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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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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英维指引en: MOS:TVINTL经本地化后引入中维维基百科:格式手册/电视[编辑]

目前,英维en: MOS:TVINTL有限制维基百科应收集怎样的播放信息,但中维没有相关限制,导致各电视节目(包括剧集及日本动漫)均记录了世界各地每一地区的播放信息或重播信息,本人认为条目内记录每一地区的播放信息或重播信息是非常冗长而没经筛选,更甚有条目的播放信息比例占整个条目一半或更多,有机会违反WP:SOAPWP:NOTTVGUIDE。对此,引入en: MOS:TVINTL也许可解决问题。
en: MOS:TVINTL: Broadcast
This subsection should cover broadcast and release information about the series or season. This can include: the original network or streaming service of release in the country of production (e.g. the British network for a British series such as Doctor Who); a change in network throughout the run, such as with Futurama; start and end dates; and discussion of technical data such as picture and audio format, accompanied by critical commentary. Days or timeslots are not inherently notable, but if covering a series that switches these during its run, it may be helpful to note them for each season. If episodes are released all at once on a streaming service, it may be more appropriate to title this section "Release" rather than "Broadcast". Any syndication deals can also be noted.

As Wikipedia is not a television guide, do not include an indiscriminate list of every network that carried a series outside the country of production. Editors are encouraged instead to add noteworthy foreign broadcasts, if reliably sourced. These can include: broadcasts in primarily English-speaking nation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special cases such as an American series airing its finale first in France; or a mass international distribution deal, such as Netflix acquiring the international rights for Riverdale and Designated Survivor. If reliable sources exist for English broadcasts in other countries, a talk page discussion should decide whether these are notable.


可以这样本地化:

由于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在生产地区以外播放系列的每个播放平台。 相反,如果来源可靠,鼓励编辑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产地区的广播或串流信息。 这些可能包括: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区的广播或串流资料;其余地区除了特殊情况外,包括如相关地区的通用语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制作节目的播放信息;或大规模国际发行协议,否则不应被记录。

下列资料不应记录:

  • 播放时间(不包括播放日期)
  • 电视重播信息
  • 电视延后播放信息(只记录该地区最先出现的信息)
  • 马拉松式播放信息(例如在一天内连续播放5集电视节目)
  • 节目原产地区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 相关串流平台官网、其他可靠来源均没有记录相关节目的准确播放地区且相关播放平台设置了IP限制 (特别注意:Disney+NetflixAmazon Prime VideoTVB AnywhereViu OTT)
  • 如相关节目于中文地区有“代理发行”信息,则只可记录可在该播放平台清淅辨认相关代理资料的网络播放平台。(特别注意:日本电视动漫)

由于此条文适用于所有曾于电视广播的节目,故在此提案。部分字眼可改,只求尽快通过。--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7:16 (UTC)[回复]

个人感觉:“值得注意的”是重点,但不十分明确。短期内或频繁的重播可能琐碎,得到有效来源介绍的则可考虑。“除了特殊情况外”后面的语句可能仍需润色,不好懂。“播放时间”如果有来源我觉得可以,但可能很多是查证不足。“下列资料不应记录”第三条及之后的含义和用法我不太明白,或许应补充例子。建议邀请活跃编者,可预期存在反对声音,另外它是指引,强制力在短期内可能不会很高,只能作为理由依据。--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7:56 (UTC)[回复]
  • “值得注意的”段落可以extend,但应如何extend则交由社群决定。
  • “频繁的重播”当然是琐碎,难道要准确收录何时重播?
  • “播放时间”见下方解答
  • “第三条及之后的含义和用法”,不是电视节目条目编辑者不明白是正常的。
最后那点,请参阅在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册/日本动漫游戏 § 提议将WP:MOSACG跨媒体部分提升为指引的讨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9:26 (UTC)[回复]
那之前疫情的时候部分作品由于制作原因推迟播出,算不算电视延后播放信息?而且这一段(如相关节目于中文地区有“代理发行”信息,则只可记录可在该播放平台清淅辨认相关代理资料的网络播放平台。(特别注意:日本电视动漫))应该要加上特摄作品的信息。(有部分特摄作品也会标注其代理信息)--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2日 (一) 07:58 (UTC)[回复]
第一点:想法是只记录该集数最先出现的播放平台,例如“A节目在B平台的播放时间是0900,在C平台的播放时间是0930,在D平台的播放时间是1200…”,这样写实在太冗长及无谓。想法是“A节目于B、C、D平台上架。”
第二点括号内的是我个人想法,当然是不会加入条文之中。--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9:04 (UTC)[回复]
第一个的话这个不反对(反正超级战队系列特摄作品条话一般都是按散文方式写在哪一个平台上架不大受会受影响,但是假面骑士和奥特曼系列的话有可能会受到影响删内容。)第二点的话就是说所有电视类条目都得遵守该规范吗?--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2日 (一) 11:22 (UTC)[回复]
总之曾在电视广播的节目条目也适用。--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6:04 (UTC)[回复]
MOS:CHINA,修改为“这些可能包括:在中国大陆、台湾、”。--CaryCheng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18:21 (UTC)[回复]
下一版本会更正。--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6:03 (UTC)[回复]

版本2[编辑]

由于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在生产地区以外播放系列的每个播放平台。 相反,如果来源可靠,鼓励编辑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产地区的广播或串流信息。这些可能包括: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区的广播或串流资料;相关地区的通用语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制作节目的播放信息;或大规模国际发行协议。

下列资料不应被记录:
  • 播放时间(不包括播放日期)
  • 电视重播信息
  • 马拉松式播放信息(例如在一天内连续播放5集电视节目)
  • 节目原产地区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下列资料必须曾被播放平台官网或第三方可靠来源记载方能保留:
  • 夸地区网络播放平台上架影片的准确上架地区 (特别注意:Disney+NetflixAmazon Prime VideoTVB AnywhereViu OTT)
  • 如相关节目于中文地区有“代理发行”信息,则只可记录可在该播放平台清淅辨认相关代理资料及相关代理公告了的网络播放平台。(特别注意:日本电视动漫、 特摄作品等)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5:07 (UTC)[回复]
另ping @PexEric、@BlackShadowG、@Cdip150、@U:Skiate--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5:12 (UTC)[回复]
“下列资料不应记录”之后的内容,不是英维既有的内容,不少看起来过于一刀切,个人认为相关条文有些不合实际操作:
第一条,日本动画作品的时刻表通常使用三十小时制,不记录“播放时间”,只记录日期很容易出错
第二条的实际操作预计会删除很多内容,需要更多人参与讨论,以减少潜在的编辑冲突,以还珠格格#电视节目的变迁举例,要删掉“复播”的内容。一些记录特定电台的播放节目模板,如{{中视八点档}}《还珠格格》几轮重播都有记录,这些又如何处理。
第三条个人认为有记录必要,一来是平台发布方式的不同,如Netflix是一次性全部发布的,二来中国大陆节目播放是有政策限制的,2014年之前是“一剧四星”,之后是“一剧两星”([1]
可靠来源才加入内容,这应该是一般的内容要求。“下列资料必须曾被播放平台官网或第三方可靠来源记载方能保留”的描述十分累赘,完全可以合并成一句话概括:“节目的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都需要列明来源”。
PS:错字“地区”。--Nostalgiacn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8:49 (UTC)[回复]
1. 编辑者有责任将日本30小时制转换至中文地区的24小时制,这样可提高条目可读性。(注:近期日本动画条目已停止记录30小时制播放时间表,仅列出24小时制首播及完结日期。)
2. 不记录重播信息,只记录首播信息是英维要求。节目模板可以保留。
3. 可以删除,反正第二条有相同功用。
4. 下一版本会更正,并放在首段。
整个句子可能是“节目的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都需要列明来源,否则其他编辑者有权移除未能辨认可观看地区的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播放信息。 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需要登录方能阅读播放清单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Category:电视外部资源模板相关链接及社群媒体并不是可接受能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10:24 (UTC)[回复]
(+)支持。--CaryCheng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16:00 (UTC)[回复]
对于日本动画的话,电视播放途径会有一手来源(官方本身有类似onAir的来源),可以考虑保留时间。网站播放途径不确定其发布时间是不是确定的,可以不保留。——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26日 (五) 01:10 (UTC)[回复]
整顿完TV后就该整顿TV anime,电视联播网也不知道是什么…英维已有部分条目采用电视联播网归纳全日本电视台,与中维日剧条目差不多处理方法。
况且播放时间能证明什么?
时段可以,但准确时间万万不可。试想想,如果上一节目时段因为紧急直播10分钟而导致此节目延迟10分钟结束节目,编辑者通常在条目解释为何延迟播放此节目,唯解释普遍没有来源且与节目条目无关,备注长度砧比节目介绍,香港电视条目正深受其害。--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3:25 (UTC)[回复]
往常处理也是不考虑临时的延时、改期情况,如果需要的话,是有来源引述时在动画节目章节内导言中提及。时间的话,需要多精确?onair来源中来精确到“23:00”的话,就按照这个时间描述则可。电视联播网现在ja都不提及的,电视播放渠道只需要按照来源说明哪个电视台播放基本足够。——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26日 (五) 06:02 (UTC)[回复]
  • 这里该处理整体电视条目,而非单指日本电视动画…
  • “临时的延时、改期情况”在日本条目实属少见,唯香港条目是普遍。
  • “23:00”时段即可,免得又说因为xxx事而延误xx分钟播放。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6:13 (UTC)[回复]

版本3[编辑]

由于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在生产地区以外播放系列的每一个广播或串流信息。 相反,如果来源可靠,鼓励编辑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产地区的广播或串流信息。这些可能包括: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区的广播或串流信息;相关地区的通用语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制作节目的播放信息;或大规模国际发行协议。节目的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都需要列明来源及符合可供查证原则,否则其他编辑者有权移除未能辨认可观看地区的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播放信息。 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需要登录方能阅读播放清单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Category:电视外部资源模板相关链接及社群媒体并不是可接受能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

下列资料不应被记录:
  • 准确播放时间(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时段)
  • 电视节目即日延误播放信息(包括为何延误播放及延误时间)
  • 电视节目重播信息
  • 节目原产地区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6:21 (UTC)[回复]

那包含在特定节目内的应不应该记录准确播放时间?(例如目前在翡翠台播出的小书痴以及东电在某些时段冠其他名称的动画)--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6日 (五) 07:13 (UTC)[回复]
准确播间是类似香港TVB晚上八点档爱回家,电视节目时间表写20:00播放至20:30结束,但实际播放时间是20:03-20:27。
故写播放时间时只需提及“此节目逢星期一至六晚上八时正首播。”--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7:43 (UTC)[回复]
与原有时段严重不符的特殊偶发延误信息应可记录,例如延误半小时以上。亦即经常延误的节目不宜记录,例如习近平时代的央视新闻联播其后的电视剧等节目;据称胡锦涛时代的央视新闻联播延误极少,由此导致的节目延误应容许记录。--— Gohan 2024年4月27日 (六) 02:09 (UTC)[回复]
如何符合列明来源及符合可供查证原则?
请提供相关记录的例子,谢谢!--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7日 (六) 06:06 (UTC)[回复]
与本问题无关(即不应因部分内容无来源而全面禁止以至牵连有来源的内容)。但有例子:フジテレビは地震発生时……映画‘ヲタクに恋は难しい’を放送……报道特番に切り替わり、深夜1时25分ごろに続きの放送が再开された。その后、2时间15分押しで深夜1时35分から‘さんまのお笑い向上委员会’……--— Gohan 2024年4月27日 (六) 09:33 (UTC)[回复]
只限于临时的节目时间改动,有来源(例如报道)的情况就可以作为描述文段提及。至于其原有的周期性播放时间点,也按照已有来源参照描述则可。例如[2]这种,每个播放电视台的周期播放时间是可以引述来源上描述的,如果当时的播放时间有偏差(例如上面提及的《爱回家》的时间)或者突然的变动,有来源提及就描述,没就不管。——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28日 (日) 02:06 (UTC)[回复]
建议第2点改为:
  • 推迟不足30分钟或并非偶发的延误播放之信息
再者,一个节目若在渗透率二成的卫星电视或收费有线电视频道首播,而后在渗透率九成的地面电视频道重播,后者应容许记载。故建议第3点改为:
  • 重播信息,除非传播媒介不同而使该重播频道渗透率倍增于此前任一已播出频道
此外,“相关地区的通用语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制作节目的播放信息”文法不通,难以理解,应予修改;“在生产地区以外播放系列的每一个广播或串流信息”中,“系列”显然是机械翻译,亦应修改。
另外,建议条文可能致使编者以为跨国播出只能在“播出国家/地区”栏目列出原产国或中维六地(例如以为GEM TV ASIA的此列法违规)而令所示播出范围小于实际,需要澄清;“广播”一词有歧义,在部分地方仅意味大气电波播出,亦需更改。--— Gohan 2024年4月28日 (日) 07:48 (UTC)[回复]
  • 第一点(+)支持,下一版本会更正。
  • 第二点有点麻烦,毕竟以“渗透率”作标准有争议。
  • 第三点是英维要求,应如何改善?
  • 第四点(+)支持,下一版本会更正。
  • GEM TV ASIA是采用内嵌字幕,除了香港是嵌入中文外,其余东南亚地区是嵌入英文,故列出东南亚地区其实是不符合最后一点原则。
  • 英维是采用“广播”,中维可用“播放”,下一版本统一至“播放”。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08:43 (UTC)[回复]
更正一点:GEM TV ASIA实际使用的是DVBSUB形式的隐藏式字幕并非是内嵌字幕。(部分运营商会将外挂式字幕转为内嵌式字幕)--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8日 (日) 08:47 (UTC)[回复]
“等主要中文地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08:58 (UTC)[回复]
同一频道同一时间播出何必作出区隔?省去几个字国名?如此致使读者以为GEM TV ASIA在此时段香港才播出此节目,在其他地方不然。因此主张在任一地方满足条件即可;同样,在任一地方属于首播即可,而不应刻意遗漏同一频道同一时间播出同一节目而非首播的地方。--— Gohan 2024年4月28日 (日) 08:58 (UTC)[回复]
这是英维“English licensee”所主张的。在英维,同一频道列A地区不列B地区是常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09:33 (UTC)[回复]
查无相似主张。英维的Release章节并不规定:若一个电视频道同时向英语、非英语国家播出同一节目,只能列出英语国家;或一个电视频道同时向多地播出同一节目,只能列出提供英文字幕的国家或地区。一个电视频道同时向多地播出同一节目应视为单一行为,不宜片面陈述,正如可标识跨国流媒体“全球”播出。--— Gohan 2024年4月29日 (一) 06:34 (UTC)[回复]
当然是查无主张啦,因为这仅是实际操作。
个人是反对“全球”一词,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媒体可以全球通行,以 “全球”作结表示该名编辑者没有进行资料搜集、原创研究、发放错误讯息。--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9日 (一) 12:59 (UTC)[回复]
若在该串流媒体的任何任务区可看,“全球”无可厚非;或许只需一个自定义或变态的“ 全世界”模板作解释或tooltip。--— Gohan 2024年4月30日 (二) 08:22 (UTC)[回复]
服务地区(Service Area)--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2:50 (UTC)[回复]
按照您的说法那b站本身也不能作为可靠来源。(B站本身限制海外地区浏览中国大陆的影视内容只能通过B站以及代理商社交媒体查询。)--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5月1日 (三) 08:42 (UTC)[回复]
外维是直接禁止引用播放清单(不论英维还是其他维),但我的条文中却只要求该播放清单全球任何一地均可阅覧及能清楚辨认属地即可。
bilibili应该是不受影响,而YouTube, Netflix, Disney+, Viu OTT,爱奇艺等全球性平台才是影响较大。--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8:56 (UTC)[回复]
虽然因为确实没有主张,但是确实是有这么做的(在WP:共识中有提到在维基百科,共识是一种典型但往往含蓄无形的过程。所有没有异议或不被其他编者回退的编辑,均可假定其具备共识。)类似于J2更名为TVB Plus英语社群这边鉴于该频道只是更名并增加财经节目并不符合独立关注度所以没有跟现在中维一样创建新条目而是将条目进行移动。(要是真按照英语的共识那高清翡翠台J5应该要合并到无线财经 体育 信息台并删除大量琐碎细节内容。以及按照命名常规将无线财经 体育 信息台更名为更常用的无线财经体育信息台)--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30日 (二) 06:49 (UTC)[回复]
虽然二位都未明指“主张”是什么,但是在下意会有关主张后随机搜索思绪中首先浮现的电视节目,竟就足以驳倒“确实是有这么做的”:英维“如懿传”条目国际播出章节列出:Star Chinese Channel在Hong Kong and Southeast Asia播出、三个越南电视台播出三次越南语配音的版本,无论如何设想都不符合“若一个电视频道同时向英语、非英语国家播出同一节目,只能列出英语国家;或一个电视频道同时向多地播出同一节目,只能列出提供英文字幕的国家或地区”或“不应记录”“节目原产地区外,不是以中(英)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此外,毫不认同有关英维J2的评论,离题不赘。--— Gohan 2024年4月30日 (二) 08:21 (UTC)[回复]
然而相关方针指的是原生英文的节目。例如瑞克与莫蒂汪汪队立大功这两个条目都是以散文的形式标注具体提供的配音版本以及配音版本的播出频道。(实际就是要求跟英文一样尽量使用散文和信息框的形式,而不是纯信息框。)--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30日 (二) 11:35 (UTC)[回复]
日后希望您在提出有关方针或指引的说法,请明示依据或直接引述。至少en:Wikipedia:Manual of Style/Television查无有关“原生英文的节目”的条文,否则请指明;版本3至今所有人的提案中亦无“原生中文的节目”一说,您提出“原生英文”所为何故?不免怀疑您在2024年4月28日 (日) 08:58 (UTC)下属的一串讨论中的近两次留言已离题,也难以猜测“确实是有这么做的”(2024年4月30日 (二) 06:49 (UTC))到底是指怎么做?--— Gohan 2024年5月1日 (三) 03:54 (UTC)[回复]
看了一下,确实没有直接写明禁止非英语但是提到英语系国家优先。(对应段落en:MOS:TVINTLAs Wikipedia is not a television guide, do not include an indiscriminate list of every network that carried a series outside the country of production. Editors are encouraged instead to add noteworthy foreign broadcasts, if reliably sourced.These can include: broadcasts in primarily English-speaking nation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5月1日 (三) 06:43 (UTC)[回复]
要是真在某特定区域播出,直接写对应的地区就行(例如无职转生在东南亚地区曾在ANIMAX播出就直接写东盟就行了。)--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8日 (日) 10:37 (UTC)[回复]
你要说“东盟”或“东南亚”的话,请证明此动画可在泰国以Animax观看。--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14:41 (UTC)[回复]
该频道本身在泰国已经于2017年停播,但是部分节目仍可在TrueID以点播的形式提供。类似于ANIPLUS在香港的情况。(而且在无职转生的英语条目中对于该台播出的地区描述用的是模糊的东南亚地区而并未精准到国家)--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9日 (一) 00:05 (UTC)[回复]
如无渗透率作标准,而全面禁止重播信息,则会导致一个电视节目若在几乎没人会看(例如渗透率低于百分之一、收视率低于万分之一)的频道首播,在最多人收看(渗透率九成八)的频道第二次播出,而后者不得记述,违背情理。--— Gohan 2024年4月29日 (一) 06:36 (UTC)[回复]
真要按渗透率台湾的无线五台(台视、中视、华视、民视以及公视)与第四台(有线电视)的基本频道渗透率相当(台湾的无线五台在第四台是必传频道)那怎么算呢?(香港这种被TVB和政府垄断而不能自由收视的地方真是令人悲哀。)--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9日 (一) 07:08 (UTC)[回复]
渗透率相当,显然不符合我所提议的条文中的豁免条件:“除非传播媒介不同而使该重播频道渗透率倍增于此前任一已播出频道”。--— Gohan 2024年4月29日 (一) 11:51 (UTC)[回复]
若要用渗透率作标准,则大大提高编辑难道或引起编辑争议。
“我认为A媒体渗透高些,B很少人看。”
“我认为B媒体渗透高些,A没有人看。”--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9日 (一) 13:02 (UTC)[回复]
相较收视率或其他数字,渗透率稳定、透明、标准一致,最为可取。若无更佳标准、不取渗透率,可以改为禁止“同一收视方式或受众更狭窄的收视方式的频道重播之信息”;若仍有争议,恐怕只能改成禁止“同一频道重播信息”;以免“一个电视节目若在几乎没人会看(例如渗透率低于百分之一、收视率低于万分之一)的频道首播,在最多人收看(渗透率九成八)的频道第二次播出,而后者不得记述”。此外,或许需要括注“(惟特有中文名称可标注相应电视台或频道)”。--— Gohan 2024年4月30日 (二) 08:26 (UTC)[回复]
这个世界有基于广告的“电视覆盖率(TV Overlay Rate)”。--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2:36 (UTC)[回复]
依据目前资料理解,在任何框定区域内,A频道与B频道的渗透率的比率、A频道与B频道的覆盖率的比率,是一致的(因为A频道与B频道的渗透率的分母一致,A频道与B频道的覆盖率的分母亦一致;A频道的渗透率、覆盖率的分子一致、B频道的渗透率、覆盖率的分子亦一致)。所以渗透率、覆盖率孰优孰劣,在我的提议条文(“渗透率倍增”)中没有差异。--— Gohan 2024年5月1日 (三) 03:53 (UTC)[回复]
他愿不愿意愿意到相关地区收看是他个人决定,总之这个台在该著作权地区是有提供服务。
以日本为例,TVer的覆盖范围与ABEMA一致,可观看人数达124,090,000人。
TVU福岛覆盖全福岛县,可观看人数达 1,817,228人
TBS电视台覆盖整个关东广域圈,可观看人数达43,191,414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2:49 (UTC)[回复]
“渗透/覆盖不到”即循此种方式无法观看,外乎意愿。--— Gohan 2024年5月1日 (三) 03:53 (UTC)[回复]
我想探讨一下“范围”,以上面的全球和东盟为例,难道要为了几个没有营业国家/地区而特地列出实际有播出的国家/地区吗?这对串流节目、大型赛事可是一大麻烦(例如欧洲歌唱大赛特地把俄罗斯以外的欧洲国家写出来)。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5月1日 (三) 03:46 (UTC)[回复]
至少英语社群相关方面都是直接写模糊的地区而不是写对应国家。--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5月1日 (三) 03:51 (UTC)[回复]

版本4[编辑]

由于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在生产地区以外的播放信息。 相反,如果来源可靠,鼓励编辑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产地区的播放信息。这些可能包括: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区的播放信息;相关地区的通用语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制作节目的播放信息;或大规模国际发行协议。节目的播放平台可观看地区都需要列明来源及符合可供查证原则,否则其他编辑者有权因可能违反著作权法为由移除未能辨认可观看地区的整组播放信息。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需要登录方能阅读播放清单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Category:电视外部资源模板相关链接及社群媒体并不是可接受能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

下列资料不应被记录:
  • 准确播放时间。(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时段)
  • 推迟不足30分钟或并非偶发的延误播放之信息。
  • 电视节目重播信息(在该节目授权区域内的相关播放平台覆盖比率/可观看人数较首播平台的覆盖比率/可观看人数高一倍或更多除外。)
  • 节目原产地区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5:08 (UTC)[回复]

你的文本内容越来越累赘,有些内容不妨说得再直白一点,修改一下部分描述:“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请勿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原产地之外的播放信息。编辑者在有来源可靠的情况下,在条目中记录值得注意的非原产地的播放信息,如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还有原生中文节目在还非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或者大规模的国际播放信息。节目的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都需要列明来源,网络电视节目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因地区限制访问,部分编者无法查核,来源是否可靠请通过讨论协商。”

英维原文可没有“否则其他编辑者有权因可能违反著作权法为由移除未能辨认可观看地区的整组播放信息。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需要登录方能阅读播放清单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Category:电视外部资源模板相关链接及社群媒体并不是可接受能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这段,而是建议讨论来源是否可靠,因为条目使用可靠来源本身就是“内容指引”,需要的是讨论来源是否可靠(WP:RSP)。--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5:55 (UTC)[回复]

第一段不反对,第二段仅重申Category:电视外部资源模板相关链接只是外部链接,并非来源。更什有编辑者直接扔了Netflix链接出来,当开启链接时发现是Error。
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需要登录方能阅读播放清单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 重新解䆁WP:可供查证WP:外部链接方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8:13 (UTC)[回复]
而如直接使用WP:RSP,bilibili及Youtube已经不给使用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8:15 (UTC)[回复]
WP:RSP描述是,官方内容作为一手资料可靠,也符合可供查证的自身说明(WP:ABOUTSELF)。bilibili及Youtube也适用,不过结合“网络电视节目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的描述。更建议使用官方在官网、社交平台、或bilibili及Youtube上预告节目播放的日期动态/公告。--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01:22 (UTC)[回复]


