在中文维基百科里面的“文件存费讨论”里面大量存在,而不是您所说的“應當快速刪除”,来源不明并不比存费讨论的问题更加严重,至少从最终删除比例来讲,来源不明并不会比存费讨论更大。我举出的「英國國家肖像館訴維基媒體基金會」只是说明维基基金会不会“从严处理”而已,如果媒体基金会为了避免自己被控告而“从严处理”那么,「英國國家肖像館訴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案子可能会很不同。另外来源不明速删真的能够起到“对付破坏者”的作用吗?有了这条速删破坏者就会少吗?从现在的状况来看恐怕未必。但是比如第一套人民币上百图片的新手上传者不是破坏者,就连编辑上千的“老手”也有被挂{{No source}}的经验,他们也不是破坏者,反而是上传没有来源文件的破坏者十分罕见。另外新手在养成你所说的“自發性的習慣寫上來源”的习惯之前呢?他们就应该被无谓的伤害吗?至少从现有的帮助系统“對Special:日志/newusers的新用戶們進行教學輔導”的成效是十分低下的,如此看来您所说的“「檔案來源不明」此一問題就只會針對破壞者,而不是新手。”恐怕遥遥无期呢。另外取消“来源不明”速删以后维基百科的质量就降低了吗?我看未必,应当删除的还是会被讨论删除,反而是诸如第一套人民币的条目得到完善(我已经补充了大部分图片,但至今为止仍然有少部分没有找到),反而是提高了维基百科的质量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5:35 (UTC)[回复]

任意分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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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对于没有来源的图片或来源不明的图片(抱歉我还没搞清楚这两个是不是一个概念)可不可以等补齐资料后才予以传到维基共享资源这样呢?--Noah~~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9:19 (UTC)[回复]
(:)回應没有来源的图片=来源什么也不写,来源不明的图片=来源什么也不写+写上诸如“不记得了”、“不明”和给一个大的域名,里面某页不明确等等,这两个概念在实际上面没什么分别。另外维基共享资源仍然存在数以百计的“来源不明”的文件至今没有被提起任何类别的删除包括速删。我就能举出一大堆例子。可以搜索,里面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所谓来源不明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9:54 (UTC)[回复]
我大概翻了一遍,未知物种的图片占了多半,还有一部分作者不明的,只有少部分是来源不明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3日 (三) 07:32 (UTC)[回复]
PS:目前中文版对待来源不明图片与commons的做法基本一样:commons:Category:Media without a source--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3日 (三) 07:33 (UTC)[回复]
(?)疑問也就是说现在的做法是“5天后删除”咯?那为啥还要为速删(见到即删除)投票呀?苹果派其实是不是想说“不得以来源不明为理由删除(即使5天之后仍没有补充来源)”--Noah~~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0:04 (UTC)[回复]
这个投票的名字很不好,很容易造成误导--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3日 (三) 12:18 (UTC)[回复]
  • (:)回應以上的对于投票本身的意见应当在投票冷静期提出,我已经设置了3天的冷静期,而且在显著位置公告了。另外谁说速删就是“见到即删除”?参见Wikipedia:速删#图片及多媒体档案,其中“F3. 所有未知版权的档案和来源不明档案会在提交5日后删除。”明确列入速删之列,这是一条正式方针。我作为投票发起人,反对的是以“来源不明”为理由速删,而不反对以“来源不明”为理由提删,也不反对以其他理由比如“未知版权的档案”速删。不明白这个投票题目有何不妥。--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4:38 (UTC)[回复]

囧rz……冷静……我一没有说您的投票不妥,二也没有对投票本身有任何建议、意见(一直都是“(?)疑問”标签呀)。而是我一开始我就问过了“速删”和“五天后删除”是不是一个意思,俠刀行说:

當然不同,快速刪除是只要管理員看到馬上就動手刪除;5天后刪除則需要時間限制。

唉……我都晕了--Noah~~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6:04 (UTC)[回复]

