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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管理员解任投票/范/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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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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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署期:2016年12月17日 (六) 14:48 (UTC)-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6 (UTC)
答辩期: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6 (UTC)-2016年12月23日 (五) 04:55 (UTC)
投票期:2016年12月25日 (日) 13:52 (UTC)-2017年1月8日 (日) 13:51 (UTC)(注:由于广雅范在答辩期内,发生违反3RR的行为而导致被再次封禁,虽然广雅范已经进行过答辩,但为了保障广雅范为自己辩护的权力,根据社群讨论并经由行政员同意,本次议案的投票阶段延迟到广雅范封禁结束后开始)

提请解任 讨论 · 贡献 · 封禁 · 保护 · 删除 · 移动页面 · 权限操作 · RfA之管理员权限,理由详列在下。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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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附上提案发起的理由:

  • 2016年5月,管理员兼监督员广雅范在其解任案中,以46:46的结果“惊险过关”未被解任,在当时的投票中,广雅范向社群‘致歉’并‘承诺’:“以后我将会注意自己的行为,在保存编辑前三思[1]。但解任投票结束后数日,广雅范即被查出滥用傀儡[2]——WP: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6年6月#关于管理员广雅范弹劾案涉险过关后继续滥用傀儡被封禁一事
  • 管理员滥用傀儡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因此不应继续担任管理员和监督员。而广雅范利用解任投票后6个月内不能再发起解任的“保护期”,钻方针空子,滥用傀儡,属于“玩弄维基规则”,依据维基百科方针,玩弄规则钻方针空子是严重的违规,更说明了广雅范不具备担任管理员和监督员应有的素质。而广雅范滥用IP傀儡,更是在钻“基金会隐私政策——用户核查无法公布IP地址和账户的关系”的空子。
  • 2016年12月初,广雅范因为屡次在社群的讨论/投票页面与多名用户编辑战而被封禁(封禁日志),可见其不具备社群合作意识,不尊重维基百科的五大支柱
  • 两次()到Techyan的RFA底下做出扰乱性编辑,声称是隐藏他人“不当发言”。
  • 在近期广雅范违规被封的申诉中,复检管理员也判定广雅范对于方针的理解有较大偏失。
  • 另外,从为人和人品角度讲,广雅范一直喜欢干最后一天投票拉人下马这种事,也是让人不得不心凉。

然后,关于泄露隐私的问题

有一件事希望范能够解释清楚,在这里就事论事地挑出来:范的 twitter 账户为 @Misaka_0x2B1D 。首页链接在此。这件事情很多同样在 twitter 上的中文维基管理员,包括 Jimmy 、Kegns 、和平奋斗救地球等都知道。2016年 9 月 15 日,在上次对范的弹劾之后,范在自己的 twitter 上公开了应该是 unblock-zh 的一份申诉邮件。被公开的是邮件完整的内容,甚至还包括了发件人的 email 地址,而不是对邮件本身简单的概括。Tweet 的链接见下: 其实调侃一下 unblock 的内容本来没什么错(毕竟那封邮件本来的槽点就很多)。但是,将整个邮件的内容,甚至包括发件人地址都公开在自己私人的社交网络上,合适吗?Unblock 里的内容按理说只应该对管理员可见(最起码现在实施起来的确是这样的,mailing list 的管理员不会让非管理员的用户订阅)。更重要的是,范同时还身为监督员,能够隐藏内容到管理员都不可见的水平,像这样泄密,又怎能足够让我们信任?最近范将自己的 twitter 设为加密状态,即只对自己允许的人可见。但是,范允许的用户可远远不止八十多个中文维基的管理员;加密状态是在最近设置的,与范发布这个 tweet 的时间完全不相关;既然范已经公开出来了,那么我相信将其用于社群讨论应该也无妨——反正该看到的都已经看到了。我还在范的 tweet 下面留言,质询他是否可以公开 unblock 里的内容,但是至今没有回应。--Techyan留言) 2016年12月15日 (四) 14:38 (UTC)
  • 广雅范在答辩中回应,他不认为自己属于泄露隐私,但经过和监管员咨询后,广雅范的做法应该属于泄露隐私
问了一下监管员公开非公开邮件列表邮件内容的问题,记录在这里。-- Stang 167 2016年12月24日 (六) 14:01 (UTC)
看起来大意是:如果没有征得发件人的允许,不能公开私密信件的内容。——꧁༺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 2016年12月24日 (六) 14:50 (UTC)
我在这里想说明一点,范酱所理解的隐私内容(“个人姓名、住址”等能精确将网络上的某个帐户与现实中某个实体相关联的信息)和事实上的隐私内容(包括邮件的具体内容)是不一样的。另外,无论从截图中还是从邮件原文中,发件人并未同意收件人将自己的邮件公开给除unblock-zh邮件列表订阅者以外的其他人。-- Stang 166 2016年12月24日 (六) 16:15 (UTC)

经过社群讨论,本意希望广雅范主动辞任管理员职务,以维护维基方针的底线,但广雅范似乎比较贪恋权力,不愿离开庙堂之座。此次解任提案,也是不得已之举。维基百科社群历史多年,人事复杂,非一人之言能道明,还请其他用户(尤其联署用户)协助修缮补充本人所写的解任理由,可在本人写的基础上直接修改。--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25日 (日) 12:27 (UTC)[回复]

第一阶段:联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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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署限期:2016年12月24日。

本讨论已经结束,处理结果:人数达到要求,经核查,联署区关闭时间为: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6 (UTC)。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1. (+)支持。--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14:29 (UTC)[回复]
  2. (+)支持,提案人票。--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17日 (六) 15:31 (UTC)[回复]
  3. (+)支持,前排围观。--追迹未来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23:32 (UTC)[回复]
  4. (+)支持,本来不想再参与,但对于当事人违规和无视社群的情况感到无法沉默。另外,不看好解任案通过,坐等本次解任投票后,当事人继续借着“半年保护期”,然后滥用傀儡和滥权。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1:47 (UTC)[回复]
  5. (+)支持,如上。--William is Wikipedia! 2016年12月18日 (日) 02:00 (UTC)[回复]
  6. (+)支持,赶紧投,投完后好恢复正常,这么互煮下去到明年都吵不完,就像8月那次。--Wikijjj0001 Talk 2016年12月18日 (日) 02:09 (UTC)[回复]
  7. (+)支持,即使通过不了也要发表自己看法。--脳補。◕‿◕。讨论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03 (UTC)[回复]
  8. (+)支持,理由(▲)同上。--沉迷酒色的人留言 | 签到)发表于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0 (UTC)[回复]

第二阶段: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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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罢免提出后,被罢免人有5天的答辩期,对于罢免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如果罢免人在5天内没有答辩,被视为无答辩意见,不过仍可在投票期间发表意见。
本讨论已经结束,处理结果:答辩时间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这里是今次解任案的答辩区,请当事人在此就社群提出的滥用傀儡[4]、泄露隐私[5]玩弄规则[6]地域攻击[7][8]破坏页面[9]编辑战[10]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11]无证据恶意推定用户为傀儡[12][[13]]等情况进行答辩,谢谢!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5:03 (UTC)[回复]

据我所知,所谓“隐私内容”,指的是“个人姓名、住址”等能精确将网络上的某个帐户与现实中某个实体相关联的信息。而 Techyan 所说的推文里,并没有包含任何能精确定位某个人的任何信息。邮箱地址其已在其它网站上直接 post 出来,因此此项截图应不存在任何需要打码的地方。
“破坏页面”和“编辑战”的封禁我至今仍对此表示怀疑。先不论封禁前是否有最后警告及回退是否达到三次,此次封禁最重要的一个基点是“我所移除的内容并非扰乱”。我曾对此三次询问执行封禁的雾岛圣,但其至今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前两次均答非所问,第三次之后索性直接无视。复检者天天也并未阅读下方讨论,用一句主观且完全没有证据的“阁下对方针的理解已经有非常大的偏失”直接拒绝了此次申诉。如有可能希望能在这里再次确认下。
既然 Jimmy 认为我的操作属于滥用傀儡,那我对此表示无意见。但请注意:在此前,Jimmy 已表示“User:范滥用多重账户一案自始至终均与该用户之任何‘举报并揭发’无关”。Galaxyharrylion 至今仍然用他的举报来指控我进行“地域攻击”,并且屡次“无证据恶意推定 IP 为傀儡”,我认为是不恰当的。
所谓的“最后一日反对票拉人下马”,我想,我并没有传说中的“一票否决权”。如果我投了反对票,而申请者因为此反对票而申请失败,那只能证明在我的反对票之前已有足够多的其他用户投下的反对票。如果就此种情况说我拉人下马,那这和“吃了 6 个包子,没饱,吃到第 7 个包子,饱了,因此以后只决定吃第 7 个包子”有什么差别?
最后想提醒下 Galaxyharrylion,请您使用中立性表述。请不要在您的行为,或者对您有利的行为前加上“合理”两字(如“合理解封”),也请不要在您所反对的编辑前加上“滥权”两字(如“滥权删除”)。上面所提的 OS 问题我已再三解释过,还请勿直接无视我的解释继续说我是滥用监督权。--广雅 范 2016年12月18日 (日) 09:58 (UTC)[回复]
(※)注意:被提出解任的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出现编辑战行为并触犯3RR导致再次被封禁。虽然当事人已经写出答辩词,但由于受到封禁的影响,为保证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力,遵循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的论述,本次解任的投票部分将延后到范君的封禁结束之后再开始。--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8日 (日) 22:56 (UTC)[回复]

既然指控证据有新加内容,那答辩我也针对新加内容说一下:

  • 雾岛圣所谓的警告,在我封禁申诉之前向上回溯,我的讨论页最后一次有人留言是在 10 月份。也就是说,雾岛圣认为,执行一次封禁,可使用两个月以前——极端点,六个月或者一年前的警告作为封禁基准?另外,这也证明了这位在封禁前哪有和我沟通?
  • 封禁后,雾岛圣也试图和我“进行过友善的沟通”:我认为你有罪,你就是有罪;因为你有罪,你必须认罪;你在封禁申诉时不认罪,你就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封禁申诉什么时候成为了认罪场?这难道不是由其他管理员复检管理操作之地么?——顺带一提,这两次复检的管理员均被人质疑需避嫌。
  • 雾岛圣君,在你说我拒绝沟通前,不如先看看你对我的封禁是谁先不理谁的?我的问题你现在还没正面回答哦?你在这里出没了这么多次不可能没看到吧?这么简单的一个是否问题还需要这么绕弯子么?还是说?
  • 顺带一提,反对票中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信息。所有投反对票的都是我的傀儡或真人傀儡?管理员的请辞是由我骚扰的?这种恶意推定可是第一次见呢。--广雅 范 2016年12月26日 (一) 03:47 (UTC)[回复]


第三阶段: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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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投票 (55/19/13) 截止时间2017年1月8日13:51 (UTC)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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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署者自动计为支持者,唯投票期间仍可改变意向。为确保页面清楚,联署中所有不合格的投票或意见被移除,请参见联署区。

