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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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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 talk:共識/討論頁及共識方針試行案 § 試行案期中及期末報告呈現方式討論

提議英維指引en: MOS:TVINTL經本地化後引入中維維基百科:格式手冊/電視[編輯]

目前,英維en: MOS:TVINTL有限制維基百科應收集怎樣的播放資訊,但中維沒有相關限制,導致各電視節目(包括劇集及日本動漫)均記錄了世界各地每一地區的播放資訊或重播資訊,本人認為條目內記錄每一地區的播放資訊或重播資訊是非常冗長而沒經篩選,更甚有條目的播放資訊比例佔整個條目一半或更多,有機會違反WP:SOAPWP:NOTTVGUIDE。對此,引入en: MOS:TVINTL也特許解決問題。
en: MOS:TVINTL: Broadcast
This subsection should cover broadcast and release information about the series or season. This can include: the original network or streaming service of release in the country of production (e.g. the British network for a British series such as Doctor Who); a change in network throughout the run, such as with Futurama; start and end dates; and discussion of technical data such as picture and audio format, accompanied by critical commentary. Days or timeslots are not inherently notable, but if covering a series that switches these during its run, it may be helpful to note them for each season. If episodes are released all at once on a streaming service, it may be more appropriate to title this section "Release" rather than "Broadcast". Any syndication deals can also be noted.

As Wikipedia is not a television guide, do not include an indiscriminate list of every network that carried a series outside the country of production. Editors are encouraged instead to add noteworthy foreign broadcasts, if reliably sourced. These can include: broadcasts in primarily English-speaking nation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special cases such as an American series airing its finale first in France; or a mass international distribution deal, such as Netflix acquiring the international rights for Riverdale and Designated Survivor. If reliable sources exist for English broadcasts in other countries, a talk page discussion should decide whether these are notable.


可以這樣本地化:

由於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在生產地區以外播放系列的每個播放平台。 相反,如果來源可靠,鼓勵編輯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產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訊。 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料;其餘地區除了特殊情況外,包括如相關地區的通用語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製作節目的播放資訊;或大規模國際發行協議,否則不應被記錄。

下列資料不應記錄:

  • 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
  • 電視重播資訊
  • 電視延後播放資訊(只記錄該地區最先出現的資訊)
  • 馬拉松式播放資訊(例如在一天內連續播放5集電視節目)
  • 節目原產地區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 相關串流平台官網、其他可靠來源均沒有記錄相關節目的準確播放地區且相關播放平台設定了IP限制 (特別注意:Disney+NetflixAmazon Prime VideoTVB AnywhereViu OTT)
  • 如相關節目於中文地區有「代理發行」資訊,則只可記錄可在該播放平台清淅辨認相關代理資料的網絡播放平台。(特別注意:日本電視動漫)

由於此條文適用於所有曾於電視廣播的節目,故在此提案。部分字眼可改,只求盡快通過。--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7:16 (UTC)[回覆]

個人感覺:「值得注意的」是重點,但不十分明確。短期內或頻繁的重播可能瑣碎,得到有效來源介紹的則可考慮。「除了特殊情況外」後面的語句可能仍需潤色,不好懂。「播放時間」如果有來源我覺得可以,但可能很多是查證不足。「下列資料不應記錄」第三條及之後的含義和用法我不太明白,或許應補充例子。建議邀請活躍編者,可預期存在反對聲音,另外它是指引,強制力在短期內可能不會很高,只能作為理由依據。--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7:56 (UTC)[回覆]
  • 「值得注意的」段落可以extend,但應如何extend則交由社群決定。
  • 「頻繁的重播」當然是瑣碎,難道要準確收錄何時重播?
  • 「播放時間」見下方解答
  • 「第三條及之後的含義和用法」,不是電視節目條目編輯者不明白是正常的。
最後那點,請參閱在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冊/日本動漫遊戲 § 提議將WP:MOSACG跨媒體部分提升為指引的討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9:26 (UTC)[回覆]
那之前疫情的時候部分作品由於製作原因推遲播出,算不算電視延後播放資訊?而且這一段(如相關節目於中文地區有「代理發行」資訊,則只可記錄可在該播放平台清淅辨認相關代理資料的網絡播放平台。(特別注意:日本電視動漫))應該要加上特攝作品的資訊。(有部分特攝作品也會標註其代理資訊)--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2日 (一) 07:58 (UTC)[回覆]
第一點:想法是只記錄該集數最先出現的播放平台,例如「A節目在B平台的播放時間是0900,在C平台的播放時間是0930,在D平台的播放時間是1200…」,這樣寫實在太冗長及無謂。想法是「A節目於B、C、D平台上架。」
第二點括號內的是我個人想法,當然是不會加入條文之中。--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9:04 (UTC)[回覆]
第一個的話這個不反對(反正超級戰隊系列特攝作品條話一般都是按散文方式寫在哪一個平台上架不大受會受影響,但是假面騎士和奧特曼系列的話有可能會受到影響刪內容。)第二點的話就是說所有電視類條目都得遵守該規範嗎?--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2日 (一) 11:22 (UTC)[回覆]
總之曾在電視廣播的節目條目也適用。--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6:04 (UTC)[回覆]
MOS:CHINA,修改為「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大陸、台灣、」。--CaryCheng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18:21 (UTC)[回覆]
下一版本會更正。--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6:03 (UTC)[回覆]

版本2[編輯]

由於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在生產地區以外播放系列的每個播放平台。 相反,如果來源可靠,鼓勵編輯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產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訊。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料;相關地區的通用語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製作節目的播放資訊;或大規模國際發行協議。

下列資料不應被記錄:
  • 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
  • 電視重播資訊
  • 馬拉松式播放資訊(例如在一天內連續播放5集電視節目)
  • 節目原產地區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下列資料必須曾被播放平台官網或第三方可靠來源記載方能保留:
  • 誇地區網絡播放平台上架影片的準確上架地區 (特別注意:Disney+NetflixAmazon Prime VideoTVB AnywhereViu OTT)
  • 如相關節目於中文地區有「代理發行」資訊,則只可記錄可在該播放平台清淅辨認相關代理資料及相關代理公告了的網絡播放平台。(特別注意:日本電視動漫、 特攝作品等)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5:07 (UTC)[回覆]
另ping @PexEric、@BlackShadowG、@Cdip150、@U:Skiate--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5:12 (UTC)[回覆]
「下列資料不應記錄」之後的內容,不是英維既有的內容,不少看起來過於一刀切,個人認為相關條文有些不合實際操作:
第一條,日本動畫作品的時刻表通常使用三十小時制,不記錄「播放時間」,只記錄日期很容易出錯
第二條的實際操作預計會刪除很多內容,需要更多人參與討論,以減少潛在的編輯衝突,以還珠格格#電視節目的變遷舉例,要刪掉「復播」的內容。一些記錄特定電台的播放節目模板,如{{中視八點檔}}《還珠格格》幾輪重播都有記錄,這些又如何處理。
第三條個人認為有記錄必要,一來是平台發佈方式的不同,如Netflix是一次性全部發佈的,二來中國大陸節目播放是有政策限制的,2014年之前是「一劇四星」,之後是「一劇兩星」([1]
可靠來源才加入內容,這應該是一般的內容要求。「下列資料必須曾被播放平台官網或第三方可靠來源記載方能保留」的描述十分累贅,完全可以合併成一句話概括:「節目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
PS:錯字「地區」。--Nostalgiacn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8:49 (UTC)[回覆]
1. 編輯者有責任將日本30小時制轉換至中文地區的24小時制,這樣可提高條目可讀性。(註:近期日本動畫條目已停止記錄30小時制播放時間表,僅列出24小時制首播及完結日期。)
2. 不記錄重播資訊,只記錄首播資訊是英維要求。節目模板可以保留。
3. 可以刪除,反正第二條有相同功用。
4. 下一版本會更正,並放在首段。
整個句子可能是「節目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否則其他編輯者有權移除未能辨認可觀看地區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播放資訊。 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需要登入方能閱讀播放清單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Category:電視外部資源模板相關連結及社群媒體並不是可接受能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10:24 (UTC)[回覆]
(+)支持。--CaryCheng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16:00 (UTC)[回覆]
對於日本動畫的話,電視播放途徑會有一手來源(官方本身有類似onAir的來源),可以考慮保留時間。網站播放途徑不確定其釋出時間是不是確定的,可以不保留。——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26日 (五) 01:10 (UTC)[回覆]
整頓完TV後就該整頓TV anime,電視聯播網也不知道是什麼…英維已有部分條目採用電視聯播網歸納全日本電視台,與中維日劇條目差不多處理方法。
況且播放時間能證明什麼?
時段可以,但準確時間萬萬不可。試想想,如果上一節目時段因為緊急直播10分鐘而導致此節目延遲10分鐘結束節目,編輯者通常在條目解釋為何延遲播放此節目,唯解釋普遍沒有來源且與節目條目無關,備註長度碪比節目介紹,香港電視條目正深受其害。--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3:25 (UTC)[回覆]
往常處理也是不考慮臨時的延時、改期情況,如果需要的話,是有來源引述時在動畫節目章節內導言中提及。時間的話,需要多精確?onair來源中來精確到「23:00」的話,就按照這個時間描述則可。電視聯播網現在ja都不提及的,電視播放渠道只需要按照來源說明哪個電視台播放基本足夠。——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26日 (五) 06:02 (UTC)[回覆]
  • 這裏該處理整體電視條目,而非單指日本電視動畫…
  • 「臨時的延時、改期情況」在日本條目實屬少見,唯香港條目是普遍。
  • 「23:00」時段即可,免得又說因為xxx事而延誤xx分鐘播放。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6:13 (UTC)[回覆]

版本3[編輯]

由於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在生產地區以外播放系列的每一個廣播或串流資訊。 相反,如果來源可靠,鼓勵編輯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產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訊。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訊;相關地區的通用語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製作節目的播放資訊;或大規模國際發行協議。節目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及符合可供查證原則,否則其他編輯者有權移除未能辨認可觀看地區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播放資訊。 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需要登入方能閱讀播放清單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Category:電視外部資源模板相關連結及社群媒體並不是可接受能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

下列資料不應被記錄:
  • 準確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時段)
  • 電視節目即日延誤播放資訊(包括為何延誤播放及延誤時間)
  • 電視節目重播資訊
  • 節目原產地區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6:21 (UTC)[回覆]

那包含在特定節目內的應不應該記錄準確播放時間?(例如目前在翡翠台播出的小書痴以及東電在某些時段冠其他名稱的動畫)--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6日 (五) 07:13 (UTC)[回覆]
準確播間是類似香港TVB晚上八點檔愛回家,電視節目時間表寫20:00播放至20:30結束,但實際播放時間是20:03-20:27。
故寫播放時間時只需提及「此節目逢星期一至六晚上八時正首播。」--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7:43 (UTC)[回覆]
與原有時段嚴重不符的特殊偶發延誤資訊應可記錄,例如延誤半小時以上。亦即經常延誤的節目不宜記錄,例如習近平時代的央視新聞聯播其後的電視劇等節目;據稱胡錦濤時代的央視新聞聯播延誤極少,由此導致的節目延誤應容許記錄。--— Gohan 2024年4月27日 (六) 02:09 (UTC)[回覆]
如何符合列明來源及符合可供查證原則?
請提供相關記錄的例子,謝謝!--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7日 (六) 06:06 (UTC)[回覆]
與本問題無關(即不應因部分內容無來源而全面禁止以至牽連有來源的內容)。但有例子:フジテレビは地震発生時……映畫『ヲタクに戀は難しい』を放送……報道特番に切り替わり、深夜1時25分ごろに続きの放送が再開された。その後、2時間15分押しで深夜1時35分から『さんまのお笑い向上委員會』……--— Gohan 2024年4月27日 (六) 09:33 (UTC)[回覆]
只限於臨時的節目時間改動,有來源(例如報道)的情況就可以作為描述文段提及。至於其原有的周期性播放時間點,也按照已有來源參照描述則可。例如[2]這種,每個播放電視台的周期播放時間是可以引述來源上描述的,如果當時的播放時間有偏差(例如上面提及的《愛回家》的時間)或者突然的變動,有來源提及就描述,沒就不管。——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28日 (日) 02:06 (UTC)[回覆]
建議第2點改爲:
  • 推遲不足30分鐘或並非偶發的延誤播放之資訊
再者,一個節目若在滲透率二成的衛星電視或收費有綫電視頻道首播,而後在滲透率九成的地面電視頻道重播,後者應容許記載。故建議第3點改爲:
  • 重播資訊,除非傳播媒介不同而使該重播頻道滲透率倍增於此前任一已播出頻道
此外,「相關地區的通用語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製作節目的播放資訊」文法不通,難以理解,應予修改;「在生產地區以外播放系列的每一個廣播或串流資訊」中,「系列」顯然是機械翻譯,亦應修改。
另外,建議條文可能致使編者以爲跨國播出只能在「播出國家/地區」欄目列出原產國或中維六地(例如以爲GEM TV ASIA的此列法違規)而令所示播出範圍小於實際,需要澄清;「廣播」一詞有歧義,在部分地方僅意味大氣電波播出,亦需變更。--— Gohan 2024年4月28日 (日) 07:48 (UTC)[回覆]
  • 第一點(+)支持,下一版本會更正。
  • 第二點有點麻煩,畢竟以「滲透率」作標準有爭議。
  • 第三點是英維要求,應如何改善?
  • 第四點(+)支持,下一版本會更正。
  • GEM TV ASIA是採用內嵌字幕,除了香港是嵌入中文外,其餘東南亞地區是嵌入英文,故列出東南亞地區其實是不符合最後一點原則。
  • 英維是採用「廣播」,中維可用「播放」,下一版本統一至「播放」。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08:43 (UTC)[回覆]
更正一點:GEM TV ASIA實際使用的是DVBSUB形式的隱藏式字幕並非是內嵌字幕。(部分運營商會將外掛式字幕轉為內嵌式字幕)--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8日 (日) 08:47 (UTC)[回覆]
「等主要中文地區」--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08:58 (UTC)[回覆]
同一頻道同一時間播出何必作出區隔?省去幾個字國名?如此致使讀者以爲GEM TV ASIA在此時段香港才播出此節目,在其他地方不然。因此主張在任一地方滿足條件即可;同樣,在任一地方屬於首播即可,而不應刻意遺漏同一頻道同一時間播出同一節目而非首播的地方。--— Gohan 2024年4月28日 (日) 08:58 (UTC)[回覆]
這是英維「English licensee」所主張的。在英維,同一頻道列A地區不列B地區是常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09:33 (UTC)[回覆]
查無相似主張。英維的Release章節並不規定:若一個電視頻道同時向英語、非英語國家播出同一節目,只能列出英語國家;或一個電視頻道同時向多地播出同一節目,只能列出提供英文字幕的國家或地區。一個電視頻道同時向多地播出同一節目應視爲單一行爲,不宜片面陳述,正如可標識跨國流媒體「全球」播出。--— Gohan 2024年4月29日 (一) 06:34 (UTC)[回覆]
當然是查無主張啦,因為這僅是實際操作。
個人是反對「全球」一詞,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媒體可以全球通行,以 「全球」作結表示該名編輯者沒有進行資料搜集、原創研究、發放錯誤訊息。--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9日 (一) 12:59 (UTC)[回覆]
若在該串流媒體的任何任務區可看,「全球」無可厚非;或許只需一個自訂或變態的「 全世界」模板作解釋或tooltip。--— Gohan 2024年4月30日 (二) 08:22 (UTC)[回覆]
服務地區(Service Area)--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2:50 (UTC)[回覆]
按照您的說法那b站本身也不能作為可靠來源。(B站本身限制海外地區瀏覽中國大陸的影視內容只能通過B站以及代理商社交媒體查詢。)--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5月1日 (三) 08:42 (UTC)[回覆]
外維是直接禁止引用播放清單(不論英維還是其他維),但我的條文中卻只要求該播放清單全球任何一地均可閱覧及能清楚辨認屬地即可。
bilibili應該是不受影響,而YouTube, Netflix, Disney+, Viu OTT,愛奇藝等全球性平台才是影響較大。--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8:56 (UTC)[回覆]
雖然因為確實沒有主張,但是確實是有這麼做的(在WP:共識中有提到在維基百科,共識是一種典型但往往含蓄無形的過程。所有沒有異議或不被其他編者回退的編輯,均可假定其具備共識。)類似於J2更名為TVB Plus英語社群這邊鑑於該頻道只是更名並增加財經節目並不符合獨立關注度所以沒有跟現在中維一樣建立新條目而是將條目進行移動。(要是真按照英語的共識那高清翡翠台J5應該要合併到無綫財經 體育 資訊台並刪除大量瑣碎細節內容。以及按照命名常規將無綫財經 體育 資訊台更名為更常用的無綫財經體育資訊台)--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30日 (二) 06:49 (UTC)[回覆]
雖然二位都未明指「主張」是什麽,但是在下意會有關主張後隨機搜尋思緒中首先浮現的電視節目,竟就足以駁倒「確實是有這麽做的」:英維「如懿傳」條目國際播出章節列出:Star Chinese Channel在Hong Kong and Southeast Asia播出、三個越南電視臺播出三次越南語配音的版本,無論如何設想都不符合「若一個電視頻道同時向英語、非英語國家播出同一節目,只能列出英語國家;或一個電視頻道同時向多地播出同一節目,只能列出提供英文字幕的國家或地區」或「不應記錄」「節目原產地區外,不是以中(英)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此外,毫不認同有關英維J2的評論,離題不贅。--— Gohan 2024年4月30日 (二) 08:21 (UTC)[回覆]
然而相關方針指的是原生英文的節目。例如瑞克與莫蒂汪汪隊立大功這兩個條目都是以散文的形式標註具體提供的配音版本以及配音版本的播出頻道。(實際就是要求跟英文一樣儘量使用散文和資訊框的形式,而不是純資訊框。)--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30日 (二) 11:35 (UTC)[回覆]
日後希望您在提出有關方針或指引的説法,請明示依據或直接引述。至少en:Wikipedia:Manual of Style/Television查無有關「原生英文的節目」的條文,否則請指明;版本3至今所有人的提案中亦無「原生中文的節目」一説,您提出「原生英文」所爲何故?不免懷疑您在2024年4月28日 (日) 08:58 (UTC)下屬的一串討論中的近兩次留言已離題,也難以猜測「確實是有這麼做的」(2024年4月30日 (二) 06:49 (UTC))到底是指怎麽做?--— Gohan 2024年5月1日 (三) 03:54 (UTC)[回覆]
看了一下,確實沒有直接寫明禁止非英語但是提到英語系國家優先。(對應段落en:MOS:TVINTLAs Wikipedia is not a television guide, do not include an indiscriminate list of every network that carried a series outside the country of production. Editors are encouraged instead to add noteworthy foreign broadcasts, if reliably sourced.These can include: broadcasts in primarily English-speaking nation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5月1日 (三) 06:43 (UTC)[回覆]
要是真在某特定區域播出,直接寫對應的地區就行(例如無職轉生在東南亞地區曾在ANIMAX播出就直接寫東盟就行了。)--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8日 (日) 10:37 (UTC)[回覆]
你要說「東盟」或「東南亞」的話,請證明此動畫可在泰國以Animax觀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14:41 (UTC)[回覆]
該頻道本身在泰國已經於2017年停播,但是部分節目仍可在TrueID以點播的形式提供。類似於ANIPLUS在香港的情況。(而且在無職轉生的英語條目中對於該台播出的地區描述用的是模糊的東南亞地區而並未精準到國家)--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9日 (一) 00:05 (UTC)[回覆]
如無滲透率作標準,而全面禁止重播資訊,則會導致一個電視節目若在幾乎沒人會看(例如滲透率低於百分之一、收視率低於萬分之一)的頻道首播,在最多人收看(滲透率九成八)的頻道第二次播出,而後者不得記述,違背情理。--— Gohan 2024年4月29日 (一) 06:36 (UTC)[回覆]
真要按滲透率台灣的無線五台(台視、中視、華視、民視以及公視)與第四台(有線電視)的基本頻道滲透率相當(台灣的無線五台在第四台是必傳頻道)那怎麼算呢?(香港這種被TVB和政府壟斷而不能自由收視的地方真是令人悲哀。)--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9日 (一) 07:08 (UTC)[回覆]
滲透率相當,顯然不符合我所提議的條文中的豁免條件:「除非傳播媒介不同而使該重播頻道滲透率倍增於此前任一已播出頻道」。--— Gohan 2024年4月29日 (一) 11:51 (UTC)[回覆]
若要用滲透率作標準,則大大提高編輯難道或引起編輯爭議。
「我認為A媒體滲透高些,B很少人看。」
「我認為B媒體滲透高些,A沒有人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9日 (一) 13:02 (UTC)[回覆]
相較收視率或其他數字,滲透率穩定、透明、標準一致,最爲可取。若無更佳標準、不取滲透率,可以改爲禁止「同一收視方式或受衆更狹窄的收視方式的頻道重播之資訊」;若仍有爭議,恐怕只能改成禁止「同一頻道重播資訊」;以免「一個電視節目若在幾乎沒人會看(例如滲透率低於百分之一、收視率低於萬分之一)的頻道首播,在最多人收看(滲透率九成八)的頻道第二次播出,而後者不得記述」。此外,或許需要括注「(惟特有中文名稱可標注相應電視臺或頻道)」。--— Gohan 2024年4月30日 (二) 08:26 (UTC)[回覆]
這個世界有基於廣告的「電視覆蓋率(TV Overlay Rate)」。--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2:36 (UTC)[回覆]
依據目前資料理解,在任何框定區域內,A頻道與B頻道的滲透率的比率、A頻道與B頻道的覆蓋率的比率,是一致的(因爲A頻道與B頻道的滲透率的分母一致,A頻道與B頻道的覆蓋率的分母亦一致;A頻道的滲透率、覆蓋率的分子一致、B頻道的滲透率、覆蓋率的分子亦一致)。所以滲透率、覆蓋率孰優孰劣,在我的提議條文(「滲透率倍增」)中沒有差異。--— Gohan 2024年5月1日 (三) 03:53 (UTC)[回覆]
他願不願意願意到相關地區收看是他個人決定,總之這個台在該版權地區是有提供服務。
以日本為例,TVer的覆蓋範圍與ABEMA一致,可觀看人數達124,090,000人。
TVU福島覆蓋全福島縣,可觀看人數達 1,817,228人
TBS電視台覆蓋整個關東廣域圈,可觀看人數達43,191,414人--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2:49 (UTC)[回覆]
「滲透/覆蓋不到」即循此種方式無法觀看,外乎意願。--— Gohan 2024年5月1日 (三) 03:53 (UTC)[回覆]
我想探討一下「範圍」,以上面的全球和東盟為例,難道要為了幾個沒有營業國家/地區而特地列出實際有播出的國家/地區嗎?這對串流節目、大型賽事可是一大麻煩(例如歐洲歌唱大賽特地把俄羅斯以外的歐洲國家寫出來)。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5月1日 (三) 03:46 (UTC)[回覆]
至少英語社群相關方面都是直接寫模糊的地區而不是寫對應國家。--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5月1日 (三) 03:51 (UTC)[回覆]

版本4[編輯]

由於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在生產地區以外的播放資訊。 相反,如果來源可靠,鼓勵編輯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產地區的播放資訊。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區的播放資訊;相關地區的通用語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製作節目的播放資訊;或大規模國際發行協議。節目的播放平台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及符合可供查證原則,否則其他編輯者有權因可能違反版權法為由移除未能辨認可觀看地區的整組播放資訊。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需要登入方能閱讀播放清單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Category:電視外部資源模板相關連結及社群媒體並不是可接受能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

下列資料不應被記錄:
  • 準確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時段)
  • 推遲不足30分鐘或並非偶發的延誤播放之資訊。
  • 電視節目重播資訊(在該節目授權區域內的相關播放平台覆蓋比率/可觀看人數較首播平台的覆蓋比率/可觀看人數高一倍或更多除外。)
  • 節目原產地區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5:08 (UTC)[回覆]

你的文本內容越來越累贅,有些內容不妨說得再直白一點,修改一下部分描述:「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請勿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原產地之外的播放資訊。編輯者在有來源可靠的情況下,在條目中記錄值得注意的非原產地的播放資訊,如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還有原生中文節目在還非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或者大規模的國際播放資訊。節目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網絡電視節目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因地區限制訪問,部分編者無法查核,來源是否可靠請通過討論協商。」

英維原文可沒有「否則其他編輯者有權因可能違反版權法為由移除未能辨認可觀看地區的整組播放資訊。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需要登入方能閱讀播放清單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Category:電視外部資源模板相關連結及社群媒體並不是可接受能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這段,而是建議討論來源是否可靠,因為條目使用可靠來源本身就是「內容指引」,需要的是討論來源是否可靠(WP:RSP)。--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5:55 (UTC)[回覆]

第一段不反對,第二段僅重申Category:電視外部資源模板相關連結只是外部連結,並非來源。更什有編輯者直接扔了Netflix連結出來,當開啟連結時發現是Error。
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需要登入方能閱讀播放清單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 重新解䆁WP:可供查證WP:外部連結方針。--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8:13 (UTC)[回覆]
而如直接使用WP:RSP,bilibili及Youtube已經不給使用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8:15 (UTC)[回覆]
WP:RSP描述是,官方內容作為一手資料可靠,也符合可供查證的自身說明(WP:ABOUTSELF)。bilibili及Youtube也適用,不過結合「網絡電視節目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的描述。更建議使用官方在官網、社交平台、或bilibili及Youtube上預告節目播放的日期動態/公告。--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01:22 (UTC)[回覆]


現行條文

由於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在生產地區以外的播放資訊。 相反,如果來源可靠,鼓勵編輯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產地區的播放資訊。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區的播放資訊;相關地區的通用語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製作節目的播放資訊;或大規模國際發行協議。節目的播放平台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及符合可供查證原則,否則其他編輯者有權因可能違反版權法為由移除未能辨認可觀看地區的整組播放資訊。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需要登入方能閱讀播放清單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Category:電視外部資源模板相關連結及社群媒體並不是可接受能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

提議條文

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請勿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原產地之外的播放資訊。編輯者在有來源可靠的情況下,在條目中記錄值得注意的非原產地的播放資訊,如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原生中文節目在非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或大規模的國際播放資訊。節目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網絡電視節目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因地區限制訪問,部分編者無法查核。關於個別播放平台節目連結是否可被直接引用,請在本指引討論頁討論協商或評選,唯討論重點應放在版權法可供查證原則。

曾經有編輯者把盜版連結放入播放平台區域,故希望藉此指引提醒編輯者版權法的重要性。--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8:34 (UTC)[回覆]

上方討論太長未看全,就該版本的疑問(如已有結論,希望加註腳):原產地之內的播放資訊似乎被暗示可「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原產地的準確定義,範圍,聯合製作、外包、僅外銷等。很多字句應修飾,如「在有來源可靠的情況下」等,由於非定稿我暫時不全部列出。「網絡電視節目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聽上去有點奇怪,有點像某個來源非公開可用(需登入/部分地區/線下來源)就不適合作來源,可能意思需改善,比如不能訪問現象本身、無法存檔的網頁內容,不適合作來源。--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9:36 (UTC)[回覆]
@YFdyh000:
歡迎任何具建設性的修飾句子。--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日 (四) 11:07 (UTC)[回覆]
改為「原產地的首播資訊」就行,上面《還珠格格》就是限制播放資訊在「首播」。
YFdyh000提到的情況,我想起了近期一個例子《食草老龍被冠以惡龍之名》,日本輕小說,由中國大陸瀾映畫製作的動畫版在bilibili上首播(2022年7月),2023年1月才在日本電視台播出([3])([4])。這種涉及跨國版權的節目,「原產地」算中國大陸,還是日本。
早年中港港台合拍劇也不少,不過都屬於「中文使用地區的」,所以反而沒有這些記錄爭議。--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01:35 (UTC)[回覆]

版本5[編輯]

希望這是最終版


標題:播放資訊

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請勿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電視節目的所有播放資訊。編輯者在附上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可在條目中記錄值得注意的播放資訊,如節目原產地的首播資訊;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原生中文節目在非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或大規模的國際播放資訊。節目的OTT播放平台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均需列明來源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不建議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因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通常不會記錄可觀看地區。關於能否引用特定OTT播放平台的連結,可在本指引的討論頁商議,重點為版權法非原創研究原則。

下列資料即使附上來源也不應被記錄:

  • 準確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時段)
  • 推遲不足30分鐘或並非偶發的延誤播放之資訊。
  • 電視節目重播資訊。(在該節目授權區域內的相關播放平台可觀看人數較首播平台的可觀看人數高一倍或更多除外。)
  • 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節目原產地區播放平台或以中文製作的節目除外。)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8日 (三) 08:26 (UTC)[回覆]

「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因地區限制訪問,部分編者無法查核。」語序希望優化;地區性或可能失效的視頻的網絡播放源,有時是有用的,作為某些資訊的一手來源,{{Cite AV media}},但提供者唯一且無法存檔的確實不宜用。「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被運用時如何區分,我擔心存在理解差異。
「個別」是「特定(某個)」嗎。「直接引用」,所以有間接引用嗎。建議可在、協商或評選、唯應,感覺語意重複。「關於能否引用特定播放平台的連結,可在本指引的討論頁商議,重點為版權和可供查證原則」。
「準確播放時間」指的是實際播出時點、時長嗎,是否與下一條有重複。
「非偶發的延誤播放之資訊」指什麼,已宣佈的推遲播放不宜記錄?--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8日 (三) 08:51 (UTC)[回覆]
  • 對不起,不能使用「視頻」字眼,因實際應用場合不同,放在繁體字地區,意思截然不同。
  • 網絡電視是IPTV,網絡播放平台是OTT。
  • 「關於能否引用特定播放平台的連結,可在本指引的討論頁商議,重點為著作權和可供查證原則」,這個可以。
  • 沒有重複。
  • 意指不應收錄恆常延誤播放資訊。如果每一集也記錄為什麼延遲播放,那麼與電視指南有什麼分別?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8日 (三) 10:31 (UTC)[回覆]
@YFdyh000、@Nostalgiacn、@Milkypine、@Cwek、@CaryCheng、@甜甜圈真好吃、@神秘悟飯:
如沒有特別大的問題,3日後將按照版本5進行公示。--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09:55 (UTC)[回覆]
我發現有些概念有待釐清,網絡電視目前英維對應是Streaming television,IPTV也可以翻譯做「網絡電視」。搞清楚條目內容和概念,可以更準確描述內容。Streaming television在描述上包括IPTV和OTT等情況。--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0:54 (UTC)[回覆]
沿用中文解釋及例子,因為這裏是中文維基百科。中文社群均認為OTT是類似Netflix, Disney+,甚至有播放平台以OTT自居,如myTV SUPER。更什台灣有OTT協會,大部分台灣網絡播放平台也加入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1日 (六) 00:33 (UTC)[回覆]
換句話說,除非有人重新整理該兩個條目至英維內容,否則再改也沒有意思。但是在中文社群而言,英維對OTT的理解是錯誤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1日 (六) 00:47 (UTC)[回覆]
(+)支持。--CaryCheng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5:36 (UTC)[回覆]
——
3日內無反對聲音,現就版本5進行公示,公示7日至5月20日星期一止。--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03:25 (UTC)[回覆]
(+)支持版本5。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5月16日 (四) 14:33 (UTC)[回覆]

方針研究[編輯]