(:)回應我那句话不是针对您的回应,是针对“这个投票的名字很不好,很容易造成误导”所说的。这个速删,虽然给了5天宽限,但是和存费讨论是不同的:5天宽限,是在5天内需要补充来源的,如果仍无来源,管理员就会删除。而存费讨论是需要大家讨论是否需要删除,即便没有任何改变,而讨论得到共识保留或者无共识保留都是可以保留的。也就是说只要“来源不明”的文件送往“存费讨论”(也就是提删)如果共识不需要来源就可以保留,那么该文件就应该保留。这也正是速删和提删的最大不同。--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6:41 (UTC)[回复]

任意分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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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为何投票区无法发表反驳意见,总之就在这里发表了。一位反对者的反对理由是“難道連明顯侵權的來源不明檔案也要等數天供公眾下載後才能刪除?”,这很有趣,因为这位反对者下意识地加了两个定语:“明顯侵權的”和“來源不明(的)”,显然,这种檔案是因为“明顯侵權的”而被速删,而不是因为“來源不明(的)”而被速删的。“明顯侵權”不等于“來源不明”,不然这位反对者也不会加两这个定语了。比如在上面那个人民币的案例中,那几张人民币因为上传者没给明来源,而导致了“來源不明”,但它们却是明顯不侵權的。存在有很多“來源不明”但是版權信息却很明了、很可能不该被删除的图片。

WP:CSD F3:

它明确地定义了“未知版權”和“來源不明”两类文件要速删,所以,它事实上是两条不同的速删规则,却被混淆成了一条(看来混淆这两个概念的人很多)。而同时,这两个规则还和F4:

有一定重复:比如对于没有提供版權狀況的文件(同时它们当然也可以称做“未知版權”的文件),应该应用F4的立即删,还是F3的5日刪?它两个都符合啊,为什么应用了这一条规定,不用另一条?这很明显是方针文字上的漏洞,规则制定的时候就有些混淆和草率。所以现在,如果删掉F3、F4的“來源不明”,看看怎么将“未知版權”和F4的合并,这样应该是比较可行的。—t8 2011年4月15日 (五) 15:35 (UTC)[回复]

雖然我跟蘋果派的意見有很多相左的部份,然而其實這樣反而可以澄清一些細節。也希望能夠對現行方針與指引的任何不足之處再多加完善,有規範可依循,以期推進社群。--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15:57 (UTC)[回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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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意見 还不是自动确认帐户,仅提意见。支持来源不明速删,理由:
    1. 可供查证是维基的正式方针,文件也在此范围之内:"维基百科內容的门槛,是可供查证,而非真实正確",即使你上传的文件确实没有版权限制,但也是需要根据的;## 速删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杜绝侵权,如果有来源那么任何人很容易就能判断该文件是否侵权。--BB9z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09:34 (UTC)[回复]
  2. (!)意見 还不是自动确认帐户,仅提意见。反对来源不明速删,理由:就算有侵权也应该给于足够的时间让其编辑者改正或者另寻其他不侵权的方式代替.速删会导致新手对其失去动力--User:Q714182379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00:43 (UTC+8)
  3. (!)意見 投票違反正式方針WP:V(加入維基百科的內容須要發表在可靠來源中能被讀者查知,而不能僅由我們認定它真實正確)與指引WP:RS(但是大部分的時候他們並不記得是從哪裡取得的,因此這些資訊便沒有了可以查證的出處。對於這類型的資料而言,有一個可靠的來源出處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如果其來源出處不能被證實的話,那麼任何人皆可以刪除或是對該資訊提出異議。),是無效的投票。提供來源是上傳檔案者不可推卸的責任,來源不明的材料應被積極地移除,除非有人可以為它註明來源。保留來源不明的檔案才是在「做對維基無益的操作」,維基百科是百科全書項目而不是跳蚤市場,請投票發起人自重。--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5:46 (UTC)[回复]
  • (:)回應以上两位反对意见:首先既然承认BBS等来源合适,请问这些来源符合“可供查证”方针吗?是不是应该一视同仁将这些来源的图片一律提交速删呢?另外取消速删,并不是取消提删。--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4:40 (UTC)[回复]

