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荆州 (古代)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荊州 (古代)
荊州
東漢唐朝
188年—607年

618年—742年

758年—760年
坐标:30°21′01″N 112°11′25″E / 30.350281°N 112.190281°E / 30.350281; 112.190281
國家東漢唐朝
人口 
• 282年
357548戶[1]
• 464年
65604戶[2]
• 639年
10260戶,40958口[3]
歷史 
• 成立
188年
• 废除
760年
前身
继承
荊州刺史部
南郡
江陵郡
南郡
江陵郡
江陵府
今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湖南省

荊州中國東漢末至唐朝時的,前身為監察區荊州刺史部。早期幅员广袤,包括今天湖北湖南二省的大部以及鄰省的小部,後分置湘州等州,隋朝以後轄境僅限於今湖北省荊州市一帶。

沿革

[编辑]

漢朝

[编辑]

西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全國除中央之外的地域分為13個州刺史部,其中荊州的轄域相當廣,大體來說以北為現今河南省南陽市一帶往南延伸至兩湖(湖北湖南)全境內。但是此时的州刺史部只是監察區,無治所,非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區。

東漢漢靈帝中平五年(188年)后,州成為正式的一級行政區域,依據後漢書記載,荊州轄有南陽(河南西南)、南郡湖北西部)、江夏(湖北東部)、長沙(湖南東北)、桂陽湖南東南)、武陵(湖南西北)、零陵(湖南西南)七郡。州治所一直到東漢漢獻帝劉表領荊州牧以前都在漢壽县武陵郡轄,今常德市汉寿县),後因荊南地區黃巾賊餘孽尚未退去才將治所移到當時已經相當繁榮的襄陽城(今湖北襄陽市)。

汉献帝建安十三年(208年)赤壁之战后,原先短暂领有荆州的曹操只保住荆州北部南阳郡江夏郡,而中南部被孙刘联軍佔据。之后曹操从南阳郡中分出襄阳郡南乡郡,而孫權劉備又經過一番征戰和協商之下,荆州成为三分割据的局面:南郡、零陵、武陵归刘备,江夏、桂阳、长沙归孙权,南阳、襄阳、南乡归曹操[4]。一般认为这阶段三家各占三郡的局面是“荆襄九郡”一词的来源。

建安二十四年(219年),荆州牧刘备的守将關羽孫權曹操联军击败,随后夷陵之戰(221年至222年)劉備又敗於孫權勢力。此後蜀漢再無力奪回原有荊州轄權,荊州成为由曹魏孫吳兩家分領的局面,分治南阳郡新野縣(今河南省新野縣)與南郡江陵縣(今湖北省荊州市江陵區)。

三國

[编辑]

曹魏初,荊州領六郡:南陽郡襄陽郡南鄉郡章陵郡江夏郡(江北)、新城郡黃初二年(221年),佔領蜀漢益州西城郡,改為魏興郡,屬荊州。黃初三年(222年),分南陽郡義陽郡,併章陵郡義陽國太和二年(228年),分新城郡上庸郡錫郡。太和四年(230年),省上庸郡景初元年(237年),分魏興郡復置上庸郡錫郡併入上庸郡。後又省上庸郡。正始元年(240年),義陽郡併入南陽郡甘露四年(259年),分新城郡復置上庸郡。至此,荊州領七郡:南陽郡襄陽郡南鄉郡江夏郡(江北)、新城郡魏興郡上庸郡

孫吳初,荊州領七郡:南郡宜都郡江夏郡(江南)、武陵郡長沙郡零陵郡桂陽郡黃武五年(226年),分廣州蒼梧郡臨賀郡,屬荊州。太平二年(257年),分長沙郡湘東郡衡陽郡永安三年(260年),分宜都郡建平郡。永安六年(263年),分武陵郡天門郡甘露元年(265年),分零陵郡始安郡,分桂陽郡始興郡寶鼎元年(266年),分零陵郡昭陵郡。至此,荊州領十五郡:南郡宜都郡建平郡江夏郡(江南)、武陵郡天門郡長沙郡湘東郡衡陽郡零陵郡昭陵郡始安郡桂陽郡始興郡臨賀郡[5]