现行条文

由于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在生产地区以外的播放信息。 相反,如果来源可靠,鼓励编辑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产地区的播放信息。这些可能包括: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区的播放信息;相关地区的通用语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制作节目的播放信息;或大规模国际发行协议。节目的播放平台可观看地区都需要列明来源及符合可供查证原则,否则其他编辑者有权因可能违反著作权法为由移除未能辨认可观看地区的整组播放信息。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需要登录方能阅读播放清单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Category:电视外部资源模板相关链接及社群媒体并不是可接受能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

提议条文

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请勿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原产地之外的播放信息。编辑者在有来源可靠的情况下,在条目中记录值得注意的非原产地的播放信息,如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原生中文节目在非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或大规模的国际播放信息。节目的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都需要列明来源,网络电视节目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因地区限制访问,部分编者无法查核。关于个别播放平台节目链接是否可被直接引用,请在本指引讨论页讨论协商或评选,唯讨论重点应放在著作权法可供查证原则。

曾经有编辑者把盗版链接放入播放平台区域,故希望借此指引提醒编辑者著作权法的重要性。--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8:34 (UTC)[回复]

上方讨论太长未看全,就该版本的疑问(如已有结论,希望加脚注):原产地之内的播放信息似乎被暗示可“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原产地的准确定义,范围,联合制作、外包、仅外销等。很多字句应修饰,如“在有来源可靠的情况下”等,由于非定稿我暂时不全部列出。“网络电视节目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听上去有点奇怪,有点像某个来源非公开可用(需登录/部分地区/线下来源)就不适合作来源,可能意思需改善,比如不能访问现象本身、无法存档的网页内容,不适合作来源。--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9:36 (UTC)[回复]
@YFdyh000:
欢迎任何具建设性的修饰句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日 (四) 11:07 (UTC)[回复]
改为“原产地的首播信息”就行,上面《还珠格格》就是限制播放信息在“首播”。
YFdyh000提到的情况,我想起了近期一个例子《食草老龙被冠以恶龙之名》,日本轻小说,由中国大陆澜映画制作的动画版在bilibili上首播(2022年7月),2023年1月才在日本电视台播出([3])([4])。这种涉及跨国著作权的节目,“原产地”算中国大陆,还是日本。
早年中港港台合拍剧也不少,不过都属于“中文使用地区的”,所以反而没有这些记录争议。--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01:35 (UTC)[回复]

版本5[编辑]

希望这是最终版


标题:播放信息

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请勿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电视节目的所有播放信息。编辑者在附上可靠来源的情况下,可在条目中记录值得注意的播放信息,如节目原产地的首播信息;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原生中文节目在非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或大规模的国际播放信息。节目的OTT播放平台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均需列明来源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不建议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因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通常不会记录可观看地区。关于能否引用特定OTT播放平台的链接,可在本指引的讨论页商议,重点为著作权法非原创研究原则。

下列资料即使附上来源也不应被记录:

  • 准确播放时间。(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时段)
  • 推迟不足30分钟或并非偶发的延误播放之信息。
  • 电视节目重播信息。(在该节目授权区域内的相关播放平台可观看人数较首播平台的可观看人数高一倍或更多除外。)
  • 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节目原产地区播放平台或以中文制作的节目除外。)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8日 (三) 08:26 (UTC)[回复]

“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因地区限制访问,部分编者无法查核。”语序希望优化;地区性或可能失效的视频的网络播放源,有时是有用的,作为某些信息的一手来源,{{Cite AV media}},但提供者唯一且无法存档的确实不宜用。“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被运用时如何区分,我担心存在理解差异。
“个别”是“特定(某个)”吗。“直接引用”,所以有间接引用吗。建议可在、协商或评选、唯应,感觉语意重复。“关于能否引用特定播放平台的链接,可在本指引的讨论页商议,重点为著作权和可供查证原则”。
“准确播放时间”指的是实际播出时点、时长吗,是否与下一条有重复。
“非偶发的延误播放之信息”指什么,已宣布的推迟播放不宜记录?--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8日 (三) 08:51 (UTC)[回复]
  • 对不起,不能使用“视频”字眼,因实际应用场合不同,放在繁体字地区,意思截然不同。
  • 网络电视是IPTV,网络播放平台是OTT。
  • “关于能否引用特定播放平台的链接,可在本指引的讨论页商议,重点为著作权和可供查证原则”,这个可以。
  • 没有重复。
  • 意指不应收录恒常延误播放信息。如果每一集也记录为什么延迟播放,那么与电视指南有什么分别?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8日 (三) 10:31 (UTC)[回复]
@YFdyh000、@Nostalgiacn、@Milkypine、@Cwek、@CaryCheng、@甜甜圈真好吃、@神秘悟饭:
如没有特别大的问题,3日后将按照版本5进行公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09:55 (UTC)[回复]
我发现有些概念有待厘清,网络电视目前英维对应是Streaming television,IPTV也可以翻译做“网络电视”。搞清楚条目内容和概念,可以更准确描述内容。Streaming television在描述上包括IPTV和OTT等情况。--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0:54 (UTC)[回复]
沿用中文解释及例子,因为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中文社群均认为OTT是类似Netflix, Disney+,甚至有播放平台以OTT自居,如myTV SUPER。更什台湾有OTT协会,大部分台湾网络播放平台也加入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1日 (六) 00:33 (UTC)[回复]
换句话说,除非有人重新整理该两个条目至英维内容,否则再改也没有意思。但是在中文社群而言,英维对OTT的理解是错误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1日 (六) 00:47 (UTC)[回复]
(+)支持。--CaryCheng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5:36 (UTC)[回复]
——
3日内无反对声音,现就版本5进行公示,公示7日至5月20日星期一止。--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03:25 (UTC)[回复]
(+)支持版本5。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5月16日 (四) 14:33 (UTC)[回复]

方针研究[编辑]

无奈只能(-)反对,仅仅“因地区限制访问,部分编者无法查核”就不能作为来源的话,未免过严。举例说:西游记 (无线1996年电视剧),那个年代TVB还没有网站,这样的规定岂不是不能引用首播前的广告(广告里有说明首播日期)作为来源?(那个广告只在香港播出,理论上只有香港地区才能看到)[当然有人在FB上传了那个广告而可能非法地突破了地区限制,故也因此将来可能随时会被移除]--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5月17日 (五) 18:24 (UTC)[回复]
  • 我有合理怀疑阁下并没有仔细阅读清楚条文,仅意气用事。
  • 请望淸楚“因地区限制访问,部分编者无法查核”是针对那些媒介。
    • 针对那些媒介提及的例子,请问阁下可否拿出链接?
  • 既然阁下不打算改可供查证,不看得出对阁下提及的例子有任何影响,因条文建议编辑者依靠可供查证为个别媒体进行协商。
  • **条文并无要求传统电视内容提供来源**
  • FB已被可靠来源方针定为不可靠(不是我改的)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4:01 (UTC)[回复]
@Cdip150--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4:07 (UTC)[回复]
问题不是出在针对哪些媒介,也不是是否要求传统电视内容提供来源的问题。正如Ghren君在下面所述,地区限制的链接本来就是可供查证允许的东西,所以根本不可以“因地区限制访问,部分编者无法查核”为由去说“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换句话说,在现有可供查证方针下,这些链接本应就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使用,但您这样一改变成把它默认为不适当、而需要额外的协商才能用,有僭越可供查证方针之虞。另外,由于有关问题需要继续研讨,恕敝人要先把公示中止。--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5月19日 (日) 10:34 (UTC)[回复]
@Cdip150:
首先,我希望阁下可以看清楚到底是什么需要什么的来源。 该句的首句是“可观看地区”需要来源,如果坚持是反对,看看阁下有没有违反WP:非原创研究方针。换句话说,你要用一个网络电视播放清单证明A,B,C地区可以观看。
然而,运用CDN限制的平台,如果要证明A,B,C地区可以观看,实际是违反WP:非原创研究的 “综合已发表材料”段落。--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01:13 (UTC)[回复]
为了你,再改。但下次可否不要在公示完结当天反对?其实我可以因公示完成而无视阁下的反对。
———
节目的OTT播放平台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均需列明来源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因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通常不会记录可观看地区。关于能否引用特定OTT播放平台的链接,可在本指引的讨论页商议,重点为著作权法非原创研究原则。--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01:37 (UTC)[回复]
应该是描述有歧义,需要更准确的描述,现在的条文是可以理解成限制地区访问的链接不能作为来源,这个思路会出现Youtube中国大陆不能访问,所以不能用。
而你想限制的是来源不能用于说明可观看地区。如,Ani-One Asia的Youtube频道,过去的视频简介是没有写明可观看地域([5]),近年有了“播放地区:孟加拉、不丹、汶莱、柬埔寨、斐济、香港、印度、印尼、寮国、澳门、马来西亚……”([6])--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20 (UTC)[回复]
对,没有错!这是呼应其他维(不限于英维)的实际做法,但稍微放宽。其他维是完全禁止使用播放清单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而我的提案只需符合著作权法和非原创研究原则即可。
.
以下是个人见解,与新提案可能有关。
Netflix, Disney+, Amazon Prime Video, YouTube, IQIYI, Viu OTT 的播放清单是肯定违反非原创研究方针。
friDay, KKTV, LiTV, Hami Video, myTV SUPER, now E 的播放清单可能违反是非原创研究方针中的“综合已发表材料” ,因播放清单中没有说明可观看地区,只在平台使用条款说明。--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56 (UTC)[回复]
“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因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通常不会记录可观看地区”:如果“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记录了可观看地区,能否记录?--Ghren🐦🕑 2024年5月24日 (五) 06:23 (UTC)[回复]
是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08:22 (UTC)[回复]
由于@Cdip150在本人回答及更正部分用词后3天没有进一步回复。根据WP:共识#一般公示基本规定,现视播放清单不能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的问题已经获得解决。
————
现就版本5 V2进行公示,公示7日至5月31日星期五止。--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05:53 (UTC)[回复]
正如Ghren君在下面所述,可以注明是在哪个地区下浏览(事实上cite模板还有location参数可以注明是哪个区的),自然也不会有原创研究的问题。还有搞清楚“综合已发表材料”的前提——是将多个内容作出综合才会触法,也即是说如果从香港区的Netflix播放清单作为来源去证明香港区可以观看及香港区的播放时间,是不会违反非原创研究方针中的“综合已发表材料”,因为根本不是在多个内容中综合出来的资料,而只是取自一个内容。阁下上面的理由足见阁下对于非原创研究“综合已发表材料”的见解并不正确,故此上述问题并未合理解决。而且,阁下在恢复公示后,Ghren君抛一个问题出来才又修改(公示后才将“不合适”改为“不建议”,两个完全不同的意思),加上有关条文还是基于阁下对于非原创研究的可能不正确之见解,故此恕敝人还是要把公示中止,有关问题需要继续研讨。(还有请阁下说话前查明事实——我早在公示结束前3天已经提出反对,而非您说的在公示完结当天才反对)--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5月27日 (一) 19:44 (UTC)[回复]
@Cdip150:
首先,如何证明你从香港区的Netflix播放清单作为来源去证明香港区可以观看?按Netflix,除了网络限制区不能浏览外,全世界也可浏览,你要如何证明特定播放清单内的特定集数可在特定区域成功观看?这个见解请在及后的商议自行发表,而非在此发表。
其次,请看清楚“ “综合已发表材料””是针对哪些例子?
第三,请看清楚该段首句“ 以下是个人见解”,如阁下认为Netflix可以基于著作权及非原创可被引用,阁下应待通过后自行与其他编辑者商议。
回应@Ghren在上方述“ “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因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通常不会记录可观看地区”:如果“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记录了可观看地区,能否记录?”,既然该播放清单有提供所需信息,为何不能遭引用?
——
另外,公示继续,因提案提及对于非原创研究的理解是以集体商议为主,而非个人见解。以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4:33 (UTC)[回复]
承Ghren君在下面所说的:“就算是借阅,也是有指定图书馆的(地区限制)”,意味读者只需亲身前往指定图书馆便可查证得到;换成香港区的Netflix播放清单的话,就是读者亲身前往香港并浏览Netflix便可证实得到“香港区可以观看”;注意Ghren君也说的“‘需要注册、付费、特定区域、启动外部程式或插件的网站’……也无损于来源的可靠性”。既然是维基制度内允许的东西,本应就是不用事先商讨就能用的东西,“这个见解请在及后的商议自行发表”根本无从谈起,不然您这样有僭越方针之虞。
Wikipedia:非原创研究#综合已发表材料针对的是“因为A和B,所以C”的情形,而编者直接浏览香港区的Netflix播放清单后将香港区的播放信息写在条目里,明显就不是“因为A和B,所以C”的情形(这是看到来源说了A,条目里照写A);所以直接引用Netflix播放清单并不违反非原创研究。(是故阁下所说“运用CDN限制的平台,如果要证明A,B,C地区可以观看,实际是违反WP:非原创研究的‘综合已发表材料’段落”本身就是错误的说法,况且读者可以亲身前往A,B,C地区浏览有关信息来进行验证)
那么既然一开始就不可以认定引用Netflix播放清单是违反非原创研究,何解还要“应待通过后自行与其他编辑者商议”?当本身就没有违反非原创研究时,从何谈起“对于非原创研究的理解是以集体商议为主”?也就是说,“关于能否引用特定OTT播放平台的链接,可在本指引的讨论页商议”这种规则本来就不该订出来,这是变相预先假定引用特定OTT平台是在进行原创研究。
另外我是说“两个完全不同的意思”,何解您会理解为“不能遭引用”?我根本没有这个意思,只是想说您公示后才改为意义不同的内容,根本不宜继续公示。不过我也要指出的是:“因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通常不会记录可观看地区”并非“不建议作为来源”的合理理由,原因如前述——读者可亲自前往所指的可播放地区浏览该网络电视平台进行验证。
基于上述指出的问题仍然有讨论必要,本人中止此公示,在没有得到明确结论前不应恢复公示,还望阁下留意。--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5月28日 (二) 19:51 (UTC)[回复]
首先,针对Netflix,实际是违反“ 维基百科不是存放原创研究或原创观念的场所。在维基百科里所谓原创研究或原创观念,指的是未发表的事实、争论、观点、推论和想法;以及对已发表材料进行的未发表分析、综合或总结,并产生或暗示新的结论。以上意味着维基百科不是存放您的个人观点、经验或争论的场所。”段落,而非综合已发表段落。
Netflix有这样的播放清单,但只字不提哪里可以看。如编辑者单凭一个Netflix播放清单就可判定哪些地区可以看,此仅是“产生或暗示新的结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0:27 (UTC)[回复]
这边的人没人接触过Netflix等以外的早年OTT平台?够Yeah在互联网档案馆上的存档随便点一部动画[如一骑当千第二季]的立即播放按钮进去会显示“此片只在香港地区放映”。相信这难以说是原创研究。--S叔 2024年6月27日 (四) 06:30 (UTC)[回复]
问题是这个是一个编辑者自行测试的一个过程,如果阁下可在不用转换ip的状况下获得该影片的可观看地区,那应该没有人会质疑是这是原创研究。--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1:18 (UTC)[回复]
网络档案馆就是以其服务器及其IP地址存储某一网站在某日子的存档,然后再开放给大众阅覧存档。因此在上面是能够在够Yeah服务范围[如香港]的情况下显示上述语句,这不会因为改IP而出现变动。同样,若一个只服务中国大陆的OTT服务由港澳台用户使用也可能显示“此影像只供中国大陆地区的用户”使用。为何你会认为需要别人改IP才能试出?--S叔 2024年6月27日 (四) 11:46 (UTC)[回复]
如果阁下可在不用转换ip的状况下获得该影片的可观看地区,那应该没有人会质疑是这是原创研究。--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1:55 (UTC)[回复]
假设您在中英街接收香港的移动信号或者是在厦门接收台湾的移动信号。应该不算是原创总结吧?--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7日 (四) 11:59 (UTC)[回复]
如果是香港,是原创研究,因为香港电讯商不公布移动网络的街道覆盖范围(这是他们的内部资料)。而台湾不算,因为他们三家电讯商有主动公布覆盖范围。--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2:09 (UTC)[回复]
另求管理员@Ericliu1912,希望我是对非原创研究方针的理解是没有错。--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0:30 (UTC)[回复]
“实际是违反WP:非原创研究‘综合已发表材料’段落”这句明明就是阁下说的,所以您现在是反口吗?不过也不紧要,请注意方针开头的序言实际上是下面段落细节的浓缩版,条目内容实际有否违反方针,当然要依方针后面段落的明细来判断,而非仅拿方针的序言就算,也就是说条目内容有没有犯“维基百科不是存放原创研究……经验或争论的场所”,当然还是要看回相关段落(这里也就是Wikipedia:非原创研究#综合已发表材料)的详细解释。您现在仅仅引用方针开头的序言就片面去说违反,怎么可能恰当?
假设某人在香港,从播放清单观看得到某节目,然后该人在该节目的条目中写香港区可以看,这是一个非常直观的描述,不属于“产生或暗示新的结论”。内容有没有原创研究,完全要看编者写成怎样才会知道,不可能事先认定使用某种来源就一定是原创研究。--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5月30日 (四) 23:57 (UTC)[回复]
这个是其中一个笑话:PUI PUI 天竺鼠车车
“木棉花授权地区以外地区:Netflix”,意指公众可在北韩俄罗斯等网络限制区开Netflix即可查证…
还有的是“亚洲:Netflix”,意指公众可在北韩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网络限制区开Netflix即可查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1:58 (UTC)[回复]
我需要行政员@AT看看街灯的这个表述有没有错,毕竟之前有管理员以此进行封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2:00 (UTC)[回复]
您这样相当于是说用Netflix作为来源表示北韩可看会是原创研究,继而去说用Netflix作为来源表示美国可看也是原创研究,您这样无疑是在以偏概全。还是这句:“内容有没有原创研究,完全要看编者写成怎样才会知道,不可能事先认定使用某种来源就一定是原创研究”。--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6月2日 (日) 17:43 (UTC)[回复]
一个Netflix播放清单,配上播放地区,请问如何写才不算原创研究?
文章没有表述的而强行配上个人见解不是原创研究,这个“管理员”说法我一定会大规模推广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3日 (一) 00:26 (UTC)[回复]
另外,格式手册的精神不是防止人治吗?
“内容有没有原创研究,完全要看编者写成怎样才会知道,不可能事先认定使用某种来源就一定是原创研究”—>这句在不少编辑者视为“如有任何争议,依管理员决定为最终依归”,而不是“如有任何争议,依白纸黑字为最终依归”
.
另外,此提案只有阁下一人反对,其他人也支持,显然阁下希望扰乱共识。此外,本提案参与者普遍即日互相讨论交换意见,显然提案有迫切需要,而阁下也在我每次回应后临近“一般公示基本规定”临界点才提出回复,显然有“拉布”企图。
.
另外,不知是哪位管理员(不点名批评曾被我ping过而默不出声的管理员),更改了公告栏的标题,原标题已无法反映当前讨论的内容,故本人更改了。
.
最后,烦请希望@Cdip150表达意见前ping一ping提案所有参与者,让他们知道阁下的看法。--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3日 (一) 11:28 (UTC)[回复]
“编者直接浏览香港区的Netflix播放清单后将香港区的播放信息写在条目里”这句我想已经说得很白;
文章没有明确表述,但若文章本来就有所指的意思,则不属于产生或暗示新的结论或个人见解,很明显您这样的理解是在断章取义。
“完全要看编者写成怎样才会知道”从来就不是由管理员一个来决定,这是您个人猜想出来的见解,无从稽考。事实上也是要各人依照现有的规则去认定,谈不上任何“人治”。
注意共识不是点票,况且其他人表示支持时敝人仍未指出问题,坦白说如果您不是另外又发起#提议外部链接指引WP:ELNO同时编入WP:可供查证,我也未必察觉到上述提案与现有的方针不相配,所以我才出手,并不是要希望扰乱共识。还有我除了一次是隔八天和一次是隔两天半回复外,基本上自阁下最后回应后不足两天就回复阁下,何来每次回应后临近“一般公示基本规定”临界点才提出回复?另外本人因现实生活繁忙不太可能每天都上来回复,隔几天才上来这种事在参与本讨论前已经出现,并非刻意拉布。再一次提醒阁下在说话前查明事实,勿轻率作出指控。@YFdyh000NostalgiacnMilkypineCwekCaryCheng甜甜圈真好吃神秘悟饭--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6月5日 (三) 00:17 (UTC)
试说明下列影片的完整可播放地区及说明阁下是基于什么证据会有这个见解? https://www.netflix.com/hk/title/81771389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0:54 (UTC)[回复]
参考“文章没有明确表述,但若文章本来就有所指的意思,则不属于产生或暗示新的结论或个人见解,很明显您这样的理解是在断章取义。”,请问文章本来所指的意思是什么?如果阁下可根据Netflix的播放清单说明播放地区,那看来阁下才是“断章取义。”--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3:48 (UTC)[回复]
利用代理器切到世界各个地区,每个地区都各浏览一次该网址便可查验。日本区看到这是WIND BREAKER—防风少年—,其他区均显示404信息。
尽管网站没有表明香港可以浏览,但您在香港确实可以浏览该网站的话,如果仅因为网站没有明确表示香港可以浏览,所以不能说香港可以浏览,就是在断表面之意,而未取可以一望而知的实际意义(真的可以在香港浏览)。--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6月9日 (日) 04:01 (UTC)[回复]
  • “一望而知”概念仅适用于本地OTT平台,如一看到KKTV就想起只有台湾可以观看。
  • “利用代理器切到世界各个地区,每个地区都各浏览一次该网址便可查验。”难道阁下不是花了4天才得出完整可观看地区?如果可通过“一望而知”就知道可观看地区,那还需要利用代理器切到世界各个地区,每个地区都各浏览一次该网址便可查验?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9日 (日) 07:37 (UTC)[回复]
不懂你们说什么,但自己试出限制显然不可靠、原创研究、非可供查证。网站可能屏蔽代理、云主机等,校园网、家宽IP或网站防火墙等都会干扰结果。--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9日 (日) 11:04 (UTC)[回复]
既然日本限定的难不到阁下,可挑战台湾限定的。
这个是村里来了个暴走女外科于Netflix的播放清单,当使用台湾代理器(大品牌)进入此播放清单,应被跳至(重路由至)南美洲,从而得出404。
在这个情况下,阁下提出的“就是在断表面之意”就更不成立,因为测试过程可以被干扰。
https://www.netflix.com/hk/title/81592470--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9日 (日) 11:26 (UTC)[回复]
“一望而知”并非“合计只望一次而知”啊,是在说前往各地区进入一次后即可知道当前的地区能不能看,而非立即从播放清单的表面就知道哪里能看。
事实上最正确的查验方法是亲身前往各个地区进入一次该网站,我用代理只不过是尽量模拟真实情况来节省时间,不然我要花更长更长的时间才能答得到您(我切换到台湾区后是可以在Netflix看到村里来了个暴走女外科),即使代理可能会因上述一些因素而未必准确,但不应因此也要认定亲身前往特定地区浏览也是原创研究。另须注意花很久时间才能查证不代表不可查证,如果我旅行往日本在Netflix的播放清单看得到WIND BREAKER—防风少年—,然后当我说在日本可以用Netflix看也要被视为原创研究,我觉得有些不合情理。其实上面Nostalgiacn君已经指出了一点:英维对应的规则其实并没有禁止或不建议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已经可见一斑。还是这句:“内容有没有原创研究,完全要看编者写成怎样才会知道,不可能事先认定使用某种来源就一定是原创研究。”--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6月11日 (二) 06:39 (UTC)[回复]
回应“英维对应的规则其实并没有禁止或不建议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
本人于6月9日到英维互助客栈求助区查询Netflix播放清单可不可以证明可观看,结果有2名编辑者回答,一名有名编辑者表示会违反非原创研究方针,一名IP用户表示如引用则会被封禁,即使是管理员也如此。--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1:31 (UTC)[回复]
回应“即使代理可能会因上述一些因素而未必准确,但不应因此也要认定亲身前往特定地区浏览也是原创研究。”,
请问哪条方针指引容许“维基人到现场目测后在维基内记录所见所闻”?--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1:35 (UTC)[回复]
@HK5201314Cdip150我看了最近的一大串讨论,Cdip150的观点大概是来自英维的en:WP:SOURCEACCESS,本地可供查证尚缺乏这方面的讨论。
就实体书而言,这个规则是默认的。简而言之,编者在A国图书馆能找到这本书,B国编者在当地找不到,不能以此为由认为这个书“不存在”。你们上面的讨论算是互联网版本,除了一般的付费墙拦截问题,Netflix的国别限制访问又出现新的问题。
我认为上面讨论混淆了“能否访问网页”和“网页上内容”两个概念,后者容易理解,和“各地图书馆藏书”的例子一样,B国无法访问网站,不等于A国访问看到的内容不算数。
前者就是现在争论的点,网络技术让A国编者可以用VPN换地区一个一个试能否访问,以得出“那些地区能访问”的结论。这个行为,个人认同YFdyh000的说法试出限制显然不可靠、原创研究、非可供查证。--Nostalgiacn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05:55 (UTC)[回复]
@Nostalgiacn:
街灯管理员的例子应是:
编者A在A国图书馆能找到这本书,编者B在B国图书馆找不到这本书。于是编者A用该书本的“ISBN编号”说明A国图书馆能找到这本书。
.
然后不断强调:
“内容有没有原创研究,完全要看编者写成怎样才会知道,不可能事先认定(使用某种来源)就一定是原创研究。”
换做例子,应是:
“内容有没有原创研究,完全要看编者写成怎样才会知道,不可能事先认定(引用ISBN编号证明该书本可于某地阅览)就一定是原创研究。”
.
然而,可供查证方针仅指出内容本身,而非通过该内容的标题及其内容而说明可在哪个图书馆获取相关书本。--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1:10 (UTC)[回复]
这就是我说的混淆了“能否访问网页”和“网页上内容”两个概念。Cdip150说的是后者,你其实是想针对的是前者。为了避免前者的情况,限制“平台的链接”。造成他忧虑是变相限制“网页上内容”的利用。
需要在描述上厘清两者差异,避免可能的误解。--Nostalgiacn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1:47 (UTC)[回复]
原句:“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不建议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因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通常不会记录可观看地区。”
.
我针对的也是后者呀!“能否访问网站”是可供查证本身规管的(现已放弃相关句子),而“网页上内容”是原创研究规管的(此公示的句子)。网站本身没有提及的要诬蔑它有说的是原创研究,对吗?
原案也提及播放链接只是不建议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而不是不建议作为“正式标题”/在“??平台上架”的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2:08 (UTC)[回复]
我明白你的意思,毕竟2024年5月22日我就在用Ani-One Asia的例子说明这种情况。请循其本Cdip150质疑的文段是“因地区限制访问,部分编者无法查核”。单从这个描述,是可以简单解读为“B国无法访问网站,等于A国访问看到的内容不算数”这个结论。
然后你们讨论开始歪楼到“能否访问网页”这个议题上了。说到底还是在条文上厘清两者差异,避免可能的误解。--Nostalgiacn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3:16 (UTC)[回复]
(?)疑问:下列资料即使附上来源也不应被记录:“电视节目重播信息。”这是不是指大时代 (香港电视剧)#2015年翡翠台重播的内容全部都要删除?--素菓霖 2024年6月15日 (六) 12:45 (UTC)[回复]
如果是“大时代 (香港电视剧)#2015年翡翠台重播的内容”,一半准确。事件的重点应放在财政司司长的发言及万千星辉颁奖典礼上,而非节目的播放信息如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14:55 (UTC)[回复]
只针对@Kalin8111提出的疑问给出思想实验
  • A是一个全球/区域性的作品,从上映到现在已经10年以上,也有至少多个系列作(含翻拍、重制、重剪辑或电影版)产生,一或多个区域每年重播。假设有账号有能力针对每次重播提出来源,页面增加将近1000个来源。在这个情境,是否适合记录。
  • B是一个区域性的作品,从上映到现在大约将近1年,因为当地有多种平台(包含单一公司有数种播放平台),除了在首映的平台重播外,也在其他数个平台重播,假设有账号有能力针对每次重播提出来源,页面增加将近20个来源,在这个情境,是否适合记录。
  • 第二项的情境,B每年固定增加同样数值的重播信息及来源,在这个情境,是否适合记录。
  • 第三项的情境,B可以使用的来源几乎全部是第一手来源,是否WP:关注度不足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20:17 (UTC)[回复]
“ 第一手来源”通常即指@Cdip150最关注的“播放清单”问题。如果他没有其他反对论点的话,3日后即公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5:20 (UTC)[回复]
@HK5201314我个人认为你如果一直没办法公示完成,调整方向,同时分项公示,先把已经结束且没有异议的用讨论关闭的方式处理,随着时间经过,你的主题和讨论的方向会无可避免的琐碎/复杂/肥大混合些许离题。
可以关闭/通过的,即使只有少数或小部分,能关闭就能避免过度增生。其他还不能关闭/通过的留着继续处理。--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2:08 (UTC)[回复]

