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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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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直辖市→大行政区直辖市中央直辖市[1]
1949年—1954年

1953年的廣州市
坐标:23°07′44″N 113°15′32″E / 23.128795°N 113.2589761°E / 23.128795; 113.2589761
國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歷史 
1949年10月14日
• 改为省辖市
1954年6月19日
前身
继承
廣州市 (中華民國)
廣州市
今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廣東省廣州市

广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撤銷的直辖市

1949年10月,广东战役后,解放军攻占广州市。21日,成立解放军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28日,成立广州市人民政府。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市。当時,中國大陸共設有12個直轄市[a],除北京天津外,广州等市后来皆為大行政區代管。

1950年,廣州改由中南軍政委員會領導,並調整行政區劃,將28個區合併為16個。

1953年3月,由于大行政区委员会不再是一级政权,依照政务院的决定,广州市与其它大行政区直辖市一样,改称中央直辖市,但仍由中南行政委员会领导。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1],撤销中南行政委员会后,广州併入廣東省建制,改為省轄市[2]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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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劃分為28個區,分別是:

  • 城區:逢源區、黃沙區、西禪區、長壽區、沙面區、陳塘區、太平區、惠福區、靖海區、小北區、德宣區、西山區、東堤區、漢民區、前鑑區、大東區、東山區、洪德區、蒙聖區、海幢區
  • 水上區:珠江區
  • 郊區:南岸區、沙河區、芳村區、石牌區、新洲區、瀝滘區、三元里區[3](一說「三元區」[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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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2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上海武汉鞍山撫順瀋陽本溪西安北京天津重慶、廣州。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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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于鸣超. 《中国省制问题研究》. 战略与管理 (北京市: 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 1998, (1998年第4期): 18–30. ISSN 1006-758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月29日) (简体中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缩省的议论听不到了,但是……至1950年,全国辖29省(含台湾省)、13直辖市(含中央直辖市和大行政区直辖市)、8个行署区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西藏地方……1953年3月12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改变大行政辖市及专署辖市的决定》:鉴于大行政区委员会不再是一级政权,原大区直辖市一律改称中央直辖市;现将上海、武汉、广州、重庆、西安、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10个大行政区辖市,一律改称中央直辖市(连同北京、天津两个中央直辖市,全国共12个中央直辖市);其等级编制不变,仍由各该市所在地区之大行政区委员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进行领导和监督……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的决定》。《决定》指出:“在大区一级机构撤销之后……根据《决定》,辽东、辽西两个省的建制均撤销,合并为辽宁省……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11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分别并入辽宁、黑龙江、吉林、湖北、广东、陕西、四川省的建制;省级政区一下子减少为32个…… 
  2. ^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 人民日報. 1954-06-20 [2018-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03). 
  3. ^ 《广州年鉴 2009》. 广州年鉴社. ISSN 1006-8333 (中文(中国大陆)). 
  4. ^ 《广州年鉴 2001》. 广州年鉴社. ISSN 1006-8333 (中文(中国大陆)).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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