  1. (+)支持。--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14:29 (UTC)[回复]
    (~)补充,多写些理据。从某种意义上,投范支持票的原因很简单:上次解任中提到的问题还没解决,然后立马又出了滥用傀儡、泄漏隐私这样的乱子。如果上次都能达到 50:50 刚好持平的话,那么这次再加上两条,似乎更没理由让范继续留任了。之前我一向认为,对于想要竞选管理员、行政员、查核员这样的用户,能力比人品重要。今年8月和平被提名用户查核员,我那时候私下问了和平几个技术上的问题,和平给我的回答并不理想。当时本来不想投票,甚至想反对。不过后来,也正是发生在和平被提名查核员前后的一些事,让我转而认为人品比能力重要得多。不想详谈此事。如果说现在和平想要再参选查核员,我想我会支持的。这只是社群争端给人态度上的转变罢了。至于广雅范在其他方面的功绩,我并不否认。但是,现在恐怕论起人品,范已经不能胜任这一职位了。--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4:50 (UTC)[回复]
  2. (+)支持,提案人票。--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17日 (六) 15:31 (UTC)[回复]
  3. (+)支持,前排围观。--追迹未来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23:32 (UTC)[回复]
  4. (+)支持,本来不想再参与,但对于当事人违规和无视社群的情况感到无法沉默。另外,不看好解任案通过,坐等本次解任投票后,当事人继续借着“半年保护期”,然后滥用傀儡和滥权。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1:47 (UTC)[回复]
    (~)补充理据,如果巡查员或者回退员滥用傀儡还屡次编辑战,招致三次封禁,基本上肯定被除权的,对管理员的要求应高于对巡查员或回退员的要求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1:51 (UTC)[回复]
  5. (+)支持,如上。--William is Wikipedia! 2016年12月18日 (日) 02:00 (UTC)[回复]
  6. (+)支持,赶紧投,投完后好恢复正常,这么互煮下去到明年都吵不完,就像8月那次。--Wikijjj0001 Talk 2016年12月18日 (日) 02:09 (UTC)[回复]
    (~)补充在上次投票该管理员以46:46的结果保留了权限,但至今已经三次被三名不同的管理员封禁,而且还有滥用傀儡这种严重违反方针的行为,但至今仍不知错认错,令在下认为其不再适合成为管理员,故恕投支持票。--Wikijjj0001 Talk 2016年12月29日 (四) 10:00 (UTC)[回复]
  7. (+)支持,即使通过不了也要发表自己看法。--脳補。◕‿◕。讨论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03 (UTC)[回复]
  8. (+)支持,理由(▲)同上。--沉迷酒色的人留言 | 签到)发表于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0 (UTC)[回复]
    以上为联署者票
  9. (+)支持滥权管理员去职,还中文维基以清明。——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6年12月25日 (日) 13:58 (UTC)[回复]
  10. (+)支持,和上一次对比一下,感觉不出来什么变化,也感觉不出来什么悔意,这次搞出这么大的篓子还。。。。唉。上次就是这套说辞,反手就滥用傀儡。。。什么时候改改态度再回来当管理员吧。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6年12月25日 (日) 13:59 (UTC)[回复]
  11. (+)支持:本来本人无意参与这件事情,但自从被Antigng以“反破坏工作多,所以跳过警告封禁你”之后,我就认识到一个滥权管理员到底有多大危害了。我想如果我滥用傀儡,恐怕像Antigng这样的管理员都会给我个永封吧,更别说更加恶劣的人了。虽然我被封禁之后自认倒霉,不过这次我可不会再沉默了。我也借用一下Antigng的逻辑“管理员作为掌握权限的超级资深用户,游戏维基百科方针的危害远比普通用户更加恶劣,也该绕过联署直接夺权”。--Forward Xu ( 留言 / 贡献 ) 2016年12月25日 (日) 15:01 (UTC)[回复]
  12. (+)支持,实在是不得人心,若不能撤权怕会引起大量维基人的不满吧。--Innocentius Aiolos 2016年12月25日 (日) 16:00 (UTC)[回复]
    (~)补充,其一:透露隐私资料,且自己认为其行为得当,暴露其对方针及法律法规的认识缺失以及其对维基百科隐私内容的不重视。其二:完全不避开3RR的方针。即使认为自己所做不是破坏,亦应当遵守3RR原则。其行为说明其不具备作为管理员应有的基本原则:冷静处事。其三:目前本议案已对维基百科造成严重的混乱现象,今次投票无论达成如何结果均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吧。但是就个人而言,在下认为除权以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实为上策。--Innocentius Aiolos 2016年12月26日 (一) 04:59 (UTC)[回复]
  13. (+)支持:看了范氏这半年的所作所为,再加上Techyan在上面说,“人品比能力重要得多。”这让我想起司马光在《资治通鉴》开篇的议论里的一段话:“是故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譬之乳狗搏人,人得而制之。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决其暴,是虎而翼者也,其为害岂不多哉!”当年智瑶在晋阳城外放言“水可以亡人国也”,结果有唇亡齿寒之感的韩康子、魏桓子深感危机,二人和困在晋阳城里的赵襄子来了个里应外合,最后智瑶落了个身死族灭,首级作爵的下场。抚今追昔,不胜感怀,望范氏见朝歌南墙而回首,不可为四十年后之智家。昔年染指逐元祐,今日焚屋作道光。惟愿核食不上岛,东风卷进太平洋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6:48 (UTC)[回复]
    (+)支持,管理员比一般用户有更大权力,对权力必须有严格的限制。--N-C16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7:24 (UTC)[回复]
  14. (+)支持,管理员不该违反规则。--丁子君~和我说话~维基风纪委员 2016年12月25日 (日) 19:30 (UTC)[回复]
  15. (+)支持,管理员应时刻牢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对得起管理员这三个字。滥用傀儡还屡屡编辑战,着实损害了管理员团队的信誉。--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25日 (日) 23:56 (UTC)[回复]
  16. (+)支持,管理员既然承担管理之职,更应不逾矩。--申花蓝血人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00:37 (UTC)[回复]
  17. (+)支持:并不胜任。Kou Dou 2016年12月26日 (一) 01:24 (UTC)[回复]
  18. (+)支持,上次解任案保证改过之后,马上出尔反尔,就滥用傀儡,不能再信任了。--Shwangtianyuan 祝您节日快乐 2016年12月26日 (一) 03:53 (UTC)[回复]
  19. 非常遗憾地投下此票。本人与当事人范在站外有少量联络,倾向信任对方的人格并非如某些指控般恶劣,亦有一定的处事能力。但是,本人不认同两项有改善空间的操作
    1. 首先,范多次具争议性地企图删除其他用户的留言。涉事留言主要是质疑有人的投票方式不道德、有管理员滥权,这可以被解读为纯粹的质疑、纯粹的不解、别有用心的质疑、恶意指控、扰乱,可见其性质是具争议性的,并非明显破坏。范用“扰乱”此模糊的理由来多次删除其他用户的留言,没有得到足够的共识,又没有与涉事用户作足够充分的沟通,处理手法有改善空间。而且,范和涉事用户早前有过争议,宜交由其他管理员处理,以示避嫌。有些意见认为,留言的用户同样有错,但纵使是留言的用户扰乱在先,范的处理手法也可以更周全完善,便不需弄到如斯田地。
    2. 第二,范在Twitter上公开理应保密的内容。虽然有关信件内容的确胡闹至极、令人发笑,本人也有对有关的贴文表示“喜欢”(注:此为Twitter功能),但公开此信件违反了社群的期望。作为管理员,范理应更加谨慎,可考虑以概括描写、引述、遮去发信人地址等方法来处理。本人并不认同“私隐内容,指的是个人姓名、住址等能精确将网络上的某个帐户与现实中某个实体相关联的信息”此一说法。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网站,个人资料是指“关乎一名在世人士,并可识别该人士身份的资料”。而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的定义更广:“个人资料是指和某个自然人有关的任何资讯,而且这个人的身份是已经被确定或者可以被确定的”。按照这两个定义,范的确对用户隐私有欠尊重。从道德角度而言,在现实世界,如果发信方信任或假定收信方会尊重其隐私,收信方却公开发信方身分和信件内容,并加以批判,也会被视为不道德的做法。
    本人不评论其他指控,并对其他指控表示中立。无论解任投票是否通过,本人衷心希望范能够反思其处理手法,并继续作出贡献,也在维基以外的现实世界生活愉快、学业有成。如有任何人因本人的言论感到受冒犯,本人谨此致歉。以上。--#胡萝卜 NhMcTsOg 2016年12月26日 (一) 08:31 (UTC)[回复]
  20. (+)支持不能再原谅了--朗哥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08:44 (UTC)[回复]
  21. (+)支持,涉及多项违规,无视维基百科诸方针,难以胜任管理员一职。-- Panzer VI-II·同學們,大家起來,擔負起天下的興亡~ 2016年12月26日 (一) 09:24 (UTC)[回复]
  22. (+)支持,滥用傀儡突破底线,不能继续任管理员 。--台西共和国总统府总统府留言信箱 2016年12月26日 (一) 10:03 (UTC)[回复]
  23. (+)支持:既然滥用傀儡,那我只好支持解任了。滥用傀儡一向是我最反感的事情,无论是哪位管理员,只要确定有滥用魁儡,我必定支持解任。--M940504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2:55 (UTC)[回复]
  24. (+)支持,第一次投票后曾因滥用傀儡被封禁,不可接受。其私人推特似乎也只是近日曝光后才设限。--Nbfreeh 2016年12月26日 (一) 15:26 (UTC)[回复]
  25. (+)支持解任,翻阅了上次解任案,广雅范曾经承诺“改善自己行为,保存编辑前三思”,所以不少人放弃对他的解任,范得以平票过关。但上次投票结束后才一周,范就被查出滥用傀儡,可见范并不把社群当回事,更缺乏诚信。这半年左右,范很不活跃,贡献稀有,却反复地违反方针,真的不该继续贪恋权限了。Zhanghui66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02:04 (UTC)[回复]
  26. (+)支持,身为管理员,滥用管理权限。且不思悔改,屡屡践踏维基方针,抹黑管理团队声誉。--飞贼燕子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02:22 (UTC)[回复]
  27. (+)支持,主要反对某人刷屏及抵消其反对票。另滥用傀儡也不是管理员在任何时候应该有的行为。--CHEM.is.TRY 2016年12月27日 (二) 09:08 (UTC)[回复]
  28. (+)支持理由(▲)同上。--苏言竹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4:05 (UTC)[回复]
  29. (+)支持,滥权不改,同上 南极的熊 留言 2016年12月27日 (二) 14:47 (UTC)[回复]
  30. (+)支持,已然丧失信誉。--🍌不吃香蕉的大猩猩🐒 (😂😂😂😂) 2016年12月28日 (三) 01:46 (UTC)[回复]
  31. (+)支持:严重违规,不再值得信任。-- 晴空·和岩 写条目·共进步·协作计划 2016年12月28日 (三) 10:30 (UTC)[回复]
  32. (+)支持:对维基方针熟悉程度不足,思想偏执,主观臆断,活跃度低下,管理权限滥用,滥用傀儡,对待其他用户态度极差,不具备管理员应有的基本素质。——忱鸞留言? 2016年12月28日 (三) 13:38 (UTC)[回复]
  33. (+)支持,管理员应当具有基本的操守。--User:LDM2060留言2016年12月28日 (三) 15:02 (UTC)[回复]
  34. (+)支持:管理员该有的质感到哪去了?当初不是说好不会乱来的吗?怎么这一次就展露牛角了呢?--►不让你们窝里反的Ricknator11♥)◁ 2016年12月28日 (三) 22:35 (UTC)[回复]
  35. (+)支持:管理员应以身作则--AsharaDayne留言2016年12月29日 (四) 04:54 (UTC)[回复]
  36. (+)支持,理由(▲)同上Paoting留言2016年12月29日 (四) 11:32 (UTC)[回复]
    基于善意推定原则(对于在这里发言的所有用户),以及我自己对讨论中所列证据的粗略整理,我无法从这些证据中整理出完整清晰的逻辑链条。因此,我(+)支持取消监督员权限,(-)反对取消管理员权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2月30日 (五) 06:27 (UTC)[回复]
    @shizhao这里大家都往解管理员投和计票,拿来写反对解除管理员权限的话好像比较奇怪……?——Artoria2e5 保持讨论完整,直接ping我回复 今天, 03:27 (UTC+8)
    因被误导,所以划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月3日 (二) 07:33 (UTC)[回复]
  37. (+)支持:对管理员应当严格要求,滥用傀儡是违规的。--空间的拓荒者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2:14 (UTC)[回复]
  38. (+)支持:滥用傀儡是违反原则的--ArvinTing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2:45 (UTC)[回复]
  39. (+)支持:作为一个管理员,做的有点过分了…--嘀嘀嘀·讨论·用户框·测试 2016年12月31日 (六) 02:19 (UTC)[回复]
  40. (+)支持:本来不想参与此次投票,但范在答辩时的态度让在下不满。在下向来注重隐私,一个泄露隐私的维基人不适任管理员。派系斗争影响了中文维基百科的正常运作,许多站务积压无人处理。--写字板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3:32 (UTC)[回复]
  41. (+)支持,理由基本同忱鸾,经常出现冲动、不严谨、欠缺冷静的言论和行为,部分问题处理欠缺妥当,存在一定的主观臆断。--Jerre Jiang  讨论  2016年12月31日 (六) 13:38 (UTC)[回复]
  42. 很遗憾(+)支持解任。个人认可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不当泄露非公开邮件列表行为成立,但对滥用傀儡行为保持中立。另希望范酱可以改变自己的态度。-- Stang 159 2017年1月1日 (日) 06:32 (UTC)[回复]
  43. (+)支持:确实滥权管理员权力。--Cbliu -👉talk☎ 2017年1月1日 (日) 08:05 (UTC)[回复]
  44. (+)支持,仅是那三条封禁记录就足以解任了。--E8×E882017年1月1日 (日) 18:20 (UTC)[回复]
  45. (+)支持:根据Wikipedia:管理员,权利是人人平等。--Timhung005talk) 2017年1月2日 18:00 (UTC)
  46. (+)支持:使用傀儡就属于不恰当行为。--Fayhoo留言2017年1月3日 (二) 11:25 (UTC)[回复]
  47. (+)支持:管理员滥用傀儡,泄露隐私,还如此无理,理应解任,虽然可能有的人会因为担心保不住范,最后范不爽了,直接破罐子破摔,把某些人的破事全抖出来,所以某些人也许不得不不顾方针,也得死保范过关吧。黑暗雄鹰·给我留言·条目数量骤减8000+ 2017年1月3日 (二) 14:10 (UTC)[回复]
    (!)意见-楼上好,说人“死保范过关”,恐怕是过度恶意推定了。(1)如果要说“维基方针”,很多问题在于 罢免方 对于解任理由是否涉及“管理员滥权”、证据链、以及持续不回答范在答辩中的提问....。(2)目前支持票中很多理由,都跟管理员滥权无直接关系...相关编辑争议也不都是范一方的问题,其他诸如封禁范的管理员不避嫌、另一方是否涉及扰乱等等。这些情节是否重大到 即便不涉及滥用权限 也得解任...可以探讨,但目前,我们没看到有效的探讨。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1月4日 (三) 02:46 (UTC)[回复]
  48. (+)支持:泄露私隐的情况不能接受,你不能说大家对私隐的定义不同就当没事发生了吧?--Jarl av Kirkjubøur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03:46 (UTC)[回复]
  49. (+)支持:根据WP:管理员的离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的表述“管理员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者”。即意指即使其不滥用管理员权限,但严重违反维基方针的话,仍符合被罢免之要求。目前,该员业已严重触犯了用户方针之傀儡、合作方针之回退不过三,另外泄露私隐的部分已经违反了维基媒体基金会给予每一名用户的隐私保证,即“用户之间的直接沟通(例如使用“电邮用户”功能发送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信息是不公开的,会在维基媒体基金会的系统中储存或传递,并由我们保密”。一个连隐私政策都能违反的人,很难相信其有何能力可以继续作为一名管理员,其作为管理员的权威以及公信力荡然无存。另(&)建议社群就此人触犯隐私政策,向基金会提出是否应封禁此账号的动议。--SP RailwayGuest 2017年1月4日 (三) 04:00 (UTC)[回复]
  50. (+)支持解任管理员及监督员︰看过该编者的用户页、讨论页及一些编辑历史,他已表明自己是删除主义,也经常以关注度作为理由删除没有问题的条目,故无法信任他继续担任管理员。自上次解任投票后没有改善,近期更因为滥用傀儡等事件被封禁,因此维持支持解任管理员。认同泄露私隐之指控解任监督员。此支持票并不代表本人认同苏州及Dreamliner等人,实际上条目破坏者Dreamliner比他更不适合当管理员。—Baycrest (作客) 2017年1月5日 (四) 16:05 (UTC)[回复]
  51. (+)支持:抵死--Qazwsaedx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05:38 (UTC)[回复]
  52. (+)支持,滥用职权。--🇹🇼:坟前的丁香花强烈抗议大陆当局以任何理由屏蔽维基百科 2017年1月6日 (五) 05:55 (UTC)[回复]
  53. (+)支持,“人品比能力重要得多。”,人品不足,毫无管理员应有的冷静,理性,耐心,本人并不是因为范对我的封禁而投支持,而是他对我封禁的态度与事前行为及滥权行为:
    1. 2015年12月23日 (三) 11:44 范(讨论 | 贡献)封禁了Richard923888(讨论 | 贡献),到期时间为31小时 (账户创建停用) (扰乱:屡次创建不当页面)。此项封禁前直接给了mw-4而没给mw-1,5分钟后便直接封禁,当时我来到维基百科只有1个月,我创建了一个名为{{User_sb}}的模板和11000,12000,13000,我当时仍未了解条目创建规则。
    2. 2016年1月16日 (六) 11:40 范(讨论 | 贡献)封禁了Richard923888(讨论 | 贡献),到期时间为3日 (账户创建停用) (扰乱:大量创建无上级分类之分类,或包含不合规范之上级分类)。当时我不知道要有母分类,他直接封禁,但是没有告诉我要有母分类,最后由其他管理员告诉我。证明他只有去封禁新用户,但不去提醒新用户,耐性不足,只一味封禁,但没有让用户改过的心。
    3. 2015年12月31日 (四) 05:56 范(讨论 | 贡献)封禁了Richard923888(讨论 | 贡献),到期时间为不限期 (自动封禁停用) (于讨论页表明拒绝沟通之态度) 。范最大的人品问题就是不能接受他人的批评和胡乱删除他人的留言,有人在我的flow页留了句废话,我也回了句废话,他直接给隐藏了,维基百科规则里没有禁止留言废话,你隐藏干嘛?然后我就在讨论页表明"不要删除本flow页面内所有留言,特别是范!",他马上不限期封禁,何谓"表明拒绝沟通之态度"?这是提醒你不要删除,不是拒绝沟通,拒绝沟通态度好像你比较严重。
    以上并不是说他的封禁不合理,而是人品问题!!!是人品问题!是人品问题!(很重要说三次)。另外,其擅自隐藏留言和行动前不进行沟通的行为已经令到不少人侧目,我强烈反对其继续担任管理员和监管员。如果有任何冒犯,请原谅,稍后会补充其他例子和理由(不会再出现我的封禁)。Richard923888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10:49 (UTC)[回复]
    (~)补充范以前是可依靠的管理员,但现在的处事手法有争议性,恐不适任。Richard923888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10:54 (UTC)[回复]
  54. (+)支持:上次的投票看来对该管理员没有起到警醒作用。-- 太子太保啦啦  有事找我  2017年1月7日 (六) 10:46 (UTC)[回复]
  55. (+)支持:管理员应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无意违规可以原谅,但是此类严重违规请离开管理员职位。--G760420431留言2017年1月8日 (日) 07:43 (UTC)[回复]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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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对
    1.在范被因“违反3RR”封禁前并没有得到警告(后续的复检中,管理员也并没有回答关于范所提出的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3RR以及另一位的发言“是否构成扰乱”的问题。[14]
    2.关于范因滥用多重账号而被封禁一事,根据Jimmy所说:范滥用多重账户一案自始至终均与该用户(User:Galaxyharrylion)之任何“举报并揭发”无关。且从始至终都没有看到有关此次封禁的详细过程,同时,对于范地域攻击的指控也不再成立。提醒一下,滥用多重账号滥用傀儡进行破坏 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用户很可能因为误登出账号进行编辑而被认定为滥用多重账号。
    3.但是范疑似泄露用户隐私的事情的确存在,“范所理解的隐私内容(“个人姓名、住址”等能精确将网络上的某个帐户与现实中某个实体相关联的信息)和事实上的隐私内容(包括邮件的具体内容)是不一样的。
    4.最后,引用Wetrace的一句话:“在下重申“范当不当管理员是小事,范如何被拉下来,是社群大事。”如果不想就方针与情节合理的讨论,而只是给其他用户贴标签、贬损他人,即便透过“大量投票”通过罢免案,这将给社群留下不小的后遗症。”--雨宫千夏❀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5:15 (UTC),后有修改[回复]
  2. (-)反对
    1. 今次提出的主要指控(2016年5月之后的事)不涉及管理员权限,不构成“管理滥权”。
    2. 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内容必需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并根据编辑记录及用户贡献提出相关证据,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粗体仅为突出重点而加上,原文无粗体。)
    3. “经过和监管员谘询后,广雅范的做法应该属于泄露私隐”并非该位监管员的原话,原问题只是一个笼统性、没有描述具体细节的提问,回复也只是一个笼统性质的回应。另外范被指控的事件涉及的是自称代表某公司的信件,加上信件内容让我感觉是恶作剧而不是正常沟通,在这件事上该“公司私隐”(如果有的话)算不算“个人私隐”也有些疑问。另外我又想起6年前的Wikipedia talk:管理员解任投票/Shizhao/第4次/4月14日#拉票邮件。当然,不转贴信件内容是“最保险”的做法。(顺便一提,没有规则规定管理员必需订阅Unblock-zh邮件列表,任何管理员都可以选择不处理不是寄给自己邮箱的封禁申诉。)
    4. 这一年来发生的事,给我的印象是有某些“与当事人对立的用户”长期和主动的挑起纷争(参见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6年7月#关于我对User:追迹未来与User:Galaxyharrylion的处理),从而引致当事人作出成为封禁理据的行为,不能排除有人“为发起解任投票设圈套”的可能性。
    5. 今年某几位亲守望者爱孟的用户在取得管理员权限后,就轮到一些以前与守望者爱孟不和的管理员开始遭到打压了。
    6. 同一行为,不应该仅因为是由范作出,便“罪加二等”。
    --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6:10 (UTC),后有修改[回复]
  3. (-)反对:同上--叶又嘉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7:04 (UTC)[回复]
  4. (-)反对
    1. 首先,滥用傀儡遭封禁一事,用户查核员Jimmy Xu于半年前并无说明管理员范此使用其多重帐户进行何种行为,若无法得知其行为,根据WP:AGF不能将其行为归为破坏,尽管滥用多重帐户属违反方针。
    2. 第二,管理员范封禁案之复检管理员多次参与此连环案件,本应避嫌,因此其复检理据令人无法信服,更何况复检理据避重就轻,完全未回答管理员范之问题。
    3. 第三,本次解任案理据“另外,从为人和人品角度讲,广雅范一直喜欢干最后一天投票拉人下马这种事,也是让人不得不心凉。”令我感到相当荒谬,此理据既不中立,又带有强烈主观意识。
    4. 第四,管理员范确有严重违反方针之行为无误,惟经过混淆视听后形成才会今日局面。个人认为管理员范是否该辞职以示负责应交予范自行决定,并非于此地大开投票来拔权,借Antigng于4月时反对票理据“没有什么能够打动我的证据能支持2016年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如果有的话)解任案。
    5. 最后,在此强烈谴责及否认守望者爱孟于QQ公开群之言论,本人在此再度强调请辞管理员之事为个人主意,并无管理员范后台骚扰本人一说,集体熄灯仅是对于维基百科现今环境及各类用户互争利益表达不满。另守望者爱孟于QQ群表示投反对票者为管理员范之傀儡与滥权管理员之言论亦予以强烈否认与谴责。
    根据以上几点,本人在此投下反对票。--小火车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7:14 (UTC)[回复]
  5. (-)反对,看不惯爱孟党人士之所为。--Acepatrick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8:12 (UTC)[回复]
  6. “没有什么能够打动我的证据能支持2016年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如果有的话)解任案。”--Antigng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01:30 (UTC)[回复]
  7. (-)反对,提案方的理由1为范使用傀儡,然查此事已由其他管理员封禁阻止,按一罪一罚原则,此事不应再论,否则成天翻老帐没完没了;理由2为编辑战,然而查相关讨论,编辑战的另一方,面对其他用户质疑却视而不见,形成自说自话局面,且两方都曾因编辑战被封禁,所以理由2之理据个人表示存疑;其三,范君在自己推特上公布了其他用户的隐私资料,此举的确有错,但是否要到解任管理员的程度仍有讨论馀地。简言之,公布此截图的管理员也应一并检讨是否需要解任,因为你和他犯了相同的错,而且你的错比他更严重,因为你在维基百科公布了。而维基百科的点击率,和范君私人推特相比之下,谁的点击率高?自己想想错在哪里。--Tb095811zhwiki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01:58 (UTC)[回复]
  8. (-)反对,罢免方一些涉案的用户,一直拒绝回应范的疑问;事情变的“只看单纯封禁结果,不看过程争议”。
    1. 多项指控是基于“一般用户行为”且已受罚(而且多件是事件本身有争议,范不见得有恶意。)与“管理员滥权”无关,且封禁、复查范的管理员--本身就“不避嫌”,让范案有更大争议。
    2. 【是否构成离任方针发动罢免要件,值得商榷。】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举证请列出符合离任方针的要件;如举证无法符合基本要件,解任案并不成立。---根据WP:管理员的离任方针的“解任条件”列表,“以上一个或多个行为需要是屡次发生,而且他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的管理员”。不知道范哪项行为“涉及滥权+屡次发生+经多次规劝而不改正”?(详参:范是否构成离任方针发动解任事由?)
    3. 【过程比结果重要】,“范当不当管理员--不重要,范怎么被拉下管理员--是社群大事”。如果过程与理由疑义、理由不清,罢免结果对社群留下的是撕裂信任、对维基方针留下的是公信伤害。
    4. 【明显的标准不一】上次某次管理员车轮战解封案,有辩护的用户,不断在强调“反互煮”(其实社群只是请某管理员回答问题,还耐心等待,一堆人都出面说明,也还没有要罢免)。结果,高喊“反互煮”的用户,这次在这场罢免案扮演什么角色、讲了什么?是否公允而完整地对待涉案事实呢?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02:55 (UTC)[回复]
  9. (-)反对:这些理由够下oversight。下sysop欠点儿。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09 (UTC)[回复]
  10. (-)反对:证据没能打动我的支持。但希望把他的监督权限给拿掉。--水中捞跃 2016年12月27日 (二) 01:59 (UTC)[回复]
  11. (-)反对:提案方理由未能说服我。--眼镜虎 (讨论|贡献) 2016年12月27日 (二) 04:05 (UTC)[回复]
  12. (-)反对,看完文章及答辩,我认为范说的有理,另外人事投票资格门槛也太低,支持票数有编辑次数300多的2个,200多的一个,帐号也颇新。虽然过门槛,总感觉是进来凑票数的。--L.Z.にゃんぱすー 2016年12月29日 (四) 02:49 (UTC)[回复]
    1. (~)补充关于,@Zhanghui662014年帐编辑次数225,今年浏览他的贡献就有多次关于人事投票,12月贡献纪录也就3次,2016年4月过门槛。@香港中立人2016年帐号编辑次数357,8月中过门槛。@LDM20602015年帐号编辑次数324,去年8月过门槛,今年编辑数61,28号第一次进行人事投票参与。期望门槛筑高L.Z.にゃんぱすー 2016年12月29日 (四) 04:43 (UTC)[回复]
  13. (-)反对:谎言。--7留言2017年1月2日 (一) 16:33 (UTC)[回复]
  14. 强烈(-)反对,本来是支持取消监管员权限的,因为我误以为范泄露隐私是Oversight邮件列表里的内容,幸好经过天天的提醒,才发现是unblock邮件列表里的内容。虽然unblock也可能涉及隐私,但正如范所说明的,虽然unblock的泄露不太合适,但也只能说是处事不谨慎,并不如Oversight那么严重。所以关于泄露隐私一事,我的理解是与Oversight权限无关,当事人以后注意别再这么大意了,所以我目前不赞成取消Oversight权限。另外,对于管理员权限,原本的讨论一直乱的一塌糊涂,证据链也不完整。而且当事人的回应被隐藏,还被设了过滤器禁止取消隐藏。这造成这个事情对当事人不公平的局面,只让参与投票的人很容易看到取消管理员权限的理由(而且不管理由是否合适,是否与管理员权限相关,是否符合解除管理员方针的要求),而不让人方便地看到当事人回应质疑的理由。基于这种不公平的举措,所以我强烈(-)反对--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月3日 (二) 07:45 (UTC)[回复]
  15. (-)反对,认同User:Carrotkit的说法,从以前来看,范早期是个很值得关注和可依靠的管理员,但现在的处事手法的确很有争议,从管理员所应有的价值来看,的确不太适合。但是鉴于有人(从多种渠道,站内或站外)“怀疑”我和范是傀儡,实在不知道这逻辑是什么鬼(黑人问号)。只是想不到你们两边都令人恶心,不只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差别,终于见识到某些人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人身攻击,已由丁子君~和我说话~维基风纪委员2017年1月4日 (三) 04:54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所以保留不支持解任的考虑。——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月3日 (二) 08:55 (UTC)[回复]
    (-)反对 看完答辩后才发觉理由薄弱,隐藏答辩隐藏讨论令人难以理解实情。明明只是一堆过去的小事凑在一起,再出事的话才应该解任。 ― ochloese 2017年01月03日 (二) 15:33 (UTC)[回复]
    ↑该用户投票因与先前重复而无效,但意见可供参考。投票者如要改票请在先前的投票加删除线。
  16. (-)反对:严重违反程序正义,从讨论页面中我认为此次的罢免过程里,有遭到提案人恶意操纵的问题,故尽管对于范揭露个人隐私资料并不苟同,但我认为管理员、监管员之间的工作瑕疵不该混为一谈。至于编辑战的问题,我并没有细看,但有很多证据并没有直接放在这个页面上,相反地还需要申请QQ群或另外参考截图,这让我都让我感到刻意操纵的斧凿痕迹。对于罢免管理员的呼声,当然可能也是因为我不是编辑战的受害者之一而无法感同身受,但我的观点一直都是认为罢免管理员一事应该尽量避免,中文维基的志工力气用在内耗并不是最妥适的。--上官留言2017年1月5日 (四) 10:06 (UTC)[回复]
  17. (-)反对:仿佛日文维基百科的某些故事重演。--Zhxy 519留言2017年1月5日 (四) 16:55 (UTC)[回复]
  18. (-)反对:真人傀儡。-Mys_721tx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01:10 (UTC)[回复]
  19. (-)反对:个人认为移除监督员权限。--宋仲慧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13:45 (UTC)[回复]
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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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对范管理员滥用傀儡一事,只有结果,没有过程。——꧁༺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25日 (日) 12:53 (UTC)[回复]
↑该投票无效,原因:该用户投票时,投票尚未开始。
  1. (=)中立,大家都够了。--Billytanghh 讨论,切勿互煮 欢迎参与协作计划 2016年12月25日 (日) 17:07 (UTC)[回复]
  2. (=)中立,派系斗争将整个社群拖下水。不累?—AT 2016年12月25日 (日) 21:20 (UTC)[回复]
    (=)中立,认同User:Carrotkit的说法,从以前来看,范早期是个很值得关注和可依靠的管理员,但现在的处事手法的确很有争议,从管理员所应有的价值来看,的确不太适合。但是鉴于有人(从多种渠道,站内或站外)“怀疑”我和范是傀儡,实在不知道这逻辑是什么鬼(黑人问号)。所以只投中立票,因为你们两边都令人恶心,只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差别。——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26日 (一) 08:51 (UTC)[回复]
    改票。——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月3日 (二) 08:52 (UTC)[回复]
    如果我理解没错的话,建议移除Oversight权限就够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2月26日 (一) 12:47 (UTC)[回复]
    改票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2月30日 (五) 06:22 (UTC)[回复]
  3. 要煮出蒸液了啦……=A= --미코토❀ϛ편지 쓰기✆ 2016年12月26日 (一) 13:52 (UTC)[回复]
  4. (=)中立。夫复何言?--John123521 (留言-贡献) RA 2016年12月28日 (三) 06:00 (UTC)[回复]
  5. (=)中立:有人的地方就有浆糊。。唉--呆呆米向前冲留言2016年12月29日 (四) 00:10 (UTC)[回复]
  6. (=)中立:由于不常关注此案件,先投中立,等到我完整了解与厘清论点后再做决定。台湾杉 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6年12月29日 (四) 05:27 (UTC)[回复]
  7. (=)中立:应移除oversight权限。 ― ochloese 2017年01月01日 (日) 14:03 (UTC)[回复]
  8. (=)中立:两派一直互斗的现象我真的很不喜欢,这次投票一律处在中间位置。--S.K (B.234) 2017年1月3日 (二) 10:20 (UTC)[回复]
  9. (=)中立,对此事一知半解,双方各有理据,我在此解任投票中保持中立。--N-C16留言2017年1月3日 (二) 14:46 (UTC)[回复]
    (=)中立,支持有支持的说法,反对有反对的说法。--William is Wikipedia! 2017年1月4日 (三) 13:52 (UTC)[回复]
  10. (=)中立,从未厘清过各方论点,只知道如此下去没完没了。--QFA7301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16:23 (UTC)[回复]
  11. (=)中立:中立----损斋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21:16 (UTC)[回复]
  12. (=)中立:自从13年以后很少写WP、参与社群讨论了(都是在做小编辑),没想到这么快ZHWP就又开始发生这样的争议事件。我因为不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所以投下中立一票。然而大家要想想管理员解任的目的是什么。管理员解任并不是给大家提供互煮的理由,管理员作为与一般用户在地位上平等的人士,是否继续留任全看社群的信任程度。我并不觉得ZHWP再拿着鸡毛当令箭(我没有指责任何一方-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下去会对发展有多大的帮助。同时,我支持User:虞海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Mosesofmason/第2次提出过的所谓管理员考察期制度。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然而现阶段的要么留任要么离任显然过于二分。如果一个管理员能在犯错误被社群停职进入考察期之后能重新取得社群的信任回到管理员队伍中,那也是很好的。--ParkTien 2017年1月7日 (六) 04:19 (UTC)[回复]
  13. (=)中立:上次我也搞不清楚整回事,这次还是剪不断,理还乱。如果提案通过,希望对方回头是岸,看看自己有甚么得失。还是那一句,休息一下不是坏事。如果提案被否决,希望对方能够在处事方面做得圆融点儿——有人的地方就有争斗,这避免不了。--春卷柯南欢迎参加协作计划 ( ) 2017年1月8日 (日) 13:41 (UTC)[回复]


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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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类似于以往投票中出现的“投票区被过多冗长发言洗版”的情况,本次投票中,投票区只进行投票,若要发表其他的意见(非进行投票),请到这里进行,谢谢合作!--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25日 (日) 08:11 (UTC)[回复]

(!)意见-看到一些支持票说“屡屡编辑战”之类。在下希望,各位能把事实“看完整”,例如:“那些编辑战是怎么回事,另一方是谁又是讲了什么,范因此认为扰乱而移除?范未经警告而遭不避嫌的管理员封禁,而另一方没事;在另案,不避嫌管理员又主动复核范的封禁申诉....。”当主张罢免范时,除了(一)范是否符合解任要件需讨论【详参:范是否构成离任方针发动解任事由?】,(二)对于其他管理员(不避嫌、车轮战解封未经讨论不合理限缩封禁期、拒绝沟通等等明确符合管理员离任方针...),我们是否应标准一致呢?(三)在下提醒一句“过程比结果重要。范当不当管理员不重要,但范如何离任却是社群的大事”,希望解任案讨论,别给社群留下负面的后遗症、撕裂信任、对维基方针的公信伤害。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03:22 (UTC)[回复]
  • (...) 吐槽“一罪一罚原则”是什么原则?。。在维基百科里好像并不通用。——꧁༺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26日 (一) 04:21 (UTC)[回复]
    • (:)回应:维基百科有条目罪责(但写的很笼统),简言之,一次犯错,经过处分一次之后,不以同样错误继续处罚。如本例中范君违规使用傀儡,并且已经受到其他管理员的封禁处置,就不应再以旧事要求处分他,否则上方某几位投支持票的用户,当中还有打过车轮战的管理员,都该永久封禁或直接解除管理员职务了,因为那些人或曾被范封禁过数次,或曾与范有过冲突,或者曾涉及他们所指控范的事件中。维基百科当然适用此原则,叫做wp:善意推定。我们假定来编辑维基百科的用户都是为了维基百科做出有益的贡献,而任何人都可能犯错误,封禁只为了阻止破坏,所以会说封禁前须先警告或教育犯错的用户。另外再说本解任案本身。解任一位管理员的理由,必须该用户的违规操作是需要管理员权限。而提案方的理由一是编辑战,二是滥用傀儡,三是公布用户隐私。然而一与二都是不需管理员权限,一般用户(包括IP用户)都能达成的行为,三则有可讨论之处;但,由于另一位管理员因为要提案解任范,所以他也同样的公开了同一个用户的隐私。因此,若要解任范,也应一并讨论另位管理员是否需要解任,因为两人都已经违规,毕竟相同错误岂可因对象不同而有相悖的处断?--Tb095811zhwiki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12 (UTC)[回复]
(?)疑问--(1)维基百科投票,何时多了“不能在投票区表达意见”的新规定?为什么未经讨论就马上用在目前发生中的个案。为什么,每次范的罢免案,都会在“程序上”出一些奇怪的“创新”?(2)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投票是一种手段,投票过程中的交流与讨论,是相当重要的。(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04:39 (UTC)[回复]
(?)疑问--有用户临时提出“投票区不能发表意见”的新规定。虽然在下初步想想,并不觉得显不合理、是可以讨论的,(1)但这并非维基规定,变更应先经讨论;否则,会有“个案性法规”而有“因人设事”的疑虑;一般在各国法规政策上,这样在事件中临时变更规定是禁止或不宜的。因此,希望用户先别迳自搬移他人留言。(2)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投票是一种手段,投票过程中的交流与讨论,是相当重要的。(3)希望维基的罢免案,无论对象是谁,尽可能不要发生各种程序上争议、或对当事人不利临时变更或疑虑。(4)范的两次罢免案,上次在程序上被“突袭”,这次若又发生“创新”...这样会衍生疑虑。希望大家一起来维护人事程序的公信力,别让人事案件成为撕裂社群的开端。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04:39 (UTC)[回复]
(?)疑问,有个问题没看懂,到底有没有滥用傀儡?--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2月26日 (一) 13:04 (UTC)[回复]
这就需要问当事用户查核员了。——꧁༺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26日 (一) 13:14 (UTC)[回复]
这要视乎各位认为“未登入的IP”是不是傀儡了。所谓“范滥用傀儡”,其实是“以未登入的IP留言”,并不涉及任何傀儡投票或绕过封禁。--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18 (UTC)[回复]
我记得那个时候说过,“滥用傀儡”和“滥用傀儡违反方针”是两回事。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10 (UTC)[回复]
额,难不成还有“滥用傀儡不违反方针”?滥用傀儡肯定是违反方针的,这点毋庸置疑,如果不违反方针,当然就不构成“滥用傀儡”。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32 (UTC)[回复]
意外登出账号导致以IP身份编辑和滥用傀儡是两回事。反对者以“意外登出”为由,支持者以“违反傀儡方针”为由。如果可能的话,证明是否属于“意外登出”或者“滥用傀儡”是对投票具有帮助的。——꧁༺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26日 (一) 15:25 (UTC)[回复]
核查员封禁的原因写明为:滥用多重账户(傀儡)。(因此确为滥用傀儡,并非意外登出,回看以前一些例子,若是偶然意外登出,那么是不致以“滥用多重账户”之理据执行封禁的,可以先予以提醒或警告。另外,若当事人后续两次编辑战因素被封禁,均进行了申诉,但滥用傀儡被封禁没有申诉,可见是无法反驳。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6年12月26日 (一) 23:29 (UTC)[回复]