基于Cdip150对条文的异议并本人因他的异议而作出了用词上的修订(目标与原第五版一致)。在修订后7日内,共有3名编辑者均对他提出见解及例子表示了其结构性问题,而他并没有对相关问题有任何回应,根据WP:共识,Cdip150提出的疑问已获得解决。 因此,本提案(版本5)将继续公示,由2024年6月18日公示7日至2024年6月25日。以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58 (UTC)[回复]

(-)反对:大时代的情况如果不能记录播放日期,怎样带出因那次重播而引生的现象:财政司司长的发言和TVB的广告大赚和颁奖典礼等?这样会令一些重点信息变成半天吊,规则要再修改。--素菓霖 2024年6月23日 (日) 18:22 (UTC)[回复]
然而重播时发生的股市相关事件跟大时代这个电视剧本身是没关系的,纯粹就是巧合并且相关效应有独立条目压根就没必要在电视剧自身的条目里写。--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3日 (日) 21:44 (UTC)[回复]
@甜甜圈真好吃他说的是大时代 (香港电视剧)不是大时代,而且有一点倒是很值得留意的——“这段时间的广告时段比往常的长”,那次重播吸引了很多商家买TVB那个时段的广告,这点又不能说没有关系。--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6月24日 (一) 00:42 (UTC)[回复]
目前暂时发现没有发现TVB在重播该剧时广告商购买的广告数量明显增多的相关来源。(所以相关言论属于观众自行观看节目得到的原创总结。)--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4日 (一) 01:54 (UTC)[回复]
找到有来源:东方日报独立媒体。--素菓霖 2024年6月24日 (一) 07:56 (UTC)[回复]
“ 重播而引生的现象”,即“回响”段落,而非“ 播放信息”段落,而目前“回响”段落还没有规定,故只要将重点放在“ 财政司司长的发言和TVB的广告大赚和颁奖典礼等”并记录于“回响”段落即可。--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51 (UTC)[回复]
正如相关段落放在影响段落,而非“播放信息”,故看不到有影响。--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59 (UTC)[回复]
@Kalin8111--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2:11 (UTC)[回复]
回看整个对答过程,我问“大时代 (香港电视剧)#2015年翡翠台重播的内容全部都要删除?”,你答“一半准确。事件的重点应放在财政司司长的发言及万千星辉颁奖典礼上,而非节目的播放信息如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如果相关段落放在影响段落就没有东西要删除,那连“一半准确”都没有。然而你说“一半准确”,即就算放在影响段落,有部分内容还要删除。而因为“而非节目的播放信息如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这句话,那么要删除的部分内容就是当中的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而只能留下财政司司长的发言和TVB的广告大赚和颁奖典礼的内容。那么依照你的“一半准确”的回答,就算放在“回响”“影响”段落怎可能没有影响?你的第一次回答和第二次回答自相矛盾。--素菓霖 2024年6月24日 (一) 19:06 (UTC)[回复]
这个仅是重点问题,如该重播没有关注度,理应删除。
但阁下的例子有关注度,继而应放在 “回响”“影响”段落,重点描述其重要事件,而非“播放信息”段落。如果 财政司司长的发言和TVB的广告大赚和颁奖典礼的内容 放在“播放信息”段落,这是离题。
至于一半准确论则视乎阁下如何理解,阁下说“是不是全部都要删除”,我会说如果该段落放在“播放信息”,应删除,因离题。如该段落放在“回响”“影响”段落,仅应删除过分仔细的句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00:02 (UTC)[回复]
又发现了其实是没有可靠来源记录该段落所有论点,删除(除广告商大赚外的所有)是正常不过。
P.S. 不怪得要挂模版啦!--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00:08 (UTC)[回复]
另外,独媒的那个是blog,而非报导。而东方的没有证据支持论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53 (UTC)[回复]
由于出现新的反对理据,有关问题需要继续讨论,恕敝人中止公示。--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6月24日 (一) 00:42 (UTC)[回复]
出现问题的原因是源于提问者选择来源有误。--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23 (UTC)[回复]
另外,该提问者已错失提问时机,在其他编辑者回应8日有多才有进一步回应,与现有公示程序条文有冲突。根据WP:共识,问题已获得解决,另无需再回应,因此不影响公示。如有任何问题,请另提出更改WP:共识议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28 (UTC)[回复]
你的回应前后矛盾,已经不是正当合理回应,问题未解决,公示应当中断。--素菓霖 2024年6月24日 (一) 19:10 (UTC)[回复]
这个来源可以吧[7]--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47 (UTC)[回复]
这个是应放在影响,而不是播放信息--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51 (UTC)[回复]
(-)反对,这个讨论好像完全没有尝试通知经常编辑这类条目的用户前来参与讨论,甚有疑虑。--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5:34 (UTC)[回复]
无效反对(没有针对提案作出实质意见),此讨论已维持3个月又3日,足够引起社群关注度。而且路西法人的共识议案不包括此方针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5:53 (UTC)[回复]
经常编辑的用户不一定会注意方针讨论,不赞成你这样在后面闭门造车,再要求在前面实战的遵从。--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33 (UTC)[回复]
请针对下方所有提案也这样说--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48 (UTC)[回复]
以往看见很多讨论在某个阶段都召唤活跃编辑者,原则上我认为每个方针讨论都应该这样,但我比较专注自己感兴趣的范畴。其实讨论拖得久,或者像上面那样纠缠在有没有来源,其中一个原因,正是熟悉此话题的人士参与不足。例如你们在讨论大量内容缺乏来源的大时代条目,而我就是曾为此条目添加唯一学术性来源的人。--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58 (UTC)[回复]
“熟悉编辑者”:有啊,大部分熟悉议题的也在公示前已表达意见及润色条文,你可以看到版本5的支持程度。但因为管理员Cdip进行无限拉布行为,导致拉布产生的回应多于完善条文产生的回应。--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7:06 (UTC)[回复]
  • 第一眼印象,“不分青红皂白地”在这里绝非合适用词,可用“不经筛选地”一类字眼。
  • 我反对将这些信息视为没有价值的东西。我的观念是,它们很多时候价值不那么高,若情况是不加以限制,它们的数量就会过于庞大,则唯有作出取舍。中文维基是指以中文写成,并不是只收录和中文地区有关连的内容。如果英维的方针也基于上述精神,大致可以接受。但我觉得英文地区的人因近代的长期主导地位总有点自大,不重视外文外事,往往只视作一种猎奇,反而变得眼光狭隘,相反我们需重视外文外事,更懂海纳百川。文化不同,做法也可不同。
  • 不能写准确的播放时间,但能够写时段,那么时段具体来说是什么?没有数字的“深宵时段”、 “黄金时段”?有数字的“月九”、“十点档”?如来源所写的就是具体时间,那么是否会变成原创研究一个时段名称去描述它?时段与具体时间的字符相差不多,有如此限制的必要?
  • 说起大时代的重播回响,我想起自己曾在亚洲电视外购剧集列表的编辑。虽然亚视末期在黄金时段重播旧节目,沦为笑话,但该台其实曾在1990年代中在黄金时段播放1970年代日剧配音版,并获得正面回响。现实中出现过的情况是千奇百怪的。
  • 我认为条文应明确指出:“当节目的重播曾被二手来源作为主题介绍,可写于回响、影响等合适章节,这情况下可在该段落提及日期与时段。”不必研究这一半和那一半可不可以,这种情况下写多一点点,能有什么不良影响。
  • 关于一般(没有回响记载)的重播情况,我想起无线电视多年前所拍的金庸剧,在其传统的翡翠台的重播次数,二十至四十年来可能平均就只有两三次,就算是平均五六次上下,如果全世都是这种情况的话,我会觉得在内文以一两句散文概述,只提及重播年份,无伤大雅;然而,那些旧金庸剧至今还在中国内地各卫视时有重播,恐怕没有谁有兴趣一一列出来。因此,我猜这种差异形成了有些地方的人热衷记录重播信息(因为较“珍贵”也并不那么琐碎),有些地方的人不习惯这样做(重播太常见太琐碎了)。研究重播也未必只有电视迷才有兴趣,《文艺生活》2010年第12期《我国电视剧重播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视听》2019年第6期《新媒体语境下经典电视剧重播的价值》、《电视研究》1996年第8期《谈优秀国产电视剧重播的价值》 。
  • 大致看了一遍第5版本,如果没理解错,非中文地区作品在产地以外的非中文地区的播出信息,是被禁止收录。如上,我倾向如有二手来源支持内容写成回响、影响一类章节,不应受此限制。
  • 记得@JuneAugust君在扩编白色巨塔 (2003年电视剧)选dyk时曾引用重播报道;当时我也加了此剧在台湾因太受欢迎,首播后立即重播之先河。有否意见?
  • 关于串流播放平台的讨论较为复杂,我想仔细再看一遍,想想有没有意见。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2:37 (UTC)[回复]
这个是一个优质论点,请容我连同这个“关于串流播放平台的讨论较为复杂,我想仔细再看一遍,想想有没有意见。”一并回答。--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2:52 (UTC)[回复]
首先回答论点2,在我翻译英维前研究所有维基项目,发现只有中文维基百科非常好人地点列世界各地不同媒体的播放信息。即使是韩维、日维、法维及英维也只专注自己地区的播放信息,不记录中文地区的播放信息,即使是他们的节目卖至中文地区,也不记录,而英维也明文禁止这个行为。
但考虑到中文维基很喜欢无限放大中文节目回响,以证明节目对中文社群的重要性,故在翻译时考虑放宽中文节目在非中文地区的播放状况。--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05 (UTC)[回复]
说到这个日维这边有部分作品的话,是有标注中文地区的播出信息。(例如爆旋陀螺系列、爆丸这种玩具广告类动画。)--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6日 (三) 13:49 (UTC)[回复]
数量是极少,差不多每一万条就有一条这样操作。--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4:04 (UTC)[回复]
美英日是传统的作品输出“大国”,韩国现在也成顶流(韩维规模很小),他们的作品在各地播出,以至被译成各地语文,是习以为常之事,当然不觉得列出来有什么意义,但中文地区作品能在其他语言地区播出,尤其能反过来输出至英美日那些“大国”、尤其被配译为外语,这情况仍时被视为可贵之事,能引起来源特别提及之事,这不是中文维基的风气,而是中文地区的风气。这正是文化差异。--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49 (UTC)[回复]
但是有部分中文维基人把这个习惯带到了其他语言社群的非中文作品中就不大好。(之前就有在日语维基看见过在日本动画条目中写大中华地区播出情况的)@Factrecordor--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6日 (三) 13:55 (UTC)[回复]
例如某部以新干线为主题的动画。提及的内容如下(这段内容像是中文这边的动画爱好者写的。):

香港 2018年11月22日から2019年8月15日まで无线电视翡翠台にて、‘新干线战士’のタイトルで毎周木曜、金曜の17时20分-17时50分に放送。広东语 & 日本语二ヶ国语放送、繁体字字幕あり。 台湾 2019年3月31日から2020年9月13日まで东森幼幼台にて、‘新干线变形机器人’のタイトルで毎周日曜日、10时30分に放送。 --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6日 (三) 14:00 (UTC)[回复]

新干线変形ロボ_シンカリオン#日本国外での放送(第1期)日语新幹線変形ロボ_シンカリオン#日本国外での放送(第1期):看完这个描述,觉得很羞家。--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4:09 (UTC)[回复]
也有不丑的时候,如香港首播《大拇指姑娘》,早于日本首播。播映《美少女战士》时原作者武内直子访问无线配音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6:56 (UTC)[回复]

版本6(分句公示)[编辑]

标题:播放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请勿不经筛选地列出电视节目的所有播放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编辑者在附上可靠来源的情况下,可在条目中记录值得注意的播放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如节目原产地的首播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Underconstruction00:“等中文使用地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08 (UTC)[回复]
另外,这4个items不是规范重点,因为规范主体是下方的“限制收录”部分,基本上,如马来西亚的播放资料若不是中文(转播),其收录次序将大大降低。
至于指定的6个地区,是中维中文支援地区。基本上,如欲质疑这6个地区的正当性,只能前往元维基反映意见,包括可能新增“英国繁体”、“美国简体”等。
至于“马来西亚”及“新加坡”,这边提及的并不是“官方语言”,而是“通用语言”。--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17 (UTC)[回复]
原生中文节目在非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或大规模的国际播放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节目的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均需列明来源,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平台播放清单不建议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因为相关平台及播放清单通常不会明文记录可观看地区。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若相关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平台播放清单明文记录可观看地区,则不受此限。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如编辑者对于个别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平台播放清单是否可以直接引用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有疑问,可在本指引的讨论页商议,重点为著作权法和非原创研究原则。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节目的播放时间应以当地时间12小时制或24小时制为准,如来源使用其他报时制式,请转换至当地时间12小时制或24小时制报时制式。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32 (UTC)[回复]

*下列资料即使附上来源也不应被记录: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准确播放时间。(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时段)
**例子:如节目时间表列明节目的播放时间是06:00-06:30,但实际的播放时间是06:03-06:12及06:15-06:27。编辑者应记录播放时间是06:00-06:30。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了解,没意见。--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09 (UTC)[回复]
*推迟不足30分钟或并非偶发的延误播放之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想明确:推迟指起播,延长非推迟。a或b的延误播放信息。本次《新闻联播》需要xx分钟,若作案例,算偶发吗,是以前少见现在常见。判断偶发是否偏主观。--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33 (UTC)[回复]
我不相信会有可靠来源记录一节目每集延播的原因。况且,如果是因为上一节目或上一大事而造成的延播,应放在上一节目或上一大事条目记录,因为与本节目无关。
新闻联播自伟大领袖上台至今,已经算是恒常。不过,不知道有哪间媒体敢质疑下一节目因伟大领袖的讲话而导致延播。--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53 (UTC)[回复]
不需要每集,一集的也能写。不理解,如果电视剧因晚会延播一次,在晚会条目写它导致电视剧播出延迟/取消,恐怕过于不重要。电视报可能叙述,或者按常识?我说的是,新闻联播因某项大事延长,如何算定数还是偶发;下一节目里是否提,我感觉意义小,类似突发的不可抗力。--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3:25 (UTC)[回复]
按常识即可,因为这些延播通常没有可靠来源记录。即使有,但维基百科可不是电视EPG,恒常记录延播会导致文章比例出现问题,如果条目来源一半是关于延误播放,余下的是其他部分,显然出现了问题。但若只有少部分的来源是关于延误播放,那问题不大且显得偶发。--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1:28 (UTC)[回复]
*电视节目重播信息。
**在该节目授权区域内的相关播放平台可观看人数较首播平台的可观看人数高一倍或更多的可被本段记录
**如节目的重播曾被第三方独立可靠来源引用重播资料并作主题介绍,请记录相关主题介绍于回响、影响等合适章节。这情况下编辑者可在本章节简单提及重播日期、时段及引起主题介绍的播放平台。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节目原产地区播放平台或以中文制作的节目除外。)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Factrecordor:这句是英维中English license 定义,封禁了非英文播放平台。
为确保中维指引与全球对接,避免认知落差(毕竟现时只有中维这样恒常操作)及公平对待每一节目(避免只有中维过分详细地列出锁碎/全部资料)。换句话说,阁下的论点1不能对接世界各地。--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6:57 (UTC)[回复]
换言之,如按照英维指引精神,应这样记录
示例:一套美国剧
曾在德国、法国播映:不记录(与中文社群有什么关系?)
曾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播映:不记录(与中文社群有什么关系?)
曾在台湾、香港、德国、法国播映:“此剧自2000年起曾在多个地区播映,包括台湾XX频道(2000年),香港XX频道(2002年)等。”
曾在台湾、香港、澳门、中国内地、马来西亚、德国、法国播映:“此剧自2000年起曾在多个地区播映,包括台湾XX频道(2000年),香港XX频道(2002年),澳门XX频道(2002年),中国内地XX频道(2003年),马来西亚XX频道(2004年)等。--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7:10 (UTC)[回复]
说一下一些看法:一种语言的维基百科里,看似之于某语言社群没关连的项目实在多的是。例如我以为中维中充斥着本来自英维的内容,与英维中本来自中维的内容,本质是不同的。在中维,很多人是自发性从英/外维翻译成与中文世界没有关连的条目。但依我看来,在英维不少跟英语世界没有关连的条目,则都是懂英文的其他语言维基人前去编写。若不是个维基百科,说不定英语世界的人已经会在大量提删这些条目。以我理解这就是上述所谓的文化不同。--Will629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2:22 (UTC)[回复]
据我自己的见闻,在中维里如果一个条目全部都是英文来源不会受到“歧视”,但在英维一个条目全部都是中文来源的话,会大受质疑。正如最初所说,我认为在这些方面,中维的态度更正确,我们不必跟他们看齐,更不应出现以眼还眼的想法,是英维应当学习我们。--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3:42 (UTC)[回复]
Wikipedia:是英文维基说的!Wikipedia:诚如英文维基所说,虽然只是论述,不是方针,但足见全球对接不是必需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3:51 (UTC)[回复]
假设有两套没有在中文地区播映过的德国旧电视剧,一套只在德国本土播映过,一套在欧洲很多国家都播映过,如果它们的条目对中文读者是有意义的,我相信对于这些读者来说,两者在欧洲的差别也是有一点意义的,值得中维仅仅多用一两句去记录。--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06 (UTC)[回复]
如果放宽至中文来源记录相关播放资料,可以吗?
因为如果该节目对中文读者是有意义的,应该有中文来源记录,从而知道该节目对中文社群的重要性。--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17 (UTC)[回复]
如上文所说,中维没有“歧视”全外文来源的风气,中维也对翻译条目乐此不疲,原则上我(-)强烈反对以来源语文作为判断准则,甚至担心这种观念若蔓延,他朝条目主题本身的关注度都要按来源语文来判断。--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10 (UTC)[回复]
留名等看之后会在中维看到非洲、南美洲的播放资料,反正我手上是有这些资料。--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28 (UTC)[回复]
不过如果之后看到 非洲、南美洲的播放资料,会不会被批评WP:NOTIINFO就令一回事。--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31 (UTC)[回复]
如上,只要有限制数量的规则,琐碎内容不能无限制大量罗列,不是什么大问题。--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0:56 (UTC)[回复]
中文字幕配音/其他语言(原产地)—>无要求
其他语言(非原产地)—>请@Factrecordor建议一个可行可量化数字限制收录。(初步我打算extend这句“ 或大规模的国际播放信息。”)--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1:15 (UTC)[回复]
同上,3个,如何?--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8:25 (UTC)[回复]
  • 中文及原产播放信息:无限制,可使用播放清单。
  • 如没有中文播放信息:3个(大至小),但必须曾被第三方可靠来源记录。
    • 跨洲份优先(跨洲份数量越多序列越高),如欧洲跨美洲
    • 以整个洲份为主要“可观看地区”
    • 当地本地化(如该节目曾于当地重新配音、剪接等,不包括添加当地字幕)
    • 于当地单纯转播及添加当地字幕
    • 于当地单纯转播
——
这个可以吗?@Factrecordor--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0:57 (UTC)[回复]
没问题。--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15:45 (UTC)[回复]
虽然全球只有中维 “没有“歧视”全外文来源的风气”,但如果编辑者认真起来,把全球国家及地区的所有播放资料连来源一并列出,在文章比例上有一定问题,而且显得资料不经筛选,过分详细。如单计首播平台,也有超过100个来源也是关于播放资料,还不计个别重播资料。--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2:18 (UTC)[回复]
最主要应concern是假设我写了YouTube TV可以看A节目,但不幸地,Youtube TV的服务地区只有美国,对于常用中文社群地区,应通过什么途径使用Youtube TV收看此节目,相关方法是否符合平台的著作权法?另外,YouTube TV只有英文配音及英文字幕,对于常用中文社群,是否会故意利用YouTube TV收看此节目也成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27 (UTC)[回复]

