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敌对势力
境外敌对势力,是指意识形态斗争中,被部分国家或地区政府所使用并各自定义的政治用语。
标准与沿革
[编辑]境外敌对势力(又称境外反华势力、境外势力等),法律上称敌对组织,根据201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是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认定的“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1][2][3]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4]。”199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该细则第五条规定“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5]。”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1][6]。”201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中国大陆异议作家何清涟在美国之音上撰写的专栏文章中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境外势力”一词被称作“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后来被称为“帝修反”、“境外敌对势力”,当时的主要敌人是苏联加上西方部分列强。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代,中国与西方抗苏进入对峙期,“境外势力”一词使用频率减少。在宣传上则强调“清除精神污染”、“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六四事件之后,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等一系列共产主义政权垮台,反和平演变成为当时中国大陆舆论中心,而当时搞垮苏联的“境外敌对势力”(官办组织)重回安全宣传体系。2005年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发生颜色革命之后,进一步把“境外势力”定义为指阴谋颠覆国家政权的各派势力[7][8]。
当局指控
[编辑]以下列出被中国中共当局指控受境外敌对势力支持的社会运动、政党、组织、个人。
境外敌对势力,根据2019年通过的《反渗透法》规定,是指“与中华民国交战、武力对峙或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之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11]。
2019年5月7日,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以及“国家机密保护法”修正案,根据中华民国刑法民国108年5月29日修订版第115-1条,将外国、中国大陆、港澳地区、境外敌对势力及国际恐怖组织的刑责或其派遣之人等,纳入现行外患罪规范,而根据国家机密保护法民国108年5月10日修订版第32、33、34条加重泄漏或交付国家机密给予上述方面的刑责[12][13][14][15]。
2019年5月13日,由台湾基进率先响应,提出《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草案初拟与发起连署[16]。5月28日,时代力量亦提出《反境外敌对势力并吞渗透法》草案,后于迳附二读时遭否决[17][18]。6月17日,民主进步党与台湾基进于立法院召开记者会说明外国代理人登记制度之推行进度,共同推动此法案[19][20]。同年9月19日,台湾基进与民主进步党立委尤美女等人召开记者会,宣示将全力推动《境外势力影响透明法》草案[21]。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在9月22日院会期间抢占主席台杯葛该案,并要求民进党撤回[22]。此后,民主进步党立委尤美女、王定宇、陈曼丽、锺佳滨、陈欧珀、苏治芬等人于10月15日以《境外势力影响透明法》之名提案,经立法院会议决定后直接送交二读。
敌对势力(朝鲜语:적대세력),或称反共和国敌对势力(朝鲜语:반공화국적대세력/反共和國敵對勢力),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反朝团体或组织的称呼[23]。
部分被朝鲜政府认定的属于敌对势力的国家或组织:
当中,南韩被北韩当局定性为第一敌对国家和永远主要敌人。[27][28]
依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朝鲜设立“敌对朝鲜民族罪”,其适用范围是“外国人以敌对朝鲜民族为目的侵害常驻国外或居留朝鲜人的人身、财产、引起民族不和的情况”[29]。
《限制法案》是一项于2023年3月7日首次在美国参议院提出的拟议立法。
该法案由参议员马克·沃纳提出,建议赋予商务部长审查涉及某些信息和通信技术或服务的商业交易的权力,当这些交易与美国的“外国敌对势力”有关,并对美国及其公民的国家安全构成“不适当且不可接受的风险”。
该法案适用于整个或部分由被该法案认定为美国“外国敌对势力”的国家或政府持有(或以其他方式受其管辖)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实体,并且在美国有超过100万活跃用户或销量。该法案的初始文本将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古巴、伊朗、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尼古拉斯·马杜罗政权列为外国敌对势力。[30]
此外,在美国联邦法规(英语: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的 Title 15 Subtitle A Part 7 Subpart A § 7.4 ,美国的外国敌手(英语:Foreign adversary) 的定义,包括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古巴、伊朗、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尼古拉斯·马杜罗政权列为外国敌对势。值得留意是,与《限制法案》不同,此规则虽然把中国及香港列入海外敌手,但没有把澳门列入海外敌手,而《限制法案》则把香港和澳门都列作海外敌手。[31]
在2024年度美国国防授权法中,法案也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古巴、伊朗、北韩、俄罗斯、委内瑞拉列为“海外敌对势力”。[32][33]
评论
[编辑]支持意见
[编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些官员把境外NGO定性为破坏中国大陆政权的黑手,指责境外NGO煽动香港雨伞运动以及西藏314事件,还试图在暗中用和平演变手法把中国大陆社会引上西方道路[34]。2016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向反华团体提供资金恰恰从侧面印证了中国大陆颁布实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35]。美国国防大学国家战略研究所中国军事事务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吴志远(Joel Wuthnow)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部敌对势力的怀疑和担心不无道理,这种势力一直存在,不过习近平等人“利用了这些怀疑,并以此为基础,将它们夸大了,以便在国内和统治方面实现其他目标”[36]。