-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4月20日 (三) 14:51 (UTC)[回复]

  • (:)回應“否则这些内容可被移除”并不是“一定要被移除”,更非“一定要被速删”。另外一个图片本身就带有很多信息,比如一种电影海报往往就带有出品人、时间等等,往往这张海报就可以当作某些条目的可靠来源。(以前有过关于配音员的讨论,有些人主张屏幕截图,可以当作可靠来源),如此来说更不需要什么别的来源就可以满足“可靠来源”的方针要求了。另外这一条方针从来就不是速删的标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9:25 (UTC)[回复]
(:)回應:「维基百科内容的门槛,是可供查证,而非真实正确」這一句話已經說得非常清楚明確了。你不能夠說「這張圖片是真的是真的是真的」就跳過「舉證來源」這責任。證實圖片擁有可靠的出處,除了可以避免版權上的問題,同時也是驗證圖片正確性重要的一環。連基本門檻都達不到的圖片與檔案,不速刪留下來做什麼?圖片上的信息只是圖片上的信息,好比File:Planetary system Gliese 581 Artist's impression.jpg,沒有來源根本沒人有辦法驗證這張圖片是說系外行星格利澤581c還是火星與太陽。又例如這張圖File:Tvb-broadcast-drive-1970.png,如果沒有來自香港電台的可靠來源,單從圖片上的內容,請問又可以怎樣驗證出這個建築是 TVB 在七十年代時使用過的?--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14:44 (UTC)[回复]
  1. (!)意見“来源不明”本身带有“不确定”的性质,不能用作判断依据。 如果“来源不明”都可成为“速删”的理由,那还有道理可言吗?这等同于在尚未确定是否有罪时就先把人杀了。这属于根本不能允许的恶劣行径,否则“莫须有”将成为一种罪名。对于这样的基本常识,中文维基百科怎么居然会沦落到要用投票的方式来支持的地步?投票方式(除非是那种信息完全透明公开的全民公投)不适用于解决这类属于基本原则性质的问题,因为想让投票的提案通不过的技巧太多了,这就给少数人混淆视听并借助局部多数的力量去颠覆公理创造机会,达成他们的特定目的。--chehw 2011年4月21日 (四) 07:52 (UTC)
(:)回應:究竟是來寫百科還是要當大法官?請不要偷換概念。維基百科一向對「不確定」的內容持不寬容態度。如果一件事的準確性存疑或根本無法提供可靠來源,最好的做法就是不要讓它出現在維基百科之上,WP:V與"Zero information is preferred to misleading or false information"說來說去就是這一點。維基百科上不存在什麼所謂的「基本常識」,即使是要寫 1+1=2 這一類的條目,一樣也要舉引可靠來源,說「對於這樣的基本常識,在中文維基上編寫居然還要引用一堆來源」這樣的東西來對抗行之有效的方針是不可取的。--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14:44 (UTC)[回复]
  1. (!)意見:請注意一點,圖片與檔案有別於文字資料,是無法放在Google上直接搜尋的,因此制定比文字條目更嚴格的速刪標準是非常合理的,檔案的來源絕大部分時候只能靠上傳者來補充,上傳內容到維基百科要舉引可靠來源本身就是維基的基石方針,如果上傳者連這最基本的一點都無法做到,檔案被速刪絕對是合情合理的。--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14:49 (UTC)[回复]