無奈衹能(-)反對,僅僅「因地區限制訪問,部分編者無法查核」就不能作為來源的話,未免過嚴。舉例說:西遊記 (無綫1996年電視劇),那個年代TVB還沒有網站,這樣的規定豈不是不能引用首播前的廣告(廣告裏有說明首播日期)作為來源?(那個廣告衹在香港播出,理論上衹有香港地區才能看到)[當然有人在FB上傳了那個廣告而可能非法地突破了地區限制,故也因此將來可能隨時會被移除]--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5月17日 (五) 18:24 (UTC)[回覆]
  • 我有合理懷疑閣下並沒有仔細閱讀清楚條文,僅意氣用事。
  • 請望淸楚「因地區限制訪問,部分編者無法查核」是針對那些媒介。
    • 針對那些媒介提及的例子,請問閣下可否拿出連結?
  • 既然閣下不打算改可供查證,不看得出對閣下提及的例子有任何影響,因條文建議編輯者依靠可供查證為個別媒體進行協商。
  • **條文並無要求傳統電視內容提供來源**
  • FB已被可靠來源方針定為不可靠(不是我改的)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4:01 (UTC)[回覆]
@Cdip150--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4:07 (UTC)[回覆]
問題不是出在針對哪些媒介,也不是是否要求傳統電視內容提供來源的問題。正如Ghren君在下面所述,地區限制的連結本來就是可供查證允許的東西,所以根本不可以「因地區限制訪問,部分編者無法查核」為由去說「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換句話說,在現有可供查證方針下,這些連結本應就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使用,但您這樣一改變成把它預設為不適當、而需要額外的協商才能用,有僭越可供查證方針之虞。另外,由於有關問題需要繼續研討,恕敝人要先把公示中止。--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5月19日 (日) 10:34 (UTC)[回覆]
@Cdip150:
首先,我希望閣下可以看清楚到底是什麼需要什麼的來源。 該句的首句是「可觀看地區」需要來源,如果堅持是反對,看看閣下有沒有違反WP:非原創研究方針。換句話說,你要用一個網絡電視播放清單證明A,B,C地區可以觀看。
然而,運用CDN限制的平台,如果要證明A,B,C地區可以觀看,實際是違反WP:非原創研究的 「綜合已發表材料」段落。--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01:13 (UTC)[回覆]
為了你,再改。但下次可否不要在公示完結當天反對?其實我可以因公示完成而無視閣下的反對。
———
節目的OTT播放平台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均需列明來源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因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通常不會記錄可觀看地區。關於能否引用特定OTT播放平台的連結,可在本指引的討論頁商議,重點為版權法非原創研究原則。--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01:37 (UTC)[回覆]
應該是描述有歧義,需要更準確的描述,現在的條文是可以理解成限制地區訪問的連結不能作為來源,這個思路會出現Youtube中國大陸不能訪問,所以不能用。
而你想限制的是來源不能用於說明可觀看地區。如,Ani-One Asia的Youtube頻道,過去的視頻簡介是沒有寫明可觀看地域([5]),近年有了「播放地區:孟加拉、不丹、汶萊、柬埔寨、斐濟、香港、印度、印尼、老撾、澳門、馬來西亞……」([6])--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20 (UTC)[回覆]
對,沒有錯!這是呼應其他維(不限於英維)的實際做法,但稍微放寬。其他維是完全禁止使用播放清單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而我的提案只需符合版權法和非原創研究原則即可。
.
以下是個人見解,與新提案可能有關。
Netflix, Disney+, Amazon Prime Video, YouTube, IQIYI, Viu OTT 的播放清單是肯定違反非原創研究方針。
friDay, KKTV, LiTV, Hami Video, myTV SUPER, now E 的播放清單可能違反是非原創研究方針中的「綜合已發表材料」 ,因播放清單中沒有說明可觀看地區,只在平台使用條款說明。--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56 (UTC)[回覆]
「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因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通常不會記錄可觀看地區」:如果「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記錄了可觀看地區,能否記錄?--Ghren🐦🕑 2024年5月24日 (五) 06:23 (UTC)[回覆]
是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08:22 (UTC)[回覆]
由於@Cdip150在本人回答及更正部分用詞後3天沒有進一步回覆。根據WP:共識#一般公示基本規定,現視播放清單不能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的問題已經獲得解決。
————
現就版本5 V2進行公示,公示7日至5月31日星期五止。--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05:53 (UTC)[回覆]
正如Ghren君在下面所述,可以註明是在哪個地區下瀏覽(事實上cite模板還有location參數可以註明是哪個區的),自然也不會有原創研究的問題。還有搞清楚「綜合已發表材料」的前提——是將多個內容作出綜合才會觸法,也即是說如果從香港區的Netflix播放清單作為來源去證明香港區可以觀看及香港區的播放時間,是不會違反非原創研究方針中的「綜合已發表材料」,因為根本不是在多個內容中綜合出來的資料,而衹是取自一個內容。閣下上面的理由足見閣下對於非原創研究「綜合已發表材料」的見解並不正確,故此上述問題並未合理解決。而且,閣下在恢復公示後,Ghren君拋一個問題出來才又修改(公示後才將「不合適」改為「不建議」,兩個完全不同的意思),加上有關條文還是基於閣下對於非原創研究的可能不正確之見解,故此恕敝人還是要把公示中止,有關問題需要繼續研討。(還有請閣下說話前查明事實——我早在公示結束前3天已經提出反對,而非您說的在公示完結當天才反對)--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5月27日 (一) 19:44 (UTC)[回覆]
@Cdip150:
首先,如何證明你從香港區的Netflix播放清單作為來源去證明香港區可以觀看?按Netflix,除了網絡限制區不能瀏覽外,全世界也可瀏覽,你要如何證明特定播放清單內的特定集數可在特定區域成功觀看?這個見解請在及後的商議自行發表,而非在此發表。
其次,請看清楚「 「綜合已發表材料」」是針對哪些例子?
第三,請看清楚該段首句「 以下是個人見解」,如閣下認為Netflix可以基於版權及非原創可被引用,閣下應待通過後自行與其他編輯者商議。
回應@Ghren在上方述「 「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因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通常不會記錄可觀看地區」:如果「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記錄了可觀看地區,能否記錄?」,既然該播放清單有提供所需資訊,為何不能遭引用?
——
另外,公示繼續,因提案提及對於非原創研究的理解是以集體商議為主,而非個人見解。以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4:33 (UTC)[回覆]
承Ghren君在下面所說的:「就算是借閱,也是有指定圖書館的(地區限制)」,意味讀者衹需親身前往指定圖書館便可查證得到;換成香港區的Netflix播放清單的話,就是讀者親身前往香港並瀏覽Netflix便可證實得到「香港區可以觀看」;注意Ghren君也說的「『需要註冊、付費、特定區域、啟動外部程式或插件的網站』……也無損於來源的可靠性」。既然是維基制度內允許的東西,本應就是不用事先商討就能用的東西,「這個見解請在及後的商議自行發表」根本無從談起,不然您這樣有僭越方針之虞。
Wikipedia:非原創研究#綜合已發表材料針對的是「因為A和B,所以C」的情形,而編者直接瀏覽香港區的Netflix播放清單後將香港區的播放資訊寫在條目裏,明顯就不是「因為A和B,所以C」的情形(這是看到來源說了A,條目裏照寫A);所以直接引用Netflix播放清單並不違反非原創研究。(是故閣下所說「運用CDN限制的平台,如果要證明A,B,C地區可以觀看,實際是違反WP:非原創研究的『綜合已發表材料』段落」本身就是錯誤的說法,況且讀者可以親身前往A,B,C地區瀏覽有關資訊來進行驗證)
那麼既然一開始就不可以認定引用Netflix播放清單是違反非原創研究,何解還要「應待通過後自行與其他編輯者商議」?當本身就沒有違反非原創研究時,從何談起「對於非原創研究的理解是以集體商議為主」?也就是說,「關於能否引用特定OTT播放平台的連結,可在本指引的討論頁商議」這種規則本來就不該訂出來,這是變相預先假定引用特定OTT平台是在進行原創研究。
另外我是說「兩個完全不同的意思」,何解您會理解為「不能遭引用」?我根本沒有這個意思,衹是想說您公示後才改為意義不同的內容,根本不宜繼續公示。不過我也要指出的是:「因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通常不會記錄可觀看地區」並非「不建議作為來源」的合理理由,原因如前述——讀者可親自前往所指的可播放地區瀏覽該網絡電視平台進行驗證。
基於上述指出的問題仍然有討論必要,本人中止此公示,在沒有得到明確結論前不應恢復公示,還望閣下留意。--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5月28日 (二) 19:51 (UTC)[回覆]
首先,針對Netflix,實際是違反「 維基百科不是存放原創研究或原創觀念的場所。在維基百科裏所謂原創研究或原創觀念,指的是未發表的事實、爭論、觀點、推論和想法;以及對已發表材料進行的未發表分析、綜合或總結,並產生或暗示新的結論。以上意味着維基百科不是存放您的個人觀點、經驗或爭論的場所。」段落,而非綜合已發表段落。
Netflix有這樣的播放清單,但隻字不提哪裏可以看。如編輯者單憑一個Netflix播放清單就可判定哪些地區可以看,此僅是「產生或暗示新的結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0:27 (UTC)[回覆]
這邊的人沒人接觸過Netflix等以外的早年OTT平台?夠Yeah在互聯網檔案館上的存檔隨便點一部動畫[如一騎當千第二季]的立即播放按鈕進去會顯示「此片只在香港地區放映」。相信這難以說是原創研究。--S叔 2024年6月27日 (四) 06:30 (UTC)[回覆]
問題是這個是一個編輯者自行測試的一個過程,如果閣下可在不用轉換ip的狀況下獲得該影片的可觀看地區,那應該沒有人會質疑是這是原創研究。--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1:18 (UTC)[回覆]
網絡檔案館就是以其服務器及其IP位址存儲某一網站在某日子的存檔,然後再開放給大眾閲覧存檔。因此在上面是能夠在夠Yeah服務範圍[如香港]的情況下顯示上述語句,這不會因為改IP而出現變動。同樣,若一個只服務中國大陸的OTT服務由港澳台用戶使用也可能顯示「此影像只供中國大陸地區的用戶」使用。為何你會認為需要別人改IP才能試出?--S叔 2024年6月27日 (四) 11:46 (UTC)[回覆]
如果閣下可在不用轉換ip的狀況下獲得該影片的可觀看地區,那應該沒有人會質疑是這是原創研究。--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1:55 (UTC)[回覆]
假設您在中英街接收香港的移動信號或者是在廈門接收台灣的移動信號。應該不算是原創總結吧?--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7日 (四) 11:59 (UTC)[回覆]
如果是香港,是原創研究,因為香港電訊商不公佈流動網絡的街道覆蓋範圍(這是他們的內部資料)。而台灣不算,因為他們三家電訊商有主動公佈覆蓋範圍。--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2:09 (UTC)[回覆]
另求管理員@Ericliu1912,希望我是對非原創研究方針的理解是沒有錯。--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0:30 (UTC)[回覆]
「實際是違反WP:非原創研究『綜合已發表材料』段落」這句明明就是閣下說的,所以您現在是反口嗎?不過也不緊要,請注意方針開頭的序言實際上是下面段落細節的濃縮版,條目內容實際有否違反方針,當然要依方針後面段落的明細來判斷,而非僅拿方針的序言就算,也就是說條目內容有沒有犯「維基百科不是存放原創研究……經驗或爭論的場所」,當然還是要看回相關段落(這裏也就是Wikipedia:非原創研究#綜合已發表材料)的詳細解釋。您現在僅僅引用方針開頭的序言就片面去說違反,怎麼可能恰當?
假設某人在香港,從播放清單觀看得到某節目,然後該人在該節目的條目中寫香港區可以看,這是一個非常直觀的描述,不屬於「產生或暗示新的結論」。內容有沒有原創研究,完全要看編者寫成怎樣才會知道,不可能事先認定使用某種來源就一定是原創研究。--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5月30日 (四) 23:57 (UTC)[回覆]
這個是其中一個笑話:PUI PUI 天竺鼠車車
「木棉花授權地區以外地區:Netflix」,意指公眾可在北韓俄羅斯等網絡限制區開Netflix即可查證…
還有的是「亞洲:Netflix」,意指公眾可在北韓中華人民共和國等網絡限制區開Netflix即可查證…--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1:58 (UTC)[回覆]
我需要行政員@AT看看街燈的這個表述有沒有錯,畢竟之前有管理員以此進行封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2:00 (UTC)[回覆]
您這樣相當於是說用Netflix作為來源表示北韓可看會是原創研究,繼而去說用Netflix作為來源表示美國可看也是原創研究,您這樣無疑是在以偏概全。還是這句:「內容有沒有原創研究,完全要看編者寫成怎樣才會知道,不可能事先認定使用某種來源就一定是原創研究」。--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6月2日 (日) 17:43 (UTC)[回覆]
一個Netflix播放清單,配上播放地區,請問如何寫才不算原創研究?
文章沒有表述的而強行配上個人見解不是原創研究,這個「管理員」說法我一定會大規模推廣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3日 (一) 00:26 (UTC)[回覆]
另外,格式手冊的精神不是防止人治嗎?
「內容有沒有原創研究,完全要看編者寫成怎樣才會知道,不可能事先認定使用某種來源就一定是原創研究」—>這句在不少編輯者視為「如有任何爭議,依管理員決定為最終依歸」,而不是「如有任何爭議,依白紙黑字為最終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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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此提案只有閣下一人反對,其他人也支持,顯然閣下希望擾亂共識。此外,本提案參與者普遍即日互相討論交換意見,顯然提案有迫切需要,而閣下也在我每次回應後臨近「一般公示基本規定」臨界點才提出回覆,顯然有「拉布」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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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知是哪位管理員(不點名批評曾被我ping過而默不出聲的管理員),變更了公告欄的標題,原標題已無法反映當前討論的內容,故本人變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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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煩請希望@Cdip150表達意見前ping一ping提案所有參與者,讓他們知道閣下的看法。--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3日 (一) 11:28 (UTC)[回覆]
「編者直接瀏覽香港區的Netflix播放清單後將香港區的播放資訊寫在條目裏」這句我想已經說得很白;
文章沒有明確表述,但若文章本來就有所指的意思,則不屬於產生或暗示新的結論或個人見解,很明顯您這樣的理解是在斷章取義。
「完全要看編者寫成怎樣才會知道」從來就不是由管理員一個來決定,這是您個人猜想出來的見解,無從稽考。事實上也是要各人依照現有的規則去認定,談不上任何「人治」。
注意共識不是點票,況且其他人表示支持時敝人仍未指出問題,坦白說如果您不是另外又發起#提議外部連結指引WP:ELNO同時編入WP:可供查證,我也未必察覺到上述提案與現有的方針不相配,所以我才出手,並不是要希望擾亂共識。還有我除了一次是隔八天和一次是隔兩天半回覆外,基本上自閣下最後回應後不足兩天就回覆閣下,何來每次回應後臨近「一般公示基本規定」臨界點才提出回覆?另外本人因現實生活繁忙不太可能每天都上來回覆,隔幾天才上來這種事在參與本討論前已經出現,並非刻意拉布。再一次提醒閣下在說話前查明事實,勿輕率作出指控。@YFdyh000NostalgiacnMilkypineCwekCaryCheng甜甜圈真好吃神秘悟饭--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6月5日 (三) 00:17 (UTC)
試說明下列影片的完整可播放地區及說明閣下是基於甚麼證據會有這個見解? https://www.netflix.com/hk/title/81771389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0:54 (UTC)[回覆]
參考「文章沒有明確表述,但若文章本來就有所指的意思,則不屬於產生或暗示新的結論或個人見解,很明顯您這樣的理解是在斷章取義。」,請問文章本來所指的意思是什麼?如果閣下可根據Netflix的播放清單說明播放地區,那看來閣下才是「斷章取義。」--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3:48 (UTC)[回覆]
利用代理器切到世界各個地區,每個地區都各瀏覽一次該網址便可查驗。日本區看到這是WIND BREAKER—防風少年—,其他區均顯示404資訊。
儘管網站沒有表明香港可以瀏覽,但您在香港確實可以瀏覽該網站的話,如果僅因為網站沒有明確表示香港可以瀏覽,所以不能說香港可以瀏覽,就是在斷表面之意,而未取可以一望而知的實際意義(真的可以在香港瀏覽)。--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6月9日 (日) 04:01 (UTC)[回覆]
  • 「一望而知」概念僅適用於本地OTT平台,如一看到KKTV就想起只有台灣可以觀看。
  • 「利用代理器切到世界各個地區,每個地區都各瀏覽一次該網址便可查驗。」難道閣下不是花了4天才得出完整可觀看地區?如果可透過「一望而知」就知道可觀看地區,那還需要利用代理器切到世界各個地區,每個地區都各瀏覽一次該網址便可查驗?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9日 (日) 07:37 (UTC)[回覆]
不懂你們說什麼,但自己試出限制顯然不可靠、原創研究、非可供查證。網站可能屏蔽代理、雲主機等,校園網、家寬IP或網站防火牆等都會干擾結果。--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9日 (日) 11:04 (UTC)[回覆]
既然日本限定的難不到閣下,可挑戰台灣限定的。
這個是村裏來了個暴走女外科於Netflix的播放清單,當使用台灣代理器(大品牌)進入此播放清單,應被跳至(重路由至)南美洲,從而得出404。
在這個情況下,閣下提出的「就是在斷表面之意」就更不成立,因為測試過程可以被干擾。
https://www.netflix.com/hk/title/81592470--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9日 (日) 11:26 (UTC)[回覆]
「一望而知」並非「合計衹望一次而知」啊,是在說前往各地區進入一次後即可知道當前的地區能不能看,而非立即從播放清單的表面就知道哪裏能看。
事實上最正確的查驗方法是親身前往各個地區進入一次該網站,我用代理衹不過是盡量模擬真實情況來節省時間,不然我要花更長更長的時間才能答得到您(我切換到台灣區後是可以在Netflix看到村裏來了個暴走女外科),即使代理可能會因上述一些因素而未必準確,但不應因此也要認定親身前往特定地區瀏覽也是原創研究。另須注意花很久時間才能查證不代表不可查證,如果我旅行往日本在Netflix的播放清單看得到WIND BREAKER—防風少年—,然後當我說在日本可以用Netflix看也要被視為原創研究,我覺得有些不合情理。其實上面Nostalgiacn君已經指出了一點:英維對應的規則其實並沒有禁止或不建議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已經可見一斑。還是這句:「內容有沒有原創研究,完全要看編者寫成怎樣才會知道,不可能事先認定使用某種來源就一定是原創研究。」--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6月11日 (二) 06:39 (UTC)[回覆]
回應「英維對應的規則其實並沒有禁止或不建議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
本人於6月9日到英維互助客棧求助區查詢Netflix播放清單可不可以證明可觀看,結果有2名編輯者回答,一名有名編輯者表示會違反非原創研究方針,一名IP用戶表示如引用則會被封鎖,即使是管理員也如此。--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1:31 (UTC)[回覆]
回應「即使代理可能會因上述一些因素而未必準確,但不應因此也要認定親身前往特定地區瀏覽也是原創研究。」,
請問哪條方針指引容許「維基人到現場目測後在維基內記錄所見所聞」?--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1:35 (UTC)[回覆]
@HK5201314Cdip150我看了最近的一大串討論,Cdip150的觀點大概是來自英維的en:WP:SOURCEACCESS,本地可供查證尚缺乏這方面的討論。
就實體書而言,這個規則是默認的。簡而言之,編者在A國圖書館能找到這本書,B國編者在當地找不到,不能以此為由認為這個書「不存在」。你們上面的討論算是互聯網版本,除了一般的付費墻攔截問題,Netflix的國別限制訪問又出現新的問題。
我認為上面討論混淆了「能否訪問網頁」和「網頁上內容」兩個概念,後者容易理解,和「各地圖書館藏書」的例子一樣,B國無法訪問網站,不等於A國訪問看到的內容不算數。
前者就是現在爭論的點,網絡技術讓A國編者可以用VPN換地區一個一個試能否訪問,以得出「那些地區能訪問」的結論。這個行為,個人認同YFdyh000的說法試出限制顯然不可靠、原創研究、非可供查證。--Nostalgiacn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05:55 (UTC)[回覆]
@Nostalgiacn:
街燈管理員的例子應是:
編者A在A國圖書館能找到這本書,編者B在B國圖書館找不到這本書。於是編者A用該書本的「ISBN編號」說明A國圖書館能找到這本書。
.
然後不斷強調:
「內容有沒有原創研究,完全要看編者寫成怎樣才會知道,不可能事先認定(使用某種來源)就一定是原創研究。」
換做例子,應是:
「內容有沒有原創研究,完全要看編者寫成怎樣才會知道,不可能事先認定(引用ISBN編號證明該書本可於某地閱覽)就一定是原創研究。」
.
然而,可供查證方針僅指出內容本身,而非透過該內容的標題及其內容而說明可在哪個圖書館獲取相關書本。--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1:10 (UTC)[回覆]
這就是我說的混淆了「能否訪問網頁」和「網頁上內容」兩個概念。Cdip150說的是後者,你其實是想針對的是前者。為了避免前者的情況,限制「平台的連結」。造成他憂慮是變相限制「網頁上內容」的利用。
需要在描述上釐清兩者差異,避免可能的誤解。--Nostalgiacn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1:47 (UTC)[回覆]
原句:「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不建議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因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通常不會記錄可觀看地區。」
.
我針對的也是後者呀!「能否訪問網站」是可供查證本身規管的(現已放棄相關句子),而「網頁上內容」是原創研究規管的(此公示的句子)。網站本身沒有提及的要誣蔑它有說的是原創研究,對嗎?
原案也提及播放連結只是不建議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而不是不建議作為「正式標題」/在「??平台上架」的來源。--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2:08 (UTC)[回覆]
我明白你的意思,畢竟2024年5月22日我就在用Ani-One Asia的例子說明這種情況。請循其本Cdip150質疑的文段是「因地區限制訪問,部分編者無法查核」。單從這個描述,是可以簡單解讀為「B國無法訪問網站,等於A國訪問看到的內容不算數」這個結論。
然後你們討論開始歪樓到「能否訪問網頁」這個議題上了。說到底還是在條文上釐清兩者差異,避免可能的誤解。--Nostalgiacn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3:16 (UTC)[回覆]
(?)疑問:下列資料即使附上來源也不應被記錄:「電視節目重播資訊。」這是不是指大時代 (香港電視劇)#2015年翡翠台重播的內容全部都要刪除?--素菓霖 2024年6月15日 (六) 12:45 (UTC)[回覆]
如果是「大時代 (香港電視劇)#2015年翡翠台重播的內容」,一半準確。事件的重點應放在財政司司長的發言及萬千星輝頒獎典禮上,而非節目的播放資訊如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14:55 (UTC)[回覆]
只針對@Kalin8111提出的疑問給出思想實驗
  • A是一個全球/區域性的作品,從上映到現在已經10年以上,也有至少多個系列作(含翻拍、重製、重剪輯或電影版)產生,一或多個區域每年重播。假設有帳號有能力針對每次重播提出來源,頁面增加將近1000個來源。在這個情境,是否適合記錄。
  • B是一個區域性的作品,從上映到現在大約將近1年,因為當地有多種平台(包含單一公司有數種播放平台),除了在首映的平台重播外,也在其他數個平台重播,假設有帳號有能力針對每次重播提出來源,頁面增加將近20個來源,在這個情境,是否適合記錄。
  • 第二項的情境,B每年固定增加同樣數值的重播資訊及來源,在這個情境,是否適合記錄。
  • 第三項的情境,B可以使用的來源幾乎全部是第一手來源,是否WP:關注度不足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20:17 (UTC)[回覆]
「 第一手來源」通常即指@Cdip150最關注的「播放清單」問題。如果他沒有其他反對論點的話,3日後即公示。--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5:20 (UTC)[回覆]
@HK5201314我個人認為你如果一直沒辦法公示完成,調整方向,同時分項公示,先把已經結束且沒有異議的用討論關閉的方式處理,隨着時間經過,你的主題和討論的方向會無可避免的瑣碎/複雜/肥大混合些許離題。
可以關閉/通過的,即使只有少數或小部份,能關閉就能避免過度增生。其他還不能關閉/通過的留着繼續處理。--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2:08 (UTC)[回覆]

基於Cdip150對條文的異議並本人因他的異議而作出了用詞上的修訂(目標與原第五版一致)。在修訂後7日內,共有3名編輯者均對他提出見解及例子表示了其結構性問題,而他並沒有對相關問題有任何回應,根據WP:共識,Cdip150提出的疑問已獲得解決。 因此,本提案(版本5)將繼續公示,由2024年6月18日公示7日至2024年6月25日。以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58 (UTC)[回覆]

(-)反對:大時代的情況如果不能記錄播放日期,怎樣帶出因那次重播而引生的現象:財政司司長的發言和TVB的廣告大賺和頒獎典禮等?這樣會令一些重點資訊變成半天吊,規則要再修改。--素菓霖 2024年6月23日 (日) 18:22 (UTC)[回覆]
然而重播時發生的股市相關事件跟大時代這個電視劇本身是沒關係的,純粹就是巧合併且相關效應有獨立條目壓根就沒必要在電視劇自身的條目里寫。--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3日 (日) 21:44 (UTC)[回覆]
@甜甜圈真好吃他說的是大時代 (香港電視劇)不是大時代,而且有一點倒是很值得留意的——「這段時間的廣告時段比往常的長」,那次重播吸引了很多商家買TVB那個時段的廣告,這點又不能說沒有關係。--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6月24日 (一) 00:42 (UTC)[回覆]
目前暫時發現沒有發現TVB在重播該劇時廣告商購買的廣告數量明顯增多的相關來源。(所以相關言論屬於觀眾自行觀看節目得到的原創總結。)--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4日 (一) 01:54 (UTC)[回覆]
找到有來源:東方日報獨立媒體。--素菓霖 2024年6月24日 (一) 07:56 (UTC)[回覆]
「 重播而引生的現象」,即「迴響」段落,而非「 播放資訊」段落,而目前「迴響」段落還沒有規定,故只要將重點放在「 財政司司長的發言和TVB的廣告大賺和頒獎典禮等」並記錄於「迴響」段落即可。--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51 (UTC)[回覆]
正如相關段落放在影響段落,而非「播放資訊」,故看不到有影響。--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59 (UTC)[回覆]
@Kalin8111--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2:11 (UTC)[回覆]
回看整個對答過程,我問「大時代 (香港電視劇)#2015年翡翠台重播的內容全部都要刪除?」,你答「一半準確。事件的重點應放在財政司司長的發言及萬千星輝頒獎典禮上,而非節目的播放資訊如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如果相關段落放在影響段落就沒有東西要刪除,那連「一半準確」都沒有。然而你說「一半準確」,即就算放在影響段落,有部分內容還要刪除。而因為「而非節目的播放資訊如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這句話,那麼要刪除的部分內容就是當中的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而只能留下財政司司長的發言和TVB的廣告大賺和頒獎典禮的內容。那麼依照你的「一半準確」的回答,就算放在「迴響」「影響」段落怎可能沒有影響?你的第一次回答和第二次回答自相矛盾。--素菓霖 2024年6月24日 (一) 19:06 (UTC)[回覆]
這個僅是重點問題,如該重播沒有關注度,理應刪除。
但閣下的例子有關注度,繼而應放在 「迴響」「影響」段落,重點描述其重要事件,而非「播放資訊」段落。如果 財政司司長的發言和TVB的廣告大賺和頒獎典禮的內容 放在「播放資訊」段落,這是離題。
至於一半準確論則視乎閣下如何理解,閣下說「是不是全部都要刪除」,我會說如果該段落放在「播放資訊」,應刪除,因離題。如該段落放在「迴響」「影響」段落,僅應刪除過份仔細的句子。--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00:02 (UTC)[回覆]
又發現了其實是沒有可靠來源記錄該段落所有論點,刪除(除廣告商大賺外的所有)是正常不過。
P.S. 不怪得要掛模版啦!--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00:08 (UTC)[回覆]
另外,獨媒的那個是blog,而非報導。而東方的沒有證據支持論點。--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53 (UTC)[回覆]
由於出現新的反對理據,有關問題需要繼續討論,恕敝人中止公示。--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6月24日 (一) 00:42 (UTC)[回覆]
出現問題的原因是源於提問者選擇來源有誤。--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23 (UTC)[回覆]
另外,該提問者已錯失提問時機,在其他編輯者回應8日有多才有進一步回應,與現有公示程序條文有衝突。根據WP:共識,問題已獲得解決,另無需再回應,因此不影響公示。如有任何問題,請另提出變更WP:共識議案。--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28 (UTC)[回覆]
你的回應前後矛盾,已經不是正當合理回應,問題未解決,公示應當中斷。--素菓霖 2024年6月24日 (一) 19:10 (UTC)[回覆]
這個來源可以吧[7]--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47 (UTC)[回覆]
這個是應放在影響,而不是播放資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51 (UTC)[回覆]
(-)反對,這個討論好像完全沒有嘗試通知經常編輯這類條目的用戶前來參與討論,甚有疑慮。--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5:34 (UTC)[回覆]
無效反對(沒有針對提案作出實質意見),此討論已維持3個月又3日,足夠引起社群關注度。而且路西法人的共識議案不包括此方針區。--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5:53 (UTC)[回覆]
經常編輯的用戶不一定會注意方針討論,不贊成你這樣在後面閉門造車,再要求在前面實戰的遵從。--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33 (UTC)[回覆]
請針對下方所有提案也這樣說--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48 (UTC)[回覆]
以往看見很多討論在某個階段都召喚活躍編輯者,原則上我認為每個方針討論都應該這樣,但我比較專注自己感興趣的範疇。其實討論拖得久,或者像上面那樣糾纏在有沒有來源,其中一個原因,正是熟悉此話題的人士參與不足。例如你們在討論大量內容缺乏來源的大時代條目,而我就是曾為此條目添加唯一學術性來源的人。--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58 (UTC)[回覆]
「熟悉編輯者」:有啊,大部分熟悉議題的也在公示前已表達意見及潤色條文,你可以看到版本5的支持程度。但因為管理員Cdip進行無限拉布行為,導致拉布產生的回應多於完善條文產生的回應。--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7:06 (UTC)[回覆]
  • 第一眼印象,「不分青紅皂白地」在這裏絕非合適用詞,可用「不經篩選地」一類字眼。
  • 我反對將這些資訊視為沒有價值的東西。我的觀念是,它們很多時候價值不那麼高,若情況是不加以限制,它們的數量就會過於龐大,則唯有作出取捨。中文維基是指以中文寫成,並不是只收錄和中文地區有關連的內容。如果英維的方針也基於上述精神,大致可以接受。但我覺得英文地區的人因近代的長期主導地位總有點自大,不重視外文外事,往往只視作一種獵奇,反而變得眼光狹隘,相反我們需重視外文外事,更懂海納百川。文化不同,做法也可不同。
  • 不能寫準確的播放時間,但能夠寫時段,那麼時段具體來說是什麼?沒有數字的「深宵時段」、 「黃金時段」?有數字的「月九」、「十點檔」?如來源所寫的就是具體時間,那麼是否會變成原創研究一個時段名稱去描述它?時段與具體時間的字元相差不多,有如此限制的必要?
  • 說起大時代的重播迴響,我想起自己曾在亞洲電視外購劇集列表的編輯。雖然亞視末期在黃金時段重播舊節目,淪為笑話,但該台其實曾在1990年代中在黃金時段播放1970年代日劇配音版,並獲得正面迴響。現實中出現過的情況是千奇百怪的。
  • 我認為條文應明確指出:「當節目的重播曾被二手來源作為主題介紹,可寫於迴響、影響等合適章節,這情況下可在該段落提及日期與時段。」不必研究這一半和那一半可不可以,這種情況下寫多一點點,能有什麼不良影響。
  • 關於一般(沒有迴響記載)的重播情況,我想起無綫電視多年前所拍的金庸劇,在其傳統的翡翠台的重播次數,二十至四十年來可能平均就只有兩三次,就算是平均五六次上下,如果全世都是這種情況的話,我會覺得在內文以一兩句散文概述,只提及重播年份,無傷大雅;然而,那些舊金庸劇至今還在中國內地各衞視時有重播,恐怕沒有誰有興趣一一列出來。因此,我猜這種差異形成了有些地方的人熱衷記錄重播資訊(因為較「珍貴」也並不那麼瑣碎),有些地方的人不習慣這樣做(重播太常見太瑣碎了)。研究重播也未必只有電視迷才有興趣,《文藝生活》2010年第12期《我國電視劇重播現狀、存在問題及其對策研究》、《視聽》2019年第6期《新媒體語境下經典電視劇重播的價值》、《電視研究》1996年第8期《談優秀國產電視劇重播的價值》 。
  • 大致看了一遍第5版本,如果沒理解錯,非中文地區作品在產地以外的非中文地區的播出資訊,是被禁止收錄。如上,我傾向如有二手來源支持內容寫成迴響、影響一類章節,不應受此限制。
  • 記得@JuneAugust君在擴編白色巨塔 (2003年電視劇)選dyk時曾引用重播報道;當時我也加了此劇在台灣因太受歡迎,首播後立即重播之先河。有否意見?
  • 關於串流播放平台的討論較為複雜,我想仔細再看一遍,想想有沒有意見。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2:37 (UTC)[回覆]
這個是一個優質論點,請容我連同這個「關於串流播放平台的討論較為複雜,我想仔細再看一遍,想想有沒有意見。」一併回答。--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2:52 (UTC)[回覆]
首先回答論點2,在我翻譯英維前研究所有維基專案,發現只有中文維基百科非常好人地點列世界各地不同媒體的播放資訊。即使是韓維、日維、法維及英維也只專注自己地區的播放資訊,不記錄中文地區的播放資訊,即使是他們的節目賣至中文地區,也不記錄,而英維也明文禁止這個行為。
但考慮到中文維基很喜歡無限放大中文節目迴響,以證明節目對中文社群的重要性,故在翻譯時考慮放寬中文節目在非中文地區的播放狀況。--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05 (UTC)[回覆]
說到這個日維這邊有部分作品的話,是有標註中文地區的播出資訊。(例如爆旋陀螺系列、爆丸這種玩具廣告類動畫。)--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6日 (三) 13:49 (UTC)[回覆]
數量是極少,差不多每一萬條就有一條這樣操作。--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4:04 (UTC)[回覆]
美英日是傳統的作品輸出「大國」,韓國現在也成頂流(韓維規模很小),他們的作品在各地播出,以至被譯成各地語文,是習以為常之事,當然不覺得列出來有什麼意義,但中文地區作品能在其他語言地區播出,尤其能反過來輸出至英美日那些「大國」、尤其被配譯為外語,這情況仍時被視為可貴之事,能引起來源特別提及之事,這不是中文維基的風氣,而是中文地區的風氣。這正是文化差異。--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49 (UTC)[回覆]
但是有部分中文維基人把這個習慣帶到了其他語言社群的非中文作品中就不大好。(之前就有在日語維基看見過在日本動畫條目中寫大中華地區播出情況的)@Factrecordor--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6日 (三) 13:55 (UTC)[回覆]
例如某部以新幹線為主題的動畫。提及的內容如下(這段內容像是中文這邊的動畫愛好者寫的。):

香港 2018年11月22日から2019年8月15日まで無綫電視翡翠台にて、『新幹線戰士』のタイトルで毎週木曜、金曜の17時20分-17時50分に放送。広東語 & 日本語二ヶ國語放送、繁體字字幕あり。 台灣 2019年3月31日から2020年9月13日まで東森幼幼台にて、『新幹線變形機械人』のタイトルで毎週日曜日、10時30分に放送。 --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6日 (三) 14:00 (UTC)[回覆]

新幹線変形ロボ_シンカリオン#日本國外での放送(第1期)日語新幹線変形ロボ_シンカリオン#日本国外での放送(第1期):看完這個描述,覺得很羞家。--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4:09 (UTC)[回覆]
也有不醜的時候,如香港首播《大拇指姑娘》,早於日本首播。播映《美少女戰士》時原作者武內直子訪問無綫配音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6:56 (UTC)[回覆]

版本6(分句公示)[編輯]

標題:播放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請勿不經篩選地列出電視節目的所有播放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編輯者在附上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可在條目中記錄值得注意的播放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如節目原產地的首播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Underconstruction00:「等中文使用地區」--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08 (UTC)[回覆]
另外,這4個items不是規範重點,因為規範主體是下方的「限制收錄」部分,基本上,如馬來西亞的播放資料若不是中文(轉播),其收錄次序將大大降低。
至於指定的6個地區,是中維中文支援地區。基本上,如欲質疑這6個地區的正當性,只能前往元維基反映意見,包括可能新增「英國繁體」、「美國簡體」等。
至於「馬來西亞」及「新加坡」,這邊提及的並不是「官方語言」,而是「通用語言」。--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17 (UTC)[回覆]
原生中文節目在非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或大規模的國際播放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節目的OTT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均需列明來源,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OTT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平台播放清單不建議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因為相關平台及播放清單通常不會明文記錄可觀看地區。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若相關OTT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平台播放清單明文記錄可觀看地區,則不受此限。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如編輯者對於個別OTT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平台播放清單是否可以直接引用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有疑問,可在本指引的討論頁商議,重點為著作權法和非原創研究原則。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節目的播放時間應以當地時間12小時制或24小時制為準,如來源使用其他報時制式,請轉換至當地時間12小時制或24小時制報時制式。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32 (UTC)[回覆]

*下列資料即使附上來源也不應被記錄: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準確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時段)
**例子:如節目時間表列明節目的播放時間是06:00-06:30,但實際的播放時間是06:03-06:12及06:15-06:27。編輯者應記錄播放時間是06:00-06:30。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了解,沒意見。--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09 (UTC)[回覆]
*推遲不足30分鐘或並非偶發的延誤播放之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想明確:推遲指起播,延長非推遲。a或b的延誤播放資訊。本次《新聞聯播》需要xx分鐘,若作案例,算偶發嗎,是以前少見現在常見。判斷偶發是否偏主觀。--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33 (UTC)[回覆]
我不相信會有可靠來源記錄一節目每集延播的原因。況且,如果是因為上一節目或上一大事而造成的延播,應放在上一節目或上一大事條目記錄,因為與本節目無關。
新聞聯播自偉大領袖上台至今,已經算是恆常。不過,不知道有哪間媒體敢質疑下一節目因偉大領袖的講話而導致延播。--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53 (UTC)[回覆]
不需要每集,一集的也能寫。不理解,如果電視劇因晚會延播一次,在晚會條目寫它導致電視劇播出延遲/取消,恐怕過於不重要。電視報可能敘述,或者按常識?我說的是,新聞聯播因某項大事延長,如何算定數還是偶發;下一節目裏是否提,我感覺意義小,類似突發的不可抗力。--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3:25 (UTC)[回覆]
按常識即可,因為這些延播通常沒有可靠來源記錄。即使有,但維基百科可不是電視EPG,恆常記錄延播會導致文章比例出現問題,如果條目來源一半是關於延誤播放,餘下的是其他部分,顯然出現了問題。但若只有少部份的來源是關於延誤播放,那問題不大且顯得偶發。--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1:28 (UTC)[回覆]
*電視節目重播資訊。
**在該節目授權區域內的相關播放平台可觀看人數較首播平台的可觀看人數高一倍或更多的可被本段記錄
**如節目的重播曾被第三方獨立可靠來源引用重播資料並作主題介紹,請記錄相關主題介紹於迴響、影響等合適章節。這情況下編輯者可在本章節簡單提及重播日期、時段及引起主題介紹的播放平台。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節目原產地區播放平台或以中文製作的節目除外。)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Factrecordor:這句是英維中English license 定義,封鎖了非英文播放平台。
為確保中維指引與全球對接,避免認知落差(畢竟現時只有中維這樣恆常操作)及公平對待每一節目(避免只有中維過份詳細地列出鎖碎/全部資料)。換句話說,閣下的論點1不能對接世界各地。--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6:57 (UTC)[回覆]
換言之,如按照英維指引精神,應這樣記錄
範例:一套美國劇
曾在德國、法國播映:不記錄(與中文社群有什麼關係?)
曾在德國、法國、意大利、瑞士播映:不記錄(與中文社群有什麼關係?)
曾在台灣、香港、德國、法國播映:「此劇自2000年起曾在多個地區播映,包括台灣XX頻道(2000年),香港XX頻道(2002年)等。」
曾在台灣、香港、澳門、中國內地、馬來西亞、德國、法國播映:「此劇自2000年起曾在多個地區播映,包括台灣XX頻道(2000年),香港XX頻道(2002年),澳門XX頻道(2002年),中國內地XX頻道(2003年),馬來西亞XX頻道(2004年)等。--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7:10 (UTC)[回覆]
說一下一些看法:一種語言的維基百科裏,看似之於某語言社群沒關連的項目實在多的是。例如我以為中維中充斥着本來自英維的內容,與英維中本來自中維的內容,本質是不同的。在中維,很多人是自發性從英/外維翻譯成與中文世界沒有關連的條目。但依我看來,在英維不少跟英語世界沒有關連的條目,則都是懂英文的其他語言維基人前去編寫。若不是個維基百科,說不定英語世界的人已經會在大量提刪這些條目。以我理解這就是上述所謂的文化不同。--Will629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2:22 (UTC)[回覆]
據我自己的見聞,在中維裏如果一個條目全部都是英文來源不會受到「歧視」,但在英維一個條目全部都是中文來源的話,會大受質疑。正如最初所說,我認為在這些方面,中維的態度更正確,我們不必跟他們看齊,更不應出現以眼還眼的想法,是英維應當學習我們。--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3:42 (UTC)[回覆]
Wikipedia:是英文維基說的!Wikipedia:誠如英文維基所說,雖然只是論述,不是方針,但足見全球對接不是必需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3:51 (UTC)[回覆]
假設有兩套沒有在中文地區播映過的德國舊電視劇,一套只在德國本土播映過,一套在歐洲很多國家都播映過,如果它們的條目對中文讀者是有意義的,我相信對於這些讀者來說,兩者在歐洲的差別也是有一點意義的,值得中維僅僅多用一兩句去記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06 (UTC)[回覆]
如果放寬至中文來源記錄相關播放資料,可以嗎?
因為如果該節目對中文讀者是有意義的,應該有中文來源記錄,從而知道該節目對中文社群的重要性。--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17 (UTC)[回覆]
如上文所說,中維沒有「歧視」全外文來源的風氣,中維也對翻譯條目樂此不疲,原則上我(-)強烈反對以來源語文作為判斷準則,甚至擔心這種觀念若蔓延,他朝條目主題本身的關注度都要按來源語文來判斷。--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10 (UTC)[回覆]
留名等看之後會在中維看到非洲、南美洲的播放資料,反正我手上是有這些資料。--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28 (UTC)[回覆]
不過如果之後看到 非洲、南美洲的播放資料,會不會被批評WP:NOTIINFO就令一回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31 (UTC)[回覆]
如上,只要有限制數量的規則,瑣碎內容不能無限制大量羅列,不是什麼大問題。--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0:56 (UTC)[回覆]
中文字幕配音/其他語言(原產地)—>無要求
其他語言(非原產地)—>請@Factrecordor建議一個可行可量化數字限制收錄。(初步我打算extend這句「 或大規模的國際播放資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1:15 (UTC)[回覆]
同上,3個,如何?--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8:25 (UTC)[回覆]
  • 中文及原產播放資訊:無限制,可使用播放清單。
  • 如沒有中文播放資訊:3個(大至小),但必須曾被第三方可靠來源記錄。
    • 跨洲份優先(跨洲份數量越多序列越高),如歐洲跨美洲
    • 以整個洲份為主要「可觀看地區」
    • 當地本地化(如該節目曾於當地重新配音、剪接等,不包括添加當地字幕)
    • 於當地單純轉播及添加當地字幕
    • 於當地單純轉播
——
這個可以嗎?@Factrecordor--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0:57 (UTC)[回覆]
沒問題。--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15:45 (UTC)[回覆]
雖然全球只有中維 「沒有「歧視」全外文來源的風氣」,但如果編輯者認真起來,把全球國家及地區的所有播放資料連來源一併列出,在文章比例上有一定問題,而且顯得資料不經篩選,過分詳細。如單計首播平台,也有超過100個來源也是關於播放資料,還不計個別重播資料。--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2:18 (UTC)[回覆]
最主要應concern是假設我寫了YouTube TV可以看A節目,但不幸地,Youtube TV的服務地區只有美國,對於常用中文社群地區,應透過什麼途徑使用Youtube TV收看此節目,相關方法是否符合平台的版權法?另外,YouTube TV只有英文配音及英文字幕,對於常用中文社群,是否會故意利用YouTube TV收看此節目也成問題,--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27 (UTC)[回覆]

集中討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我對串流平台的討論沒有意見。--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11 (UTC)[回覆]
經過一天,我認為以散文簡述及限制數量,比起全禁,更能平衡需求。初步提案如下:
  1. 非中文地區作品在產地以外非中文地區的電視播放資訊,不能列於資訊框,可在內文以散文形式簡述。限制如下:數量只限三個(但中文地區不受此限制);如曾播放國家/地區只有一至三個(包括中文地區),則可以全數提及國家/地區、電視頻道與首播年份;如曾播放的國家/地區多於三個,為免陷入何地可以作為例子的爭論,列出中文地區之餘,其他地區只能以「自XXXX年起曾在多個地區播映」一類的語句簡單概括;如中文地區已有三個或以上,其他地區亦只能以「自XXXX年起曾在多個地區播映」一類的語句簡單概括。
    範例:一套美國劇
    • 曾在德國、法國播映:「此劇2000年曾在德國XX頻道播映,2002年曾在法國XX頻道播映。」
    • 曾在德國、法國、意大利、瑞士播映:「此劇自2000年起曾在多個地區播映。」
    • 曾在台灣、香港、德國、法國播映:「此劇自2000年起曾在多個地區播映,包括台灣XX頻道(2000年),香港XX頻道(2002年)等。」
    • 曾在台灣、香港、澳門、中國內地、馬來西亞、德國、法國播映:「此劇自2000年起曾在多個地區播映,包括台灣XX頻道(2000年),香港XX頻道(2002年),澳門XX頻道(2002年),中國內地XX頻道(2003年),馬來西亞XX頻道(2004年)等。」
  2. 原產地的重播資訊,不能列於資訊框,可在內文以散文形式概述。限制如下:只可收錄編者所知(按照來源)的最早一次重播及最近一次重播的具體資訊,包括播放頻道及時間。最早一次及最近一次重播年份對了解重播情況有參考作用,但由於未必能確定是否最早及最近,最近的重播也需要更新,建議避免在文中直接使用「最早」「最近」這類字眼。若重播次數超過兩次,其他重播可概括為曾於XX頻道(若不止一個,可寫「多個頻道」一類字眼)重播多次(若有來源統計次數,可具體寫「X次」)。時間方面,若重播頻密程度達一年多次,可精細至重播首天的日期,否則只可提及重播年份。若節目的重播曾被二手來源作為主題介紹,可寫於迴響、影響等合適章節,則不受上述限制。
    範例:此劇曾在不同頻道重播多次,較早期的有1999年在XX頻道的重播,較後期的有2018年在XX頻道的重播。
  3. 非原產地的重播資訊,一般沒必要收錄,有二手來源証明具特別迴響除外。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07 (UTC)[回覆]
舉例:七十二家房客:到目前為止,此節目逢星期一至五下午3-5在大灣區衞視(包括之前的南方衛視)重播,連續重播了十年有多,按照閣下的理據,應如何記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6:38 (UTC)[回覆]
對於這種情況,最好當然是找到來源視之為非常見情況,作出特別介紹,最理想的描述就是直接採用你上述的描述(但未必需要仔細至時段),連具體年份也變得不重要。若來源未能支持寫得那麽仔細,也可簡述為「此劇經常重播」。但若對引用來源及非原創持絕對嚴格的態度,但手上實際又只有電視節目表的話,那麼我建議寫:「此劇在XXXX年已有重播(如有舊節目表証明,如沒有則可不寫這句),2020年代仍有重播。」我主張的理念是一旦情況複雜,數量過多,就盡量簡略概括,而不要因噎廢食,因有些條目情況複雜,就要那些簡短的也一起陪葬。--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11 (UTC)[回覆]
@PyruvateStevencocoboyCyrussKK1230Ckh3111Apple vTw dramaNickiceYau Sze LongBosco64Will629Ricky36SeoTaeRedmi123465BenkwokmarsTanqrsucks任晏延紅軍28HkmjaiWiKilover022Underconstruction00Achanhk各位,這是關於電視劇條目格式的指引修訂,旨在對一些瑣碎的播放資訊進行限制,主要着眼於重播資訊、非中文地區播放資訊、OTT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平台播放資訊,請看看有沒有意見?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35 (UTC)[回覆]
沒有意見,Factrecordor大的補充條目我覺得可以寫進去。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6月27日 (四) 16:12 (UTC)[回覆]
沒有意見--WiKilover022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4:46 (UTC)[回覆]
@Cdip150@Kalin8111請問兩位對後續討論有沒有意見?--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24 (UTC)[回覆]
中文好像不是馬來西亞的官方語文,如何定義它屬於中文地區?近數十年加拿大是華人熱門移民地點,我也可以說那裏的華文華語市場不容忽視。參考漢語國家和地區列表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1:25 (UTC)[回覆]

關於國籍的原創研究[編輯]

近日發現WP:CS4D內對於國籍的標記有所規範,然而發現當中有不合法律,原創研究的地方。中國很長時期對於國籍的法律編定都不上心,據站內中國國籍條目:

  • 1909年,清政府頒佈《大清國籍條例》
  • 1912年,北洋政府制定了《國籍法》
  • 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MOS:NATIONALITY1912年(不含)前(未內渡的臺灣(含澎湖)人則為住民去就決定日前)的大清臣民,其為大清臣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清朝」。然而,「住民去就決定日」,即1895年時,清朝根本沒有國籍法,怎何能標示其所謂「國籍」?
  • 1949年後,1980年前,中國缺乏正式的國籍法規(請參考 Shao, Dan. Chinese by Definition: Nationality Law, Jus Sanguinis, and State Succession, 1909–1980. Twentieth-Century China. 2009, 35 (1): 4–28. S2CID 201771890. doi:10.1353/tcc.0.0019. ,第五頁)。MOS:NATIONALITY1949年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如其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國籍法規之下,將國籍硬說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合適?設有戶籍則推定他有國籍這種做法又不知道是否合適?
  • 此外,如金毓黻。中華民國根本不承認滿洲國,資訊框寫1932年退出中華民國國籍,1936年重新加入中華民國國籍的說法,到底有沒有資料支持?

