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參議會
福建省參議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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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信息 | |
機關類型 | 地方立法機關 |
員額 | 參議員82席 |
授權法源 |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
主要官員 | |
議長 | 丁超五 |
副議長 | 陳聯芬 |
秘書長 | 王孝泉 |
任命者 | 由縣市參議會議員互相選舉 |
任期 | 二年,連選得連任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1處、4委員會 |
任務編組 | 特種委員會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46年4月 |
前身機關 | 福建省臨時參議會 |
解散日期 | 1949年8月福州戰役) | (
後繼機關 | 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
聯絡信息 | |
原省參議會,現為福州中山堂 | |
地址 |
福建省參議會是中華民國福建省在抗日戰爭後設立的審議機構,前身為福建省臨時參議會,1946年4月在福州市成立,其主要任務是監督地方政府並協助憲政實施。國共內戰爆發後,隨共軍攻入福州而解散。
歷史
[编辑]日本投降後,國民政府宣布結束訓政,依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將原臨時參議會解散,並透過縣市參議員互選組成正式省參議會,1946年4月福建省參議會在福州市成立。
1947年5月遷至福州中山堂,同年光澤縣來隸增加1席,12月增加遴選名額13席。
1948年1月選舉第一屆監察委員。
1949年8月因福州戰役解散。
運作
[编辑]職責
[编辑]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及《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福建省參議會有以下職責:
- 議決省單行法規
- 審議省預算、審核省決議。
- 聽取省政府施政報告。
- 議決省政府交議事項。
- 向省政府提出詢問或建議。
- 接受人民請願
- 選舉監察委員
省參議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10日至15日。
組織
[编辑]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及《省參議會議事規則》,福建省臨時參議會下設一處四委員會:
- 秘書處:由國民政府簡派秘書長1人,議長派秘書1~2人組成,下設議事、總務兩組,辦理參議會一切事務。
- 駐會委員會:為休會期間的常設機構,由參議員互選,任務以聽取省政府各種報告及省臨時參議會決議案之實施經過。
- 第一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民政、自治、保安等事項之議案。
- 第二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財政、經濟、建設等事項之議案。
- 第三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教育、文化等事項之議案。
對於特殊事項,得由議長或會議決定設置特種委員會審查議案。
組成
[编辑]中華民國公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各該省內居住一年以上,經各該縣市參議會全體參議員十分之一以上之簽署提名者,得被選為省參議員,但此項簽署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以下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 現任公務員(不適用各級學校校長)。
- 現役軍人或警察。
- 現在學校之肄業生。
每縣市選出一人,1946年福建省下轄68縣市,故只有68席,1947年光澤縣重新劃入福建省並增加1席,1947年12月18日加入由中國青年黨及中國民主社會黨遴選民額13席,共82席。
第一屆福建省參議會
[编辑]任期
[编辑]第一屆福建省參議會1946年4月成立,任期原二年,因國共內戰延期,直至1949年8月福州戰役,共3年。
職別 | 姓名 | 年齡[註 1] | 性別 | 選區 | 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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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 | 丁超五 | 64 | 男 | 邵武縣 | |
副議長 | 陳聯芬 | 41 | 男 | 南安縣 | |
參議員 | 曹挺光 | 38 | 男 | 福州市 | 由陳鴻鏗遞補 |
黃謙若 | 36 | 男 | 廈門市 | ||
林舫 | 36 | 男 | 林森縣 | ||
黃趙 | 56 | 男 | 閩清縣 | ||
林棟 | 53 | 男 | 永泰縣 | ||
陳調農 | 57 | 男 | 長樂縣 | ||
蘇景昌 | 42 | 男 | 福清縣 | ||
劉友濂 | 51 | 男 | 連江縣 | ||
林祖培 | 42 | 男 | 平潭縣 | ||
鄭栗如 | 45 | 男 | 羅源縣 | ||
王晉魁 | 37 | 男 | 福安縣 | ||
張騰蛟 | 45 | 男 | 霞浦縣 | ||
李得光 | 44 | 男 | 福鼎縣 | ||
阮元皋 | 43 | 男 | 寧德縣 | ||
柳和良 | 44 | 男 | 壽寧縣 | ||
魏錫滋 | 64 | 男 | 周寧縣 | ||
劉愚醒 | 59 | 男 | 柘榮縣 | ||
游元貞 | 40 | 男 | 南平縣 | ||
盧興榮 | 51 | 男 | 尤溪縣 | ||
鄧超岑 | 38 | 女 | 沙縣 | 由胡嘉會遞補 | |
高擎之 | 38 | 男 | 順昌縣 | 由謝立功遞補 | |
邱長康 | 47 | 男 | 將樂縣 | ||
廖繼周 | 48 | 男 | 建寧縣 | ||
蕭甫賢 | 47 | 男 | 泰寧縣 | ||
魏墀 | 42 | 男 | 古田縣 | ||
薛貽丹 | 46 | 男 | 屏南縣 | ||
黃同昌 | 43 | 男 | 建陽縣 | ||
鄭飛泉 | 39 | 男 | 建甌縣 | ||
真堯恭 | 55 | 男 | 浦城縣 | ||
萬鍾慶 | 54 | 男 | 崇安縣 | ||
李含陽 | 42 | 男 | 松溪縣 | ||
楊懷恩 | 49 | 男 | 政和縣 | ||
游道淵 | 50 | 男 | 水吉縣 | ||
林國臺 | 44 | 男 | 光澤縣 | ||
鄭健魂 | 39 | 男 | 晉江縣 | ||
螘碩 | 42 | 男 | 莆田縣 | ||
林步堂 | 46 | 男 | 仙遊縣 | ||
沈乃光 | 36 | 男 | 同安縣 | 辭職,由林承志遞補 | |
李漢青 | 51 | 男 | 永春縣 | ||
張述 | 39 | 男 | 惠安縣 | ||
王瑞璧 | 43 | 男 | 安溪縣 | ||
陳村牧 | 43 | 男 | 金門縣 | 由陳天眷遞補 | |
黃光羲 | 47 | 男 | 龍溪縣 | ||
吳紹箕 | 41 | 男 | 雲霄縣 | ||
柯漢揚 | 30 | 男 | 漳浦縣 | ||
張式王 | 50 | 男 | 詔安縣 | ||
陳甘亭 | 46 | 男 | 海澄縣 | ||