(:)回應:因為無法驗證檔案的真實性與版權狀況,所有來源不明的檔案與圖像都需要刪除。一張圖片如果可以被驗證到真實性,那麼它一定有一個來源,就是這麼簡單。--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15:14 (UTC)[回复]
(:)回應:感觉Abingor似乎很会给别人扣帽子。有几点要澄清一下:(1) 我上面是用“罪责「不确定」不能作为杀人的理由”,和「来源」不明”不能作为速删的理由”做类比,是以类比的方式来更说明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如果Abingor认为有偷换概念,请明示。 (2)abingor所说的“維基百科一向對「不確定」的內容持不寬容態度”这一断言中的“不宽容”与“速删”是否等同?如果不等同,则不能作为“速删”的论据,否则有偷换概念的嫌疑。 (3)abingor所说的「1+1=2 這一類的條目,一樣也要舉引可靠來源」那是属于“依法”的范畴,「舉引可靠來源」和我们当前讨论的“速删”无关,有偷换概念的嫌疑,请不要转移视线。因为而当前的讨论的是一个“立法”的范畴(制定规则),要充分考虑到确立的规则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来源不明可速删”可导致“莫须有”的罪名出现,因而法理上讲是绝不能接受的。--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04:22 (UTC)
(:)回應:然而事實是「來源不明」本身就是「未達維基百科內容准入門檻」的情況(按照你這比喻這根本就是「罪」了),放到法庭上的比喻這根本就是「罪名成立」。不寬容在這個情況下當然等同於速刪:「你不能夠說『這張圖片是真的是真的是真的』就跳過『舉證來源』這責任;因為無法驗證檔案的真實性與版權狀況,所有來源不明的檔案與圖像都需要刪除。一張圖片如果可以被驗證到真實性,那麼它一定有一個來源,就是這麼簡單;圖片與檔案有別於文字資料,是無法放在Google上直接搜尋的,因此制定比文字條目更嚴格的速刪標準非常合理,檔案的來源絕大部分時候只能靠上傳者來補充,上傳內容到維基百科要舉引可靠來源本身就是維基的基石方針,如果上傳者連這最基本的一點都無法做到,檔案被速刪絕對是合情合理的。」;舉引可靠來源與速刪為何無關?請你不要轉移視線才對,無法提供可靠來源證實其真實性與可靠性的檔案就應當被刪除。--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05:34 (UTC)[回复]
(:)回應:请问Abingor所说的「未達維基百科內容准入門檻」是否是指维基百科:可供查证(「维基百科內容的门槛,是可供查证,而非真实正確」)?但该方针只是要求“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参见:Wikipedia:可供查證),即当来源不明时有举证义务,请Abingor不要把问题上纲上线到“准入”这一程度,来源不明只能说明不完备,此时罪不至死,不应速删。只有当来源不明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时,罪名才成立,可以按程序删除。因此,针对「来源不明」内容,不是不删,也不是速删,应更符合WIKI百科的核心方针。不知这种理解是否更为妥当?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06:58 (UTC)
(:)回應:請參考之前的討論:「目前挂上{{nosource}}的图片是5天之后如果未补充来源才会被删除,这与通常的速删不同」,現在的做法與你的主張有很大的區別嗎?--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07:54 (UTC)[回复]