集中讨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我对串流平台的讨论没有意见。--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11 (UTC)[回复]
经过一天,我认为以散文简述及限制数量,比起全禁,更能平衡需求。初步提案如下:
  1. 非中文地区作品在产地以外非中文地区的电视播放信息,不能列于信息框,可在内文以散文形式简述。限制如下:数量只限三个(但中文地区不受此限制);如曾播放国家/地区只有一至三个(包括中文地区),则可以全数提及国家/地区、电视频道与首播年份;如曾播放的国家/地区多于三个,为免陷入何地可以作为例子的争论,列出中文地区之余,其他地区只能以“自XXXX年起曾在多个地区播映”一类的语句简单概括;如中文地区已有三个或以上,其他地区亦只能以“自XXXX年起曾在多个地区播映”一类的语句简单概括。
    示例:一套美国剧
    • 曾在德国、法国播映:“此剧2000年曾在德国XX频道播映,2002年曾在法国XX频道播映。”
    • 曾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播映:“此剧自2000年起曾在多个地区播映。”
    • 曾在台湾、香港、德国、法国播映:“此剧自2000年起曾在多个地区播映,包括台湾XX频道(2000年),香港XX频道(2002年)等。”
    • 曾在台湾、香港、澳门、中国内地、马来西亚、德国、法国播映:“此剧自2000年起曾在多个地区播映,包括台湾XX频道(2000年),香港XX频道(2002年),澳门XX频道(2002年),中国内地XX频道(2003年),马来西亚XX频道(2004年)等。”
  2. 原产地的重播信息,不能列于信息框,可在内文以散文形式概述。限制如下:只可收录编者所知(按照来源)的最早一次重播及最近一次重播的具体信息,包括播放频道及时间。最早一次及最近一次重播年份对了解重播情况有参考作用,但由于未必能确定是否最早及最近,最近的重播也需要更新,建议避免在文中直接使用“最早”“最近”这类字眼。若重播次数超过两次,其他重播可概括为曾于XX频道(若不止一个,可写“多个频道”一类字眼)重播多次(若有来源统计次数,可具体写“X次”)。时间方面,若重播频密程度达一年多次,可精细至重播首天的日期,否则只可提及重播年份。若节目的重播曾被二手来源作为主题介绍,可写于回响、影响等合适章节,则不受上述限制。
    示例:此剧曾在不同频道重播多次,较早期的有1999年在XX频道的重播,较后期的有2018年在XX频道的重播。
  3. 非原产地的重播信息,一般没必要收录,有二手来源证明具特别回响除外。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07 (UTC)[回复]
举例:七十二家房客:到目前为止,此节目逢星期一至五下午3-5在大湾区卫视(包括之前的南方卫视)重播,连续重播了十年有多,按照阁下的理据,应如何记录?--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6:38 (UTC)[回复]
对于这种情况,最好当然是找到来源视之为非常见情况,作出特别介绍,最理想的描述就是直接采用你上述的描述(但未必需要仔细至时段),连具体年份也变得不重要。若来源未能支持写得那么仔细,也可简述为“此剧经常重播”。但若对引用来源及非原创持绝对严格的态度,但手上实际又只有电视节目表的话,那么我建议写:“此剧在XXXX年已有重播(如有旧节目表证明,如没有则可不写这句),2020年代仍有重播。”我主张的理念是一旦情况复杂,数量过多,就尽量简略概括,而不要因噎废食,因有些条目情况复杂,就要那些简短的也一起陪葬。--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11 (UTC)[回复]
@PyruvateStevencocoboyCyrussKK1230Ckh3111Apple vTw dramaNickiceYau Sze LongBosco64Will629Ricky36SeoTaeRedmi123465BenkwokmarsTanqrsucks任晏延紅軍28HkmjaiWiKilover022Underconstruction00Achanhk各位,这是关于电视剧条目格式的指引修订,旨在对一些琐碎的播放信息进行限制,主要着眼于重播信息、非中文地区播放信息、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平台播放信息,请看看有没有意见?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35 (UTC)[回复]
没有意见,Factrecordor大的补充条目我觉得可以写进去。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6月27日 (四) 16:12 (UTC)[回复]
没有意见--WiKilover022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4:46 (UTC)[回复]
@Cdip150@Kalin8111请问两位对后续讨论有没有意见?--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24 (UTC)[回复]
中文好像不是马来西亚的官方语文,如何定义它属于中文地区?近数十年加拿大是华人热门移民地点,我也可以说那里的华文华语市场不容忽视。参考汉语国家和地区列表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1:25 (UTC)[回复]

关于国籍的原创研究[编辑]

近日发现WP:CS4D内对于国籍的标记有所规范,然而发现当中有不合法律,原创研究的地方。中国很长时期对于国籍的法律编定都不上心,据站内中国国籍条目:

  • 1909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国籍条例》
  • 1912年,北洋政府制定了《国籍法》
  •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MOS:NATIONALITY1912年(不含)前(未内渡的台湾(含澎湖)人则为住民去就决定日前)的大清臣民,其为大清臣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清朝”。然而,“住民去就决定日”,即1895年时,清朝根本没有国籍法,怎何能标示其所谓“国籍”?
  • 1949年后,1980年前,中国缺乏正式的国籍法规(请参考 Shao, Dan. Chinese by Definition: Nationality Law, Jus Sanguinis, and State Succession, 1909–1980. Twentieth-Century China. 2009, 35 (1): 4–28. S2CID 201771890. doi:10.1353/tcc.0.0019. ,第五页)。MOS:NATIONALITY1949年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其在中国大陆设有户籍,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国籍法规之下,将国籍硬说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合适?设有户籍则推定他有国籍这种做法又不知道是否合适?
  • 此外,如金毓黻。中华民国根本不承认满洲国,信息框写1932年退出中华民国国籍,1936年重新加入中华民国国籍的说法,到底有没有资料支持?

--Ghren🐦🕘 2024年5月12日 (日) 13:04 (UTC)[回复]

没有国籍法=没有国籍 吗,值得探究“国籍”的含义、该填什么。按资料,用宪法规定国籍最早见于法国1791年宪法,用单行法规定国籍最早见于1842年普鲁士(德国)国籍法。瑞士国籍法始于1952年,丹尼尔·伯努利的国籍(Nationality)瑞士为错误信息?“1901年取得瑞士国籍”于 物理学小词典[M]. 1987。“1923年,黑塞加入瑞士籍。”,英文条目“In 1923, Hesse was granted Swiss citizenship.”,而有些文章会写成瑞士国籍。--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12日 (日) 13:54 (UTC)[回复]
同问,无国籍法即无国籍之说显然不合常理。Sanmosa 全方贫工之联合 2024年5月12日 (日) 14:11 (UTC)[回复]
(+)支持U:YFdyh000的论点。国籍是现代概念,而在介绍国籍法出现前的古代人物时,依WP:常识即可认定其国籍。--CaryCheng留言2024年5月12日 (日) 16:14 (UTC)[回复]
英文nationality有两层含义,一层是the official right to belong to a particular country、一层是a group of people of the same race, religion, traditions, etc.。当我们说伯努利是瑞士数学家、古腾堡是德国印刷学者,用的是nationality后者的含义。在中文中“国籍”是这样定义的:“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辞海》),没有法律定义自然没有所谓的“国籍”,没有nationality的第二种含义。您可以说李善兰是清朝数学家,但不能说他是大清帝国籍的数学家。不能这样硬套上去的。--Ghren🐦🕛 2024年5月12日 (日) 16:59 (UTC)[回复]
没有为国籍这一概念立法时,就不存在“official right”概念了吗。依旧有法律和现实意义上的国籍身份和权利义务,只是未成文或者以其他形式体现。[8]。当然,谨慎运用减少问题是应当的。另外,金毓黻条目那种,我会怀疑原创研究。--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12日 (日) 17:17 (UTC)[回复]
我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于虽没有为国籍这一概念立法,但有“official right”的说法,算作有国籍或者合适。但再拉前到清朝立国籍法前的年代,实在有欠谨慎。--Ghren🐦🕐 2024年5月12日 (日) 17:27 (UTC)[回复]
另,马丁·路德现时标注的国籍是“萨克森选侯国”。国籍形成在民族国家之后的事,为其标注国籍是否不正当?--Ghren🐦🕙 2024年5月12日 (日) 14:50 (UTC)[回复]
民族国家产生之后一个人也不一定拥有国籍吧?
要没有来源不如不标国籍,而且国籍是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法出现之前何来国籍之说呢?--newerdrawn留言2024年5月12日 (日) 15:46 (UTC)[回复]
可以参考UNHCR对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阐述[9],【该定义中提及的“法律”应当宽泛理解为不仅包括立法,还包括部级法令、条例、命令、判例法(在有先例的国家),并在适当时包括习惯做法】,“包括习惯做法”。所以,正式设立国籍法前,在世俗意义上,仍可能认为和称之为国籍?比如获得了当地户籍、居住权之类的?--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12日 (日) 16:08 (UTC)[回复]
所以您认为“萨克森选侯国”是合适的国籍?还是应该是“德国”?--Ghren🐦🕐 2024年5月12日 (日) 17:01 (UTC)[回复]
这主要涉及到现代对于国家的认知。一般而言,中国大陆政治学界一般采取四元素论,即:主权、领土、人口、政府,如果一国能事实上作为“对内最高、对外代表”的存在,并符合有固定领土、统治之下有人口、有统治的政府,那么可以认为是国家,进而存在国籍。往回追溯至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前,一般则认为其是否是主权者的臣民,如果该人是主权者的臣民则应被视为有一国国籍。综上,萨克森选侯作为萨克森选侯国的主权者,如果其事实上有“对内最高”(即其命令不可被任何政治实体推翻)、“对外代表”(如可以签署条约并被公认为是元首),则可以认为“萨克森选侯国”相比较于“神圣罗马帝国”是更为合适的国籍。以上,供参考讨论。--CHNAQW戳我进入讨论页!o(*^▽^*)o~2024年6月13日 (四) 06:19 (UTC)[回复]
应该明确规定禁止擅自为近代以前历史人物添加国籍,这是对信息框nationality参数的滥用。至于“中共”国籍的例子,我就觉得有点吹毛求疵,无论如何要说彼时中国大陆居民处于无国籍状态是不合情理的。但其实多数人物没有添加nationality参数的必要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12日 (日) 17:02 (UTC)[回复]
我承认有点吹毛求疪,但这是有实际问题的。像是朝鲜战争间来台的大陆的“反共义士”的国籍、国军与解放军间的驾机叛逃事件等等的国籍问题等等。中华民国当时不承认大陆国籍,自然不存在“反共义士”的“中华民国”国籍被取消的问题。实务上,我认为搞不清楚就不要填为妙,就用“效忠”字段绕过他就好嘛。--Ghren🐦🕐 2024年5月12日 (日) 17:23 (UTC)[回复]
真要较真的话,那些人应该一直都是中国人(华籍),只是政府承认转换问题,与国籍本来无涉。但这其实是政治问题,我认为本站编者不应该为自己凭空制造麻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13日 (一) 08:48 (UTC)[回复]
或者没有可靠来源提出该人的国籍,就不应当在条目中或信息框中注明国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5月13日 (一) 02:53 (UTC)[回复]
应该慎重考虑引进,尤其近年来原创研究现象一直很严重。试想某人生于美国、居于美国、死于美国,那推想其国籍为美国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但信息框这样记载有什么意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13日 (一) 08:48 (UTC)[回复]
生于美国、居于美国、死于美国,还真的未必就是美国国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5月13日 (一) 09:01 (UTC)[回复]
对呀!所以原创研究是不对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13日 (一) 17:04 (UTC)[回复]
如果他不是外交官的子女倒是(详见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Billytanghh 讨论 🇺🇦🇮🇱 2024年6月21日 (五) 13:22 (UTC)[回复]
又顺带一提,像钱锺书这种标示国籍,在国籍里硬塞朝代变迁有什么意义呢?--Ghren🐦🕐 2024年5月12日 (日) 17:49 (UTC)[回复]
还有问题很严重的,像政治人物,每个职位都加上国旗,出生、逝世地点也要硬塞上国旗,生怕别人不认得。--Kethyga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9:52 (UTC)[回复]
不知道能不能要求信息框中国旗最多只能出现一次?--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5月30日 (四) 03:30 (UTC)[回复]
多次使用同一旗帜模板明显会违反MOS:OVERLINK(过度内链和重复链接)。--Kethyga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2:48 (UTC)[回复]
职位根本就不应该添加旗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31日 (五) 05:54 (UTC)[回复]
@Ghren我在想是不是可以修订格式手册,明定一般来说没可靠来源编者就别在信息框中自己推测了?不过因为已经成习,也不适合突然推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29日 (三) 21:56 (UTC)[回复]
我觉得“国籍”的概念还是有必要搞清楚的。孔子是鲁国人的来源一找一大把,如果不将概念搞清楚,很难单靠可靠来源将这些筛掉。当然,直接修订对您维来说也是一大好事。--Ghren🐦🕐 2024年5月30日 (四) 05:42 (UTC)[回复]
对于古代,简易标准是在某国有户籍或长期居住?古代的x国人不等同现代国籍,可能出生地或自我认同。--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7日 (五) 01:24 (UTC)[回复]
古代都没有国籍一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7日 (五) 07:05 (UTC)[回复]
金毓黻有关问题我对阁下的意见表示赞同,条目内存在冲突。条目内经历一章节表述其“......拒绝担任伪职”,却又与右侧标注其中华民国国籍终止于1932年,存在逻辑冲突,应当予以改善。--CHNAQW戳我进入讨论页!o(*^▽^*)o~2024年6月13日 (四) 06:22 (UTC)[回复]
假设存在“国籍信息需要(可靠)来源”的方针或指引,做个思想实验:在中原土生土长的某人历经大清、中华民国,在日本当局统治、录入其户籍及国籍后不久即死,死前向大报记者表示“没想到我死的时候会是大日本帝国国民”,死后至今只有大日本帝国国籍的资料而无任何其他国籍资料或来源。因此,其国籍栏只可填写“大日本帝国”。--— Gohan 2024年6月21日 (五) 03:06 (UTC)[回复]
但历经也是来源,自称不一定是可靠来源,吧?不需要第一手资料,第二手第三手的总结才是基准。--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5:19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既有他的自述见报,也有日本当局的原始国籍资料,双重印证。“历经”不一定能确证,如今在某国土生土长都可能不是该国公民,何况是更不重视出生地的前代。--— Gohan 2024年6月21日 (五) 11:39 (UTC)[回复]
自述和原始资料都是第一手,可能伪造。报纸可能是第二手。历经而国籍,看是谁总结的。如果只有一个可信,之前写未知/空缺似乎是合理的。--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1:51 (UTC)[回复]
刚好就碰上的问题:张忠谋具有ROC国籍是否属于原创研究?--Rice King 信箱 · 留名边缘人 2024年6月22日 (六) 19:09 (UTC)[回复]
张氏据报称“同时具有中华民国及美国国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3日 (日) 02:19 (UTC)[回复]
据暸解算吗?--Rice King 信箱 · 留名边缘人 2024年6月23日 (日) 05:35 (UTC)[回复]
“据了解”其实就是按可靠来源写。——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日 (二) 04:25 (UTC)[回复]

议程1:通用译名定义更新及移除日本游戏、新增日本小说议案获得通过!--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00:26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为避免混淆讨论重点,于是设置了懒人包

是次讨论重点如下:

  •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手册”废除规管日本游戏类别,新增规管所有电视及电影类别条目。
  • 日本游戏纳入“电子游戏手册”规管。日本游戏命名方式由“命名先后次序”原则改为沿用一般游戏的“通用的中文名称命名”原则。
  • 建议新增夸媒介条目优先命名办法。如小说、漫画、动画、电子游戏、电视节目、电影、简体中文、繁体中文、官方名称、正式名称、通用名称等。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5:10 (UTC)[回复]


讨论内容如下:


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主张:(命名先后次序)

1.官方译名、正式译名和通用译名相同。

2.正式译名和常用译名相同,无官方译名或官方译名与其他译名不相同。

3.只有通用译名,或通用译名和官方译名、正式译名不相同。此情况常见于先在网络流行一段时间的作品,导致字幕组等非正式译名较官方和正式译名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导致官方和正式译名不通用。在这个情况下,可按命名常规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规则使用通用译名为条目名称。

4.只有官方译名和正式译名。

5.只有正式译名。

6.官方译名、正式译名和通用译名均不存在时,应考虑在出现前述其中一种译名后把条目移动至该名称。


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电子游戏)主张:

1.使用最为通用的中文名称命名。对于外文游戏通常即是由发行商或代理商确定的官方译名,但如果代理商影响力较弱,导致其官方译名通行程度远低于通用译名(多见于中国大陆),应选用通用译名命名(例如中国大陆译名马里奥系列)。

2.中文译名的选用标准仅包括是否官方、通用程度等客观条件,译名翻译是否正确、是否信达雅等主观因素不在此列。

3.鉴于华语各地区游戏译名往往不同,条目命名地域归属由编写者“先到先得”,并通过地区词转换解决译名差异问题。

4.地区名称选取标准(包括是否使用中文译名、使用何种中文译名)仅以该地区情况为参考根据,各地名称均独立平等对待,互不影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某地区名称条目移动至另一地区译名。

5.原生中文游戏因各地代理而名称不同(多见于网络游戏)不视为译名差异,条目应以开发公司最初定名为准,名称不设转换。

6.台湾、港澳地区命名使用繁体中文,中国大陆、新马地区使用简体中文。除技术限制外,条目命名应与转换后名称之一相符。

7.请为同一游戏各地不同的译名(例如“超级马里奥兄弟”和“超级玛利欧兄弟”)以及其他代称(例如“超级玛丽”)加入重定向以引导至正确的页面。对于名称相似的不同游戏,应在条目内加入顶注。


问题就来了:

1.两者命名准则不一,而且也共同管理日本游戏条目,如果编辑者想创建日本游戏条目,应优先使用哪一个常规?

2.在电视类别方面,目前只有日本动漫设有条目命名常规,剧集、综艺方面却没有特定命名常规,期望各位编辑者探讨是否有空间更改两个命名常规管理范围。

以下是提案,如果各位编辑者支持此概念,才提出重写方案。

  •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延伸至管理所有电视电影节目,并删除与游戏相关规条,可改名至“电视电影条目”;
  • “电子游戏”名称及大部分内容维持不变,并与日本游戏规条整合一起。
  • 当两者有冲突时,以该项目首个发表媒介的官方/正式中文名称为优先。
    • 如小说漫画的官方/正式中文名称是最先出现,则以小说漫画为首。
    • 如电视电影的官方/正式中文名称最先出现,则以电视电影为首。
    • 如电子游戏的官方/正式中文名称是最先出现,则以电子游戏为首。
    • 如繁体中文名称是最先发布,则以繁体中文为首,其后使用字符转换工具新增简体中文名称。
    • 如简体中文名称是最先发布,则以简体中文为首,其后使用字符转换工具新增繁体中文名称。
    • 如官方名称不是中文,正式名称是中文,优先使用正式名称。(中文优先)
    • 如该项目没有中文名称,则以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一般规则处理。

以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0:46 (UTC)[回复]

注:此提案是基于Kizuna no Allele发现的bug,有中文名称却使用全英文字,有“妹大过主人婆”之嫌;而且Google TV首页节目推介严重依赖维基百科译名,电视语言设置为中文而电视IP在非中文地区的话,首页的当地节目播放清单会改为显示中文维基百科名字,非当地语言。故产生整合命名常规想法。--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1:18 (UTC)[回复]
那对于有一些周边产品的作品(例如特摄作品及部分推销周边玩具的动画作品。)那周边产品先出名称的话那应该是周边产品为准还是以作品本身为准?(两岸三地通常是周边产品先于作品本身推出)--LTA:LC99反对昌明政府的居心何在?。--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5月26日 (日) 11:37 (UTC)[回复]
“最先出现”原则。(依从维基百科:命名常规:先到先得)--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1:55 (UTC)[回复]
当然是针对主题本身来命名啊,周边展品只能算条目中的一个小节(制作/宣传章节)……--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2:56 (UTC)[回复]
但是很多周边产品的名称会影响作品本身的名称。--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林吉祥 2024年5月27日 (一) 07:45 (UTC)[回复]
所以说,条目命名以主题本身为准啊。就算周边产品影响了,那条目还是依照作品本身来命名。只不过官方命名的缘由可能是“保持IP命名一致性”之类,这点如果需要介绍,可以在制作等章节说明。其他条目也有谈到官方命名的理由;只不过你说的这种情况太平凡,很少有来源介绍,所以没什么好写的)无论如何,命名的根本原则还是针对主题自身。--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4:19 (UTC)[回复]

意见:

  1. 提案时请在对应的页面留言,指出该页面正在被讨论,并告知相关专题。真正关注该领域命名的编者,未必有闲心天天盯着互煮客栈。
  2. 命名以最细的方针为准。游戏条目(或以游戏为原作的系列条目),当然优先依照游戏命名常规游戏#6;如果是动漫条目(或以动漫为原作的系列条目),则不套用游戏命名常规。我想这个应该都能理解,我也确实没在这方面见过有什么冲突。
  3. “如X体中文名称是最先发布,则以X体中文为首,其后使用字符转换工具新增Y体中文名称”可以说是完全推翻了现行的命名常规精神:
    游戏领域各地区用字平权。如果条目以A地区用字创建,则实体标题只在A地区的名称(包括官方名称和常用非官方名称)中考虑;亦即不得以B地区的官方名称为由,将A地的常用非官方名称移动到B地官方名称中文命名规范#4。这是游戏命名常规基石之一,当初也将许多地区词移动战消灭在了萌芽之中,要改这点就等于彻底重建游戏条目命名体系了。实体标题是内部维护作用(zh对外是隐藏的),给读者看的还是最终的各地转换标题。包括先到先得也好,命名常规的作用就是解决争议(特别是地区词争议);现在的方针实行有十年,我认为也确实解决了地区词编辑战的问题。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也有说“由于中国大陆地区代理作品机会较小,因此通常只需要确认译名为最常用译名(即第三项),而此译名正常来说也是中国大陆地区顺位最高的译名(除非有更适合的译名)。如条目适用的名称符合上述译名优先级的使用规范(即该地区最适合的译名),其他地区的译名差异应以手动字词转换技术解决(即“先到先得”原则)”。不过仔细来说游戏命名常规和日本动漫游戏条目表述有点不同:如果编者以A地用字来命名,结果选了个既不官方也不常用的“错误”标题,按“日本动漫游戏条目”要求,似乎不反对其他编者移动到B地的正确标题;但游戏命名常规就明确规定,只能在A地的命名中重选一个😂
  4. ACG命名常规创立的一个前提是处理繁杂的命名冲突——此类作品在各地译名往往不同,且即使在一个地区内,也会因为代理商的不同,有多个正式或民间的命名。游戏条目主要是继承了各地用词互不干涉这块,而且依照游戏领域实际情况,也没有搞“官方名称”“正式名称”那么细。电视节目可能没有太多可比性?