(?)疑问--DreamLiner管理员等用户,移动在下于此区的留言讨论。但为什么每逢范的案子,就会程序上出变化(上次是突袭指控、限缩答辩时间,这次是‘罢免发起人的临时新规定’---投票区不准发表意见)---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投票只是一个过程,投票过程中的讨论与切磋、验证辩论,才是维基重要的基石。这项“新规定”未经任何事前讨论,在下留言被三次移动,甚至在下还被指责“不遵守程序”,但当在下询问“程序规定何在”?没有人回答我。然后在下的留言就这样被挪移。在下于下面提问,几个小时过去,都没有人理我;那只好在这里留言。副知:@KegnsAntigngDreamLiner@Jimmy_XuAT和平奮鬥救地球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46 (UTC)[回复]

不愧为广雅范的典型管理员案例?--水中捞跃 2016年12月27日 (二) 02:11 (UTC)[回复]
(!)意见--在下的留言,第四次被“支持罢免方”的用户,包括“支持罢免的管理员”(但管理员拒绝回答“是以一般用户身份或管理员身份”执行)移动。
  1. 支持罢免方用户,以“为了避免类似于以往投票中出现的“投票区被过多冗长发言洗版的情况,本次投票中,投票区只进行投票”为理由,临时新增规则,让投票用户间无法依据个别投票意见进行交流互动。这作法没有方针支持、未经客栈讨论,也让“维基不是民主试验场,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的精神相当程度被减损。
  2. 在下查阅“WP:管理员解任投票#存档”,过去非常多次的人事投票,在投票区有不同意见的交流、针对投票意见的回应。---这次为何不行?
  3. 4月份罢免范的案件,投票区之所以出现很长的讨论。应该是那次有罢免方用户违反程序提出突袭指控、事证涉及扭曲事实的争议,因此衍生许多讨论。
  4. 【请教行政员或其他无需避嫌的管理员】
    1. 四次移动在下留言的,四位都是支持罢免的用户,但都未提出方针或社群规则,唯一依据就是“发起罢免用户的一句话”,就大幅压缩过去多年来解任投票的沟通空间与方式。
    2. 在下认为临时变更规则会衍生争议、也让维基“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精神受损(讨论区、答辩区提出的疑问,相关涉案人、义务人都不回答---只有放在“投票区”才有人来“代为移动”但也不回答)。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如果在下的认知、作法有误,欢迎各位管理员或行政员依据方针指导在下,在下会调整。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7日 (二) 01:47 (UTC)[回复]
(!)意见--反对票投票区,多位用户都对指控等情事,提出不少意见或疑虑。在下相信,无论涉案人、指控人、证据提供者,如果愿意到“反对票投票区”个别沟通回应,说不定还能说服反对票改投支持票。过去解任投票的讨论就是如此,欢迎。但“支持票投票区”禁止发表讨论沟通,这是维基百科史上第一次?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7日 (二) 01:53 (UTC)[回复]
禁止投票区表达意见-每逢范案,程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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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答辩区是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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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区是谁的权利?】新增(?)疑问--
  1. @霧島聖管理员您好,您以“答辩区只做答辩相关事务”为理由,将在下以下的疑问“代为移动”到讨论区。谢谢您的“代为移动”,但在下并未委托协助,也并未违反方针。
    1. 在下的疑问是针对“雾岛圣拒绝履行方针义务回答范在‘答辩区’对案情的疑问”(范在答辩区的问题,义务人、涉案人都不回应),雾岛圣您不宜“代为移动”,以免再次被疑虑“不避嫌”?雾岛圣您在此的角色是一般用户,还是管理员?
    2. “答辩区”的权利人是“范”,如果范表明拒绝在下留言、或要求移动。那在下马上自行移动。
    3. 雾岛圣您既然有时间“代为移动”,希望您能花时间履行您的管理员义务,依据封禁方针,回应范就案情对您提出的疑问?
  2. 请问@:这里是您的权利区。您是否介意在下于答辩区发表意见?若您不留言反对,在下就保留。
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Techyan。如果在下的认知、作法有误,欢迎各位管理员或行政员依据方针指导在下,在下会调整。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7日 (二) 01:33 (UTC)[回复]
(!)意见--范的封禁案,涉案的雾岛圣管理员,范一直认为雾岛圣未正面回答其问题(如范在答辩区所言)。其实,在下这次向雾岛圣提问,雾岛圣也未回答。且不说雾岛圣至少两次在范的案件中没有避嫌,先请问---(1)雾岛圣有没有义务回答问题?尤其这问题,涉及范是否构成滥权或无理的编辑战。---请问投支持票的用户们,是否认为雾岛圣应该回答问题?让指控与答辩能厘清事实。(2)依据管理员及封禁方针,管理员有义务回应并举证,雾岛管理员不宜不顾方针、拒绝回应范的问题。如果屡屡拒绝、不正面回答,经屡劝仍不听?(3)要罢免范,也要让范心服口服吧。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04:47 (UTC)[回复]
(*)提醒--罢免案,是送上法庭,而不是直接送上断头台。既然是送上法庭,控告方、被告方、证人,大家都有“义务”回应表达。但在下看来,部分控方人士自说自话,不回应范的解释与说明;相关证人(如执行封禁的管理员)拒绝、不理会疑问。这样的罢免案,只是“走过场”,是断头台吗?那有何意义?(1)范对雾岛圣管理员的提问,至今仍未获回答;封禁方针明订管理员有义务要举证与回应质疑,何以到现在仍然如此?请问,这样的罢免程序,范的答辩有何意义---根本没人回应范?实在太荒谬了!在下搞不懂,范几次被封禁(执行或复核),都涉及不避嫌的雾岛圣,范在答辩中请问雾岛圣,雾岛圣不理....屡屡违反方针的是谁?(2)究竟是只想投票?还是真心要弄清楚事实?(3)既然是维护方针,干脆把几位争议行为管理员,同步罢免解任,让大家一起来投票,看看大家的投票标准是否一致。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31 (UTC)[回复]
(?)疑问--范的答辩提出一个多星期,请问有没有人进一步具体回应范?和范对话?对于范的疑问(关于指控是否成立),有人回应吗?(有义务回应的也不回应,提出指控者没义务吗?涉及执行封禁的管理员没义务吗?)。“答辩”的目的,是要讨论,厘清事情的各角度与合理性。但是,在下看不到这样的对话。似乎是“反正投票就赢了”....这不是维基百科精神。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53 (UTC)[回复]
取消隐藏框,罢免程序,“答辩”应该是最重要的内容,无论答辩者写的如何,是向社群回应与交代。不知何以要“隐藏”。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33 (UTC)[回复]

移动自答辩区

(!)意见--罢免方用户再一次隐藏了答辩区。在下好奇的是:罢免程序的“理由区”不隐藏,“答辩区”却隐藏;还真是公平?当事人范已经明确要求“不隐藏”,而且由于答辩中有对其他涉案管理员的提问却持续遭拒绝回答;答辩的互动实际上并未完成。隐藏答辩区,将影响当事人权益。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9日 (四) 21:43 (UTC)[回复]
不懂什么叫“隐藏”。我只觉得这个区是当事人单独发言的地方。--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30日 (五) 03:49 (UTC)[回复]
程序:范答辩提问遭管理员拒答,这是法庭还是断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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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1. 当事人范亲自修改让“答辩区”内容不隐藏,这是他的明确要求。苏州宇文宙武以“避嫌”为理由要求当事人不得这么做并撤销范的编辑。答辩区不隐藏,有两大理由:
    1. 理由一:范是被告,他要求“答辩区”内容不隐藏,是以一般用户/被告身份,有何问题?苏州就那么不希望范的答辩内容被看到?苏州4月罢免案时就压缩范的答辩空间又突袭指控,苏州您才应当注意。
    2. 理由二:范在答辩中的提问,涉案管理员拒绝履行方针义务回应;答辩 未获相对应的事证厘清,此答辩实际上是否完成,值得商榷范在答辩区,就被封禁案,向“管理员@霧島聖提问,但雾岛圣拒绝依照WP:封禁方针履行说明义务。这种罢免程序,这种“无法获得回应、无法要求举证对话”的答辩,不叫答辩,而叫“只能认罪”的“走过场”,罢免解任投票(维基不是民主试验场,不能以投票代替讨论),理当是可以质疑、辩论的‘法庭’,却变成只能讲遗言的‘断头台’”,这算哪门子公平的罢免程序?
    3. 支持罢免的朋友们难道不希望范被罢免的心服口服、厘清事实、让社群没有后遗症吗?当人们指责范一些“以一般用户身份”的作为,不适任管理员,却对摆在眼前的“其他管理员不避嫌、拒绝履行封禁方针举证说明义务”视若无睹。即便范及其他用户,从客栈到投票阶段都请求雾岛圣说明,但他仍拒绝履行方针义务。这让在下真的看不懂。
  2. “过程比结果重要”,而且过程有机会让人学习与改变。范下台,对社群而言其实没什么;但范怎么下台,程序保障、实体理由是否符合方针,对社群是大事。
【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8日 (三) 06:06 (UTC)[回复]
飞贼燕子再次隐藏了“答辩区”,但在下已列出上述两大理由,认为答辩区不应隐藏。尤其范请求涉案管理员说明屡屡遭到拒绝,这样能成为有效、对被告有程序保障的答辩吗?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8日 (三) 06:53 (UTC)[回复]
以“解决对己方不利的管理员”来取得争议性条目编辑主导权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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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己方不利就冠以“管理员滥权”之名,对己方有利就不认为是管理员滥权,以“解决对己方不利的管理员”去“解决编辑争议”的手段一旦开了“成功”先例(即是再也没有管理员作出对己方不利的管理行动),后患无穷。--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02:55 (UTC)[回复]

站外群组争议及不实疑云,范却无法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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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站外群组争议及不实疑云】小火车投反对票,并严词否认某QQ群有言论“小火车请辞,是基于范的压力”、并说某QQ群有言论“投反对票都是....滥权管理员(形同污名化反对票)”云云...。
  1. 这显示一件疑问:某QQ群究竟是在推广维基百科?还是在散布OO言论?何以这样的讨论,不拿来维基百科上公开讨论,却在几百人的QQ群组“在被攻击者、被传谣者的背后”进行著,让被攻击者完全没有回应厘清的机会?荒谬的是,小火车都已经写成这样,没有任何人出来回应他的谴责---那上面支持票的,怎么看待小火车的说法呢?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15:08 (UTC)[回复]
  2. 据小火车证词,某QQ群(数量达数百人),有用户在散播不实言论、污明标签化投反对票者---这是否WP:GAME游戏维基规则!?请问这 QQ群是在推广维基吗?在下好奇,何以不是来一一回应反对票提出的疑虑呢?
  3. 在下请教,该QQ群当中的管理员或维基干部,基于维护维基社群、追求事实,是否应该出来向社群说明?或者,QQ群的管理员,对该等涉及不实、人身攻击言论容忍?这跟范被指控内容相比,哪一种比较更严重呢?
  4. 某QQ群组究竟还讲了什么?上次有群内用户截图到客栈,很快就被该群“踢出群组”。范根本无从知晓、无从答辩。一讲就是几百人,比互助客栈、比Telegram公开交流群影响更大!!这难道没有违反维基方针?这是中文维基百科史上最大漏洞之一。
  5. (&)建议--该QQ群既然是“推广维基”,数量达数百人,并非“几位用户自己的私密交流群组”。在下呼吁该QQ群,比照维基Telegarm改为全面公开内容。否则,在该数百人群组发言攻击用户,实际影响比互助客栈公开发言更加严重,但却没有任何监督、被攻击者甚至被“蒙在几百人的鼓里”也无法澄清回应。这是对维基百科社群生态非常严重的影响。
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7日 (二) 02:14 (UTC)[回复]
请问@霧島聖,(1)哪些人复核?(2)如何不符,原话是什么?差异在哪?不实质回答问题,一句“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达不到“澄清、回应”的效果。(3)火车留言的说法,又从何而来?雾岛圣能为大家释疑吗?(4)还希望雾岛圣能回复 范在答辩区中对您作为“封禁管理员”的提问。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7日 (二) 05:06 (UTC)[回复]
原话是什么?阁下连原话都不知道就要搞个大新闻?QQ群又不是保密单位,加入离开来去自便,几小时前还看到一个新用户加入。几百个人还谈什么公开不公开,阁下这么想知道大家讨论什么加入便是。另外,我在群里刚说过,维基是百科,不是一个泛政治化的场所。范违反傀儡方针是qq群用户逼着他干的?屡屡参与编辑战是qq群挑唆他干的?如果不是这和解任案有什么关系呢?--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27日 (二) 05:22 (UTC)[回复]
天天您好,(1)请问,在下有说过QQ群挑唆范违规吗?范请求雾岛圣说明,天天您何不劝说雾岛圣履行方针义务。(2)谁在搞大事情?小火车质疑某群的说法不实,这是在下说的吗?原话的求证,是谁的责任?您们在“您认为公开的”QQ群里的,可以找到原话。您可以去问小火车。(3)QQ群的“禁止对外截图”的所谓“公开”言论,有多少程度影响了社群一些用户对范的观点呢?(4)QQ群是不是公开的?----之前,QQ群踢出“截图用户”又算什么?这是公开?维基中文Telegram交流群会因为这种理由踢人、会禁止截图吗?请问天天,谁能决定踢出用户?踢人标准是什么?在下这次罢免案中,多次向天天提问,天天您都没有回答。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7日 (二) 05:28 (UTC)[回复]
谁主张谁举证,阁下主张我看到了,举证呢?我不是群管理员,如果管理员胡乱踢人我会去反应。阁下信誓旦旦群里乱踢人,那一定有证据吧。证据呢?置于公开不公开,我实在想不通,一个几百人的线上群,流动性这么大,是如果做到保密的。阁下不在群里吧,那阁下在这里指责群内容违背维基规则,正说明这个群根本不存在保密二字。--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27日 (二) 05:39 (UTC)[回复]
(1)揭露内容的人,是小火车。在下是基于这揭露发言,才知道此事,在下并因此提出疑问。“因为有人揭露,救代表不秘密”---如果这种逻辑成立,那“全世界有告密者的地方,就都是绝对公开?”(2)是雾岛圣在主张“与事实不符”,您应当请雾岛圣举证“如何不符”。(3)请天天回答,QQ群内怎么评价“截图者”,天天您怎么停价“截图者被踢出群组”?请天天您具体些说明,为我们群外人解惑。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7日 (二) 05:44 (UTC)[回复]
阁下对其他用户的意见,烦请自己去说,我不是阁下的传话筒。另外,请阁下告诉我,范的三次封禁和QQ群有什么关系。--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27日 (二) 05:49 (UTC)[回复]
天天您好,(1)在下从来没说过“范的三次封禁,和QQ群有关系”;不过,这次罢免案,除了三次封禁外,还有一些其他指控啊。但QQ群讲述对范的不实资讯,是不是事实?是小火车提出,我只是提出疑问。倒是在下之前向您多次提问,但您多没回复。(2)而诸如此类言论,在数百人群组散播,对于范的人格有什么影响?又如何影响这次罢免案?有给范知情并给他(至少)机会说明吗?是否有号召抵制范的疑虑?(3)天天您不是传话筒,但您是管理员,请问天天管理员:依据封禁方针,执行封禁、复核的雾岛圣,有没有义务回答范所提出的问题?拒绝回答,会不会影响罢免投票中,答辩与指控之间“寻求事实”的过程?(4)同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我们自己又会怎么看呢?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7日 (二) 06:07 (UTC)[回复]
@Wetrace不一致?证据供出来就能知道谁在说谎了嘛,在这边只会说不一致又不给出证据何以让人信服?先说在前面,截图者并非我,而截图者身分亦无可奉告。证据在此--小火车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4:24 (UTC)[回复]
再次复核,QQ群聊天的内容,确实与某些人指控的内容,不相符。1.没有“范骚扰火车”的论述;2.没有“投反对票的都是范之傀儡及滥权管理员”之论述。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6年12月27日 (二) 14:56 (UTC)[回复]
自己给出的“证据”,证实了自己说的与事实不一致,哎。。。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9日 (四) 15:11 (UTC)[回复]
(?)疑问--@霧島聖Galaxyharrylion楼上两位好:群内那张图写的是“广雅范的后台,骚扰火车,然后火车辞职,搞得那时候一些人把用户页熄灯了”。
  1. 雾岛圣说“指控内容不相符”,就这张图来说,是“范 v. 范的后台”两者不相符(这张图的发言时间,在下不知道)
  2. 如果雾岛圣所称的不相符,是上述这程度。...好奇的是:雾岛圣所说“没有“投反对票的都是范之傀儡及滥权管理员”之论述”,请问雾岛圣、DreamLiner:群内实际上存不存在“类似”的原话?因为雾岛圣早先出来说查核后没有,但早先在下请雾岛圣、天天两位群内管理员拿出原话来澄清,两位拒绝不理;终于当事人拿出原图之一举证,雾岛圣又说“不符”。我们无法从这样隐讳的回答中,得知群内有没有讲过。
  3. 在下请问@霧島聖DreamLinerGalaxyharrylion,尤其请教两位群内管理员,(1)群内过去有没有人说过“范施压火车辞职”而不只是“范的后台施压火车辞职”?请别以“逐字相符”为有没有的标准。(2)群内还怎么说范的?既然是公开群组,能否为大家转述。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9日 (四) 21:36 (UTC)[回复]
一切情况应该以维基百科上面的讨论为准。此QQ群无法代替维基百科的共识亦无法保证QQ群的聊天记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毕竟,这个QQ群的性质偏向推广/爱好者,而不是官方群。——꧁༺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27日 (二) 15:39 (UTC)[回复]

我又被别人喊过来回应这里。这个页面里除本段外大部分的留言我都没仔细看,如果有说得不对的地方,还请谅解。

  • 出于腾讯对 QQ 的不可规避的限制,QQ 客观上无法做到像 Telegram 和 IRC 一样随进随出、自由发言。其他人也无法像 Telegram 一样不留痕迹地浏览历史记录。因此无法做到公开。
    • 因此,之所以不能截图,是出于对成员隐私的考虑。在 IRC 上和 Telegram 上,都有提示告知成员两者会有机器人进行同步,相当于告知了用户有公开的存档可以查阅。因此,截图无所谓——反正查阅公开存档也能查到。但 QQ 不然。有人不介意自己说的话被截图,有人介意。
    • 但是,截图是一回事,口口相传就是另一回事了。所以,对于 QQ 群里发生的事,就算不被截图到客栈,也能私下传播。
  • 目前,有相当多的证据证明中共当局有能力监视 QQ 中的聊天内容,亦有人因在 QQ 内发表的反共言论被捕。当局的限制措施使得 QQ 群不得不对一些敏感问题进行自我审查。这更使得“所有人都可以加入”无从谈起。
  • 我不知道是谁给先前截图的人踢出去的。但是,基于上述几条,踢出去没有问题。
  • @Subscriptshoe9我没猜错的话,图是和平截的吧?您说“先说在前面,截图者并非我,而截图者身份亦无可奉告”——您别忘了,您也在 QQ 群里。为什么还要别人截图给您呢?所有的聊天记录您自己都能看到。
  • 如果说 QQ 算是乱踢人,守望者爱孟还曾多次来 IRC ,结果不也好几次被禁言了?爱孟曾用于登录 IRC 的用户名 Nighthero 等也都被其他管理员抢注,为爱孟来 IRC 发言设置障碍。
  • 当在指责 QQ 没有踢人标准的时候,Telegram 也没有。乱踢人?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如何定义“乱”?
  • 规模将近 400 人的 QQ 群也不是互助客栈这样的正规讨论场所。除非主动使用维基帐号标明,否则亦没有办法证明一名 QQ 用户的 QQ 号就由其本人掌控。任何人的言论不能够代表他本人。包括对范的质疑。当有用户在 QQ 上发表对范的质疑时,因为他的言论没有张贴在互助客栈上,因此无效;同样地,范也没有必要就此进行回应。为什么要纠结于 QQ 上一个被永久封禁的人说的话?
  • 维基目前没有完善的方针规范用户在站外的行为。
  • 仍然反对一切将聊天工具与政治立场相关联的举动。更反对某些人因某名用户使用 QQ 就对之心生不满。
  • 不服的话,自己注册个 QQ 帐号加进去。
  • “某 QQ 群”的具体群号是 170258339 。

--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6:25 (UTC)[回复]