--Ghren🐦🕘 2024年5月12日 (日) 13:04 (UTC)[回覆]

沒有國籍法=沒有國籍 嗎,值得探究「國籍」的含義、該填什麼。按資料,用憲法規定國籍最早見於法國1791年憲法,用單行法規定國籍最早見於1842年普魯士(德國)國籍法。瑞士國籍法始於1952年,丹尼爾·伯努利的國籍(Nationality)瑞士為錯誤資訊?「1901年取得瑞士國籍」於 物理學小詞典[M]. 1987。「1923年,黑塞加入瑞士籍。」,英文條目「In 1923, Hesse was granted Swiss citizenship.」,而有些文章會寫成瑞士國籍。--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12日 (日) 13:54 (UTC)[回覆]
同問,無國籍法即無國籍之説顯然不合常理。Sanmosa 全方貧工之聯合 2024年5月12日 (日) 14:11 (UTC)[回覆]
(+)支持U:YFdyh000的論點。國籍是現代概念,而在介紹國籍法出現前的古代人物時,依WP:常識即可認定其國籍。--CaryCheng留言2024年5月12日 (日) 16:14 (UTC)[回覆]
英文nationality有兩層含義,一層是the official right to belong to a particular country、一層是a group of people of the same race, religion, traditions, etc.。當我們說伯努利是瑞士數學家、古騰堡是德國印刷學者,用的是nationality後者的含義。在中文中「國籍」是這樣定義的:「一個人屬於某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辭海》),沒有法律定義自然沒有所謂的「國籍」,沒有nationality的第二種含義。您可以說李善蘭是清朝數學家,但不能說他是大清帝國籍的數學家。不能這樣硬套上去的。--Ghren🐦🕛 2024年5月12日 (日) 16:59 (UTC)[回覆]
沒有為國籍這一概念立法時,就不存在「official right」概念了嗎。依舊有法律和現實意義上的國籍身份和權利義務,只是未成文或者以其他形式體現。[8]。當然,謹慎運用減少問題是應當的。另外,金毓黻條目那種,我會懷疑原創研究。--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12日 (日) 17:17 (UTC)[回覆]
我會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於雖沒有為國籍這一概念立法,但有「official right」的說法,算作有國籍或者合適。但再拉前到清朝立國籍法前的年代,實在有欠謹慎。--Ghren🐦🕐 2024年5月12日 (日) 17:27 (UTC)[回覆]
另,馬丁·路德現時標注的國籍是「薩克森選侯國」。國籍形成在民族國家之後的事,為其標注國籍是否不正當?--Ghren🐦🕙 2024年5月12日 (日) 14:50 (UTC)[回覆]
民族國家產生之後一個人也不一定擁有國籍吧?
要沒有來源不如不標國籍,而且國籍是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國籍法出現之前何來國籍之說呢?--newerdrawn留言2024年5月12日 (日) 15:46 (UTC)[回覆]
可以參考UNHCR對1954年《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的闡述[9],【該定義中提及的「法律」應當寬泛理解為不僅包括立法,還包括部級法令、條例、命令、判例法(在有先例的國家),並在適當時包括習慣做法】,「包括習慣做法」。所以,正式設立國籍法前,在世俗意義上,仍可能認為和稱之為國籍?比如獲得了當地戶籍、居住權之類的?--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12日 (日) 16:08 (UTC)[回覆]
所以您認為「薩克森選侯國」是合適的國籍?還是應該是「德國」?--Ghren🐦🕐 2024年5月12日 (日) 17:01 (UTC)[回覆]
這主要涉及到現代對於國家的認知。一般而言,中國大陸政治學界一般採取四元素論,即:主權、領土、人口、政府,如果一國能事實上作為「對內最高、對外代表」的存在,並符合有固定領土、統治之下有人口、有統治的政府,那麼可以認為是國家,進而存在國籍。往回追溯至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前,一般則認為其是否是主權者的臣民,如果該人是主權者的臣民則應被視為有一國國籍。綜上,薩克森選侯作為薩克森選侯國的主權者,如果其事實上有「對內最高」(即其命令不可被任何政治實體推翻)、「對外代表」(如可以簽署條約並被公認為是元首),則可以認為「薩克森選侯國」相比較於「神聖羅馬帝國」是更為合適的國籍。以上,供參考討論。--CHNAQW戳我進入討論頁!o(*^▽^*)o~2024年6月13日 (四) 06:19 (UTC)[回覆]
應該明確規定禁止擅自為近代以前歷史人物添加國籍,這是對資訊框nationality參數的濫用。至於「中共」國籍的例子,我就覺得有點吹毛求疵,無論如何要說彼時中國大陸居民處於無國籍狀態是不合情理的。但其實多數人物沒有添加nationality參數的必要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12日 (日) 17:02 (UTC)[回覆]
我承認有點吹毛求疪,但這是有實際問題的。像是韓戰間來台的大陸的「反共義士」的國籍、國軍與解放軍間的駕機叛逃事件等等的國籍問題等等。中華民國當時不承認大陸國籍,自然不存在「反共義士」的「中華民國」國籍被取消的問題。實務上,我認為搞不清楚就不要填為妙,就用「效忠」欄位繞過他就好嘛。--Ghren🐦🕐 2024年5月12日 (日) 17:23 (UTC)[回覆]
真要較真的話,那些人應該一直都是中國人(華籍),只是政府承認轉換問題,與國籍本來無涉。但這其實是政治問題,我認為本站編者不應該為自己憑空製造麻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13日 (一) 08:48 (UTC)[回覆]
或者沒有可靠來源提出該人的國籍,就不應當在條目中或資訊框中註明國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5月13日 (一) 02:53 (UTC)[回覆]
應該慎重考慮引進,尤其近年來原創研究現象一直很嚴重。試想某人生於美國、居於美國、死於美國,那推想其國籍為美國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但資訊框這樣記載有什麼意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13日 (一) 08:48 (UTC)[回覆]
生於美國、居於美國、死於美國,還真的未必就是美國國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5月13日 (一) 09:01 (UTC)[回覆]
對呀!所以原創研究是不對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13日 (一) 17:04 (UTC)[回覆]
如果他不是外交官的子女倒是(詳見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Billytanghh 討論 🇺🇦🇮🇱 2024年6月21日 (五) 13:22 (UTC)[回覆]
又順帶一提,像錢鍾書這種標示國籍,在國籍裏硬塞朝代變遷有什麼意義呢?--Ghren🐦🕐 2024年5月12日 (日) 17:49 (UTC)[回覆]
還有問題很嚴重的,像政治人物,每個職位都加上國旗,出生、逝世地點也要硬塞上國旗,生怕別人不認得。--Kethyga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9:52 (UTC)[回覆]
不知道能不能要求資訊框中國旗最多只能出現一次?--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5月30日 (四) 03:30 (UTC)[回覆]
多次使用同一旗幟模板明顯會違反MOS:OVERLINK(過度內部連結和重複連結)。--Kethyga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2:48 (UTC)[回覆]
職位根本就不應該添加旗幟。——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31日 (五) 05:54 (UTC)[回覆]
@Ghren我在想是不是可以修訂格式手冊,明定一般來說沒可靠來源編者就別在資訊框中自己推測了?不過因為已經成習,也不適合突然推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9日 (三) 21:56 (UTC)[回覆]
我覺得「國籍」的概念還是有必要搞清楚的。孔子是魯國人的來源一找一大把,如果不將概念搞清楚,很難單靠可靠來源將這些篩掉。當然,直接修訂對您維來說也是一大好事。--Ghren🐦🕐 2024年5月30日 (四) 05:42 (UTC)[回覆]
對於古代,簡易標準是在某國有戶籍或長期居住?古代的x國人不等同現代國籍,可能出生地或自我認同。--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7日 (五) 01:24 (UTC)[回覆]
古代都沒有國籍一說--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7日 (五) 07:05 (UTC)[回覆]
金毓黻有關問題我對閣下的意見表示贊同,條目內存在衝突。條目內經歷一章節表述其「......拒絕擔任偽職」,卻又與右側標註其中華民國國籍終止於1932年,存在邏輯衝突,應當予以改善。--CHNAQW戳我進入討論頁!o(*^▽^*)o~2024年6月13日 (四) 06:22 (UTC)[回覆]
假設存在「國籍資訊需要(可靠)來源」的方針或指引,做個思想實驗:在中原土生土長的某人歷經大清、中華民國,在日本當局統治、錄入其戶籍及國籍後不久即死,死前向大報記者表示「沒想到我死的時候會是大日本帝國國民」,死後至今只有大日本帝國國籍的資料而無任何其他國籍資料或來源。因此,其國籍欄只可填寫「大日本帝國」。--— Gohan 2024年6月21日 (五) 03:06 (UTC)[回覆]
但歷經也是來源,自稱不一定是可靠來源,吧?不需要第一手資料,第二手第三手的總結才是基準。--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5:19 (UTC)[回覆]
我的意思是既有他的自述見報,也有日本當局的原始國籍資料,雙重印證。「歷經」不一定能確證,如今在某國土生土長都可能不是該國公民,何況是更不重視出生地的前代。--— Gohan 2024年6月21日 (五) 11:39 (UTC)[回覆]
自述和原始資料都是第一手,可能偽造。報紙可能是第二手。歷經而國籍,看是誰總結的。如果只有一個可信,之前寫未知/空缺似乎是合理的。--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1:51 (UTC)[回覆]
剛好就碰上的問題:張忠謀具有ROC國籍是否屬於原創研究?--Rice King 信箱 · 留名邊緣人 2024年6月22日 (六) 19:09 (UTC)[回覆]
張氏據報稱「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及美國國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3日 (日) 02:19 (UTC)[回覆]
據暸解算嗎?--Rice King 信箱 · 留名邊緣人 2024年6月23日 (日) 05:35 (UTC)[回覆]
「據了解」其實就是按可靠來源寫。——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日 (二) 04:25 (UTC)[回覆]

議程1:通用譯名定義更新及移除日本遊戲、新增日本小說議案獲得通過!--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00:26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為避免混淆討論重點,於是設定了懶人包

是次討論重點如下:

  •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手冊」廢除規管日本遊戲類別,新增規管所有電視及電影類別條目。
  • 日本遊戲納入「電子遊戲手冊」規管。日本遊戲命名方式由「命名先後次序」原則改為沿用一般遊戲的「通用的中文名稱命名」原則。
  • 建議新增誇媒介條目優先命名辦法。如小說、漫畫、動畫、電子遊戲、電視節目、電影、簡體中文、繁體中文、官方名稱、正式名稱、通用名稱等。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5:10 (UTC)[回覆]


討論內容如下:


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主張:(命名先後次序)

1.官方譯名、正式譯名和通用譯名相同。

2.正式譯名和常用譯名相同,無官方譯名或官方譯名與其他譯名不相同。

3.只有通用譯名,或通用譯名和官方譯名、正式譯名不相同。此情況常見於先在網絡流行一段時間的作品,導致字幕組等非正式譯名較官方和正式譯名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導致官方和正式譯名不通用。在這個情況下,可按命名常規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規則使用通用譯名為條目名稱。

4.只有官方譯名和正式譯名。

5.只有正式譯名。

6.官方譯名、正式譯名和通用譯名均不存在時,應考慮在出現前述其中一種譯名後把條目移動至該名稱。


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電子遊戲)主張:

1.使用最為通用的中文名稱命名。對於外文遊戲通常即是由發行商或代理商確定的官方譯名,但如果代理商影響力較弱,導致其官方譯名通行程度遠低於通用譯名(多見於中國大陸),應選用通用譯名命名(例如中國大陸譯名馬里奧系列)。

2.中文譯名的選用標準僅包括是否官方、通用程度等客觀條件,譯名翻譯是否正確、是否信達雅等主觀因素不在此列。

3.鑑於華語各地區遊戲譯名往往不同,條目命名地域歸屬由編寫者「先到先得」,並通過地區詞轉換解決譯名差異問題。

4.地區名稱選取標準(包括是否使用中文譯名、使用何種中文譯名)僅以該地區情況為參考根據,各地名稱均獨立平等對待,互不影響,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某地區名稱條目移動至另一地區譯名。

5.原生中文遊戲因各地代理而名稱不同(多見於網絡遊戲)不視為譯名差異,條目應以開發公司最初定名為準,名稱不設轉換。

6.台灣、港澳地區命名使用繁體中文,中國大陸、新馬地區使用簡體中文。除技術限制外,條目命名應與轉換後名稱之一相符。

7.請為同一遊戲各地不同的譯名(例如「超級馬里奧兄弟」和「超級瑪利歐兄弟」)以及其他代稱(例如「超級瑪麗」)加入重新導向以引導至正確的頁面。對於名稱相似的不同遊戲,應在條目內加入頂註。


問題就來了:

1.兩者命名準則不一,而且也共同管理日本遊戲條目,如果編輯者想建立日本遊戲條目,應優先使用哪一個常規?

2.在電視類別方面,目前只有日本動漫設有條目命名常規,劇集、綜藝方面卻沒有特定命名常規,期望各位編輯者探討是否有空間變更兩個命名常規管理範圍。

以下是提案,如果各位編輯者支持此概念,才提出重寫方案。

  •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延伸至管理所有電視電影節目,並刪除與遊戲相關規條,可改名至「電視電影條目」;
  • 「電子遊戲」名稱及大部分內容維持不變,並與日本遊戲規條整合一起。
  • 當兩者有衝突時,以該項目首個發表媒介的官方/正式中文名稱為優先。
    • 如小說漫畫的官方/正式中文名稱是最先出現,則以小說漫畫為首。
    • 如電視電影的官方/正式中文名稱最先出現,則以電視電影為首。
    • 如電子遊戲的官方/正式中文名稱是最先出現,則以電子遊戲為首。
    • 如繁體中文名稱是最先發佈,則以繁體中文為首,其後使用字元轉換工具新增簡體中文名稱。
    • 如簡體中文名稱是最先發佈,則以簡體中文為首,其後使用字元轉換工具新增繁體中文名稱。
    • 如官方名稱不是中文,正式名稱是中文,優先使用正式名稱。(中文優先)
    • 如該項目沒有中文名稱,則以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一般規則處理。

以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0:46 (UTC)[回覆]

註:此提案是基於Kizuna no Allele發現的bug,有中文名稱卻使用全英文字,有「妹大過主人婆」之嫌;而且Google TV首頁節目推介嚴重依賴維基百科譯名,電視語言設定為中文而電視IP在非中文地區的話,首頁的當地節目播放清單會改為顯示中文維基百科名字,非當地語言。故產生整合命名常規想法。--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1:18 (UTC)[回覆]
那對於有一些周邊產品的作品(例如特攝作品及部分推銷周邊玩具的動畫作品。)那周邊產品先出名稱的話那應該是周邊產品為準還是以作品本身為準?(兩岸三地通常是周邊產品先於作品本身推出)--LTA:LC99反對昌明政府的居心何在?。--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5月26日 (日) 11:37 (UTC)[回覆]
「最先出現」原則。(依從維基百科:命名常規:先到先得)--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1:55 (UTC)[回覆]
當然是針對主題本身來命名啊,周邊展品只能算條目中的一個小節(製作/宣傳章節)……--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2:56 (UTC)[回覆]
但是很多周邊產品的名稱會影響作品本身的名稱。--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林吉祥 2024年5月27日 (一) 07:45 (UTC)[回覆]
所以說,條目命名以主題本身為準啊。就算周邊產品影響了,那條目還是依照作品本身來命名。只不過官方命名的緣由可能是「保持IP命名一致性」之類,這點如果需要介紹,可以在製作等章節說明。其他條目也有談到官方命名的理由;只不過你說的這種情況太平凡,很少有來源介紹,所以沒什麼好寫的)無論如何,命名的根本原則還是針對主題自身。--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4:19 (UTC)[回覆]

意見:

  1. 提案時請在對應的頁面留言,指出該頁面正在被討論,並告知相關專題。真正關注該領域命名的編者,未必有閒心天天盯着互煮客棧。
  2. 命名以最細的方針為準。遊戲條目(或以遊戲為原作的系列條目),當然優先依照遊戲命名常規遊戲#6;如果是動漫條目(或以動漫為原作的系列條目),則不套用遊戲命名常規。我想這個應該都能理解,我也確實沒在這方面見過有什麼衝突。
  3. 「如X體中文名稱是最先發佈,則以X體中文為首,其後使用字元轉換工具新增Y體中文名稱」可以說是完全推翻了現行的命名常規精神:
    遊戲領域各地區用字平權。如果條目以A地區用字建立,則實體標題只在A地區的名稱(包括官方名稱和常用非官方名稱)中考慮;亦即不得以B地區的官方名稱為由,將A地的常用非官方名稱移動到B地官方名稱中文命名規範#4。這是遊戲命名常規基石之一,當初也將許多地區詞移動戰消滅在了萌芽之中,要改這點就等於徹底重建遊戲條目命名體系了。實體標題是內部維護作用(zh對外是隱藏的),給讀者看的還是最終的各地轉換標題。包括先到先得也好,命名常規的作用就是解決爭議(特別是地區詞爭議);現在的方針實行有十年,我認為也確實解決了地區詞編輯戰的問題。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也有說「由於中國大陸地區代理作品機會較小,因此通常只需要確認譯名為最常用譯名(即第三項),而此譯名正常來說也是中國大陸地區順位最高的譯名(除非有更適合的譯名)。如條目適用的名稱符合上述譯名優先順序的使用規範(即該地區最適合的譯名),其他地區的譯名差異應以手動字詞轉換技術解決(即「先到先得」原則)」。不過仔細來說遊戲命名常規和日本動漫遊戲條目表述有點不同:如果編者以A地用字來命名,結果選了個既不官方也不常用的「錯誤」標題,按「日本動漫遊戲條目」要求,似乎不反對其他編者移動到B地的正確標題;但遊戲命名常規就明確規定,只能在A地的命名中重選一個😂
  4. ACG命名常規創立的一個前提是處理繁雜的命名衝突——此類作品在各地譯名往往不同,且即使在一個地區內,也會因為代理商的不同,有多個正式或民間的命名。遊戲條目主要是繼承了各地用詞互不干涉這塊,而且依照遊戲領域實際情況,也沒有搞「官方名稱」「正式名稱」那麼細。電視節目可能沒有太多可比性?

--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2:11 (UTC)[回覆]

1. 目前沒有電視電影命名常規,如要通知的話應該是放在電視電影命名常規,而非日本動漫命名常規,因為日本動漫原則是不受影響。
2.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也不受影響,真正受影響僅限日本遊戲及電視電影條目。
3. 近年,日本動漫已有真人化趨勢(如高木同學、殭屍100等),如不與時更新手冊的話,遲早出事。
4. 既然ACG有手冊規管,而當中「A」的父系「電視節目」卻沒有規管,這未免怪怪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3:07 (UTC)[回覆]
簡單來說,電子遊戲範圍以內可管理的繼續沿用電子遊戲規條,不過只是新增日本遊戲類別,此類別由「命名先後次序」原則改為沿用一般遊戲的「通用的中文名稱命名」原則。--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3:13 (UTC)[回覆]
電子遊戲的方針指引本來就規範所有的電子遊戲條目,包括日本的和非日本的。而現在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其實更像「日本動漫遊戲作品的地區詞與譯名處理原則」,本身沒有太具體的規則(例如OVA作品條目該用「OVA」還是「動畫」消歧義)?您的提案如果只是要擴大到其他領域那倒也無妨,但是您的提案相當與寫了一個和原方針幾乎完全牴觸的內容:原來的提案是「如果條目以一地的常用名稱建立,則其他編者不得移動到另一地的官方名稱」,而您的提案是「原標題已然合適的情況下,其他編者依然可以移動到另一地的官方名稱」。電子遊戲條目是繼承了現行原則的,您把原則內容都改掉了,那遊戲領域命名的命名常規又是依賴着什麼呢?
您是贊同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的理念,希望將這個原則擴大到其他作品領域;還是反對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的理念,希望重寫一個來取代;再還是您只是想讓影視領域也有一個命名方針,而沒理解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的理念和背景?您主張擴大適用範圍,但重寫方案又是一個完全相反的內容。我沒有理解您想表達什麼。---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3:39 (UTC)[回覆]
1.「只是要擴大到其他領域」:這個是理解正確的, 提案首句寫道「日本動漫遊戲條目」延伸至管理所有電視電影節目,並刪除與遊戲相關規條。
2. 現時兩本手冊沒有註明哪個媒介優先命名,有條目以遊戲命名,有條目以小說命名,也有條目以動畫命名,於是提議新增優先次序,方便之後處理命名爭議。--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3:59 (UTC)[回覆]
那麻煩您先在相關方針的討論頁留下通知,並告知所有受到影響的專題吧。(包括您認為受到規制和取消規制的)--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4:08 (UTC)[回覆]
通知了ACG Project, 和兩個受影響手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4:51 (UTC)[回覆]
3. 「原標題已然合適的情況下,其他編者依然可以移動到另一地的官方名稱」,這個想法是一半正確一半不正確的,這是依從「名從主人」方針,「如果一個條目所述的主體——人、物或可謂有「擁有者」之事,其擁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資料出現此主體的中文名稱,可優先考慮使用該中文名稱。」。
  • 但為避免產生大量落差及分別,遊戲條目/遊戲分段內繼續沿用遊戲手冊。
  • 新提案僅要求如該項目同時有電視及遊戲/電影及遊戲才適用於建議命名方法。這個命名方法目前是在中維是「不成文共識」,不過僅是「小說及動畫」類別。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4:16 (UTC)[回覆]
我們倆都是完全正確的 您強調的是命名總則針對一般條目的要求,而我表述的是ACG領域針對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的細節。有細節規則時,就按細節的規則來走(所以遊戲命名常規和ACG命名常規也不衝突)。
至於跨媒體的問題,我認為首先應該明確條目主題是什麼,也就是把定義句寫好。如果您是在介紹小說條目,那樣條目第一句就會是「《XXX》是20XX年發行的小說」,我們自然也就根據小說來命名(可能有先行熱身的動畫,但那不是條目的主題,只能放在宣發章節里)。--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4:35 (UTC)[回覆]
目前有不少日本小說沒有中文化,但有中文地區動畫代理商引入其小說改編的動畫,在這個情況下,現行中維做法是該條目標題以動畫為準。新提案是同時將這個做法成文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5:04 (UTC)[回覆]
條目主題是小說,那條目當然應該把小說當成獨立的主題,走一遍命名常規。如果來源普遍接受動畫的名稱來稱呼小說,那小說自然會以該動畫的名稱來命名;如果小說的「常用名稱」與動畫的官方名稱不同,那當然應該以小說的常用名稱命名。官方名稱就不是最高順位,更何況條目的主題是小說而不是動畫,所以這個「官方名稱」和條目主題沒有直接的聯繫,因此這個做法從邏輯上講就沒法「成文」。遊戲命名常規在這方面有明確表述:「其他媒體作品譯名僅當遊戲無中文譯名時作為參考遊戲#5,粗體為本人所加)。這種方式在肯定了現在做法的同時,邏輯上也很自洽。--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3:53 (UTC)[回覆]
範圍以內可繼續沿用子手冊,唯誇範圍時應優先考慮使用父手冊(NC:名從主人)。
很明顯20年前的編輯者在達成共識時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4:15 (UTC)[回覆]
本身我沒有興趣大改這三個命名常規,在看到閣下的言論後,才發覺這三個命名常規有這麼多的問題。
1. 名從主人論:父常規提出的「名從主人」指引原來是不適用於子常規(動漫及遊戲命名常規)
2. 主賓關係:編輯者要在建立條目之先就要決定哪個媒介是主,哪個媒介是賓。訂立條目名稱時,如該條目主體是小說,就必須使用小說的譯名,即使小說沒有官方/正式譯名也應原創一個出來,如改編漫畫有官方/正式譯名,也應繼續使用小說的原創譯名,因條目主體是小說。—>除非定立完整的ACG/文學創作格式手冊,媒介主賓關係不是命名常規能處理的,既然閣下有這麼多的想法,靠您由0開始撰寫,畢竟子系列的電視電影格式手冊還未完成。
3. 不成文共識:實際上目前99%新建條目也採用我提及的方法定名,包括上方提及的絆之Allele,如需將這個「不成文共識」砍掉,恐怕需要花極大量時間重新審視近20年以內的建立的ACG條目有否滿足要求。
近期,中國短影音興起,中國人會在短影音分享ACG劇情,但往往也原創一個新譯名而不採用當地代理商的譯名,每集觀看次數以十萬起跳。
  • 按照ACG的6個次序的次序1,由於通用譯名不一,故不適用
  • 按照ACG的6個次序的次序2,由於常用譯名與正式譯名不一,故不適用。
  • 按照ACG的6個次序的次序3,條目最後會採用非常具「熱度」的原創譯名,到最後公眾就會質問這個條目是形容什麼的作品,為什麼我在正版平台找不到與條目相同名稱的作品?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4:55 (UTC)[回覆]
方針指引是用來解決問題的,主手冊是,子手冊也是。主手冊能解決問題就主手冊就夠,但主手冊覆蓋面太寬,未必能針對具體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如果有更好的解決方法,自然可以單獨提出子手冊
即使是主手冊,「名從主人」作為「命名慣例」,比命名常規的「常用名稱」也低一檔。子常規也是常用優於官方。我只看到子常規是遵循主常規原則的。
「條目主體是小說」意味着我們要以小說為主體,套用命名常規原則來命名。小說沒有中文譯名的情況下:如果命名常規規定用原文那就用原文;如果命名常規規定可以參考系列其他作品,那就參考其他作品;如果命名常規允許生造一個,那就生造一個。但這不意味着,應該讓一個主題的名稱直接指向另一個主題的名稱上。
不成文共識又沒有寫到紙面上,請問怎麼砍,砍哪句話?另外我的表述是「其他媒體作品譯名僅當該作品無中文譯名時作為參考」和您表述的「最先出現」原則在很多情況下結果是一樣的,我沒明白這只是表述上的差異,還是邏輯上有根本不同。
我不熟悉其他領域作品的譯名情況。比如同為電視節目,我不熟悉「意大利電視新聞」和「日本電視動畫」的各地譯名情況是否一樣;同為文字作品,我不知道日本輕小說和《舞會之後》是否有區域間的,區域內官方和非官方的譯名分歧。我已經解釋了ACG領域的命名原則(和主手冊處理上所區別)。我贊同下方Ericliu1912的說法,您先分析一下「電視電影」領域的命名問題,看ACG命名常規是否適用於其他影視節目。如果比照ACG命名常規來操作,是否能解決當前的爭議?是否會勞心又勞力(比如涉及地區詞方面的移動,結果引來很多爭議)。
PS:ACG命名常規有兩個原則。一是常用優於官方;以前主手冊在字面上,常用和官方平起平坐,所以這個原則很有特色;但現在主手冊已經明確了兩者順位,所以這項就沒什麼特別的了。二是ACG命名手冊肯定了各地最優名稱平等,例如A地的常用名稱(沒有官方)和B地的常用兼官方名稱是平級的,不得以B地官方為由進行地區詞移動。從這個角度看,遊戲命名常規是繼承ACG命名常規的,依從遊戲命名常規就是依從ACG命名常規,沒有什麼衝突。--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5:35 (UTC)[回覆]
在完成「電影電視」前,優先解決ACG問題先。除非新常規完全不採用ACG方案及新常規成文化後即刪除ACG常規。
台灣及香港正式動畫名稱:她來自煩星 (2022年動畫)
中文顯示:福星小子_(2022年動畫)
香港區顯示:山T女福星 (2022年動畫)
按照目前常規,試評論一下這個標題有什麼問題。--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6:09 (UTC)[回覆]
「「條目主體是小說」意味着我們要以小說為主體,套用命名常規原則來命名。小說沒有中文譯名的情況下:如果命名常規規定用原文那就用原文;如果命名常規規定可以參考系列其他作品,那就參考其他作品;如果命名常規允許生造一個,那就生造一個。但這不意味着,應該讓一個主題的名稱直接指向另一個主題的名稱上。」
這個論點目前命名常規沒有要求,可在此一併解決。--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6:17 (UTC)[回覆]
這個作品我不熟,我不知道資訊框填寫的內容是否正確。但如果資訊框的內容無誤,且官方譯名「她來自煩星」不常用,那香港和台灣顯示標題符合命名常規,沒什麼問題。--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6:38 (UTC)[回覆]
只是稍微修正下(以免其他人誤會),所謂「她來自煩星」嚴格來說只不過是代理商羚邦集團的正式譯名,而非真正的官方譯名。所謂正式譯名其實是指代理商譯名,不能完全代表作品官方之命名,並如前所說即使在一個地區內,也會因為代理商的不同,有多個正式或民間的命名。而真正的官方譯名是像類似「多啦A夢」(多啦A夢)這種由原作者、其他持有原作品版權的公司、組織或其法定分支機構所訂定及公佈的中文譯名。--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6:53 (UTC)[回覆]
問題是,如要嚴格按照ACG命名規則,官方譯名的序號是「4」,通用譯名的序號是「3」,這個已是一個結構性問題問題,危及近10年來條目的命名習慣,必要時可能要每一個條目重新審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7:02 (UTC)[回覆]
我覺得,有一定流通度的官方譯名(原作者譯名)應高於其它通用譯名。就以多啦A夢為例,「多啦A夢」(多啦A夢)是官方譯名,但在中國大陸、台灣等地亦常使用類似「機器貓」、「小叮噹」這樣的非官方譯名(出現於官方譯名之前),但條目仍遵循「名從主人」原則以官方譯名命名。即使不是ACG直接相關內容,其它條目如華特迪士尼公司也是以遵循「名從主人」的原則以官方譯名「迪士尼」來命名,而不是用諸如「迪斯尼」之類非官方的其它常用譯名命名。--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7:18 (UTC)[回覆]
您說的對。常用+官方(正式)譯名當然優於單純的常用譯名或單純的官方(正式)譯名。但這個「一定」實操上該怎麼判斷,我覺得社區條文和判例都不足夠。例如這個討論,「官方譯名」大概是「常用譯名」的一半,兩者搜尋結果都是十萬數量級以上,這算不算有足夠流通度?最近我也提出過這個問題,「官方」這個標籤到底能加多少分?這還是得社群這個層面有個說法,具體領域才好執行。--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7:37 (UTC)[回覆]
以2006年標準,當年網絡不發達,不是每一個人也可以使用互聯網,更何況是一般個人在網上寫文章?
今年是2024年,互聯網已普及化,網絡撰稿員職業隨之誕生,在網絡上開帖發文已經很簡單,什至可以叫ChatGPT寫文。對此,有必要重新調整命名準則。
——-
優先考慮:棄用ACG命名規則,因為已經不合時宜。--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7:54 (UTC)[回覆]
討論方向:
1.定義條目主體賓體先(究竟條目標題應以小說/漫畫/電視電影為首)
2. 命名先後次序原則:
2.1 需要一個可量度的通用譯名準則(以搜尋器結果計算,還是討論區討論熱度)
2.2 時限性問題(參考山T)
2.3 名從主人常規是否更合宜或不合宜?
2.4 官方/正式/通用譯名使用先後次序
3. 是否同時處理角色命名問題?
4. 所有譯名是否需要附上來源,有沒有來源要求?
5. 小說沒有中文譯名的情況下:如果命名常規規定用原文那就用原文;如果命名常規規定可以參考系列其他作品,那就參考其他作品;如果命名常規允許生造一個,那就生造一個。
6. 中文優先常規是否更合宜或不合宜?--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8:07 (UTC)[回覆]
命名總則指出原則(常用名稱)高於慣例(名從主人)。這兩條規則原來是一個等級,正是2018年修正案提出劃分層次的,這等於說社群正是最近肯定了ACGNAME的思路……
ACGNAME和NCVG使用官方名稱的背書條款是NC:名從主人,但社群這個名從主人規則的也是個口袋規定:「……官方中文資料出現此主體的中文名稱,可優先考慮使用該中文名稱」。那到底什麼情況可以優先,什麼情況下優先也沒用?社群對此是否有初步概念?可否舉出一些臨界案例判定情況?至此,我成功地把鍋甩給社群,並且把想法傳達給po主了;再說下去就是車軲轤話了,我先撤了,各位繼續--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8:10 (UTC)[回覆]
同意以上說法,一個重點就在於「官方」這個標籤到底能加多少分。當然,要拿出很具體的量化標準也未必那麼容易,不太可能絕對化。但暫且在這裏拋磚引玉吧,比方說如果是「正式譯名」(代理商譯名),那麼搜尋結果或許可以乘以1.5倍(左右)進行比較,而如果是「官方譯名」(原作者譯名),那麼搜尋結果可以乘以2至3倍進行比較。類似這樣的算法和優先原則(當然可能還會有其它考量)。--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8:46 (UTC)[回覆]
我們好像忽視了「可靠來源譯名」…--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01:23 (UTC)[回覆]
或許可以這樣:如果某譯名是官方譯名或正式譯名,應該有可靠來源予以支持或證實。如果是非官方非正式的常用譯名,至少要有一個可靠來源支持(證實)該譯名的存在。然後再按之前所說的進行量化比較。而如果某作品沒有任何可通過可靠來源予以支持或證實的官方譯名/正式譯名/常用譯名,那麼只能儘量採用已被使用的譯名(即使只有非可靠來源使用該譯名)。--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02:02 (UTC)[回覆]
(+)支持:現就此方向寫「虛構」常規。--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4:41 (UTC)[回覆]
次序:
1. 官方譯名/正式譯名/通用譯名/可靠來源譯名均一致
2. 正式譯名和大部分可靠來源的譯名相同,無官方譯名或官方譯名與其他譯名不相同。
3.大部分可靠來源的譯名(量化準則待定)
4. 官方譯名(中文)
5. 正式譯名 (中文)
6. 官方譯名(其他語言)
7. 正式譯名 (其他語言)
8. 通用譯名 (字幕組等非可靠來源使用的譯名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4:51 (UTC)[回覆]
如果該片商/代理商宣傳到位的話,去到3就可以停了。所有日本動漫於台灣地區到3便完了,因為台灣動漫平台巴哈姆特獲社群評為可靠來源。--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5:06 (UTC)[回覆]
一般而言可以落到4或之後只有以下場境
1. 於中文地區沒有關注度可言
2. 可靠來源之間對使用哪個譯名的分歧很大--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5:11 (UTC)[回覆]
上面所說的「2. 正式譯名和大部分可靠來源的譯名相同,無官方譯名或官方譯名與其他譯名不相同」,這個顯然也需要量化標準,特別是有官方譯名但與其他譯名不相同的情況下。官方譯名顯然有一定的優先度,至於具體量化標準,可參考之前所說的其搜尋結果可以乘以某個因數(比如2至3倍)進行比較。--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5:33 (UTC)[回覆]
用「比例」是否更合適?回應「 2. 可靠來源之間對使用哪個譯名的分歧很大」,如果是一半可靠來源用A譯名,一半可靠來源用B譯名,只會造成移動爭議,與其有這樣爭議,為何不跳到下一項?又例如,如果該譯名於各可靠來源至少佔7成或更多,是否算有夠流足夠流通性?--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5:46 (UTC)[回覆]
用「比例」或「比重」來形容當然也不錯,像官方譯名與正式譯名之間的比重差不多可以是二比一。舉例說明,假設官方譯名和正式譯名同時存在,但一半可靠來源用官方譯名,一半可靠來源用正式譯名,那麼肯定是使用官方譯名。但假如說75%可靠來源用正式譯名,25%可靠來源用官方譯名,那麼應使用正式譯名。--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5:58 (UTC)[回覆]
主體:
A:如 條目主要論述 <小說>, 條目標題就以<小說>走上述程序。
B:如條目主要論述 B年份的作品, 條目標題就以B年份為中心走上述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A及B的條目名稱可以不一致。--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4:58 (UTC)[回覆]
背景:
上一個使用「山T女福星」已是英屬香港時期,目前此條目的「主」是2022年改編動畫,而非20世紀的原作。
你試一下搜尋「山T女福星」,應該是沒有結果或結果不是指向2022年動畫。--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6:57 (UTC)[回覆]

如果小說的常用名稱是另一個與動畫不同的名稱,那自然以這個常用(但不官方)的名稱為準。相關媒體命名僅供參考,但不能作為直接命名依據。我認為這種表述邏輯上更自洽。--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 2024年5月27日 (一) 13:53 (UTC) 另外有中文名稱卻使用英文字的問題,我在這裏談過,本質上還是社群命名常規總則對「常用名稱」和「使用中文」的優先度解釋不清。比如ACG方針指出「維基條目通常應以中文命名」,遊戲命名方針也規定「外文名稱比中文更為通用時方可使用外文命名條目」;這兩個原則都是依賴命名常規總則的,但現在社群在命名常規執行上就是一鍋粥,說實話這不是兩個領域方針應該解決的問題。--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2:29 (UTC)[回覆]

我不認為有關電視及電影專題之變更應該動到此命名常規,請更新在別的地方。大可立一個新的「命名常規 (電視電影)」,順便整合其他既有慣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6日 (日) 21:08 (UTC)[回覆]
  • 既然ACG的「命名先後次序」行之有效,為何不延伸至電視及電影?
  • 提案同時是建議改名,脫離ACG專題,改為依從父系「電視電影」類別。
  • 有需要時可啟動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書籍)專案,將當中的「C」納入,但命名準則參考「A」還是「G」待社群商議。
.
  • 「A」:簡單來說,可以理解成提案是建議廢除「日本動漫遊戲條目命名常規」,本身「日本動漫遊戲條目命名常規」99.9%內容可以移植至提議的「電視電影命名常規」
  • 「C」: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書籍)專案可以啟動,但依從「A」還是「G」仍可商議。
  • 「G」:原先「日本遊戲」只是變更了依從辦法,減低編輯者對選擇依從哪個常規的疑問。
  • 至於「整合其他既有慣例。」,即誇媒介命名,可能要重寫維基百科:命名常規#動漫和電子遊戲作品段落。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05:54 (UTC)[回覆]
關於您最上方的總結,我就說一點吧。您列出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的6項看着長,但一言以蔽之就是「常用優於官方」。而這正是Wikipedia:命名常規_(電子遊戲)#中文命名規範的第1項的兩句話。遵守WP:ACGNAME就是遵守WP:NCVG第一條,反之亦然。在日本遊戲命名方式由「命名先後次序」原則改為沿用一般遊戲的「通用的中文名稱命名」原則中,您這個「改」字用得很不恰當--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6:46 (UTC)[回覆]

關於影視條目,已有命名常規草案,請另外提案修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8日 (二) 05:50 (UTC)[回覆]

不用「影視」,用「虛構」,因為上方編輯者提出主賓問題。--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4:39 (UTC)[回覆]
如果針對Kizuna no Allele的話,這個原作是電視動畫,屬於ACG組,優先使用ACG的命名常規;ACG命名常規對於使用非中文名作為命名有一個例外:「容許非中文命名的例外情況:如正式譯名使用或包含原名英文,條目名稱可根據命名常規的原文常用規則沿用原名。」並且舉例了,請自行參照。ACG命名常規的制定似乎被電子遊戲更早,可能早期是有包括電子遊戲的適用,但既然有針對電子遊戲專類的適配,如果條目主體概念是純電子遊戲類的,可以優先適用電子遊戲的命名規則;如果主體概念是跨媒體模式(同時介紹原作及改編媒體),可以按照原作媒體優先來處理。——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0:54 (UTC)[回覆]
針對兩個問題:1.對於日本電子遊戲的話,電子遊戲的範圍小於ACG(ACG專題也是統管電子遊戲專題),所以優先按電子遊戲專題;2.類似的日本電視動畫劇集的範圍小於通常性電視劇集(通常性電視劇集可以包括不同地區的不同類型電視劇集,包括真人類等),所以優先按ACG專題(更何況劇集類命名規則沒成事)。——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0:59 (UTC)[回覆]
對於對於現有的ACG的命名規則,G組有電子遊戲更小的對應命名規則;C(N)對應的書籍命名常規還沒成事,而且按照範圍的話,通用的書籍範圍比CN的範圍更大,不通用(另外,參考書籍關注度,有定向排除過(「暫不提供」)「漫畫、雜誌」等類似書籍,可能也存在這樣的問題);A組現在規則也沒有明顯衝突地方。似乎這樣修改有點多此一舉。——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1:06 (UTC)[回覆]
書籍影視的命名常規都沒搞好,就肆意破壞現有已行的規則,這看上去不像是一個良好的提案。——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1:10 (UTC)[回覆]
現在是提議用ACG常規(框架)管「 書籍、影視」,上方已開始有想法。--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1:16 (UTC)[回覆]
如果覺得ACG的命名方式(更準確來說,是其理念)對於「書籍、影視」也合適的話,意見是應該推動後者定向規則的指定,移植理念,而不需要改動現有的規則(已定規則擴界可能會有更多意想不到的與已有條目例子不符的問題,並且會破壞現有規則)。——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1:24 (UTC)[回覆]
No No No, 現在不是移植理念這麼簡單,單純「移植理念」已經不能滿足「主賓關係」問題,ACG常規沒有表明「主賓關係」,所以現正寫「虛構常規」,將包括管理條目名稱、分部標題、角色名稱、分集標題。--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1:31 (UTC)[回覆]
鬼叫現在中維「 條目名稱、分部標題、角色名稱、分集標題」也有各自的條目。--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1:32 (UTC)[回覆]
不建議在現有已使用的規則的概念上無限上拓。另外對於主體牽引的列表類條目的作品名部分應該考慮用一致性來與對應的作品主體條目關聯。——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2:14 (UTC)[回覆]
如果針對的福星小子_(2022年動畫)福星小子,前者是改編動畫,後者是原作漫畫,基於這點,再套用規則來判斷命名次序,不過,可能要靠這個特定改編媒體建立或者拆離自原作條目時的命名一致性,如果可以的話,應該和原作的命名方式一致。這點或者可以考慮補充到ACG命名常規中。——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1:20 (UTC)[回覆]