葉愚青 | 49 | 男 | 長泰縣 | ||
高連魁 | 50 | 男 | 東山縣 | ||
莊達衡 | 41 | 男 | 南靖縣 | 辭職,由劉俊儒遞補 | |
張之麟 | 43 | 男 | 平和縣 | ||
李漢森 | 41 | 男 | 華安縣 | ||
鄭自明 | 45 | 男 | 永安縣 | ||
蔣超 | 52 | 男 | 大田縣 | ||
陳偉彬 | 44 | 男 | 德化縣 | ||
羅在林 | 36 | 男 | 三元縣 | ||
張樹庭 | 42 | 男 | 寧化縣 | ||
黃紹華 | 43 | 男 | 清流縣 | ||
俞水潮 | 52 | 男 | 寧洋縣 | ||
黃誥 | 38 | 男 | 明溪縣 | 由歐陽峰遞補 | |
李偉夫 | 42 | 男 | 龍巖縣 | ||
翁贊平 | 45 | 男 | 永定縣 | ||
許永綏 | 42 | 男 | 長汀縣 | ||
溫梓祥 | 37 | 男 | 上杭縣 | ||
鍾國珍 | 40 | 男 | 武平縣 | 由曾上錦遞補 | |
劉子熙 | 36 | 男 | 漳平縣 | ||
張福濱 | 43 | 男 | 連城縣 | ||
黃世廣 | 33 | 男 | 青年黨遴選[3] | ||
盧世恭 | 42 | 男 | |||
董世源 | 39 | 男 | |||
劉子建 | 44 | 男 | |||
鄧俊 | 43 | 男 | |||
周顯謨 | 38 | 男 | |||
徐嘉彧 | 37 | 男 | |||
林觀建 | 35 | 男 | 民社黨遴選[3] | ||
林守正 | 43 | 男 | |||
葉雲紳 | - | 男 | 辭職由楊伯祥遞補 | ||
俞元桂 | 28 | 男 | |||
魏建祥 | 68 | 男 | |||
陳雲英 | - | 女 | 當選國大代表,由李希聖遞補 | ||
註 | 林朝璣、張連升遞補選區不明 |
次序 | 舉行時間 | 人數 | 會議次數 | 討論提案 | 開會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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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大會 | 1946年4月4日至17日 | 68 | 10 |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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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大會 | 1946年10月21日至11月3日 | 60 | 12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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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大會 | 1947年5月19日至6月4日 | 64 | 13 |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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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大會 | 1948年1月4日至18日 | 81 | 11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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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大會 | 1948年7月13日至26日 | 77 | 12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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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大會 | 1949年3月中旬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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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自治釋憲
[编辑]與臺灣省不同,福建省自國共內戰撤銷省參議會後,因軍事衝突一直沒有設置省議會,但戰地政務結束後依然沒有設置。
1994年立法之《省縣自治法》第64條規定:「轄區不完整之省,其議會與政府之組織,由行政院另定之」並由此制定《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但條文內無規定福建省設置福建省議會,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7條第1款:「省設省議會,縣設縣議會,省議會議員、縣議會議員分別由省民、縣民選舉之。」相違背。
1996年6月7日105位立法委員對司法院提出釋憲,解釋「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未規定省長及議員民選違憲?」。
對此大法官會議給出解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七條,授權以法律訂定省縣地方制度,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省設省議會及省政府,省置省長一人,省議員與省長分別由省民選舉之,係指事實上能實施自治之省,應受上述法律規範,不受憲法相關條文之限制。省縣自治法遂經憲法授權而制定,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轄區不完整之省,其議會與政府之組織,由行政院另定之。行政院據此所訂定之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未規定由人民選舉省長及省議會議員,乃斟酌福建省之特殊情況所為之規定,為事實上所必需,符合母法授權之意旨,與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平等之原則亦無違背。
故無福建省議會之設置。
註解
[编辑]- ^ 1948年
參考資料
[编辑]- ^ 各省參議員簡歷冊(二)-國史館 第29~32頁. [2024-1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11-22).
- ^ 2.0 2.1 福建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三次大會匯編、福建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大會匯編、福建省參議會第一屆第四、五次大會匯編
- ^ 3.0 3.1 各省市縣參議會或臨時參會參議員遴選補充規程(各黨人士參加案)-國史館. [2024-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11-22).
- ^ 福建省志 人民代表大會志 第465~467頁
參見
[编辑]先前機關: 福建省臨時參議會 |
福建省最高民意機構 1946年4月-1949年8月 |
後繼機關: 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