@Techyan没有意外,自从9月起我应该就没有看过QQ群的内容,亦没有出没过,即使我在群里也是幽灵人口,图是谁截的并不重要。--小火车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7:07 (UTC)[回复]
(!)意见--对Techyan为QQ的说法,在下不赞同。先说几句,再补充
  1. “禁止截图是顾及隐私”,请问对几百人讲,还顾及隐私?Techyan说有安全疑虑请问那些话是针对中共吗?如果那些话不是针对中共,而是针对其他用户,何需保护什么隐私?逻辑相互冲突
  2. 截图被踢出去的人。QQ群几位管理员或用户那么健忘吗?那位是一名大陆用户,他截了图质疑有人在里面做违反方针的事,被踢出去后还在客栈表示抗议,然后他发起的讨论串后来怎么了,大家自己去查查。(从某推广群被轰出来的杂感
  3. 一个“禁止截图”的所谓“公开”群组,实在荒谬。Techyan说“不能截图,可以口传”,那就请看天天上面对在下的质疑:小火车发言,雾岛圣“所谓查证后说与事实不符”,在下请雾岛圣拿出原话,天天出来说要在下举证...原来这就是“口传而禁止截图”的“好处”吗?只要一句“与事实不符”就打发一切。
  4. Techyan说“反对一切将聊天工具与政治立场相关联的举动。反对某些人因某名用户使用 QQ 就对之心生不满”---请问:上面的讨论,有跟政治立场相关连吗?这跟目前讨论的“小火车言论”有何关系?
  5. 维基方针对于站外行为无拘束力吗?不是吧?在下记得,前阵子有用户提案修改方针,要取消维基方针的站外拘束力。
  6. Techyan说“范无义务回应站外言论”,这说法也奇怪--那难道范有义务承受“站外数百人群组,有人不实攻击,但他却无机会澄清吗?”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7日 (二) 23:35 (UTC)[回复]
  • 截图的是和平奋斗救地球,上传到维基页面的小火车,这俩人在那QQ群里不仅没有被踢,还被爱孟设置为群管理员,所谓,“因截图踢人”的指责,违背事实。
  • 补充一个涉及QQ群的专题讨论
  • z重中之重:上述所有对站外的不实指控,均和广雅范滥用傀儡等严重违规行为无关,不应属于本投票讨论的范畴,依据方针:维基百科:管理员的离任所述:“仅限于在中文维基百科上发生。如事件发生在中文维基百科以外渠道的话,请自行寻找有关人士解决”。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8日 (三) 00:22 (UTC)[回复]
呵呵。——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28日 (三) 00:50 (UTC)[回复]
前段时间还在某个外部渠道看见我和范的关系断定,在8月之后还有人去CU区钓鱼,怎么感觉只是先把水搞浊然后再泼到不合的人身上?——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28日 (三) 00:52 (UTC)[回复]
(:)回应--关于Galaxyharrylion的说法...在下实在颇无言。“违背事实”竟说的出口,那就看看下面的事实,Galaxyharrylion忘记当时是怎么抨击这位用户吗:
  1. Galaxyharrylion一直扯截图的是和平奋斗救地球,他没(不愿?)讲的是楼上出现的当事人Sakamotosan。请见从某推广群被轰出来的杂感。当时Sakamotosan截图,截的还是“动员图”,至于“动员的目的”是什么,大家可以自己问当事人。Sakamotosan在互助客栈发言,也被Galaxyharrylion抨击,后来发言串也提前“被结束与归档”。
  2. Galaxyharrylion说QQ群争议跟范事件无关吗?那在下前面向雾岛圣、向天天等QQ群管理员提出的问题,请他们拿出“小火车 澄清--QQ群说小火车是在范压力下辞职”的原话是什么(结果雾岛圣、天天都不回应了,然后Galaxyharrylion就出来讲话了)---这些不都是在攻击范的人格吗?为什么跟范案无关?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8日 (三) 01:19 (UTC)[回复]
(*)提醒--QQ群几位用户在这里讲了半天,结果最重要的,小火车指控“QQ群内‘火车因范施压而辞职’说法不实”,QQ群内的原话是什么,没人愿意拿出来。拿出来,就可以厘清。一下说是公开群组、一下说禁止截图是保护用户隐私...逻辑相互矛盾冲突。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8日 (三) 01:35 (UTC)[回复]
(*)提醒--Galaxyharrylion 关闭了这一个讨论!!
  1. Galaxyharrylion说无关就无关?就可以随意关闭他人讨论,喔,对了,今年9月“管理员车轮战解封苏州宇文宙武”时,Galaxyharrylion也是这样关闭、提前归档社群的讨论,甚至衍生编辑战。
  2. 但是,Galaxyharrylion当时没有因此被封禁。而范对于讨论的编辑,没有3RR、未经警告就可以被封禁!?(而且封禁管理员还是不避嫌的)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8日 (三) 01:26 (UTC)[回复]
(!)意见:本讨论与涉及本次解任案的争议有关,不宜仓促关闭。--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8日 (三) 01:50 (UTC)[回复]
@霧島聖以“与解任案无关”而未经同意搬移此留言串到讨论区;已非第一次搬移他人留言。罢免方一下子关闭讨论,一下子移动讨论...。
  1. 雾岛圣一直拒绝回答范的提问,又涉及范案本身,不该“避嫌”吗?
  2. 雾岛圣认为“与解任案无关”,那么雾岛圣是否能具体说明“为何无关”,并请回答多位用户及范对雾岛圣的提问。【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8日 (三) 02:27 (UTC)[回复]
这个讨论涉及“是否有人在站外拉票”的疑问,不能说是“与解任案无关”。--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8日 (三) 02:32 (UTC)[回复]
IRC踢人是怎么回事?没听说过啊(一般不是极其恶意的捣乱,不应该踢人的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2月30日 (五) 06:14 (UTC)[回复]
对管理员的要求理应高于巡查员或回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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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名巡查员或者回退员,若被发现滥用傀儡还屡次编辑战导致被封禁三次,必然被除权
  • 当事人为管理员兼监督员,滥用傀儡,除权与否
  • 显然,对管理员的要求,理应高于巡查员或回退员。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1:49 (UTC)[回复]
(!)意见:看到阁下这么热心要把范拉下来,就自然想起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6年7月#关于我对User:追迹未来与User:Galaxyharrylion的处理由某行政员提到的“User:Galaxyharrylion随即于该次编辑攻击执行封禁的管理员,并于该次编辑作出威胁。其对User:范的做法亦与User:追迹未来相近,足以构成骚扰。”--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2:47 (UTC)[回复]
合理发表意见而已,你又何必草木皆兵,说到底,你就是心虚。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3:49 (UTC)[回复]
(:)回应--Galaxyharrylion您这句话“合理发表意见而已,你又何必草木皆兵”您自己留著就好。
  1. 范涉及用IP发言已被封禁(并非屡犯)、屡次编辑战---问题是争议重重,不避嫌的管理员还拒绝履行方针义务回答范的问题。如果这样您主张解任,那么(1)对于屡屡不避嫌的管理员,又拒绝履行方针说明义务,您是否认为应该解任?(2)对于涉及包庇或明知用户使用傀儡的管理员,是否也应一并处理?
  2. Galaxyharrylion这次这样的说法,实在不当。
    1. Galaxyharrylion举出的范案,范是以“一般用户身份行为”并未涉及“滥权”,怎么会这样比较?
    2. 对于“管理员身份与职权行为”的争议,Galaxyharrylion是采取什么样的标准?可以回顾另一场争议中,对范以外的管理员,Galaxyharrylion在以下讨论中的说法:
      1. 今年8月苏州宇文宙武被封禁,却又指控管理员“偏帮”;然后被“缩减、解封”了
      2. 今年9月关于卸任案:封禁车轮战这件事情,认为有必要提出卸任案的尽可能在此提出理由
      3. 今年9月请问把已经结束的讨论再拿出来“煮人”打算干什么?这个煮人讨论是否有结束时间?(这是Galaxyharrylion所开的讨论)
  3. 在下几天前于客栈,曾向Galaxyharrylion等提议:把几名争议事由的管理员都一起解任投票,看看大家投票标准是否一致。Galaxyharrylion没有回答。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8日 (三) 01:46 (UTC)[回复]
(*)提醒--罢免了范又如何?“范当不当管理员是小事,范怎么卸任,是社群大事”。过程比结果重要,过程中我们真的维护了维基方针吗?建立了一致而合理的标准吗?没有因人设事吗?这些是真正重要的本质问题。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8日 (三) 02:02 (UTC)[回复]
争议:本案似不符解任投票发动条件,投票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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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本案,是否已符合解任投票发动条件?
(*)提醒--在客栈讨论阶段,在下就提醒Galaxyharrylion,范案是否已符合WP:管理员的离任方针的“解任条件”列表,但Galaxyharrylion或罢免方用户没有回应:---在下建议罢免方依据解任条件列表,重新整理事证:(以避免之后衍生“解任投票--有效无效的麻烦争议,给社群带来后遗症”
  1. “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如提删规则等。”------从方针这句话的意思,是否限于“管理员滥权”?或也包括“管理员以一般身份用户的行为”?
    1. 这一条要求的是“‘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即便假设此条款包括了“管理员以一般身份用户的行为”,但是,滥用傀儡、3RR也都有“情节轻重”之分,范的具体情节严重吗?(范不是每次3RR吧,未经警告没3RR也被不避嫌的人封禁)范这几个个案的疑点被考虑了吗?
  2. “混淆管理员操作与一般的条目协作工作,比如滥用管理员权力违反WP:保护方针,或者出于对文章内容意见不同的原因封禁与自己意见相异的用户。
  3. “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以封禁相威胁。”
  4. 不合理而随意更改封禁时间。”(Wetrace注:有其他管理员,没说理也不公平的缩减时间、随意解封而不回应质疑。---范没这么做。)
  5. “随意的删除文章,例如跳过删除候选直接删除文章,但确定为可快速删除的条目等方针允许情况除外。”
  6. 一再发生的、严重违反社群共识及礼仪。”(Wetrace注:有其他管理员拒绝回应用户、无合理理由表明不欢迎用户,甚至发生争议也不回应。---范没这么做。)
  7. 在编辑战或冲突中,使用管理员权力,没有主动回避。”(Wetrace注:例如:有其他管理员屡屡不避嫌,在编辑战或冲突中对范相关事件出手。---范没这么做。)
  8. 以上一个或多个行为需要是屡次发生,而且他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的管理员。这一款该怎么解释?希望有资深用户、行政员或管理员,为大家解惑。
    1. 注:【1】范删除苏州的涉及扰乱留言,难道是屡次发生?未经警告就被封禁,何来规劝,【2】范第一次被指控使用IP留言,难道是屡次发生?何时再次发生?
    2. 注:【3】有其他管理员,多次违反上述几条款,经多次规劝,没有改正,而且屡屡犯之。---范没这么做。
【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8日 (三) 06:49 (UTC)[回复]
之前范因3RR封禁一个星期,封禁申诉,却是(涉及相关事件却不避嫌)雾岛圣很快就主动复核拒绝。后来罢免程序因此冻结一周,究竟是保障被告、还是不利被告?请问楼上,过门槛的您提到几个帐号,是在何时过门槛的?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9日 (四) 03:03 (UTC)[回复]
(!)意见--抗议!!罢免方用户五度移动在下留言。过去投票从未禁止在投票区交流讨论,何以未经共识临时变更规则,也伤害“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投票不能代替讨论”。(也有支持票用户留言质疑此新规则变更未经取得共识)在下于支持区发言也被移动,于反对区发言(某投票用户提出争议问题,在下接续向他提问)也被移动。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9日 (四) 03:44 (UTC)[回复]
(!)意见--抗议!!罢免方用户五度移动在下留言。过去投票从未禁止在投票区交流讨论,何以未经共识临时变更规则,也伤害“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投票不能代替讨论”。(也有支持票用户留言质疑此新规则变更未经取得共识)在下于支持区发言也被移动,于反对区发言(某投票用户提出争议问题,在下接续向他提问)也被移动。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9日 (四) 03:43 (UTC)[回复]
(!)意见根据方针WP:RFDA:“惟怀疑投票结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当行为严重影响,可由行政员讨论决定该次投票是否有效”可知判决一解任投票是否有效不是靠社群的讨论,而是行政员的讨论,因此存废讨论无意义。--Wikijjj0001 Talk 2016年12月29日 (四) 10:24 (UTC)[回复]
有关提升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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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rui(Li):出于个人兴趣,想请问您觉得人事投票的门槛应该设为何等程度比较合适?--Innocentius Aiolos 2016年12月29日 (四) 18:21 (UTC)[回复]
“说这话的人我还以为编辑数会和User:Iokseng一样让社群心服口服呢,结果也不过一千出头,勉强四位数而已嘛。”User:Zherui(Li)你觉得有人这么说阁下心里会好受么?人事任免投票权的奥义在于,在活跃度上设置标准,保证投票人对于当事人乃至社群现状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所以才会有三千/一千五和一百次编辑两种要求。--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29日 (四) 18:37 (UTC)[回复]
奥义:人事任免!(大雾)
然而如果是徒有编辑次数却几年未参与社群讨论的用户,是否能够满足您提出的“保证投票人对于当事人乃至社群现状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的条件呢?--Innocentius Aiolos 2016年12月29日 (四) 18:40 (UTC)[回复]
几年前社群因为RFA是否该有活跃度要求有过争执,所以才会有后面一条,那也是从其他语言引进的。当然了,当时连3000次要求都没有。置于有编辑次数,常年不活跃的用户,只能说规则的制定也是社群讨论的结果,不可能让所有人在每一个细节上都满意。--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29日 (四) 18:49 (UTC)[回复]
(:)回应,我这么说好了,当一个用户长达多日未编辑任何页面,却在投票期间出现。我不认为这个页面这么恰巧能逛到,是否有人联络要求投票成为傀儡?我认为一个月内10次,以3个月30次为标准能更好,突然串出来投票也让人感觉不怎么好。L.Z.にゃんぱすー 2016年12月30日 (五) 02:01 (UTC)[回复]
你说的这些都是表象,我以前也这么认为。我只能说一个很简单的道理,维基百科社群不只是在能看得见的维基百科页面上活动。--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30日 (五) 03:47 (UTC)[回复]
弃卒保帅,狼来的孩子,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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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广雅范就是在投票对自己不利的时候,装模作样道歉,最后平票留任了。这次证据确凿无法辩驳,现在投票对广雅范还是不利,但看到一贯反对解任管理员的时昭老哥及某些人,打出所谓“移除监督员留任管理员”的宣示。在这里我想提醒各位,这个投票是“管理员解任投票”,不是“监督员解任投票”。而广雅范以前就是专门玩以退为进的“狼来了的孩子”,所以,这次即使他再装模作样道歉乃至是以退为进弃卒保帅(比如:我广雅范辞任监督员,但不辞管理员,等等),都无法再信任他了。Zhanghui66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06:47 (UTC)[回复]

确实如此,这是管理员解任投票。这是管理员解任投票,而且支持的理由主要是广雅范滥用傀儡和利用管理员职务便利泄露隐私等行为突破了维基方针的底线,不能继续当管理员。如果广雅范对维基还有点责任感,就应该辞职管理员。另外Shizhao投错票了,投票的理由也不对。Shwangtianyuan 祝您节日快乐 2016年12月30日 (五) 07:05 (UTC)[回复]
书生的经历我们能理解,但广雅范的品行和水平无法与书生相比,我希望书生不要包庇一个不值得再包庇的人。--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30日 (五) 07:09 (UTC)[回复]

@Shizhao那不就是反对此项提案吗。——꧁༺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30日 (五) 06:42 (UTC)[回复]

@星耀晨曦@用户,阁下留言已移动至此。--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30日 (五) 07:17 (UTC)[回复]
(!)意见:同意层主意见。弃卒保帅的伎俩不要想再次蒙混过关。——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6年12月30日 (五) 07:46 (UTC)[回复]
那到时算票时,shizhao的票算支持解任还是中立?萝卜的意思相对明确很多,支持解任。shizhao说得这么圆滑,两面都可以当枪使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30日 (五) 07:49 (UTC)[回复]
泄露隐私是监督员的权限问题,不是管理员的权限问题。又要混为一谈,又要分清彼此,这到底怎么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2月30日 (五) 08:24 (UTC)[回复]
泄露Unblock邮件明显是滥用管理员权限啊,这和监督员隐藏编辑记录没有关系吧。--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30日 (五) 08:34 (UTC)[回复]
(!)意见-当楼上们在质疑Shizhao的投票奇怪时,是否先看看“解任投票的理由”是否正常?----建议请天天或哪位罢免方用户,依据解任条件整理证据链,并论证是否符合解任管理员的条件。目前所提的解任理由,有多点都跟管理员滥权无关、而且还有“屡犯”条件。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0日 (五) 08:47 (UTC)[回复]
无论管理员行使CU、OS等权限是否有问题,只要存在多次滥用管理员权限的行为,就可以符合解任管理员的条件。--Lanwi1(留言) 2016年12月30日 (五) 08:54 (UTC)[回复]
范是否有涉及“‘多次’+‘滥用’+管理员‘权限’”?能否请罢免方整理一下,另外,还是希望罢免方涉案管理员能回答范在答辩中的提问。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0日 (五) 08:58 (UTC)[回复]
问题是,这是第二次解任案。当事人在第一次解任案曾经承诺过。——꧁༺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30日 (五) 09:17 (UTC)[回复]
(?)疑问--星耀晨曦好:(1)范4月“承诺什么”,他这次因什么理由被罢免?IP留言(不涉滥权、破坏)有严重到违背当时承诺?留言彼此编辑战(不涉滥权),过程也充满其他用户的是非争议可论,(2)相较之下雾岛圣在处理过程不避嫌又拒绝履行方针的回答义务....。(3)所以,有的管理员比较聪明---遇到不利的争议 就拒绝回答到底,不需承诺改善,久了再犯、再拒绝沟通、再不避嫌,什么事都没有--因为他没有承诺过。这逻辑很有意思。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0日 (五) 14:05 (UTC)[回复]
我也不知道承诺了啥 囧rz……我都是看上面投支持票的观点,明指暗指都说明了范曾经在第一次解任案中承诺了什么。——꧁༺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30日 (五) 14:27 (UTC)[回复]
@星耀晨曦您好,支持票里面有些说法,是用户自己解读或记忆。还是建议去看看原话。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0日 (五) 15:22 (UTC)[回复]
@星耀晨曦给出当事人广雅范作出承诺的语句和diff:“以后我将会注意自己的行为,在保存编辑前三思。”[15]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3:32 (UTC)[回复]
到最后行政员会不会出现以罢免理由不完整,然后直接拒绝这次罢免?毕竟行政员可以最终决定投票是否有效。总之吃瓜群众看戏就是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30日 (五) 09:21 (UTC)[回复]
如果不符合罢免要求的话,应该早就提前中止了。——꧁༺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30日 (五) 09:24 (UTC)[回复]
有道理,但是shizhao也是行政员之一,shizhao也是改成为只取消OS。——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30日 (五) 09:30 (UTC)[回复]
如果管理员守则允许管理员非合理使用傀儡,那么我会去划掉赞同票,我不希望一个管理员还带头违规维基准则。--脳補。◕‿◕。讨论 2016年12月30日 (五) 13:57 (UTC)[回复]
(1)那是否修改解任方针?另使用傀儡固然不当,但使用IP未进行破坏是另一层次;(2)还是建议罢免方把事证跟解任方针事由比对整理一下。这样后续无论结果如何,比较不致于留下后遗症。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1日 (六) 01:20 (UTC)[回复]
在本次解任案中看到针对范的网络霸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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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在站内有,站外也有。参见网路霸凌及:
(二)11%编者曾经受到骚扰 基金会研究自动反制计画
维基媒体基金会在7月28日公布了数项令人值得担忧的数据:28%的人在编辑工作中曾遭受批评、24%的人认为其他维基编辑不适合共同工作、11%的人曾经在维基上受到骚扰。这些数据是去年在16种语言的维基百科中调查出来的结果。最常见的骚扰形式是破坏条目内容,其次是捣乱;骂人、歧视、跟踪也很常见。幸而暴力行动或骇客行为尚不常见。调查中也指出,女性更容易受到骚扰;同时,42%的人认为没有有效的方法对付骚扰者,被骚扰者大多选择减少维基的工作。”(出处: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会讯 105年9月号
--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0:14 (UTC),后有修改[回复]

站外的骚扰行为,维基百科的方针也管不到啊。——꧁༺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30日 (五) 10:37 (UTC)[回复]
搞得广雅范对他人网络霸凌的行为很少一样。。。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3:49 (UTC)[回复]
楼上说话请举证。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0日 (五) 15:20 (UTC)[回复]
呵呵。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6:12 (UTC)[回复]
站外行为,仍受封禁方针等约束:证据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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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也请@星耀晨曦Mewaqua看过来),站外骚扰、站外人身攻击等等,仍受维基百科方针的约束。2016年8月,某QQ群活跃人士Galaxyharrylion提案“提议增修“封禁方针”的内容”---“中文维基百科内的封禁,只能针对于用户在中文维基百科上发生的行为。如事件发生在中文维基百科以外渠道的话,请自行寻找有关人士解决。”。

  1. 反向解释,Galaxyharrylion当然知道:站外行为受维基方针约束,所以他才提案“不受方针约束”。
  2. 当时客栈讨论,这项提案被否决,因为可能“会架空维基方针规则”,而且与WP:骚扰#维基外骚扰方针直接冲突。
  3. 另外,依据WP:骚扰#维基外骚扰方针---也明订“维基外骚扰将可以被管理员视为加重处罚的因素与可接受的证据。...如同维基上骚扰的情况,维基外骚扰可以进行广域封禁,而在极端情况下,甚至是禁止使用维基百科。...透过使用外部链接来骚扰其他维基人,被认为是相当于在维基百科上张贴人身攻击。
  4. 因此,某QQ群(数百人)是否对范等用户,有不实的人身攻击或散播---在群内的管理员例如@霧島聖DreamLiner能否为大家说明?(注:过程中有提出多个疑问,希望两位管理员有空时能指教。)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0日 (五) 14:21 (UTC)[回复]
(?)疑问-怎么没有接续讨论了?刚刚不是在讨论“站外行为,维基方针管不了”...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0日 (五) 15:37 (UTC)[回复]
(:)回应-上面有相关讨论,您应当有看到啊。跟“站外公开群”对范的不实说法、或是否有实质拉票等争议有关。当然跟这投票案有关系。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0日 (五) 22:39 (UTC)[回复]
可爱的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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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终于有人承认“受别人邀请参与投票[16]。--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3:27 (UTC)[回复]

(?)疑问:这又怎么样呢,就算有人告诉我,“邀请你参加某个投票”,我说:“受人邀请投票”,然后合理地参与投票和讨论,并没有问题。维基百科不禁止受别人邀请关注参加投票或讨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3:48 (UTC)[回复]
那就把QQ群内这两周的相关讨论内容公开吧...有没有倾向性的实质拉票?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0日 (五) 14:01 (UTC)[回复]
好啊,那你也把你TG里小房间的内容公开吧。“X用户的阶段性账户Wetrace”先生。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4:04 (UTC)[回复]
@Galaxyharrylion您好,(1)数百人公开群组,是天天等多位群内用户都说是“公开”。那要厘清拉票争议,公开这两周的“公开”讨论,有何不妥?(在所谓“公开”群组截图的Cwek被QQ群踢出去?)但如果您们是个别用户间的私密小型群组,在下尊重且无权要求您们公布隐私谈话,且若第三方公开还违反维基百科方针侵害隐私。(2)还请您注意言论基本尊重,什么叫做“阶段性帐号”?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0日 (五) 15:30 (UTC)[回复]
(?)疑问--关于是否有“实质拉票”?在下有些疑惑,QQ群内是否有对范的诱导性称呼或不实性言论?(例如:小火车在投票区称 QQ群内说“小火车在 范的后台施压下辞去管理员”是不实言论、QQ群内说“投反对票的是...傀儡”之类),让不常参与、不甚了解案件及范 的群内大量用户们,形成对范等用户的强烈负面印象。这样恐怕有WP:骚扰#站外骚扰、以及WP:封禁方针(及于站外公开违规行为)的争议。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0日 (五) 15:30 (UTC)[回复]
Wikipedia:拉票#不恰当的拉票。该用户从2016年9月20日至12月27日的3个多月内没有编辑记录,其User_talk页也没有关于本次解任案的“投票通知”留言,那么是从哪个途径收到“投票邀请”呢?--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4:02 (UTC)[回复]
反对票里也有数个30次编辑以前是一年多之前的。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4:05 (UTC)[回复]
公告栏写的是“欢迎投票或发表意见”,不是“欢迎拉票”。另外该用户在投票理由中写明是“受别人邀请参与投票”,所以我称赞他够坦白。--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4:43 (UTC)[回复]
为何WP:投票不是指引?——꧁༺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30日 (五) 14:45 (UTC)[回复]
因为没有取得社群共识。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6:12 (UTC)[回复]
(~)补充:这里引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中国政府强迫谷歌搜索进行政治审查,造就了谷歌退出中国大陆事件,吉米威尔士也强硬地说过不愿接受任何形式的网际网路审查“自由”作为维基百科的重要支柱,维基人参与的大型聊天群组,任何用户都没有权利强迫其政治审查,维基也没有政治审查员这个职位。况且本来就向任何人开放的群组也不存在不公开的问题。--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30日 (五) 21:31 (UTC)[回复]
(?)疑问-天天@DreamLiner您好,关于您提到举证,有些疑惑。
  1. 看不明白您说“强迫大型聊天群组政治审查”的意思,您认为这个讨论串,哪里有要求对某QQ群政治审查?这是一个指控主张,但在下看不明白,能否请您具体举证说明。或者,您的意思是,在一个数百人的所谓公开QQ群,所有的对话与行为,如果违反维基方针、或站外骚扰,完全不受维基方针约束吗?还请天天管理员释疑。
  2. 您在某QQ群内,既然您与多位用户说是“公开QQ群”,请问DreamLiner:
    1. 某数百人QQ群内里面一些发言是否有无举证而对范的人身攻击或诱导性负面说法?您面对的态度是什么?
    2. 您是管理员,若群内涉及 WP:骚扰#站外骚扰与站外(您说是)公开言论(尤其数百人维基用户的群),您认为管理员可以怎么做?
  3. DreamLiner您说“向任何人开放的群组也不存在不公开的问题”。究竟是“公开”还是“不公开”?
    1. Cwek因为截了动员图,遭到该QQ群踢出,请问为何?您怎么看待这样的踢出?Cwek做错了什么?
    2. 这不是一般几人的私密群组,而是“数百人的大群组”。一个协会、俱乐部也开放任何人申请加入啊,但难道因此这个协会就“不存在不公开的问题”?任何人都可以加入脸书Facebook一些社团,但社团有分“公开”或“不公开社团”。您这逻辑似乎不甚合理。公开,是指“不特定人”环境下,这个群组是否“不特定人”可随时阅览?而“数百人”的量,影响已不小于、甚至大于互助客栈,群内言论(不涉及会导致共产党施压的绝大其他部分)难道都不受维基方针拘束?
    3. 对某QQ群,天天您一下说是“公开”,一下又说“政治审查”,然后说“不存在不公开的问题”...看不懂。---维基百科所有内容,都是公开的(每个不特定人都可以看到的),但维基百科拒绝接受政治审查;您的意思犹如“公开 就导致 政治审查”...两个例子的逻辑有冲突矛盾。
由于天天管理员提出政治审查疑虑,在下认为这相当重要。因此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0日 (五) 22:53 (UTC)[回复]
“公开”这点确实有点站不住脚,不过这小节不带上下文看好像也有点 ABF(Assume <<><![.++++,]>>..)……——Artoria2e5 保持讨论完整,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1月2日 (一) 19:13 (UTC)[回复]
谷歌作为访问量这么大的一个网站,难道都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记得中国政府是以这里个理由要求谷歌配合审查。--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30日 (五) 23:25 (UTC)[回复]
DreamLiner,您的例子似乎是对不上号。(1)共产党是“无论大小,都想审查禁言关键字”,共产党制订的中国法律违反了自己的宪法与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因此正当性被老百姓与国际质疑。(2)请问:维基百科社群,有禁止什么关键字?(3)在下提出多个问题请教,还请您有空时能指导。新年快乐!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1日 (六) 00:16 (UTC)[回复]
@DreamLiner霧島聖Galaxyharrylion好,在下并不反对使用QQ或Telegram等平台促进维基人交流与协作;但是大型群组平台,若逸脱了维基方针,将会严重冲击维基百科及社群的生态。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1日 (六) 01:16 (UTC)[回复]
什么都无关,厂厂。--小火车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6:57 (UTC)[回复]
广雅范违规是QQ群给他植入芯片了?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7:47 (UTC)[回复]
广雅范在Q群?没听说过啊?难道广雅范滥用傀儡、编辑战 、公布他人隐私 、滥用管理权限、 站内不文明行为、等这些个花样儿都是是在Q群学来的?--飞贼燕子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7:32 (UTC)[回复]
请不要再关闭答辩区
[编辑]

