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敵對勢力
境外敵對勢力,是指意識形態鬥爭中,被部分國家或地區政府所使用並各自訂的政治用語。
標準與沿革
[編輯]境外敵對勢力(又稱境外反華勢力、境外勢力等),法律上稱敵對組織,根據201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是指由國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認定的「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1][2][3]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4]。」1994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該細則第五條規定「敵對組織由國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確認」[5]。」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敵對組織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確認[1][6]。」2016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中國大陸異議作家何清漣在美國之音上撰寫的專欄文章中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境外勢力」一詞被稱作「帝國主義及其走狗」,後來被稱爲「帝修反」、「境外敵對勢力」,當時的主要敵人是蘇聯加上西方部分列強。改革開放之初的1980年代,中國與西方抗蘇進入對峙期,「境外勢力」一詞使用頻率減少。在宣傳上則強調「清除精神污染」、「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六四事件之後,東歐劇變、蘇聯解體等一系列共產主義政權垮台,反和平演變成為當時中國大陸輿論中心,而當時搞垮蘇聯的「境外敵對勢力」(官辦組織)重回安全宣傳體系。2005年烏克蘭、吉爾吉斯斯坦等國發生顏色革命之後,進一步把「境外勢力」定義為指陰謀顛覆國家政權的各派勢力[7][8]。
當局指控
[編輯]以下列出被中國中共當局指控受境外敵對勢力支援的社會運動、政黨、組織、個人。
境外敵對勢力,根據2019年通過的《反滲透法》規定,是指「與中華民國交戰、武力對峙或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11]。
2019年5月7日,中華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民國108年5月29日修訂版第115-1條,將外國、中國大陸、港澳地區、境外敵對勢力及國際恐怖組織的刑責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而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民國108年5月10日修訂版第32、33、34條加重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上述方面的刑責[12][13][14][15]。
2019年5月13日,由台灣基進率先響應,提出《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草案初擬與發起連署[16]。5月28日,時代力量亦提出《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後於逕附二讀時遭否決[17][18]。6月17日,民主進步黨與台灣基進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說明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之推行進度,共同推動此法案[19][20]。同年9月19日,台灣基進與民主進步黨立委尤美女等人召開記者會,宣示將全力推動《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21]。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在9月22日院會期間搶占主席台杯葛該案,並要求民進黨撤回[22]。此後,民主進步黨立委尤美女、王定宇、陳曼麗、鍾佳濱、陳歐珀、蘇治芬等人於10月15日以《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之名提案,經立法院會議決定後直接送交二讀。
敵對勢力(朝鮮語:적대세력),或稱反共和國敵對勢力(朝鮮語:반공화국적대세력/反共和國敵對勢力),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反北韓團體或組織的稱呼[23]。
部分被北韓政府認定的屬於敵對勢力的國家或組織:
當中,南韓被北韓當局定性為第一敵對國家和永遠主要敵人。[27][28]
依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北韓設立「敵對朝鮮民族罪」,其適用範圍是「外國人以敵對朝鮮民族為目的侵害常駐國外或居留北韓人的人身、財產、引起民族不和的情況」[29]。
《限制法案》是一項於2023年3月7日首次在美國參議院提出的擬議立法。
該法案由參議員馬克·沃納提出,建議賦予商務部長審查涉及某些資訊及通訊科技或服務的商業交易的權力,當這些交易與美國的「外國敵對勢力」有關,並對美國及其公民的國家安全構成「不適當且不可接受的風險」。
該法案適用於整個或部分由被該法案認定為美國「外國敵對勢力」的國家或政府持有(或以其他方式受其管轄)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實體,並且在美國有超過100萬活躍使用者或銷量。該法案的初始文字將中國(包括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古巴、伊朗、俄羅斯和委內瑞拉的尼可拉斯·馬杜羅政權列為外國敵對勢力。[30]
此外,在美國聯邦法規(英語: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的 Title 15 Subtitle A Part 7 Subpart A § 7.4 ,美國的外國敵手(英語:Foreign adversary) 的定義,包括中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古巴、伊朗、俄羅斯和委內瑞拉的尼可拉斯·馬杜羅政權列為外國敵對勢。值得留意是,與《限制法案》不同,此規則雖然把中國及香港列入海外敵手,但沒有把澳門列入海外敵手,而《限制法案》則把香港和澳門都列作海外敵手。[31]
在2024年度美國國防授權法中,法案也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古巴、伊朗、北韓、俄羅斯、委內瑞拉列為「海外敵對勢力」。[32][33]
評論
[編輯]支援意見