(:)回應:有很大区别。「目前挂上{{nosource}}的图片是5天之后如果未补充来源才会被删除」与Wikipedia:圖像使用守則相违背,无需参考。按照Wikipedia:圖像使用守則,对于图片来说,只要不侵犯版权,可以提交任何自由版權的图片,守则中并没要求必须注明来源,不补充来源不是可删除的理由。同时,管理员即使有充足理由删除图像,也应按规定依流程来进行(“1.包括发消息给上传图像的人,告诉他你的意见。2.把它从所有使用该图像的文章中移除,把它变成孤立的图像。3.在图像描述页添加一个通告。添加一个图像侵权通告,并将图像在Wikipedia:删除投票/图片上列出。4.一般来说,图像可能会在一周之后才删除,参看Wikipedia:删除守则。”)。这是对管理员的一种约束。对权力的约束目的是避免权力的滥用,保障整体环境的公正与公平,不能因图省事就放松约束力,除非某管理员的道德水准和自律性为大家公认,在特定场合下才能有特例。(注:F3.的规定有与其他方针相违背的地方,应提议修改)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09:07 (UTC)
(:)回應:不補充來源當然是可刪除的理由,維基百科的內容都應該有來源,維基百科:非原創研究裡面也有提及到「如果沒有可靠的第三方來源來支持某個主題,關於這一主題的條目不應出現在維基百科上。」說「沒有來源」的內容是「未達維基百科內容准入門檻」一點也不過分。說到底就是,不去強制要求上傳者花幾十秒補充半句話長度的來源,反而要讓其他人大費周章地耗費幾倍精力來完成一整套提刪流程,為何要捨近求遠?另外,提出速刪並非管理員的權限,每個人都可以提出速刪,不存在什麼權力濫用與否的問題。--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10:56 (UTC)[回复]
(:)回應:To Abingor,你的言语中存在以下概念的偷换:(1)“可删除”不等同于“速删”;(2)“非原创”不等同于“图片”;(3)“每個人都可以提出速刪”不等同于“每個人都可以因为「沒有來源」而提出速刪”。此外,「未達維基百科內容准入門檻」是你个人的原创观点,同时违背了WIKI百科的「可供查证」、「非原创」和「中立」的三大基本原则,毫无道理可言。这不是在讨论问题应有的态度。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11:13 (UTC)
(:)回應:文字遊戲真好玩,不是嗎?是你未能理解,而不是我在偷換概念,你連速刪與提刪的本質是什麼都沒有搞清楚。「可刪除」在條件符合的時候,直接等於「速刪」。舉個很簡單的例子: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中的條目,只要符合速刪的條件,即使沒有掛{{delete}}而是使用了{{afd}},也一樣可以被快速刪除,原因是因為快速刪除本質上只是簡化刪除流程的提刪而已。所以說到底這次投票的本質就是:「為了遷就某些上傳者的惰性,建議社群多花費幾倍時間與精力來處理這一類的刪除。」至於「可供查證」、「非原創」與「中立」三大基本原則都是針對百科內容的,與維基百科上的討論內容無關,身為自然人在討論的時候當然會有立場,要不然這裡每個參加投票的編者都已經違反了「中立」原則了。最後,當然是每個人都可以因為「沒有來源」而對檔案提出速刪,掛模版與提交速刪討論無需任何的管理員權限,反而是如果管理員自己提交了刪除請求,按照Wikipedia:管理員#避嫌原則,他不應自行刪除被自己提刪的內容。而「维基百科内容的门槛,是可供查证,而非真实正确」都說得這麼清楚了你還覺得這是「個人的原創觀點」…--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18:17 (UTC)[回复]
