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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奏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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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奏銷案,清初於江南嚴行「賦稅催繳」政策,而造就的一場大案。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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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以來,江南官吏士紳經年拖欠稅金錢糧。清初,「江南財賦半天下,蘇、 松、鎮、常與江寧五郡又居江南大半之賦」。[1]順治十六年(1659年)清廷制定條例,凡江南紳衿拖欠錢糧者,必予以懲罰。但江南士紳仍拒繳如故。[2]

康熙元年(1662年),「兵餉缺乏,至今已極」,而官吏催征無術,「逋欠如故,拖欠仍復累累」,戶部嚴催順治十七年奏銷錢糧,「限文到二月內,照數嚴追實解,以濟軍需」,[3]。最初,只限於無錫嘉定兩縣,巡撫朱國治剛愎自用,發起了「奏銷案」,[4]把江南錢糧之逋欠,分為宦欠、衿欠、役欠等三欠,一一造冊清查,「限文到二月內照數嚴追完解,以濟軍需可也」,[5]六月初三日,僅蘇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鎮江府四屬的進士舉人生員一萬三千五百一十七人,以「抗糧」的罪名,鞭笞紛紛,衣冠掃地。吳偉業徐乾學等名士亦不能免。

由於,奏銷案發動的時間甚短,匆匆造冊,並未認真嚴核,誣陷冒名之冤案自然層出不窮,[6]順治己亥科探花葉方靄欠一文錢,亦被黜,他為此疏陳:「臣名下三斗七升五合官田三頃二十九畝六分零八厘六毫,計銀四十四兩六分零。及取家中完銀印票,共完過四十六兩一錢五分五厘,已完透無欠。不意奸書徐寧宇朦開欠銀一厘。夫一厘之銀,即今制錢一文。豈有四十餘兩之銀悉已完納,獨欠一厘,以干降處?乞細加查核誣陷。」[7]故民間有「探花不值一文錢」之說[8]。於是兩江士紳得全者無幾,「捍吏勢同狼虎,士了不異俘囚。時人惟有營債一途,每月利息加二加三,稍遲一日,則利上又復起利。……賦稅之慘,未有甚於此時者也。」[4]康熙元年(1662年)正月二十五日朝廷下令韓世琦至蘇州,接替朱國治的江南錢糧清理事務,「未完之案,積至三百三十宗」。康熙四年(1665年),清政府下令韓世琦「將五府錢糧拮据全完,殊為可嘉,着從優加二級。」[9]

三藩之亂時,清廷為了爭取江南地主階級的支持,於是放鬆奏銷案禁令,允許被黜降的官紳士大夫捐納銀兩開復。此案既不見於官書,《東華錄》等亦不記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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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撫吳疏草·葉序》
  2. ^ 劉彩萍,〈清初江南賦稅問題探析——以「哭廟案」與「奏銷案」為例〉,《農業考古》,2015年06期
  3. ^ 《撫吳疏草》卷十《十七年三欠續完疏》
  4. ^ 4.0 4.1 《閱世編》卷六《賦稅》
  5. ^ 《撫吳疏草》卷三
  6. ^ 《撫吳疏草》卷三《題明凌搢疏》
  7. ^ 《撫吳疏草》卷六《葉方藹欠糧疏》
  8. ^ 清朝野史大觀·清人逸事》擷趣(七)
  9. ^ 《撫吳疏草》卷五三《奏加銜謝恩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