晉朝

[编辑]

西晉泰始元年(265年),分南陽郡復置義陽國太康元年(280年)平吳後,得其荊州十五郡,分南郡南平郡,改昭陵郡邵陵郡,改江夏郡(江南)為武昌郡,併梁州建平郡入吳之建平郡,割始興、臨賀、始安三郡屬廣州,割揚州安成郡屬荊州。至此,荊州治南郡江陵縣,領二十郡二國:南郡江夏郡襄陽郡南陽國南鄉郡義陽國新城郡魏興郡上庸郡建平郡宜都郡南平郡武陵郡天門郡長沙郡衡陽郡桂陽郡零陵郡湘東郡邵陵郡武昌郡安成郡

太康九年(288年),分義陽國隋國。太康十年(289年),改南鄉郡順陽國元康元年(291年),割桂陽、武昌、安成三郡屬江州。元康六年(296年),割新城、魏興、上庸三郡屬梁州。元康九年(299年),分江夏郡竟陵郡,分長沙郡建昌郡永寧二年(302年),分義陽郡新野國永嘉元年(307年),割長沙、衡陽、湘東、邵陵、零陵、建昌六郡屬湘州。至此,荊州領五郡九國:南郡江夏國竟陵國襄陽國南陽國新野國順陽國義陽郡隋國建平郡宜都國南平郡武陵國天門郡

東晉初,僑置新興郡咸和四年(329年),廢湘州,其所領長沙、衡陽、湘東、邵陵、零陵、建昌、桂陽七郡改屬荊州;廣州始興、臨賀、始安三郡還屬荊州。咸康元年(335年),建昌郡併入長沙郡。咸康三年(337年),僑置河東郡。後分零陵郡營陽郡永和三年(347年),割益州巴東郡屬荊州。隆安五年(401年),分南郡武寧郡義熙八年(412年),分荊州長沙、衡陽、桂陽、零陵、營陽、湘東、邵陵、始興、臨賀、始安十郡復置湘州。義熙十二年(416年),湘州十郡併入荊州。又僑置南義陽、北義陽、長寧三郡。至此,荊州領三十郡一國:南郡江夏郡竟陵郡襄陽郡南陽郡新野郡順陽郡義陽郡隋郡建平郡武寧郡宜都郡巴東郡南平郡武陵國天門郡長沙郡衡陽郡桂陽郡零陵郡營陽郡湘東郡邵陵郡始興郡臨賀郡始安郡新興郡河東郡南義陽郡北義陽郡長寧郡[5]

南朝

[编辑]

南朝宋永初三年(422年),分荊州十郡復置湘州元嘉八年(431年),湘州十郡併入荊州。元嘉十一年(434年),梁州汶陽郡改屬荊州。元嘉十六年(439年),分荊州十郡復置湘州。元嘉二十六年(449年),割襄陽、南陽、新野、順陽四郡屬僑置的雍州,雍州遂成為實土州。元嘉二十九年(452年),湘州長沙、衡陽、桂陽、零陵、營陽、湘東、邵陵、始興、臨賀、始安、巴陵十一郡併入荊州。元嘉三十年(453年),分荊州十一郡復置湘州孝建元年(454年),割江夏、竟陵、隋、武陵、天門五郡屬郢州大明三年(459年),割義陽郡屬南豫州泰始中,改長寧郡永寧郡。泰始三年(467年),天門郡還屬荊州。至此,荊州領十二郡:南郡南平郡天門郡宜都郡巴東郡汶陽郡建平郡武寧郡新興郡河東郡南義陽郡永寧郡