--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2:11 (UTC)[回复]

1. 目前没有电视电影命名常规,如要通知的话应该是放在电视电影命名常规,而非日本动漫命名常规,因为日本动漫原则是不受影响。
2.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也不受影响,真正受影响仅限日本游戏及电视电影条目。
3. 近年,日本动漫已有真人化趋势(如高木同学、僵尸100等),如不与时更新手册的话,迟早出事。
4. 既然ACG有手册规管,而当中“A”的父系“电视节目”却没有规管,这未免怪怪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3:07 (UTC)[回复]
简单来说,电子游戏范围以内可管理的继续沿用电子游戏规条,不过只是新增日本游戏类别,此类别由“命名先后次序”原则改为沿用一般游戏的“通用的中文名称命名”原则。--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3:13 (UTC)[回复]
电子游戏的方针指引本来就规范所有的电子游戏条目,包括日本的和非日本的。而现在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其实更像“日本动漫游戏作品的地区词与译名处理原则”,本身没有太具体的规则(例如OVA作品条目该用“OVA”还是“动画”消歧义)?您的提案如果只是要扩大到其他领域那倒也无妨,但是您的提案相当与写了一个和原方针几乎完全抵触的内容:原来的提案是“如果条目以一地的常用名称创建,则其他编者不得移动到另一地的官方名称”,而您的提案是“原标题已然合适的情况下,其他编者依然可以移动到另一地的官方名称”。电子游戏条目是继承了现行原则的,您把原则内容都改掉了,那游戏领域命名的命名常规又是依赖着什么呢?
您是赞同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的理念,希望将这个原则扩大到其他作品领域;还是反对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的理念,希望重写一个来取代;再还是您只是想让影视领域也有一个命名方针,而没理解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的理念和背景?您主张扩大适用范围,但重写方案又是一个完全相反的内容。我没有理解您想表达什么。---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3:39 (UTC)[回复]
1.“只是要扩大到其他领域”:这个是理解正确的, 提案首句写道“日本动漫游戏条目”延伸至管理所有电视电影节目,并删除与游戏相关规条。
2. 现时两本手册没有注明哪个媒介优先命名,有条目以游戏命名,有条目以小说命名,也有条目以动画命名,于是提议新增优先次序,方便之后处理命名争议。--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3:59 (UTC)[回复]
那麻烦您先在相关方针的讨论页留下通知,并告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专题吧。(包括您认为受到规制和取消规制的)--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4:08 (UTC)[回复]
通知了ACG Project, 和两个受影响手册。--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4:51 (UTC)[回复]
3. “原标题已然合适的情况下,其他编者依然可以移动到另一地的官方名称”,这个想法是一半正确一半不正确的,这是依从“名从主人”方针,“如果一个条目所述的主体——人、物或可谓有“拥有者”之事,其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出现此主体的中文名称,可优先考虑使用该中文名称。”。
  • 但为避免产生大量落差及分别,游戏条目/游戏分段内继续沿用游戏手册。
  • 新提案仅要求如该项目同时有电视及游戏/电影及游戏才适用于建议命名方法。这个命名方法目前是在中维是“不成文共识”,不过仅是“小说及动画”类别。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4:16 (UTC)[回复]
我们俩都是完全正确的 您强调的是命名总则针对一般条目的要求,而我表述的是ACG领域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细节。有细节规则时,就按细节的规则来走(所以游戏命名常规和ACG命名常规也不冲突)。
至于跨媒体的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该明确条目主题是什么,也就是把定义句写好。如果您是在介绍小说条目,那样条目第一句就会是“《XXX》是20XX年发行的小说”,我们自然也就根据小说来命名(可能有先行热身的动画,但那不是条目的主题,只能放在宣发章节里)。--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4:35 (UTC)[回复]
目前有不少日本小说没有中文化,但有中文地区动画代理商引入其小说改编的动画,在这个情况下,现行中维做法是该条目标题以动画为准。新提案是同时将这个做法成文化。--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5:04 (UTC)[回复]
条目主题是小说,那条目当然应该把小说当成独立的主题,走一遍命名常规。如果来源普遍接受动画的名称来称呼小说,那小说自然会以该动画的名称来命名;如果小说的“常用名称”与动画的官方名称不同,那当然应该以小说的常用名称命名。官方名称就不是最高顺位,更何况条目的主题是小说而不是动画,所以这个“官方名称”和条目主题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这个做法从逻辑上讲就没法“成文”。游戏命名常规在这方面有明确表述:“其他媒体作品译名仅当游戏无中文译名时作为参考游戏#5,粗体为本人所加)。这种方式在肯定了现在做法的同时,逻辑上也很自洽。--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3:53 (UTC)[回复]
范围以内可继续沿用子手册,唯夸范围时应优先考虑使用父手册(NC:名从主人)。
很明显20年前的编辑者在达成共识时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4:15 (UTC)[回复]
本身我没有兴趣大改这三个命名常规,在看到阁下的言论后,才发觉这三个命名常规有这么多的问题。
1. 名从主人论:父常规提出的“名从主人”指引原来是不适用于子常规(动漫及游戏命名常规)
2. 主宾关系:编辑者要在创建条目之先就要决定哪个媒介是主,哪个媒介是宾。订立条目名称时,如该条目主体是小说,就必须使用小说的译名,即使小说没有官方/正式译名也应原创一个出来,如改编漫画有官方/正式译名,也应继续使用小说的原创译名,因条目主体是小说。—>除非定立完整的ACG/文学创作格式手册,媒介主宾关系不是命名常规能处理的,既然阁下有这么多的想法,靠您由0开始撰写,毕竟子系列的电视电影格式手册还未完成。
3. 不成文共识:实际上目前99%新建条目也采用我提及的方法定名,包括上方提及的绊之Allele,如需将这个“不成文共识”砍掉,恐怕需要花极大量时间重新审视近20年以内的创建的ACG条目有否满足要求。
近期,中国短影音兴起,中国人会在短影音分享ACG剧情,但往往也原创一个新译名而不采用当地代理商的译名,每集观看次数以十万起跳。
  • 按照ACG的6个次序的次序1,由于通用译名不一,故不适用
  • 按照ACG的6个次序的次序2,由于常用译名与正式译名不一,故不适用。
  • 按照ACG的6个次序的次序3,条目最后会采用非常具“热度”的原创译名,到最后公众就会质问这个条目是形容什么的作品,为什么我在正版平台找不到与条目相同名称的作品?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4:55 (UTC)[回复]
方针指引是用来解决问题的,主手册是,子手册也是。主手册能解决问题就主手册就够,但主手册覆盖面太宽,未必能针对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如果有更好的解决方法,自然可以单独提出子手册
即使是主手册,“名从主人”作为“命名惯例”,比命名常规的“常用名称”也低一档。子常规也是常用优于官方。我只看到子常规是遵循主常规原则的。
“条目主体是小说”意味着我们要以小说为主体,套用命名常规原则来命名。小说没有中文译名的情况下:如果命名常规规定用原文那就用原文;如果命名常规规定可以参考系列其他作品,那就参考其他作品;如果命名常规允许生造一个,那就生造一个。但这不意味着,应该让一个主题的名称直接指向另一个主题的名称上。
不成文共识又没有写到纸面上,请问怎么砍,砍哪句话?另外我的表述是“其他媒体作品译名仅当该作品无中文译名时作为参考”和您表述的“最先出现”原则在很多情况下结果是一样的,我没明白这只是表述上的差异,还是逻辑上有根本不同。
我不熟悉其他领域作品的译名情况。比如同为电视节目,我不熟悉“意大利电视新闻”和“日本电视动画”的各地译名情况是否一样;同为文字作品,我不知道日本轻小说和《舞会之后》是否有区域间的,区域内官方和非官方的译名分歧。我已经解释了ACG领域的命名原则(和主手册处理上所区别)。我赞同下方Ericliu1912的说法,您先分析一下“电视电影”领域的命名问题,看ACG命名常规是否适用于其他影视节目。如果比照ACG命名常规来操作,是否能解决当前的争议?是否会劳心又劳力(比如涉及地区词方面的移动,结果引来很多争议)。
PS:ACG命名常规有两个原则。一是常用优于官方;以前主手册在字面上,常用和官方平起平坐,所以这个原则很有特色;但现在主手册已经明确了两者顺位,所以这项就没什么特别的了。二是ACG命名手册肯定了各地最优名称平等,例如A地的常用名称(没有官方)和B地的常用兼官方名称是平级的,不得以B地官方为由进行地区词移动。从这个角度看,游戏命名常规是继承ACG命名常规的,依从游戏命名常规就是依从ACG命名常规,没有什么冲突。--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5:35 (UTC)[回复]
在完成“电影电视”前,优先解决ACG问题先。除非新常规完全不采用ACG方案及新常规成文化后即删除ACG常规。
台湾及香港正式动画名称:她来自烦星 (2022年动画)
中文显示:福星小子_(2022年动画)
香港区显示:山T女福星 (2022年动画)
按照目前常规,试评论一下这个标题有什么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6:09 (UTC)[回复]
““条目主体是小说”意味着我们要以小说为主体,套用命名常规原则来命名。小说没有中文译名的情况下:如果命名常规规定用原文那就用原文;如果命名常规规定可以参考系列其他作品,那就参考其他作品;如果命名常规允许生造一个,那就生造一个。但这不意味着,应该让一个主题的名称直接指向另一个主题的名称上。”
这个论点目前命名常规没有要求,可在此一并解决。--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6:17 (UTC)[回复]
这个作品我不熟,我不知道信息框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但如果信息框的内容无误,且官方译名“她来自烦星”不常用,那香港和台湾显示标题符合命名常规,没什么问题。--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6:38 (UTC)[回复]
只是稍微修正下(以免其他人误会),所谓“她来自烦星”严格来说只不过是代理商羚邦集团的正式译名,而非真正的官方译名。所谓正式译名其实是指代理商译名,不能完全代表作品官方之命名,并如前所说即使在一个地区内,也会因为代理商的不同,有多个正式或民间的命名。而真正的官方译名是像类似“哆啦A梦”(哆啦A梦)这种由原作者、其他持有原作品著作权的公司、组织或其法定分支机构所订定及公布的中文译名。--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6:53 (UTC)[回复]
问题是,如要严格按照ACG命名规则,官方译名的序号是“4”,通用译名的序号是“3”,这个已是一个结构性问题问题,危及近10年来条目的命名习惯,必要时可能要每一个条目重新审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7:02 (UTC)[回复]
我觉得,有一定流通度的官方译名(原作者译名)应高于其它通用译名。就以哆啦A梦为例,“哆啦A梦”(哆啦A梦)是官方译名,但在中国大陆、台湾等地亦常使用类似“机器猫”、“小叮当”这样的非官方译名(出现于官方译名之前),但条目仍遵循“名从主人”原则以官方译名命名。即使不是ACG直接相关内容,其它条目如华特迪士尼公司也是以遵循“名从主人”的原则以官方译名“迪士尼”来命名,而不是用诸如“迪斯尼”之类非官方的其它常用译名命名。--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7:18 (UTC)[回复]
您说的对。常用+官方(正式)译名当然优于单纯的常用译名或单纯的官方(正式)译名。但这个“一定”实操上该怎么判断,我觉得社区条文和判例都不足够。例如这个讨论,“官方译名”大概是“常用译名”的一半,两者搜索结果都是十万数量级以上,这算不算有足够流通度?最近我也提出过这个问题,“官方”这个标签到底能加多少分?这还是得社群这个层面有个说法,具体领域才好执行。--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7:37 (UTC)[回复]
以2006年标准,当年网络不发达,不是每一个人也可以使用互联网,更何况是一般个人在网上写文章?
今年是2024年,互联网已普及化,网络撰稿员职业随之诞生,在网络上开帖发文已经很简单,什至可以叫ChatGPT写文。对此,有必要重新调整命名准则。
——-
优先考虑:弃用ACG命名规则,因为已经不合时宜。--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7:54 (UTC)[回复]
讨论方向:
1.定义条目主体宾体先(究竟条目标题应以小说/漫画/电视电影为首)
2. 命名先后次序原则:
2.1 需要一个可量度的通用译名准则(以搜索器结果计算,还是讨论区讨论热度)
2.2 时限性问题(参考山T)
2.3 名从主人常规是否更合宜或不合宜?
2.4 官方/正式/通用译名使用先后次序
3. 是否同时处理角色命名问题?
4. 所有译名是否需要附上来源,有没有来源要求?
5. 小说没有中文译名的情况下:如果命名常规规定用原文那就用原文;如果命名常规规定可以参考系列其他作品,那就参考其他作品;如果命名常规允许生造一个,那就生造一个。
6. 中文优先常规是否更合宜或不合宜?--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8:07 (UTC)[回复]
命名总则指出原则(常用名称)高于惯例(名从主人)。这两条规则原来是一个等级,正是2018年修正案提出划分层次的,这等于说社群正是最近肯定了ACGNAME的思路……
ACGNAME和NCVG使用官方名称的背书条款是NC:名从主人,但社群这个名从主人规则的也是个口袋规定:“……官方中文资料出现此主体的中文名称,可优先考虑使用该中文名称”。那到底什么情况可以优先,什么情况下优先也没用?社群对此是否有初步概念?可否举出一些临界案例判定情况?至此,我成功地把锅甩给社群,并且把想法传达给po主了;再说下去就是车轱轳话了,我先撤了,各位继续--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8:10 (UTC)[回复]
同意以上说法,一个重点就在于“官方”这个标签到底能加多少分。当然,要拿出很具体的量化标准也未必那么容易,不太可能绝对化。但暂且在这里抛砖引玉吧,比方说如果是“正式译名”(代理商译名),那么搜索结果或许可以乘以1.5倍(左右)进行比较,而如果是“官方译名”(原作者译名),那么搜索结果可以乘以2至3倍进行比较。类似这样的算法和优先原则(当然可能还会有其它考量)。--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8:46 (UTC)[回复]
我们好像忽视了“可靠来源译名”…--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01:23 (UTC)[回复]
或许可以这样:如果某译名是官方译名或正式译名,应该有可靠来源予以支持或证实。如果是非官方非正式的常用译名,至少要有一个可靠来源支持(证实)该译名的存在。然后再按之前所说的进行量化比较。而如果某作品没有任何可通过可靠来源予以支持或证实的官方译名/正式译名/常用译名,那么只能尽量采用已被使用的译名(即使只有非可靠来源使用该译名)。--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02:02 (UTC)[回复]
(+)支持:现就此方向写“虚构”常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4:41 (UTC)[回复]
次序:
1. 官方译名/正式译名/通用译名/可靠来源译名均一致
2. 正式译名和大部分可靠来源的译名相同,无官方译名或官方译名与其他译名不相同。
3.大部分可靠来源的译名(量化准则待定)
4. 官方译名(中文)
5. 正式译名 (中文)
6. 官方译名(其他语言)
7. 正式译名 (其他语言)
8. 通用译名 (字幕组等非可靠来源使用的译名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4:51 (UTC)[回复]
如果该片商/代理商宣传到位的话,去到3就可以停了。所有日本动漫于台湾地区到3便完了,因为台湾动漫平台巴哈姆特获社群评为可靠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5:06 (UTC)[回复]
一般而言可以落到4或之后只有以下场境
1. 于中文地区没有关注度可言
2. 可靠来源之间对使用哪个译名的分歧很大--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5:11 (UTC)[回复]
上面所说的“2. 正式译名和大部分可靠来源的译名相同,无官方译名或官方译名与其他译名不相同”,这个显然也需要量化标准,特别是有官方译名但与其他译名不相同的情况下。官方译名显然有一定的优先度,至于具体量化标准,可参考之前所说的其搜索结果可以乘以某个因数(比如2至3倍)进行比较。--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5:33 (UTC)[回复]
用“比例”是否更合适?回应“ 2. 可靠来源之间对使用哪个译名的分歧很大”,如果是一半可靠来源用A译名,一半可靠来源用B译名,只会造成移动争议,与其有这样争议,为何不跳到下一项?又例如,如果该译名于各可靠来源至少占7成或更多,是否算有够流足够流通性?--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5:46 (UTC)[回复]
用“比例”或“比重”来形容当然也不错,像官方译名与正式译名之间的比重差不多可以是二比一。举例说明,假设官方译名和正式译名同时存在,但一半可靠来源用官方译名,一半可靠来源用正式译名,那么肯定是使用官方译名。但假如说75%可靠来源用正式译名,25%可靠来源用官方译名,那么应使用正式译名。--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5:58 (UTC)[回复]
主体:
A:如 条目主要论述 <小说>, 条目标题就以<小说>走上述程序。
B:如条目主要论述 B年份的作品, 条目标题就以B年份为中心走上述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A及B的条目名称可以不一致。--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4:58 (UTC)[回复]
背景:
上一个使用“山T女福星”已是英属香港时期,目前此条目的“主”是2022年改编动画,而非20世纪的原作。
你试一下搜索“山T女福星”,应该是没有结果或结果不是指向2022年动画。--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6:57 (UTC)[回复]

如果小说的常用名称是另一个与动画不同的名称,那自然以这个常用(但不官方)的名称为准。相关媒体命名仅供参考,但不能作为直接命名依据。我认为这种表述逻辑上更自洽。--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 2024年5月27日 (一) 13:53 (UTC) 另外有中文名称却使用英文字的问题,我在这里谈过,本质上还是社群命名常规总则对“常用名称”和“使用中文”的优先度解释不清。比如ACG方针指出“维基条目通常应以中文命名”,游戏命名方针也规定“外文名称比中文更为通用时方可使用外文命名条目”;这两个原则都是依赖命名常规总则的,但现在社群在命名常规执行上就是一锅粥,说实话这不是两个领域方针应该解决的问题。--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6日 (日) 12:29 (UTC)[回复]

我不认为有关电视及电影专题之更改应该动到此命名常规,请更新在别的地方。大可立一个新的“命名常规 (电视电影)”,顺便整合其他既有惯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26日 (日) 21:08 (UTC)[回复]
  • 既然ACG的“命名先后次序”行之有效,为何不延伸至电视及电影?
  • 提案同时是建议改名,脱离ACG专题,改为依从父系“电视电影”类别。
  • 有需要时可启动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书籍)项目,将当中的“C”纳入,但命名准则参考“A”还是“G”待社群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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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简单来说,可以理解成提案是建议废除“日本动漫游戏条目命名常规”,本身“日本动漫游戏条目命名常规”99.9%内容可以移植至提议的“电视电影命名常规”
  • “C”: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书籍)项目可以启动,但依从“A”还是“G”仍可商议。
  • “G”:原先“日本游戏”只是更改了依从办法,减低编辑者对选择依从哪个常规的疑问。
  • 至于“整合其他既有惯例。”,即夸媒介命名,可能要重写维基百科:命名常规#动漫和电子游戏作品段落。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05:54 (UTC)[回复]
关于您最上方的总结,我就说一点吧。您列出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的6项看着长,但一言以蔽之就是“常用优于官方”。而这正是Wikipedia:命名常规_(电子游戏)#中文命名规范的第1项的两句话。遵守WP:ACGNAME就是遵守WP:NCVG第一条,反之亦然。在日本游戏命名方式由“命名先后次序”原则改为沿用一般游戏的“通用的中文名称命名”原则中,您这个“改”字用得很不恰当--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6:46 (UTC)[回复]

关于影视条目,已有命名常规草案,请另外提案修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28日 (二) 05:50 (UTC)[回复]

不用“影视”,用“虚构”,因为上方编辑者提出主宾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4:39 (UTC)[回复]
如果针对Kizuna no Allele的话,这个原作是电视动画,属于ACG组,优先使用ACG的命名常规;ACG命名常规对于使用非中文名作为命名有一个例外:“容许非中文命名的例外情况:如正式译名使用或包含原名英文,条目名称可根据命名常规的原文常用规则沿用原名。”并且举例了,请自行参照。ACG命名常规的制定似乎被电子游戏更早,可能早期是有包括电子游戏的适用,但既然有针对电子游戏专类的适配,如果条目主体概念是纯电子游戏类的,可以优先适用电子游戏的命名规则;如果主体概念是跨媒体模式(同时介绍原作及改编媒体),可以按照原作媒体优先来处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0:54 (UTC)[回复]
针对两个问题:1.对于日本电子游戏的话,电子游戏的范围小于ACG(ACG专题也是统管电子游戏专题),所以优先按电子游戏专题;2.类似的日本电视动画剧集的范围小于通常性电视剧集(通常性电视剧集可以包括不同地区的不同类型电视剧集,包括真人类等),所以优先按ACG专题(更何况剧集类命名规则没成事)。——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0:59 (UTC)[回复]
对于对于现有的ACG的命名规则,G组有电子游戏更小的对应命名规则;C(N)对应的书籍命名常规还没成事,而且按照范围的话,通用的书籍范围比CN的范围更大,不通用(另外,参考书籍关注度,有定向排除过(“暂不提供”)“漫画、杂志”等类似书籍,可能也存在这样的问题);A组现在规则也没有明显冲突地方。似乎这样修改有点多此一举。——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1:06 (UTC)[回复]
书籍影视的命名常规都没搞好,就肆意破坏现有已行的规则,这看上去不像是一个良好的提案。——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1:10 (UTC)[回复]
现在是提议用ACG常规(框架)管“ 书籍、影视”,上方已开始有想法。--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1:16 (UTC)[回复]
如果觉得ACG的命名方式(更准确来说,是其理念)对于“书籍、影视”也合适的话,意见是应该推动后者定向规则的指定,移植理念,而不需要改动现有的规则(已定规则扩界可能会有更多意想不到的与已有条目例子不符的问题,并且会破坏现有规则)。——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1:24 (UTC)[回复]
No No No, 现在不是移植理念这么简单,单纯“移植理念”已经不能满足“主宾关系”问题,ACG常规没有表明“主宾关系”,所以现正写“虚构常规”,将包括管理条目名称、分部标题、角色名称、分集标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1:31 (UTC)[回复]
鬼叫现在中维“ 条目名称、分部标题、角色名称、分集标题”也有各自的条目。--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1:32 (UTC)[回复]
不建议在现有已使用的规则的概念上无限上拓。另外对于主体牵引的列表类条目的作品名部分应该考虑用一致性来与对应的作品主体条目关联。——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2:14 (UTC)[回复]
如果针对的福星小子_(2022年动画)福星小子,前者是改编动画,后者是原作漫画,基于这点,再套用规则来判断命名次序,不过,可能要靠这个特定改编媒体创建或者拆离自原作条目时的命名一致性,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和原作的命名方式一致。这点或者可以考虑补充到ACG命名常规中。——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1:20 (UTC)[回复]

初步方向 (“A”部分/有足够共识的话将同时挂在影视常规)[编辑]

现行条文

1.官方译名、正式译名和通用译名相同。
2.正式译名和常用译名相同,无官方译名或官方译名与其他译名不相同。
3.只有通用译名,或通用译名和官方译名、正式译名不相同。此情况常见于先在网络流行一段时间的作品,导致字幕组等非正式译名较官方和正式译名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导致官方和正式译名不通用。在这个情况下,可按命名常规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规则使用通用译名为条目名称。
4.只有官方译名和正式译名。
5.只有正式译名。
6.官方译名、正式译名和通用译名均不存在时,应考虑在出现前述其中一种译名后把条目移动至该名称。

提议条文

1. 官方译名/正式译名/通用译名/可靠来源译名均一致
2. 正式译名和大部分可靠来源(量化准则:按该译名于各可靠来源出现比例)的译名相同,无官方译名或官方译名与其他译名不相同。
3.大部分可靠来源的译名(量化准则:按该译名于各可靠来源出现比例)
--
除非没有可靠来源证实或可靠来源之间对使用某译名的分歧很大,否则很难落到第四次序
--
4. 官方译名(含中文字符)
5. 正式译名 (含中文字符)
6. 官方译名(不含中文字符)
7. 正式译名 (不含中文字符)
8. 通用译名 (字幕组等非可靠来源使用的译名 )

简单说明:现行版本是2006年版本,当时没有Netflix等串流平台播放,严重依赖极少量的电视台播放。 目前是2024年,网上串流服务市场已成熟,观众可通过OTT平台收看正版节目,仍然将字幕组译名先于合规译名已不合时宜,对正版节目是一种侮辱。至于“通用译名”,何谓通用应优先交由可靠来源决定,而非单单一句“另有翻译:”。 如果官方及代理商宣传到位的话,可靠来源译名相等于官方译名及正式译名,而且如果某译名是官方译名或正式译名,应该有可靠来源予以支持或证实。另外这还是优质的二手来源,减低使用一手来源或不列来源的几率。--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2:49 (UTC)[回复]