反对意见
[编辑]反对此种说法的人士指出,该概念回避了基于在个人在行使人权时所提出的合理申诉[37]。
英国《金融时报》指出,把国内种种弊病归咎于“西方敌对势力”,这种逻辑不通的宣传很有效,但也很危险。并且还指出,有意且不断丑化“西方敌对势力”的行为,很可能会煽动起排外情绪,在未来将限制政府的回旋余地。最终会导致政府被迫回击这类假想敌,对国际环境友好度、外国投资、国际人才等造成负面影响[3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际交流协会副研究员张要武认为:“‘国际反华势力’是一个定义模糊、内涵不清、执行主观的概念。”因此这词使用时要慎重,因为该词有“简单化、扩大化和情绪化”的倾向[39]。“反华”是一种以二分法眼光看待问题的方式,忽略了“非敌非友”的中间力量,容易引起中间者的不满和反感,从而对外交政策造成误导;扩大化和情绪化地使用“反华”概念,将争议和批评都指责为“反华”,容易四面树敌,恶化国际环境,最终真正造就出一大批境外敌对势力。中国大陆学者廖保平认为,“反华势力”的说法有时仅是一种阴谋论,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这样一种势力,因为任何反对意见和负面事件都可以被解释为“国际反华势力”的“阴谋”或“破坏行为”[40]。作为一种阴谋论,“反华势力”的说法是冷战思维的遗毒。滥用“反华势力”是一种不健康和不理性的心态,它无法让民族用开放的胸怀看世界,也无法友善地与世界人民交朋友,容易误导自己和他人。例如在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发生的乌坎事件曾被当地政府定性为“境外势力干扰”,后来中共广东省委派出工作组介入此事,事件定性被修正为村内利益纠纷[41]。乔治敦大学安全与新兴技术中心研究员费瑞安(Ryan Fedasiuk)也认为外国敌对势力的说法主要是党说的一个虚构的谎言[36]。21世纪经济报道与深圳新闻网报道指,由于“境外敌对势力”之表述指代模糊,因而与“有关部门”一起被戏称为“世界上最神秘的组织”[42][43]。
参见
[编辑]- 流氓国家、邪恶轴心:美国政府对反美或支持恐怖主义国家的称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反渗透法、境外势力影响透明法
- 鬼祟谬误
- 第二次冷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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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和南朝鲜的保守势力……评论奉劝执意推行反朝制裁打压的敌对势力,倾听国际社会要求采取与朝鲜领先的努力相应的实践措施的忠言,理性思考,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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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于盲目敌视朝鲜的“人权观察”等似是而非的人权团体发表的“报告”是一份有罪祖国和人民,不惜抛弃生育自己的父母和儿女,畏罪叛逃的一小撮败类为苟延残喘、凭空捏造的卑鄙文件,对此朝鲜非常清楚,不必再去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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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恩上月在最高人民会议上,提出修改宪法,将南韩定义为“头号敌对国家”及“永远的主要敌人”,并将“完全占领”南韩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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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cretary has determined that the following foreign governments or foreign non-government persons have engaged in a long-term pattern or serious instances of conduct significantly adverse to the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security and safety of United States persons and, therefore, constitute foreign adversaries solely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Executive Order, this rule, and any subsequent rule: (1)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luding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hina); (2) Republic of Cuba (Cuba); (3)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Iran); (4)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North Korea); (5) Russian Federation (Russia); and (6) Venezuelan politician Nicolás Maduro (Maduro Reg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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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perceived contest for ideological dominance being waged online as well as offline, the phrase “foreign hostile forces” (or “Western anti-China forces”) to describe the nebulous threat actors and principles challenging CCP doctrine and authority, resulting in security compromise. This concept sidesteps the fact that many incidents attributed to foreign hostile foces stem from legitimate grievances raised by individuals within China concerning the realization of their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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