由于当事人范已经打开过答辩区,请支持方不要再隐藏答辩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编辑战,毕竟打开与否根本不影响投票意愿,而当事人有权利要求不隐藏(某些人要斗垮他,也得让他服气吧)我不晓得你们为何一直要隐藏他的答辩?也请其他管理员留意,谢谢。--Tb095811zhwiki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6:31 (UTC)[回复]

这只是遵循先前的惯例为之,是合理性编辑,更不是破坏,请不要恶意推定。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7:44 (UTC)[回复]
惯例并不是方针。如果阁下能指出哪条方针强制规定答辩结束后必须隐藏,那么你的编辑才称为所谓的“合理性编辑”;若无,请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要做你们指控他的事。支持方已经数次隐藏当事人的答辩,我就不明白,你们如果说的在理,何须一直隐藏他的发言?--Tb095811zhwiki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8:32 (UTC)[回复]
您完全搞错了一个概念。没有任何人“隐藏”当事人的答辩发言。能够隐藏内容只有管理员以及比管理员权限更多的监督员。普通用户根本不可能隐藏别人发言。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8:37 (UTC)[回复]
阁下才搞错了概念,你的隐藏和我说的不是同一个隐藏。由于方针根本没有强制规定答辩结束后是否要隐藏,所以你们所声称的依照惯例云云,完全站不住脚。退一步讲,方针既然没有规定是否要隐藏,而你又是范回应中提到的其中一人,你怎么还在编辑范的发言?简言之,范可以要求,你也可以,因为你是曾与范冲突的其中一人,你有权利就此案中做出对你有利的编辑或指控;但同样的,范也有同样权利,做出对自己有利的编辑或反驳,即使你们不和他对话。--Tb095811zhwiki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8:52 (UTC)[回复]
我只是根据例行程序合理操作,至于您如果继续要回退,自便吧。反正我不会和你打编辑战。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9:00 (UTC)[回复]
阁下的编辑是有目的或是合理操作,请找出方针说服我,我看不出你们所谓的例行程序理据为何。稍后我会删除阁下所添加的模板,欢迎其他维基人,尤其是管理员们复查。顺便说一句,今天我们继续放任某帮斗垮了对抗他们的人,明天某帮转头斗你我时,就没有人会帮我们说话了。我的想法还是跟数个月前雾岛君乌龙封禁用户时一样:并不是汉腾君做对了,而是雾岛君错的更厉害。此案也相同,我并不认为范没有错,而是另一方错的更离谱而已。--Tb095811zhwiki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9:35 (UTC)[回复]
BTW,如果依从惯例的话,我不反对折叠答辩区。同样的,不要耍什么新花样,将投票区的讨论移走,别忘了这也是惯例,别忘了投票不替代讨论,而且投票人的确可以不理会相应的讨论请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31日 (六) 09:21 (UTC)[回复]
投票区移走非投票的冗长发言,只是为了避免投票区被刷屏,搞得乌烟瘴气,互煮沸水。这个前次议案中,应有人提过了。当时还有反对方的用户在投票页面公开拉票。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9:27 (UTC)[回复]
反而觉得,现在这边留言,那边以洗版来移走,反而更戏班,尤其是相互撤销。本来投票不讨论就不是惯例,而且投票完不理会讨论这种冇尾飞砣也不是没见过,或者不可以。——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31日 (六) 13:53 (UTC)[回复]

请所有参与打开、关闭投票区的用户不要继续编辑战,更不要边讨论边回退。--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11:08 (UTC)[回复]

按流程来说答辩完了是叠起来再开下一程序的。另外一点我非常奇怪,难道讨论区和意见区的场地放不开各位?非要到那针鼻儿大的地儿去挤?--飞贼燕子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11:29 (UTC)[回复]
(!)意见--(1)楼上说“按流程来说答辩完了是叠起来再开下一程序”。但是,实际上,范在答辩中回应“新指控”,而且范也对涉案管理员提出询问....但都没获得回应---实际上,这样的答辩,本质上并未完成。也因此,在下认为不宜隐藏。(2)如果要隐藏答辩区,是否应该隐藏理由区?为什么一方说法打开,一方说法却隐藏?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1日 (六) 13:48 (UTC)[回复]
  • (!)意见反对隐藏答辩区。理由:
1. 没有任何规则规定需要隐藏答辩区。
2. 答辩是整个程序的一部分,不应选择性隐藏部分内容。比照Wikipedia:隐藏元素
3. 隐藏内容妨碍阅读。
4. 不止一名用户反对隐藏答辩区。
5. 如果有任何投票者把答辩区的内容全部复制入投票理由内,则隐藏答辩区的效果就会打折扣,这样子隐藏答辩区就如同不必要的多此一举。
6. 如果解任理由可以随时修改(有人在投票开始后仍然修改解任理由,例如[17]),则答辩时间就不能被单方面认定为已经结束。
--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13:54 (UTC)[回复]
  • (!)意见:目前为止,当事人已经提出答辩,但提案方仍旧未回应当事人的答辩,我不明白,我们不是再三强调要找出wp:共识吗?被解任的当事人也回应了,控方却置之不理,这算什么?如果隐藏是为了避免冗长或阅读方便,那么也该隐藏理由区,毕竟方针完全没说答辩期结束就非得隐藏答辩区。维基百科不是议会,更不是民主实验场。wp:方针与指引没明文规范的,请不要做出扩张或限缩的解释。被解任的当事人都打开答辩区了,而且他有这个权利,但提案方却一直隐藏他的发言,最起码提案方也得先回应你们指控的人,之后再隐藏他的发言才对。--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1月1日 (日) 12:25 (UTC)[回复]
    • 似乎从来没有管理员解任投票隐藏理由区的。因为,有答辩期,答辩期结束后,折叠答辩区(同联署)。但没有理由期,解任理由属于整个解任投票,自然不可以折叠,惯例也是如此。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1日 (日) 12:30 (UTC)[回复]
      • 阁下还是没有回答问题。到底哪条方针规定答辩区一定要隐藏?既然没有,被你们罢免的人自然有权利要求打开,不能说这是惯例,因为我方才查看过历年解任管理员的存档,并不存在“惯例”一说,换言之,也有答辩区未隐藏的情形存在。如果真要说惯例,你们没有依照前人的惯例,在当事人已经提出答辩的情形下,你们也该回应他的答辩之后再隐藏,而你们有照著惯例走吗?你们有回应他的问题吗?--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1月1日 (日) 14:08 (UTC)[回复]
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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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大家继续讨论。不过,岁月与时间是不等人的。感谢大家关注与喜爱、贡献维基百科。祝福所有用户新年快乐。希望中文维基百科与社群,明年会更好。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31日 (六) 13:38 (UTC)[回复]

希望明年更好+1。不过,还是那句话,你说的和这个页面的议题无关。建议移动到客栈/消息。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13:52 (UTC)[回复]
惯例,与,一个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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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些过往投票来看:

  • 一般情况下,答辩区在投票时是可以折叠的。
  • 一般情况下,投票区可以允许其他人对投票人的投票意见进行讨论的。

我们有一个像方针指引般精神的论述Wikipedia:投票不能代替讨论,只是投票人表达完自己意见后拍拍屁股走人,不去理会接下来的讨论,我们很多投票一直都是夹杂着大量的讨论,一直都是mess。为什么唯独这次投票就擅自定下投票区只投票不讨论?如果仍未刷版,难道为了贯彻这一精神,就不考虑之后有人执行这个时就不会导致刷版,或者本来移走讨论这个行为的人没想过这会必然会导致刷版?

所以,请不要再不折叠答辩区,请不要再移走投票区的讨论,可以选择不回应,请尊重一下过去的惯例,除非之后考虑要打破这个惯例,或者制定一份更详尽的解任操作指引。——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月3日 (二) 01:13 (UTC)[回复]

说明一下关于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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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zhao很高心阁下提到看到我的提醒所以改票,但忍不住说两点:第一,阁下说有人故意设置过滤器要隐藏答辩,本人为此特意去看了一下过滤器204,该过滤器可公开检视,不难看出这个过滤器非常中立,无论加入或移除delh都会触发,为的是阻止编辑战的发生,因一个中立的过滤器而强烈反对似乎不妥。二则,当事人被提请解任,远非泄露Unblock内容这么简单,还涉及使用傀儡进行人身和地域攻击,屡次编辑战导致多次封禁等等。既然阁下觉得讨论很乱,这可以理解,毕竟这么多人发言,建议厘清了来龙去脉再投下严肃的一票,也免得社群困惑。--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3日 (二) 08:31 (UTC)[回复]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涉及明显针对社群的人身攻击,已由DreamLiner(留言)于2017年1月3日 (二) 09:18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正是因为隐藏了一方,而未隐藏另一方所以才反对。如果使用这个过滤器,应该以全部不隐藏或全部隐藏的版本为参考才对。而关于其他指控,完全无法分辨孰对孰错,提供的理据作为一个不明就里的人来看,完全看不出个所以然,所以无法支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月3日 (二) 09:01 (UTC)[回复]
(!)意见--@DreamLiner天天您身为管理员,罢免案的证据链、与解任方针条件的连结,当然是罢免方再整理提出。现在,罢免方的理由奇奇怪怪、又不整理、也不回应...其他用户提出质疑,怎么DreamLiner会要其他用户自己看清楚再投票(还指责“提出质疑的用户”可能造成“社群困惑”)?而不是要求罢免方整理呢?这是什么责任分配?@ShizhaoAntigngTb095811zhwiki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1月4日 (三) 13:40 (UTC)[回复]
原来过滤器也能这样使用,进来快6年,第一次见识了。佩服不已。——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月3日 (二) 09:47 (UTC)[回复]
过滤器还可以用于禁止除管理员以外的用户编辑维基百科的所有页面(ಡωಡ)——꧁༺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7年1月3日 (二) 09:56 (UTC)[回复]
所以,是不是应该要移除该过滤器?——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月3日 (二) 11:29 (UTC)[回复]
个人善意推定,投票反对解任的那位用户设置此过滤器的目的是制止编辑战,所以个人对移除过滤器表示中立。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7年1月3日 (二) 11:37 (UTC)[回复]
@霧島聖,您与几位罢免方用户(反复移动他人留言 或 坚持隐藏答辩区而公开理由区)的作法,而一直不提出方针依据,是导致编辑战的争议源头。就算移除过滤器,但这样反复的行为 若无理据支持,会引发很大争议与后遗症。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1月4日 (三) 13:47 (UTC)[回复]

注册用户在页面发生编辑战怎么阻止?保护,阻止所有注册用户编辑页面,对于讨论页面,不适用;封禁,对于不是3RR踩线或反复而持续编辑战的情形同样也不适用。今年年中WP:VPO某次编辑战之后,我全保护了讨论页面1小时,结果被User:Tb095811zhwiki等用户批评,当时他告诉我要发挥聪明才智想出合适的方法处理讨论页面的编辑战的行为。现在我想出了这个方法,那就是使用过滤器对部分涉及编辑战的编辑进行阻止,以达到部分全保护页面的效果。这个过滤器的设置应当被视为一次全保护操作,唯有达成共识之后方能解除。--Antigng留言2017年1月3日 (二) 16:11 (UTC)[回复]

该保护操作很显然构成了支持某一版本(这不是要不要视为的问题),且该保护操作很可能影响了投票结果。这种情况下封禁相关用户更为适当。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月4日 (三) 04:07 (UTC)[回复]
会不会导致恶例先河?——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月4日 (三) 05:15 (UTC)[回复]
但是根据WP:保护方针,保护版本不意味着对该版本的支持,之所以保护当前的版本是因为讨论页面无法“回退到”先前的版本(否则就会移除讨论内容)。--Antigng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05:16 (UTC)[回复]
在执行此操作之前,涉编辑战的操作者包括User:范User:Tb095811zhwikiUser:John_doe_120User:飞贼燕子,在执行此操作之后,根据过滤器记录,尝试撤销的用户还包括User:WetraceUser:OchloeseUser:Shizhao,其中一半编辑/尝试编辑还是在User:Techyan管理员发出编辑战的警告之后。所以很显然,执行封禁操作并不能阻止编辑战的发生。--Antigng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05:25 (UTC)[回复]
这个过滤器明显是Antigng没有办法的办法,以遏制编辑战开始的苗头。做为一个过滤器,它还能再中立有点么?--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4日 (三) 05:57 (UTC)[回复]
"保护版本不意味着对该版本的支持",这说的是内容问题,但现在很明显已经不仅仅是涉及内容问题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月4日 (三) 08:17 (UTC)[回复]
我实在是无法认同“它还能再中立有点么”这种看法,这很明显已经从事实上支持了其中的某一版本。另外Antigng:既然你想得到用AF,那么也应该想到可以用AF警告,虽然我不认为这种做法很合适。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月4日 (三) 12:33 (UTC)[回复]
阁下若认为Antigng处理不妥,可以直接撤销,您自己就是管理员,拥有这个权限的。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12:51 (UTC)[回复]
WP:0WW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月4日 (三) 13:36 (UTC)[回复]
事实上,任何保护操作都会不可避免地让页面定格在某个版本,任何的涉编辑争议的保护也只是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共识的临时措施,我想这也就是为什么方针表明临时保护并非对被保护版本的认可。--Antigng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13:51 (UTC)[回复]
  • Antigng君,您这话说得并不准确。在设置此过滤器之前,涉及编辑战者,仅有您所提及的,包括我在内的几名用户吗?答案是否定的。请回去看编辑历史,那个模板被多少用户加入或删除过,事实是包括支持与反对的用户都有参与。而且,会有争议,表示方针或指引有疏漏,可能需要修改,所以阁下用过滤器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毕竟本案中涉及的两方,包括了多个管理员与非管理员用户。个人以为应当提案修改解任管理员的相关方针或指引,像这种争议,我查看过先前解任案纪录。中文维基03年起开始有管理员上任纪录,06年开始有管理员解任纪录,09年开始设置答辩区。答辩区只有被罢免者发言,却无提案者的回应,我想本案或许不是首次,但也该算罕见的,因为方针明确指出解任投票要在沟通无效的前提下,就目前情况来看,是发动罢免者拒绝沟通(和其他解任管理员案相反)。结论:在本次解任案投票结束后,或许该讨论修改方针补上漏洞。(但这也不能怪之前的维基人,因为当年没人能想到竟然会有提案方拒绝与被罢免人对话的情况。)--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09:33 (UTC)[回复]
    • (~)补充:我也认为范的行为需要纠正,但提案方似乎忘了协作计画最要紧的是讨论而不是投票。提案方对范有任何不满,觉得他哪里错了,请直接告诉他,都已经走到解任案了,你们竟然还不和他对话,我真不明白,难道就只想著斗垮对方?--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09:52 (UTC)[回复]
      • 该解任议案一开始本来就是讨论,希望当事人主动辞职,后来当事人不回应,没办法了才走到了投票。半年多之前,社群质疑当事人为何滥用傀儡,结果讨论进行了至少一个月,当事人拒绝回应(因为仗着有“半年保护期”有恃无恐)。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12:49 (UTC)[回复]
        • 阁下讲的和我讲的是同一个解任案吗?如果你还要翻老帐,本页面中不少投票用户的帐又很难算清楚了,尤其是阁下,您的纪录可是更“辉煌”。回题,阁下这种做法不能解决问题,因为你我都不是法官,而且你我都会犯错。但,我们可以容忍自己犯错,却不能容忍别人犯错?我再重申一次我个人的态度,我不认为范没有错,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用户邮箱。但你们指责他用傀儡的事已经被封禁阻止,编辑战争议我两方都不相信。个人建议最好的做法就是,由两方各推未参与投票的维基人组成临时小组,仔细复查提案方与范两边的说法,在结果发表前,范暂时保留管理员权限,但暂时自律冻结其管理权限操作。(理论上,在维基百科的编辑,都会留下纪录。)--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21:24 (UTC)[回复]
  • 我看几乎我见过的用户都会引用WP:投票不能代替讨论。为何这个论述还不是指引?——꧁༺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7年1月4日 (三) 09:59 (UTC)[回复]
@星耀晨曦Galaxyharrylioncwek@Tb095811zhwiki好,WP:维基百科不是什么已是方针:“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维基百科不是民主体制或任何政治体制的实验。这里寻求共识的主要方法是讨论,而不是投票。投票有时虽然有助表明共识,但应该小心运用,而其结果不应该强制定为永久的。”-----Wikipedia:投票不能代替讨论是支持补充这项方针的论述。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1月4日 (三) 13:47 (UTC)[回复]
可能和IAR一样,一个流传很久的一种精神,如同IAR的使用规则所说,不是贴上方针指引才具有效力。当然你可以认为是少部分人传着传着,回声放大了。另外讨论是双向性,有来有往,如果投票的意见就是讨论的话,自然下面会有跟着对该投票意见的回复,对吧。当然喜欢的话,不继续回复罢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月4日 (三) 12:52 (UTC)[回复]
可以考虑移除反对解任一方的用户所设置的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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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用户提出撤销过滤器,个人认为不反对。因为,由反对解任一方的用户拨弄的这个过滤器已经引起的其他反对解任用户的严重不满,且人身攻击直指完全没有参与过滤器设置的其他用户(包括支持维护方针——解任严重违规的管理员的用户,也跟着被无辜受到株连),因此请反对设置过滤器的用户,尤其是管理员,移除过滤器,停止不必要的互煮。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12:58 (UTC)[回复]

(:)回应楼上好,(1)@Antigng虽然投票反对解任,但Antigng是以管理员身份中立在处理、设置过滤器,希望避免双方编辑战;虽然在下不赞同Antigng的这项决定。关键是,就算Antigng关闭了过滤器,但“罢免方 不断 反复操作--隐藏答辩内容、移除投票区讨论”的作法,而又不实质回应...才是公正性争议所在。(2)Antigng对他自己所做的决定,负责任的出来依据他自己的理解说明,回应大家的意见。相较下,罢免方几名管理员不避嫌、移动他人留言而不提出方针依据、不履行方针义务回应范及其他用户的提问...等等...是这次解任投票案的重要争议。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1月4日 (三) 13:36 (UTC)[回复]
如果双方没有就是否隐藏内容达成共识,我拿走过滤器,岂不是编辑战还要进行?--Antigng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13:47 (UTC)[回复]
@Antigng,问题症结在于,一直关闭、移动留言者,迟迟不拿出理据说明、也不实质回应另一方提出的疑问(例如:答辩未实质完成等等)。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1月5日 (四) 01:55 (UTC)[回复]
答辩区敞开就敞开吧,虽然惯例是在答辩结束后关闭。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14:13 (UTC)[回复]
这些无规则依据的小动作,等到两边投票人数差异甚大时....再出来喊“敞开就敞开吧”...仍然拒绝回答其他疑问、回答 被罢免人在答辩区的提问。这次的投票,争议性与后遗症很大。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1月5日 (四) 01:55 (UTC)[回复]
你一句话可以连扣几个帽子,真是厉害,佩服。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5日 (四) 12:48 (UTC)[回复]
看见没?这就是说话艺术,多学着点,以后在社会上可以混的人模狗样。-- 晴空·和岩 为优良条目找来源·协作计划·元旦快乐 2017年1月6日 (五) 10:03 (UTC)[回复]
他这刷版饶舌跟的功夫我没本领学。我只是维基爱好者——业余的,人家可是“职业维基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12:37 (UTC)[回复]
楼上这说法,有人身攻击之嫌吧。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1月6日 (五) 13:28 (UTC)[回复]
(:)回应--在下并未“扣帽子”,而是“陈述事实”。诸如留言所写“这些无规则依据的小动作”、“拒绝回答其他疑问、回答 被罢免人在答辩区的提问。”....在前述讨论都有事实基础,也都几次向相关用户提问而未获回应。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1月6日 (五) 10:21 (UTC)[回复]
解任案理据充分
[编辑]

既称没编辑战那么因编辑战3rr被封的是谁?既无滥用傀儡那么因滥用傀儡被封的又是谁?既自称没公布他人隐私,那么那个公布他人隐私的叫广雅范的又是谁?“前述讨论”是都真有“事实基础”呢。。。。。--飞贼燕子留言2017年1月7日 (六) 01:49 (UTC)[回复]

也就是,解任案理据很充分,有的人再怎么狡辩也只是自弹自唱罢了。尽管如此,还是可以扣一个“我提出疑问(胡闹),你不回应(对水),所以你没有和我讨论(互煮)”的帽子给别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8日 (日) 01:06 (UTC)[回复]
(:)回应--楼上好,“在下从未说过没有这些‘行为’”,但这些行为的情节、背景完整事实、与解任方针条件的关系,证据链与相关论证是否足够、解任案理据是否充分,本来就是值得讨论的。在下也只是就这些情节与背景,提出疑问希望促成沟通;另外,范管理员在答辩中 向涉案的其他管理员提问,如果涉案管理员依方针履行说明义务,罢免程序的争议性也会减少。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1月8日 (日) 01:17 (UTC)[回复]
(!)意见:本来因为反对方用户进行人身攻击、贴标签,甚至造谣,我打算以投票表达抗议。后来经过其他用户提醒,我认为我编辑次数不多,还是不参与直接投票,但意见我还是要说的。广雅范自从3年前开始,就多次做出让很多用户感到愤怒的,严重违反方针也严重违背社群共识的动作。上次解任投票保证得好好的,却马上说话不算话,滥用傀儡还泄露隐私,据我观察,他还针对性地对上海用户进行了不止一次恶毒地辱骂,这和维基百科“人人合作编辑”的精神是南辕北辙的。我还是强烈(+)支持对他除权,以维护方针。这次投票让我感到维基正在那么点走出黑暗,似乎有一点光明了。-- 782Talk2017年1月8日 (日) 13:09 (UTC)[回复]
要真正走出黑暗,还要处理比屡次违规的管理员还危险的极少数反复作出无礼行为的编辑,他们会破坏友好的合作氛围。--Lanwi1(留言) 2017年1月8日 (日) 15:36 (UTC)[回复]
赞同@Lanwi1。反复作出无礼行为,如:[19][20][21][22]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12日 (四) 14:41 (UTC)[回复]
G君啊,这样暴力接过话茬狂贴一位特定编者的diff,也有无礼之嫌吧。(至于是不是人身攻击我不知道:至少“无耻至极”可以只是描述某几件事,而不是做事情的人(笑)。类似地,连着贴同一个人的四个diff也可以是只在就事论事。)——Artoria2e5 保持讨论完整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1月14日 (六) 03:58 (UTC)[回复]
呵呵呵。列举别人的人身攻击是无礼,典型的人身攻击发言不是人身攻击。恩,这就是你的逻辑。也是哦,你这么自卑,四处辱骂上海人搞地域歧视(1年前还因为地域歧视被社群谴责),干嘛还自称“生于上海的男性”?笑死。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14日 (六) 06:36 (UTC)[回复]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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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步对所有投票用户进行核查,本次投票共收到来自具有“人事任免投票权”的用户87票:
    • (+)支持 共计55票;
    • (-)反对 共计19票;
    • (=)中立 共计13票;
    • (+)支持 : (-)反对 =74.32% : 25.68%