然而并不符合中国大陆地区的情况。由于中国大陆存在先审后播的情况很多媒体基本上都会使用字幕组提供的翻译名称(尤其是代理商不宣传以及未引进的低龄向作品)--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甜甜圈 2024年5月29日 (三) 04:34 (UTC)[回复]
我们这不是有字词转换吗?Sanmosa 人人皆王 2024年5月29日 (三) 04:39 (UTC)[回复]
然而我指的是来源问题,而不是语言问题。--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甜甜圈 2024年5月29日 (三) 06:17 (UTC)[回复]
所以“可靠来源的译名”先于官方译名及正式译名。--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5:08 (UTC)[回复]
所以有什么必要改日本动漫命名常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29日 (三) 04:57 (UTC)[回复]
标准化“通用译名”--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8:49 (UTC)[回复]
“官方译名及正式译名”不就是一种“可靠来源的译名”?而且还是考虑部分跨地区跨语种的平台的不普及性(可能某些极端案例下,华语使用范围的平台没有播放某部作品,而只有华文字幕组有译制),依然应该以常用判断优先。看不出这样提高“可靠来源的译名”的意义何在。——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6:32 (UTC)[回复]
“译名决定办法”其实也确定不同地区的取名模式的优先序:先到先得,即可能台地区有一个正式译名,大陆地区有一个通用译名,如果两者相同的话,适用序列2(台的正式译名),如果两者不同,原则应该适用序列3(大陆的通用译名),(后一点不能确定)但可以遵从先到先得来抢坑。整体而言,通用的命名常规和细则ACG命名规范,一直都是通用(常用)优先,只是通用有可能和官方的一样。类似的论述:Wikipedia:官方名称——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6:40 (UTC)[回复]
“如果官方及代理商宣传到位的话,可靠来源译名相等于官方译名及正式译名”,如果官方等宣传到位,这个名字不就成了通用名称(常用)?那字幕组等另开名字就还是抢不到常用啊?你官方不给力不就是官方的问题吗?——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6:44 (UTC)[回复]
可能参考Wikipedia_talk:命名常规_(日本动漫游戏条目)WikiProject:ACG/译名与命名/决议投票WikiProject:ACG/有关正式译名/决议投票WikiProject_talk:ACG/译名与命名Special:重定向/revision/13760352(ACG命名规范创建前比较近的一版命名常规)、Special:重定向/revision/4002166(对应Wikipedia:格式手册/日本动漫游戏2006年的命名规范)时的讨论意见。对于常用命名判断的话,我认为可以参考搜索引擎的量来推断,如果某个特定名字相对其他名字在数量上足够拉开数量级差距,并且有相关的符合可靠来源要求的来源引述过(可能是传统媒体或专门资讯报道、或者研究文章等),则可以作为可选的通用(常用)名称选择;退而次至是非符合可靠来源(也就是类似字幕组的译制名来源等);再次至就是只看搜索量。——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7:07 (UTC)[回复]
可不可以简单点列阁下的次序?--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9:00 (UTC)[回复]
?——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9:30 (UTC)[回复]
是指通用名称筛选策略:通过搜索引擎等可以测定名称使用量的机制,对特定(作品)命名的用词的数量进行统计。如果某个特定名字相对其他名字在数量上足够拉开数量级差距,并且1.有相关的符合可靠来源要求的来源引述过(可能是传统媒体或专门资讯报道、或者研究文章等);2.非符合可靠来源的来源(类似字幕组的译制名来源等)引述过;3.无法确定,只能评价统计的数量级。优先选择序列为1>2>3。——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9日 (三) 09:30 (UTC)[回复]
换句话说,即“可靠来源译名”优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10:02 (UTC)[回复]
官方译名(原作者译名)及正式译名(代理商译名)只要能被证实同样是一种“可靠来源的译名”。如前面的讨论,官方译名及正式译名的话同时按一定比例加分,与普通译名进行比较。--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18:50 (UTC)[回复]
准确来说,是通过统计分析(方法不限,可以包括搜索引擎测试)下,占常用优势的,依次序优先下降是“有可靠来源引述的”、“‘不太’可靠来源引述的”、“无可靠来源引述”,单纯“可靠来源引述的译名”并不够,可能只是没人用的“官方”或“代理”译名。——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30日 (四) 00:13 (UTC)[回复]
现行条文
  • 通用译名(常用译名):该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经常使用或普遍使用的中文译名。其通用程度可以使用译名的书籍册数、出版量等来验证,并须遵守Wikipedia:关注度所订立的标准。
提议条文
  • 通用译名(常用译名):该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经常使用或普遍使用的中文名字/译名。其通用程度可以可通过搜索引擎测试等方式判断,该作品的特定名字/译名于搜索引擎测试较其他名字/译名在数量上足够拉开数量级差距,并曾至少被一个可靠来源引述的可优先使用,另须遵守Wikipedia:关注度所订立的标准。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1:29 (UTC)[回复]
如改定义,则条文如下:
现行条文

1.官方译名、正式译名和通用译名相同。
2.正式译名和常用译名相同,无官方译名或官方译名与其他译名不相同。
3.只有通用译名,或通用译名和官方译名、正式译名不相同。此情况常见于先在网络流行一段时间的作品,导致字幕组等非正式译名较官方和正式译名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导致官方和正式译名不通用。在这个情况下,可按命名常规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规则使用通用译名为条目名称。
4.只有官方译名和正式译名。
5.只有正式译名。
6.官方译名、正式译名和通用译名均不存在时,应考虑在出现前述其中一种译名后把条目移动至该名称。

提议条文

1. 官方译名/正式译名/通用译名译名均一致
2. 正式译名和曾被可靠来源证实的通用译名的译名相同,无官方译名或官方译名与其他译名不相同。
3. 曾被可靠来源证实的通用译名
--
除非完全没有可靠来源证实或各译名之间未能有足够数量级差距,否则很难落到第四次序
--
4. 官方译名(含中文字符)
5. 正式译名 (含中文字符)
6. 官方译名(不含中文字符)
7. 正式译名 (不含中文字符)
8. 其他通用译名 (字幕组等未被任何可靠来源使用的译名 )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1:42 (UTC)[回复]
正如维基百科需要列明来源,在这的次序可是二手(曾被可靠来源使用),一手(官方/正式),原创/来源不佳(字幕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1:49 (UTC)[回复]
我觉得举几个例子进行说明或许不错,可让大家看看其具体如何执行以及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至于二手、一手的顺序,大体应该是如果二手能拉开足够数量级差距时用二手,否则优先考虑一手。--Wengier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2:32 (UTC)[回复]
完善“通常译名(常用译名)”的定义即可,但没必要改动下面的判断顺序,因为应该一直以来“常用优先于官方”,严格来说,字幕组的发布内容也算是(译名的)一手来源信息。当时这个不考虑来源的可靠性也可能基于来源本身难满足可靠来源的要求。——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30日 (四) 02:36 (UTC)[回复]
貌似所谓“常用优先于官方”的原则只不过是“有时”,并仅限于维基百科中的部分内容。上面就说过“以前主手册在字面上,常用和官方平起平坐”,可见并非“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再以华特迪士尼公司条目为例,其对话页中显然有部分用户多次要求将其中的“迪士尼”改为“迪斯尼”(被认为在中国大陆更常用),但每次都被其他维基人以名从主人的原则拒绝。可见名从主人的原则对于这些条目命名之重要性。--Wengier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2:44 (UTC)[回复]
但现时命名常规,常用是第一级的“命名原则”,名从是第二级的“主要命名惯例”,就好像美国的名从为“美利坚合众国”、苏联的名从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而且过往命名常规版本下,常用也似乎一直压着名从。根据应该一位老人Chiefwei所说([10]),名从实际上2008年引入的(oldid=8766872),而且不是来自en的,ACG的命名规范是2006年确定的。——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30日 (四) 03:04 (UTC)[回复]
说明一下,上面说的“官方”译名不是指所谓没人用的“官方”译名,而是指存在一定使用度的官方译名,虽然也许在所有中文译名中仅排名第二。比如说非官方的某中文译名的使用度为60%,而官方中文译名的使用度为40%。两者其实均为常用译名,而前者为最常用译名,后者则为官方+第二常用译名。但两者显然并不能拉开足够数量级差距。上面主要说的就是类似这种情况(即使是2005年的ACG命名规范的文氏图显然亦认为官方+通用译名高于单纯官方或通用译名)。而不是说类似非官方的某中文译名的使用度为90%,而官方中文译名的使用度仅为10%之类的存在数量级差距的情况。阁下提到的老人Chiefwei所说的话,他自己承认“个人对这一条并不以为然”(表明为个人意见),同时承认“目前中文维基百科的命名常规确实是冲突的”。不同维基人显然可能对命名常规存在不同理解,像华特迪士尼公司等条目就是典型的例子。--Wengier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3:27 (UTC)[回复]
“一定使用度的官方译名”,就是同时具有“通用译名”和“官方译名”/“正式译名”两个性质的名字,实际上这样就属于序列1、序列2的情况。现在来看,这部分除了完善“通用译名”的定义外,没需要调整选择排序。——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30日 (四) 06:04 (UTC)[回复]
更改定义后,整体多了2个选项。故有必要重新调整选择排序。--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2:05 (UTC)[回复]
而且
“3.只有通用译名,或通用译名和官方译名、正式译名不相同。此情况常见于先在网络流行一段时间的作品,导致字幕组等非正式译名较官方和正式译名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导致官方和正式译名不通用。在这个情况下,可按命名常规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规则使用通用译名为条目名称。
4.只有官方译名和正式译名。
5.只有正式译名。
6.官方译名、正式译名和通用译名均不存在时,应考虑在出现前述其中一种译名后把条目移动至该名称。”
写到一旧旧咁(不清不楚),导致现行编辑者使用更简单昜明的名从主人原则,GA上的条目标题也是以“名从主人”为依归,而非“通用译名”。--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2:11 (UTC)[回复]
“ (不)含中文字符”这个说法好像有冲突或者不必要,因为原规则也声明了“如正式译名使用或包含原名英文,条目名称可根据命名常规的原文常用规则沿用原名。”,下面也有举类似例子,也就是翻译后的名称(举例为官方性译名,但不确定有没涉及常用译名的例子)包含外文“不译”则保留“原文”。至于第三条的说法,后大部分是对于前面规定的一些补充解释,核心是前面“只有通用译名 | 或通用译名和官方译名、正式译名不相同”,也就是存在一个译名判断为“通用译名”,而没有官方性译名;或者存在官方性译名,但其无法判断为“通用译名”的,选具有“通用译名”性质的那个。其实看规则上面的文氏图,就是看某个译名具有三个属性中的哪种,按照规则的指定归属和顺序就是优选顺序。——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31日 (五) 03:34 (UTC)[回复]
又以“官方译名”Kizuna no Allele作例,你认为 Kizuna no Allele 的排名是否应比 绊之Allele 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5:32 (UTC)[回复]
使用Google搜索测试来看:“"Kizuna no Allele" -"絆之Allele" -"絆的Allele" -wiki -"维基" -"維基" -site:wikipedia.org”的索引量为203000,“"絆之Allele" -"Kizuna no Allele" -"絆的Allele" <排除词,略>”为303000,“"絆的Allele" -"絆之Allele" -"Kizuna no Allele" <略>”为6330,从数量级的话“Kizuna no Allele”,“绊之Allele”相近(虽然前者基本上都是英文的搜索内容),都近似常用,前者具有“官方”性质(也能使没完全翻译?),我认为根据规则来看,选“Kizuna no Allele”似乎也可以。——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日 (日) 07:30 (UTC)[回复]
问题是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而非其他文维基百科。论搜索量来说,一定是外文比例占优,但新定义如何确保中文地位为优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日 (日) 14:22 (UTC)[回复]
字幕组等中文译名(只要有一定使用量,不管能不能找到可靠来源)应高于纯粹的非中文名称。--Wengier留言2024年6月2日 (日) 15:41 (UTC)[回复]
例如规则举例Fate/stay night的说明(或者说Fate系列)。如果非要中文的话,那只能套用通用常规的“使用中文”命名原则(与“常用”同等)。(好吧,还有IBMGoogle)——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3日 (一) 05:55 (UTC)[回复]
那么,用第二个计算又如何?
  • 通用译名(常用译名):该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经常使用或普遍使用的中文名字/译名。其通用程度可以可通过搜索引擎测试等方式判断,该作品的特定名字/译名于搜索引擎测试(并使用“所有中文结果”功能筛选)较其他名字/译名在数量上足够拉开数量级差距,并曾至少被一个可靠来源引述的可优先使用,另须遵守Wikipedia:关注度所订立的标准。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3日 (一) 11:08 (UTC)[回复]
seems good,但是否保留“使用译名的书籍册数、出版量”这个判断方式(虽然感觉是判断官方的出版物,但是否也适用于其他纸质出版物的判断,例如以前的资讯杂志)。其实“Kizuna no Allele”对于例外规则也对不上:“如正式译名使用或包含原名英文”,这个应该是官方译名?——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4日 (二) 03:29 (UTC)[回复]
按现行标准来说,使用“使用译名的书籍册数、出版量”已不合时宜。因书籍册数及出版量只是传统书才适用。对于近期兴起的连载书及游戏改编,完全不适用。
如以“书籍册数、出版量”为标准,即提升正式译名的地位。--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4日 (二) 13:10 (UTC)[回复]
“虽然感觉是判断官方的出版物,但是否也适用于其他纸质出版物的判断,例如以前的资讯杂志”,当然如果认为现在基本上没有纸质非官方出版物,避免和官方的定义重合的,也行。——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1:21 (UTC)[回复]
另外看了GA的评选上,好像也没有提及明显的命名要求,如果需要满足规范,命名规范的话就是跟随通用的命名常规和针对性的ACG命名常规。——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31日 (五) 03:40 (UTC)[回复]
就是有ACG条目当选了GA而没有以通用翻译为依归…--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5:27 (UTC)[回复]
没看懂?——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日 (日) 07:30 (UTC)[回复]
好像GA并有相关的限制?——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3日 (一) 05:55 (UTC)[回复]

虽说我个人觉得外文衍伸作品(小说、剧集、电影、音乐和游戏)其名称应该和原作相同,但它们都该分别看待,

  1. 刚好相同如小说《群_(小说)》VS剧集《群_(电视剧)
  2. 刚好不同如小说《猎魔人》VS游戏《巫师_(游戏)
能一样最好,但不一样也不会怎么样。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6月5日 (三) 05:42 (UTC)[回复]
《群》的举例既不是ACG也不是电子游戏;《巫师》或者适配电子游戏组,但仅限于电子游戏,另一个是普通小说,不属于ACG(N)的轻小说范围。当然,考虑这些本作条目及其改编媒体条目的命名一致性或者要考虑到。——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6:06 (UTC)[回复]
都谈扩权了,就不特地找ACG正相关,但要找也是有啦,小说《All You Need Is Kill》VS电影《明日边缘》。此外ACG(N)里面的N比起轻小说更属于小说吧,毕竟《十二国记》那年代谁会这么分。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6月5日 (三) 06:37 (UTC)[回复]
谁跟你谈扩界啊¿ 还是前面说的,如果觉得ACG组的命名规范好的,可以将这套方案搬迁到其他主题,而不是扩界。其次ACG(N)也锚定以日式轻小说为主题,非日式小说体系的不归ACG组管,自己找WikiProject:小说……哦,这个专题已经死了。WikiProject:文学WikiProject:电影WikiProject:电视……哦,半死不活的那种,大概。——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8:06 (UTC)[回复]
关于小说部分,最初锚定的是日式轻小说,但是也有一批日式传统小说由于改编动画、漫画等,只能算是意外归入(或者仅限于日式轻小说和改编动画、漫画过的日式传统小说?)。——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8:18 (UTC)[回复]
也就是像这些改编过动画、漫画的《十二国记》、《古籍研究社系列》、《小市民系列》、《UN-GO》的原作小说,算是传统小说还是轻小说。——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8:22 (UTC)[回复]
毕竟轻小说标准过于灵活,有种宝可梦日常被开除JRPG的美。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6月5日 (三) 09:10 (UTC)[回复]
不一定是这个问题,轻小说到将自己定性为“轻小说”的连载杂志出现后,这之后的媒体题材就基本能确定,而且也有一些明确的判断来源。至于之前的没有这样定性自己的作品的,是看本项目能不能接纳。如果我对这个定义的话,倾向就是1.日式轻小说、2.被改编为日式动画(包括动画电影)、漫画、电子游戏、真人演绎媒体的日式或者日语原作传统小说,可以归入ACG专题协作管理。(真人演绎主要就是All You Need Is Kill明日边缘山田君与7人魔女山田君与7人魔女 (电视剧)……)——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9:51 (UTC)[回复]
至于All You Need Is Kill明日边缘(Edge of Tomorrow),后者姑且能归入ACG?或者对于ACG组来说,最近十年内的确多了一批西方资本购买日式ACG原作题材进行接近原作的改编或者彻底的新编,是ACG组过往少见的。(对于前面一对例子,姑且两者的作品名字毫无关联,题材上似乎大改不少,不提及估计不会认为后者是前者的改编)。——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8:18 (UTC)[回复]
反方向也不是没有,例如电影《哈尔的移动城堡》VS小说《魔幻城堡》。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6月5日 (三) 09:13 (UTC)[回复]
ACG污染:要么本身就是ACG范围内,要么其被改编媒体变成ACG范围内。类似GPL。但感觉为了一致性扯远了,未完全解决归属方式下这种衍生改编容易带出更多问题。——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5日 (三) 09:40 (UTC)[回复]
不然改用原教旨主义,只有ACG才是ACG。漫画出广播剧、动漫出原声带、游戏联名奢持品以及主题乐园都不算。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6月6日 (四) 02:27 (UTC)[回复]
感觉还是扯远和玩笑开多了。如果真要认真讨论的话,还需要这几个议题:1.N的范围(基础部分为日式轻小说,但因为被改编为日式动画、漫画等媒体的原作(可能不限于日文或日式)小说是否也纳入);2.真人演绎改编媒体的独立条目(包括电影和电视连续剧)是否纳入(主要是部分ACG(N)组内作品被改编为真人演绎作品,例如前述的《All You Need Is Kill》(有独立条目)、《山田君与7人魔女》(有独立条目)、《孤独的美食家》(无独立条目,不影响讨论,暂时是)等,好像这不是罕见例子);3.在解决前面归属问题后,再就是不同媒体下的独立条目的命名一致性问题(例如原作为漫画的《All You Need Is Kill》,其改编真人电影的《Edge of Tomorrow》,是否需要系列命名的一致性);4.范围“感染性”,就是前面一个小问题,被改编为ACG(N)组内媒体的独立条目,如果存在对应的不属于ACG(N)组的媒体的独立条目,该条目是否也被纳入组内协作管理(或者称之为反向感染),正向感染似乎没疑问,除非对类似《All You Need Is Kill》的例子有疑问。——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6日 (四) 03:10 (UTC)[回复]
如果不纳入组内管理的话,组外条目就自然不适用组内的规则,而且也不用考虑与组内条目的命名一致性需要。——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6日 (四) 03:12 (UTC)[回复]

“A”、“C”、“N”部分第二版[编辑]

只更改定义并新增:

现行条文
  • 通用译名(常用译名):该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经常使用或普遍使用的中文译名。其通用程度可以使用译名的书籍册数、出版量等来验证,并须遵守Wikipedia:关注度所订立的标准。
提议条文
  • 通用译名(常用译名):该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经常使用或普遍使用的中文名字/译名。其通用程度可以可通过搜索引擎测试等方式判断,该作品的特定名字/译名于搜索引擎测试(并使用“所有中文结果”功能筛选)较其他名字/译名在数量上足够拉开数量级差距,并曾至少被一个可靠来源引述的可优先使用,另须遵守Wikipedia:关注度所订立的标准。

概念:

  • 此部分不适用于日本游戏。关于日本游戏,另请参阅电子游戏手册的命名次序。
  • 条目/段落命名次序须以条目/段落的中心媒介为首。如该条目/段落主要描述小说,条目/段落标题则须以小说走命名程序。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5日 (三) 12:03 (UTC)[回复]

常用名称本身就指的是可靠来源(而不是论坛或粉丝圈)中人、物或事项的常见的名称,因此“至少被一个可靠来源引述”完全多余——如果没有可靠来源使用,这就不该叫作“常用名称”。十来年前中维对来源可靠性的评估要求很低,所以那时候可能是来源都行;但现在逐渐注重来源可靠性,那之前关于“常用”的界说就极其粗糙了。而且关注度指主题独立开设条目的资格,和条目起什么名字无关。我想要改方针的话,那就直接按当今的标准改好。
不过借用其他讨论中的一个论点,中维的基础建设,大概执行时还是只能按以前的套路😂 而且当然中文圈在作品译名方面,宁愿生造硬编也不会像英文那样用抄罗马字兜底,这就的确很棘手。--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5日 (三) 14:31 (UTC)[回复]
“至少被一个可靠来源引述”仅用作参考来源及归纳网络通用性。若没有“一个可靠来源”证实,我说网上流行这个译名就行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5日 (三) 15:07 (UTC)[回复]
所以说,常用名称本身就指的是可靠来源中的常用,而不是“网上流行”。完整来说“通用译名(常用译名是指该作品在可靠来源中经常使用或普遍使用的中文名字/译名”,没有可靠来源使用的名称连入局资格都没有。入局的名称就是pk可靠来源使用量,所以“一个可靠来源”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3:03 (UTC)[回复]
原定义仅指出通用程度只靠书籍出版量作定断,只字不提“可靠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3:41 (UTC)[回复]
嗯,正如您上方讨论说的,十几年足以让很多东西变化;网路的兴起与纸媒的衰落是如此,社群对条目命名等方针的理解也是如此。那按照今日的方针,原定义的内涵和表述是否还合适?毕竟在我看来,当年可能不讲究,但今日我们都是按可靠来源说话,“某地或更多地方”这个表述预设就已经限定在可靠来源范围内了。(除非您声明包括论坛等不可靠来源在内)--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4:00 (UTC)[回复]
那就变成回到我之前说过的:“通过搜索引擎等可以测定名称使用量的机制,对特定(作品)命名的用词的数量进行统计。如果某个特定名字相对其他名字在数量上足够拉开数量级差距,并且1.有相关的符合可靠来源要求的来源引述过(可能是传统媒体或专门资讯报道、或者研究文章等);2.非符合可靠来源的来源(类似字幕组的译制名来源等)引述过;3.无法确定,只能评价统计的数量级。优先选择序列为1>2>3。”或者说,我们现在还要不要接受以前那套不完全根据可靠来源来判断这个事项。PS,一个作品的“常用名字”在爱好者间口口相传,但就没有中文的主流或者传统媒体引用这个名字(或者无论哪个名字)关注或者详细介绍,它在那,也不在那。——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6日 (四) 00:38 (UTC)[回复]
1.官方译名、正式译名和通用译名相同。
2.正式译名和常用译名相同,无官方译名或官方译名与其他译名不相同。
3.只有通用译名,或通用译名和官方译名、正式译名不相同。此情况常见于先在网络流行一段时间的作品,导致字幕组等非正式译名较官方和正式译名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导致官方和正式译名不通用。在这个情况下,可按命名常规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规则使用通用译名为条目名称。
4.只有官方译名和正式译名。
5.只有正式译名。
6.官方译名、正式译名和通用译名均不存在时,应考虑在出现前述其中一种译名后把条目移动至该名称。
@Cwek:
按照阁下的项目,连同上方原有的次序,应如何排列?还是完全放弃上方原来次序?因为阁下的提案多了三个选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0:43 (UTC)[回复]
我想,那三个选项是针对“通用译名”怎么判定的问题,不影响上方的原来次序。--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3:25 (UTC)[回复]
就是这个意思。——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7日 (五) 01:09 (UTC)[回复]

上方的讨论也提到过,这里的“通用译名”是只能有一个,还是可以有多个(1个最通用+n个次通用)?如果可以有多个“通用译名”,那这个问题应该能得到一个大家都满意的结果:

  • 没有官方(正式)译名,大家都是第3档,那自然“最通用”优于“次通用”
  • 如果有官方(正式)译名,就会出现“次通用+官方/正式”(第1/2档)优于“最通用”(第3档的情况)

那现在的问题就有两个:一、“通用译名”如何界说?是直接严格规定“可靠来源”中的通用,排除论坛、实况主的用法(能执行多好另说),还是保持现在的模糊表述?二、“次通用”的门槛是什么?例如相对用量方面,之前讨论也提到过很多数字,1/2、1/3、1/10(数量级)。--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3:39 (UTC)[回复]

数量级,以10的幂为一级,然后同级的话,按照同级有效值对比,例如10000比1000优先,9000比1000优先,5000比4000略优先,9200比9100略微优先(或者近似)。——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7日 (五) 01:09 (UTC)[回复]
至于判定来源上,有符合可靠来源的情况(包括传统媒体、专门资讯网站等)优先,没有的话则考虑非可靠来源(也就是民间字幕组发布信息,爱好者交流信息等)的情况。——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7日 (五) 01:09 (UTC)[回复]
那大致就是下面这样?

通用译名(常用译名):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普遍使用的中文译名(名称)。原则上,应依据某地的独立可靠中文来源,来判定译名在该地是否通用。若可靠来源没有形成使用惯例(如无可靠来源介绍主题),则编者可参考搜索量等资料,透过讨论决定名称通用性。条目应有一个最通用译名,其他译名在使用量上未与最通用译名拉开数量级差距的,亦属于通用译名之列。

非可靠来源毕竟难登大雅之堂,方针上我就没有明写。另一个就是绝对数量的问题,虽然我上面留了个坑:如果只有惟一一个可靠来源提及了一个译名,这个名称到底算常用还是偶然 耸肩--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7日 (五) 13:53 (UTC)[回复]
这个可以,如果更改了定义,应该还可以处理Gundom问题,将Gundom系列重新列入本手册规管。毕竟不可能为公平性而将Gundom系列而用英文表达(中文地区Gundom没有通用性,只有钢达/高达)。
是的,是用“搜索量”决定通用性,如果“钢达”使用率高就用“钢达”,如果“高达”使用率高就用“高达”。--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8日 (六) 10:40 (UTC)[回复]
回应“ 如果只有惟一一个可靠来源提及了一个译名,这个名称到底算常用还是偶然”,故建议先计算搜索量,然后再找可靠来源补底。--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8日 (六) 11:48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不是由搜索量本身决定,而是参考搜索量决定。或者说先检查可靠来源,可靠来源没有惯例用法后,再找搜索量补底。再或者说,先统计可靠来源中的搜寻量,如果可靠来源(几乎)没结果,再放开到其他网站。您的理解和我的表述可能还是不同。--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8日 (六) 14:20 (UTC)[回复]
原来如此,可以。--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8日 (六) 14:33 (UTC)[回复]
另外,建议阁下同时参与下方WP:IS的讨论,因为下方讨论内容会影响本提案的这句(应依据某地的独立可靠中文来源)应如何理解。--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8日 (六) 14:42 (UTC)[回复]

“A”、“C”、“N”部分第三版[编辑]

更改如下:
1. “日本动漫游戏”(NC:ACG)更名至“日本小说、漫画及动画”(NC:ACN)
注:游戏有游戏手册,谈不上两本手册共同管理同一项目,而且原标题匆视了小说的存在。

2.