(:)回應:To Abingor,是你独自在玩文字遊戲吧。当前正在讨论“来源不明”是否可作为“速删”的条件,你的例子“只要符合速刪的條件”不是很荒谬吗?讨论是为了达成共识,Wikipedia:共识:“一个共识是人们依照诸如中立的观点等方针,并通过有礼貌地讨论和辩论来达成的。”不同立场的人引用论据的应遵循中立性原则,因为辩论的目的不是为了争强好胜,而是为了找出最适合的结论而达成一致(即使这一结论是由对方所提的)。非原创和可供查证对保持中立来讲也有一定作用,所以一并提出了。还有你的那个「個人的原創觀點」在于“准入”两个字。此外,你这句“所以說到底這次投票的本質就是”也不中立,还抛出个感情色彩浓厚的误导性断言,是想转移话题吗?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19:27 (UTC)
(:)回應:方針現在尚未被廢除,也不應被廢除,而且我也不是用 F3/F4 這兩個速刪標準來作例子,當然沒有問題。況且我是在說明「可刪除」可等於「速刪」這件事,無法理解箇中關係才是荒謬,速刪只不過是為了簡化刪除流程而設立的制度而已,現時針對無來源檔案的速刪標準可以說已經兼顧對上傳者的寬限與節省流程這兩方面了。你的主張根本從頭到尾都站不住腳,你原先將「來源不明」當作「罪名不明」,已經混淆了其中的概念;你說應該給來源不明的檔案寬限期好讓上傳者補充內容,然而事實上方針實施以來一直有寬限期;你說要依照流程,然而事實上快速刪除依然要按照普通提刪的流程來通知上傳者,為檔案描述頁添加標籤,並放到刪除討論頁當中;你援引Wikipedia:圖像使用守則的內容,恰恰證明你不了解速刪的本質:速刪正是對一些沒有價值(或者說出現一次刪除一次)的檔案,為了簡化其刪除流程而建立出來的制度;你不了解整個提刪的過程,以為只有管理員才可以提出速刪,然而事實是所有編輯者都可以提出速刪,這條速刪方針廢除與否與是否可以限制到管理員權限根本毫無關連;到最後,你在研究我有沒有轉移話題有沒有玩文字遊戲…你的疑問一直都十分之飄忽不定,究竟是誰在轉移話題?究竟是誰在逃避達成共識?--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20:28 (UTC)[回复]
(:)回應:To Abingor,您根本就没能完全了解方针:维基百科:快速删除的标准“管理員只可以快速刪除已經被放上{{delete}}模板、或是其它已經被列在快速刪除列表上的頁面,但并不能快速删除由自己申请快速删除的页面。”也就是说,单单挂{{afd}},即便符合速删标准也不可被速删。这是方针明定的。您所举的“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中的條目,只要符合速刪的條件,即使沒有掛{{delete}}而是使用了{{afd}},也一樣可以被快速刪除”这个例子,已经在方针页面讨论,这样的行为是明显滥权的行为。--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20:40 (UTC)[回复]
(:)回應:那這也只是管理員的行為問題,並無法說明這一條快速刪除方針之不合理性。--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21:05 (UTC)[回复]
(:)回應:快速刪除方針中「来源不明」一词是未经共识而擅自放入的,本身已违反了WIKI百科的基本原则。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纠正错误是当务之急。在方针中出现这样大的失误后果极为严重,当前应立即暂停F3、F4这两条规则,并提起讨论,如果有人认为应保留这些违规条目,应补充明确理由并在讨论中达成共识,否则应删除。 --chehw 2011年4月24日 (日) 14:12 (UTC)