南朝齊建元二年(480年),割巴東、建平二郡屬巴州永明元年(483年),廢巴州,巴東、建平二郡還屬荊州。南朝梁時,割巴東、建平二郡屬益州,割宜都郡置宜州承聖三年(554年),荊州陷於西魏西魏以武寧、永寧二郡置鄀州

後梁大定元年(555年),得西魏所賜荊州南郡、天門、新興、河東、義陽五郡。後置監利郡。大定五年(559年),佔領王琳所據南平郡。大定六年(560年),南平、天門、義陽三郡陷於南陳,屬武州天保六年(567年),河東郡陷於南陳,屬南荊州。至此,荊州領三郡:南郡新興郡監利郡

南朝陳光大二年(568年),分南荊州南平、河東二郡,武州天門、義陽二郡復置荊州,治南平郡公安縣(今湖北省公安縣西北)。[5]

十六國北朝

[编辑]

後趙太和元年(328年),佔領東晉荊州之南陽郡,仍置荊州,治南陽郡宛縣(今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太和二年(329年),佔領前趙豫州順陽郡,屬荊州。建平元年(330年),佔領東晉新野郡。建平三年(332年),新野郡陷於東晉建武元年(335年),割司州上洛郡屬荊州。建武四年(338年),南陽、順陽二郡陷於東晉,荊州徙治上洛郡上洛縣(今陝西省商洛市商州區)。冉魏永興二年(351年),上洛郡陷於東晉

前燕建熙六年(365年),佔領東晉荊州南陽郡魯陽縣,仍置荊州,治魯陽(今河南省魯山縣)。建熙七年(366年),佔領南陽郡全境,荊州徙治宛縣。建熙八年(367年),上年所佔諸縣失陷,荊州還治魯陽。

前秦皇始三年(353年),佔領東晉上洛郡,仍置荊州,治上洛郡豐陽縣(今陝西省山陽縣)。建元十二年(376年),佔領東晉順陽郡南鄉縣。建元十四年(378年),佔領東晉南陽郡。建元十五年(379年),佔領東晉襄陽、順陽、新野、魏興、上庸、新城六郡,荊州徙治襄陽郡襄陽縣(今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建元十六年(380年),割上洛郡洛州。至此,荊州領七郡:襄陽郡南陽郡順陽郡新野郡魏興郡上庸郡新城郡。建元二十年(384年),荊州陷於東晉

後秦弘始五年(403年),佔領東晉荊州之南鄉郡南陽郡順陽郡新野郡,仍置荊州。弘始七年(405年),歸還荊州諸郡。

北魏太延五年(439年),佔領南朝宋梁州上洛郡,仍置荊州,治上洛;分上洛郡置魏興郡皇興四年(470年),分上洛郡置東上洛郡。至此,荊州領三郡:上洛郡魏興郡東上洛郡太和十八年(494年),改荊州為洛州魯陽鎮為荊州,治南陽郡魯陽縣(今河南省魯山縣)。太和二十二年(498年),荊州徙治新野郡穰縣(今河南省鄧州市)。至北魏末,荊州領八郡:南陽郡順陽郡新野郡東恆農郡漢廣郡襄城郡北淯郡恆農郡

西魏時,分荊州北淯郡蒙州,省恆農郡,改東恆農郡武關郡,改漢廣郡黃岡郡北周時,併黃岡郡新野郡。至此,荊州領四郡:南陽郡順陽郡新野郡武關郡[6]

隋朝

[编辑]
隋代行政区划变遷
区划 開皇元年
荊州 南荊州 平州 鄀州
南郡 新興郡 監利郡 南平郡 河東郡 宜都郡 漳川郡 遠安郡 永寧郡 武寧郡
江陵县
枝江县
广牧县
安興县
定襄县
紫陵县
雲泽县
公安县
孱陵县
永安县
松滋县
聞喜县
譙县
宜昌县
宜都县
归化县
受陵县
佷山县
当陽县
安居县
- 長寧县 長林县
区划 大業3年
南郡
江陵县 枝江县 安興县 紫陵县 公安县 松滋县 宜都县 長楊县 当陽县 長林县