支持人数大于总的有效票的50%,解任投票获得通过。离题:我只是结果的搬运工,其他事项不予置评。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17年1月8日 (日) 13:53 (UTC)[回复]

看要被解任了,望范不要灰心。--沉迷酒色的人留言 | 签到)发表于 2017年1月8日 (日) 13:50 (UTC)[回复]

另请行政员代表社群前往 meta 递交结果和除权申请。--Techyan留言2017年1月8日 (日) 13:58 (UTC)[回复]

确认。请求已提交:meta:Steward_requests/Permissions#User 范@zhwiki永久链接)。感谢广雅范在任期间的贡献。 --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1月9日 (一) 05:18 (UTC)[回复]


监管员已经收回范的管理员和监督员权限。——꧁༺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7年1月9日 (一) 05:44 (UTC)[回复]

WP:50--朗哥留言2017年1月9日 (一) 12:3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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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请求滥傀滥权的广雅范辞任管理员和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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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人对广雅范最初的印象,是偶尔会在一些偏僻的Template之类的编辑历史里发现他几年前的编辑,给人一种管理员直接犀利编辑、不需要解释的感觉(直接更改/回退其他IP或新人编辑)。我当时还是新手,也就没有去理会更多。

然而,最近这段时间,广雅范阁下的言行让我重新认识了网线那边的人。在5月份的解任案中,广雅范曾经承诺:以后我将会注意自己的行为,在保存编辑前三思。当时亦有不少用户念起有“改过之心”而不支持对他的解任案。但当解任案过关后,广雅范就故伎重演,屡屡严重违规,根本不遵守当时的诺言,玩弄社群民意于鼓掌之间。这让鄙人这样的社群里的“中立好人”也无法再容忍。如下是广雅范的言行总结:

  • 今年5月,管理员兼监督员广雅范在其解任案中,以46:46的结果“惊险过关”未被解任。但解任投票结束后数日,广雅范即被查出滥用傀儡——WP: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6年6月#关于管理员广雅范弹劾案涉险过关后继续滥用傀儡被封禁一事
  • 管理员滥用傀儡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因此不应继续担任管理员和监督员。而广雅范利用解任投票后6个月内不能再发起解任的“保护期”,钻方针空子,滥用傀儡,属于“玩弄维基规则”,依据维基百科方针,玩弄规则钻方针空子是严重的违规,更说明了广雅范不具备担任管理员和监督员应有的素质。
  • 12月初,广雅范因为屡次在社群的讨论/投票页面与多名用户编辑战而被封禁(封禁日志),可见其不具备社群合作意识,不尊重维基百科的五大支柱
  • 两次()到Techyan的RFA底下做出扰乱性编辑,声称是隐藏他人“不当发言”。
  • 在近期广雅范违规被封的申诉中,复检管理员也判定广雅范对于方针的理解有较大偏失。
  • 另外,从为人和人品角度讲,广雅范一直喜欢干最后一天投反对票拉人下马这种事,也是让人不得不心凉。

综上,鄙人认为:广雅范已经不具备继续担任管理员与监督员的资格,且无法继续被信任,请广雅范自动卸任权限,以维护维基方针之底线。谢谢!--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15日 (四) 05:52 (UTC)[回复]

(+)支持+附议并@以及某些人,不要说这些所作所为不需要管理员权限,连一般普通维基人应该遵守的方针都不遵守,还有什么资格当管理员?——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6年12月15日 (四) 07:28 (UTC)[回复]
(+)支持,想法很早就有,另建议依流程提请罢免。--William is Wikipedia! 2016年12月15日 (四) 11:29 (UTC)[回复]
(=)中立 如果只看目前给出的证据,范 管理员确实不宜拥有管理员权限。——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15日 (四) 11:36 (UTC)[回复]
(!)意见:上面提及的“复检管理员”,我不觉得其在使用管理员权限上有尽力保持中立。今年某几位亲守望者爱孟的用户在取得管理员权限后,就轮到一些以前与守望者爱孟不和的管理员开始遭到打压了。--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5日 (四) 11:51 (UTC)[回复]
  • 距离上次罢免范有一段时间了啊。之前那次是我主持的,最终结果双方持平,结果没多长时间范就因为滥用傀儡被封了……这最近还因为打编辑战被我封了一次,感觉各种意义上我都成了上面这些个事情的见证者,唉……╮( ̄▽ ̄")╭ 不多说了,等范同学自己出来应答吧。上面说“打压”,搞政治的某人,难道范姊姊绕过弹劾期滥用傀儡,这是有人打压他吗?--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6年12月15日 (四) 12:35 (UTC)[回复]

有一件事希望范能够解释清楚,在这里就事论事地挑出来:范的 twitter 账户为 @Misaka_0x2B1D 。首页链接在此。这件事情很多同样在 twitter 上的中文维基管理员,包括 Jimmy 、Kegns 、和平奋斗救地球等都知道。今年 9 月 15 日,在上次对范的弹劾之后,范在自己的 twitter 上公开了应该是 unblock-zh 的一份申诉邮件。被公开的是邮件完整的内容,甚至还包括了发件人的 email 地址,而不是对邮件本身简单的概括。Tweet 的链接见下:

其实调侃一下 unblock 的内容本来没什么错(毕竟那封邮件本来的槽点就很多)。但是,将整个邮件的内容,甚至包括发件人地址都公开在自己私人的社交网络上,合适吗?Unblock 里的内容按理说只应该对管理员可见(最起码现在实施起来的确是这样的,mailing list 的管理员不会让非管理员的用户订阅)。更重要的是,范同时还身为监督员,能够隐藏内容到管理员都不可见的水平,像这样泄密,又怎能足够让我们信任?最近范将自己的 twitter 设为加密状态,即只对自己允许的人可见。但是,范允许的用户可远远不止八十多个中文维基的管理员;加密状态是在最近设置的,与范发布这个 tweet 的时间完全不相关;既然范已经公开出来了,那么我相信将其用于社群讨论应该也无妨——反正该看到的都已经看到了。我还在范的 tweet 下面留言,质询他是否可以公开 unblock 里的内容,但是至今没有回应。--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15日 (四) 14:38 (UTC)[回复]

(!)意见-范做的怎样,欢迎大家讨论批评。范也借此再检视自己作为是否有不当而应注意修正,也是给管理员群一个机会自行都做个检视。不过,在下以为,关于SzMithrandir提到的几点争议,有几点的论据,尚不足。
  1. 先举个例:那位“复检管理员”对于该争议性封禁,似乎并未具体回应范的疑问,这种复检是否符合方针。如果说一位管理员判定范作法有问题就该解任,那雾岛圣之前“车轮战解封苏州+拒绝具体回应沟通”---多位管理员及资深用户都提出不符规定,何以各位不觉得这更严重呢?何以各位不认为这属于游戏维基规则?当时也证实雾岛圣解封前对案件状况的了解判断显然有误(苏州还公开承认错误)。
  2. 4月份对范的罢免案。也提醒各位,当时,苏州违反程序、提出多项指控突袭;但多项指控,明显与事实不符,Wetrace提出反证,苏州至今仍拒绝具体回应。该次罢免案发生了程序不正当、及涉及扭曲事实的争议。
  3. SzMithrandir指控“范一直喜欢干最后一天投反对票拉人下马这种事”。这涉及“管理员滥权”吗?在哪次投票拉谁下马?具体怎么做的?是否有证据?---对照一下:在范的罢免案中,在最后一天出现“9张罢免票”!(9张中就包括在场的一些用户及较新的管理员,其中3张还在最后六分钟内陆续出现,还有最后一分钟的)...这个该怎么说?
  4. 另,关于Techyan质疑范“至今没有回应”。在下提醒,Techyan跟雾岛圣两位,对一些用户的疑问也都“至今没有回应”。如果大家都同意“回应用户质疑,是管理员的义务”,在下非常乐见,也喜欢所有管理员都身体力行;这将大大提升管理员的社群信任度。(12/19补充:Techyan在下面主动说明,RFA投票时尚未完成的问题,他有意愿继续讨论。在此感谢Techyan的回应。)
  5. 当然,监督管理员是应该,做不好做不当都应受监督提醒。社群也不能因为“A做不对,所以B也可以不对”,那方针规定就瓦解了。不过,希望指控能把前因后果说明清楚,让社群能依情事程度做相对应程度的合适处理。---因为,如果更严重的事却没关系/不受处分/被解套,而情节不那么严重的事被更严格处罚...这在向社群释放什么讯息?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5日 (四) 15:38 (UTC)[回复]
(!)意见-关于雾岛圣提到(1)范使用傀儡,(2)最近编辑战被封禁。在下认为,情况都“讲不到一半”。
  1. 关于“范使用傀儡”的指控,若在下没记错...当时是“范疑似使用IP(未登入帐号)在一处发表回应上海用户的几句言论意见”(大概是罢免案过程心里闷吧,说几句发泄),而非注册其他帐号进行条目编辑等其他行为。固然使用IP不符政策,当时已被Jimmy Xu封禁处罚。“是否应到辞任程度?”欢迎讨论,在下尤其欢迎对所有管理员是否存在涉及包庇傀儡、违反多重用户使用政策的情况,大家好好讨论,并且重申严禁。
  2. 关于范最近编辑战被雾岛圣封禁,在下以为应属争议性封禁。-------在雾岛圣提名主持的管理员投票,苏州宇文宙武表达较强烈的争议意见(在11/27后,12/1,2连续两天各也才出现一张反对票,苏州却跳出来质疑“又来最后一天集体反对的戏码?须知,天下大势,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群众的眼睛是血亮的,到时候我们会表态的!”范认为构成扰乱而删除,苏州说“已经有滥权管理员来掩盖真相了,真的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结果,雾岛圣未经警告而直接封禁。
    1. 苏州那段留言,涉及“污名化 投反对票者”,是可能有扰乱之嫌。(1)苏州12/1就说“最后一天集体反对的戏码”,但12/1也不过多了1票,哪里看到“集体反对”?最后一天12/2也不过又出现一票。难道用户不能思考再晚些决定,那“投票期间”是规定好看?这样明显恶意推定,对投反对票者,是很不公平的。(2)而如果像苏州这样去恶意推定,同样标准来看苏州说的话“群众的眼睛是血亮的,到时候我们会表态的”--能说苏州在预告拉票吗?----从这角度说,苏州的发言“是否构成扰乱之嫌?”是可以讨论的--(3)范以一般用户角色去移除留言“而非管理员角色”介入,但雾岛圣作为投票发起人却直接以管理员角色未经警告直接封禁...何者涉及管理员权限争议?怎么会以此案作为要求范请辞的理由!?
    2. 在下于范的讨论页,向雾岛圣管理员提出几个问题:“之前雾岛圣解封车轮战等争议,多位为雾岛圣说话的用户(包括苏州宇文宙武),屡屡反复删除客栈言论,有被提报封禁吗?雾岛圣作为这次投票的提名人,在处理这样的争议时,是否应考虑避嫌?”。但雾岛圣管理员并未回复。
    3. 秋意假发浓12/4留言意见):
      1. 对于封禁范的管理员我有意见。楼上雾岛君,先前乌龙封禁翻译基金会使用条款的用户,犯错误也不认错;与其他管理员打车轮战也不认错,这种管理员自己都立身不正了,还好意思纠正别人?
      2. 说到对方针的理解,雾岛君你最没资格说人,你封禁翻译基金会使用条款用户的时候,你与其他管理员打车轮战的时候,你难道就理解维基百科的方针了?雾岛君断事明显有因人设事之嫌。最基本的,若是编辑战,怎可能只单封一边?范左手和右手打回退战?我不懂,相同的方针与指引,看到特定人会就转弯是怎么回事?我请问雾岛君,假设1.苏州与守望者爱孟打编辑战,你要封禁谁?2.假设苏州与法轮功人打编辑战,你要封禁谁?3.假设苏州与楼上的天天管理员打编辑战,你要封禁谁?请注意,都是相同的方针与指引。
      3. 大家可回去查找纪录,雾岛君乌龙封禁翻译基金会使用条款用户的另一个当事人是谁?与其他管理员打车轮战的另一个当事人是谁
      4. 在此,也请其他管理员想想,你我都不是法官。所以很简单,方针与指引没有写出的,请管理员们不要擅自将其解释或变造或衍伸为对自已有利的说法,因为这会造成争议。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者不罚;同样的,请不要用指引来对抗方针,或用方针来对抗核心支柱(不要拿刑法打宪法)。简而言之,以后要封禁用户,请指出他违反了封禁方针的何种规定;在选择封禁、解禁该用户前,管理员自己要有被质疑的心理准备,最起码你要面对质疑,要对方针理解,不要龟缩,这不仅是做管理员的道理,也是做一个负责任大人的态度。
      5. 管理员就只是一个职务,如果没办法做到一视同仁的处理,请自觉避嫌,或者不要做管理员。(此为秋意假发浓之前的发言纪录。)
以上。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5日 (四) 15:27 (UTC)[回复]
(!)意见--监督管理员是很好也应该,但指控应把事情“完整讲清楚”并标准一致。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5日 (四) 23:11 (UTC)[回复]
(!)意见回应@Wetrace,我来发表自己的看法:
  1. 管理员的违规,个人觉得要比普通用户还要严重,因为他可以给大家展示维基官方的态度,而违反维基方针,显然是不行的。
  2. 管理员应该中立,而不是偏袒某些用户,我认为无论哪个群体对错,某些管理都不应该偏袒某一些用户群体。
  3. 对于管理员的拉帮结派,各人有各人看法,但是,如果一个用户投票有失公允,就算在社会上的投票,你老是跟别人做对而不是就事论事,我想也会引起大家反感吧,虽然你有投票的自由,但是我也有认为你投票分析能力不足的自由。
  4. 就事论事,管理员回应问题是他的自由,而一般的wikieditor也有自己支持和反对的自由,我想,不回应,自然Opposition会多些,这点都是大家的抉择。
  5. 范作为老牌管理员,我还是很感谢他对社群做的贡献,但是,不能因为贡献大而对错误而不纠。--脳補。◕‿◕。讨论 2016年12月17日 (六) 14:47 (UTC)[回复]
  • (+)支持某派系持续增加可用IP,用户,管理员,操弄社群议题,攻击用户,对用户抱持恶意及偏见,审查条目是否政治正确,把维基当论坛宣扬政治价值,推举派系内用户成为管理员,推举派系内用户贡献,完成中文维基中国地区化的伟大梦想,虽然直接中文维基分家比较快就是。发表意见和投票积极参与者显然都跟某派系有关,投票历史,支持票也有该派系给支持票的影子。--101.9.35.85留言2016年12月16日 (五) 01:49 (UTC)[回复]
虽然不知道楼上那位IP用户是认真的还是反讽,不过我还是要提醒一下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支持简繁分家的维基人一直都是极少数,全世界也不是只有中国大陆在用简体中文。--M940504留言2016年12月16日 (五) 02:44 (UTC)[回复]
  • 本来不想说话的。但看到前面有人试图把一个管理员违反方针的讨论,歪曲成政治性议题,觉得还是不得不来补充几句。
    • 上面有人既然提到了广雅范滥用傀儡的情况,事实上,从编辑来看广雅范滥用傀儡,情况应比讨论发起人所叙述要严重。以这个[23]广雅范滥用傀儡的处理为例,广雅范滥用傀儡IP还涉及“地域歧视性攻击”,维基方针明确用户不可以对任何地域、种族、宗教等歧视,更不能攻击,广雅范这么用傀儡进行地域攻击,是严重的违反方针行为。
    • 从广雅范滥用傀儡的情况看,其滥用傀儡的行为应不止上面那次,从其这个删除他人讨论的破坏[24]来看,广雅范很可能在今年年初就做过类似滥用傀儡的行为[25]
    • 另外,基于现在CU和某些全域方针的一些限制,滥用IP的严重程度实际上要比注册一个傀儡更严重,因为,IP多半情况无法CU,而注册的傀儡多可以CU,广雅范钻全域方针的空子,滥用IP傀儡,实际上是非常严重的违规。
    • 上面还有人提到了广雅范有利用管理员职权,泄露Unblock隐私内容的情况。须知,广雅范现在是监督员,能看到或者隐藏连一般管理员都看不到的内容。回忆今年3月左右广雅范滥用监督乱隐藏不该隐藏的内容,真是很难想象用户隐私掌握在这样不负责任的管理员兼监督员手里,会引起什么严重后果。--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6日 (五) 13:19 (UTC)[回复]
    • (~)补充:确实如其他用户所说,为了避免社群互煮,所以,还是请广雅范自己主动卸职管理员和监督员,这也是一个担任过要职的维基人稍微有底线的应有作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6日 (五) 13:44 (UTC)[回复]
      • 看到G君提到了傀儡的问题,我作为曾经被广雅范污为傀儡的一名用户,我也提一些对于此名管理员的意见。当初在进行Techyan第三次管理员申请投票时,在编辑历史中看到了广雅范做出的如下编辑:[26],本着每个维基人都应有其言论自由的基础,我对他这一删除他人发言的破坏行为进行了回退,然而随后却遭到了广雅范管理员一句傀儡的质疑。身为管理员,应当正言行,如此随意的诋毁,难道是恰当的吗?--申花蓝血人留言2016年12月16日 (五) 15:19 (UTC)[回复]
  • (!)意见:我加入维基时间不长,但阅读相关方针和讨论,广雅范确实滥用傀儡破坏别人的讨论还泄露隐私。目前好像没有别的滥用傀儡的管理员,希望广雅范主动辞职,维护管理员团队的信誉。也希望广雅范尽快来回应一下自己的违规行为。 南极的熊 留言 2016年12月17日 (六) 12:39 (UTC)[回复]
不要做别人的扯线布偶

真人傀儡是指邀请一群维基人(一般为新加入的维基人)加入某个讨论,并发表支持邀请人的观点,意图改变共识的形成。另外,也有可能是某个维基人邀请其朋友创建帐号或以匿名方式参与讨论。

真人傀儡会误导其他维基人,令他们不能清楚了解讨论参与情况和各方面的观点。虽然维基百科对所有用户(尤其是新用户)进行善意推定,但我们强烈反对所有操作真人傀儡的行为。所有新用户若被发现与其他用户有相同的行为,或只此为单一目的进行编辑,他/她有可能受到和操作真人傀儡的帐号相同的处分。

请留意操作真人傀儡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指控,请不要胡乱作出这种指控。

简单来说:

不要招募和操作真人傀儡。我们认为邀请亲朋好友加入维基百科以支持您的观点是一个非常不恰当的行为。若您认为您的意见不受重视,请保持文明的行为,同时邀请其他维基人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或寻找其他解决办法。在维基百科,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并能避免各种偏见影响共识的形成。

为了避免真人傀儡影响投票和讨论,维基百科已设立一些措施应付:

  1. 投票不能代替讨论:共识的形成不再单以票数决定,而取决于用户发表的建设性意见。
  2. 提高投票门槛:现时所有投票均限制有自动确认用户权限的用户参加(但容许所有用户发表意见),在涉及管理人员任免的投票中更有Wikipedia:人事任免投票资格。而对于大量新用户在某讨论主题发表相同的意见,则于该主题加入{{AfdAnons}}模板,以提醒其他用户。
  3. 统一对操作傀儡的处理方式:为了方便解决争议,英语维基百科的仲裁委员会已达成共识[1],不论是一人操作多个傀儡,还是多个用户成为被操纵的真人傀儡,所有涉及的帐号均被当作一个实体处理。

-101.13.133.179留言) 2016年12月17日 (六) 15:09 (UTC)


@Wetrace本来不想接着在后面撕的,不过您扯跑题的东西把我扯出来了,那我自然也奉陪:RFA投票已经结束,如果有一些没有回答完的问题的话,请私下找我问,我还会作出回应;其他方面的质疑,除了Antigng在互助客栈贴大字报外,我都很乐意回答。--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14:04 (UTC)[回复]

看来有人(或一群人)好像已经一早准备好剧本,只需凑足人数,即使范回退没有过三(事实上也没有过三),也会触发剧本上演,12月16日才收到通知的范有否回应根本不重要,甚至剧本质量也只不过是“例行公事”,“导演”最需要的,是“有投票权的用户数目”。--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15:22 (UTC)[回复]
几个月前,在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6年9月#关于卸任案:封禁车轮战这件事情,认为有必要提出卸任案的尽可能在此提出理由,从有人于2016年8月21日 (日) 00:47 (UTC)提出讨论计,至雾岛圣于2016年9月1日 (四) 02:50 (UTC)首次回应,在此期间其他人还足足等了十一天呢(雾岛圣当时于2016年8月19日至31日期间没有任何编辑记录),这一次只不过是过了两天(由通知起计是过了一天左右)有人就急不及待了。--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0:06 (UTC)[回复]
既然Mewaqua屡次枉顾事实地发表失实言论,那我也只好拆穿他了。
事实上,在联署区开放的两天多前,有用户就已经Ping过范,之后我又讨论页留言,请他回应,也就是至少两次用不同方法通知。Mewaqua却失实地说:只有一天。
2016.9的那个没有根据的写人议题,由于提案方长期拖长讨论,把整个版面搞成了社群大互煮,所以,其他用户提出了联署(要么联署要么结束),结果被提案方要求关闭联署,试图无限期拖长讨论。
Mewaqua指责进程太快,但如果这个讨论时间延长,正如2016年4月和2016年6月,Mewaqua一定会说:“那谁故意拖长讨论,永久封禁他”之类的话,如[27]
综合起来看,无论是Mewaqua还是其他个别帮着洗地的,都没有针对本议题中当事管理员滥用傀儡和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进行过讨论,都是在“大字报煮站外”“转移话题”,但转移话题的同时,却无法也不可能证实他们试图转移的对象和目前社群的讨论有什么关系。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1:45 (UTC)[回复]
我看漏了上面有人“(+)支持+附议并@范”,不过范最近一次编辑是在2016年12月13日,就算有人ping和通知,他/她也未必知道,今年8月众人等雾岛圣回应的时候也等了11天呢。--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1:57 (UTC)[回复]
我总结Mewaqua您所有发言的意思是:“滥用傀儡的人,可以当管理员;泄露隐私的人,也可以当管理员;破坏讨论页面的人,还可以当管理员;拉帮站队最重要,维基方针是废纸。”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2:01 (UTC)[回复]
“你的总结”是你的事,不代表我的发言。你说的“拉帮站队最重要”真的是错不了,例如某些人好像最近一个月都没有/几乎没有“与投票无关”的编辑记录(可看在维基百科的编辑记录,这个不需要拿截图去证明),不过一有人搞联署,不到24小时就出来了,说不定又是有人在“某个QQ群”发出通知搞“动员”(今年8月的时候某人就已经被截图了一次,然后据说就发生了颁令“禁止聊天内容外泄”的事云云)。对“有心人”而言,只要手上掌握的“票数”够多,方针的确有可能变成废纸(又或者是索性把方针改成符合自己利益的一套)。--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5:16 (UTC)[回复]
到现在为止,阁下除了大谈“阴谋论”和“拉帮站队”等无根据的附会之词外,仍未见您针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过任何讨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5:24 (UTC)[回复]
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内容必需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并根据编辑记录及用户贡献提出相关证据,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粗体和红色仅为突出重点而加上,原文无粗体和红色)。--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6:04 (UTC)[回复]
虽然Mewaqua拿的是一个不是方针的东西(行政员原话:那个不是方针),但印证了Mewaqua是想说:管理员可以随意滥用傀儡,可以泄露隐私(利用管理员职权泄露),可以搞人身攻击,可以破坏页面。。。还都不用被解任。善哉!善哉!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6:37 (UTC)[回复]
难道阁下认同“即使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申请依然有效”?--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6:48 (UTC)[回复]
参见Wikipedia talk:管理员解任投票#关于WP:RFDA/A的“如何提出”章节是否具有方针效力的问题。--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6:53 (UTC)[回复]
既然您都承认自己:拉帮站队不讲方针,还对本人人身攻击,那我想没必要和您讨论了。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27 (UTC)[回复]
@Mewaqua您好,等待11天是雾岛圣第一次发言,但雾岛圣的发言没具体回应其他用户的质疑、没有具体的理由。(例如:其他管理员及用户提出疑问跟疑点证据,问A、B,雾岛讲C而不回应AB,但方针核心问题是A、B---请问我们应该讨论 AB或C?)接著又等了很久.....。然后消失一阵子(真的是很长时间)。
  1. 重点是,雾岛圣消失的那段时间,苏州宇文宙武、Galaxyharrylion等用户,在互助客栈东拉西扯,但就是不愿意回到事件本身讲清楚,一直在说其他人“煮”(其实其他人只是要一个说法);然后他们还“多次清空/提前归档”其他用户的讨论内容(甚至“多次”因此爆发编辑战,没看到谁被封禁...)。....拖久了,当时反对罢免的苏州宇文宙武甚至涉及“游戏维基规则”自己发起罢免雾岛圣,他也没被封禁啊。
  2. 那次,是在下于维基百科三年来见证过的最OO的事件。---因此,这次看到他们在指控范时,在下就感到是非与程度错乱的感觉。
  3. 对了,4月对范的解任投票,程序突袭、实体理由又涉及扭曲事实,苏州宇文宙武至今都还拒绝具体回应。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8日 (日) 09:47 (UTC)[回复]
(*)提醒--
  1. 在下以为,管理员、监督员都是服务社群。因此,范“当不当管理员”是小事,但范“怎样被拉下管理员”是社群大事,影响社群的健全发展。今天如果范真的错到该罢免辞职,就堂堂正正拉他下来;但在下提醒,标准请一致。
  2. 今年4月份对范的解任投票未过,当时很多资深用户、资深管理员都反对罢免,包括较少出现的资深管理员。在下不认为他们会偏袒范,因为他们当时写的反对罢免理由,很在理。如果这次要发动罢免,第一,请好好组织理由与证据,第二,请记著...标准一致,有过不当、严重事件的其他管理员,是否也该自请辞职?(在下不是真的鼓励辞职,而是丢出问题--标准一致。否则,这样的事态发展,恐怕会在社群引发寒蝉效应...)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8日 (日) 10:35 (UTC)[回复]
是以!支持罢免当事人的支持者应当列举当事人应当被罢免的理由和证据。——꧁༺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18日 (日) 14:07 (UTC)[回复]