初步方向 (「A」部分/有足夠共識的話將同時掛在影視常規)[編輯]

現行條文

1.官方譯名、正式譯名和通用譯名相同。
2.正式譯名和常用譯名相同,無官方譯名或官方譯名與其他譯名不相同。
3.只有通用譯名,或通用譯名和官方譯名、正式譯名不相同。此情況常見於先在網絡流行一段時間的作品,導致字幕組等非正式譯名較官方和正式譯名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導致官方和正式譯名不通用。在這個情況下,可按命名常規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規則使用通用譯名為條目名稱。
4.只有官方譯名和正式譯名。
5.只有正式譯名。
6.官方譯名、正式譯名和通用譯名均不存在時,應考慮在出現前述其中一種譯名後把條目移動至該名稱。

提議條文

1. 官方譯名/正式譯名/通用譯名/可靠來源譯名均一致
2. 正式譯名和大部分可靠來源(量化準則:按該譯名於各可靠來源出現比例)的譯名相同,無官方譯名或官方譯名與其他譯名不相同。
3.大部分可靠來源的譯名(量化準則:按該譯名於各可靠來源出現比例)
--
除非沒有可靠來源證實或可靠來源之間對使用某譯名的分歧很大,否則很難落到第四次序
--
4. 官方譯名(含中文字元)
5. 正式譯名 (含中文字元)
6. 官方譯名(不含中文字元)
7. 正式譯名 (不含中文字元)
8. 通用譯名 (字幕組等非可靠來源使用的譯名 )

簡單說明:現行版本是2006年版本,當時沒有Netflix等串流平台播放,嚴重依賴極少量的電視台播放。 目前是2024年,網上串流服務市場已成熟,觀眾可透過OTT平台收看正版節目,仍然將字幕組譯名先於合規譯名已不合時宜,對正版節目是一種侮辱。至於「通用譯名」,何謂通用應優先交由可靠來源決定,而非單單一句「另有翻譯:」。 如果官方及代理商宣傳到位的話,可靠來源譯名相等於官方譯名及正式譯名,而且如果某譯名是官方譯名或正式譯名,應該有可靠來源予以支持或證實。另外這還是優質的二手來源,減低使用一手來源或不列來源的概率。--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2:49 (UTC)[回覆]

然而並不符合中國大陸地區的情況。由於中國大陸存在先審後播的情況很多媒體基本上都會使用字幕組提供的翻譯名稱(尤其是代理商不宣傳以及未引進的低齡向作品)--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甜甜圈 2024年5月29日 (三) 04:34 (UTC)[回覆]
我們這不是有字詞轉換嗎?Sanmosa 人人皆王 2024年5月29日 (三) 04:39 (UTC)[回覆]
然而我指的是來源問題,而不是語言問題。--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甜甜圈 2024年5月29日 (三) 06:17 (UTC)[回覆]
所以「可靠來源的譯名」先於官方譯名及正式譯名。--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5:08 (UTC)[回覆]
所以有什麼必要改日本動漫命名常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9日 (三) 04:57 (UTC)[回覆]
標準化「通用譯名」--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8:49 (UTC)[回覆]
「官方譯名及正式譯名」不就是一種「可靠來源的譯名」?而且還是考慮部分跨地區跨語種的平台的不普及性(可能某些極端案例下,華語使用範圍的平台沒有播放某部作品,而只有華文字幕組有譯製),依然應該以常用判斷優先。看不出這樣提高「可靠來源的譯名」的意義何在。——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6:32 (UTC)[回覆]
「譯名決定辦法」其實也確定不同地區的取名模式的優先序:先到先得,即可能台地區有一個正式譯名,大陸地區有一個通用譯名,如果兩者相同的話,適用序列2(台的正式譯名),如果兩者不同,原則應該適用序列3(大陸的通用譯名),(後一點不能確定)但可以遵從先到先得來搶坑。整體而言,通用的命名常規和細則ACG命名規範,一直都是通用(常用)優先,只是通用有可能和官方的一樣。類似的論述:Wikipedia:官方名稱——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6:40 (UTC)[回覆]
「如果官方及代理商宣傳到位的話,可靠來源譯名相等於官方譯名及正式譯名」,如果官方等宣傳到位,這個名字不就成了通用名稱(常用)?那字幕組等另開名字就還是搶不到常用啊?你官方不給力不就是官方的問題嗎?——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6:44 (UTC)[回覆]
可能參考Wikipedia_talk:命名常規_(日本動漫遊戲條目)WikiProject:ACG/譯名與命名/決議投票WikiProject:ACG/有關正式譯名/決議投票WikiProject_talk:ACG/譯名與命名Special:重新導向/revision/13760352(ACG命名規範建立前比較近的一版命名常規)、Special:重新導向/revision/4002166(對應Wikipedia:格式手冊/日本動漫遊戲2006年的命名規範)時的討論意見。對於常用命名判斷的話,我認為可以參考搜尋引擎的量來推斷,如果某個特定名字相對其他名字在數量上足夠拉開數量級差距,並且有相關的符合可靠來源要求的來源引述過(可能是傳統媒體或專門資訊報道、或者研究文章等),則可以作為可選的通用(常用)名稱選擇;退而次至是非符合可靠來源(也就是類似字幕組的譯製名來源等);再次至就是只看搜尋量。——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7:07 (UTC)[回覆]
可不可以簡單點列閣下的次序?--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9:00 (UTC)[回覆]
?——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9:30 (UTC)[回覆]
是指通用名稱篩選策略:通過搜尋引擎等可以測定名稱使用量的機制,對特定(作品)命名的用詞的數量進行統計。如果某個特定名字相對其他名字在數量上足夠拉開數量級差距,並且1.有相關的符合可靠來源要求的來源引述過(可能是傳統媒體或專門資訊報道、或者研究文章等);2.非符合可靠來源的來源(類似字幕組的譯製名來源等)引述過;3.無法確定,只能評價統計的數量級。優先選擇序列為1>2>3。——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9:30 (UTC)[回覆]
換句話說,即「可靠來源譯名」優先?--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10:02 (UTC)[回覆]
官方譯名(原作者譯名)及正式譯名(代理商譯名)只要能被證實同樣是一種「可靠來源的譯名」。如前面的討論,官方譯名及正式譯名的話同時按一定比例加分,與普通譯名進行比較。--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18:50 (UTC)[回覆]
準確來說,是通過統計分析(方法不限,可以包括搜尋引擎測試)下,占常用優勢的,依次序優先下降是「有可靠來源引述的」、「『不太』可靠來源引述的」、「無可靠來源引述」,單純「可靠來源引述的譯名」並不夠,可能只是沒人用的「官方」或「代理」譯名。——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30日 (四) 00:13 (UTC)[回覆]
現行條文
  • 通用譯名(常用譯名):該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經常使用或普遍使用的中文譯名。其通用程度可以使用譯名的書籍冊數、出版量等來驗證,並須遵守Wikipedia:關注度所訂立的標準。
提議條文
  • 通用譯名(常用譯名):該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經常使用或普遍使用的中文名字/譯名。其通用程度可以可透過搜尋引擎測試等方式判斷,該作品的特定名字/譯名於搜尋引擎測試較其他名字/譯名在數量上足夠拉開數量級差距,並曾至少被一個可靠來源引述的可優先使用,另須遵守Wikipedia:關注度所訂立的標準。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1:29 (UTC)[回覆]
如改定義,則條文如下:
現行條文

1.官方譯名、正式譯名和通用譯名相同。
2.正式譯名和常用譯名相同,無官方譯名或官方譯名與其他譯名不相同。
3.只有通用譯名,或通用譯名和官方譯名、正式譯名不相同。此情況常見於先在網絡流行一段時間的作品,導致字幕組等非正式譯名較官方和正式譯名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導致官方和正式譯名不通用。在這個情況下,可按命名常規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規則使用通用譯名為條目名稱。
4.只有官方譯名和正式譯名。
5.只有正式譯名。
6.官方譯名、正式譯名和通用譯名均不存在時,應考慮在出現前述其中一種譯名後把條目移動至該名稱。

提議條文

1. 官方譯名/正式譯名/通用譯名譯名均一致
2. 正式譯名和曾被可靠來源證實的通用譯名的譯名相同,無官方譯名或官方譯名與其他譯名不相同。
3. 曾被可靠來源證實的通用譯名
--
除非完全沒有可靠來源證實或各譯名之間未能有足夠數量級差距,否則很難落到第四次序
--
4. 官方譯名(含中文字元)
5. 正式譯名 (含中文字元)
6. 官方譯名(不含中文字元)
7. 正式譯名 (不含中文字元)
8. 其他通用譯名 (字幕組等未被任何可靠來源使用的譯名 )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1:42 (UTC)[回覆]
正如維基百科需要列明來源,在這的次序可是二手(曾被可靠來源使用),一手(官方/正式),原創/來源不佳(字幕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1:49 (UTC)[回覆]
我覺得舉幾個例子進行說明或許不錯,可讓大家看看其具體如何執行以及執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至於二手、一手的順序,大體應該是如果二手能拉開足夠數量級差距時用二手,否則優先考慮一手。--Wengier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2:32 (UTC)[回覆]
完善「通常譯名(常用譯名)」的定義即可,但沒必要改動下面的判斷順序,因為應該一直以來「常用優先於官方」,嚴格來說,字幕組的釋出內容也算是(譯名的)一手來源資訊。當時這個不考慮來源的可靠性也可能基於來源本身難滿足可靠來源的要求。——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30日 (四) 02:36 (UTC)[回覆]
貌似所謂「常用優先於官方」的原則只不過是「有時」,並僅限於維基百科中的部分內容。上面就說過「以前主手冊在字面上,常用和官方平起平坐」,可見並非「一直以來」都是這樣。再以華特迪士尼公司條目為例,其對話頁中顯然有部分用戶多次要求將其中的「迪士尼」改為「迪斯尼」(被認為在中國大陸更常用),但每次都被其他維基人以名從主人的原則拒絕。可見名從主人的原則對於這些條目命名之重要性。--Wengier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2:44 (UTC)[回覆]
但現時命名常規,常用是第一級的「命名原則」,名從是第二級的「主要命名慣例」,就好像美國的名從為「美利堅合眾國」、蘇聯的名從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而且過往命名常規版本下,常用也似乎一直壓着名從。根據應該一位老人Chiefwei所說([10]),名從實際上2008年引入的(oldid=8766872),而且不是來自en的,ACG的命名規範是2006年確定的。——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30日 (四) 03:04 (UTC)[回覆]
說明一下,上面說的「官方」譯名不是指所謂沒人用的「官方」譯名,而是指存在一定使用度的官方譯名,雖然也許在所有中文譯名中僅排名第二。比如說非官方的某中文譯名的使用度為60%,而官方中文譯名的使用度為40%。兩者其實均為常用譯名,而前者為最常用譯名,後者則為官方+第二常用譯名。但兩者顯然並不能拉開足夠數量級差距。上面主要說的就是類似這種情況(即使是2005年的ACG命名規範的文氏圖顯然亦認為官方+通用譯名高於單純官方或通用譯名)。而不是說類似非官方的某中文譯名的使用度為90%,而官方中文譯名的使用度僅為10%之類的存在數量級差距的情況。閣下提到的老人Chiefwei所說的話,他自己承認「個人對這一條並不以為然」(表明為個人意見),同時承認「目前中文維基百科的命名常規確實是衝突的」。不同維基人顯然可能對命名常規存在不同理解,像華特迪士尼公司等條目就是典型的例子。--Wengier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3:27 (UTC)[回覆]
「一定使用度的官方譯名」,就是同時具有「通用譯名」和「官方譯名」/「正式譯名」兩個性質的名字,實際上這樣就屬於序列1、序列2的情況。現在來看,這部分除了完善「通用譯名」的定義外,沒需要調整選擇排序。——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30日 (四) 06:04 (UTC)[回覆]
變更定義後,整體多了2個選項。故有必要重新調整選擇排序。--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2:05 (UTC)[回覆]
而且
「3.只有通用譯名,或通用譯名和官方譯名、正式譯名不相同。此情況常見於先在網絡流行一段時間的作品,導致字幕組等非正式譯名較官方和正式譯名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導致官方和正式譯名不通用。在這個情況下,可按命名常規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規則使用通用譯名為條目名稱。
4.只有官方譯名和正式譯名。
5.只有正式譯名。
6.官方譯名、正式譯名和通用譯名均不存在時,應考慮在出現前述其中一種譯名後把條目移動至該名稱。」
寫到一舊舊咁(不清不楚),導致現行編輯者使用更簡單昜明的名從主人原則,GA上的條目標題也是以「名從主人」為依歸,而非「通用譯名」。--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2:11 (UTC)[回覆]
「 (不)含中文字元」這個說法好像有衝突或者不必要,因為原規則也聲明了「如正式譯名使用或包含原名英文,條目名稱可根據命名常規的原文常用規則沿用原名。」,下面也有舉類似例子,也就是翻譯後的名稱(舉例為官方性譯名,但不確定有沒涉及常用譯名的例子)包含外文「不譯」則保留「原文」。至於第三條的說法,後大部分是對於前面規定的一些補充解釋,核心是前面「只有通用譯名 | 或通用譯名和官方譯名、正式譯名不相同」,也就是存在一個譯名判斷為「通用譯名」,而沒有官方性譯名;或者存在官方性譯名,但其無法判斷為「通用譯名」的,選具有「通用譯名」性質的那個。其實看規則上面的文氏圖,就是看某個譯名具有三個屬性中的哪種,按照規則的指定歸屬和順序就是優選順序。——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31日 (五) 03:34 (UTC)[回覆]
又以「官方譯名」Kizuna no Allele作例,你認為 Kizuna no Allele 的排名是否應比 絆之Allele 高?--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5:32 (UTC)[回覆]
使用Google搜尋測試來看:「"Kizuna no Allele" -"絆之Allele" -"絆的Allele" -wiki -"维基" -"維基" -site:wikipedia.org」的索引量為203000,「"絆之Allele" -"Kizuna no Allele" -"絆的Allele" <排除词,略>」為303000,「"絆的Allele" -"絆之Allele" -"Kizuna no Allele" <略>」為6330,從數量級的話「Kizuna no Allele」,「絆之Allele」相近(雖然前者基本上都是英文的搜尋內容),都近似常用,前者具有「官方」性質(也能使沒完全翻譯?),我認為根據規則來看,選「Kizuna no Allele」似乎也可以。——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日 (日) 07:30 (UTC)[回覆]
問題是這裏是中文維基百科,而非其他文維基百科。論搜尋量來說,一定是外文比例佔優,但新定義如何確保中文地位為優先?--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日 (日) 14:22 (UTC)[回覆]
字幕組等中文譯名(只要有一定使用量,不管能不能找到可靠來源)應高於純粹的非中文名稱。--Wengier留言2024年6月2日 (日) 15:41 (UTC)[回覆]
例如規則舉例Fate/stay night的說明(或者說Fate系列)。如果非要中文的話,那只能套用通用常規的「使用中文」命名原則(與「常用」同等)。(好吧,還有IBMGoogle)——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3日 (一) 05:55 (UTC)[回覆]
那麼,用第二個計算又如何?
  • 通用譯名(常用譯名):該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經常使用或普遍使用的中文名字/譯名。其通用程度可以可透過搜尋引擎測試等方式判斷,該作品的特定名字/譯名於搜尋引擎測試(並使用「所有中文結果」功能篩選)較其他名字/譯名在數量上足夠拉開數量級差距,並曾至少被一個可靠來源引述的可優先使用,另須遵守Wikipedia:關注度所訂立的標準。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3日 (一) 11:08 (UTC)[回覆]
seems good,但是否保留「使用譯名的書籍冊數、出版量」這個判斷方式(雖然感覺是判斷官方的出版物,但是否也適用於其他紙質出版物的判斷,例如以前的資訊雜誌)。其實「Kizuna no Allele」對於例外規則也對不上:「如正式譯名使用或包含原名英文」,這個應該是官方譯名?——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4日 (二) 03:29 (UTC)[回覆]
按現行標準來說,使用「使用譯名的書籍冊數、出版量」已不合時宜。因書籍冊數及出版量只是傳統書才適用。對於近期興起的連載書及遊戲改編,完全不適用。
如以「書籍冊數、出版量」為標準,即提升正式譯名的地位。--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4日 (二) 13:10 (UTC)[回覆]
「雖然感覺是判斷官方的出版物,但是否也適用於其他紙質出版物的判斷,例如以前的資訊雜誌」,當然如果認為現在基本上沒有紙質非官方出版物,避免和官方的定義重合的,也行。——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1:21 (UTC)[回覆]
另外看了GA的評選上,好像也沒有提及明顯的命名要求,如果需要滿足規範,命名規範的話就是跟隨通用的命名常規和針對性的ACG命名常規。——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31日 (五) 03:40 (UTC)[回覆]
就是有ACG條目當選了GA而沒有以通用翻譯為依歸…--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5:27 (UTC)[回覆]
沒看懂?——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日 (日) 07:30 (UTC)[回覆]
好像GA並有相關的限制?——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3日 (一) 05:55 (UTC)[回覆]

雖說我個人覺得外文衍伸作品(小說、劇集、電影、音樂和遊戲)其名稱應該和原作相同,但它們都該分別看待,

  1. 剛好相同如小說《群_(小說)》VS劇集《群_(電視劇)
  2. 剛好不同如小說《獵魔人》VS遊戲《巫師_(遊戲)
能一樣最好,但不一樣也不會怎麼樣。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6月5日 (三) 05:42 (UTC)[回覆]
《群》的舉例既不是ACG也不是電子遊戲;《巫師》或者適配電子遊戲組,但僅限於電子遊戲,另一個是普通小說,不屬於ACG(N)的輕小說範圍。當然,考慮這些本作條目及其改編媒體條目的命名一致性或者要考慮到。——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6:06 (UTC)[回覆]
都談擴權了,就不特地找ACG正相關,但要找也是有啦,小說《All You Need Is Kill》VS電影《明日邊緣》。此外ACG(N)裏面的N比起輕小說更屬於小說吧,畢竟《十二國記》那年代誰會這麼分。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6月5日 (三) 06:37 (UTC)[回覆]
誰跟你談擴界啊¿ 還是前面說的,如果覺得ACG組的命名規範好的,可以將這套方案搬遷到其他主題,而不是擴界。其次ACG(N)也錨定以日式輕小說為主題,非日式小說體系的不歸ACG組管,自己找WikiProject:小說……哦,這個專題已經死了。WikiProject:文學WikiProject:電影WikiProject:電視……哦,半死不活的那種,大概。——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8:06 (UTC)[回覆]
關於小說部分,最初錨定的是日式輕小說,但是也有一批日式傳統小說由於改編動畫、漫畫等,只能算是意外歸入(或者僅限於日式輕小說和改編動畫、漫畫過的日式傳統小說?)。——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8:18 (UTC)[回覆]
也就是像這些改編過動畫、漫畫的《十二國記》、《古籍研究社系列》、《小市民系列》、《UN-GO》的原作小說,算是傳統小說還是輕小說。——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8:22 (UTC)[回覆]
畢竟輕小說標準過於靈活,有種寶可夢日常被開除JRPG的美。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6月5日 (三) 09:10 (UTC)[回覆]
不一定是這個問題,輕小說到將自己定性為「輕小說」的連載雜誌出現後,這之後的媒體題材就基本能確定,而且也有一些明確的判斷來源。至於之前的沒有這樣定性自己的作品的,是看本專案能不能接納。如果我對這個定義的話,傾向就是1.日式輕小說、2.被改編為日式動畫(包括動畫電影)、漫畫、電子遊戲、真人演繹媒體的日式或者日語原作傳統小說,可以歸入ACG專題協作管理。(真人演繹主要就是All You Need Is Kill明日邊緣山田君與7人魔女山田君與7人魔女 (電視劇)……)——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9:51 (UTC)[回覆]
至於All You Need Is Kill明日邊緣(Edge of Tomorrow),後者姑且能歸入ACG?或者對於ACG組來說,最近十年內的確多了一批西方資本購買日式ACG原作題材進行接近原作的改編或者徹底的新編,是ACG組過往少見的。(對於前面一對例子,姑且兩者的作品名字毫無關聯,題材上似乎大改不少,不提及估計不會認為後者是前者的改編)。——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8:18 (UTC)[回覆]
反方向也不是沒有,例如電影《哈爾的移動城堡》VS小說《魔幻城堡》。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6月5日 (三) 09:13 (UTC)[回覆]
ACG污染:要麼本身就是ACG範圍內,要麼其被改編媒體變成ACG範圍內。類似GPL。但感覺為了一致性扯遠了,未完全解決歸屬方式下這種衍生改編容易帶出更多問題。——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9:40 (UTC)[回覆]
不然改用原教旨主義,只有ACG才是ACG。漫畫出廣播劇、動漫出原聲帶、遊戲聯名奢持品以及主題樂園都不算。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6月6日 (四) 02:27 (UTC)[回覆]
感覺還是扯遠和玩笑開多了。如果真要認真討論的話,還需要這幾個議題:1.N的範圍(基礎部分為日式輕小說,但因為被改編為日式動畫、漫畫等媒體的原作(可能不限於日文或日式)小說是否也納入);2.真人演繹改編媒體的獨立條目(包括電影和電視連續劇)是否納入(主要是部分ACG(N)組內作品被改編為真人演繹作品,例如前述的《All You Need Is Kill》(有獨立條目)、《山田君與7人魔女》(有獨立條目)、《孤獨的美食家》(無獨立條目,不影響討論,暫時是)等,好像這不是罕見例子);3.在解決前面歸屬問題後,再就是不同媒體下的獨立條目的命名一致性問題(例如原作為漫畫的《All You Need Is Kill》,其改編真人電影的《Edge of Tomorrow》,是否需要系列命名的一致性);4.範圍「感染性」,就是前面一個小問題,被改編為ACG(N)組內媒體的獨立條目,如果存在對應的不屬於ACG(N)組的媒體的獨立條目,該條目是否也被納入組內協作管理(或者稱之為反向感染),正向感染似乎沒疑問,除非對類似《All You Need Is Kill》的例子有疑問。——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6日 (四) 03:10 (UTC)[回覆]
如果不納入組內管理的話,組外條目就自然不適用組內的規則,而且也不用考慮與組內條目的命名一致性需要。——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6日 (四) 03:12 (UTC)[回覆]

「A」、「C」、「N」部分第二版[編輯]

只變更定義並新增:

現行條文
  • 通用譯名(常用譯名):該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經常使用或普遍使用的中文譯名。其通用程度可以使用譯名的書籍冊數、出版量等來驗證,並須遵守Wikipedia:關注度所訂立的標準。
提議條文
  • 通用譯名(常用譯名):該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經常使用或普遍使用的中文名字/譯名。其通用程度可以可透過搜尋引擎測試等方式判斷,該作品的特定名字/譯名於搜尋引擎測試(並使用「所有中文結果」功能篩選)較其他名字/譯名在數量上足夠拉開數量級差距,並曾至少被一個可靠來源引述的可優先使用,另須遵守Wikipedia:關注度所訂立的標準。

概念:

  • 此部分不適用於日本遊戲。關於日本遊戲,另請參閱電子遊戲手冊的命名次序。
  • 條目/段落命名次序須以條目/段落的中心媒介為首。如該條目/段落主要描述小說,條目/段落標題則須以小說走命名程序。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5日 (三) 12:03 (UTC)[回覆]

常用名稱本身就指的是可靠來源(而不是論壇或粉絲圈)中人、物或事項的常見的名稱,因此「至少被一個可靠來源引述」完全多餘——如果沒有可靠來源使用,這就不該叫作「常用名稱」。十來年前中維對來源可靠性的評估要求很低,所以那時候可能是來源都行;但現在逐漸注重來源可靠性,那之前關於「常用」的界說就極其粗糙了。而且關注度指主題獨立開設條目的資格,和條目起什麼名字無關。我想要改方針的話,那就直接按當今的標準改好。
不過借用其他討論中的一個論點,中維的基礎建設,大概執行時還是只能按以前的套路😂 而且當然中文圈在作品譯名方面,寧願生造硬編也不會像英文那樣用抄羅馬字兜底,這就的確很棘手。--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5日 (三) 14:31 (UTC)[回覆]
「至少被一個可靠來源引述」僅用作參考來源及歸納網絡通用性。若沒有「一個可靠來源」證實,我說網上流行這個譯名就行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5日 (三) 15:07 (UTC)[回覆]
所以說,常用名稱本身就指的是可靠來源中的常用,而不是「網上流行」。完整來說「通用譯名(常用譯名是指該作品在可靠來源中經常使用或普遍使用的中文名字/譯名」,沒有可靠來源使用的名稱連入局資格都沒有。入局的名稱就是pk可靠來源使用量,所以「一個可靠來源」也說明不了什麼問題--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3:03 (UTC)[回覆]
原定義僅指出通用程度只靠書籍出版量作定斷,隻字不提「可靠來源」。--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3:41 (UTC)[回覆]
嗯,正如您上方討論說的,十幾年足以讓很多東西變化;網路的興起與紙媒的衰落是如此,社群對條目命名等方針的理解也是如此。那按照今日的方針,原定義的內涵和表述是否還合適?畢竟在我看來,當年可能不講究,但今日我們都是按可靠來源說話,「某地或更多地方」這個表述預設就已經限定在可靠來源範圍內了。(除非您聲明包括論壇等不可靠來源在內)--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4:00 (UTC)[回覆]
那就變成回到我之前說過的:「通過搜尋引擎等可以測定名稱使用量的機制,對特定(作品)命名的用詞的數量進行統計。如果某個特定名字相對其他名字在數量上足夠拉開數量級差距,並且1.有相關的符合可靠來源要求的來源引述過(可能是傳統媒體或專門資訊報道、或者研究文章等);2.非符合可靠來源的來源(類似字幕組的譯製名來源等)引述過;3.無法確定,只能評價統計的數量級。優先選擇序列為1>2>3。」或者說,我們現在還要不要接受以前那套不完全根據可靠來源來判斷這個事項。PS,一個作品的「常用名字」在愛好者間口口相傳,但就沒有中文的主流或者傳統媒體引用這個名字(或者無論哪個名字)關注或者詳細介紹,它在那,也不在那。——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6日 (四) 00:38 (UTC)[回覆]
1.官方譯名、正式譯名和通用譯名相同。
2.正式譯名和常用譯名相同,無官方譯名或官方譯名與其他譯名不相同。
3.只有通用譯名,或通用譯名和官方譯名、正式譯名不相同。此情況常見於先在網絡流行一段時間的作品,導致字幕組等非正式譯名較官方和正式譯名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導致官方和正式譯名不通用。在這個情況下,可按命名常規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規則使用通用譯名為條目名稱。
4.只有官方譯名和正式譯名。
5.只有正式譯名。
6.官方譯名、正式譯名和通用譯名均不存在時,應考慮在出現前述其中一種譯名後把條目移動至該名稱。
@Cwek:
按照閣下的專案,連同上方原有的次序,應如何排列?還是完全放棄上方原來次序?因為閣下的提案多了三個選項。--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0:43 (UTC)[回覆]
我想,那三個選項是針對「通用譯名」怎麼判定的問題,不影響上方的原來次序。--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3:25 (UTC)[回覆]
就是這個意思。——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7日 (五) 01:09 (UTC)[回覆]

上方的討論也提到過,這裏的「通用譯名」是只能有一個,還是可以有多個(1個最通用+n個次通用)?如果可以有多個「通用譯名」,那這個問題應該能得到一個大家都滿意的結果:

  • 沒有官方(正式)譯名,大家都是第3檔,那自然「最通用」優於「次通用」
  • 如果有官方(正式)譯名,就會出現「次通用+官方/正式」(第1/2檔)優於「最通用」(第3檔的情況)

那現在的問題就有兩個:一、「通用譯名」如何界說?是直接嚴格規定「可靠來源」中的通用,排除論壇、實況主的用法(能執行多好另說),還是保持現在的模糊表述?二、「次通用」的門檻是什麼?例如相對用量方面,之前討論也提到過很多數字,1/2、1/3、1/10(數量級)。--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3:39 (UTC)[回覆]

數量級,以10的冪為一級,然後同級的話,按照同級有效值對比,例如10000比1000優先,9000比1000優先,5000比4000略優先,9200比9100略微優先(或者近似)。——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7日 (五) 01:09 (UTC)[回覆]
至於判定來源上,有符合可靠來源的情況(包括傳統媒體、專門資訊網站等)優先,沒有的話則考慮非可靠來源(也就是民間字幕組釋出資訊,愛好者交流資訊等)的情況。——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7日 (五) 01:09 (UTC)[回覆]
那大致就是下面這樣?

通用譯名(常用譯名):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普遍使用的中文譯名(名稱)。原則上,應依據某地的獨立可靠中文來源,來判定譯名在該地是否通用。若可靠來源沒有形成使用慣例(如無可靠來源介紹主題),則編者可參考搜尋量等資料,透過討論決定名稱通用性。條目應有一個最通用譯名,其他譯名在使用量上未與最通用譯名拉開數量級差距的,亦屬於通用譯名之列。

非可靠來源畢竟難登大雅之堂,方針上我就沒有明寫。另一個就是絕對數量的問題,雖然我上面留了個坑:如果只有惟一一個可靠來源提及了一個譯名,這個名稱到底算常用還是偶然 聳肩--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7日 (五) 13:53 (UTC)[回覆]
這個可以,如果變更了定義,應該還可以處理Gundom問題,將Gundom系列重新列入本手冊規管。畢竟不可能為公平性而將Gundom系列而用英文表達(中文地區Gundom沒有通用性,只有鋼達/高達)。
是的,是用「搜尋量」決定通用性,如果「鋼達」使用率高就用「鋼達」,如果「高達」使用率高就用「高達」。--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8日 (六) 10:40 (UTC)[回覆]
回應「 如果只有惟一一個可靠來源提及了一個譯名,這個名稱到底算常用還是偶然」,故建議先計算搜尋量,然後再找可靠來源補底。--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8日 (六) 11:48 (UTC)[回覆]
我的意思是,不是由搜尋量本身決定,而是參考搜尋量決定。或者說先檢查可靠來源,可靠來源沒有慣例用法後,再找搜尋量補底。再或者說,先統計可靠來源中的搜尋量,如果可靠來源(幾乎)沒結果,再放開到其他網站。您的理解和我的表述可能還是不同。--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8日 (六) 14:20 (UTC)[回覆]
原來如此,可以。--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8日 (六) 14:33 (UTC)[回覆]
另外,建議閣下同時參與下方WP:IS的討論,因為下方討論內容會影響本提案的這句(應依據某地的獨立可靠中文來源)應如何理解。--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8日 (六) 14:42 (UTC)[回覆]

「A」、「C」、「N」部分第三版[編輯]

變更如下:
1. 「日本動漫遊戲」(NC:ACG)更名至「日本小說、漫畫及動畫」(NC:ACN)
註:遊戲有遊戲手冊,談不上兩本手冊共同管理同一項目,而且原標題怱視了小說的存在。

2.

現行條文
  • 通用譯名(常用譯名):該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經常使用或普遍使用的中文譯名。其通用程度可以使用譯名的書籍冊數、出版量等來驗證,並須遵守Wikipedia:關注度所訂立的標準。
提議條文
  • 通用譯名(常用譯名):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普遍使用的中文譯名(名稱)。原則上,應依據某地的獨立可靠中文來源,來判定譯名在該地是否通用。若可靠來源沒有形成使用慣例(如無可靠來源介紹主題),則編者可參考搜尋量(並通過「所有中文結果」進行篩選)等資料,於條目討論頁透過討論決定名稱通用性。條目應有一個最通用譯名,其他譯名在使用量上未與最通用譯名拉開數量級差距的,亦屬於通用譯名之列。
現行條文

只有通用譯名,或通用譯名和官方譯名、正式譯名不相同。 此情況常見於先在網絡流行一段時間的作品,導致字幕組等非正式譯名較官方和正式譯名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導致官方和正式譯名不通用。在這個情況下,可按命名常規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規則使用通用譯名為條目名稱。

提議條文

只有通用譯名,或通用譯名和官方譯名、正式譯名不相同。 此情況常見於影片發行商/書藉出版商或代理商沒有引入相關作品到中文地區,導致機器譯名、自媒體譯名等非正式譯名於中文社群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導致官方和正式譯名不通用。在這個情況下,請依照通用譯名定義決定條目名稱。

註:這是2024年更新版(試行),如一年內效果顯著及測試成功(意指在2024-2025年新建或大規模修改的條目標題符合科學化通用標題為首的要求。),2025年將明確提出延伸至其他電視節目及相關條目。

以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08:09 (UTC)[回覆]

大致如此,但還是不建議將這個特定專題的命名規則原地拓展到其他專題上。當其他專題(電視節目專題等)也想使用類似規則,可以移植條文。——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11日 (二) 02:15 (UTC)[回覆]
感謝支持,當然不會「原地拓展」。但因處理上方管理員的見解而頭痛,暫時沒想拓展方案。--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1:40 (UTC)[回覆]
另,更新了次序3的句子。@User:cwek--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3:56 (UTC)[回覆]
另,命名常規的話原來應該是NC:ACG(還有WP:ACGNAME)吧。——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11日 (二) 02:15 (UTC)[回覆]

註:2006年沒有OTT平台,2024年有大量OTT平台,外地片源以比當年更容易進入中文社群,回應上方的編輯者語道今時今日還在口中提及字幕組等盜版平台是放不上枱面(桌子上),故簡單修改了使用通用譯名的原因。--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3:56 (UTC)[回覆]

seems good。但也仍存在部分作品沒有中文代理商,導致還是沒有官方性中文譯名。(好像本季度的Girls Band Cry的東映,好像連巴哈都沒有上線,雖然在B站上官方帳號有釋出過角色PV,作品名就是英文字型,角色名的假名字型不譯,嗯……)那個「等」字就當是也會考慮字幕組等蹭了常用度判斷的來源之一吧。——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12日 (三) 00:50 (UTC)[回覆]
按照新次序表,Girls band cry 可走到次序3的可靠來源部分,因為巴哈姆特GNN新聞有相關報導並使用「Girls Band Cry」一詞。
https://gnn.gamer.com.tw/detail.php?sn=261094--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1:21 (UTC)[回覆]
而「哭泣少女樂隊」是沒有可靠來源使用,故優先度次於Girls Band Cry.--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1:26 (UTC)[回覆]

ACG是專有名詞而ACN不是(?),可以考慮ACG重新導向至ACGN,然後在頁面內添加「其中遊戲不在本頁面中敘述」之類的內容。--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4年6月12日 (三) 03:07 (UTC)[回覆]


公示版本[編輯]

標題: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日本小說、漫畫及動畫條目)(NC:ACGN)

此規則是用於規範ACG的日本小說、漫畫及動畫部分條目及段落的命名規則。由於ACG條目中以日文系作品佔大多數,但根據《命名常規》,維基條目通常應以中文命名,因此社群在經討論後制定此規則以統一條目命名方式,並避免因條目命名問題而出現移動戰

此規則之多數定義與條文於2006年ACG相關條目譯名、命名決議投票相關討論及2024年通用譯名定義更新議案中獲得社群共識通過。

定義
  • 官方譯名:原作者、其他持有原作品版權的公司、組織或其法定分支機構所訂定及公佈的中文譯名。
  • 正式譯名:獲原作者、其他持有原作品版權的公司、組織或其法定分支機構授權出版、播放或發行該作品的機構或代理商所使用的中文譯名。
  • 通用譯名(常用譯名):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普遍使用的中文譯名(名稱)。原則上,應依據某地的獨立可靠中文來源,來判定譯名在該地是否通用。若可靠來源沒有形成使用慣例(如無可靠來源介紹主題),則編者可參考搜尋量(並通過「所有中文結果」進行篩選)等資料,並於條目討論頁透過討論決定名稱通用性。條目應有一個最通用譯名,其他譯名在使用量上未與最通用譯名拉開數量級差距的,亦屬於通用譯名之列。

按上述規則,以下是一個關於多啦A夢(日語:ドラえもん)譯名的例子:

官方譯名 正式譯名 通用譯名
(常用譯名)
簡體中文:哆啦A梦[1]

繁體中文:哆啦A夢[2]
中國大陸地區:哆啦A梦 (艾影(上海))[3]

臺灣地區:多啦A夢 (國際影視]])[4]

港澳地區:多啦A夢 (myTV SUPER)[5]
可靠來源:
多啦A夢(中國大陸:環球時報[6];台灣:TVBS [7]

多啦A夢(香港:Yahoo 新聞[8]
按搜尋量數據:
機器貓小叮噹、超能小叮噹、神奇小叮噹、萬能小叮噹、藍胖子、機器貓、叮噹
優先次序

下圖說明了譯名使用的優先次序。

以下為上圖中各項目的說明。條目標題和正文中對作品的正式稱呼的譯名均應使用優先次序最高的譯名。如其後出現優先次序更高的譯名,應經討論確認使用新的譯名後移動條目。

  1. 官方譯名、正式譯名和通用譯名相同。
  2. 正式譯名和常用譯名相同,無官方譯名或官方譯名與其他譯名不相同。
  3. 只有通用譯名,或通用譯名和官方譯名、正式譯名不相同。
    • 此情況常見於影片發行商/書藉出版商或代理商沒有引入相關作品到中文地區,導致機器譯名、自媒體譯名等非正式譯名於中文社群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導致官方和正式譯名不通用。在這個情況下,請依照通用譯名定義決定條目名稱。
  4. 只有官方譯名和正式譯名。
  5. 只有正式譯名。
  6. 官方譯名、正式譯名和通用譯名均不存在時,應考慮在出現前述其中一種譯名後把條目移動至該名稱。

下方段落沒有任何變更

如無反對意見,3日後啟動公示程序。--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7:29 (UTC)[回覆]