隋朝開皇三年(583年)廢郡,荊州四郡領縣直屬於州。至此,荊州領八縣:穰、新野、南陽、課陽、新城、冠軍、菊潭、順陽。

開皇七年(587年)廢除藩國後梁後廢郡,荊州三郡領縣直屬於州,故監利郡所領監利縣改屬復州;改本土荊州為鄧州。至此,荊州治江陵,領七縣:江陵、枝江、廣牧、安興、定襄、紫陵、雲澤。

開皇九年(589年)滅陳後廢郡,以其荊州南平郡公安縣(孱陵、永安二縣併入)、河東郡松滋縣(聞喜、譙二縣併入)併入本土荊州;廢玉州,以其所領當陽、安居二縣屬荊州。至此,荊州領十一縣:江陵、枝江、廣牧、安興、定襄、紫陵、雲澤、公安、松滋、當陽、安居。

開皇十一年(591年),安興縣併入廣牧縣松州宜昌縣改屬荊州。開皇十七年(597年),廢睦州,以其所領長楊縣屬荊州。開皇十八年(598年),改安居縣昭丘縣仁壽元年(601年),改廣牧縣安興縣大業二年(606年),定襄縣併入安興縣雲澤縣併入紫陵縣;改昭丘縣荊臺縣,不久又併入當陽縣;廢鄀州,以其所領長林縣屬荊州。至此,荊州領十縣:江陵、枝江、安興、紫陵、公安、松滋、當陽、宜昌、長楊、長林。大業三年(607年),改荊州為南郡[7]

後梁鳴鳳二年(618年),改南郡為荊州

唐朝

[编辑]

唐朝武德二年(619年),佔領荊州宜昌、長楊二縣,改屬江州。武德四年(621年),佔領荊州;分巴州華容縣石首縣,屬荊州;割長林縣基州當陽縣平州;併紫陵縣江陵縣。武德七年(624年),廢基州,長林縣還屬荊州。武德八年(625年),廢玉州,當陽縣還屬荊州。貞觀元年(627年),廢郢州,其所領章山縣改屬荊州。貞觀八年(634年),章山縣併入長林縣。貞觀十七年(643年),安興縣併入江陵縣。至此,荊州領七縣:江陵、枝江、公安、松滋、當陽、長林、石首。

天寶元年(742年),改荊州為江陵郡乾元元年(758年),復江陵郡為荊州上元元年(760年),升荊州為江陵府[8]