范被封禁期间,延迟一周处理的讨论

[编辑]
(?)疑问-@DreamLiner您好,谢谢您在上面说明延后一周的事。不过,请问您在上面“框框留言”的角色为何?一般用户,还是管理员?管理员的要求,是中立、审慎,
  1. 在当事人答辩下面,您留言宣布暂缓一周,说的是保证当事人辩护权利。但是,您可能忽略一点,留言主要内容是“再次出现滥用回退并触犯3RR导致封禁。这已经是User:范今年第三次违反方针被管理员封禁,三次封禁由三名不同的管理员执行”,这样的口吻与写法,而且紧跟著在当事人的答辩之后---可能的效果是实际上是在这一周剥夺了范辩护的权利。因为每个人看到后面,记得不了前面,而被“引导式”的记得“三次违反方针”,范却没机会多讲。
    1. 这里是答辩区,而不是指控与裁判区。如果您要讲,以一般用户角色讲的话,是否找个地方把三次违反方针的情况写出来。那三次所谓违反方针,是为了什么事、情节如何、相对人是谁、封禁者是谁。
  2. 否则,会让人感到在程序上又有些争议问题了。
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霧島聖和平奮鬥救地球Tb095811zhwiki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8日 (日) 23:27 (UTC)[回复]
  • Wetrace你好,下方是答辩区,仅供当事人答辩之用,本人是看到讨论区这里有人提出建议,故以加以延长处理,并请示行政员批准。我发现阁下很喜欢推导,这些内容是讨论,请勿要放在答辩区。本人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答辩时间,所写字字都是事实,没有一句话是本人的个人观点,完全是按照方针执行操作。如果那段话里有一个字有违事实,请阁下指出,本人一定改正。--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9日 (一) 00:46 (UTC)[回复]
  • 注:一并移动的还有User:Galaxyharrylion对答辩词的质疑,和User:范的回应。--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9日 (一) 00:53 (UTC)[回复]
(:)回应-谢谢@DreamLiner的说明。
  1. 在下的建议与疑虑,在上面已说的清楚。个人以为,其实您只要在答辩区表明“范因为客栈标题争议,与其他用户间相互回退而被封禁一周,答辩期应相应延长,以维护当事人辩护权利”即可。
  2. 您讲“三次封禁”确实是事实,但每个人看完他的答辩,都只记得三次封禁,但范在这一周却没有机会一一说明,这样是不是影响他的权利呢?
  3. 如果您的说明仍是那样,那么在下尊重您的判断。但,在下也请您别迳自移动在下于答辩区的疑问。(这部分还请DreamLiner考虑,建议选项一是您修改说明,建议选项二是请挪回在下的发言。其实,相关人要看对范的批评都看的到,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在答辩区尽量保留给当事人呢?
  4. 诸位要罢免范,在程序与过程、实质理由上请审慎些,应避免发生一些让人疑虑的事。
  5. 在下不是如您说“很喜欢推导”(但既然您这么说,在下也愿意自我检讨),但在程序正义问题上,若有些地方瑕疵,就是要推导讨论,提醒大家这样的疑虑。过程不公平,或有些小动作,无论有意无意,都会埋下纠纷与失信的因子。----其实,相较下,这次讨论串中有些指控范的用户,应该才是“更会推导”吧?
  6. IP用户将“公告标题杀人法”挪移上来,在下没意见,但隐藏内容并不适当。不过,该段已被您挪移回去。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9日 (一) 02:13 (UTC)[回复]
  • Wetrace你好,阁下没有看懂我的意思,推导没错,这里是社群,谁敢说推导是错?我所谓推导就是阁下个人的观点,这一章节里不都是个人观点么?维基的投票,讨论,哪一个不是征求社群的观点?我是让阁下不要把个人观点写到人家的答辩区而已。打压社群讨论的积极性,这个罪名我可不敢背。--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9日 (一) 02:22 (UTC)[回复]
DreamLiner您好,
  1. 所以您的意思是,您在那里留言的角色设定,不是一般用户,而是管理员。那好,我们以管理员的角色来要求您。
  2. 您知道那是答辩区。罢免管理员,是管理员严重滥权,您写三次封禁,怎不写其中一次是某管理员不避嫌的封禁?怎不写其中一次是某管理员不避嫌去复核?您要这样写,在下尊重,但提醒您,换位思考,如果今天答辩的是您或谁,您的感觉会如何?会不会有人说不公。
  3. 另,您没有回答在下的选项问题,那么还请您将在下的留言挪移回答辩区。(在下表达疑虑前,没有人去挪移Galaxyharrylion在答辩区的留言,在下表达疑虑后,在下的发言就一并被大挪移。)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9日 (一) 02:42 (UTC)[回复]
  • Wetrace你好,注意到你又把个人意见和观点写进了别人答辩区,证明本人刚才的建议,勿要将自己的推导写进别人的答辩,阁下是完全没有听进去。请你主动移上来,在这里讨论。阁下两头开论,我应付不过来。既然阁下说到换位思考,如果我一年中三次触犯方针被封禁,其中还有滥用傀儡,严重伤害管理员团队的信誉,那我根本没有这个脸再干下去,早就自己辞职了,等自己觉得成熟了再来选管理员。--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9日 (一) 02:56 (UTC)[回复]
(:)回应-DreamLiner您好,
  1. 如上所述,您现在是以管理员角色行事,在下也用管理员标准看待您,而非一般用户。您将“滥用回退”写入答辩区,但范并没有“滥用回退”,请您举证。,这是事实,或您个人判断?编辑纪录写的明显是“撤销”,何来“滥用回退”?
  2. 范如果辞任,在下尊重他;若范被程序堂堂正正的罢免,程序与实质理由都完整,在下也尊重。但这三次封禁案中,范真的都是情节严重、没道理?在下持保留态度,过程中相对人或其他管理员的争议,在下无法“看不见”。
  3. 既然您拒绝修订您的说明文字,而在下又质疑您的说明文字有争议性。那么,在下建议请@KegnsAntigngLanwi1和平奮鬥救地球来处理是否挪移,他们四人中任何一人怎么处理,在下尊重。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9日 (一) 03:01 (UTC)[回复]
  • Wetrace你好,回退是我在该用户的讨论页看见的,Antigng在处理后的留言,由于违反3RR原则,且之前我已多次强调非明显人身攻击不得以超过3RR的方式回退。阁下没仔细看?阁下从头到尾说封禁不合乎规范,我以为阁下对范的封禁前前后后了如指掌呢。--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9日 (一) 03:07 (UTC)[回复]
(:)回应-谢谢DreamLiner的提问。在下这些质疑都不是针对您或特定人,在下希望类似人事争议能够在“尽可能无瑕疵情况下处理”,以免撕裂社群的信任感。Antigng在其讨论页讲回退,就像我们讲“相互回退”,但回退跟“滥用回退”是两回事,3RR回退“包括撤销方式”,但“滥用回退”是指“回退权”---权力才有滥用问题。因此您的写法,可能很多用户看到,会误解成“范滥用回退权”。在下就是因此才去看范的编辑纪录。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9日 (一) 03:11 (UTC)[回复]
DreamLiner您好,您说“阁下从头到尾说封禁不合乎规范”,其实在下没有这么说,在下只是对这三次封禁中的争议(例如避嫌、未经警告、范删除内容的合理性)、情节轻重,整个来看,是否足以到“罢免范”的程度,仍抱持疑问。范在三次封禁中,都是以一般用户角色,而非管理员角色。(至于对封禁案“了如指掌”,在下当然做不到,应该“了如指掌”的是执行封禁或复核的管理员。)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9日 (一) 03:20 (UTC)[回复]
你有这种想法很好,提出解任的维基人,明显在这一点上要求比你高,这都是社群意见,我不能干涉。感谢指出回推权的细节,已修正。--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9日 (一) 03:26 (UTC)[回复]
谢谢DreamLiner,提出解任的维基人,有些都比在下资深很多。解任管理员,事由理由方方面面综合考量,也许在“某一点”看起来的要求比较高(在下并非全盘否定提出的指控),但“其他点”的要求也应同时考量。“点线面”整体情节考量,而程序上更应尽量避免争议,以免后遗症更大。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9日 (一) 04:37 (UTC)[回复]
(*)提醒--在下上面向DreamLiner提出,是否挪移留言,请四位资深管理员之一定夺,结果在下都愿意接受。.....没想到,雾岛圣管理员直接出来挪移在下留言了(理由是“答辩区,注意不要进行其他互煮,移动至讨论区”),但是请问@霧島聖在下那段留言是在厘清并提醒保障当事人,有哪一句话在互煮?能否请您指出?另,雾岛圣管理员,您这样挪移留言,是以一般用户或管理员角色?若是管理员角色,在这么多次操作未考虑避嫌后,这次是否仍应考虑避嫌?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9日 (一) 06:01 (UTC)[回复]
@DreamLiner后来已修改在答辩区留言,目前写法,不致有对当事人引导性认知的不利。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1日 (三) 03:45 (UTC)[回复]
请不要打编辑战,谢谢合作。-- 晴空·和岩 写条目·共进步·协作计划 2016年12月18日 (日) 09:32 (UTC)[回复]
是不该打编辑战,可似乎,范还在继续编辑战。另外,范似乎把矛头对准我。但我却很善意地两次提醒他来回应和答辩。范答辩的意思我基本上看懂了,主要有两层:
  1. “我广雅范没有任何不对地方。”
  2. “所有错都是别人的。”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13:34 (UTC)[回复]
我没兴趣反驳你所谓的总结内容——大家都清楚你的总结总是断章取义。答辩是我说的话,并不需要你来总结。--广雅 范 2016年12月18日 (日) 13:40 (UTC)[回复]
(!)意见-
  1. DreamLiner未经在下同意,挪移在下于此提出的疑虑(在下以为DreamLiner上述留言方式,已侵害当事人辩护权利)。在下反对挪移,在下已请求DreamLiner挪移回在下的留言,但未果。(DreamLiner后来已修改在答辩区留言,目前写法,不致有对当事人引导性认知的不利,Wetrace因此于12/21划掉上述留言。)
  2. 另,在下方才发现一个新问题,DreamLiner上面说“再次出现滥用回退并触犯3RR导致封禁”,在下读来的意思是,范“这次是滥用回退权,而且不只一次”,但是在下查看范12/18在互助客栈的删除,“不是用‘回退权’,而是跟一般用户相同的‘撤销’”---DreamLiner的说法,有误导的疑虑。(DreamLiner察纳意见,已删除“滥用回退”一词。)
    1. 罢免,主要是针对管理员滥权,且不说三次封禁的争议性及相对人问题,这三次,范都是以一般用户角色撤销而未动用管理员角色权限,并未涉及“滥权”。
  3. 在下重申,“范当不当管理员是小事,范如何被拉下管理员是社群大事”,不要再撕裂社群中的信任感。四月份对范的罢免案在程序与实质上都出现重大瑕疵,主张罢免的几位(其中包括几位新任管理员)有出来说话要求改善吗?还是不管瑕疵,罢免范最重要?该次罢免案过程中的荒谬事件,已深为教训,敬请大家“标准一致”、让这次的程序尽可能做到没有争议瑕疵。让社群能因此尊重结果。
副知@Kegns霧島聖Antigng和平奮鬥救地球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9日 (一) 02:49 (UTC)[回复]

范是否构成离任方针发动解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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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目前完全可以确定的是一个管理员用了傀儡,然后还通过反复撤销达到了3RR的实际效果。上次罢免说自己不再犯,结果没几天故技重施。我搞不懂那些为广雅范辩驳的人,其目的在哪里。这些行为有什么好解释的,还搞个长篇大论出来,说到底,还是太空。--SP RailwayGuest 2016年12月20日 (二) 03:22 (UTC)[回复]
(?)疑问--罢免是诉求“管理员滥权”。且不说那些编辑战背后的争议(完整摊开来讲,另一方有道理?),编辑战也是一般用户角色在进行,范是哪里“滥用管理员权限”?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2日 (四) 14:47 (UTC)[回复]
楼上,偷换概念也请讲究技巧。现在是这个木地板都浸了硫酸,用酸性洗涤剂洗地是无效的。(居然连“滥用编辑权”和“滥用多重账户(权限)”等都想洗白成“不是滥权”)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2日 (四) 14:57 (UTC)[回复]
(:)回应--Galaxyharrylion您好,在下于下方写了一堆对离任方针的说明,可惜您上面最新的留言并未具体回应。究竟在下与其他用户的关心,“是您认为的混淆视听,还是把案情说清?”其实不难检证。
  1. 这些个案的情节是什么?离任方针的条件如何解释?我们是真的想维护方针健全社群?还是为了拉下不喜欢的管理员?否则,为什么对待不同管理员的标准,可以如此不同?
  2. 如果您把对范的标准,套用在您之前辩护的管理员身上?若有需要,我们可以看看您之前为另一管理员的辩护词、以及该案节的情节,然后拿出来对比。
  3. 打个比方,如果我们现在同时启动2~3个罢免案,把2~3位管理员的事迹都罗列出来,一一比对方针,也请管理员们同步答辩。如果大家的投票是理性、不带地域或成见,就以方针跟情节来看,您支不支持这么做?看看用户们投票、举证、要求管理员的标准是否一致。这也是个验证与教育的方法。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3日 (五) 12:53 (UTC)[回复]
(?)疑问-Galaxyharrylion您好,在下提出的是合理疑问。欢迎您一一向社群说明,这是主张罢免者应该补充的。至于“洗地”的指控,在下不敢承受,还是留给行为言论适合的人。
  1. 在下重申“范当不当管理员是小事,范如何被拉下来,是社群大事。”如果不想就方针与情节合理的讨论,而只是给其他用户贴标签、贬损他人,即便透过“大量投票”通过罢免案,这将给社群留下不小的后遗症。
  2. Galaxyharrylion您说“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但您后面漏写了一句“如提删规则等”。从方针这句话的意思,是否限于“管理员滥权”?或也包括“管理员以一般身份用户的行为”?
    1. 这一条要求的是“‘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即便假设此条款包括了“管理员以一般身份用户的行为”,但是,滥用傀儡、3RR也都有“情节轻重”之分,范的具体情节严重吗?(范不是每次3RR吧,未经警告没3RR也被不避嫌的人封禁)范这几个个案的疑点被考虑了吗?-----为什么更加严重的“用户明明屡次3RR,但有的管理员就是怎么举报他都不理、而且还能车轮战解封呢?”您Galaxyharrylion对该等案件又是如何态度的呢?
  3. 在下列出WP:管理员的离任方针的“解任条件”列表,请Galaxyharrylion看看,更符合解任条件的,是范吗?对符合多重条件的其他管理员,Galaxyharrylion是持什么态度?
    1. 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如提删规则等。
    2. 混淆管理员操作与一般的条目协作工作,比如滥用管理员权力违反WP:保护方针,或者出于对文章内容意见不同的原因封禁与自己意见相异的用户。
    3. 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以封禁相威胁。
    4. 不合理而随意更改封禁时间。(Wetrace注:有其他管理员,没说理也不公平的缩减时间、随意解封而不回应质疑。---范没这么做。)
    5. 随意的删除文章,例如跳过删除候选直接删除文章,但确定为可快速删除的条目等方针允许情况除外。
    6. 一再发生的、严重违反社群共识及礼仪。(Wetrace注:有其他管理员拒绝回应用户、无合理理由表明不欢迎用户,甚至发生争议也不回应。---范没这么做。)
    7. 在编辑战或冲突中,使用管理员权力,没有主动回避。(Wetrace注:例如:有其他管理员屡屡不避嫌,在编辑战或冲突中对范相关事件出手。---范没这么做。)
    8. 以上一个或多个行为需要是屡次发生,而且他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的管理员。
      1. Wetrace注:【1】范删除苏州的涉及扰乱留言,难道是屡次发生?未经警告就被封禁,何来规劝,【2】范第一次被指控使用IP留言,难道是屡次发生?何时再次发生?
      2. Wetrace注:【3】有其他管理员,多次违反上述几条款,经多次规劝,没有改正,而且屡屡犯之。---范没这么做。但是Galaxyharrylion您之前对于上述严重违反行为,您在客栈是怎么在帮人辩护的?当您今天这样在讲范时,会不会觉得,“您对范的标准 v. 您对其他管理员的标准”差异是否合理?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3日 (五) 01:47 (UTC)[回复]
(!)意见--Galaxyharrylion、各位维基人好,
  1. 在下上面这么列举讨论,不是刻意针对特定人或管理员,而是就在下的记忆举些例子,提供交流,大家可以思考思考。社群尽量要做到标准一致。
  2. 在下看来,罢免案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过程。过程比结果更重要,而且过程有机会让人学习与改变。---如果作法有些不当的管理员,经过监督与提醒,能够记取教训,改正调整作法,就是社群之福,还能对其他管理员与社群起到教育作用管理员不是天才或圣人,都有自己的脾气(包括在下不甚认同的管理员,在下也抱持一定的尊重与欣赏,他们对维基都有贡献。)。坦白说,要罢免一名管理员,其实多少会对该管理员(大多是热心投入用户)造成些心理影响;如果管理员经过监督提醒能改正,那社群总体上获得的是更多。
  3. 在下也自我检讨,有时候在客栈,跟不同意见用户的讨论,言词锐了些,也许Galaxyharrylion及一些用户看来不大舒服;在下近日也在反省:讲话能不能多给人与人之间留更大的缓冲空间。不过,在下觉得,大家把“不满”讲出来,理性的、有根据,然后大家交流切磋。我们的目的不是要把谁赶出维基。也许有的人觉得范管理员如何、有人觉得某管理员如何---如果都能过程中交流并改正,维基社群获得的是 有经验、有反思、有警觉的管理员,是不是就把损失转变为收益?
  4. Galaxyharrylion监督范,每个人都可以监督管理员。希望大家能合理的把指控与证据、情节说清楚,然后范也清楚的说明回应。社群好好交流,尽量不带成见的讨论。如果能做到这样,在下觉得就是健康的讨论----无论罢免案成或不成、结果如何,对社群才不会衍生许多负面后遗症与效应。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3日 (五) 08:57 (UTC)[回复]
问了一下监管员公开非公开邮件列表邮件内容的问题,记录在这里。-- Stang 167 2016年12月24日 (六) 14:01 (UTC)[回复]
看起来大意是:如果没有征得发件人的允许,不能公开私密信件的内容。——꧁༺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24日 (六) 14:50 (UTC)[回复]
"probably not"是“也许/大概不(应该)”。如果问题问得笼统,答复也有机会是笼统性。另外"Secrecy of correspondence"指的应该是第三方(例如邮局职员)的行为,而不是收信方。--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4日 (六) 15:22 (UTC)[回复]
我在这里想说明一点,范酱所理解的隐私内容(“个人姓名、住址”等能精确将网络上的某个帐户与现实中某个实体相关联的信息)和事实上的隐私内容(包括邮件的具体内容)是不一样的。另外,无论从截图中还是从邮件原文中,发件人并未同意收件人将自己的邮件公开给除unblock-zh邮件列表订阅者以外的其他人。-- Stang 166 2016年12月24日 (六) 16:15 (UTC)[回复]
我想起6年前的Wikipedia talk:管理员解任投票/Shizhao/第4次/4月14日#拉票邮件。--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4日 (六) 16:39 (UTC)[回复]

解任议案联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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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解任讨论发起已逾 48 小时,当事人至今仍未回应,且事先已经通知对方,因此,开放解任案联署区。如果您想要进行讨论,请到上方解决,下方仅进行联署。待联署完成后再另起投票页。--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14:48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处理结果:人数达到要求,经核查,联署区关闭时间为: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6 (UTC)。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1. (+)支持。--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14:29 (UTC)[回复]
  2. (+)支持,提案人票。--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17日 (六) 15:31 (UTC)[回复]
  3. (+)支持,前排围观。--追迹未来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23:32 (UTC)[回复]
  4. (+)支持,本来不想再参与,但对于当事人违规和无视社群的情况感到无法沉默。另外,不看好解任案通过,坐等本次解任投票后,当事人继续借着“半年保护期”,然后滥用傀儡和滥权。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1:47 (UTC)[回复]
  5. (+)支持,如上。--William is Wikipedia! 2016年12月18日 (日) 02:00 (UTC)[回复]
  6. (+)支持,赶紧投,投完后好恢复正常,这么互煮下去到明年都吵不完,就像8月那次。--Wikijjj0001 Talk 2016年12月18日 (日) 02:09 (UTC)[回复]
  7. (+)支持,即使通过不了也要发表自己看法。--脳補。◕‿◕。讨论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03 (UTC)[回复]
  8. (+)支持,理由(▲)同上。--沉迷酒色的人留言 | 签到)发表于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0 (UTC)[回复]

根据WP:RFDA/A,联署已有7人。解任案提出成功。——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18日 (日) 04:07 (UTC)[回复]

@星耀晨曦可以发起解任投票了吗?--沉迷酒色的人留言 | 签到)发表于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0 (UTC)[回复]
似乎理论上可以了。——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2 (UTC)[回复]
根据解任程序,联署已经满七人,现在进入答辩期。期限五天,答辩期结束后开始投票。请各位暂勿继续在联署区投票,谢谢。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6 (UTC)[回复]
不用新开解任页了么。——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18日 (日) 06:22 (UTC)[回复]
为了避免投票还没开始就被人刷屏页面,建议过两天再连同答辩内容一起移动也不迟。先例也有这么做的,符合方针,在客栈也更方便关注。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6:29 (UTC)[回复]

答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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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今次解任案的答辩区,请当事人在此就社群提出的滥用傀儡[30]、泄露隐私[31]玩弄规则[32]地域攻击[33][34]破坏页面[35]编辑战[36]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37]无证据恶意推定用户为傀儡[38][[39]]等情况进行答辩,谢谢!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5:03 (UTC)[回复]