@Cwek、@Leiem、@For_Each_element_In_group_Next、@Milkypine、@Wengier、@甜甜圈真好吃:
.
7日內沒有人表示異議,因此本提案現正公示,由2024年6月18日公示7日至2024年6月25日。以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07 (UTC)[回覆]
@HK5201314可否簡單解釋修改了什麼?上方討論過於冗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6:46 (UTC)[回覆]
1.通用譯名定義(由 書本出版量 改為 依據可靠來源,如沒有可靠來源記錄,則依靠搜尋量)。
2.移除日本遊戲、新增日本小說。--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00:16 (UTC)[回覆]
@Ericliu1912:即
#「A」、「C」、「N」部分第三版內容。
另外,這是為期一年的測試,看看變更定義後是否仍有效處理命名問題。有效的話才想其他延伸議案。--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00:20 (UTC)[回覆]
「簡體中文的命名」/「繁體中文的命名」是什麽?--— Gohan 2024年6月19日 (三) 12:30 (UTC)[回覆]
「原始碼」表格與上下文內容關聯不大,示意什麽?而且全文轉換規則若與標題轉換規則一致,則是多餘,平添日後維護勞力;zh:的「標題名稱」若與其後地區詞相同,也是多餘;不帶公共轉換組及其他地區詞或許不是妥當示範。內鏈轉換語法頁面即可,無需在此示範。--— Gohan 2024年6月19日 (三) 12:36 (UTC)[回覆]
這個(繁簡轉換及原始碼)是2006年的共識,不在本提案討論範圍。不過閣下的意見有助整理一年後的虛構命名手冊的提案。--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3:18 (UTC)[回覆]
2006年的過時、違規內容也應及時清除,如不清除,等於再次肯定。2006年尚未有星、馬、澳變體、公共轉換組,以及地區詞轉換方針指引,今時不同往日。2006年之後的幾年,機械人還會將zh-cn:替換爲zh-hans:,zh-tw:替換爲zh-hant:,現已違反Wikipedia:字詞轉換處理#繁簡與地區詞轉換分開;如再保留「為方便處理紛爭,簡體中文的命名將以中國大陸地區的標準評核,而繁體中文的命名則以港臺地區的標準評核。」,即鼓動編者在已可轉換地區詞的zh-cn、zh-tw之外,違規另加與此二者一致的zh-hans、zh-hant,甚或如十幾年前的機械人一般,將zh-cn、zh-tw替換為zh-hans、zh-hant。去除此句以及表格,不會阻礙對此ACGN規則理解、有利無弊,另在適宜字詞補充內部連結至Wikipedia:地區詞處理即可。最後一句「若港臺地區和中國大陸地區的最合適譯名不相同,港臺地區命名應使用繁體中文,中國大陸地區則應使用簡體中文命名。」當今亦是多餘的廢話,宜去除或改爲「香港、澳門、臺灣譯名應使用繁體中文,中國大陸、馬來西亞、新加坡譯名則應使用簡體中文。」。--— Gohan 2024年6月20日 (四) 00:35 (UTC)[回覆]
不是我不想改,而是共識認為不要搞那麼多東西。所以在首句列出「此規則之多數定義與條文於2006年ACG相關條目譯名、命名決議投票、相關討論及2024年通用譯名定義更新議案中獲得社群共識通過。」
.
另外我要重申,這本手冊是需要壽終正寢,因為我的目標是以更大範圍的「虛構命名手冊」取代NC:ACGN--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0日 (四) 10:53 (UTC)[回覆]
我同意Gohan君的意見,修正字詞轉換方面的表述。(建議Gohan君直接把改法貼出來,很多編者不是太明白這一方面)如果現在不想討論,也建議將這一部分用省略號表述,意味着「未經討論故不修改」。把原文拷貝一遍,這就好像這部分是經過討論後再度確認的結果。--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20日 (四) 14:56 (UTC)[回覆]
還是認為避免原地擴大已有的規則。如果針對其他媒體也有自己適用的規則的話,可以移植一套過去。——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2日 (六) 01:08 (UTC)[回覆]
另外根據MOS:PSEUDOHEAD,目錄應該用== 標題 ===而不是; 標題表示,我排了一下版。--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20日 (四) 15:01 (UTC)[回覆]
當「虛構命名手冊」出場後,這本手冊就可以壽終正寢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3:20 (UTC)[回覆]
抱歉,我必須在這裏放入一個{{reflist-talk}},才能避免在本頁末尾看到一大串不知屬於哪個討論主題的參考資料。--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7:13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議程2:廢除不合時宜條文[編輯]

議程2: NC:ACGN廢除不合時宜條文獲得通過!--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4:10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建議從「譯名決定辦法」至文末的條文如下:
譯名決定辦法
條目命名爭議的解決
  • 若對條目名稱有異議,需於條目討論頁提出討論。
  • 若各地最合適譯名不同,香港、澳門、臺灣譯名應使用繁體中文,中國大陸、馬來西亞、新加坡譯名則應使用簡體中文
已述必要更動不再贅述,説明其他順便的更動:
  1. 「符合上述譯名優先順序的使用規範」中「使用規範」像是強行宏大化的拼湊詞語,改爲更爲實在、上文已有的字詞。
  2. 「其他地區的譯名差異……(即「先到先得」原則)」中「先到先得」與前文連讀不通,調整語序。
  3. 「複數條目」可低至2,顯然只有2個條目使用的地區詞轉換項目不宜建立相應公共轉換組,故改爲「不少條目」。
  4. 公共轉換組不止是模板,還有模組,故去除「模板」。
Gohan 2024年6月21日 (五) 02:06 (UTC)[回覆]
我看不到這個改了什麼主體。未必需要公示也可按閣下的條文直接變更。--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1:35 (UTC)[回覆]
依據程序恐難成事,除非閣下能召集足夠人數同意免除公示。或者,閣下的版本既然在「譯名決定辦法」章節之下幾無變動,就裁去「譯名決定辦法」章節之後的部分,不作公示,以免被我繼續反對;閣下版本剩餘的部分與我的提案(「譯名決定辦法」章節之後的部分)一齊或分別公示,亦互不影響效力。--— Gohan 2024年6月21日 (五) 14:12 (UTC)[回覆]
刪減了非公示部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7:05 (UTC)[回覆]
僅通知管理員@Ericliu1912實行移動手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0:38 (UTC)[回覆]
即刻起公示此案(「譯名決定辦法」至文末的條文)7天。— Gohan 2024年6月29日 (六) 08:26 (UTC)[回覆]
(+)支持--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0:09 (UTC)[回覆]
@神秘悟飯:
It’s time--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1:12 (UTC)[回覆]
公示期滿,修訂通過。(您亦可宣佈通過)--— Gohan 2024年7月6日 (六) 12:40 (UTC)[回覆]
點都要要知會你一聲/無論如何也要讓你知道 ,因為是你發起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4:03 (UTC)[回覆]
Wikipedia:命名常規 (電子遊戲):
提議條文

請在命名條目時遵守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而 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日本小說、漫畫及動畫條目)則公示@神秘悟飯藍框版本--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2:05 (UTC)[回覆]

與「電子遊戲」命名常規的補充[編輯]

在翻閱Wikipedia:命名常規 (電子遊戲)時,裏面有一句「請在命名條目時遵守維基百科:命名常規Wikipedia:命名常規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但考慮到現在的修訂已經不覆蓋電子遊戲範圍,並且類似的討論已經提及過(Wikipedia_talk:命名常規_(日本動漫遊戲條目)#提請標題改為Wikipedia:命名常規_(動漫遊戲條目))。所以追加認定現狀,就是Wikipedia:命名常規 (電子遊戲)不再保留「遵守Wikipedia:命名常規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的部分,並且本規則命名改為「Wikipedia:命名常規 (動漫條目)」或者「Wikipedia:命名常規 (日本ACN類附註:「動漫」也行條目)」(前者一個名稱會涉及擴大範圍)。——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5日 (二) 10:04 (UTC)[回覆]

新標題已被公示記錄了。
公示版本
標題: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日本小說、漫畫及動畫條目)(NC:ACGN)--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0:40 (UTC)[回覆]
那就僅補充調整Wikipedia:命名常規 (電子遊戲)的描述則可了。——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5日 (二) 11:09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議程3:管理員改名工作進度[編輯]

目前,本提案2個議程已獲得通過,但隔了兩個星期,管理員還未執行重新命名工作,相關申請已在WP:管理員佈告版提報。此討論將繼續維持,直至管理員完成此工作。--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4:24 (UTC)[回覆]

此討論中,桐生ここ建議:「我覺得應該修改高風險主題相關方針,確立一個原則,就是0RR不能長期使用,就像IP不能永久封鎖一樣。」
我認為這有一點道理,故建議修改維基百科:高風險主題回退限制

現行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

提議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a]

  1. ^ 必須加上非永久執行期限

不知大家意見如何?--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6月9日 (日) 08:32 (UTC)[回覆]

不建議強制限定必須加上期限,畢竟方針的説法是理想的情況下所有的條目都應該是0RR。建議把強制性質改為建議性質。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9日 (日) 13:19 (UTC)[回覆]
你説的理想情況是自願實行,維基百科:高風險主題說的是管理員按這方針強制執行,兩者不一樣。--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6月9日 (日) 15:26 (UTC)[回覆]
然而無可否認的是如此修訂方針將會起到從根本上否定理想情況的效果。此外,我不認為你能保證未來完全不會有需要不限期實行的0RR。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9日 (日) 15:44 (UTC)[回覆]
如有就到時再改(要求保證本身還是一種WP:BALL),實際上,由回退不過一、到回退零容忍、到永久回退零容忍都需要時間,管理員也可以局部封鎖/頁面禁制/主題禁制某些長期編輯戰者,故「需要不限期實行0RR」是極端假設(本來我想建議高風險主題0RR最長一年,為爭取支持而最後放棄)。--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6月9日 (日) 16:32 (UTC)[回覆]
現行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

提議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a]

  1. ^ 回退零容忍通常不應該為永久限制

建議可以修改一下用詞。--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9日 (日) 18:35 (UTC)[回覆]

比較贊同這個版本的寫法。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02:29 (UTC)[回覆]
反對修訂,提案人對「不限期」有明顯錯誤的理解。請@Cmsth11126a02搞清楚「永久」跟「不限期」的分別。高風險主題沒有「永久」限制,只有「不限期」限制,而現在在各方針逐漸淘汰「永久」一詞的同時不應繼續繼續加入「永久限制」等本身就不符合方針解讀的用詞。「不限期」0RR意旨「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停止一切編輯戰行為」而不能單純通過任意時間阻止後續的編輯戰,而不是「不管編輯爭議是否停止也繼續」。
根據WP:CTOP#修訂或撤銷編輯限制,任何高風險措施都能由執行管理員或共識在任何時候解除,由管理員自行實施超過一年的限制也能由任何管理員解除。如果0RR已不適用,直接按方針指明的程序解除限制即可,根本用不着刻意加註釋。--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03:59 (UTC)[回覆]
0RR跟全保護並不相同,全保護完全剝奪一般編者的編輯權,0RR僅是要求回退前先行討論獲取共識,並不阻止編者編輯,「極端措施」說着響亮,但根本就不「極端」,尤其在社群認定有高的編輯戰風險的主題中,實施更嚴格措施直至合理相信不再有編輯戰行為更是不能稱作「極端」。--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04:03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還請你説明一下你反對的是否包括桐生ここ的提議。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04:22 (UTC)[回覆]
在我眼中兩人的提案毫無分別,「永久限制」一概念已有明顯錯誤。--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09:14 (UTC)[回覆]
如果只是字詞使用不當的問題,那修正相關字詞就是了:
現行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

提議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惟後者一般不會不限期實施

這種寫法説明了0RR的限制一般不會不限期實行,但如果有確實需要不限期實行0RR的情形,條文本身不禁止如此作為。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10:35 (UTC)[回覆]
換了字眼仍然是對「不限期限制」的錯誤理解。換了字不代表就對了。任意選擇的限制期間能保證結束後不再有類似的長期或嚴重編輯戰行為?相反,主題在短時間內解決爭端後,就算是不限期限制,不也可以請求解除?「不限期」不是「不能被撤銷」,只是「不會自動解除」。0RR措施本身不限制對條目的善意更新,亦沒有可預見的濫用可能,甚至實施了也不會有任何負面影響,根本沒有限制的原因。上面用戶提出「極端措施」的說法跟「不限期封鎖比有限期封鎖更『重』」一觀念是同樣錯誤,「不限期」是確保問題解決才解除,「有限期」反而是不論情況是否有改善都自動解除,顯然沒有解決問題。--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13:05 (UTC)[回覆]
你維的不限期事實上是永久,沒有人去申訴,管理員會自己主動看情況復原嗎?--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0日 (一) 17:18 (UTC)[回覆]
如果你認為「沒有人去申訴」是問題,那麼為什麼不是去鼓勵申訴,而是去管制不限期呢?--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28 (UTC)[回覆]
申訴也會讓後來處理的管理員覺得「我這樣復原了,會不會駁了前面管理員的面子」,你看有幾個不限期能申訴成功?而0RR意味着編者要走在鋼絲上,可能沒有回退的意思,但就不小心觸犯了,如果是1RR還有一個緩衝。--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0日 (一) 17:22 (UTC)[回覆]
申訴也會讓後來處理的管理員覺得「我這樣復原了,會不會駁了前面管理員的面子」,至今未曾有同樣例子,管理員解除其他管理員實施的不限期封鎖案例眾多,從來沒人覺得這樣是會下了他人的面子。反而更多出現執行管理員不同意解除但最後還是解除了的不限期封鎖,你說的情況連「事實上」都不符合,純屬臆測。
1RR的措施不是給「緩衝」用,實際情況是在回退他人編輯後才發起討論(仍然不是良好的編輯態度),而不是0RR鼓勵的先發起討論再回退。況且,0RR「不小心觸犯了」還可以被警告、還得獲明確告知限制才會構成觸犯,並不是觸犯了就一定是直接封鎖,緩衝本來就存在。下面回覆你的留言的時候已經敘述。--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37 (UTC)[回覆]
建議修改至「設定不限期/永久回退零容忍的管理員需(定期)檢視及在公示版說明檢視結果。」
註:管理員的任何管理行動需向共識交待,而且管理員需要證明該事件只有回退零容忍才能解決問題,定期主動檢視正正可以讓其他編輯者知道管理員有持續關注此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05:07 (UTC)[回覆]
(+)支持設定不限期/永久回退零容忍的管理員需(定期)檢視及在公示版說明檢視結果。防止不限期變成實際上的永久,以及做出決定之後就撒手不管。--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0日 (一) 17:34 (UTC)[回覆]
Wikipedia:高風險主題#申訴及覆核中已有覆核機制以修改對條目的限制措施,未見必要。--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06:59 (UTC)[回覆]
@Mys_721tx這樣説吧:一般性地實行作為限制措施的不限期0RR是否有違比例原則?我不是不信任覆核機制,但我認為可以通過更細緻的規範來避免用戶不得不觸發覆核機制。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10:35 (UTC)[回覆]
說出「不得不」就完全證明你對「不限期」的理解完全錯誤。問題解決就可以隨時提出解除限制,這從來不是「希望避免」或「需要避免」、不是「不得不」(不情願)觸發的機制。--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13:09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我的用詞或許不夠precise,但我的出發點是管理員有可能錯誤判斷問題的嚴重程度(也就是説有些不限期0RR從一開始就不應該設定),這就是我説的比例原則問題,而這與問題在何時得到解決無關。如果你為了我用詞的問題而忽略我背後的出發點的話,那你就是在因人廢言了。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13:19 (UTC)[回覆]
我已經很清楚論述,0RR不是一刀切禁制回退,而是要求回退非破壞編輯前先行獲取共識。「通過回退去回應編輯爭議」本來就不屬於用戶的「權利」,用戶並無任何被侵犯、限制的權利,完全不違反比例原則。如果管理員錯誤判斷問題的嚴重程度,那就直接走共識或跟管理員交涉變更措施啊,如果是「錯判」問題的話,那麼應該處理的就是錯判的問題,經申訴、覆核修改實施的編輯限制,這個情況下改方針是毫無意義的啊。
「因人廢言」:不考慮說話者的言論是否合理,只因其身分、品貌不合己意就不採納其意見。指的是人身攻擊的言論,我並沒有發表針對你人身的言論,而是指出你的理解錯誤,正是針對你背後出發點已經存在錯誤這一點去回應。我現在要再次指出你的發言中對「因人廢言」存在觀念錯誤,並必須指出你指控我「因人廢言」屬於誹謗,請為你的不當發言道歉。--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15:43 (UTC)[回覆]
我認為不應該長期使用0RR的原因並非閣下所說「通過回退去回應編輯爭議」,而是編者可能沒有回退的意思,但在編輯過程中可能修改了別人的內容,造成非主觀意願上的回退或其他人眼中認為參與了編輯戰,造成不自覺的違反了0RR,然後招致封鎖。和意圖利用回退進行編輯戰是不同的。如果長期使用0RR,意味着編者永遠走在鋼絲上,可能為了怕違反0RR,直接就不參與編輯了。而如果是1RR則有一個緩衝,讓人放心,即使不小心搞錯了還有一次機會。--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0日 (一) 17:32 (UTC)[回覆]
「修改他人內容」並不屬於回退,「有人認為」並不代表「確實違反」;僅有。另,依據高風險主題方針的機制,用戶需獲充分告知編輯限制措施,才會因違反而有進一步管理行動。更何況,管理行動不代表必然即刻封鎖,首犯可發警告處理(當然,有編輯戰前科的用戶可能會被直接封鎖)。還有,0RR正是鼓勵對內容有異議時不要逕自編輯,而是先與其他用戶商討,確認有共識再改,有共識的回退顯然不構成0RR的條件。這麼多緩衝條件還不夠?--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2:42 (UTC)[回覆]
如果你能確保所有管理員都能做到不把「修改他人內容」認定為回退的話,那你這裏説的話我願意相信三分。此外,WP:編輯戰#豁免情況並沒有提到「有共識的回退」屬於豁免情況,你説的「有共識的回退顯然不構成0RR的條件」似乎沒有方針的明確支持。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4:07 (UTC)[回覆]
編者未能商定頁面內容而反覆刪改或復原對方編輯的行為稱為編輯戰經討論共識商定頁面內容就已經不構成編輯戰中刪改或復原他人編輯的情況。下面一邊說要看方針的原則,卻連編輯戰最基本的構成原則都忽視了,這是什麼說話態度?--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5:30 (UTC)[回覆]
我說的是practical的執行情形。當然,我並不鼓勵你衝紅燈。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6:21 (UTC)[回覆]
空口無憑的說辭真的顯得非常軟弱無力。實際運作上任何管理員不能未曾有案例將「已經達成共識而撤銷他人編輯」視作編輯戰。--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57 (UTC)[回覆]
從你上面的回應來看,你可以説是完全沒有正確理解我提到的出發點(既然如此,那你確實算不上「忽略」我的出發點,也從而算不上「因人廢言」了),我説的是「從一開始」來避免錯誤判斷的發生,而不是錯誤判斷的事後處理,事前與事後兩者在性質上還是有很大的不同的,誇張一點說,這可以類比成事前選擇安全性行為與事後發現懷孕然後選擇墮胎的分別。此外,我認為桐生ここ的意見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你完全沒有考慮到不限期0RR可能引申的副作用,畢竟practical的實行狀況還是很重要的。還是說你覺得我說的「副作用」實際上也是「作用」?那只能説我跟你對0RR的理解有着重大差別,而這種重大差別並不能從任何意義上理解成「觀念錯誤」。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22:29 (UTC)[回覆]
建議性質的限制顯然不能「從一開始」解決問題,「建議」的措施往往形同虛設,在真的要用的情況下還能被拿出來說嘴阻擋。這是我在多個討論都明確說過的。而在這個情況下,0RR也不適合被限制可以維持多久,這是目前提案的核心修改,在我針對提案方對「永久」和「不限期」等詞彙存在錯誤理解經已回應(不限期比有限期更嚴重觀念錯誤)。提案方到底是在提出限制使用0RR還是限制0RR時長?我在針對提案核心「時長」問題提出駁論,提案方給我扯去0RR作用幹嘛?更何況,這裏所說的「副作用」是忽略機制已經存在的其他緩衝條件(警告、明確告知編輯限制等)的說詞。我反對的是限制措施時長,你要規定管理員在針對違規事例的處理手法(要求先行對首犯編輯戰者警告、明確告知回退界線、告知應先獲取共識,再犯才封鎖),我是完全不反對。--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2:56 (UTC)[回覆]
「建議性質的限制顯然不能『從一開始』解決問題」倒不一定,雖説我承認大部分情況下確實如你所説的一樣,但是這次的情況不一樣。在沒有現在這裏提議的「建議性質的限制」的情況下,VPO那邊依然有相當數量的用戶認為法輪功主題的不限期0RR有不妥當之處,由此可見社羣機制已經初步形成不能輕易實行不限期0RR的普遍觀點,將這個觀點明文化有助於社羣在提議實行不限期0RR時先三思,以及在管理員計劃實行不限期0RR時起監督、檢視之效。
我就再拿上面提到的安全性行為與墮胎的分別來説明吧,在我看來你這裏的觀點可以類比成反對提倡安全性行為,具體的理由則可以類比成認為提倡安全性行為的效果是「形同虛設」的,並且認為提倡安全性行為是部分人對性教育的「錯誤理解」,以及認為警告意欲進行不安全性行為者與告知意欲進行不安全性行為者進行不安全性行為的風險能足夠避免進行不安全性行為的風險。我倒不是説我類比出來的觀點是十惡不赦的,但我個人對於你就0RR的觀點與我類比出來的觀點都同樣抱持着不認可的態度。
WP:何謂忽略所有規則#何謂「忽略所有規則」也有特別提到「規則的精神高於規則的言辭」,由此可見真正重要的其實是文字背後的實際含義,而不是文字表面上的含義,如果文字表面上的含義與背後的實際含義並不對應的話,修改表面上的用辭實際上無濟於事。要是你真的覺得規則文字表面上的含義特別重要的話,你優先做的應該是讓規則文字表面上的含義成為新的實際含義。
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3:57 (UTC)[回覆]
那邊的討論是「不實施」0RR,這個提案是「限制0RR實施時長」,我針對的是提案中「限制實施時長」的說法,也是明確各方針中「不限期事實上不是永久」,而是在適當時候才提出撤銷措施,不能接受任何「不限期等於永久」的扭曲觀點。在封鎖方針及實行上,不少案例在有限期的編輯限制後仍無改善,只能通過搞事和封鎖的輪迴處理,而現今開始有管理員實踐「不限期不等於永久,在能表現改善態度後即能解封」的「不限期不是永久」原則,該等情況下起碼能儘可能確保問題解決才撤銷編輯限制,而非任意在問題未解決就自動解除編輯限制,然後無限出現擾亂及限制的輪迴。這個本來就是原則
更可笑的是,本地版本的高風險主題就是我推的。我所指出的都是高風險主題方針和機制本地版本設計時的基礎原則,Sanmosa卻完全無視我引入機制時的「規則的精神」,說辭彷彿好像比我還更清楚我自己寫的內容和方針機制的設計,然後把他自己全新詮釋的觀點視作「規則的精神」。並非只有我才能詮釋我的條文,但起碼要尊重一下引入方針者指出引入規則時的想法和精神吧?強硬把不符合規則本身精神的觀點強加於規則之上,然後將其稱作「規則的精神」,這跟閱讀理解卷子問「作者寫這文章時的心態是什麼」連作者都不同意標準答案有啥分別?--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5:47 (UTC)[回覆]
我感覺我跟你關注的點並不一樣,我很難認為這樣的討論如此持續下去能有甚麼建設性的成果,畢竟我自己現在並不是不推進此案不可的情形,這方面的討論不如到此為止。但無論怎樣說,我並不認為你能有效釋除其他討論參與者對於practical的執行方式的疑慮,如果這個問題不能解決的話,那可以預期的是就算這次的提案沒有通過,此後仍然有可能會不斷出現類似的提案。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6:16 (UTC)[回覆]
你支持的提案修改的是0RR的時長,而不是整體限制0RR的使用。限制0RR使用時長並不會解決你口中的「執行疑慮」,執行期間仍然會存在你所說的「疑慮」,不會因限制執行0RR時長而改變這一點,限制執行時長反而產生「問題未解決就自動解除措施」的新問題。提案並無實質的針對處理你口中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你說的一切根本就跟提案無關。--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43 (UTC)[回覆]
既然你都這樣説了,那你嘗試處理其他討論參與者的意見吧,反正我也沒打算繼續參與這裏的討論了。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2日 (三) 06:38 (UTC)[回覆]
這種限制是不是不應該明文寫出,而應該經由實際操作形成慣例?不過若社群有共識,仍然可以寫。——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0日 (一) 18:44 (UTC)[回覆]
同意桐生ここ的「不限期事實上=永久」意見,只考慮不限期的字面意思而無視中維事實往好的說是官僚主義,往壞的說⋯⋯(我不說了,畢竟要AGF)--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6月11日 (二) 13:33 (UTC)[回覆]

離題

根據WP:INDEF
不限期封鎖是指無失效時限的封鎖,通常用於防止嚴重擾亂維基百科正常運作的行為或嚴重違反維基百科方針指引的行為。不限期封鎖或適合用以阻止持續的不當行為,但仍需注意同樣不是作懲罰之用。 參見:Wikipedia:不限期不等於永久 另需注意「不限期」不應理解為「永久」,即不代表該封鎖永恆不可變,而僅代表未有訂立封鎖時長,封鎖不會自動過期解除。被不限期封鎖的用戶在合適的情況下可獲解除封鎖,並在讓其被觀察的情況下繼續編輯,以確保該用戶未來不再違反維基百科的不同規範。但在特別嚴重的情況下,如無管理員願意解除封鎖,該用戶實際上已被社群禁止編輯。


建議WP:0RR可以參照WP:INDEF統一「不限期」用法,連同新增上方提及的「持續審視」方案。 以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4:31 (UTC)[回覆]

反提案[編輯]

LuciferianThomas版本[編輯]

上面提案方對「永久」的理解錯誤已經使提案不能被採納,但限縮0RR使用的觀點也是有道理。就此提出反提案,以對方針用詞的正確理解去修訂回退限制的描述。

§ 標準措施 §§ 回退限制

現行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此對所有編輯該條目的用戶均有效;管理員亦可對經常涉及編輯爭議的個別用戶實施同類回退限制,以此阻止編輯戰,同時鼓勵其優先以溝通處理爭議。

提議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或個別用戶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鼓勵用戶優先以溝通處理爭議,避免編輯戰延續。任何用戶編輯已實施此編輯限制頁面時均需遵守回退限制。社群及管理員僅應在頁面編輯者持續未能在回退前試圖以討論解決爭議的情況下對頁面實施回退零容忍。

§ 時長

現行條文

高風險主題的編輯限制可由管理員自由裁量,設為任何時長以至不限期。

提議條文

高風險主題的編輯限制可由社群及管理員自由裁量,設為任何時長以至不限期。社群應在問題解決後主動提請覆核編輯限制,確認問題解決後即應放鬆以至撤銷編輯限制。管理員可以依覆核程序主動複審編輯限制,並應在接獲申訴時積極依程序處理。

--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06:50 (UTC)[回覆]

(+)支持U:LuciferianThomas的Counterproposal。--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09:56 (UTC)[回覆]
還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回覆]
聽上去還行。--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4:17 (UTC)[回覆]

Cmsth11126a02版本[編輯]

(-)反對:這不能解決桐生ここ的「不限期事實上=永久」,延長及重新確認限制一段説其他管理員可以「在限制生效一年後,延長或重新確認其認為需要維持的原有限制」,但如沒有其他管理員作任何行動就會維持現狀(加上桐生也說過:「我這樣復原了,會不會駁了前面管理員的面子」)。因此我建議:

§ 時長

現行條文

高風險主題的編輯限制可由管理員自由裁量,設為任何時長以至不限期

提議條文

高風險主題的編輯限制可由管理員自由裁量。

§ 延長及重新確認限制

現行條文

任何第三方管理員(包括原執行者)均在限制生效一年後,延長或重新確認其認為需要維持的原有限制;更新限制的管理員將被視作該編輯限制的執行者。

社群共識針對特定頁面實施的編輯限制不適用此程序。

提議條文

任何第三方管理員(包括原執行者)均必須在限制生效滿一年前,更新其認為需要維持的限制,否則限制將在生效滿一年後失效;回退零容忍限制更新前需要確認社群共識;更新限制的管理員將被視作該編輯限制的執行者、更新限制的時間將重新計算時限

社群共識針對特定頁面實施的回退不過一限制不適用此程序。

以上沒有禁止一直實行回退零容忍限制,而是要求最少每年讓社群確認一次回退零容忍限制是否需要繼續,以增加透明度。--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6月15日 (六) 05:40 (UTC)[回覆]

標記刪除條文及新增條文。--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11:44 (UTC)[回覆]
(-)反對:管理員人數少,社群成員人數多。還是別要求管理員主動記得處理這些限制,而是讓社群成員在時間到了之後申請解除限制,再由管理員排案處理。--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11:52 (UTC)[回覆]
反對閣下的反對。現時維基理論上有60多位管理員,而高風險主題目前只有10個,閣下的憂慮僅源於管理員不作為。--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2:25 (UTC)[回覆]
  • 咦??反對我的反對??
  • 管理員不作為??我沒記錯的話,現在的情況就是活躍的管理員不足,積壓的工作則是爆炸多,就算高風險主題只有10個,活躍的管理員還是做不完吧...
--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14:20 (UTC)[回覆]
主要是社群的推力太大,中文維基百科社群沒什麼吸引力,基於熱情而開始編輯的用戶(包含管理員)經過一段時間熱情完全消退後,社群也沒有給予動力再繼續,加上互助客棧的討論品質時常不是很好,討論時用戶之間常常針鋒相對,讓人更不想參與,長久下來是推力大於拉力,人變得越來越少,這是我所觀察到的現象。
中文維基百科很多問題不是單一原因造成的,是種種問題累積下來產生的結果。 (--~~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16:26 (UTC)[回覆]
同意。--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5:42 (UTC)[回覆]
(就Cmsth11126a02的counter-counter-proposal而言)我在下方AARV的討論裏提過引入類似助言日語助言的機制,我認為高風險保護或許可以以同樣的方式辦理,這裏以「有共識後再執行」來處理「管理員獨自判斷」的潛在弊端與下面AARV的情況一樣存在一定程度上不符比例原則的問題。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3:50 (UTC)[回覆]
(-)反對因對不限期的原則及復原原狀的實際情況存在錯誤理解而發起的提案。不限期並非事實上等於永久,近期管理員多了執行不限期封鎖,並在問題解決的情況下獲得解除,不但證明了「不限期並非永久」,更是證明了不存在「會不會駁了前面管理員的面子」。提案人並無任何例子證明「有管理員會覺得撤銷其他管理員操作是會駁了前面管理員的面子」,反而是大量的解除封鎖操作反證這個情況毫不存在,即使執行管理員不同意,還是會有管理員出面解封的情況。Cmsth11126a02的提案是毫不必要地增加管理員的工作量,且嚴重忽略了高風險主題本質上就是「已知長期存在擾亂編輯」的主題才導致有不限期編輯限制的需求,而單純基於其自己認為社群不願意提出覆核(事實上社群經常且非常願意質疑管理員操作)而作出扭曲「不限期」本意的提案。高風險主題的原意就是在這些高擾亂風險的主題上容許管理員更大程度上嚴格實施編輯限制,堵截持續已久的擾亂行為,此提案的唯一效果並非「保障」編輯權限,而是導致高風險主題賦予管理員在局部主題上更高執行權力的意義全無。--西 2024年6月20日 (四) 02:49 (UTC)[回覆]
(?)疑問-在下以為,以前維基百科的方針明確、對管理員的說明責任條件要求。在下建議要注意,新訂方針,例如高風險主題方針、修改方針,不宜模糊、過多由管理員權力,容易出現主觀等問題。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6月30日 (日) 03:14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版本公示[編輯]

原提案因觀念錯誤無法繼續推進,而Cmsth11126a02後來的反反提案未獲任何支持且有多人反對;針對2024年6月13日 (四) 06:50 (UTC)發佈的反提案的唯一反對意見仍是以推進, 公示7日,2024年7月10日 (三) 02:03 (UTC) 結束。--西 2024年7月3日 (三) 02:03 (UTC)[回覆]

我不認為counter-proposal有具足WP:共識#什麼是共識所指明的「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因此容許我程序性反對公示counter-proposal。將討論串中超過一半的討論以「觀念錯誤」之名打成非正當合理的意見顯然並非正當合理的做法。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3日 (三) 23:34 (UTC)[回覆]
同意Sanmosa,他的「觀念錯誤」理由是方針原文是他寫的,但正是對此原文有質疑才有此討論,這「觀念錯誤」是循環論證(甚至不客氣地説,這可能是對該方針的WP:OWN)。--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7月4日 (四) 17:02 (UTC)[回覆]
另外在公告欄暫停公示。--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7月4日 (四) 17:06 (UTC)[回覆]
選擇性摘用「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而無視「共識應當考慮到所有正當合理的意見」的程序性反對顯然與方針要求有所牴觸。少數意見除了「妥協」外,還有「回應」的選項。對其反反提案及意見的個人留言已有清晰的回應,依Sanmosa自己寫的方針註釋「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若兩位認定Cmsth的反對意見正當合理,只空口說「以『觀念錯誤』之名打成非正當合理的意見」,卻完全不論證如何不構成我所指出的「觀念錯誤」,就是「沒有回應我的回駁」,又憑甚麼認定我依照我自己修訂的方針在當初提案時已經清晰指出的詮釋來回駁其觀念錯誤並非「正當合理的回應」從而不能視為「已解決的意見」?
再次重申反駁「不限期事實上=永久」:在多個方針內容的「不限期」均賦予社群充分的權利去就不限期措施提出覆核和申訴,有權利而不用並非「事實上等於永久」而是個別用戶自己的問題。多則不限期封鎖能獲得申訴解除、過往設立高風險主題前的多則不限期或長期保護均獲得提前解除等案例均證明,這一點不論從方針基礎還是實際情況均不成立,實際情況就是社群本來就有人會善用這個賦予的權利,並不存在「等於永久」的「事實」。這是原提案、對反提案的反對意見及反反提案中的觀念錯誤、理解錯誤、事實錯誤、論證錯誤。
由於Sanmosa及Cmsth11126a02未能反論證其意見如何不符合我所說與方針原則及社群運作的例證事實,其程序性反對並未附有任何實際論證而無效,維持公示狀態。--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2:17 (UTC)[回覆]
「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與「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是現行方針條文沒錯吧,「多數人的意見」在哪裏?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2:42 (UTC)[回覆]
認同,因是LuciferianThomas提出公示,故其應該先證明這是「多數人的意見」(而不是由反對者先證明這不是),為避免編輯戰,我給其24小時,24小時後如沒有這是「多數人的意見」的證明則我去暫停公示、直至相關證明出現為止。--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7月5日 (五) 02:52 (UTC)[回覆]
反提案之提案人(我本人)、CaryCheng明確表明支持;Ericliu1912及YFdyh000雖未明確表明支持,也有表示認可反提案,言語上視同支持或不反對提案。針對反提案內容唯一提出實質反對意見是Cmsth11126a02,而有關說法已經論證是存在謬誤的論證,經回應後視作意見已解決。Sanmosa的程序性反對基於Cmsth11126a02已被解決的意見,且並非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依註釋一規定不視作此條文所指的「新留言」與「相關意見」
共識不是算人頭,而是看論據的強弱,這是自製定方針之時已經提出的基本原則,至今仍然不會改變。Cmsth11126a02的意見連拿來論證的例證都存在事實性錯誤,這顯然不是一個強論點,而是基本可以視作無效的論點(論點的基礎並不存在)。再說,就算真的點人頭了,4:1也顯然是一個多數。不論是論點還是人數都是符合共識方針的要求。我在上方留言要求兩位提出有效回駁我所指Cmsth11126a02的論點存在謬誤,你們都完全迴避掉,僅繼續以不存在的程序問題拉布。若兩位執意擾亂顯然存在有效多數意見的提案公示,我將請求其他管理員介入。--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6:04 (UTC)[回覆]
正如我此前所言,我感覺我關注的點跟你並不一樣,而我重看一次整個討論串後,我認為Cmsth11126a02、桐生ここ等人關注的點也跟你並不一樣。這裏一直抓着「不限期」與「永久」的關係不放,而不嘗試處理有人認為「不限期」事實上等同於「永久」的背後成因的處理相當詭異,而且令這個討論串儼然成了兩個相互獨立而被強行放在一起的討論串。說白些,你對着他們兩位(和當時的我)就有如對牛彈琴一般,我不認為對牛彈琴能從任何意義上被認為是「合理回應」。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6:52 (UTC)[回覆]
有人認為「不限期」事實上等同於「永久」不等於這就是事實,而事實例證證明事實並非如此,這已經足夠回應。我一直都是在回你方之觀點,只是你一直不覺得我在回,不等於我沒回。對牛彈琴比喻對不懂道理的人講道理(wikt),所以你是在說你自己不懂道理,也不願意聽嗎?--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8:07 (UTC)[回覆]
「對牛彈琴」也可以用於「比喻講話、做事不看對象」(另外我相信你知道維基詞典不是可靠來源,雖說你給出來的解釋確是較為通用的解釋就是了),你所說的「我一直都是在回你方之觀點,只是你一直不覺得我在回」也有可能是你一直以為自己是在回應對方的觀點,但實際上並沒有,而我也沒辦法阻止大家(對,不止你一位)迴避正視我所提到的「背後成因」的問題。平心而論,我對你的提案本身並沒有意見,但我實在無法從任何意義上認為你的提案有滿足「作出適當妥協」的要件,因此我提出的只是程序性反對,如果你能妥善處理「作出適當妥協」的要件的事情的話,我不反對你的提案付諸公示。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8:35 (UTC)[回覆]
minor tangent: 個人一直以為「我和你討論就是對牛彈琴」含貶義而非中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08:53 (UTC)[回覆]
我就針對了所謂「背後成因」指出了反例例證了,你假裝看不到不是我的問題。--西 2024年7月5日 (五) 23:46 (UTC)[回覆]
我看了一次整個討論串,我還是無法從你在這裏説的每一句話裏找到任何一句有真正回應到管理人員相關信任問題的話。在這裏處理一下管理人員相關信任問題的事情就有那麽難嗎?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05:52 (UTC)[回覆]
上方討論提及「管理員」的留言僅圍繞「管理員不願意回退其他管理員的操作」(已有充分案例證明不符合事實)和「擔憂管理員錯判形勢」(早前已回應有充分的申訴機制,還有四個不同的申訴途徑,未來更有第五種),而從頭到尾僅僅現在才出現「信任」二字套在管理員身上。你假裝看不到不是我的問題。--西 2024年7月6日 (六) 08:57 (UTC)[回覆]
我不認為這些話有真正回應到管理人員相關信任的問題。從上方的相關討論可見他們對於你説的那些「申訴機制」並不全然信任(補充一點:我留意到社羣裏對「申訴機制」的不信任是作為對管理人員的不信任的一部分存在的),我認為這是能用直覺來推斷的事情,然而你卻沒有嘗試這樣做。另一方面,你也不能強制要求他們必須信任那些「申訴機制」。我不知道你會不會考慮我在2024年6月18日 (二) 13:50 (UTC)的留言裏提到的助言機制,我認為這應該能足夠處理相關的信任問題了,但最終是否在提案裏採用這機制的決定權在你。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0:54 (UTC)[回覆]
所謂「不信任申訴機制」是基於「管理員不願意回退其他管理員的操作」的聲稱,既然該聲稱已經證明不符合事實,那麼「不信任申訴機制」亦無其他論據。--西 2024年7月7日 (日) 00:56 (UTC)[回覆]
這樣説吧:我傾向於把社羣成員認為「管理員不願意回退其他管理員的操作」理解為社羣成員對管理人員的不信任的一種表現形式,而顯然地社羣成員對管理人員的不信任的表現形式不可能只有一種,因此就算「管理員不願意回退其他管理員的操作」這種表現形式並不成立,這並不意味社羣成員對管理人員的不信任同樣地並不存在。而且,就算沒有這裏的討論串,我相信社羣不用腦子也能知道社羣成員對管理人員的不信任是普遍存在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7日 (日) 01:31 (UTC)[回覆]
沒有論證、論據的論點不是一個討論或辯論中需要被考量的有效論點。憑空而來的「不信任」毫無討論價值,因此說法毫無基礎成本但可造成無限傷害。--西 2024年7月7日 (日) 15:58 (UTC)[回覆]
否定不信任的存在才是真正的傷害。世間上的各種制衡機制都來自於肯定/默認不信任的存在,否定不信任的存在會使本應建立的制衡機制不能建立,從而使本應被制衡者可以行使不合比例原則地大的權力。任何情況下,只要牽涉高階權限的信任問題,都應該假定不信任的存在,直至反證成立,因此這裏應該是你來論證不信任的不存在或不適用,而非其他人來論證不信任的存在。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8日 (一) 00:15 (UTC)[回覆]
維基百科本來就跟外面的體制不一樣,我們走假定善意原則。你竟然說不是由「懷疑他人」的一方論證而是由「依假定善意信任他人」的一方論證,假定不信任就完全是假定惡意的體現,與維基百科的基本原則相悖;參與、議事心態顯然很有問題。同時,我已充分論證在各場所都存在管理員適當使用覆核權的情況,包括解除長期保護、解除封鎖等,多數情況都沒造成爭議,這已充分反映社群在很大程度上信任管理員正確行使覆核權;目前社群中所謂的「不信任」僅僅是個別不願接受管理員依方針的覆核結果而產生的現象,如過往行政員推翻RFDA效力等,並非行政員的做法不符合方針(即當下之社群共識),而是有人拒絕接受。--西 2024年7月8日 (一) 01:40 (UTC)[回覆]
(補充說明:我認為是次討論出現有人認為「不限期」事實上等同於「永久」的情況的背後成因是社羣中相當數量的成員對管理人員的不信任,故此滿足「作出適當妥協」的要件的方式應該是以合適的方式處理相關信任問題。)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8:39 (UTC)[回覆]
另外,我也有必要聲明我的反對僅為程序性反對,而非針對任何特定提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7:18 (UTC)[回覆]
@Ericliu1912這是否需要管理員intervene的情形?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2:51 (UTC)[回覆]
依據上次共識方針的經驗,管理員介入大概也沒有用,尤其本人特別不適合。看到此案例,我想你自己應可衡量共識方針所謂「正當合理意見」條款實務運用效果如何了。另外,相關方案需要社群支持,自非任何人說的就算。——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5日 (五) 04:41 (UTC)[回覆]
@桐生ここWetrace,我真的完全不知道LuciferianThomas他是如何「點人頭」數出4:1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6:43 (UTC)[回覆]
(?)疑問-關於Sanmosa上面提出的疑惑,是不是請LuciferianThomas能協助說明釐清?關於LuciferianThomas的公示,程序上似乎已經引起些用戶的疑問?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7月7日 (日) 15:38 (UTC)[回覆]
還有,Cmsth的論點真的很難以置信。當前社群正在進行(明顯違反方針)的RFDA,起因正是有管理員願意去推翻其他管理員的不限期編輯限制操作而引發(雖然後來調查後解除限制的管理員發現自己的調查確實存在問題),這已經充分證明了桐生聲稱有管理員可能會想「我這樣復原了,會不會駁了前面管理員的面子」而不推翻前人實施編輯限制的說法完全不符合事實,我真的不知道Cmsth和桐生是活在平行宇宙還是怎樣。這麼重大的案例證明「管理員不會因為維護前人面子而拒絕推翻操作」,究竟是怎麽能繼續提出「我這樣復原了,會不會駁了前面管理員的面子」這個完全不符合事實的虛幻說法作為論證。--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2:28 (UTC)[回覆]
支持路西法人提案,反對Cmsth11126a02的提案。反對是因為容易被鑽空子,給管理員增添不必要的麻煩。(需要每年都更新)事實上禁制沒用了再取消禁制不就好了。支持是因為將覆核的一半責任交給社群,不僅可以通過討論形成解除禁制的共識還不限制管理員自行覆審。不限期與永久這一議題明顯有爭議,而路西法人的提案經我觀察對於不限期vs永久這一爭論來說是沒有太大關係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07:14 (UTC)[回覆]
(?)疑問-(1)現行高風險主題的運作,最核心的議題是不是:是否確實有依照該方針,進行對條目風險的合理「論證」?(2)在下還是重申一點意見:以前維基百科的方針明確、對管理員的說明責任條件有所要求。在下建議要注意,新訂方針,例如高風險主題方針、修改方針,不宜模糊、過多由管理員全權,這容易出現主觀等副作用問題。會不會架空了過去的維基百科核心基礎方針呢?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7月7日 (日) 15:38 (UTC)[回覆]
你在回復我的觀點嗎?我怎麼看不懂你在表達什麼。--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7日 (日) 15:53 (UTC)[回覆]