長官

[编辑]
西漢荊州刺史
東漢荊州刺史(170年代?-190年)
東漢荊州牧(192年-221年)
東漢荊州刺史(208年-220年)
孫吳荊州牧(222年-280年)
曹魏荊州刺史(220年-222年)
曹魏荊州牧(220年-225年)
曹魏荊州刺史(225年-265年)
附:曹魏都督荊州诸军事
  • 曹仁(220年-223年)
  • 蔣濟(223年始任)
  • 司馬懿(227年-231年)
  • 王昶(245年-259年)
  • 州泰(259年-261年,都督襄阳)
  • 王基(259年-261年,都督新野)
  • 鍾毓(261年-263年,都督襄阳)
  • 陳騫(261年-265年,都督新野)
  • 王沈(263年-265年,都督江北)
附:西晋都督荊州诸军事
附:晋朝都督沔北诸军事
晉朝荊州刺史(265年-322年)
晉朝荊州牧(322年)
晉朝荊州刺史(322年-420年)
劉宋荊州刺史(420年-479年)
南齊荊州刺史(479年-500年)
南齊荊州牧(500年-501年)
南齊荊州刺史(501年-502年)
南梁荊州刺史(502年-554年)
後梁荊州刺史(555年-587年)
陳朝荊州刺史(568年-589年)
隋朝荊州刺史(581年-607年)
  • 姚太(583年-?)
  • 元壽
  • 史雲(荊州總管兼任)
  • 李威(荊州總管兼任)
  • 楊紀(荊州總管兼任,602年-603年)
  • 張壽
  • 李獎
  • 孫闥
  • 李顯[74]
唐朝荊州刺史(621年-742年,758年-760年)
  • 李靖(檢校,621年)
  • 李孝恭(荊州大總管兼任,622年-624年)
  • 李瓌(荊州大都督兼任,624年-?)
  • 劉瞻(荊州都督兼任,628年-631年)
  • 武士彠(荊州都督兼任,631年-635年)
  • 李元景(荊州都督兼任,636年-?)
  • 宋绍(贞观年间)
  • 李慎(荊州都督兼任,651年-653年)
  • 李慎(荊州都督兼任,660年-?)
  • 沈缉(唐高宗前期)
  • 独孤卿云(662年)
  • 杜君綽(荊州都督兼任)
  • 纪及(唐高宗时)
  • 陈弘(唐高宗时)
  • 卢大道(唐高宗时)
  • 李慎(荊州大都督兼任,682年)
  • 张雄(武周初年)
  • 沈成业(武周时)
  • 李業(荊州大都督兼任,遙領,約711年-714年)
  • 薛玉(713年)
  • 刘知柔(713年)
  • 任昭理(716年)
  • 宋之逊(开元前期)
  • 李璘(荊州大都督兼任,遙領,727年-?)[75]
唐朝荊州大都督府长史(实际负责州务,621年-742年,758年-760年)