重大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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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派.留言发现此条速删规则是在2005年9月20日 (二) 08:17,由管理员Shizhao在沒有任何相關討論的情況下加入的。(参见这里這裡)--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5:10 (UTC)[回复]

濫權? 2011年4月23日 (六) 05:17 (UTC)[回复]
(:)回應顯而易見啦,所以這個規則根本就沒有得到共識。所以個人認為純屬個人觀點):廢除它,也不需要2/3的票數通過,只需要50%。 其實更絕對點,應該可以直接無視--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5:30 (UTC)[回复]
(:)回應﹐2005年的時候兩位身在何方?了解當時的問題與需要嗎?--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23 (UTC)[回复]
(:)回應,在下又不是要和他討價還價。 2011年4月23日 (六) 07:26 (UTC)[回复]
(:)回應,那你們提出的用意為何?對事件有幫助嗎?有這樣需要嗎?有實際效用嗎?--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30 (UTC)[回复]
(:)回應,在下沒有提出;了解事件開始和根本;可能有需要;可能有效用。 2011年4月23日 (六) 07:33 (UTC)[回复]
当时的情况和现在又有甚么必然的联系呢,现在的情况是无来源速删不合逻辑,这是个事实问题,不是条件问题。乌拉跨氪 2011年4月23日 (六) 07:36 (UTC)[回复]
(:)回應這個投票好像就是要討論應否廢除。 2011年4月23日 (六) 07:41 (UTC)[回复]
(:)回應:我只是將事實的根由公布給大家看,譲大家知道事件的來龍去脈,並且陳述下自己的看法。根本沒有煽動大家投支持或是反對。請部分人士不要過於敏感--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47 (UTC)[回复]
(:)回應,我覺得無來源速删很合理,並不是邏輯問題。請注意維基百科不是留言版,如有無來源條目出現法律問題,這個責任誰負。話說回來,冰霜葵說得對,現在就是面要討論及投票這規定應否廢除。我亦認為這裡不需討討論這規定為何而來。--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51 (UTC)[回复]
(:)回應純屬個人意見:我對沒有達成共識的規則,其存在的正當性有所保留,對大家是否有必要遵守沒有共識的方針存在極大的疑問--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56 (UTC)[回复]
(:)回應,請Coekon詳細說明這來龍去脈。我很想知道閣下「想法」。另外,我也問你一句,2005年的時候你在何方?還在這裡說甚麼方針?最後﹐我認你閣下最好少來粗體的小把戲。--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8:04 (UTC)[回复]
(:)回應:粗體甚麼時候成為了小把戲? 我的想法已經很清楚「對其存在的正當性有所保留,對大家是否有必要遵守沒有共識的方針存在極大的疑問」。請閣下幫下我,解決這疑問。 勞駕--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8:08 (UTC)[回复]
(:)回應,請解釋「請部分人士不要過於敏感」的意思,打個人名很難嗎?另外,你先回答我2005年的時候你在何方?你要知到2005年的時候維基百科有多少個人嗎?輪到你說「正當性」嗎?當年書生刪我條目我還沒如此大叫大嚷。你來解釋一下你為何這樣做。--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8:15 (UTC)[回复]
(:)回應:部分人士是為了方便包括將來看了後反應敏感的人。維基人都有權質疑任何方針正當性。難道只有當時在維基的人才有權嗎?部分人士被刪條目時,可能會表現忍氣吞聲,這是個人問題,並不代表別人沒有質疑的權利--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8:45 (UTC)[回复]
(:)回應,請Coekon指出「部分人士」是哪些人,如果你認為自己正確就不要害怕。質疑正當性是合理,但我認為你一開始不是質疑,而是將它當成工具。再者,如果當時人們覺得有問題會在適當渠道發聲。另外,條目被刪我會去管理員的討論頁及刪除投票申訴,而不是像你在找漏洞。--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9:04 (UTC)[回复]
(:)回應:「部分人士」很難包括的,反應敏不敏感,只有自己知,我怎麼知道呢??? 我只是作個提醒,部分人士覺得被影射到,非我的本意,實在抱歉。 至於當時不發聲,不代表沒人反對。根本沒有討論過,大家當時當然不知道規則被改。 大家怎樣知道要發聲呢?--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9:14 (UTC)[回复]
(:)回應,你自己也不知道「部分人士」包括甚麼,你倒不如別說。再者你也知道自己的說話會影射到人,就不要說是「非我的本意」,你要知道自己在說甚麼。另外,「根本沒有討論過」只是你的個人意見,你知道當時的情況嗎?了解當時的問題嗎?閱讀及參與過以前的討論嗎?你憑甚麼說別人「根本沒有討論過」?--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9:27 (UTC)[回复]
(:)回應,本來真的是不知道有人會被影射到的,加上影射是部分人士自己想像的。不過經閣下的一番言論,就覺得了。所以實非我之本意。至於有沒有經過討論。一開始已經有説明。--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9:43 (UTC)[回复]
(:)回應,你連自己寫了甚麼也不知道,看來,跟你說下去已沒任何意義。不過,我想送一樣東西給你,請經常「觀賞」它並檢討自身的水平,使自己在最上層。謝謝。

--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11:38 (UTC)[回复]

(:)回應,看來我説的話其中的意思,有部分人士還是領略不到。可能部分人士不能從字面上感覺到我説話的語氣,如果當面説的話,可能部分人士會更容易明白其中的意思。可惜。 我沒有東西要補充了--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11:56 (UTC)[回复]

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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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比例未达到总票数的2/3,该投票被否决-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4月24日 (日) 03:0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