管理操作覆核的議題[編輯]

原標題為:提議設立請求封鎖機制以及擴大AARV的使用

提議設立請求封鎖機制以及擴大AARV的使用[編輯]

我建議社群考慮設定類似「請求封鎖」的機制,即對於非純破壞行為,有共識後再執行封鎖,而非管理員獨自判斷引起爭議。

對於解封請求,我建議擴大WP:AARV的使用,申請人可以選擇請求任何一名用戶協助提出AARV,由社群進行判斷封鎖是否適當。

提請各位討論,有關方針條文也請踴躍發表。--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07:53 (UTC)[回覆]

Ping有對提案發表意見的人@日期20220626ChiuHsiao1221ShwangtianyuanHYHJKJYUJYTTY。--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07:55 (UTC)[回覆]
本人是(+)支持,社群考慮設定類似「請求封鎖」的機制,確實能解決很多不必要爭議,非純破壞行為,至於解封請求,建議擴大WP:AARV的使用,我也支持,--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8:10 (UTC)[回覆]
本人亦是傾向(+)支持。針對某位編輯帳號的封鎖無異於是在維基百科範圍類對某人「執行死刑」。既然現實里文明國家的死刑都有覆核和救濟制度,那我認為維基社群也應該考慮。除了機械人帳號或純粹破壞行為外,針對其他行為的封鎖帳號行為要給於「擬被封所帳號者」一個申訴和申請覆核的渠道。--Chiu Hsiao (✉️Message) 2024年6月14日 (五) 08:20 (UTC)[回覆]
原則上同意擴大AARV,但實際執行上對社群整體正確解讀及執行方針有極大疑慮。在社群本身已經存在失能、有不少用戶連最基本的方針指引都願意無視的情況下,我不認為當前的社群整體而言有足夠能力作出完全合乎方針指引及背後原則理解,以此判讀管理人員的管理行為是否恰當。光是社群中仍對於「不限期」錯誤理解為「永久」或「比其他更重」的觀點(WP:不限期不等於永久才是正確理解)已經反映社群缺乏判讀封鎖是否恰當的能力。在多個解封案例中,多名用戶未有真的分析封鎖理據、沒有考量方針指引要求、未有從執行人的視角去看事件,甚至只是因為跟管理人員的個人恩怨就直接提出反對,反映社群缺乏作此判斷的能力。原則上AARV是一件好事,但實際需要達到的效果目標及需要的技巧跟擔任仲裁員無異;而仲裁委員會都尚會是社群經選舉選上去的一群人,AARV的參與社群卻是未經社群檢視資質的用戶技能參與,粗暴點說就是平民版仲裁,跟仲裁委員會的公信力還要差個天差地別
請求封鎖有極度嚴重社群程序官僚化及暴民政治的風險,如同上方所述,社群整體而言本身缺乏正確判讀什麼情況適合或不適合封鎖的能力,也往往主張採取不足以阻截擾亂編輯的措施。請求封鎖涉及管理員權限,又是由誰來判讀共識又是一大問題:社群本身缺乏判讀共識的能力(永遠只會點人頭而不看論據強弱),管理員自己判讀共識又產生一個會起疑的點,簡單來說就是沒解決任何問題,還產生了更多的問題的提案。--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9:57 (UTC)[回覆]
反對引入仲裁制度的人,卻提案引入一個目標近似仲裁的機制,但這機制極度取決於社群能力(惟社群已經展現其失能),卻也完全沒有仲裁要求的嚴謹。在社群缺乏有關判斷能力、扭曲理解方針、無視方針原則的行為獲得控制前,AARV就只是一個跟當前RFDA沒分別,只會製造更多爭議的體制。--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10:27 (UTC)[回覆]
那這麼說吧,藍桌的調查報告很好,如果封鎖非純破壞用戶前,要求管理員寫一份調查報告呢?--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11:11 (UTC)[回覆]
包括所有差異連結,逐條說明為什麼違反方針,決定量刑多久,決定量刑的理由。如果當事人怎樣做可以獲得原諒和解封。或者遭不限期封鎖者,多久之後提出申訴可以考慮解封。--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11:17 (UTC)[回覆]
管理員在封鎖理據中已經提供理由和對應的diff即可視作已提供封鎖報告。如果處理每一個非破壞用戶都需要這樣寫的話,用意是好但極度官僚,手續過多可能導致願意處理此類封鎖的管理員越來越少,反而變成放任了這些擾亂者繼續搞事。不過,我是同意可以要求管理員在執行不限期封鎖時在封鎖訊息下寫出不限期封鎖的考量,並在有可預見的改善可能(即不屬VOA、SPA或再次封鎖的用戶)情況下提供WP:不限期不等於永久的說明,並寫說需要對方瞭解什麼方針指引即可獲得解封(第二次機會)。
至於詳細的封鎖報告,則應是在AARV或仲裁的情形下提供。惟發起AARV的門檻過低,除了擔憂AARV參與者素質外,還擔憂會被濫用以針對特定管理員,製造毫不必要的工作量。--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24 (UTC)[回覆]
你維管理員封鎖此類人士已經聖母到極致,若是再加調查報告這種減速帶我看你維是不想請搗亂的人離開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6日 (六) 16:16 (UTC)[回覆]
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編輯爭議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其他不當行為已經複雜到我不願意碰了,再弄這個的話更不會沒事去看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17日 (一) 02:14 (UTC)[回覆]
社群針對此議題是不是討論過不少次了?為什麼我感覺幾個月以前纔有一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2:50 (UTC)[回覆]
基本上這種制度是聊勝於無,比起現在的情況肯定是利大於弊。但也要指出,管理員執行封鎖操作時,理論上已經要確定當事人違反本站政策,「獨自判斷引起爭議」可以是對管理員裁量權的事後合理質疑,但不是限制管理員行使封鎖權限的前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2:52 (UTC)[回覆]
支持,幫助明確共識。但裁量權目前還是得有。--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4:24 (UTC)[回覆]
理解提案的用意,樂見其成。但在實踐上可能會如路西法人君所說產生更多問題,或許會造成另一個管理員佈告板。明白提案及用戶對管理權運用的憂慮。-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5:53 (UTC)[回覆]
建議統稱「封鎖探討」,專門討論用戶行為是否足以封鎖,因為有些人請求社群告訴他怎麼辦,提報或申訴可以其他渠道發起。 -- 月都 2024年6月16日 (日) 18:02 (UTC)[回覆]
我覺得也應該探討一下為什麼管理員們不願意碰WP:ANMWP:AN3,如果ANM、AN3都不願意碰,再開一個AARV事實上只會讓管理員的事情變更多,我想這某種程度上並沒有解決問題,反而多了另一個問題,再提醒一下管理員也是"志願者"。
社群願意的話亦可探討為什麼管理員越來越不活躍,還有什麼方法吸引管理員回來幫忙掃地,或是另外尋求一條出路解決這個問題。--~~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13:04 (UTC)[回覆]
額外補充我並不是要反對提案,只是不希望社群設立之後卻沒有達到預想的效果。--~~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13:05 (UTC)[回覆]
以「有共識後再執行封鎖」來處理「管理員獨自判斷」的潛在弊端可能不符比例原則,我更傾向於引入類似助言日語助言的機制,要求管理員在執行不限期封鎖前應先取得至少一位未涉事的第三方用戶的同意,以確保所有不限期封鎖的執行都不違反比例原則。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3:35 (UTC)[回覆]
我認為這個方法可行。--~~Sid~~ 2024年6月18日 (二) 14:59 (UTC)[回覆]
少打字,修正留言。~~Sid~~ 2024年6月18日 (二) 15:00 (UTC)[回覆]
不合適。破壞者還要助言?說這是明顯例外吧,但又有什麼應該是例外呢?到頭來還是要爭吵。如此官僚主義弊病過重,我想事後複查比事前在那邊極其複雜地商榷認定界線要容易得多。另外我還是要指出,理論上若管理員是依據社群討論通過的方針與指引執行封鎖,就是在確保社群共識得到實踐;故除理據不清之外,通常不能說管理員「未依共識」執行封鎖,至多是對方針與指引認知有爭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7:46 (UTC)[回覆]
啊,我忘了提及「非純破壞行為」的前設。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19日 (三) 05:47 (UTC)[回覆]
支持@Sanmosa的助言機制,這個方法應該可行。--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0日 (四) 19:20 (UTC)[回覆]
有點懷疑「未涉事的第三方用戶」的評判可能出現爭議,並可能使部分用戶有意避嫌、延後表態(私下抱團溝通)。--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1:57 (UTC)[回覆]
關於「私下抱團溝通」,根據WP:共識,僅建議不應私下討論維基百科相關的事項,個人建議需變更這段的用詞至嚴禁私下討論維基百科相關的事項,並配合利益申報 (如該名編輯者曾在外站討論,則應當「涉事用戶」處理並應主動向社群申報),否則的話也沒有意思。關於最近私下討論的例子,就是路西法人的共識議案,完全將跳過了共識形成過程便產生共識,此不合程序公義。如果之後AARV容許私下抱團溝通,那只好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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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外的討論。我們不鼓勵編者在其他網站、論壇、聊天工具、電子郵件或其他本專案外的地方討論。這些討論在「維基內」決定共識時是不予考慮的,並在它們被揭發後會引發猜疑和不信任情緒。儘管我們需要在維基外討論少數問題以顧及私隱,但絕大多數維基百科相關的事項都應在維基百科上討論,這樣它們將對所有參與者可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2:40 (UTC)[回覆]
我覺得與其在客棧提案(現行寫法),不如改置管理員佈告板的子佈告板(可命名為「管理操作覆核」),集中處理涉及高階權限的使用行為。既有之「其他不當行為」子佈告板,則繼續留作解決普通用戶爭議之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1:09 (UTC)[回覆]
(+)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9日 (六) 21:17 (UTC)[回覆]
誠如書生君所言,本站處理相關問題之場所一向不缺——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編輯爭議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其他不當行為。所以這個與前列兩者分別何在?固然多一人一起討論如何行使權限,未嘗不可。但本站有足夠人手麼?在下甚是疑惑。本提案立意良善,但欠缺具體系統設計。坦白說,就是怕管理員濫權,但又沒有給管理員足夠配套。然後,調查事情不一定要管理員權限,所以又有多少人有能力且願意擔起此責?--J.Wong 2024年7月1日 (一) 13:46 (UTC)[回覆]
我只是特別羨慕ja有這個;對於解封,en有這個,看起來都是和氣的達成了共識,不知道為什麼在zh,最後都是客棧吵得不可開交,甚至上RFDA解決。--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4:12 (UTC)[回覆]
立意就是希望大家多用AARV,最後不用走到RFDA這一步。--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4:28 (UTC)[回覆]
所以這次有提出過使用嗎?有空間容許第三方審核及說話的餘地嗎?--J.Wong 2024年7月2日 (二) 05:46 (UTC)[回覆]
其實這次事件當中是見到Bluedeck有意願作出獨立調查,但本站社群之中,竟然未見有人願意伸出援手。
然後就去羨慕這個,羨慕那個……
縱觀整個討論,在下見到大家更關心程序,數夠票就下一步,甚少理會雙方所言是否在理,能否經得起第三方審核。如果這點不變,開再多討論空間,閣下都只能繼續羨慕。--J.Wong 2024年7月2日 (二) 05:57 (UTC)[回覆]

將管理操作覆核設定為管理員佈告板的子佈告板[編輯]

如題,見上方討論,將管理操作覆核設定為管理員佈告板的子佈告板,將作為集中處理涉及高階權限的使用行為。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9日 (六) 21:23 (UTC)[回覆]

或者是直接指定管理員佈告板本身也行吧?要評估一下流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30日 (日) 04:13 (UTC)[回覆]
應該不行,管理員佈告板本身沒法提供那些AARV的規則。再說管理員佈告板本身也沒有人會去用,目前貌似只是一個為存在而存在的東西。--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30日 (日) 07:32 (UTC)[回覆]
其實也可說是「製造」用途⋯⋯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日 (一) 19:21 (UTC)[回覆]

人事任免投票草案[編輯]

已通過:
所有公示期間的疑問已解決。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原始提案[編輯]

目前,人事任免投票存在漏洞。用戶可以先編輯條目50次(小修改不需1小時便可完成),等待7天後便可在無Captcha驗證的情況下利用自動化程式編輯條目1450次,符合人事任免投票的第二條資格,因此提出此草案(由於人事任免投票的保密性,目前尚不知是否有類似案例)。

現行條文

凡管理人員解任投票聯署或上任投票開始之前,符合以下兩項之至少一項條件者有權投票:

  1. 解任投票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120天前,編輯至少500次;並在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前90天內至少有1次編輯(不包括任何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

2. 編輯至少3000次,或編輯條目至少1500次。

以上所稱「編輯」,均指在中文維基百科的編輯,且不含明顯的破壞和測試。

提議條文

凡管理人員解任投票聯署或上任投票開始之前,符合以下兩項之至少一項條件者有權投票:

1. 解任投票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120天前,編輯至少500次;並在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前90天內至少有1次編輯(不包括任何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

2. 註冊滿120天,編輯至少3000次,或編輯條目至少1500次。

以上所稱「編輯」,均指在中文維基百科的編輯,且不含明顯的破壞和測試。

--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18日 (二) 10:39 (UTC)[回覆]

具體天數還可進一步商討。--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18日 (二) 10:41 (UTC)[回覆]
(+)傾向支持:參與人事任免投票應熟悉方針指引,對申請上任或被解任的人員有一定的了解,限制註冊天數(或像延伸確認用戶一樣限制90天)可以進一步防止傀儡等問題,且大部分一般用戶(理應滿足熟悉方針指引等前述條件的用戶)不會受影響。--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0:49 (UTC)[回覆]
對了,第二條中可以再加上「近90天內至少有1次編輯(不包括任何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18日 (二) 10:56 (UTC)[回覆]
聽上去只是增加了籌備的時間成本。希望有更可靠方案對抗操作多重帳號和自動刷編輯。--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2:45 (UTC)[回覆]
請問閣下有什麼(&)建議嗎?--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18日 (二) 12:56 (UTC)[回覆]
(就「對抗操作多重帳號」而言)一個很費全域CUer的做法會是要求CUer在投票結束後對所有投票、發言的用戶一律進行查核,但我不認為meta會接受這個做法,這個做法可能在zhwiki再度擁有本地CUer時才比較適合實行。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3:25 (UTC)[回覆]

提案2[編輯]

凡管理人員解任投票聯署或上任投票開始之前,符合基礎條件,並符合以下兩項之至少一項次要條件者有權投票:

基礎條件

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前90天內至少1次編輯(不包括任何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

次要條件

1. 解任投票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120天前,編輯至少500次

2. 用戶參與投票時,註冊滿120天,且編輯至少3000次或編輯條目至少1500次。

以上所稱「編輯」,均指在中文維基百科的編輯,且不含明顯的破壞和測試

--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18日 (二) 13:51 (UTC)[回覆]

@Sanmosa,YF,自由雨日 我修訂了新的草案版本,請大家檢閱--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18日 (二) 14:04 (UTC)[回覆]
代為微調,以免產生歧義。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4:10 (UTC)[回覆]
個人認為為防止幽靈帳號擾亂投票結果,應以相關公告上Bulletin當刻作準。
「聯署提出前90天內至少有1次編輯(不包括任何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20 (UTC)[回覆]
可以請您詳細說明嗎(我還聽不太懂)--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18日 (二) 14:26 (UTC)[回覆]
書面語:本人認為條文應為防止幽靈帳號擾亂投票結果,應以相關公告刊登Bulletin當刻作準。
而非以討論階段作準,因為如非活躍編輯者在看到公告後即輕微修改條目的一隻字,即可繞過限制。而且如果以刊登Bulletin當刻作準,因為編輯者不會知道何時發起這些討論,如果不持續編輯,很難繞過這個限制。--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48 (UTC)[回覆]
支持。我之前也在考慮這個問題,但是我把「解任投票聯署或上任投票開始之前」就是理解成「刊登當刻」了……--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52 (UTC)[回覆]
其實還有個更簡單會但有點麻煩的方法可以強而有力的防止您說到的情況,那就是每次RFA或RFDA都重新討論一遍人事任免投票條件,壞處是如果社群沒討論好可能會延遲到選舉的進行,還有這種方法會導致每次人事任免投票條件都不同,社群有一部分人可能不會同意。
這只是我想到的方法您們參考看看即可。--~~Sid~~ 2024年6月18日 (二) 14:58 (UTC)[回覆]
我認為限制註冊日期是有用的門檻。不過此條件設計時,本來沒有考慮到會有安全投票這種延遲許久的機制,二來條件分為兩種是有其意義,後者乃保障資深用戶,不用總是在投票前刷編輯數。我覺得改為限定「提名討論發起」之時,即可有效阻止看到通知纔開始「刷編輯」者。不需要修改其餘任何門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5:58 (UTC)[回覆]
可購順便定義一下編輯必須在本站進行的。免得出現一些好笑的情況。--1233 T / C 2024年6月19日 (三) 08:25 (UTC)[回覆]
無此必要。下文已經註明。—-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19日 (三) 10:45 (UTC)[回覆]

提案3[編輯]

符合基礎條件,並符合以下兩項之至少一項次要條件者(不含機械人及附屬帳號)有權投票:

基礎條件

用戶在討論發起之時註冊滿120天,且前90天內至少1次編輯(不包括任何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

次要條件

1. 解任投票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120天前,編輯至少500次

2. 用戶參與投票時,註冊滿120天,且編輯至少3000次或編輯條目至少1500次。

以上所稱「編輯」,均指在中文維基百科的編輯,且不含明顯的破壞和測試

@Eric Liu,唔好阻住我愛國, 自由雨日,Sanmosa, Asid, 1233 根據社群意見,我已再次修改此草案,請大家審閱。

——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19日 (三) 10:45 (UTC)[回覆]

可以!--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3:15 (UTC)[回覆]
還是沒改到重點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9日 (三) 14:13 (UTC)[回覆]
(?)疑問:請問是要把第一句改成限定「提名討論發起」之時嗎?--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19日 (三) 23:21 (UTC)[回覆]
@WiiUf閣下之意,是否打算限制「一百二十日內編輯超過三千(條目一千五百)次」者之人事任免資格?——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3日 (日) 02:07 (UTC)[回覆]
是的。畢竟很少有人能夠在不通過自動化程式的情況下於120日內編輯(條目)滿3000(1500)次。就算有極端情況,用戶在120日內也難以全面了解百科的相關方針。--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23日 (日) 10:40 (UTC)[回覆]
我的意思是,條件一、二有點重複。措辭有待調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0:25 (UTC)[回覆]

提案4(準備公示)[編輯]

凡管理人員申請提名討論發起或解任投票開啟聯署之時,註冊滿120天,且符合以下兩項之至少一項條件者,均有權投票:

  1. 在申請提名討論發起或解任投票開啟聯署120天前,已有至少500次編輯,並在其90天內至少有1次編輯(不包括任何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
  2. 累計編輯次數至少3000累計編輯條目次數至少1500次。

以上所稱「編輯」,均指在中文維基百科的編輯,且不含明顯的破壞和測試

@唔好阻住我愛國YFSanAsid自由雨日1233,我已按照Eric的意見修改了草案,現在 公示7天,若無有效反對意見,草案將於2024年7月1日 06:00(UTC)通過。 —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24日 (一) 06:01 (UTC)[回覆]

其實我一直感覺「(某個時間點,)編輯至少XX次」有點語病,編輯是個動詞,只能用於「(某個時間段內,)編輯XX次」,尤其是「120天前,編輯至少500次」就可能讓人誤解為「從120天前到投票這一時間段內編輯500次」(原先的方針有「90天內至少1次」的表述還可能可以防止誤解,但目前這樣誤解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了)。我覺得應該表述為「累計編輯次數/累計編輯量至少達到XXX次」?--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6:36 (UTC)[回覆]
已完成。--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24日 (一) 06:42 (UTC)[回覆]
我又做了點用詞上的小修改(Special:Diff/83150857)。--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6:48 (UTC)[回覆]
另外這一「公示」是不是太早了?我覺得好像並沒有完全達成共識吧?--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6:39 (UTC)[回覆]
已經撤下公示,按規定需要再等待一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9:14 (UTC)[回覆]
調整方案,整合基礎條件及次要條件。本人認為編輯次數足夠者,既已滿足註冊資歷要求,則不需要再滿足期間編輯次數條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9:14 (UTC)[回覆]

稍微修正,以免產生歧義。—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25日 (二) 04:17 (UTC)[回覆]

近幾天沒有任何異議,現在 公示7天,2024年7月5日 05:00(UTC)通過。—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6月28日 (五) 04:51 (UTC)[回覆]

這意味要修改SQL,重新生成投票人名單……--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8日 (五) 09:21 (UTC)[回覆]
幽靈帳號問題?不見了相關條文?--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4:31 (UTC)[回覆]
(?)疑問-如果以「註冊滿120天」為前提,那麼第一款(120天、500次)、第二款(編輯條目1500次)就沒有區別意義,是否形同廢掉了原來的第二款投票資格?有沒有可能120天內編輯條目達1500次,每天十幾、二十筆編輯,不是沒有可能。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6月30日 (日) 03:10 (UTC)[回覆]
一、「註冊滿一百二十日」與「申請(投票)前一百二十日」並不相同;二、若有遊戲規則情況,大可特別論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30日 (日) 04:22 (UTC)[回覆]

完成。—-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7月5日 (五) 05:04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電視劇演員名單序列[編輯]

年初編輯《飛常日誌》時我已發起過討論,當時因陳豪 (演員)在官方網頁名列於首,維基條目無奈跟從,此劇男主角實際上是馬國明,而陳豪 (演員)只是客串,均是顯然易見的、無需爭論(撇開拿出官方排名盲目跟從此一理由)的事實。近來留意到《巨塔之后》又出現類似爭議,這次輪到馬國明客串,他到底應不應列為主演。就此,我倡議不論官方或任何傳媒來源,如果在演員名單排序上出現明顯偏離實情的情況,維基人應該酌情討論一個較符合實情的共識,討論中不應再盲目依從來源(如撇除該些來源而有爭議者,則可參考該些來源)。就算是官方排名,也可能是基於一些利益關係去進行排序,一些傳媒來源則可能照抄官方;維基向來對自傳及非獨立/一手來源的中立性有所警惕,因此我認為明顯不符實情的排序可視為不中立,維基人應該酌情處理,不要盲目依從,不顧實情。--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14 (UTC)[回覆]

@RastinitionManchiuPyruvateStevencocoboyCyrussKK1230Ckh3111Apple vTw dramaNickiceYau Sze LongBosco64Will629Ricky36SeoTaeRedmi123465BenkwokmarsTanqrsucks任晏延银色雪莉--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35 (UTC)[回覆]
你好,我想大概知道發生甚麼事--Tanqrsucks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53 (UTC)[回覆]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官方(網頁或海報等)的演員名單排序,把一個明顯只是客串、戲份甚少的演員放得很前,維基條目是應該依從,還是撇開官方而按實情討論。我根據以往及2024年tvb劇集編輯紀錄中看似較活躍者來邀請討論。--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15 (UTC)[回覆]
???--任晏延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35 (UTC)[回覆]
揚子晚報,「在《新聞女王》中有亮眼表現的馬國明和高海寧,本次將繼續擔任主演角色。」,或許陳豪可能比較知名,算是宣傳手段吧。--Kethyga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38 (UTC)[回覆]
當時說明馬國明是男主角,陳豪是客串的報道有不少,問題是Wikipedia:格式手冊/電視有依照官方的演員名單排序的條文,因此便被拿出來當作金科玉律,什麼都不管了。所以本次討論我特意指出官方有不中立的時候,不可盲目跟從。--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03 (UTC)[回覆]
  • | X = or ===X===
這個欄位只寫入X
  • | Y = or ===Y===
這個欄位只寫入Y
  • | Z = or ===Z===
這個欄位只寫入Z
  • 因為<ref A>將X、Y、Z混合陳列而在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出現X、Y、Z任2至3項數值混合排序的狀況都是異常的
  • 針對其他部分不表述。分類=分類沒有疑義,排序=排序沒有疑義。分類=排序的議題即使改陳述成排序=分類也同樣不可能存在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27 (UTC)[回覆]
從列明來源,非原創研究,中立觀點等角度,按官方名單沒錯,也撇開不必要的責任。
糾偏糾錯要有其他可靠的非數據來源,加入正文或註釋。依賴數據會催生奇怪結論,如角色A的出場時間更多所以該放在B的前面。--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41 (UTC)[回覆]
接在YFdyh000後方的原因是我懶得編輯原始碼。但仍大略依YFdyh000提及的文字作為開頭敘述,以我看過的現象,比較少出現角色A的出場時間更多所以該放在B的前面。的情形。
  • 較常看到的狀況是資訊框的 |主演= 使用來源後,沒有完整列出主演,卻依照來源排序將"非主演"列在主演中
  • 首段較常見的狀況是將|主演=的欄位資訊重新複製貼上再增加一些敘述,因為有敘述所以通常也會將來源中的分類用散文形式補上
  • 演員名單或演員表的情形較常見的狀況是將|主演=的欄位資訊重新複製貼上後重製成表格,預留一個關係的欄位插入異常複雜的誰是誰'的誰"資訊
  • 通常經過上面的過程,單一個條目可以連續看到近乎完整的三次演員名單,用3種不同表現方式呈現。(...) 吐槽演員名單連續列明三次,這或許可以稱為演員名單炸彈
  • 第一項通常包含列出的資訊不準確問題(包含不是主演的對象)。第二項因為首段必定散文化,是最沒有問題的。第三項問題很複雜,這牽涉到是否針對演員的性質/角色/劇情分類,因為涉及分類就必定不可能完全按照官方排序陳列。僅有一個情形例外,僅在將性質也列入排列對象時成立。但如果官方名單排序並未經過分類的打散排序時,例外也不存在。
總結為了排序這個目標而排序又希望排序完整,比較可行的位置是首段。但為了可行而刻意每個頁面都生成3組演員名單,是否有這個必要也需要考慮。(~)補充我提出的質疑是為了排序而排序,不太可能寫出像en:House_(TV_series)(劇情分類式寫法)這種品質的頁面,從目標或構成結構的角度都不一致--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5:41 (UTC)[回覆]
維基百科對演員的排名不等同對主配的認定。依據官方名單比較省力便捷,依據實情或多方來源則衆説紛紜、莫衷一是、費時費力。如有多份官方名單排名不同,可以第一產地的海報為準。不過,若對單一作品達成強共識,或特許豁免官方名單的規限。此外,戲份居次亦有可能是最爲重要的靈魂人物。--— Gohan 2024年6月19日 (三) 03:01 (UTC)[回覆]
我覺得大部分情況下依從官方是可以,但總有些不尋常的情況,「單一作品達成強共識,或特許豁免官方名單的規限」大概就是這個原則。--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08:05 (UTC)[回覆]
個人認為這個議題是沒有討論空間,因為已成文指引Wikipedia:格式手冊/電視#演員及角色資料已解答閣下的疑惑。--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0日 (四) 11:18 (UTC)[回覆]
請問閣下是不是希望修改此部分條文?如是,請移動此討論至方針區。--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0日 (四) 11:21 (UTC)[回覆]
好的,我不熟悉移動模板,有足夠精神時再處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5:58 (UTC)[回覆]
@Rastinition君的意見更為複雜,我先提案有條件豁免遵從官方序列的規限。--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6:06 (UTC)[回覆]
@Factrecordor你在你的留言下方回覆後提到我的意見,如果你是希望我回覆你或者困惑為什麼我沒理你,那是因為你提出提案提出的議題/問題情境在對象頁面不存在,更精確的說法,巨塔之後這個頁面的問題我在更早前的留言已經盡量簡短敘述,如果沒理解實際問題或認為是離題或複雜到不能理解,@Factrecordor不用勉強自己理解,而且這與你的提案本身無關。(提案根據不存在的議題,實際發生的狀況和提案無關,針對狀況的發言與提案本身會離題是自然現象)。Fake性質議題。如果看前後條文,也能發現只是新增一段廢話。上述廢話是相對禮貌性說法,較不客氣的說法,這是扭曲@神秘悟飯原意後將他的發言轉換成新的條文--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23:18 (UTC)[回覆]

正式提案[編輯]

現行條文

演員與角色訊息(含資訊框中的主演欄)一般可以正式官方網站公開發佈訊息收錄,若編者因對於作品之可靠官方來源選擇或判定不一,或因其他理由,導致對於演員排序認定歧異,則依序以下列來源為依據:

  1. 影片中完整的演職員表(如片尾演職員表或片中的跑馬字幕),若影片是依出場順序排序則不適用。
  2. 影片片頭的演職員排序,若影片是依出場順序排序則不適用。
  3. 官方海報的演員名單排序。
  4. 官方網站的演員或人物介紹排序。
  5. 其他官方發行產品上的演員名單(如相關刊物、影音產品包裝等其他多媒體)。
提議條文

演員與角色訊息(含資訊框中的主演欄)一般可以正式官方網站公開發佈訊息收錄,若編者因對於作品之可靠官方來源選擇或判定不一,或因其他理由,導致對於演員排序認定歧異,則依序以下列來源為依據:

  1. 影片中完整的演職員表(如片尾演職員表或片中的跑馬字幕),若影片是依出場順序排序則不適用。
  2. 影片片頭的演職員排序,若影片是依出場順序排序則不適用。
  3. 官方海報的演員名單排序。
  4. 官方網站的演員或人物介紹排序。
  5. 其他官方發行產品上的演員名單(如相關刊物、影音產品包裝等其他多媒體)。
  6. 若有編者對單一作品的官方序列提出合理質疑,可發起討論。此討論應參考更多官方以外可靠來源的演員序列,及對個別角色的戲份、演出性質之描述。若達成強共識,可豁免遵從官方序列的規限。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6:02 (UTC)[回覆]

可能要重點說明相關演藝人員的名氣是不影響演員序列。舉例以「香港頂流」炎氏作例,倘若他在節目只有一句話,不應因為名氣而把他置頂。--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6:36 (UTC)[回覆]
(-)反對增列的內文基本是根據其他帳號發言,加入了原發言者未提及的文字
  • 句子應該精簡後改成若對單一作品的官方名單有合理質疑,可發起討論。討論應參考更多WP:可靠來源。若達成共識,可不受前列條文限制。這個文字避免了對原發言的過度解釋,文字也概要的提及WP:共識精神。已經符合WP:可靠來源的項目,不應該再有篩選/排除的狀況(這是針對更多官方以外文字),重要的是WP:可供查證精神(WP:ABOUTSELF第5項,WP:斷言WP:REFNOTTRUE)
  • (~)補充這個議題大致上屬於WP:ABOUTSELF第4項的討論範疇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23:55 (UTC)[回覆]
同Rastinition。某些「官方」來源可能對排名作出詳細解釋,不應排除。--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2:30 (UTC)[回覆]
@Rastinition@YFdyh000,但我仍希望在「討論應參考更多WP:可靠來源」之後,具體強調要注重該些來源的「演員序列,及對個別角色的戲份、演出性質之描述」,亦同意HK5201314君的意見,即強調「避免演員序列被演員的名氣所影響」。兩位覺得如何?--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4:42 (UTC)[回覆]
避免名氣影響,我覺得是避免淪為宣傳工具,但這可能不是中立的觀點、非原創研究所推薦。因為以其他特定標準來呈現和調整,可能不滿足這兩項,也較難得出公認的一致的合理標準,也許還不如給原列表加註腳。--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6:58 (UTC)[回覆]
那麼@HK5201314君有沒有進一步回應?--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0:51 (UTC)[回覆]
不知道為什麼,我想用TVB愛回家作例,話說當年楊明剛剛被TVB解凍,他獲解凍後出埸的第一集,對白有超過10句,但TVB的操作是把他放在演員序列中最後一個。
什至,中國大陸常常封殺「不道德演員」,做法是打碼/打格仔,並刪除該演員資料。
如按照現行做法,是完全不尊重「不道德演員」及「剛解凍演員」,並違反中立原則,因為現行做法完全偏向製片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1:30 (UTC)[回覆]
所以建議新增如有任何爭議,可按可靠來源介紹量/文章多寡決定演員序列。--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1:32 (UTC)[回覆]
按文章量不可行,計算結果是原創總結(哪些來源算,如何去重,數量平手,情況改變),也同樣容易操縱(爭議人物排第一)。--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5:19 (UTC)[回覆]
如果是「角色介紹量」呢?我不信只有一句對白的角色就有一整篇文章介紹該角色特性。--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14 (UTC)[回覆]
潤筆費給足,吹噓解讀不用愁。如果是重要角色或明星,但播出版本全剪掉了,又怎麼辦。別自訂標準了,見下。--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3:59 (UTC)[回覆]
我相信閣下有能力判斷何謂「可靠來源」。--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5:50 (UTC)[回覆]
寫成看不出來不難,包括以量取勝。--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7日 (日) 02:57 (UTC)[回覆]
當初會建立指引,就是為了防止每個用戶依據自己所認定的來進行排序,進而引發編輯戰。同時,還必須考慮到歐美劇常有主演登出的情況。另外,有些戲之所以會將看似客串的演員列為主演,可能是認定其角色在某個階段吃重,比如《黑道律師文森佐》的劉宰明,前三集是主演,但角色死亡後,第四集變成客串,可是不會因此推翻他在前三集是主演的事實。又,報獎策略出現的主配問題,例如《一把青》的排序是天心、楊謹華,但獎項競賽卻是楊謹華報名女主角、天心報名女配角,列入這些情況太過繁雜。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撇開個人模糊的「實情」認定,不論是劇情編排轉變,還是宣傳手段與否,盡量依據官方或可靠來源為準,主演寫誰就是誰、客串是誰就是誰,這樣可以避免自行量化、計算,而導致涉及原創研究的問題。其餘的,可以用可靠來源來補足,例如陳豪雖然被列為主演,但其偏向客串性質云云、演員被刪除的原因等等。--Sa Young Sun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19:41 (UTC)[回覆]

提議修訂版權驗證模板與提報侵權流程[編輯]

前一段時間我重新看了下版權驗證模板的一些問題(在之前的討論中提及過,不再重複具體描述),發現到此模板還是只能按全文處理。至於英文版,這個模板已經於2023年8月-10月進行了改版討論,同時發現到該模板可以按全文或段落處理。相比而言,英文維基對版權驗證的處理更為靈活,而中文維基依舊按全文處理,顯然過於死板,以至於某些人會覺得這是「過度使用」。尤其是涉及到影視類條目,過去一段時間看到涉及「劇情」部分侵權,還是按全文處理,確實是不靈活的。特別是2024年2月因為我寫的大江大河之歲月如歌「劇情」一節涉嫌侵權,一開始就說提報人不合理,之後就被無限期封鎖,到現在看還是相當無辜,如果當時發現到模板有問題就可能不會有後來的事。

因此,我提議對版權驗證模板進行重大修訂改版。主要的修訂要點:參考英文版的模板設計,採用條目消息框的樣式,更直觀、更清楚地傳達這是一個與刪除相關的問題,重新排列層次結構;根據實際情況,保留「如何解決」和「提示」部分,刪除提報人的簽名(在「疑似侵權」列表已有簽名,不必要在模板重複使用此欄,其他刪除模板也未見提報人的簽名欄)。與此同時,我將對提報侵權流程進行修訂(主要增加涉及新建立條目段落文字侵權的處理步驟)。

提議新模板設計[編輯]

以下是我提議的新模板設計:


用字調查:是用「驗證」好還是「調查」好?[編輯]

借鑑了下英維對應模板使用的是「調查」(investigation),而中維用的是「驗證」。在此我做一個調查,就是問下新模板是用「驗證」好還是「調查」好。

提議修訂提報侵權流程[編輯]

配合模板的改版,本人提議對提報侵權流程作修訂,建議的程序如下:

疑似侵犯版權條目的處理步驟
條目有 未侵權的歷史版本
  1. 回退頁面到未侵權的版本。
    侵犯版權的內容仍然會保留在頁面歷史,如果最新版本不侵權但歷史版本侵權,可直接執行第3步。
  2. 在張貼侵犯版權內容的貢獻者對話頁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Uw-copyright|條目名稱}} -- ~~~~
  3. Wikipedia:修訂版本刪除請求 提報修訂版本刪除。
如果 當前的修訂版本 某一段落侵犯了版權
  1. 將下面的模板放置在侵權文本上方。將下面模板中的「來源」改為相應的原文本的網址或其他的來源。(注意:搜尋器結果不能作為來源)
    {{subst:Copyvio/auto|url=
    * 来源1
    * 来源2
    }}
  2. 將下面的模板放置在侵權文本下方。
    {{subst:Copyvio/bottom}}
  3. 今天的疑似侵權部份加上:
    {{subst:CopyvioVFDRecord|條目名稱}}
  4. 在張貼侵犯版權內容的貢獻者對話頁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CopyvioNotice|條目名稱}}
如果 所有的修訂版本 都侵犯了版權
  1. 如果原頁面內容符合其他快速刪除的標準的同時又侵犯版權,則應當先按快速刪除處理。
  2. 如果該頁面是一個主頁面侵權後建立的草稿頁面,請直接提交快速刪除(G16)。
  3. 將原文全部移走,用下面的模板取代。將下面模板中的「來源」改為相應的原文本的網址或其他的來源。(注意:搜尋器結果不能作為來源)
    {{subst:Copyvio/auto|url=
    * 来源1
    * 来源2
    }}
  4. 今天的疑似侵權部份加上:
    {{subst:CopyvioVFDRecord|條目名稱}}
  5. 在張貼侵犯版權內容的貢獻者對話頁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CopyvioNotice|條目名稱}}

技術問題[編輯]

因為此模板是可以用Twinkle提報的,所以修訂就涉及技術上的問題了:整篇條目侵權可以用Twinkle提報,那如果引入段落侵權機制的話,Twinkle如何提報?如何定位我所需要的侵權段落?希望能有精通技術的人參與討論。--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21日 (五) 16:36 (UTC)[回覆]