[編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些官員把境外NGO定性為破壞中國大陸政權的黑手,指責境外NGO煽動香港雨傘運動以及西藏314事件,還試圖在暗中用和平演變手法把中國大陸社會引上西方道路[34]。2016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向反華團體提供資金恰恰從側面印證了中國大陸頒布實施《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35]。美國國防大學國家戰略研究所中國軍事事務研究中心進階研究員吳志遠(Joel Wuthnow)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部敵對勢力的懷疑和擔心不無道理,這種勢力一直存在,不過習近平等人「利用了這些懷疑,並以此為基礎,將它們誇大了,以便在國內和統治方面實現其他目標」[36]。
反對意見
[編輯]反對此種說法的人士指出,該概念迴避了基於在個人在行使人權時所提出的合理申訴[37]。
英國《金融時報》指出,把國內種種弊病歸咎於「西方敵對勢力」,這種邏輯不通的宣傳很有效,但也很危險。並且還指出,有意且不斷醜化「西方敵對勢力」的行為,很可能會煽動起排外情緒,在未來將限制政府的迴旋餘地。最終會導致政府被迫回擊這類假想敵,對國際環境友好度、外國投資、國際人才等造成負面影響[38]。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際交流協會副研究員張要武認為:「『國際反華勢力』是一個定義模糊、內涵不清、執行主觀的概念。」因此這詞使用時要慎重,因為該詞有「簡單化、擴大化和情緒化」的傾向[39]。「反華」是一種以二分法眼光看待問題的方式,忽略了「非敵非友」的中間力量,容易引起中間者的不滿和反感,從而對外交政策造成誤導;擴大化和情緒化地使用「反華」概念,將爭議和批評都指責爲「反華」,容易四面樹敵,惡化國際環境,最終真正造就出一大批境外敵對勢力。中國大陸學者廖保平認為,「反華勢力」的說法有時僅是一種陰謀論,並不意味著一定存在這樣一種勢力,因爲任何反對意見和負面事件都可以被解釋爲「國際反華勢力」的「陰謀」或「破壞行爲」[40]。作為一種陰謀論,「反華勢力」的說法是冷戰思維的遺毒。濫用「反華勢力」是一種不健康和不理性的心態,它無法讓民族用開放的胸懷看世界,也無法友善地與世界人民交朋友,容易誤導自己和他人。例如在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發生的烏坎事件曾被當地政府定性爲「境外勢力干擾」,後來中共廣東省委派出工作組介入此事,事件定性被修正爲村內利益糾紛[41]。喬治敦大學安全與新興技術中心研究員費瑞安(Ryan Fedasiuk)也認為外國敵對勢力的說法主要是黨說的一個虛構的謊言[36]。21世紀經濟報道與深圳新聞網報道指,由於「境外敵對勢力」之表述指代模糊,因而與「有關部門」一起被戲稱為「世界上最神秘的組織」[42][43]。
參見
[編輯]- 流氓國家、邪惡軸心:美國政府對反美或支援恐怖主義國家的稱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 反滲透法、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
- 鬼祟謬誤
- 第二次冷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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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南朝鮮當局頻繁上演反朝對抗狂人劇,嚴重刺激北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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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日本和南朝鮮的保守勢力……評論奉勸執意推行反朝制裁打壓的敵對勢力,傾聽國際社會要求採取與北韓領先的努力相應的實踐措施的忠言,理性思考,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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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於盲目敵視北韓的「人權觀察」等似是而非的人權團體發表的「報告」是一份有罪祖國和人民,不惜拋棄生育自己的父母和兒女,畏罪叛逃的一小撮敗類為苟延殘喘、憑空捏造的卑鄙檔案,對此北韓非常清楚,不必再去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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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恩上月在最高人民會議上,提出修改憲法,將南韓定義為「頭號敵對國家」及「永遠的主要敵人」,並將「完全佔領」南韓寫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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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恩:憲法應把南韓列頭號敵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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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cretary has determined that the following foreign governments or foreign non-government persons have engaged in a long-term pattern or serious instances of conduct significantly adverse to the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security and safety of United States persons and, therefore, constitute foreign adversaries solely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Executive Order, this rule, and any subsequent rule: (1)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luding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hina); (2) Republic of Cuba (Cuba); (3)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Iran); (4)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North Korea); (5) Russian Federation (Russia); and (6) Venezuelan politician Nicolás Maduro (Maduro Reg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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