參考文獻

[编辑]
  1. ^ 晉書》地理志
  2. ^ 宋书》州郡志
  3. ^ 旧唐书》地理志
  4. ^ 晋书·地理志下》:“于是南郡、零陵、武陵以西为蜀,江夏、桂阳、长沙三郡为吴,南阳、襄阳、南乡三郡为魏。”
  5. ^ 5.0 5.1 5.2 《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三國兩晉南朝卷》
  6. ^ 《中國行政區劃通史·十六國北朝卷》
  7. ^ 《中國行政區劃通史·隋代卷》
  8. ^ 《中國行政區劃通史·唐代卷》
  9. ^ 《後漢書·卷四十八·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第三十八》:璆少博學,辟公府,舉高第。稍遷荊州刺史。時董太后姊子張忠為南陽太守,因埶放濫,臧罪數億。璆臨當之部,太后遣中常侍以忠屬璆。璆對曰:「臣身為國,不敢聞命。」太后怒,遽徵忠為司隸校尉,以相威臨。璆到州,舉奏忠臧餘一億,使冠軍縣上簿詣大司農,以彰暴其事。又奏五郡太守及屬縣有臧汙者,悉徵案罪,威風大行。
  10. ^ 《三國志·卷六·魏書六·董二袁劉傳第六》
  11. ^ 11.0 11.1 《三國志·卷三十二·蜀書二·先主傳第二》
  12. ^ 12.0 12.1 《三國志·卷四十七·吳書二·吳主傳第二》
  13. ^ 《三國志·卷六·魏書六·董二袁劉傳第六》裴註引《搜神記》
  14. ^ 《三國志·卷四十·蜀書十·劉彭廖李劉魏楊傳第十》
  15. ^ 《晉書·卷一·帝紀第一》
  16. ^ 16.0 16.1 《三國志·卷五十八·吳書十三·陸遜傳第十三》
  17. ^ 《三國志·卷六十四·吳書十九·諸葛滕二孫濮陽傳第十九》
  18. ^ 《三國志·卷四十八·吳書三·三嗣主傳第三》
  19. ^ 《三國志·卷六十一·吳書十六·潘濬陸凱傳第十六》
  20. ^ 20.0 20.1 《晉書·卷五十七·列傳第二十七》
  21. ^ 21.0 21.1 21.2 21.3 《三國志·卷九·魏書九·諸夏侯曹傳第九》
  22. ^ 《三國志·卷二十三·魏書二十三·和常楊杜趙裴傳第二十三》
  23. ^ 《三國志·卷二十八·魏書二十八·王毌丘諸葛鄧鍾傳第二十八》
  24. ^ 《三國志·卷三·魏書三·明帝紀第三》
  25. ^ 25.0 25.1 《三國志·卷二十七·魏書二十七·徐胡二王傳第二十七》
  26. ^ 《三國志·卷二十四·魏書二十四·韓崔高孫王傳第二十四》
  27. ^ 《晉書·卷九十·列傳第六十》
  28. ^ 《三國志·卷二十六·魏書二十六·滿田牽郭傳第二十六》
  29. ^ 《晉書·卷三·帝紀第三》
  30. ^ 30.0 30.1 《晉書·卷四十三·列傳第十三》
  31. ^ 《華陽國志·卷八·大同志》
  32. ^ 《晉書·卷六十·列傳第三十》
  33. ^ 《晉書·卷三十三·列傳第三》
  34. ^ 《晉書·卷四十六·列傳第十六》
  35. ^ 《晉書·卷四·帝紀第四》
  36. ^ 36.0 36.1 36.2 《晉書·卷六十六·列傳第三十六》
  37. ^ 《晉書·卷六十九·列傳第三十九》
  38. ^ 《晉書·卷七十六·列傳第四十六》
  39. ^ 《晉書·卷六·帝紀第六》
  40. ^ 40.0 40.1 《晉書·卷九十八·列傳第六十八》
  41. ^ 《晉書·卷七十·列傳第四十》
  42. ^ 《晉書·卷七十三·列傳第四十三》
  43. ^ 《晉書·卷八·帝紀第八》
  44. ^ 《晉書·卷九·帝紀第九》
  45. ^ 45.0 45.1 《晉書·卷九十九·列傳第六十九》
  46. ^ 46.0 46.1 《晉書·卷七十四·列傳第四十四》
  47. ^ 《宋書·卷一·本紀第一》
  48. ^ 《晉書·卷三十七·列傳第七》
  49. ^ 《晉書·卷八十五·列傳第五十五》
  50. ^ 50.0 50.1 《宋書·卷五十一·列傳第十一》
  51. ^ 《宋書·卷二·本紀第二》
  52. ^ 《宋書·卷五·本紀第五》
  53. ^ 《宋書·卷六·本紀第六》
  54. ^ 《宋書·卷八·本紀第八》
  55. ^ 《宋書·卷九·本紀第九》
  56. ^ 《宋書·卷十·本紀第十》
  57. ^ 《南齊書·卷二·本紀第二》
  58. ^ 《南齊書·卷三·本紀第三》
  59. ^ 《南齊書·卷四·本紀第四》
  60. ^ 《南齊書·卷五·本紀第五》
  61. ^ 《南齊書·卷六·本紀第六》
  62. ^ 《南齊書·卷八·本紀第八》
  63. ^ 《南齊書·卷七·本紀第七》
  64. ^ 《梁書·卷二·本紀第二》
  65. ^ 《梁書·卷三·本紀第三》
  66. ^ 《梁書·卷五·本紀第五》
  67. ^ 《周書·卷四十八·列傳第四十》
  68. ^ 《陳書·卷十二·列傳第六》
  69. ^ 《陳書·卷二十二·列傳第十六》
  70. ^ 《陳書·卷二十五·列傳第十九》
  71. ^ 《陳書·卷三十一·列傳第二十五》
  72. ^ 《陳書·卷五·本紀第五》
  73. ^ 《陳書·卷十五·列傳第九》
  74. ^ 倪廣龍《隋代刺史研究》
  75. ^ 75.0 75.1 郁賢皓《唐刺史考全編》

延伸阅读

[编辑]

[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晉書·卷015》,出自房玄齡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