用戶介面層面應無問題,可以列出和選擇章節,或者給章節加按鈕。另就上一節,調查可能比驗證更深入,比如複製自網頁但文字是公有領域,或者來自維基百科但未正確署名。--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06:38 (UTC)[回覆]
也是,我之前就碰到過某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工作報告條目,文字來源是中國政府網,但其網頁記錄的是政府工作報告全文,嚴格來說這屬於公有領域。因此根據閣下意見,稱呼調查比驗證更準確。--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22日 (六) 14:53 (UTC)[回覆]
@Shwangtianyuan是否專案公示此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9日 (六) 15:31 (UTC)[回覆]
可以的。--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29日 (六) 15:33 (UTC)[回覆]
現公示提案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9日 (六) 15:37 (UTC)[回覆]
因應下方意見中止公示期。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7:33 (UTC)[回覆]
我提一個技術上的小問題:不應該直接替換{{Copyvio}}的功能(保留原有功能),也就是將段落侵權的新代碼另外新建模板,如{{CopyvioSection/top}}和配套的{{CopyvioSection/bottom}}。——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2日 (二) 02:35 (UTC)[回覆]
url參數應該單列一行,而不是作為行內部分。可能存在列出多個侵權來源資訊,需要列項顯示。用語方面,原有是「頁面正在進行版權驗證」,所以對應段落的版本應該也是類似「本段落正在進行版權驗證」而不是「有編者已就此條目發起版權調查。正在調查的文本目前已隱藏,」。——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2日 (二) 02:39 (UTC)[回覆]
@Shwangtianyuan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7:32 (UTC)[回覆]
技術上的問題我並不是太懂,希望能有其他精通技術的人前來討論。--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7月5日 (五) 07:41 (UTC)[回覆]

其他[編輯]

好像針對段落的侵權,現時做法是直接刪掉+RDD,沒有考慮過按段落重寫的問題。或者在這個原有邏輯上,添加額外的段落標識+草稿重寫來處理。原有的全文流程還是保持不變。——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2日 (六) 00:43 (UTC)[回覆]

我只是來發泄一下。話說《黃飛鴻傳》是我初在維基最早期建立電影條目,當時受友人所託對百部不可不看的香港電影進行遺補。但當時我不熟悉方針,還傻傻的擔心劇情簡介「原創」不好,所以按照來源──香港電影資料館出版的實體書籍《香港影片大全》系列逐字逐句打出來,哪知影片大全系列的很多內容早被電子化至康文署的網上資料庫,又被各網站複製,條目被指為侵犯那些網站的版權,需要整個重建。然而,整個條目中,只有劇情簡介是一字一句完全與來源一樣,其他內容包括人物簡介,均是自己消化後創作出來。後來,我發現一些電視劇的劇情介紹常被放入複製自作品官方的文字,處理方法有的是掛上一個章節可能侵權的模板(連內容也沒刪),有的是刪除該章節內容。換言之,出現一個疑問,為什麼我當初的條目沒被這樣處理?自此,我對侵權處理印象極差。順帶一提,後來我曾在討論指出,正如我當時想法,其實有些人無意侵犯什麼,也不是懶,只是覺得依從作品官方或具權威性的出版物之介紹,比自己原創更好。當然,如果照搬的文字不是來自官方,是其他有版權的作品,像我當初那樣抄《香港影片大全》,侵權問題確需注意,但是如果照搬的是作品官方公開宣傳用的文字介紹,你願意免費替官方把他們的介紹宣揚開去,他們可能還會多謝你,試問天下間除了維基人,誰會擔心作品官方會控告這樣的所謂侵權。官方介紹的問題反而是宣傳性過高,有時不中立,甚至有時與真實劇情相違。--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4:13 (UTC)[回覆]
「他們可能還會多謝你」是說不好的,維基百科的協議允許商業化和修改衍生,需要為版權狀態做更多努力,避免後患。劇情介紹的編寫着實麻煩。--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7:02 (UTC)[回覆]

提議收緊建立新頁面的權限[編輯]

我前段時間關注到英文維基的用戶權限級別規定,發現建立頁面(討論頁除外)必須註冊用戶才可以,特別是建立條目還需成為自動確認用戶才可以(詳見2018年討論)。我們知道,中文維基百科絕大多數註冊達7天並編輯達50次的用戶均會成為自動確認用戶,雖然說要求比英維嚴,但這做法還是遠遠不夠。匿名用戶(或者說IP用戶)、註冊用戶目前在中維都可以建立頁面(被白紙保護的頁面除外),但某些匿名用戶或者新註冊用戶因為不了解方針,把維基百科當成是宣傳場所,建立條目用於宣傳,違背了初衷與目標。而且隨着條目的增加(現有條目140多萬),社群不斷壯大,風險也越來越大。

為了滿足今後發展的需要,堵住進一步的風險,我提議修訂用戶權限級別的規定,收緊建立新頁面的權限。參考英文維基的標準:建立頁面(討論頁除外)最低權限是註冊用戶,建立條目最低權限是自動確認用戶。目的旨在於讓新用戶先了解方針,先開始在既有頁面編輯。不知各位有何看法。--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21日 (五) 16:37 (UTC)[回覆]

完全(+)支持,處理新用戶宣傳性、甚至破壞性頁面建立明顯地消耗了很多用戶和管理員不少精力。上個月我就在某新用戶溝通無效反覆建立被快速刪除的頁面以推廣邊緣語文學說和網絡新詞/方言,且完全無視方針指引、嚴重擾亂討論秩序、遊戲維基規則上耗費了大量時間([11]),限制自確用戶建立條目即可限制此類問題的發生頻率。此外,部分長期破壞者、傀儡長期建立破壞性、甚至侮辱性頁面顯然也給巡查員、管理員工作帶來不小的額外負擔。--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7:17 (UTC)[回覆]
Shwangtianyuan的主張也會擋掉一部分想建立條目的ip用戶和新用戶,所以我比較支持願意建立合規品質條目的ip用戶,至少我看到很多重要條目的創立者是ip用戶或編輯數量很少的新用戶,所以從這一點來說,並不是很想幫那些和新用戶爭執、想着降低新頁面負擔之類的用戶。--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17:27 (UTC)[回覆]
日期君誤會了,如果您有所了解,我是對新用戶持很強的善意推定並努力引導的,在幾天前就還因為善意推定、遊說管理員將一個我覺得可能沒有惡意的不限期封鎖新用戶解封,結果放過了一個真的LTA[12]……我很少和新用戶「爭執」,上一段舉的例子,恰恰是因為我試圖為他提供一些方針指引引導他作出建設性編輯(其他編者也嘗試與其溝通,只是沒有像我一樣繼續下去,見[13][14]),才「引起了爭執」,因為我堅持寬容新手不能以犧牲條目質量和基本方針指引為代價(另外當時在存廢討論頁@您純粹是由於查到您是該條目建立者,並非「請您幫忙」)。也正是我發現很多急於建立條目的新手並像我想像的那樣抱有善意,多次懊悔自己的信任與付出,才傾向從嚴、收緊權限的。不過,@桐生ここ和您的意見確實很有啟發,讓我覺得確實沒必要限制新用戶在草稿空間的發揮,故而我轉為支持只將新條目限定為自確用戶,其他繼續放開,允許IP建立草稿。--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18:30 (UTC)[回覆]
提議「建立頁面(討論頁除外)」改成「建立頁面(討論頁、草稿頁及自己的用戶頁除外)」。--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4年6月21日 (五) 17:47 (UTC)[回覆]
「自己的用戶頁」完全沒有必要,因為和「註冊用戶」自相矛盾,非註冊用戶怎麼能建立自己的用戶頁呢?「草稿頁」,我傾向同樣從嚴,只有註冊用戶才能建立,以防止IP用於破壞、人身攻擊或宣傳。(修改意見,除建立條目仍支持限定為自確用戶外,其他轉為支持下段桐生ここ的意見,支持「放開」。)--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8:00 (UTC)[回覆]
我反而認為只有條目應該註冊用戶才能建立,其他的繼續放開,畢竟你維只要允許匿名編輯頁面,就可以用來破壞、人身攻擊和宣傳。--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1日 (五) 20:54 (UTC)[回覆]
隨着條目的增加,社群不斷壯大,風險也越來越大。我不是很理解這三者有什麼邏輯關係;另外,您可前往https:/stats.wikimedia.org檢視統計數據,會發現中文維基百科的活躍用戶(當月有5次以上編輯的用戶)數量在2021年8月達到最高點3,598後一直呈下降趨勢,至今已下跌24%;編者(當月有1次以上編輯的用戶)數量則下跌了37%。社群沒有壯大,反而是正在縮小。可能有人會覺得這是OA2021的緣故,但這一下跌並非2021年那幾個月造就的,不如說在OA2021之後用戶數量還反彈了不少,在後續的兩年間才陸陸續續地跌到了越來越低的水平。Irralpaca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20:55 (UTC)[回覆]
題外,以10年為範圍的,統計站的5次活躍的平均值就在2500~3000這個範圍,甚至相對10年還略高。說不上漲了,又好像基本沒變。——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2日 (六) 00:40 (UTC)[回覆]
同Irralpaca,社群並非不斷壯大,Shwangtianyuan的前提就不成立。Shwangtianyuan如果能讓中維的規模和英維一樣龐大,或者解決「中維怎麼一堆條目都缺失」的問題,他的提議我可以支持。一個條目數量只有英維條目數量六分之一且編輯用戶規模還在縮小的中維,沒必要去照搬英維。--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17:23 (UTC)[回覆]
(*)提醒:英文維基百科的自動確認用戶是4天+10編輯。另外,過濾器這樣的自動化反破壞工具應用還是不充分。——暁月凜奈 (留言) 2024年6月21日 (五) 23:03 (UTC)[回覆]
如果流程成熟,可以要求必須先是草稿。目前而言,不覺得需要照搬英文維基,各方面數量都不足。--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06:27 (UTC)[回覆]
Wolfch下面提到草稿審核時間過長,人手不足,所以草稿制度不應該強制推廣。--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17:28 (UTC)[回覆]
(*)提醒:有關IP用戶建立條目的投票(Wikipedia:投票/開放IP建立條目權限),我有找到2010年提出的投票(不確定後來是否還有類似的投票),當時的結果是「票數處於50%至66%中,故執行三個月試運行」。
若維持IP用戶可建立條目(和現在一樣),這些條目需讓巡查員巡查,巡查員工作量會比較大(這是目前現況,因此有可能目前巡查員的工作量就比較大)。若改為IP用戶可建立草稿,那會加重WikiProject:建立條目審核員的工作量。
請大家在決定時,考量Special:最新頁面中新頁面的巡查變更情形,以及 中草稿的數量以及處理速度(依Draft:周瑛下方模版所示,依目前審核員的人力,草稿審核可能需要等待7週),再作決定。--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22日 (六) 06:50 (UTC)[回覆]
我傾向於支持,但還是希望提案人提供一些數據來論證措施有用(比如英維實行規則的前後對比?),這樣可以更有說服力。--碟之舞📀💿 2024年6月22日 (六) 07:29 (UTC)[回覆]
參考英維的討論,就是說收緊權限之後,確實降低了新頁面巡查的負擔,所以它的確有一定好處。--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22日 (六) 14:49 (UTC)[回覆]
中維新用戶或ip建立的條目有多少?如果不達標的數量並不多,那並沒有增加多少新頁面巡查負擔。而且如果用戶沒有成為巡查員、免巡查用戶,它建立的條目也要巡查,如果只是從降低新頁面巡查負擔考慮,是不是多讓幾個人獲得相關權限,負擔也能減輕?--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17:34 (UTC)[回覆]
此變更會影響IP用戶的編輯,我覺得是較大的更動,建議在template:Bulletin中列出,讓多一點人參加討論。--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22日 (六) 15:08 (UTC)[回覆]
我之前的想法是:技術上暫不限制建立條目,但可以頁面上將建立條目精靈作為首選項效果圖)。我也贊成有足夠的人看草稿,才能限制建立條目。題外話:現在巡查員可以直接參與建立條目專題草稿審核,無需申請,希望更多人參與。及時雨 留言 2024年6月23日 (日) 04:34 (UTC)[回覆]
這個提議不錯。--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4:36 (UTC)[回覆]
(!)意見:巡查員通常用模板來標記條目問題,而AFC審核需要更準確地告知撰寫者(通常是新手)具體的問題段落和應該如何改善。不過不反對先試行允許巡查員審核AFC。Python6345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6:06 (UTC)[回覆]
同。目前尚未有必要直接禁止新用戶建立條目。這個方案引導新用戶經AFC瞭解基本內容規範外,將善意建立條目的用戶引流後,也能更集中針對新用戶直接建立的條目反破壞(因破壞者甚少會建立草稿)。--西 2024年6月24日 (一) 02:10 (UTC)[回覆]
同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5:50 (UTC)[回覆]
作為負責教育專案/藝術專案的編者,本人認為禁止新用戶建立條目有可能會造成不少問題。如果需要限制的話,請至少給予確認用戶(confirmed)建立頁面的權利。謝謝。--1233 T / C 2024年6月24日 (一) 03:58 (UTC)[回覆]
確認用戶和自動確認用戶除投票權以外權限都一樣,上面的討論最嚴就是到限制(自動)確認用戶可以建立條目為止,沒有提出過更嚴的限制。--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4:06 (UTC)[回覆]
(+)支持將建立條目頁面的權限放到自動確認(或確認)用戶以上,若未通過,則建議將建立條目精靈的直接建立條目入口移除(僅留草稿空間與用戶子頁面草稿的建立方式)並突顯建立條目精靈,同時鼓勵巡查員加入草稿審核團隊。--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01:42 (UTC)[回覆]
(+)支持冥王君上面的全部意見。有位友人曾經和我說,就算讓一個教授來編寫維基,他最初都必定舉步為艱。中維看似自由(因為有這種基本方針),實際上仿如危機四伏的深海,有很多東西等待吞噬嚮往自由而來的人。如果中維活躍人數越來越少,趕客的是一些讓人覺得被排擠的不良風氣、研究維基「法律學」的嚴謹性好像比推動內容貢獻更重要的風氣,等等。相較之下,保留建立條目的自由度對於吸引有質素的新編者,幫助不大,只會更易引來那些質素低下的人和破壞者。我認為一個有質素的新編者,對於這種限制是會理解的,說不定會傾向認同,因為這反而能顯示自己比那些隨意胡編、濫建的人要高一等,而且級別權限之分在其他平台或現實世界都是經常存在的,不是什麼特別的事。增加活躍人數,則需切實從反思風氣入手。--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9:52 (UTC)[回覆]
(+)支持將建立主命名空間頁面權限調整為自動確認用戶,但允許非自動確認用戶可以建立草稿,用戶頁等.--mije meli carrot_233 -- 討論 2024年7月3日 (三) 05:37 (UTC)[回覆]

根據實際需要修訂「遊戲維基規則」指引[編輯]

我在這裏再提一個議案。遊戲維基規則的部分條文本人認為需要進一步增修,在此參考英維對應指引,建議在「遊戲方針與指引使用」——「方針鬥法」一節加入範例,內容為: 例如:通過復原您的破壞性編輯,告知其他用戶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回退明顯的破壞性編輯是回退不過三原則的一個例外情況。)

另外在「遊戲共識形成程序」一節增加兩條內容,建議的內容為(在形成共識前可能還需進一步修改):

  1. 使用煤氣燈效應策略,例如改寫歷史、否認現實、誤導、毫無根據的矛盾、將自己的弱點投射到他人身上、訴諸斷言離題閒聊——通過播下懷疑和不和來破壞討論。
    例如:否認您所釋出的內容、暗示某人同意他們並未同意的事情、假裝您的問題尚未得到解答、歪曲方針的實際內容或含義、對主張的明顯含義含糊其辭、或在您的立場被共識推翻或拒絕時拒絕讓步。
  2. 以牙還牙,要求編者根據您在其他地方為他們所做的努力採取行動(例如在討論中改變他們的立場);或暗示除非他們採取您希望的行動,否則您將不會為他們做出努力。
    例如:一位編者根據第一位編者先前給予的支持或代表他採取的其他行動,要求另一位編者改變其在申請成為管理人員的投票。
    例如:一位編者要求管理員警告另一位編者涉嫌推動不中立的觀點,並暗示如果管理員不採取行動,第一位編者對條目的優良條目評選典範條目評選流程可能會陷入危險。
    例如:一位編者要求另一位編者支持他們的RfC,以換取他們在另一場討論中的支持。

同時我建議加入「遊戲用戶權限」一節,加入在「遊戲對擾亂行為的制裁」的一節的後面,內容為:

  1. 為了提升用戶權限級別進行非建設性的編輯。
    例如:一位新編者進行了50次空編輯以獲得自動確認用戶權限,然後對受到半保護的條目進行了有爭議的變更,將宣傳草稿移至條目空間,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破壞性編輯或破壞條目。
    例如:一位編者在沙盒中做出許多非建設性的編輯以獲得延伸確認用戶權限,然後對受到延伸確認保護的條目做出有爭議的變更。

寫在最後:以上我提出的三份建議,是我繼封鎖方針提出進一步修訂後,就「如何讓維基百科變得更好」邁出的又一大步。三份建議已經按照我的計劃全部提出,後續我將就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做準備。歡迎大家就我的建議提出意見。

以上。--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21日 (五) 16:38 (UTC)[回覆]

為什麼「復原自己的破壞性編輯」可導致「其他用戶違反3RR」?能否舉一個實例?--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7:35 (UTC)[回覆]
可能意思是,破壞者被回退了三次,然後破壞者給回退員發了違反3RR的模板。--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1日 (五) 20:58 (UTC)[回覆]
哦哦!我找到原文了,這個「by」不應翻譯為「通過」,而是「由於」,而且「by reverting…3-revert rule」應該是作為整個「Telling another user that…」的從句才對。不過這樣太囉嗦,我嘗試改為更符合中文習慣的表述:「在破坏性编辑被某用户多次回退的情况下,声称该用户违反了回退不过三原则。(原先的表述起頭一句「通過復原您的……」太容易讓人理解成「遊戲維基者」本人復原本人的破壞性編輯了……)--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21:16 (UTC)[回覆]
對於「遊戲共識形成程序」部分有保留。關於「為了提升用戶權限級別進行非建設性的編輯」定義,章節上就有「為了得到自動確認用戶權限而做50次無貢獻性或破壞性編輯。」,可以在此補充。——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2日 (六) 01:02 (UTC)[回覆]
「遊戲用戶權限」可改為「不當攫取用戶權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3日 (日) 02:00 (UTC)[回覆]
查閱多本詞典,感覺「攫取」側重於「掠奪(有限資源)」?(用戶權限是「無限資源」,不需要搶奪。)不如改成「套取」「詐取」「竊取」……?--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2:11 (UTC)[回覆]
「詐取」吧,「詐」其實就是「遊戲」。——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3日 (日) 07:13 (UTC)[回覆]
「詐」字本來就有「不當」的意思在內,寫成「不當詐取」要麼語義重複,要麼變相暗示存在非不當的「詐取」的情形,不妥。「不當獲取用戶權限」可能較好。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4:43 (UTC)[回覆]
那直接寫成「詐取權限」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1:42 (UTC)[回覆]
我考慮了一下,「詐取權限」要求滿足主觀性,但「不當獲取用戶權限」不要求如此。如果最終的條文是「詐取權限」,那就相當於要求必須證明該用戶主觀上有不當獲取用戶權限的意願,但「不當獲取用戶權限」僅要求確認該用戶不當獲取用戶權限的事實。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7日 (四) 23:10 (UTC)[回覆]
不當獲取 標準含糊,是否容易寒蟬效應和濫發指責。但詐也容易導致濫用和過於慎重。對於禁止性條文,推定善意和推定惡意需要並存,當事人的合理解釋、合適處置可能重要。中性描述,可能是提前/過早取得用戶權限/入選資格,尤其是用於提報和警告?--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43 (UTC)[回覆]
「不當獲取」標準含糊的話,社羣為「不當獲取」下定義就是了。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30日 (日) 04:07 (UTC)[回覆]
「警告另一位編者涉嫌推動中立的觀點」?--西 2024年6月30日 (日) 00:42 (UTC)[回覆]
註: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Sanmosa)移除。2024年6月30日 (日) 09:48 (UTC)[回覆]
你再讀一次提案人寫了什麼。--西 2024年6月30日 (日) 05:47 (UTC)[回覆]
「以牙還牙」的說法更像是用來說明「要挾」,「以牙還牙」會搭配「以眼還眼」來表示相同方式反擊?另外第二個舉例,「管理員警告第二個編輯推動中立的方針」,中立的方針不應該是好的,推動不好?為什麼要警告?還是應該用「推倒」?「第一個編輯條目評選可能會陷入危險」,是第一個的評選(他的條目或者他推舉的評選)陷入危險?還是第一個對評選造成危險?這句話的案例看上去不太清晰。——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30日 (日) 08:02 (UTC)[回覆]
就是漏了個「不」字的問題而已,補上就是了。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30日 (日) 09:48 (UTC)[回覆]

由於前者亦屬頁面評級,可以併入後者為部分有效之章節,毋須置獨立頁面。此提議不涉及指引實際內容變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3日 (日) 01:57 (UTC)[回覆]

不反對合併。不過能否詢問下您會怎麽設計合併之後頁面評級的章文結構,如果可以的話能否參考下Temp君的意見。--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6月23日 (日) 08:37 (UTC)[回覆]
@Temp3600不知有何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日 (二) 04:20 (UTC)[回覆]
合併比較好。不過也要注意通用評級指引指引本身還有其他需要修改的地方,所以上一次討論時就沒有提出合併的單獨請求。--Temp3600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47 (UTC)[回覆]
應該可以合併--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52 (UTC)[回覆]

提議清楚定義何謂「正當合理的回應」[編輯]

根據WP:共識的公示條文:


另外,為確保討論的連貫性,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已獲解決的意見若被任何用戶重複提出,可提示該用戶相關意見已獲解決,除此以外無須另作回應。


假設提問者在提案討論提出一個具建設性的問題給提案人,而提案人為了希望該提案盡快獲得通過,以解決當前指引的漏洞,故提案人選擇坐在電腦前,當提問者提出意見後,提案人秒回提問者的意見。3天後,提問者並無進一步回應。

根據上述條文,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且不需再回覆。

可是,在7天後(即回答問題後10日),也是公示期結束前一天,提問者認為提案者的回應不正當合理,於是強行終止公示。


個人認為這是一個拉布的行為,嚴重影響共識形成。


1.首先,何謂「正當合理的回應」?誰有權在3日限時以外可以judge這個回應?

2.其次,理論上,共識應解決所有合理的問題,唯提問者在提案者回答後3日不回應相關答案,算不算已解決相關問題。

3.如果這裏有4名編輯者參與討論,當提案者回答提問者(這裏已有2人)問題後,其餘2位編輯者也發表與提案者類近回答及補充。4日後,提問者可不可以認為提案者的回應不正當合理而當提案者的回應不算數?


以上!(希望在條文中清楚定義何謂「正當合理的回應」,可以是其他編輯者投票或第三方管理員進行判定,以避免因此而造成拉布的理由。)--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1:20 (UTC)[回覆]

不要墨守成規,以討論而非流程時限去判定。
是否已解決,提問者最有發言權,視為已解決是一種假定(類似自動評價),當事人始終有權在公示前後再度表態,不能以流程堵嘴說來晚了、已視為已解決,且「共識可以改變」。
問答是否正當,參與討論者均可表態與附議,不清晰可以直接問。
惡意拉鋸請考慮遊戲維基規則的警告、檢舉,可附註之前回應或者更廣泛的意見。但執意推進不成熟的提案同理。--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4:24 (UTC)[回覆]
「提問者最有發言權」,難道我可以在問題被回答後十個月後提出該回答是否合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2:01 (UTC)[回覆]
視作新問題?是否打破之前共識,傾向按常識個案討論處理。視作已解決不代表失去未來資格,可能要看是否應當解決。--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6:14 (UTC)[回覆]
顯然是祇能個案判斷。雖然本人一向認為近來若干討論有擴大解釋的不良傾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6日 (三) 04:16 (UTC)[回覆]
離題的當然就不可能是正當合理意見。若有違基本邏輯,能被指出邏輯漏洞甚至是邏輯謬誤的意見,客觀及字面意思上不符合「正當合理」,因存在邏輯謬誤的論點本來就是客觀認定的「invalid arguments」(某大學資源人文作家GPT輔助解釋另一大學資源)。若並無明顯違反邏輯或存在邏輯謬誤,則以是否與其他方針指引牴觸為考量因素,確實與其他方針指引相違背的不可能視作有效意見考量。另外,共識方針也指明過往已獲回應,而並未提出新觀點,僅僅重複過往觀點的留言不需重複回應。其餘絕大多數情況都是正當合理的意見。--西 2024年6月26日 (三) 08:01 (UTC)[回覆]
「共識方針也指明過往已獲回應,而並未提出新觀點,僅僅重複過往觀點的留言不需重複回應。」:
甲人:我認為論點A是十分重要 —> 1日後—> 乙人:基於論點A,這是見解B ;丙、丁、戍人:見解B所言正解—> 3日後 —> 開始公示 —>6日後—> 甲人:我認為你沒有回答問題,見解B的論點完全不合理,所以我還是認為論點A是十分重要,於是強行終止公示。
——
換算是閣下的共識議案,我套用這個邏輯找閣下提案的不足,閣下肯定會覺得非常不滿。--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1:49 (UTC)[回覆]
因為這個邏輯,本人的提案已被拉鋸足足2個月(討論及完善條文僅使用1個月),而對手是管理員,根本無從入手解決問題。--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1:57 (UTC)[回覆]
單單說「沒有回答問題」而沒有論證則同樣為無效,除非能夠論證如何沒有回應問題,否則都不能說對方的回應不合理。--西 2024年6月27日 (四) 06:54 (UTC)[回覆]
條文沒有這樣寫…
而且隔這麽久先質疑回應的正當性會不會有問題?--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1:20 (UTC)[回覆]
如果重複為了拖延提案而選在公示將近結束前才發表反對意見,就是遊戲共識形成過程的行為。況且,缺乏論證的觀點本來就不屬於可供參考的意見,缺乏論證或論證明顯有誤的「沒有回答問題」也同樣不會是有效的程序質疑。--西 2024年6月28日 (五) 02:42 (UTC)[回覆]
比較想不用頗主觀性的遊戲維基規則,如管理員參與了戰爭,一切最終決定權還是管理員。
—-
打算這樣改
另外,為確保討論的連貫性,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如編輯者欲質疑相關回應是否正當合理,必須於問題被回應後3天內提出,並詳細說明該回應有什麼不足),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已獲解決的意見若被任何用戶重複提出,可提示該用戶相關意見已獲解決,除此以外無須另作回應。--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03:34 (UTC)[回覆]
不認為有必要限制必須在三天內提出,但確實有必要規定述明有何不足。--西 2024年6月28日 (五) 09:41 (UTC)[回覆]
但應同時避免無限期等待或最後一刻先發表重復的意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14 (UTC)[回覆]
這是當然,但這樣寫就會變得相當模糊,還不如直接將其視作玩弄社群建立共識的程序處理更好。--西 2024年7月3日 (三) 01:48 (UTC)[回覆]

另外,為確保討論的連貫性,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如編輯者欲質疑相關回應是否正當合理,必須於問題被回應後儘快提出,並就每一不足論點詳細說明該論點的不足之處及提出改善論點),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已獲解決的意見若被任何用戶重複提出,可提示該用戶相關意見已獲解決,除此以外無須另作回應。

我相信管理員在調查破壞者是否玩弄社群時會參考破壞者的貢獻記錄,看看是否達到「儘快」要求。--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5:14 (UTC)[回覆]
我們在編輯某些條目,察覺一些方針需要制訂或修改,卻不一定常涉足所有受該方針影響的範疇,先反思影響範圍,再看看哪些用戶經常活躍於箇中話題,邀請討論,所有潛在疑問可能在兩三星期內就能被大家想出來了,可以集中解決。若不這樣做,往往有個人偶爾路過,又放下一個疑問,自然無休無止。就算你曾經順利通過提案,也只是你的一時幸運,而你的幸運不一定是維基之福。--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01 (UTC)[回覆]
「偶爾路過,又放下一個疑問」,這個絕對支持,唯該路人是不是應該負起責任,主動跟進自己問過的疑問,如有需要,應儘他能力以最快時間進行追問,避免社群其他成員無限的等待,這對提案者絕對是一個折磨。--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13 (UTC)[回覆]

MOS:-的來源請求[編輯]

近日發現template:convert中表示數值範圍的短橫被改了,根據Module talk:Convert/text的討論推測,修改的來源是MOS:-。這邊短橫的使用是否有出處?表示數值範圍的話應該用dash符號(–)而非破折號的一半(—),參見維基詞典相關內容。--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4年6月29日 (六) 08:43 (UTC)[回覆]

這裏是中文維基百科,不是英文維基詞典,MOS:-是社群商議制定的格式指引,不是條目,不適用「來源請求」。若欲修改格式指引,需客棧討論。--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8:47 (UTC)[回覆]
Wikipedia_talk:格式手冊/標點符號/存檔3#連接號一字線的符號選擇--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9:32 (UTC)[回覆]
template:convert目前的顯示結果來看,使用一字線在數字和表達式中過長。--Kethyga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0:40 (UTC)[回覆]

目前顯示的效果是這樣的:{{convert|1|-|2|C|K}} → 1—2 °C(274—275 K) --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4年7月1日 (一) 06:37 (UTC)[回覆]

其實應該確定中文各地標準如何?不應由維基人自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日 (二) 04:18 (UTC)[回覆]
之前就是參考各地中文標準確定的呀(還是Liu君的意思是要進一步用地區詞來實現不同地區不同顯示),主要就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家推薦標準([15])和中華民國《重訂標點符號手冊》([16])的。有關連接號的部分,表述數值範圍都是使用一字線(只在「–」符號上有所區別,中國大陸將「–」視作可與短橫線「-」混用,而台灣將「–」視作可與一字線「—」混用)。--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5:14 (UTC)[回覆]

關於視頻平台能否作為一手來源的困惑[編輯]

由於有兩個用戶因為在編輯澳視澳門台相關條目時(Special:PermaLink/82462720),對條目的原創總結以及B站影像資料能否作為來源的問題而引發爭執。想問一下視頻平台的影像資料及動態資訊能否作為一手來源?--馬來西亞華人權益是不會因為某些人士(例如東姑阿都拉曼以及馬華公會)齷齪的伎倆中斷的--甜甜圈 2024年6月30日 (日) 13:35 (UTC)[回覆]

沒找到爭議,請列位置。已認證帳號發的內容可能作一手來源,引用價值和方式需具體評估。--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30日 (日) 15:50 (UTC)[回覆]
已經補上了。(事後才在討論頁說明User talk:YouTube zou zou)--馬來西亞華人權益是不會因為某些人士(例如東姑阿都拉曼以及馬華公會)齷齪的伎倆中斷的--甜甜圈 2024年6月30日 (日) 22:06 (UTC)[回覆]
未見涉及條目中來源。如果前後都無來源,請求來源或者全部移除。--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5:15 (UTC)[回覆]
我記得日語維基百科那邊是禁止使用視頻中的內容作為參考來源的,中維這邊不太清楚有沒有類似要求。———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3日 (三) 02:23 (UTC)[回覆]
我記得沒有完全禁止,有要求限制而已,官方驗證媒體帳號,自行出版物與可疑來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說明其釋出者(如某人、組織或其他實體)或該來源自身資訊的參考來源,通常在釋出者相關條目或以該來源本身為主題的條目中,而不要求是由該領域的專家發表,只要:
  1. 沒有過度的自我宣揚;
  2. 不包括針對其他人、組織、實體的主張或觀點;
  3. 不包括與主題無直接關聯事件的主張;
  4. 來源內容的真實性未受到合理的質疑;
  5. 不是條目主要的來源。

這一方針同樣適用於社交網絡上的內容,如FacebookTwitter人人微博等,但建議不要經常使用,有更好就使用更好--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02:40 (UTC)[回覆]

緣起:近期,U:向史公哲曰挨個移除城市條目中著名人物章節的內容,統一替換為{{Category see also|XX人}},即使寫成散文體,也難免劫難。向君有言「這種敘述看似是散文體,實則是換皮列表。如有意見,請去互助客棧指出」。向君所據,概為Wikipedia:格式手冊/列表#條目內嵌入人物列表的收錄標準,然此僅一指引,加粗有注一般應該儘量遵守。先不談直接對優典條目動大刀合不合適,也不談事前不與主編商議直接上手刪內容禮不禮貌,再不談「我認為這是換皮列表,這就是列表,刪除之」的做法妥不妥當。在此河某隻想請教一個問題:散文體編寫的著名人物章節是否違反此指引,如違反,著名人物章節要怎麼寫?

回顧:「行政區劃條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名人之類的列表」這一指引,出自2019年9月底的討論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冊/列表/存檔2#提議新增「條目內嵌入列表的收錄標準」。此鮮有編者討論的提案快速通過,2019年12月即有編者疾呼「直到今天我才知道,Baomi方案竟然作為共識修訂案通過了」,另一編者同月一度試圖重啟討論廢除此案。

想法

  • 關於「列表」:禁止條目內嵌列表的初衷,想必是列表內容冗雜,嵌於條目中有礙閱讀,影響條目質量云云。河某認可此說,禁止大型列表嵌入條目是有必要的,不過寥寥數行的嵌入式列表放置在必要位置並不會影響條目質量。個人不反對點列式編寫著名人物章節,但更偏向於散文體,不認可用「列表」展現,視覺上太奇怪了。
  • 關於城市/政區的「著名人物」章節:當代網絡百科的城市政區條目體例很大程度上沿襲自方志,方志人物誌有傳、錄、表等體裁。著名人物按類型又可以分為鄉賢、卓行、忠義、宦績、孝友、列女等,是對志書在地影響深遠或為人稱道的人物,也是地區文教禮化的表現,在志書中必不可少。優秀的百科條目,應當給予讀者恰到好處的資訊,著名人物應該有,附帶一句話或幾個字的簡介,列出的人物數量不能多不能少,視情況而定。關於著名人物數量的問題,河某有兩種思路。一為量化「著名人物」章節列出的人物數量,不過無論是拍腦袋提出的10個20個,亦或根據人口計算出「最高著名人物數量上限」,都不合適,前者毫無理據,後者深圳一類新興城市不公平。二為不設限制,由主編自行判斷、決定展現多少/哪些名人合適,把條目編輯權交還給熟悉此領域的編輯,亂放一大堆名人搞得太過分,就在優典評審甚至DYK中卡住投反對不予通過。
  • 關於{{Category see also|XX人}}:把讀者引向分類頁面是個很糟的主意,試想讀者難道會在擁有27個子分類、469個條目的分類里遨遊,一個個點開條目閱讀?維基百科的分類系統對於讀者來說是非常困惑的。可以留在章節開頭,但個人不建議。

提案

現行條文

姓氏條目禁止嵌入「著名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資訊應由「分類:×姓」或獨立列表體現。

行政區劃條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資訊應由「分類:××人」或獨立列表體現。

疾病條目禁止嵌入「知名患者」等人物列表,此類資訊應由「分類:×疾病患者」或獨立列表體現。

提議條文

姓氏條目禁止嵌入「著名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資訊應由「分類:×姓」或獨立列表體現。

行政區劃條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資訊應由「分類:××人」或獨立列表體現。散文體撰寫的內容不屬此列

疾病條目禁止嵌入「知名患者」等人物列表,此類資訊應由「分類:×疾病患者」或獨立列表體現。

知會天津市濱海新區@Amazingloong嘉義市@Ketsu1213懷仁市@如沐西风寧波市鎮海區@Siyuwj杭州市@Huandy618沙門鎮@MintCandy肥城市@Eguersi廣德市@深鸣盧氏縣@Newbamboo固始縣@Sinopitt廣州市深圳市@Donwun祥雲縣@Kcx36,日本系列@Suicasmo,法國系列@Yzergues,歡迎各位政區條目同好發表建議。如有叨擾深表歉意。--| 2024年7月2日 (二) 01:10 (UTC)[回覆]

為什麼說閣下的編輯是換皮列表呢?因為在我看來,瑞麗的著名歷史人物有麓川君主思可法思倫法思任法思機法及末代勐卯土司衎景泰;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的政界人物有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瑞板政協雲南省十二屆委員會副主席黃毅;宗教界著名人物有上座部佛教高僧烏阿匝中國佛教協會第六屆理事會副會長伍並亞·溫撒,中國佛教協會第九、十屆理事會副會長詔祜巴等傣;文化界著名人物有孔雀舞大師毛相,傣族詩人召尚弄·岩相莊相等。這段文字與

政治人物

  • 麓川君主思可法、思倫法、思任法、思機法
  • 末代勐卯土司衎景泰
  •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瑞板
  • 政協雲南省十二屆委員會副主席黃毅