据我所知,所谓“隐私内容”,指的是“个人姓名、住址”等能精确将网络上的某个帐户与现实中某个实体相关联的信息。而 Techyan 所说的推文里,并没有包含任何能精确定位某个人的任何信息。邮箱地址其已在其它网站上直接 post 出来,因此此项截图应不存在任何需要打码的地方。
“破坏页面”和“编辑战”的封禁我至今仍对此表示怀疑。先不论封禁前是否有最后警告及回退是否达到三次,此次封禁最重要的一个基点是“我所移除的内容并非扰乱”。我曾对此三次询问执行封禁的雾岛圣,但其至今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前两次均答非所问,第三次之后索性直接无视。复检者天天也并未阅读下方讨论,用一句主观且完全没有证据的“阁下对方针的理解已经有非常大的偏失”直接拒绝了此次申诉。如有可能希望能在这里再次确认下。
既然 Jimmy 认为我的操作属于滥用傀儡,那我对此表示无意见。但请注意:在此前,Jimmy 已表示“User:范滥用多重账户一案自始至终均与该用户之任何‘举报并揭发’无关”。Galaxyharrylion 至今仍然用他的举报来指控我进行“地域攻击”,并且屡次“无证据恶意推定 IP 为傀儡”,我认为是不恰当的。
所谓的“最后一日反对票拉人下马”,我想,我并没有传说中的“一票否决权”。如果我投了反对票,而申请者因为此反对票而申请失败,那只能证明在我的反对票之前已有足够多的其他用户投下的反对票。如果就此种情况说我拉人下马,那这和“吃了 6 个包子,没饱,吃到第 7 个包子,饱了,因此以后只决定吃第 7 个包子”有什么差别?
最后想提醒下 Galaxyharrylion,请您使用中立性表述。请不要在您的行为,或者对您有利的行为前加上“合理”两字(如“合理解封”),也请不要在您所反对的编辑前加上“滥权”两字(如“滥权删除”)。上面所提的 OS 问题我已再三解释过,还请勿直接无视我的解释继续说我是滥用监督权。--广雅 范 2016年12月18日 (日) 09:58 (UTC)[回复]
(※)注意:被提出解任的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出现编辑战行为并触犯3RR导致再次被封禁。虽然当事人已经写出答辩词,但由于受到封禁的影响,为保证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力,遵循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的论述,本次解任的投票部分将延后到范君的封禁结束之后再开始。--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8日 (日) 22:56 (UTC)[回复]

请求管理员雾岛圣说明封禁广雅范的作法

[编辑]

阅读了以上讨论段落,希望管理员雾岛圣说明封禁广雅范一事的始末。未经警告跟沟通,直接封禁另一名管理员,作法有待商确;再加上先前双方曾有过冲突,很难脱离报私怨跟结帮派的疑问。希望雾岛圣能够说明此事。--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6年12月16日 (五) 15:47 (UTC)[回复]

(!)意见--雾岛圣、苏州宇文宙武等人,经常是不回应用户的答询。不知道为什么?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8日 (日) 09:40 (UTC)[回复]
  • (:)回应,我提出的问题很明确,封禁主要目的不在于处罚,而在于沟通,可以用沟通解决的,不应该走向封禁。管理员封禁另一名管理员,看起来像是相互攻击,而不是沟通,在作法上有疑问。此外,对于范的处置,跟先前对苏州相较,雾岛圣阁下的做法并不一致,有偏待的可能。因此在此提出讨论。--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6年12月19日 (一) 16:06 (UTC)[回复]

雾岛圣12/18复查范,是否应对范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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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Antigng霧島聖Jimmy_XuKegns台北时间12/18晚间,因为互助客栈上面的讨论,对于“标题”产生争议,而相互回退。

  1. 范、苏州宇文宙武、Galaxyharrylion三人被封禁。从封禁、复核过程,对社群很具有观察的启发性:
    1. 范:Antigng封禁一周→范申诉,雾岛圣驳回并维持一周
    2. 苏州宇文宙武:Antigng封禁一周→苏州申诉,NBfreesh改31小时理由“ 非严格触犯3rr方针,但也希望之后不要有类似行为”)。
      1. 注:苏州之前被Antigng以长期编辑战封禁一个月,车轮战解封---Nbfreesh缩减成一周,雾岛圣解封,此为雾岛圣管理员消失一阵子的原因事件。)
      2. (?)疑问-雾岛圣之前车轮战解封苏州的理由是“封禁并非为了惩罚用户”而未回应Antigng等其他管理员的完整事证、其他用户的举证;相较下,不知道为什么“惩罚范”就那么重要?
      3. (?)疑问-之前在Techyan选任管理员投票,苏州争议发言,范质疑扰乱而删除(未经警告、也没有3RR),雾岛圣就封禁了范,而且也不考虑避嫌。(范当时也还没投反对票,就遭封禁,结果还被说喜欢在最后一天投反对。)---在下不知道,诸位在声讨范的时候,是否有考虑过“标准一致”?
    3. Galaxyharrylion:雾岛圣封禁3天(原是一周,3分钟后直接缩减为三天)...(?)疑问-前面发生编辑战,行政员Kegns出面提出理由删除该等字眼后,编辑战就停歇;Galaxyharrylion却再次恢复该字眼,范因此去删除而累积违反3RR。谁的责任多些?
    4. (?)疑问--范作为名誉当事人,在争议中,其他人都可获得减轻,结果出面复核的是“跟他有嫌隙、两次主张罢免他的管理员,也是封禁他衍生争议的管理员”,这位管理员对其他人减轻,但复核范时直接驳回。---无论这位管理员的断事有无道理,难道不用“避嫌”?
  2. WP:管理员方针的“避嫌”,如何落实?这应该是一个管理员基本的自我把握,否则会减损公信。---“管理员不应该在一项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的双重身份,而应该要么使用普通用户的身份,要么使用管理员的身份,尽管用户是同一个人。”
  3. 范提封禁申诉,结果“雾岛圣”主动去复核拒绝。在下对结果不表意见---疑虑的是程序与避嫌规范,雾岛圣已经跟范之间有那么多争议。维基百科那么多管理员,何以非要已经双方显有嫌隙的“雾岛圣”主动去复核?
    1. 4月解任案是雾岛圣主持的;
    2. 之前Techyan选任管理员投票案(雾岛圣提名主持),苏州留言指控最后一天集体投票反对,范认为构成干扰因此移除苏州留言,未3RR未获警告就被雾岛圣封禁(雾岛圣是否应避嫌?这例子是争议性封禁);
    3. 12月要求辞职案,雾岛圣还是第一批留言的(管理员或一般用户角色)。
    4. 是否还有其他事例?

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8日 (日) 14:34 (UTC)[回复]

  • 刚看封禁日志,苏州君是31小时而非一周,不过避嫌是要求管理员以身作则,如果管理员不愿避嫌,依照中文维基现在的规则,似乎也无可奈何?大概当年制定方针的维基人没想到之后少数的管理员常犯此问题吧!(个人意见)--Tb095811zhwiki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14:45 (UTC)[回复]
谢谢楼上提醒,原来苏州已经申诉由Nbfreesh缩减为31小时。在下上面的说明已改。
(!)意见--在这种时候,发生这样一个封禁案,看著几位管理员的处事方式。在下觉得很有启发性。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8日 (日) 15:03 (UTC)[回复]
若是愣说避嫌的话,维基百科哪个管理员不认识另外一个管理员?又如何确保另外的管理员没有私底下的关系?--Innocentius Aiolos 2016年12月18日 (日) 15:20 (UTC)[回复]
(:)回应-我们无法知道私下关系。
  1. 就像有某用户被封禁时,简单申诉几句,就总是会有几位管理员快速出面解封或大幅减轻,引发争议在所不惜;但我们也不能说他们私下就有关系。
  2. 但是,雾岛圣 v. 范,近期多起事件,甚至这次罢免的原因事件,都已经跟雾岛圣有关,如果这样都还不用避嫌,那WP:管理员的“避嫌”条款等同废除了。
  3. 我们再回忆过去,苏州宇文宙武等用户,近一年多来很喜欢随意指控管理员“拉偏架”(不合己意的就贴上个标签),即便没什么具体实证、面对反证也不说明...结果这些管理员却还自己更谨慎注意避嫌、举证(例如范、Antigng等人)。相较下,近期的个案是明显具争议及利害冲突,有些管理员是不是应该谨慎些?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8日 (日) 15:24 (UTC)[回复]
干脆让监管员出面复核算了。[开玩笑的]——꧁༺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18日 (日) 15:27 (UTC)[回复]
(!)意见--感谢@Clear Sky CM940504提醒用户。
另,依据“Galaxyharrylion指控范使用IP抱怨上海用户”是“地域歧视性攻击”,且不说范抱怨内容是否有歧视;相较之下,苏州宇文宙武的作法不是更明显严重吗?苏州宇文宙武不断给用户贴“FLG支持者”标签(这不禁让人联想到共产党扣人“右派、黑五类”就能引导群众“往死里打”),并攻击“ FLG支持者就是长篇大论洗版”,是什么用意呢?
(:)回应-@蘇州宇文宙武您好:
  1. 苏州多次丢出对多位管理员及用户的各种指控。在下几次一一就事论事,点出事情值得商榷之处,这不正是任针对待您的指控与疑问吗?但苏州您往往拒绝回应、拒绝具体回应,而一再扣人“OO支持者”帽子,且不说关心人权议题是否等同FLG支持者;如果您认为这样标签化用户合宜,那么您是否欢迎大家称呼您“共产党拥护者”?
  2. 您抨击在下“长篇大论洗版”,但在下主要是谈论具体案情,反过来看,以4月罢免案来说,您作为罢免案指控者,违反程序突袭,且提出的证据都讲不清楚,用户拿出的反证比您的举证还多,您的举证明显违反事实,而您至今拒绝回应。您是“丢出指控、丢出问题”的人,其他用户具体一一回应您的问题,怎么您还嫌弃呢?如果在下讲的没道理,欢迎您具体回应,彼此切磋。难道您不觉得问题能聚焦讨论厘清,对社群是好事,也符合您要厘清管理员是否行事不当的初衷吗?发生争议时,详细的说明过程,负责任地把事情厘清,难道不符合维基吗?维基百科方针还要求管理员应准备证据及说理,来回应当事人呢。指控者,有基本的举证说理责任、回应反证的责任。
  3. 在下提醒一句“过程比结果重要”,“范当不当管理员--不重要,范怎么被拉下管理员--是社群大事”。如果过程疑义、理由不清,罢免结果对社群留下的是撕裂信任、对维基方针留下的是公信伤害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1日 (三) 03:39 (UTC)[回复]
“FLG支持者”是标签?连自己的立场都不敢承认,还谈什么中立?不要以为自己标榜“中立”就真的中立了,大家都能看到。FLG支持者还是纠缠着以前的问题(无论以前怎么样,跟现在有关吗?),顾左右而言他,并且持续洗版长篇大论,其实我回复一个字都是多余的。——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6年12月21日 (三) 06:29 (UTC)[回复]
(!)意见--苏州宇文宙武您好,您的回答又有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地方了
  1. 这次要求解职理由之一,就是在Techyan选任管理员投票时,苏州您公开出来留言抨击“最后一天集体投票”(根本没这事,最后一天只有一票),范质疑您苏州的发言涉及扰乱因此删除,您又恢复并称范“管理员滥权掩盖”,结果范被雾岛圣封禁。这怎么会是您说的“纠缠着以前的问题”、“顾左右而言他”?您提出对用户的指控,却不愿意回应其他用户的质疑。
  2. 雾岛圣几次不避嫌处理范,是否适当?这当然要回溯讨论雾岛圣、苏州您跟范之前出现了多次冲突,相关议题拿出来检视。
  3. 您之前4月罢免范案件,突袭指控、涉及扭曲事实的问题拖了几个月都不愿具体回应,这次又出来讲罢免,其他用户不能提出疑问?
  4. 还是希望您别给用户贴标签,那跟大家目前的讨论有何关连?您讲了半天,还是拒绝对其他用户的疑问做出任何具体回应。(3)请问您的个人页推崇共党,大家是否都可以称呼您“共产党拥护者”?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1日 (三) 06:49 (UTC)[回复]

公告栏的“标题杀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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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标题杀人”的指控不成立,公告栏标题已经由第三方人士修改,继续争议已无意义

今天看到了Template:Bulletin最上方的一句“[讨论] 滥用傀儡的范的解任案答辩已开始,请踊跃参与讨论。”,很好地示范了所谓的“标题杀人法”。编辑记录如下:[40]。--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6:46 (UTC)[回复]

相关通告已被修改[41]。 --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05 (UTC)[回复]
再次被修改回[42]。--A2093064#Talk 2016年12月18日 (日) 07:07 (UTC)[回复]
无根据指控“杀人”,算至少半个人身攻击。公告本应该突出重点。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08 (UTC)[回复]
“标题杀人法”或“标题杀人”一词早已被媒体广泛使用(例如Facebook 将更新演算法剔除“标题杀人”与“垃圾内容”,这又是一场邪恶计画吗?,并无指控任何人进行真实的杀人行为的意思。--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14 (UTC)[回复]
媒体用过了,你就可以在维基用吗?央视大嘴报道可以公然辱骂,维基可以吗?可见您对维基方针认知有较大偏失。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15 (UTC)[回复]
参见在过往讨论中由其他用户提及的“标题杀人”。--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17 (UTC)[回复]
条目中出现和针对条目的,不代表可以用这个词来攻击其他维基人,条目里可以有引用攻击性语言,你就可以对用户用攻击语言吗?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19 (UTC)[回复]
如果阁下不满意“标题杀人法”这五个字,本章节标题改用“引导性标题”代替可以吗?--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33 (UTC)[回复]

一个标题而已,能说明白事情就好。保持现在即可。这个讨论就结了吧。--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8:20 (UTC)[回复]

(!)意见--在下忍不住要再讲话了。Galaxyharrylion是不是双重标准、轻重失衡?
  1. Galaxyharrylion在上面对范的标题一直添加“滥用傀儡的范”,误导用户以为好像下面讨论的人都赞同这标题一样。
  2. 当其他用户点出这涉及“标题杀人法”(引导性标题)的争议,Galaxyharrylion却又指控用户是人身攻击!?
  3. “滥用傀儡的范”是“事实层面定性”,“标题杀人法”是“作法言论疑虑”,哪一种才是“人身攻击”?应该不难判断。如果Galaxyharrylion认为“标题杀人法”是人身攻击,举轻明重----为何Galaxyharrylion却不惜编辑战,跟苏州宇文宙武一直坚持添加(引导性标题)“滥用傀儡的范”,而形成编辑战?(即便连行政员Kegns都出手删除那几个字了)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8日 (日) 14:19 (UTC)[回复]
(?)疑问--“涉嫌使用IP发言”与“滥用傀儡”,两者哪个较中肯?与其在标题上争执,不如好好说明清楚事实,而不是只说一半事实(说人滥用傀儡,但却不把事情/IP的始末、情节程度一起交代)...这样真的让人对这些“指控”的信赖度降低。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8日 (日) 14:25 (UTC)[回复]
回Galaxyharrylion:你在“有争议的标题”加上别人的名字,但我没有在章节标题加上你的名字。--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14:54 (UTC)[回复]
你说有争议不代表就有争议。广雅范滥用傀儡是事实,标题自然是没有争议。你说我利用公告栏进行“标题杀人”是你的个人看法,自然是有争议。我敢明明白白加入当事人的名字,因为我理直气壮,所以说话自然敢光明磊落;你不加我的名字,证明你心虚,所以你才这样偷偷摸摸。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1日 (三) 15:01 (UTC)[回复]
贾谊有句话说得好,“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有几位吃了一桌饺子的人现在也该看看我们是怎么“消灭”这两盘汤圆的。气绝仇怨终须报,忠介清明坞不回。越士三人湔闽耻,建德城外艳阳晖留言2016年12月21日 (三) 16:43 (UTC)[回复]
IP用户以“讨论结束为理由”隐藏了这个讨论。但应该还没有。要关闭讨论,是否应问问参与的人?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18日 (日) 23:30 (UTC)[回复]
标题杀人法的形容对象是公告栏,不是用来形容用户,岂有人身攻击可能?不要随便无限放大维基百科的规则。--泅水大象讦谯☎ 2016年12月19日 (一) 04:14 (UTC)[回复]
这是桩明显“滥用公告栏”并“企图引发编辑战”的案例,没什么好隐藏的。--WildCursive留言2016年12月19日 (一) 07:04 (UTC)[回复]
我已经向两位台湾资深用户解释了误会,不愿再多说了。这个话题到此为止吧。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1日 (三) 15:02 (UTC)[回复]

题外话,标题处出现的“ ”是甚么?--Zhxy 519留言2016年12月21日 (三) 17:23 (UTC)[回复]

{{Intense_discussions}}有一个U+FFFC字符,已去除。--YFdyh000留言2016年12月21日 (三) 20:06 (UTC)[回复]

禁止投票区表达意见-每逢范案,程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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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见--范的封禁案,涉案的雾岛圣管理员,范一直认为雾岛圣未正面回答其问题(如范在答辩区所言)。其实,在下这次向雾岛圣提问,雾岛圣也未回答。且不说雾岛圣至少两次在范的案件中没有避嫌,先请问---(1)雾岛圣有没有义务回答问题?尤其这问题,涉及范是否构成滥权或无理的编辑战。---请问投支持票的用户们,是否认为雾岛圣应该回答问题?让指控与答辩能厘清事实。(2)依据管理员及封禁方针,管理员有义务回应并举证,雾岛管理员不宜不顾方针、拒绝回应范的问题。如果屡屡拒绝、不正面回答,经屡劝仍不听?(3)要罢免范,也要让范心服口服吧。
另外,这次有用户临时提出“不能在投票区”发表意见。虽然在下初步想想,并不觉得显不合理、是可以讨论的,但这并非维基规定,变更应先经讨论;否则,会有“个案性法规”而有“因人设事”的疑虑;一般在各国法规政策上,这样在事件中临时变更规定是禁止或不宜的。希望维基的罢免案,无论对象是谁,尽可能不要发生各种程序上争议、或对当事人不利临时变更或疑虑。因此,希望用户先别迳自搬移他人留言。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04:47 (UTC)[回复]
  • (!)意见--范的封禁案,涉案的雾岛圣管理员,范一直认为雾岛圣未正面回答其问题(如范在答辩区所言)。其实,在下这次向雾岛圣提问,雾岛圣也未回答。且不说雾岛圣至少两次在范的案件中没有避嫌,先请问---(1)雾岛圣有没有义务回答问题?尤其这问题,涉及范是否构成滥权或无理的编辑战。---请问投支持票的用户们,是否认为雾岛圣应该回答问题?让指控与答辩能厘清事实。(2)依据管理员及封禁方针,管理员有义务回应并举证,雾岛管理员不宜不顾方针、拒绝回应范的问题。如果屡屡拒绝、不正面回答,经屡劝仍不听?(3)要罢免范,也要让范心服口服吧。
另外,这次有用户临时提出“不能在投票区”发表意见。虽然在下初步想想,并不觉得显不合理、是可以讨论的,但这并非维基规定,变更应先经讨论;否则,会有“个案性法规”而有“因人设事”的疑虑;一般在各国法规政策上,这样在事件中临时变更规定是禁止或不宜的。希望维基的罢免案,无论对象是谁,尽可能不要发生各种程序上争议、或对当事人不利临时变更或疑虑。因此,希望用户先别迳自搬移他人留言。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04:47 (UTC)[回复]
(*)提醒-在下的留言被移除移动,在下已经表示“程序不宜临时变更”。但DreamLiner仍移除迳自移动在下的留言,并称在下不尊重程序---请DreamLiner为社群开示:(1)方针或哪个维基规范,禁止在投票区发表意见?(2)请问:4月份罢免案,是哪位用户先在投票区发言的?(3)这次罢免案,有事先讨论规则,禁止在投票区发言吗?为什么罢免案发起人一句话,就禁止其他人在投票区表意见的权利?(4)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投票过程中的讨论也是相当重要的。(5)在下也提醒DreamLiner“是以一般用户或管理员角色”在移除移动留言?
这项所谓“新规定”,是否是在Wetrace于支持区发表疑问之后,才有用户提出来的?这时点合适吗?
如果经过其他中立行政员或管理员同意,在下愿意接受这项“临时变更”的规定。但是,DreamLiner是明显支持罢免的一方,而此时移除移动、禁止其他用户在“支持区”发表意见,是否适宜?(@KegnsJimmy_XuAT和平奮鬥救地球OutlookXP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05:25 (UTC)[回复]
(?)疑问--@DreamLinerLily135两位好,(1)在下留言“被移动”,已修订发言,(2)诚如DreamLiner所说,既然明知没有共识,DreamLiner何以说在下不遵守程序?何以三位用户未经他人同意接连移动在下留言?临时突袭变更程序的,是谁?也再次请问DreamLiner是以“一般用户身份”还是“管理员身份”移动在下留言,并指责在下“不遵守程序”?(3)这项程序何时形成的?DreamLiner认为“不遵守程序的是Wetrace”,就请DreamLiner管理员指出“Wetrace不遵守哪项社群共识程序”?
(?)疑问-为什么范案两次被罢免,在程序上都会被“突袭”或“创新”?为什么范案,当事人的程序保护或社群讨论,就出些问题?在下已经指出,“范当不当管理员是小事,范如何下来是社群大事”,也提出对程序规则的疑虑、对实体理由的疑虑,为什么部分主张罢免的用户,在程序上不能够多听异音,做到尽可能避免争议?为什么涉及范封禁案合理性的雾岛圣管理员等相关人迟迟不能正面回答范与其他用户的问题?----难道其他用户在支持区表示意见,就会影响支持票吗?如果表达的意见有问题、失实,欢迎指教。何必非要移动他人留言?
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Lanwi1AT和平奮鬥救地球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08:16 (UTC)[回复]
这不是在下造成的,有人非要移动他人留言,但拿不出依据。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08:23 (UTC)[回复]
@Wetrace我只是希望您不要误会,DreamLiner并不是删除您的留言,因为我不希望因为这个误会被其他人放大检视!Lily135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08:24 (UTC)[回复]
(:)回应-(1)谢谢Lily135的提醒,在下一时笔误写成“移除”,已经改为“移动”;对于可能有些用户因此误会DreamLiner“移除他人留言”的,在下向表示DreamLiner歉意。但是,DreamLiner管理员说在下“不遵守程序”却又说这项程序还没有共识,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如果按照苏州宇文宙武对范的标准,苏州这时是不是可能会跳出来说“管理员滥权掩盖”?....在下不针对任何谁、也不认为DreamLiner此时已涉滥权(因为都还在交流过程),只是想点出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争议。(2)谁要罢免范,在下尊重也管不著;但是,罢免范的过程,未来都可能发生在对每一人身上(各种人事或争议处理);如果程序有问题、理据有缺失,就是在社群立下了一个“新低标”,未来每个人都可能因此受害。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08:28 (UTC)[回复]

所谓“范滥用傀儡”,其实是“以未登入的IP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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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涉及任何傀儡投票或绕过封禁。--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14 (UTC)[回复]

根据政策,任何相关人士不得透漏相关内容。--小火车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41 (UTC)[回复]
但是透露是否真的滥用傀儡做出破坏编辑还是只是意外登出造成的编辑还是可以的。——꧁༺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26日 (一) 14:03 (UTC)[回复]
在下在这次讨论中,所感受到的,是明显的标准差异。令人可叹。一些人只想著投票,而对探寻事实是什么,没有兴趣、也不断回避。@星耀晨曦,在下之前于客栈讨论阶段,对于主张罢免方用户,提出多项疑问,但几乎没人具体回答。范就编辑战争议,向涉案执行管理员提问(方针明订有义务回答,屡屡不理、也不听劝告),也未获回答。请问,这是哪门子的公平罢免程序?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25 (UTC)[回复]

滥用傀儡就是滥用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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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傀儡方针中:属于滥用傀儡的行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40 (UTC)[回复]

投票去除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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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这次投票是只有决定是否要去除管理员权限吗?还是包括IP 封锁例外、监督员的权限?Lily135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26 (UTC)[回复]
管理员权限。如果要移除管理员权限的话,监督权限也必须一同移除(监督权限建立在管理员权限之上)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范滥用了IP封禁豁免权。——꧁༺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26日 (一) 13:34 (UTC)[回复]
所以即使通过解任IP 封锁例外也不会被移除?(问一下而已 没别的意思)Lily135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44 (UTC)[回复]
将解除的权限为管理人员权限,IPBE并非此类别权限。--小火车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48 (UTC)[回复]
@Subscriptshoe9谢谢您的答复!Lily135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49 (UTC)[回复]

编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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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请代替我投下支持票,支持滥权的管理员解任。一个已经离开的维基人 留。 --59.115.169.203留言2016年12月28日 (三) 22:46 (UTC)[回复]

你是谁?为何有此一答?--►不让你们窝里反的Ricknator11♥)◁ 2016年12月28日 (三) 22:50 (UTC)[回复]
似乎没有让IP用户投票的前例。——꧁༺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2月29日 (四) 00:10 (UTC)[回复]
就像可以“为死去的同志们复仇”一样,以一个IP为理由投票好像也没什么不妥……现在这样子理由写个“某某IP”就是。——Artoria2e5 保持讨论完整,直接ping我回复 2016年12月29日 (四) 01:04 (UTC)[回复]
都离开了,还在瞎逼逼什么?如果不是被封的话,直接穿上马甲去投票就是了。胆小鬼。——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29日 (四) 01:16 (UTC)[回复]

拒绝。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12月29日 (四) 02:04 (UTC)[回复]

哎,又是IP。。。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8:3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