现行条文
  • 通用译名(常用译名):该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经常使用或普遍使用的中文译名。其通用程度可以使用译名的书籍册数、出版量等来验证,并须遵守Wikipedia:关注度所订立的标准。
提议条文
  • 通用译名(常用译名):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普遍使用的中文译名(名称)。原则上,应依据某地的独立可靠中文来源,来判定译名在该地是否通用。若可靠来源没有形成使用惯例(如无可靠来源介绍主题),则编者可参考搜索量(并通过“所有中文结果”进行筛选)等资料,于条目讨论页透过讨论决定名称通用性。条目应有一个最通用译名,其他译名在使用量上未与最通用译名拉开数量级差距的,亦属于通用译名之列。
现行条文

只有通用译名,或通用译名和官方译名、正式译名不相同。 此情况常见于先在网络流行一段时间的作品,导致字幕组等非正式译名较官方和正式译名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导致官方和正式译名不通用。在这个情况下,可按命名常规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规则使用通用译名为条目名称。

提议条文

只有通用译名,或通用译名和官方译名、正式译名不相同。 此情况常见于影片发行商/书藉出版商或代理商没有引入相关作品到中文地区,导致机器译名、自媒体译名等非正式译名于中文社群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导致官方和正式译名不通用。在这个情况下,请依照通用译名定义决定条目名称。

注:这是2024年更新版(试行),如一年内效果显著及测试成功(意指在2024-2025年新建或大规模修改的条目标题符合科学化通用标题为首的要求。),2025年将明确提出延伸至其他电视节目及相关条目。

以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08:09 (UTC)[回复]

大致如此,但还是不建议将这个特定专题的命名规则原地拓展到其他专题上。当其他专题(电视节目专题等)也想使用类似规则,可以移植条文。——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11日 (二) 02:15 (UTC)[回复]
感谢支持,当然不会“原地拓展”。但因处理上方管理员的见解而头痛,暂时没想拓展方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1:40 (UTC)[回复]
另,更新了次序3的句子。@User:cwek--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3:56 (UTC)[回复]
另,命名常规的话原来应该是NC:ACG(还有WP:ACGNAME)吧。——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11日 (二) 02:15 (UTC)[回复]

注:2006年没有OTT平台,2024年有大量OTT平台,外地片源以比当年更容易进入中文社群,回应上方的编辑者语道今时今日还在口中提及字幕组等盗版平台是放不上台面(桌子上),故简单修改了使用通用译名的原因。--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3:56 (UTC)[回复]

seems good。但也仍存在部分作品没有中文代理商,导致还是没有官方性中文译名。(好像本季度的Girls Band Cry的东映,好像连巴哈都没有上线,虽然在B站上官方账号有发布过角色PV,作品名就是英文字型,角色名的假名字型不译,嗯……)那个“等”字就当是也会考虑字幕组等蹭了常用度判断的来源之一吧。——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12日 (三) 00:50 (UTC)[回复]
按照新次序表,Girls band cry 可走到次序3的可靠来源部分,因为巴哈姆特GNN新闻有相关报导并使用“Girls Band Cry”一词。
https://gnn.gamer.com.tw/detail.php?sn=261094--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1:21 (UTC)[回复]
而“哭泣少女乐队”是没有可靠来源使用,故优先度次于Girls Band Cry.--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1:26 (UTC)[回复]

ACG是专有名词而ACN不是(?),可以考虑ACG重定向至ACGN,然后在页面内添加“其中游戏不在本页面中叙述”之类的内容。--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4年6月12日 (三) 03:07 (UTC)[回复]


公示版本[编辑]

标题: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小说、漫画及动画条目)(NC:ACGN)

此规则是用于规范ACG的日本小说、漫画及动画部分条目及段落的命名规则。由于ACG条目中以日文系作品占大多数,但根据《命名常规》,维基条目通常应以中文命名,因此社群在经讨论后制定此规则以统一条目命名方式,并避免因条目命名问题而出现移动战

此规则之多数定义与条文于2006年ACG相关条目译名、命名决议投票相关讨论及2024年通用译名定义更新议案中获得社群共识通过。

定义
  • 官方译名:原作者、其他持有原作品著作权的公司、组织或其法定分支机构所订定及公布的中文译名。
  • 正式译名:获原作者、其他持有原作品著作权的公司、组织或其法定分支机构授权出版、播放或发行该作品的机构或代理商所使用的中文译名。
  • 通用译名(常用译名):作品在某地或更多地方普遍使用的中文译名(名称)。原则上,应依据某地的独立可靠中文来源,来判定译名在该地是否通用。若可靠来源没有形成使用惯例(如无可靠来源介绍主题),则编者可参考搜索量(并通过“所有中文结果”进行筛选)等资料,并于条目讨论页通过讨论决定名称通用性。条目应有一个最通用译名,其他译名在使用量上未与最通用译名拉开数量级差距的,亦属于通用译名之列。

按上述规则,以下是一个关于哆啦A梦(日语:ドラえもん)译名的例子:

官方译名 正式译名 通用译名
(常用译名)
简体中文:哆啦A梦[1]

繁体中文:哆啦A夢[2]
中国大陆地区:哆啦A梦 (艾影(上海))[3]

台湾地区:哆啦A梦 (国际影视]])[4]

港澳地区:多啦A夢 (myTV SUPER)[5]
可靠来源:
哆啦A梦(中国大陆:环球时报[6];台湾:TVBS [7]

多啦A夢(香港:Yahoo 新闻[8]
按搜索量数据:
机器猫小叮当、超能小叮当、神奇小叮当、万能小叮当、蓝胖子、机器猫、叮当
优先次序

下图说明了译名使用的优先次序。

以下为上图中各项目的说明。条目标题和正文中对作品的正式称呼的译名均应使用优先次序最高的译名。如其后出现优先次序更高的译名,应经讨论确认使用新的译名后移动条目。

  1. 官方译名、正式译名和通用译名相同。
  2. 正式译名和常用译名相同,无官方译名或官方译名与其他译名不相同。
  3. 只有通用译名,或通用译名和官方译名、正式译名不相同。
    • 此情况常见于影片发行商/书藉出版商或代理商没有引入相关作品到中文地区,导致机器译名、自媒体译名等非正式译名于中文社群通用。此外也有其他原因导致官方和正式译名不通用。在这个情况下,请依照通用译名定义决定条目名称。
  4. 只有官方译名和正式译名。
  5. 只有正式译名。
  6. 官方译名、正式译名和通用译名均不存在时,应考虑在出现前述其中一种译名后把条目移动至该名称。

下方段落没有任何更改

如无反对意见,3日后启动公示程序。--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7:29 (UTC)[回复]

@Cwek、@Leiem、@For_Each_element_In_group_Next、@Milkypine、@Wengier、@甜甜圈真好吃:
.
7日内没有人表示异议,因此本提案现正公示,由2024年6月18日公示7日至2024年6月25日。以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07 (UTC)[回复]
@HK5201314可否简单解释修改了什么?上方讨论过于冗长。——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8日 (二) 16:46 (UTC)[回复]
1.通用译名定义(由 书本出版量 改为 依据可靠来源,如没有可靠来源记录,则依靠搜索量)。
2.移除日本游戏、新增日本小说。--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00:16 (UTC)[回复]
@Ericliu1912:即
#“A”、“C”、“N”部分第三版内容。
另外,这是为期一年的测试,看看更改定义后是否仍有效处理命名问题。有效的话才想其他延伸议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00:20 (UTC)[回复]
“简体中文的命名”/“繁体中文的命名”是什么?--— Gohan 2024年6月19日 (三) 12:30 (UTC)[回复]
“原始码”表格与上下文内容关联不大,示意什么?而且全文转换规则若与标题转换规则一致,则是多余,平添日后维护劳力;zh:的“标题名称”若与其后地区词相同,也是多余;不带公共转换组及其他地区词或许不是妥当示范。内链转换语法页面即可,无需在此示范。--— Gohan 2024年6月19日 (三) 12:36 (UTC)[回复]
这个(繁简转换及原始码)是2006年的共识,不在本提案讨论范围。不过阁下的意见有助整理一年后的虚构命名手册的提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3:18 (UTC)[回复]
2006年的过时、违规内容也应及时清除,如不清除,等于再次肯定。2006年尚未有星、马、澳变体、公共转换组,以及地区词转换方针指引,今时不同往日。2006年之后的几年,机器人还会将zh-cn:替换为zh-hans:,zh-tw:替换为zh-hant:,现已违反Wikipedia:字词转换处理#繁简与地区词转换分开;如再保留“为方便处理纷争,简体中文的命名将以中国大陆地区的标准评核,而繁体中文的命名则以港台地区的标准评核。”,即鼓动编者在已可转换地区词的zh-cn、zh-tw之外,违规另加与此二者一致的zh-hans、zh-hant,甚或如十几年前的机器人一般,将zh-cn、zh-tw替换为zh-hans、zh-hant。去除此句以及表格,不会阻碍对此ACGN规则理解、有利无弊,另在适宜字词补充内部链接至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即可。最后一句“若港台地区和中国大陆地区的最合适译名不相同,港台地区命名应使用繁体中文,中国大陆地区则应使用简体中文命名。”当今亦是多余的废话,宜去除或改为“香港、澳门、台湾译名应使用繁体中文,中国大陆、马来西亚、新加坡译名则应使用简体中文。”。--— Gohan 2024年6月20日 (四) 00:35 (UTC)[回复]
不是我不想改,而是共识认为不要搞那么多东西。所以在首句列出“此规则之多数定义与条文于2006年ACG相关条目译名、命名决议投票、相关讨论及2024年通用译名定义更新议案中获得社群共识通过。”
.
另外我要重申,这本手册是需要寿终正寝,因为我的目标是以更大范围的“虚构命名手册”取代NC:ACGN--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0日 (四) 10:53 (UTC)[回复]
我同意Gohan君的意见,修正字词转换方面的表述。(建议Gohan君直接把改法贴出来,很多编者不是太明白这一方面)如果现在不想讨论,也建议将这一部分用省略号表述,意味着“未经讨论故不修改”。把原文拷贝一遍,这就好像这部分是经过讨论后再度确认的结果。--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20日 (四) 14:56 (UTC)[回复]
还是认为避免原地扩大已有的规则。如果针对其他媒体也有自己适用的规则的话,可以移植一套过去。——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2日 (六) 01:08 (UTC)[回复]
另外根据MOS:PSEUDOHEAD,目录应该用== 標題 ===而不是; 標題表示,我排了一下版。--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6月20日 (四) 15:01 (UTC)[回复]
当“虚构命名手册”出场后,这本手册就可以寿终正寝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3:20 (UTC)[回复]
抱歉,我必须在这里放入一个{{reflist-talk}},才能避免在本页末尾看到一大串不知属于哪个讨论主题的参考资料。--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7:13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议程2:废除不合时宜条文[编辑]

议程2: NC:ACGN废除不合时宜条文获得通过!--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4:10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建议从“译名决定办法”至文末的条文如下:
译名决定办法
条目命名争议的解决
  • 若对条目名称有异议,需于条目讨论页提出讨论。
  • 若各地最合适译名不同,香港、澳门、台湾译名应使用繁体中文,中国大陆、马来西亚、新加坡译名则应使用简体中文
已述必要更动不再赘述,说明其他顺便的更动:
  1. “符合上述译名优先级的使用规范”中“使用规范”像是强行宏大化的拼凑词语,改为更为实在、上文已有的字词。
  2. “其他地区的译名差异……(即“先到先得”原则)”中“先到先得”与前文连读不通,调整语序。
  3. “复数条目”可低至2,显然只有2个条目使用的地区词转换项目不宜创建相应公共转换组,故改为“不少条目”。
  4. 公共转换组不止是模板,还有模块,故去除“模板”。
Gohan 2024年6月21日 (五) 02:06 (UTC)[回复]
我看不到这个改了什么主体。未必需要公示也可按阁下的条文直接更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1:35 (UTC)[回复]
依据程序恐难成事,除非阁下能召集足够人数同意免除公示。或者,阁下的版本既然在“译名决定办法”章节之下几无变动,就裁去“译名决定办法”章节之后的部分,不作公示,以免被我继续反对;阁下版本剩余的部分与我的提案(“译名决定办法”章节之后的部分)一齐或分别公示,亦互不影响效力。--— Gohan 2024年6月21日 (五) 14:12 (UTC)[回复]
删减了非公示部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7:05 (UTC)[回复]
仅通知管理员@Ericliu1912实行移动手册。--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0:38 (UTC)[回复]
即刻起公示此案(“译名决定办法”至文末的条文)7天。— Gohan 2024年6月29日 (六) 08:26 (UTC)[回复]
(+)支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0:09 (UTC)[回复]
@神秘悟饭:
It’s time--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1:12 (UTC)[回复]
公示期满,修订通过。(您亦可宣布通过)--— Gohan 2024年7月6日 (六) 12:40 (UTC)[回复]
点都要要知会你一声/无论如何也要让你知道 ,因为是你发起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4:03 (UTC)[回复]
Wikipedia:命名常规 (电子游戏):
提议条文

请在命名条目时遵守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而 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小说、漫画及动画条目)则公示@神秘悟饭蓝框版本--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2:05 (UTC)[回复]

与“电子游戏”命名常规的补充[编辑]

在翻阅Wikipedia:命名常规 (电子游戏)时,里面有一句“请在命名条目时遵守维基百科:命名常规Wikipedia:命名常规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但考虑到现在的修订已经不覆盖电子游戏范围,并且类似的讨论已经提及过(Wikipedia_talk:命名常规_(日本动漫游戏条目)#提请标题改为Wikipedia:命名常规_(动漫游戏条目))。所以追加认定现状,就是Wikipedia:命名常规 (电子游戏)不再保留“遵守Wikipedia:命名常规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的部分,并且本规则命名改为“Wikipedia:命名常规 (动漫条目)”或者“Wikipedia:命名常规 (日本ACN类附注:“动漫”也行条目)”(前者一个名称会涉及扩大范围)。——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5日 (二) 10:04 (UTC)[回复]

新标题已被公示记录了。
公示版本
标题: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小说、漫画及动画条目)(NC:ACGN)--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0:40 (UTC)[回复]
那就仅补充调整Wikipedia:命名常规 (电子游戏)的描述则可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5日 (二) 11:09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议程3:管理员改名工作进度[编辑]

目前,本提案2个议程已获得通过,但隔了两个星期,管理员还未执行重新命名工作,相关申请已在WP:管理员布告版提报。此讨论将继续维持,直至管理员完成此工作。--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4:24 (UTC)[回复]

此讨论中,桐生ここ建议:“我觉得应该修改高风险主题相关方针,确立一个原则,就是0RR不能长期使用,就像IP不能永久封禁一样。”
我认为这有一点道理,故建议修改维基百科:高风险主题回退限制

现行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

提议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a]

  1. ^ 必须加上非永久执行期限

不知大家意见如何?--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6月9日 (日) 08:32 (UTC)[回复]

不建议强制限定必须加上期限,毕竟方针的说法是理想的情况下所有的条目都应该是0RR。建议把强制性质改为建议性质。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9日 (日) 13:19 (UTC)[回复]
你说的理想情况是自愿实行,维基百科:高风险主题说的是管理员按这方针强制执行,两者不一样。--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6月9日 (日) 15:26 (UTC)[回复]
然而无可否认的是如此修订方针将会起到从根本上否定理想情况的效果。此外,我不认为你能保证未来完全不会有需要不限期实行的0RR。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9日 (日) 15:44 (UTC)[回复]
如有就到时再改(要求保证本身还是一种WP:BALL),实际上,由回退不过一、到回退零容忍、到永久回退零容忍都需要时间,管理员也可以局部封禁/页面禁制/主题禁制某些长期编辑战者,故“需要不限期实行0RR”是极端假设(本来我想建议高风险主题0RR最长一年,为争取支持而最后放弃)。--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6月9日 (日) 16:32 (UTC)[回复]
现行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

提议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a]

  1. ^ 回退零容忍通常不应该为永久限制

建议可以修改一下用词。--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9日 (日) 18:35 (UTC)[回复]

比较赞同这个版本的写法。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02:29 (UTC)[回复]
反对修订,提案人对“不限期”有明显错误的理解。请@Cmsth11126a02搞清楚“永久”跟“不限期”的分别。高风险主题没有“永久”限制,只有“不限期”限制,而现在在各方针逐渐淘汰“永久”一词的同时不应继续继续加入“永久限制”等本身就不符合方针解读的用词。“不限期”0RR意旨“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停止一切编辑战行为”而不能单纯通过任意时间阻止后续的编辑战,而不是“不管编辑争议是否停止也继续”。
根据WP:CTOP#修订或撤销编辑限制,任何高风险措施都能由执行管理员或共识在任何时候解除,由管理员自行实施超过一年的限制也能由任何管理员解除。如果0RR已不适用,直接按方针指明的程序解除限制即可,根本用不着刻意加注释。--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03:59 (UTC)[回复]
0RR跟全保护并不相同,全保护完全剥夺一般编者的编辑权,0RR仅是要求回退前先行讨论获取共识,并不阻止编者编辑,“极端措施”说着响亮,但根本就不“极端”,尤其在社群认定有高的编辑战风险的主题中,实施更严格措施直至合理相信不再有编辑战行为更是不能称作“极端”。--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04:03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还请你说明一下你反对的是否包括桐生ここ的提议。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04:22 (UTC)[回复]
在我眼中两人的提案毫无分别,“永久限制”一概念已有明显错误。--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09:14 (UTC)[回复]
如果只是字词使用不当的问题,那修正相关字词就是了:
现行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