宗教人物

  • 上座部佛教高僧烏阿匝
  • 中國佛教協會第六屆理事會副會長伍並亞·溫撒
  • 中國佛教協會第九、十屆理事會副會長詔祜巴等傣

文化人物

  • 孔雀舞大師毛相
  • 傣族詩人召尚弄·岩相、莊相
沒有任何區別。(考慮到篇幅問題,沒有細分列表)另外大部分條目的名人頁面也都是導向分類的,這不是鄙人的發明。--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1:30 (UTC)[回覆]
既然閣下有時間用這麼多篇幅解釋,為什麼沒有時間改善條目,反而是一刪(更正,應該是三刪)了之呢?至少也應該事先與原先的編者溝通。--🐹通遼署理交通相討論·成就·交通點滴) 2024年7月2日 (二) 02:26 (UTC)[回覆]
因為這屬於列舉名人的內容,根據大部分條目的編輯情況是要刪除的。--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29 (UTC)[回覆]
既然本人的行為是極不妥當的,那麼你們完全可以去提報我,然後把所有行政區劃條目的名人章節全部恢復,這並不難。--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32 (UTC)[回覆]
畢竟維基百科的行政區劃條目理應羅列名人,體現當地的「人傑地靈「。而我對建設性內容大面積刪除是極不妥當的,不符合中國大陸維基人共識的。我幹這種滔天大罪,難道不應該被提報破壞,爭求封鎖嗎?--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35 (UTC)[回覆]
理論上說,散文和列表在許多情況下是可以相互改寫的,所以你只是論述了原先的散文可以用列表取代。如果認為這樣的散文就是換皮列表,我也只能言盡於此了。另外討論是交換意見,讓條目內容很好,而不是指控其他人,所以大可不必用這樣的語調回復。--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09 (UTC)[回覆]
更不用說大多數行政區劃條目的名人板塊都違反了npov和原創研究方針。(例如這些名人都會冠以政治家,軍事家等名號)(例如名人的選取標準十分混亂,凡是出生於此、祖籍於此、旅遊至此、工作於此,長居於此的名人都在這些維基條目的羅列範圍,總之名人的選取標準也是頗具爭議的。)--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1:35 (UTC)[回覆]
誠然個別名人「在地影響深遠」,但亦有與當地幾無瓜葛甚或認同者,故建議改爲「以散文體陳述對當地有重大影響者除外」/「不屬此列」,否則既屬瑣碎亦涉嫌離題。--— Gohan 2024年7月2日 (二) 01:51 (UTC)[回覆]
中國的傳統歷史書也有人物傳記,是不是中國歷史條目也要羅列「中國歷史名人」?--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09 (UTC)[回覆]
歷史條目中,如果安排得當,對歷史影響較大的人物在先前的內容中應該都已經提及,因此沒有必要單獨再列出歷史名人。也就是說,如果羅列「中國歷史名人」,說明前面的內容安排不合理。--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04 (UTC)[回覆]
同意此看法。在行政區劃條目中列出人物,還是為了介紹條目的主題。列出一部分能夠體現當地特色的人物,能夠展示當地的特點。並且行政區劃類條目與方志類似,方志中也有類似的人物章節。--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01 (UTC)[回覆]
能夠體現當地特色的名人,其篩選標準是什麼?另外外文維基百科面對名人列舉問題,採取的方法是建立xx人列表。--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10 (UTC)[回覆]
該問題不可能有固定的標準,使用常識即可。若存在爭議則再根據具體的情況討論即可。這種情況其實類似於各民族資訊框中列舉一些名人。建立xx人列表,我認為不必,直接使用分類取代即可。--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26 (UTC)[回覆]
如果當地名人的選取標準能夠使用wp:使用常識判斷的話,那麼中維乃至全社會關於名人是哪裏人的爭議就不會那麼多了。另外有些能體現當地特色的名人並不一定直接與當地有關,例如舒婷,她的自我認同是鼓浪嶼人,且她的常居地在鼓浪嶼。但是她出生在漳州,祖籍在泉州。--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59 (UTC)[回覆]
再比如說,一些人雖然的確是當地人,但是他與當地並沒有太大的關係。例如王洪文是毫無爭議的長春人,但是他的主要事跡都與上海有關。--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4:02 (UTC)[回覆]
我認為這類例子就可以不添加。「關於名人是哪裏人的爭議」,這個討論主體是名人,因為其經歷複雜而有爭議是正常的,不適用於使用常識,與本提案沒有什麼關聯。我所說的「使用常識」指的是在選取名人方面,而不是判斷爭議名人的歸屬方面,畢竟存在爭議的人還是少數。例如瑞麗的著名歷史人物有麓川君主思可法思倫法思任法思機法及末代勐卯土司衎景泰;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的政界人物有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瑞板政協雲南省十二屆委員會副主席黃毅;宗教界著名人物有上座部佛教高僧烏阿匝中國佛教協會第六屆理事會副會長伍並亞·溫撒,中國佛教協會第九、十屆理事會副會長詔祜巴等傣;文化界著名人物有孔雀舞大師毛相,傣族詩人召尚弄·岩相莊相等。這段話裏面應該大多數人還是沒有爭議的吧,並且單純從這段話而言,能夠體現出瑞麗市宗教與文化方面的特點,對主體是有益的。--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4:30 (UTC)[回覆]
首先,結合我近日的編輯來看,存在歸屬爭議的名人並不在少數。其次,名人的選取標準應該以什麼為準繩?是否身居要職就應該羅列上去,還是說有維基條目就可以列上去?--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4:39 (UTC)[回覆]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名人的選取標準是否應當顧及到當地名人的多寡(名人多的標準放高,名人少的標準放低),還是說應當要統一選人標準?--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4:41 (UTC)[回覆]
雖然存在歸屬爭議的名人並不在少數,但是從整體來看,多數名人還是不存在歸屬爭議的。或者就說,列舉的名人就從不存在歸屬爭議中的挑選。關於名人的選取標準以及人數多少,我認為就應該使用常識,根據具體的情況判斷。總體來說不是太多就可以,並且也應該是當地名人中較為出名的那一批。--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5:00 (UTC)[回覆]
如果所謂的「不是太多就可以,並且也應該是當地名人中較為出名的那一批」沒有一個可以量化的標準,那事實上這樣的標準就會成為原創研究。--———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2日 (二) 09:28 (UTC)[回覆]
維基百科:規則只是原則,不是什麼東西都必須有一個「可以量化的標準」,許多東西運用常識即可。維基百科不是官僚體系,不是盲目跟隨預設的方針和程序。--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9:37 (UTC)[回覆]
如果閣下有在生活中接觸過大量的人,你就會發現,這個世界上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常識」:比如,有人認為「講衛生」是常識,但事實上有大量的人不講衛生;比如,有人認為「如何購買地鐵票」是常識,但事實上有大量的人不知道如何購買。許多人所以為的「常識」,事實上只是「身邊統計學」而已。以及,我非常反感話都沒開始說幾句就拋出一個維基百科:忽略所有規則(或其他類似觀點,後續統稱「該方針」)來堵對方嘴,我認為這只是為了拒絕執行其他方針找的一個藉口而已。雖然該方針我有時候也拿出來說,但我認為該方針是用於現有維基百科方針不足以說明當前情況時,用來類推相似做法。--———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2日 (二) 10:04 (UTC)[回覆]
雖然某一個人的常識不一定是常識,但是大量的人的常識匯總起來,那麼就可以認為是常識。我本意並不是批評或評價閣下,但是我確實認為閣下像是讀法律條款一般去讀維基百科的各種方針,什麼東西都要找到對應的條款。正因為這種觀念,所以出現了不少諸如一刀切現象的存在。不過我不認為這種觀念適用於維基百科。另外,我提出忽略所有規則類似的觀點並不是想堵住對方的嘴,只是想說明「不是太多就可以,並且也應該是當地名人中較為出名的那一批」類似的語句就已經足夠了,原來的規定行政區劃條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的本意應該是防止大量瑣碎內容的堆積。有些規則確實只是傳達了一種精神而已,如果非要量化,像法律條款那樣規定「列舉的人物不得超過五個,且至少為XX職稱云云」,閣下認為這樣的規則合適嗎?如果制定了這樣的規則,就很容易陷入連鎖悖論之中。當然,我認為閣下的意思是,沒有極其明確的規則的話,就可能存在爭議,但是這也是沒有辦法避免的事情。--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0:30 (UTC)[回覆]
這裏提一嘴,我個人感覺將人物列表以簡單粗暴的手法改寫成散文體,並不能阻止"堆積內容"的情況。例如在天津條目和杭州條目的人物章節(存在於上一個歷史版本)中,便存在各式人物羅列的情況。我對這些名人內容的評價是"出生於此、祖籍於此、旅遊至此、工作於此,長居於此的名人和虛擬名人的大亂燉"。目前,我個人看到過最好的名人敘述章節在寧波條目(雖然被我刪除了)。--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51 (UTC)[回覆]
「一刀切」禁止不妥,相關提案本意當是避免在條目中塞入臃腫列表影響敘述重心,或避免「缺乏定義」問題,並非任何列表均禁止添加。又若有可靠來源直接指出某些人物為當地名人,則不一定屬於「原創總結」。另外,若列表篇幅不足以建立獨立列表,亦應允許直接放在條目中。此處與其指定「散文體行文除外」,不如改成「(一般而言)禁止嵌入僅單純列點之列表」,給予編者更大空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日 (二) 04:15 (UTC)[回覆]
我傾向每項列舉和定義(特點、著名)都有來源,作為基礎條件。排序、原創總結等問題儘量避免,但只要寫就肯定存在問題,是將多個來源的內容整合為一段。容易違背中立的觀點。--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5:11 (UTC)[回覆]
人物章節確實容易形成堆砌內容的風格。如果以改善為目標,則更應該強調此類章節的邏輯性。而不是簡單刪除,放一個分類在這裏。即便是待改善的點列式,也比簡單刪除的做法好。寧波市此前的人物段落雖不充實,但寫作的感覺和邏輯性較好,值得借鑑。--Amazingloong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42 (UTC)[回覆]
統一回復上述討論串的疑問、質疑、建議:
  • 大部分條目的名人頁面也都是導向分類的,以前不是這樣的,應該是這個指引出來後逐步被改的。我RFA的時候有被問到過對條目嵌入列表的看法,只是在RFA里做了回復,沒有參與這個討論。當時覺得這個指引規定的是「列表」,未曾想到如今會擴充功能到散文體的段落。
  • 著名人物章節選擇哪些人物進行展示、篩選標準是什麼,不是此案的討論範圍。從方志實踐的角度看,出生於此、祖籍於此、旅遊至此、工作於此、長居於此都可以被列入,這些應該是編者編寫條目自己考量的東西,屬於內容範疇,不屬格式手冊管轄範圍。具體對內容有質疑,應該在條目的討論頁或者優典評審中提出。看到許多討論都偏題了,重心偏向如何界定「著名人物」去了,本案只討論格式手冊限定的格式問題,深入討論「著名人物」的界定問題我覺得在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條目探討開一個版比較合適。
  • 外文維基百科面對名人列舉問題,採取的方法是建立xx人列表。小城市條目的著名人物也是直接寫在「著名人物」章節,還都是用點列式寫的,例子:en:Kennewick, Washingtonde:Bobonaro (Gemeinde)ja:門司區,都是外維GA里隨機挑的。不反對建立XX人列表,但也不提倡,這個列表的意義和分類沒太大區別,還需要手動更新,屬於吃力不討好的活,沒人看,只能感動自己。如果著名人物雙手雙腳數得過來,又何必單獨建立列表。
  • 建議改為「以散文體陳述對當地有重大影響者除外」/「不屬此列」,我認可這樣的想法,但不贊同這種做法,「對當地有重大影響者」無法量化,不應該在方針指引中寫入這樣模糊的話語,會對未來埋下矛盾。是否是值得列入的、有重大影響的著名人物,應是條目內容的範疇,同前所述。
  • 將人物列表以簡單粗暴的手法改寫成散文體,並不能阻止"堆積內容"的情況。確實,但是禁止列表難道能夠阻止「堆積內容」嗎?政區條目有一萬種可以灌水堆積內容的方式:按新方志大事記體裁事無巨細寫歷史,地理章節拿着地名志把山川河流全寫上,人口經濟章節用統計年鑑瘋狂寫數據(參考百度百科)……出現在這個討論串的,想必都是對政區條目有一番心得的編者,簡言之都會寫條目,誰會覺得這樣堆積內容的條目是優質條目,又會這麼做呢?真的堆積內容,應該在條目質量評審中卡住,還是那句話,內容的問題和格式的問題是兩碼事。格式手冊應是基本格式的下限,不是束縛編者的枷鎖。
  • 改成「(一般而言)禁止嵌入僅單純列點之列表」,贊同。
  • 以上。--| 2024年7月2日 (二) 22:59 (UTC)[回覆]
同意河水君的看法。不過個人認為新的提議條文中,前後兩句話在語義上或有矛盾之處。或可直接刪除,或可改為「(一般而言)行政區劃條目中禁止嵌入僅單純列點之人物列表」。--深鳴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7:16 (UTC)[回覆]

正式提案(準備公示)[編輯]

三日未見新的疑問、質疑,河某權當諸君認可此修訂案基本方向,修改正式提案如下,再待三日,若無異議將進行公示。

現行條文

姓氏條目禁止嵌入「著名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資訊應由「分類:×姓」或獨立列表體現。

行政區劃條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資訊應由「分類:××人」或獨立列表體現。

疾病條目禁止嵌入「知名患者」等人物列表,此類資訊應由「分類:×疾病患者」或獨立列表體現。

提議條文

姓氏條目禁止嵌入「著名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資訊應由「分類:×姓」或獨立列表體現。

行政區劃條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資訊應由「分類:××人」或獨立列表體現。

疾病條目禁止嵌入「知名患者」等人物列表,此類資訊應由「分類:×疾病患者」或獨立列表體現。

一般而言,行政區劃條目中禁止嵌入僅單純列點之人物列表,此類資訊應由「分類:××人」或獨立列表體現。

是否有必要提供例子進行條文解釋,明確何謂僅列點之人物列表,可再議。--| 2024年7月5日 (五) 10:42 (UTC)[回覆]

『此類資訊應由「分類:××人」或獨立列表體現』這句分句可以保留。總體上暫時不反對此提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12:33 (UTC)[回覆]
或改成「可由(略)體現」。另「僅列點」可改為「僅單純列點」,排除混合寫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5日 (五) 14:35 (UTC)[回覆]
已根據建議調整新增條文。原新增條文:一般而言,行政區劃條目中禁止嵌入僅列點之人物列表。--| 2024年7月5日 (五) 20:58 (UTC)[回覆]
(-)反對之前是因為收錄標準不明,而不允許姓氏、區劃類條目加入人名列表的,之前「美國人列表」之類的也是因此而被禁止的吧--苞米()💴 2024年7月5日 (五) 21:10 (UTC)[回覆]
@Baomi還請你説明一下你反對的是河水的提案本身還是我對河水的提案的建議。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1:01 (UTC)[回覆]
(+)支持,比之前的條文合理--苞米()💴 2024年7月6日 (六) 12:09 (UTC)[回覆]

提議限制無意義用戶名[編輯]

在此提議於用戶名方針中限制明顯無意義的用戶名(如「ADSCCGBDFVDYCVFWGDGDHFS」)。

理由很簡單,我認為正常參與維基百科的用戶很少會起很雜亂的用戶名,因為只會妨礙交流;而破壞者出於惡作劇的目的更有動機使用這樣的用戶名。這鴨子測試一樣,也是有效的經驗法則。限制此類用戶名可以幫助社群更快速地處理破壞行為。

作為參考,葡萄牙語維基百科有類似的方針,節錄如下:

Nome ininteligível, composto por um conjunto de caracteres repetidos ou uma sequência de seis ou mais caracteres aleatórios, como "aaaaaaaaaaaa" ou "8i98uijkwoel3plwç"


難以理解的名稱,由一組重複字元或六個或更多隨機字元的序列組成,例如「aaaaaaaaaaaa」或「8i98uijkwoel3plwç」

以上。--碟之舞📀💿 2024年7月2日 (二) 10:57 (UTC)[回覆]

這樣,我會很尷尬,所以(-)反對抱歉,而且很多其他語言維基百科沒有這樣限制--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1:01 (UTC)[回覆]
沒有必要+無法評估意義和混淆度。IP位址同樣有區分難度。正常的處理惡意混淆用戶名即可。--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1:21 (UTC)[回覆]
認同YFdyh000說法--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1:23 (UTC)[回覆]
(+)支持 事實證明葡萄牙語維基百科已經利用此規則阻止了擾亂用戶在該站活動。--——🦝Interaccoonale留言貢獻 2024年7月2日 (二) 11:28 (UTC)[回覆]
請問很多其他語言維基百科,為什麼不統一使用葡萄牙語維基百科規則呢???因為早期很多都是很雜亂的用戶名,因為不知取什麼名字,所以亂打,才造成有這些人,但並非破壞者,而且滿多人有對維基做出貢獻,不能因為破壞者取這樣名稱,而限制很多人權利,這如YFdyh000講得一樣,沒有必要+無法評估意義和混淆度--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1:36 (UTC)[回覆]
@HYHJKJYUJYTTY:
請問你改這個名字的意義是什麼,有沒有特別含義?--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11 (UTC)[回覆]
當初只是為了編輯而已,所以沒有認真取名字--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13 (UTC)[回覆]
其實你是可以申請改名的。不過,如果我因某一事項想找人討論,我很難聯想你的出現,因為你的名字只是 「隨機字元的序列組成(隨便改名)」,如果我要ping你,也要記起HYHJKJYTTY的字元組合先,只要忘記其中一個字元,也不能順利地找你。--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59 (UTC)[回覆]
有那麼困難嗎,通常可以記前幾個字母來找。--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6:02 (UTC)[回覆]
目前從事反純破壞工作或翻譯--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14 (UTC)[回覆]
您自己的一些編輯已經在破壞行為的邊緣了;並且您既不熟悉英語、也不熟悉漢語(WP:管理員佈告板/其他不當行為#HYHJKJYUJYTTY),您的翻譯內容已經引起了多位用戶的不滿。。。--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3:20 (UTC)[回覆]
我最初翻譯跟他最新版本翻譯,根本差不多,先不聊,但我警告後,根本沒後續堅持,還有其實跟這個處理方針無關--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3:28 (UTC)[回覆]
抱歉我熟悉漢語,只有不熟悉英語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3:30 (UTC)[回覆]
是不是不朔及既往就可以?讓HYHJKJYUJYTTY大這樣的ID變成絕版造型也是好方法。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7月2日 (二) 13:13 (UTC)[回覆]
不朔及既往,算是不錯作法,但限制沒有意義--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3:23 (UTC)[回覆]
很多用戶名對用戶本身有其意義,不過是對外人而言無法理解罷了。比如,請問諸位在點進KaurJmeb君的用戶頁之前會覺得這個用戶名有意義嗎?再者,縱使我們假設擾亂者才會亂取用戶名,我對提案的政策多大程度上能夠限制擾亂者表示懷疑,因為要取一個有意義的用戶名也不是多難的事。去維基詞典點擊隨機頁面就必然可以得到一個「有意義」的詞彙,這不比亂敲幾下鍵盤難多少。Irralpaca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3:36 (UTC)[回覆]
認同,無意義用戶名跟防止破壞者,關聯程度不高,因為確實破壞者可以取有意義名稱--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3:42 (UTC)[回覆]
@YFdyh000Irralpaca:感謝留言。目前我只是提出了大體方向,具體方針怎麼寫還沒有想好。考慮到漢字的性質肯定不能照抄ptwiki的方針。
至於您給的例子,我認為是細節上如何界定「無意義」或者「難以辨識」的問題。我的想法是那些使用常識直觀判斷不存在任何有意義的可能性的用戶名(比如KaurJmeb這個名字的熵值其實不是很高,而且用戶給出了解釋)。第二個問題的話,本提案只是想進一步規範用戶名,方針本身就是一點一點優化的,反破壞的效果只要有就行,並且長遠來看禁止這樣的名字對社群沒壞處。--碟之舞📀💿 2024年7月2日 (二) 13:58 (UTC)[回覆]
想要建議這方針必須是不影響共識之前的用戶權利,還有必須釐清無意義用戶名跟防止純破壞者,關聯程度,但目前為止看不出來--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03 (UTC)[回覆]
您可以使用現代標準漢語發言嗎?--——🦝Interaccoonale留言貢獻 2024年7月2日 (二) 14:29 (UTC)[回覆]
平行時空的人你好--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36 (UTC)[回覆]
閣下您那整句到底是什麼意思?您前半是在說建議這個方針不要溯及既往(還是在說不要損害既得者利益所以反對提議?),然後後半是在說還需要進一步釐清「無意義的名稱」跟「破壞者」的關係嗎?閣下您的用詞感覺似乎漏掉好幾個字詞且順序混亂,讀得頗吃力。--WiTo🐤💬 2024年7月2日 (二) 14:59 (UTC)[回覆]
我什麼時候建議不要溯及既往,是別人建議,我認為好,但限制沒有意義,文字要看懂,根本沒吃力,真的不要怪別人--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08 (UTC)[回覆]
我用詞並沒有漏掉好幾個字詞,那是你看很多人討論,造成混亂--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19 (UTC)[回覆]
提醒你碟之舞目前還沒有正式方針草案--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21 (UTC)[回覆]
無法判斷。可發音或者用單詞組成的用戶名,可能反而是用軟件(字典)生成。不需要朗讀,未見規範用戶名的需求。明顯的弊大於利,無論短期長期。--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6:08 (UTC)[回覆]
不認為有必要限制。因為主觀標準不同。YFdyh000、Irralpaca、T45614631這種難道能直接看出有什麼意義?甚至Ericliu1912,也是因為社群知道本人使用Eric Liu的稱呼,纔顯得有意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日 (二) 15:23 (UTC)[回覆]
不正規統計,沒七成,至少超過五成都是沒有直接意義,認同Eric Liu 主觀標準不同,所以很難怎麼處置,確實不必要--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30 (UTC)[回覆]
您到底在說些什麼?--——🦝Interaccoonale留言貢獻 2024年7月2日 (二) 15:32 (UTC)[回覆]
所以你要表達什麼--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36 (UTC)[回覆]
是我在問你,你在表達什麼。--——🦝Interaccoonale留言貢獻 2024年7月2日 (二) 15:38 (UTC)[回覆]
我表達反對意見,認同其他人類似意見,如果你是為了反駁而反駁,大可不必--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42 (UTC)[回覆]
老實說,我的還真的沒有意義(是當時鍵盤隨便碼的數字),之前曾有動念想改,但一直遲遲沒去申請。不過我個人對這議案期望能帶來的效果感到懷疑(以及對標準拿捏有疑慮),但不試不知效果,故現在保持中立。--WiTo🐤💬 2024年7月2日 (二) 15:49 (UTC)[回覆]
閣下還是申請更名吧,有時想找閣下老費勁了:D(我只能記前3個數字)--微腫頭龍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5:00 (UTC)[回覆]
支持理念,但判定過於主觀,難以合理執行。
  • 「有意義」與否尚不能保證用戶名「便於辨識」。若有用戶使用倉頡碼或注音碼來建立帳號,用戶名看起來也像是亂碼,確實有實際意義卻仍然不便於辨識(並非所有人都懂得倉頡或注音)。
  • 「有意義」與否應視用戶是否能解釋自己的用戶名的意思。如果能大致給個有道理的解釋(例如過往網名),那麼就顯然不是「沒有意義」;如果解釋不了的,那顯然就只是個亂碼。
--西 2024年7月3日 (三) 00:28 (UTC)[回覆]
另,同其他用戶的部分意見,不同意將「無意義用戶名」直接歸於「防止破壞」。任何此類規範都是應以「阻礙協作」為推進前提,直接標籤為破壞未免過甚。--西 2024年7月3日 (三) 01:47 (UTC)[回覆]
反對,本身用戶名就是主觀性或者對於用戶來說就有意義的,站在旁人的角度自然就是沒意義的,這樣實際上會令本社群為了「審核」用戶名的「意義」而官僚化。破壞和用戶名是否對於用戶本人或者旁人並無直接關聯。不應該將用戶名的「有意義」性作為破壞或者提前阻止的推斷,對應用戶做出破壞的編輯的時候再說。——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3日 (三) 01:00 (UTC)[回覆]
(-)反對,在無惡意的情況下,選用什麼樣的用戶名是用戶的自由。--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4年7月3日 (三) 02:49 (UTC)[回覆]
(-)反對,無意義,完全是主觀認定他人用戶名不合適,有違WP:假定善意。———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3日 (三) 03:42 (UTC)[回覆]
(-)反對,討論用戶名有沒有意義沒有意義--銀河市長☎️2024年7月3日 (三) 05:45 (UTC)[回覆]
(-)反對,「有意義」的認定標準非常主觀。用戶名隨時間的增加會越來越多,「有意義」的選項會越來越少。--微腫頭龍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4:56 (UTC)[回覆]
有一說一,「意義」本就是人為賦予的,所以所有用戶名既可以全都是有意義的,也可以全都是沒意義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3日 (三) 23:56 (UTC)[回覆]
以「是否有意義」的角度來看會遭到反對。我個人認為這裏更多是「是否對編者互相溝通造成阻礙」。上方已有舉出一個例子:閣下還是申請更名吧,有時想找閣下老費勁了:D(我只能記前3個數字)像亂碼、純數字用戶名,不好記,容易妨礙溝通。--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4日 (四) 06:01 (UTC)[回覆]
溝通障礙同樣難評。用戶名與簽名無關,算製造障礙嗎。您的用戶名我也記不住。有特點的用戶名或簽名出現仿冒,是最有可能的,但很多仍難鑑定是否惡意。假設取名「日期2024年7月4日」。又如站內的范、范博,我會不自覺的記混,但也許只有我。--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8:39 (UTC)[回覆]
實際上大家的用戶名多半沒什麼「客觀」意義。這同時也是網絡文化特性,太有意義反而增加辨認風險。——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5日 (五) 14:33 (UTC)[回覆]
(!)意見:直接限制用戶名或許太過嚴格,那麼是否可以在「建立帳號」頁面「用戶名」輸入框下加一行類似「推薦不要採用長串無意義字元」的建議呢?不強制要求,就像「電子郵件地址」也是推薦填寫。這類提示相信是可以影響到大量有意作出善意編輯的人,讓本來可能就隨便輸入幾個字元的新用戶改取有意義用戶名的。--——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7月5日 (五) 00:16 (UTC)[回覆]
不反對,雖説效用大不大另説。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12:34 (UTC)[回覆]
不認為有意義,如果當事人自己覺得好和方便,可能不會聽勸。目前沒有推薦「採用長串無意義字元」,故猜測不少是用戶自主選擇,但修改用戶名是有點麻煩的。--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15:27 (UTC)[回覆]
不一定是用戶「自主選擇」用戶名,我認為至少有一半無意義用戶名只是註冊時沒有多想、懶得取名(沒有想到需要和社群討論和互動、沒有想到編輯記錄中會經常出現用戶名、沒有想到個人的多比貢獻問題可能共同會被社群指導,等等),而不是他們有意「選擇」了無意義字串。有這種提示至少可以使這半用戶稍微輸入一點不那麼隨機的字串。--——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7月5日 (五) 15:35 (UTC)[回覆]
要不我給個新思路:我們先不要執著於「有沒有意義」的事情,我們能否界定甚麽是「亂碼」?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1:05 (UTC)[回覆]
可以。其實我想限制的就是亂碼,只不過覺得這個詞不適合出現在方針里所以沒提。--碟之舞📀💿 2024年7月6日 (六) 11:08 (UTC)[回覆]
葡萄牙語維百的方針我覺得應該是能夠界定的:難以理解的名稱,(且)由一組重複字元或六個或更多隨機字元的序列組成。至於什麼是(六個以上)「隨機」字元,我覺得應該可以依照常識判斷吧……(雖然我個人是傾向不必強制限定,只向新註冊用戶「推薦」不要採用亂碼的,那也就無需定義,「亂碼」「無意義」或類似的詞語已經足夠)——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7月6日 (六) 11:11 (UTC)[回覆]
那就取決於社羣是否認為「隨機字元」能被妥為定義了,如果社羣認為不能的話,那強制性規定應該是不太可能了。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1:56 (UTC)[回覆]
不認為可界定。按上文,5個隨機字元組成的序列可規避。--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3:10 (UTC)[回覆]
@DiskdanceInteraccoonale根據我對這裏的討論情勢的觀察,我認為社羣普遍不太認同「隨機字元」可被妥為定義,並因此或出於其他原因不贊同限制無意義用戶名的提案,因此我想讓兩位再重新想想是否還要繼續推進此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7日 (日) 09:54 (UTC)[回覆]

MOS:ACG配音部分移植到MOS:TV成為正式指引。[編輯]

草擬方針:

1.一般只記載原作國家地區及中文維基主要地區的配音員,以符合大多數中文維基用戶所關心。

3.原作地區和中文地區的配音請儘量提供可靠的來源。(例如來自發行方、播出平台和配音公司的一手來源以及媒體報道的二手來源。)

2.配音員的標示請使用全稱,避免使用有消歧義爭議的「CV」。--馬來西亞華人權益是不會因為某些人士(例如東姑阿都拉曼以及馬華公會)齷齪的伎倆中斷的--甜甜圈 2024年7月3日 (三) 11:43 (UTC)[回覆]

原因是因為本人在超級戰隊條目配音員問題上與@DarkWizardCody起過爭執(該用戶主張應使用可靠的二手以及三手來源不應使用一手來源。)以及本人與香港配音社群和台灣配音社群的爭執。(對官方未公開配音人員資訊的作品主張使用愛好者社群網站以及使用原創總結的手段得到的配音員資訊。)順帶ping以下其他相關專題的用戶。@HK5201314--馬來西亞華人權益是不會因為某些人士(例如東姑阿都拉曼以及馬華公會)齷齪的伎倆中斷的--甜甜圈 2024年7月3日 (三) 11:54 (UTC)[回覆]
@甜甜圈真好吃:
我只可說,所有規條也是相輔相成。
1. 你要「一般只記載原作國家地區及中文維基主要地區的配音員」,但你維沒有完全禁止列出其他地區的播放資料(規條不對稱 ),什至有編輯者@Factrecordor認為中維應接納世界各地的資訊。
2.WP:使用全稱,可以redirect到這個。
——
總括而言,可以把這個提案放在#電視劇演員名單序列一併討論,反正兩個的特性是一致。--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4:58 (UTC)[回覆]
語言不超過3種時,我感覺條文1或可不應用,或者使該條文無強制力。條文2,如果官方資料使用呢,ACGN有時常用CV。不算反對,只是是否要如 配音(CV)等表述。條文3,為什麼不是所有。或者,有哪些不夠可靠的來源是可明確接受的。--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5:03 (UTC)[回覆]
論點3目前已受MOS:TV規管,所以先說在上方一併討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5:19 (UTC)[回覆]
  • 首先,應說清楚與DarkWizardCody、香港配音社群、台灣配音社群的爭議是什麼。是否你們之間有人想收錄英語、法語等等的外語配音員名單?按之前其他討論中透露,似乎不是這樣,而是連收錄某些中文地區的華語配音員名單都受到阻止。如果我說得沒錯的話,那麼眼前的問題,其實本來和我主張的「中維應接納世界各地的資訊」沒有關係。若草擬方針是全新的,那麼「一般記載原作國家地區及中文維基主要地區的配音員」更能針對眼前的問題。然而,這是參考自MOS:ACG,是因為特攝愛好者多與ACG重疊,但又不屬於ACG範圍吧,那麼應該先看看非ACG與特攝條目,究竟有沒有收錄外語配音員名單(原產地以外)的習慣,如有,應通知那邊活躍編輯者前來討論,如沒有或根本不存在這樣的條目,那就跳到下一點。
  • 不論我有沒有搞錯眼前的問題,對於我主張的「中維應接納世界各地的資訊」,我判斷的大原則是視乎設數量限制及中文地區優先之後,能不能有效解決或改善問題。配音員名單和之前討論的播放或重播資訊不同,它們是不能簡述的,所以問題會更難解決,只收錄中文地區恐怕是合理取捨。條文既寫了「一般」,將來發現特例再討論也可。我在這裏只強調,資訊性質不同,所以處理手法也可各異,不必視為不對稱。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8:03 (UTC)[回覆]
然而非ACG和特攝類的條目的話也有收入配音員資訊例如韓劇來自星星的你、日劇極主夫道。--馬來西亞華人權益是不會因為某些人士(例如東姑阿都拉曼以及馬華公會)齷齪的伎倆中斷的--甜甜圈 2024年7月4日 (四) 01:35 (UTC)[回覆]
重點在於配音資訊有沒有必要收錄(DarkWizardCody主張不收錄配音資訊)以及配音資料來源的可靠性(港台配音社群對於無一手來源提供資料的主張使用原創總結內容以及配音愛好者網站作為來源)--馬來西亞華人權益是不會因為某些人士(例如東姑阿都拉曼以及馬華公會)齷齪的伎倆中斷的--甜甜圈 2024年7月4日 (四) 03:42 (UTC)[回覆]
既然下面也提到MOS:ACG吵了這麼久就是無法指引化,我覺得這有點像香港修例事件一樣,為了解決一件事,引入會影響很多很多東西的條例,可能引起很多疑慮、軒然大波,倒不如尋求更具針對性的修訂。在這些爭議中最值得討論清楚的是什麼是合適來源。至於DarkWizardCody,這個名字不時都出現在編輯爭議中。我認為主張不收錄配音資訊是很個人的見解,向來在很多作品條目都被收錄非原產地的配音員名單,可見這是不少人的習慣,除了來源問題,看不出什麼現有條文能作為有力的理據反對收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15:36 (UTC)[回覆]
有沒有發覺一件事,就是DarkWizardCody遇上編輯爭議時不參與討論。這個討論已ping他3日有多,但他仍沒有任何回應或讓步,還以高高在上的心態指導編輯工作。有一種霸住/佔領條目之嫌,但管理員對他的態度是「不作為」/「沒有任何反應」。--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00:27 (UTC)[回覆]
說到合適來源最大的問題就是作品本身能不能成為來源(部分作品的配音人員名單一般只在作品本身的製作人員列表標註而不會標註平播放平台的製作人員列表內)以及部分未認證的配音公司社交媒體帳號能否作為可靠來源使用。(部分配音公司由於條件限制只會在社交平台釋出。)(DarkWizardCody相關:DarkWizardCody一般只回應在討論頁的回覆不會接受ping。)--馬來西亞華人權益是不會因為某些人士(例如東姑阿都拉曼以及馬華公會)齷齪的伎倆中斷的--甜甜圈 2024年7月5日 (五) 13:41 (UTC)[回覆]
DarkWizardCody是會主動使用互助客棧機制的,也懂得引用條文。沒這樣做,恐怕反映他自己都覺得在「法理」上佔不到便宜。--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15:32 (UTC)[回覆]
日本動漫的配音指引能適用於全部電視專題條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3日 (三) 18:36 (UTC)[回覆]
因為配音的作品不只是動漫還有電視劇紀錄片等其他類型的電視作品需要規範。--馬來西亞華人權益是不會因為某些人士(例如東姑阿都拉曼以及馬華公會)齷齪的伎倆中斷的--甜甜圈 2024年7月3日 (三) 23:09 (UTC)[回覆]
MOS:ACG吵了這麼久就是無法指引化,感覺是否具有參考價值?另外傾向用「移植」而不是「移動」的說法。——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4日 (四) 03:10 (UTC)[回覆]
我認為一手來源(例如作品官網角色來源,這個例子可能還包括代理商釋出平台的介紹或者社交媒體上的介紹?)可以使用。「如果維基百科使用一次文獻,僅當該文獻被可信賴的出版社發表過,比如,由法庭速記員出版的庭審記錄,或出現於資料匯編中的歷史文獻。我們不可以使用未經可信賴出版者釋出的一次文獻。」不要只關注後句,而是前句也需要留意,也就是「作品官網角色頁面」、「代理商釋出平台的介紹」應該對標為「文獻被可信賴的出版社發表過」的情況。當然非要覺得「官方網站是不可信賴的,它都懂個屁作品配音介紹」的,那就當我沒說過。——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4日 (四) 03:19 (UTC)[回覆]
非獨立的一手來源?「如由大學出版社或主流報紙發表」恐怕在要求編審獨立、信任主流出版物的查證水平。不過,某些正式出版物的準確性,可能還不如其他資料,尤其是宣傳稿或僅提及。--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8:26 (UTC)[回覆]

提議引入每周協作[編輯]

俄語維基的首頁上有名為「每周協作」(也就是主題周)的協作專案,專對某個話題的條目進行改善或新建(清綠色連結),並對參與協作的用戶進行獎勵。個人認為,這種協作專案可以大幅提升或改善中文維基的條目數量和質量,並鼓勵更多熟悉相關話題用戶參與維基百科的編輯。提議中維也引入這種協作方式改善條目(或模板及檔案)的質與量,不知社群有何看法。--Azure留言 請關注中維大量綠色連結堆積 2024年7月4日 (四) 07:50 (UTC)[回覆]

給個連結:ru:Википедия:Кандидаты_на_работу_недели-Azure留言 請關注中維大量綠色連結堆積 2024年7月4日 (四) 08:22 (UTC)[回覆]

感覺跟已近乎荒廢的WP:COTW相似,要不要考慮把那邊翻新一下比較好?--WiTo🐤💬 2024年7月4日 (四) 08:11 (UTC)[回覆]
這些東西已經掛了很久了,而且還是用戶自主發起,不是老用戶或許都找不到這些東西。個人感覺不如採用俄維版本,由用戶提名每周協作主題並在首頁展示,這樣用戶參與的積極性更高。--Azure留言 請關注中維大量綠色連結堆積 2024年7月4日 (四) 08:25 (UTC)[回覆]
縱使如「每週翻譯」,效果亦不是很好,遑論規模更大的「每週合作」。我想若要復興條目多人合作撰寫,首先需要討論如何集中社群量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5日 (五) 04:49 (UTC)[回覆]
中文維基也有Wikipedia:協作計劃,大家一起翻譯某一個條目,最近一個完成的條目是於2021年完成的哺乳動物。不過要花許多的心力。我覺得中文維基各領域的人力較不平均,因此若要協作的是人力較不足的領域,效果自然較弱。另外,「要怎麼協作」也是一個問題。WP:COTWWikipedia:每周翻譯其實也是協作專案。
以我覺得,"大家合寫一個條目"的作法實務上較不容易, 有可能各段意思都對, 但加起來看就是怪怪的。若是要針對模版,大家合作消綠色連結,就可以大家各寫各的條目,但每一個綠色連結都對應一個條目,工作量可能很大(總不好因為要消綠色連結,就建立一個小作品充數吧)。可以考慮一下中文維基以往類似的專案,再思考中文維基適合用什麼方式推協作專案。--Wolfch (留言) 2024年7月4日 (四) 08:24 (UTC)[回覆]
目前的問題主要是社群協作專案得不到推廣、宣傳,大家都各玩各的。類似俄站的每周協作就比較顯眼、及時更新同時給予維基獎勵鼓勵編者,個人認為這種方式能夠吸引更多編者,這就是我提議模仿俄語版的原因。當然,我也期待其他更好的協作方法。--Azure留言 請關注中維大量綠色連結堆積 2024年7月4日 (四) 08:46 (UTC)[回覆]
過往是存在送過實物獎勵的活動,但現有環境很難大量推展(個人資訊私隱隱憂等原因)。沒有實物獎勵下,只靠「愛」就更難維持。如前,過去就有各種類似的合作編輯活動或者專案,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重新接手這些專案來推進。——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5日 (五) 00:44 (UTC)[回覆]

提案背景如下:

  • 目前本地用戶更名方針中,限制了對於「少量甚至沒有編輯紀錄的帳戶」的更名請求。

Are zero edit-renames allowed?
They are allowed. Some users use Wikipedia accounts for saving articles to reading lists on Wikipedia apps and they hardly make any edits. Earlier such requests were rejected with a claim that they save server resources, but that's no longer true [17] and we shouldn't be worried about server resources.

  • 因此,本人認為應移除本地之「一般不會為只有少量甚至沒有編輯紀錄的帳戶重新命名」相關敘述。另外,該段落其後的文字敘述語句極不通順,容易妨礙理解,因此本人亦提出若干修訂,使之更容易依循。

方針修訂方案如下:

現行條文

全域更名者監管員可以為用戶修改其用戶名;可至本地元維基提出申請,亦可使用Special:GlobalRenameRequest表單進行申請。一般不會為只有少量甚至沒有編輯紀錄的帳戶重新命名,因有更快及更容易的途徑——註冊一個新的帳戶

變更用戶時隸屬於現有帳戶的貢獻紀錄將會被移至新名旗下,當中包括頁面歷史差異日誌用戶貢獻紀錄的更動。至於討論頁中的簽名則會繼續使用原有的用戶名。雖然這些簽名可以依靠人手改動過來然而如果不是因為私人理由而想把所有有關之前用戶名的資料刪除且越多越好的話,我們不建議您這樣做。另外,這些舊依舊會存在於討論頁面的版本中。用戶更動的紀錄會詳列於用戶名變更日誌中。

提議條文

全域更名者監管員可以為用戶修改其用戶名;可至本地元維基提出申請,亦可使用Special:GlobalRenameRequest表單進行申請。

用戶名變更後帳戶的所有貢獻記錄將會被移至新用戶名下,包括頁面歷史編輯差異日誌用戶貢獻等。至於討論頁中的現存簽名則會保持原有的用戶名不變。雖然可以手動變更這些簽名,但除非出於私隱等特殊原因需要徹底刪除舊用戶名的相關資料,否則我們不建議您這樣做。另外,這些舊用戶名依舊會保留在討論頁面的歷史版本中。所有用戶名更動的紀錄會詳列於用戶名變更日誌中。

以上。-Peacearth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18:09 (UTC)[回覆]

副知本地活躍的全域更名員@Jianhui67Mys_721txWong128hk以及近期經常在Wikipedia:變更用戶名協助結案的@ChasingAir。-Peacearth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18:41 (UTC)[回覆]
(+)支持此提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4日 (四) 22:23 (UTC)[回覆]
(+)支持:那句看起來原本是從英文維基百科翻譯過來的,不過既然全域更名無此限制,刪了好像也無所謂就是。--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03:31 (UTC)[回覆]
應該是沒什麼爭議的修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5日 (五) 04:47 (UTC)[回覆]
(+)支持此提案。感謝Peacearth的通知。Jianhui67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17:02 (UTC)[回覆]
這個提案需要考慮到不妥當的用戶名問題。不妥當用戶名的用戶通常已經被封鎖,不但無法提出相關申請,就算有途徑能夠改名,需時亦較註冊新帳號要長,這對於處理封鎖申訴來說也缺乏效率。--AT 2024年7月6日 (六) 13:29 (UTC)[回覆]
我覺得這可以用常識來處理,沒必要為此明文規定,畢竟這提案主要是想要與Global rename policy看齊,而practically讓管理員建議使用了不妥當用戶名的用戶註冊使用妥當用戶名的新帳號與提議的修改並不衝突。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3:49 (UTC)[回覆]
@AT這個提案是取消本地對於「少量甚至沒有編輯紀錄的帳戶」的舊有改名限制,並不影響不妥當用戶名問題的處理方式。相關問題的處理仍然照舊,並沒有限制他們一定要使用何種途徑改名或者註冊新帳號。另外補充一點,即使相關用戶被封鎖也不會無法提出相關申請,因為我們經常會在 Special:GlobalRenameRequest 接收到相關申請。事實上,本提案乃是全域更名現行實務作法,其實可以說只是事實性修訂而已,一點都不會影響到您考慮的部分。唯一影響到的,就只是不會再因為某用戶只有少量或沒有任何編輯紀錄而拒絕他的更名請求而已。-Peacearth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8:44 (UTC)[回覆]
既不影響,那我沒有異議。--AT 2024年7月7日 (日) 00:11 (UTC)[回覆]

關於同一網頁參考資料不同版本的引用問題[編輯]

我正在編寫條目中科宇航。條目中部分內容的參考資料以前在該企業官網一頁面上,但去年該網頁內容進行了修改(但標題、url均不變)。

由於新舊兩版本的網頁都被互聯網檔案館所記錄,我該如何處理新舊參考資料?我目前的做法僅僅是把舊版設為dead-url=yes,並區分了參考資料名和引用時間。

連結:

--Yusancky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06:16 (UTC)[回覆]

這種處理方法初步看上去沒甚麽大問題。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1:06 (UTC)[回覆]
參考資料的模板只支持一個連結,可以用備註的參數加註另外一個連結,或者使用2個<ref>--Rastinition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1:09 (UTC)[回覆]
我相信他是在代碼上把新舊兩版當成兩個分別的來源處理的,也就是你所説的第二種辦法。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1:53 (UTC)[回覆]

關於被無限期封鎖者的用戶頁清空問題[編輯]

我有一個問題,就是根據觀察,被無限期封鎖者(及被全域鎖定者、被WMF封鎖者)的用戶頁基本上都會被清空,然後再掛上各類無限期封鎖模板。請問清空用戶頁這點在中維有無相關規定指引?反正在英維,無限期封鎖者的用戶頁不會被清空,只是會額外掛上無限期封鎖模板而已。--BigBullfrog𓆏2024年7月8日 (一) 03:3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