提议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惟后者一般不会不限期实施

这种写法说明了0RR的限制一般不会不限期实行,但如果有确实需要不限期实行0RR的情形,条文本身不禁止如此作为。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10:35 (UTC)[回复]
换了字眼仍然是对“不限期限制”的错误理解。换了字不代表就对了。任意选择的限制期间能保证结束后不再有类似的长期或严重编辑战行为?相反,主题在短时间内解决争端后,就算是不限期限制,不也可以请求解除?“不限期”不是“不能被撤销”,只是“不会自动解除”。0RR措施本身不限制对条目的善意更新,亦没有可预见的滥用可能,甚至实施了也不会有任何负面影响,根本没有限制的原因。上面用户提出“极端措施”的说法跟“不限期封禁比有限期封禁更‘重’”一观念是同样错误,“不限期”是确保问题解决才解除,“有限期”反而是不论情况是否有改善都自动解除,显然没有解决问题。--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13:05 (UTC)[回复]
你维的不限期事实上是永久,没有人去申诉,管理员会自己主动看情况撤销吗?--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0日 (一) 17:18 (UTC)[回复]
如果你认为“没有人去申诉”是问题,那么为什么不是去鼓励申诉,而是去管制不限期呢?--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28 (UTC)[回复]
申诉也会让后来处理的管理员觉得“我这样撤销了,会不会驳了前面管理员的面子”,你看有几个不限期能申诉成功?而0RR意味着编者要走在钢丝上,可能没有回退的意思,但就不小心触犯了,如果是1RR还有一个缓冲。--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0日 (一) 17:22 (UTC)[回复]
申诉也会让后来处理的管理员觉得“我这样撤销了,会不会驳了前面管理员的面子”,至今未曾有同样例子,管理员解除其他管理员实施的不限期封禁案例众多,从来没人觉得这样是会下了他人的面子。反而更多出现执行管理员不同意解除但最后还是解除了的不限期封禁,你说的情况连“事实上”都不符合,纯属臆测。
1RR的措施不是给“缓冲”用,实际情况是在回退他人编辑后才发起讨论(仍然不是良好的编辑态度),而不是0RR鼓励的先发起讨论再回退。况且,0RR“不小心触犯了”还可以被警告、还得获明确告知限制才会构成触犯,并不是触犯了就一定是直接封禁,缓冲本来就存在。下面回复你的留言的时候已经叙述。--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37 (UTC)[回复]
建议修改至“设置不限期/永久回退零容忍的管理员需(定期)查看及在公示版说明查看结果。”
注:管理员的任何管理行动需向共识交待,而且管理员需要证明该事件只有回退零容忍才能解决问题,定期主动查看正正可以让其他编辑者知道管理员有持续关注此事。--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05:07 (UTC)[回复]
(+)支持设置不限期/永久回退零容忍的管理员需(定期)查看及在公示版说明查看结果。防止不限期变成实际上的永久,以及做出决定之后就撒手不管。--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0日 (一) 17:34 (UTC)[回复]
Wikipedia:高风险主题#申诉及复核中已有复核机制以修改对条目的限制措施,未见必要。--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06:59 (UTC)[回复]
@Mys_721tx这样说吧:一般性地实行作为限制措施的不限期0RR是否有违比例原则?我不是不信任复核机制,但我认为可以通过更细致的规范来避免用户不得不触发复核机制。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10:35 (UTC)[回复]
说出“不得不”就完全证明你对“不限期”的理解完全错误。问题解决就可以随时提出解除限制,这从来不是“希望避免”或“需要避免”、不是“不得不”(不情愿)触发的机制。--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13:09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我的用词或许不够precise,但我的出发点是管理员有可能错误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也就是说有些不限期0RR从一开始就不应该设置),这就是我说的比例原则问题,而这与问题在何时得到解决无关。如果你为了我用词的问题而忽略我背后的出发点的话,那你就是在因人废言了。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13:19 (UTC)[回复]
我已经很清楚论述,0RR不是一刀切禁制回退,而是要求回退非破坏编辑前先行获取共识。“通过回退去回应编辑争议”本来就不属于用户的“权利”,用户并无任何被侵犯、限制的权利,完全不违反比例原则。如果管理员错误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那就直接走共识或跟管理员交涉更改措施啊,如果是“错判”问题的话,那么应该处理的就是错判的问题,经申诉、复核修改实施的编辑限制,这个情况下改方针是毫无意义的啊。
“因人废言”:不考虑说话者的言论是否合理,只因其身份、品貌不合己意就不采纳其意见。指的是人身攻击的言论,我并没有发表针对你人身的言论,而是指出你的理解错误,正是针对你背后出发点已经存在错误这一点去回应。我现在要再次指出你的发言中对“因人废言”存在观念错误,并必须指出你指控我“因人废言”属于诽谤,请为你的不当发言道歉。--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15:43 (UTC)[回复]
我认为不应该长期使用0RR的原因并非阁下所说“通过回退去回应编辑争议”,而是编者可能没有回退的意思,但在编辑过程中可能修改了别人的内容,造成非主观意愿上的回退或其他人眼中认为参与了编辑战,造成不自觉的违反了0RR,然后招致封禁。和意图利用回退进行编辑战是不同的。如果长期使用0RR,意味着编者永远走在钢丝上,可能为了怕违反0RR,直接就不参与编辑了。而如果是1RR则有一个缓冲,让人放心,即使不小心搞错了还有一次机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0日 (一) 17:32 (UTC)[回复]
“修改他人内容”并不属于回退,“有人认为”并不代表“确实违反”;仅有。另,依据高风险主题方针的机制,用户需获充分告知编辑限制措施,才会因违反而有进一步管理行动。更何况,管理行动不代表必然即刻封禁,首犯可发警告处理(当然,有编辑战前科的用户可能会被直接封禁)。还有,0RR正是鼓励对内容有异议时不要径自编辑,而是先与其他用户商讨,确认有共识再改,有共识的回退显然不构成0RR的条件。这么多缓冲条件还不够?--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2:42 (UTC)[回复]
如果你能确保所有管理员都能做到不把“修改他人内容”认定为回退的话,那你这里说的话我愿意相信三分。此外,WP:编辑战#豁免情况并没有提到“有共识的回退”属于豁免情况,你说的“有共识的回退显然不构成0RR的条件”似乎没有方针的明确支持。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4:07 (UTC)[回复]
编者未能商定页面内容而反复删改或撤销对方编辑的行为称为编辑战经讨论共识商定页面内容就已经不构成编辑战中删改或撤销他人编辑的情况。下面一边说要看方针的原则,却连编辑战最基本的构成原则都忽视了,这是什么说话态度?--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5:30 (UTC)[回复]
我说的是practical的执行情形。当然,我并不鼓励你冲红灯。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6:21 (UTC)[回复]
空口无凭的说辞真的显得非常软弱无力。实际运作上任何管理员不能未曾有案例将“已经达成共识而撤销他人编辑”视作编辑战。--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57 (UTC)[回复]
从你上面的回应来看,你可以说是完全没有正确理解我提到的出发点(既然如此,那你确实算不上“忽略”我的出发点,也从而算不上“因人废言”了),我说的是“从一开始”来避免错误判断的发生,而不是错误判断的事后处理,事前与事后两者在性质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夸张一点说,这可以类比成事前选择安全性行为与事后发现怀孕然后选择堕胎的分别。此外,我认为桐生ここ的意见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你完全没有考虑到不限期0RR可能引申的副作用,毕竟practical的实行状况还是很重要的。还是说你觉得我说的“副作用”实际上也是“作用”?那只能说我跟你对0RR的理解有着重大差别,而这种重大差别并不能从任何意义上理解成“观念错误”。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22:29 (UTC)[回复]
建议性质的限制显然不能“从一开始”解决问题,“建议”的措施往往形同虚设,在真的要用的情况下还能被拿出来说嘴阻挡。这是我在多个讨论都明确说过的。而在这个情况下,0RR也不适合被限制可以维持多久,这是目前提案的核心修改,在我针对提案方对“永久”和“不限期”等词汇存在错误理解经已回应(不限期比有限期更严重观念错误)。提案方到底是在提出限制使用0RR还是限制0RR时长?我在针对提案核心“时长”问题提出驳论,提案方给我扯去0RR作用干嘛?更何况,这里所说的“副作用”是忽略机制已经存在的其他缓冲条件(警告、明确告知编辑限制等)的说词。我反对的是限制措施时长,你要规定管理员在针对违规事例的处理手法(要求先行对首犯编辑战者警告、明确告知回退界线、告知应先获取共识,再犯才封禁),我是完全不反对。--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2:56 (UTC)[回复]
“建议性质的限制显然不能‘从一开始’解决问题”倒不一定,虽说我承认大部分情况下确实如你所说的一样,但是这次的情况不一样。在没有现在这里提议的“建议性质的限制”的情况下,VPO那边依然有相当数量的用户认为法轮功主题的不限期0RR有不妥当之处,由此可见社群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不能轻易实行不限期0RR的普遍观点,将这个观点明文化有助于社群在提议实行不限期0RR时先三思,以及在管理员计划实行不限期0RR时起监督、查看之效。
我就再拿上面提到的安全性行为与堕胎的分别来说明吧,在我看来你这里的观点可以类比成反对提倡安全性行为,具体的理由则可以类比成认为提倡安全性行为的效果是“形同虚设”的,并且认为提倡安全性行为是部分人对性教育的“错误理解”,以及认为警告意欲进行不安全性行为者与告知意欲进行不安全性行为者进行不安全性行为的风险能足够避免进行不安全性行为的风险。我倒不是说我类比出来的观点是十恶不赦的,但我个人对于你就0RR的观点与我类比出来的观点都同样抱持着不认可的态度。
WP:何谓忽略所有规则#何谓“忽略所有规则”也有特别提到“规则的精神高于规则的言辞”,由此可见真正重要的其实是文字背后的实际含义,而不是文字表面上的含义,如果文字表面上的含义与背后的实际含义并不对应的话,修改表面上的用辞实际上无济于事。要是你真的觉得规则文字表面上的含义特别重要的话,你优先做的应该是让规则文字表面上的含义成为新的实际含义。
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3:57 (UTC)[回复]
那边的讨论是“不实施”0RR,这个提案是“限制0RR实施时长”,我针对的是提案中“限制实施时长”的说法,也是明确各方针中“不限期事实上不是永久”,而是在适当时候才提出撤销措施,不能接受任何“不限期等于永久”的扭曲观点。在封禁方针及实行上,不少案例在有限期的编辑限制后仍无改善,只能通过搞事和封禁的轮回处理,而现今开始有管理员实践“不限期不等于永久,在能表现改善态度后即能解封”的“不限期不是永久”原则,该等情况下起码能尽可能确保问题解决才撤销编辑限制,而非任意在问题未解决就自动解除编辑限制,然后无限出现扰乱及限制的轮回。这个本来就是原则
更可笑的是,本地版本的高风险主题就是我推的。我所指出的都是高风险主题方针和机制本地版本设计时的基础原则,Sanmosa却完全无视我引入机制时的“规则的精神”,说辞仿佛好像比我还更清楚我自己写的内容和方针机制的设计,然后把他自己全新诠释的观点视作“规则的精神”。并非只有我才能诠释我的条文,但起码要尊重一下引入方针者指出引入规则时的想法和精神吧?强硬把不符合规则本身精神的观点强加于规则之上,然后将其称作“规则的精神”,这跟阅读理解卷子问“作者写这文章时的心态是什么”连作者都不同意标准答案有啥分别?--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5:47 (UTC)[回复]
我感觉我跟你关注的点并不一样,我很难认为这样的讨论如此持续下去能有什么建设性的成果,毕竟我自己现在并不是不推进此案不可的情形,这方面的讨论不如到此为止。但无论怎样说,我并不认为你能有效释除其他讨论参与者对于practical的执行方式的疑虑,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的话,那可以预期的是就算这次的提案没有通过,此后仍然有可能会不断出现类似的提案。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6:16 (UTC)[回复]
你支持的提案修改的是0RR的时长,而不是整体限制0RR的使用。限制0RR使用时长并不会解决你口中的“执行疑虑”,执行期间仍然会存在你所说的“疑虑”,不会因限制执行0RR时长而改变这一点,限制执行时长反而产生“问题未解决就自动解除措施”的新问题。提案并无实质的针对处理你口中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你说的一切根本就跟提案无关。--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43 (UTC)[回复]
既然你都这样说了,那你尝试处理其他讨论参与者的意见吧,反正我也没打算继续参与这里的讨论了。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2日 (三) 06:38 (UTC)[回复]
这种限制是不是不应该明文写出,而应该经由实际操作形成惯例?不过若社群有共识,仍然可以写。——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0日 (一) 18:44 (UTC)[回复]
同意桐生ここ的“不限期事实上=永久”意见,只考虑不限期的字面意思而无视中维事实往好的说是官僚主义,往坏的说⋯⋯(我不说了,毕竟要AGF)--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6月11日 (二) 13:33 (UTC)[回复]

离题

根据WP:INDEF
不限期封禁是指无失效时限的封禁,通常用于防止严重扰乱维基百科正常运作的行为或严重违反维基百科方针指引的行为。不限期封禁或适合用以阻止持续的不当行为,但仍需注意同样不是作惩罚之用。 参见:Wikipedia:不限期不等于永久 另需注意“不限期”不应理解为“永久”,即不代表该封禁永恒不可变,而仅代表未有订立封禁时长,封禁不会自动过期解除。被不限期封禁的用户在合适的情况下可获解除封禁,并在让其被观察的情况下继续编辑,以确保该用户未来不再违反维基百科的不同规范。但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如无管理员愿意解除封禁,该用户实际上已被社群禁止编辑。


建议WP:0RR可以参照WP:INDEF统一“不限期”用法,连同新增上方提及的“持续审视”方案。 以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4:31 (UTC)[回复]

反提案[编辑]

LuciferianThomas版本[编辑]

上面提案方对“永久”的理解错误已经使提案不能被采纳,但限缩0RR使用的观点也是有道理。就此提出反提案,以对方针用词的正确理解去修订回退限制的描述。

§ 标准措施 §§ 回退限制

现行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此对所有编辑该条目的用户均有效;管理员亦可对经常涉及编辑争议的个别用户实施同类回退限制,以此阻止编辑战,同时鼓励其优先以沟通处理争议。

提议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或个别用户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鼓励用户优先以沟通处理争议,避免编辑战延续。任何用户编辑已实施此编辑限制页面时均需遵守回退限制。社群及管理员仅应在页面编辑者持续未能在回退前试图以讨论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对页面实施回退零容忍。

§ 时长

现行条文

高风险主题的编辑限制可由管理员自由裁量,设为任何时长以至不限期。

提议条文

高风险主题的编辑限制可由社群及管理员自由裁量,设为任何时长以至不限期。社群应在问题解决后主动提请复核编辑限制,确认问题解决后即应放松以至撤销编辑限制。管理员可以依复核程序主动复审编辑限制,并应在接获申诉时积极依程序处理。

--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06:50 (UTC)[回复]

(+)支持U:LuciferianThomas的Counterproposal。--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09:56 (UTC)[回复]
还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回复]
听上去还行。--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4:17 (UTC)[回复]

Cmsth11126a02版本[编辑]

(-)反对:这不能解决桐生ここ的“不限期事实上=永久”,延长及重新确认限制一段说其他管理员可以“在限制生效一年后,延长或重新确认其认为需要维持的原有限制”,但如没有其他管理员作任何行动就会维持现状(加上桐生也说过:“我这样撤销了,会不会驳了前面管理员的面子”)。因此我建议:

§ 时长

现行条文

高风险主题的编辑限制可由管理员自由裁量,设为任何时长以至不限期

提议条文

高风险主题的编辑限制可由管理员自由裁量。

§ 延长及重新确认限制

现行条文

任何第三方管理员(包括原执行者)均在限制生效一年后,延长或重新确认其认为需要维持的原有限制;更新限制的管理员将被视作该编辑限制的执行者。

社群共识针对特定页面实施的编辑限制不适用此程序。

提议条文

任何第三方管理员(包括原执行者)均必须在限制生效满一年前,更新其认为需要维持的限制,否则限制将在生效满一年后失效;回退零容忍限制更新前需要确认社群共识;更新限制的管理员将被视作该编辑限制的执行者、更新限制的时间将重新计算时限

社群共识针对特定页面实施的回退不过一限制不适用此程序。

以上没有禁止一直实行回退零容忍限制,而是要求最少每年让社群确认一次回退零容忍限制是否需要继续,以增加透明度。--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6月15日 (六) 05:40 (UTC)[回复]

标记删除条文及新增条文。--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11:44 (UTC)[回复]
(-)反对:管理员人数少,社群成员人数多。还是别要求管理员主动记得处理这些限制,而是让社群成员在时间到了之后申请解除限制,再由管理员排案处理。--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11:52 (UTC)[回复]
反对阁下的反对。现时维基理论上有60多位管理员,而高风险主题目前只有10个,阁下的忧虑仅源于管理员不作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2:25 (UTC)[回复]
  • 咦??反对我的反对??
  • 管理员不作为??我没记错的话,现在的情况就是活跃的管理员不足,积压的工作则是爆炸多,就算高风险主题只有10个,活跃的管理员还是做不完吧...
--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14:20 (UTC)[回复]
主要是社群的推力太大,中文维基百科社群没什么吸引力,基于热情而开始编辑的用户(包含管理员)经过一段时间热情完全消退后,社群也没有给予动力再继续,加上互助客栈的讨论品质时常不是很好,讨论时用户之间常常针锋相对,让人更不想参与,长久下来是推力大于拉力,人变得越来越少,这是我所观察到的现象。
中文维基百科很多问题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是种种问题累积下来产生的结果。 (--~~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16:26 (UTC)[回复]
同意。--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5:42 (UTC)[回复]
(就Cmsth11126a02的counter-counter-proposal而言)我在下方AARV的讨论里提过引入类似助言日语助言的机制,我认为高风险保护或许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办理,这里以“有共识后再执行”来处理“管理员独自判断”的潜在弊端与下面AARV的情况一样存在一定程度上不符比例原则的问题。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3:50 (UTC)[回复]
(-)反对因对不限期的原则及撤销原状的实际情况存在错误理解而发起的提案。不限期并非事实上等于永久,近期管理员多了执行不限期封禁,并在问题解决的情况下获得解除,不但证明了“不限期并非永久”,更是证明了不存在“会不会驳了前面管理员的面子”。提案人并无任何例子证明“有管理员会觉得撤销其他管理员操作是会驳了前面管理员的面子”,反而是大量的解除封禁操作反证这个情况毫不存在,即使执行管理员不同意,还是会有管理员出面解封的情况。Cmsth11126a02的提案是毫不必要地增加管理员的工作量,且严重忽略了高风险主题本质上就是“已知长期存在扰乱编辑”的主题才导致有不限期编辑限制的需求,而单纯基于其自己认为社群不愿意提出复核(事实上社群经常且非常愿意质疑管理员操作)而作出扭曲“不限期”本意的提案。高风险主题的原意就是在这些高扰乱风险的主题上容许管理员更大程度上严格实施编辑限制,堵截持续已久的扰乱行为,此提案的唯一效果并非“保障”编辑权限,而是导致高风险主题赋予管理员在局部主题上更高执行权力的意义全无。--西 2024年6月20日 (四) 02:49 (UTC)[回复]
(?)疑问-在下以为,以前维基百科的方针明确、对管理员的说明责任条件要求。在下建议要注意,新订方针,例如高风险主题方针、修改方针,不宜模糊、过多由管理员权力,容易出现主观等问题。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6月30日 (日) 03:14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版本公示[编辑]

原提案因观念错误无法继续推进,而Cmsth11126a02后来的反反提案未获任何支持且有多人反对;针对2024年6月13日 (四) 06:50 (UTC)发布的反提案的唯一反对意见仍是以推进, 公示7日,2024年7月10日 (三) 02:03 (UTC) 结束。--西 2024年7月3日 (三) 02:03 (UTC)[回复]

我不认为counter-proposal有具足WP:共识#什么是共识所指明的“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因此容许我程序性反对公示counter-proposal。将讨论串中超过一半的讨论以“观念错误”之名打成非正当合理的意见显然并非正当合理的做法。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3日 (三) 23:34 (UTC)[回复]
同意Sanmosa,他的“观念错误”理由是方针原文是他写的,但正是对此原文有质疑才有此讨论,这“观念错误”是循环论证(甚至不客气地说,这可能是对该方针的WP:OWN)。--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7月4日 (四) 17:02 (UTC)[回复]
另外在公告栏暂停公示。--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7月4日 (四) 17:06 (UTC)[回复]
选择性摘用“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而无视“共识应当考虑到所有正当合理的意见”的程序性反对显然与方针要求有所抵触。少数意见除了“妥协”外,还有“回应”的选项。对其反反提案及意见的个人留言已有清晰的回应,依Sanmosa自己写的方针注释“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若两位认定Cmsth的反对意见正当合理,只空口说“以‘观念错误’之名打成非正当合理的意见”,却完全不论证如何不构成我所指出的“观念错误”,就是“没有回应我的回驳”,又凭什么认定我依照我自己修订的方针在当初提案时已经清晰指出的诠释来回驳其观念错误并非“正当合理的回应”从而不能视为“已解决的意见”?
再次重申反驳“不限期事实上=永久”:在多个方针内容的“不限期”均赋予社群充分的权利去就不限期措施提出复核和申诉,有权利而不用并非“事实上等于永久”而是个别用户自己的问题。多则不限期封禁能获得申诉解除、过往设立高风险主题前的多则不限期或长期保护均获得提前解除等案例均证明,这一点不论从方针基础还是实际情况均不成立,实际情况就是社群本来就有人会善用这个赋予的权利,并不存在“等于永久”的“事实”。这是原提案、对反提案的反对意见及反反提案中的观念错误、理解错误、事实错误、论证错误。
由于Sanmosa及Cmsth11126a02未能反论证其意见如何不符合我所说与方针原则及社群运作的例证事实,其程序性反对并未附有任何实际论证而无效,维持公示状态。--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2:17 (UTC)[回复]
“共识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并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与“重大修改更应获得绝大多数的同意”是现行方针条文没错吧,“多数人的意见”在哪里?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2:42 (UTC)[回复]
认同,因是LuciferianThomas提出公示,故其应该先证明这是“多数人的意见”(而不是由反对者先证明这不是),为避免编辑战,我给其24小时,24小时后如没有这是“多数人的意见”的证明则我去暂停公示、直至相关证明出现为止。--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7月5日 (五) 02:52 (UTC)[回复]
反提案之提案人(我本人)、CaryCheng明确表明支持;Ericliu1912及YFdyh000虽未明确表明支持,也有表示认可反提案,言语上视同支持或不反对提案。针对反提案内容唯一提出实质反对意见是Cmsth11126a02,而有关说法已经论证是存在谬误的论证,经回应后视作意见已解决。Sanmosa的程序性反对基于Cmsth11126a02已被解决的意见,且并非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依注释一规定不视作此条文所指的“新留言”与“相关意见”
共识不是算人头,而是看论据的强弱,这是自制定方针之时已经提出的基本原则,至今仍然不会改变。Cmsth11126a02的意见连拿来论证的例证都存在事实性错误,这显然不是一个强论点,而是基本可以视作无效的论点(论点的基础并不存在)。再说,就算真的点人头了,4:1也显然是一个多数。不论是论点还是人数都是符合共识方针的要求。我在上方留言要求两位提出有效回驳我所指Cmsth11126a02的论点存在谬误,你们都完全回避掉,仅继续以不存在的程序问题拉布。若两位执意扰乱显然存在有效多数意见的提案公示,我将请求其他管理员介入。--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6:04 (UTC)[回复]
正如我此前所言,我感觉我关注的点跟你并不一样,而我重看一次整个讨论串后,我认为Cmsth11126a02、桐生ここ等人关注的点也跟你并不一样。这里一直抓着“不限期”与“永久”的关系不放,而不尝试处理有人认为“不限期”事实上等同于“永久”的背后成因的处理相当诡异,而且令这个讨论串俨然成了两个相互独立而被强行放在一起的讨论串。说白些,你对着他们两位(和当时的我)就有如对牛弹琴一般,我不认为对牛弹琴能从任何意义上被认为是“合理回应”。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6:52 (UTC)[回复]
有人认为“不限期”事实上等同于“永久”不等于这就是事实,而事实例证证明事实并非如此,这已经足够回应。我一直都是在回你方之观点,只是你一直不觉得我在回,不等于我没回。对牛弹琴比喻对不懂道理的人讲道理(wikt),所以你是在说你自己不懂道理,也不愿意听吗?--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8:07 (UTC)[回复]
“对牛弹琴”也可以用于“比喻讲话、做事不看对象”(另外我相信你知道维基词典不是可靠来源,虽说你给出来的解释确是较为通用的解释就是了),你所说的“我一直都是在回你方之观点,只是你一直不觉得我在回”也有可能是你一直以为自己是在回应对方的观点,但实际上并没有,而我也没办法阻止大家(对,不止你一位)回避正视我所提到的“背后成因”的问题。平心而论,我对你的提案本身并没有意见,但我实在无法从任何意义上认为你的提案有满足“作出适当妥协”的要件,因此我提出的只是程序性反对,如果你能妥善处理“作出适当妥协”的要件的事情的话,我不反对你的提案付诸公示。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8:35 (UTC)[回复]
minor tangent: 个人一直以为“我和你讨论就是对牛弹琴”含贬义而非中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08:53 (UTC)[回复]
我就针对了所谓“背后成因”指出了反例例证了,你假装看不到不是我的问题。--西 2024年7月5日 (五) 23:46 (UTC)[回复]
我看了一次整个讨论串,我还是无法从你在这里说的每一句话里找到任何一句有真正回应到管理人员相关信任问题的话。在这里处理一下管理人员相关信任问题的事情就有那么难吗?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05:52 (UTC)[回复]
上方讨论提及“管理员”的留言仅围绕“管理员不愿意回退其他管理员的操作”(已有充分案例证明不符合事实)和“担忧管理员错判形势”(早前已回应有充分的申诉机制,还有四个不同的申诉途径,未来更有第五种),而从头到尾仅仅现在才出现“信任”二字套在管理员身上。你假装看不到不是我的问题。--西 2024年7月6日 (六) 08:57 (UTC)[回复]
我不认为这些话有真正回应到管理人员相关信任的问题。从上方的相关讨论可见他们对于你说的那些“申诉机制”并不全然信任(补充一点:我留意到社群里对“申诉机制”的不信任是作为对管理人员的不信任的一部分存在的),我认为这是能用直觉来推断的事情,然而你却没有尝试这样做。另一方面,你也不能强制要求他们必须信任那些“申诉机制”。我不知道你会不会考虑我在2024年6月18日 (二) 13:50 (UTC)的留言里提到的助言机制,我认为这应该能足够处理相关的信任问题了,但最终是否在提案里采用这机制的决定权在你。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0:54 (UTC)[回复]
所谓“不信任申诉机制”是基于“管理员不愿意回退其他管理员的操作”的声称,既然该声称已经证明不符合事实,那么“不信任申诉机制”亦无其他论据。--西 2024年7月7日 (日) 00:56 (UTC)[回复]
这样说吧:我倾向于把社群成员认为“管理员不愿意回退其他管理员的操作”理解为社群成员对管理人员的不信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显然地社群成员对管理人员的不信任的表现形式不可能只有一种,因此就算“管理员不愿意回退其他管理员的操作”这种表现形式并不成立,这并不意味社群成员对管理人员的不信任同样地并不存在。而且,就算没有这里的讨论串,我相信社群不用脑子也能知道社群成员对管理人员的不信任是普遍存在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7日 (日) 01:31 (UTC)[回复]
没有论证、论据的论点不是一个讨论或辩论中需要被考量的有效论点。凭空而来的“不信任”毫无讨论价值,因此说法毫无基础成本但可造成无限伤害。--西 2024年7月7日 (日) 15:58 (UTC)[回复]
否定不信任的存在才是真正的伤害。世间上的各种制衡机制都来自于肯定/默认不信任的存在,否定不信任的存在会使本应创建的制衡机制不能创建,从而使本应被制衡者可以行使不合比例原则地大的权力。任何情况下,只要牵涉高阶权限的信任问题,都应该假定不信任的存在,直至反证成立,因此这里应该是你来论证不信任的不存在或不适用,而非其他人来论证不信任的存在。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8日 (一) 00:15 (UTC)[回复]
维基百科本来就跟外面的体制不一样,我们走假定善意原则。你竟然说不是由“怀疑他人”的一方论证而是由“依假定善意信任他人”的一方论证,假定不信任就完全是假定恶意的体现,与维基百科的基本原则相悖;参与、议事心态显然很有问题。同时,我已充分论证在各场所都存在管理员适当使用复核权的情况,包括解除长期保护、解除封禁等,多数情况都没造成争议,这已充分反映社群在很大程度上信任管理员正确行使复核权;目前社群中所谓的“不信任”仅仅是个别不愿接受管理员依方针的复核结果而产生的现象,如过往行政员推翻RFDA效力等,并非行政员的做法不符合方针(即当下之社群共识),而是有人拒绝接受。--西 2024年7月8日 (一) 01:40 (UTC)[回复]
(补充说明:我认为是次讨论出现有人认为“不限期”事实上等同于“永久”的情况的背后成因是社群中相当数量的成员对管理人员的不信任,故此满足“作出适当妥协”的要件的方式应该是以合适的方式处理相关信任问题。)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8:39 (UTC)[回复]
另外,我也有必要声明我的反对仅为程序性反对,而非针对任何特定提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7:18 (UTC)[回复]
@Ericliu1912这是否需要管理员intervene的情形?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2:51 (UTC)[回复]
依据上次共识方针的经验,管理员介入大概也没有用,尤其本人特别不适合。看到此案例,我想你自己应可衡量共识方针所谓“正当合理意见”条款实务运用效果如何了。另外,相关方案需要社群支持,自非任何人说的就算。——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5日 (五) 04:41 (UTC)[回复]
@桐生ここWetrace,我真的完全不知道LuciferianThomas他是如何“点人头”数出4:1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6:43 (UTC)[回复]
(?)疑问-关于Sanmosa上面提出的疑惑,是不是请LuciferianThomas能协助说明厘清?关于LuciferianThomas的公示,程序上似乎已经引起些用户的疑问?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7月7日 (日) 15:38 (UTC)[回复]
还有,Cmsth的论点真的很难以置信。当前社群正在进行(明显违反方针)的RFDA,起因正是有管理员愿意去推翻其他管理员的不限期编辑限制操作而引发(虽然后来调查后解除限制的管理员发现自己的调查确实存在问题),这已经充分证明了桐生声称有管理员可能会想“我这样撤销了,会不会驳了前面管理员的面子”而不推翻前人实施编辑限制的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我真的不知道Cmsth和桐生是活在平行宇宙还是怎样。这么重大的案例证明“管理员不会因为维护前人面子而拒绝推翻操作”,究竟是怎么能继续提出“我这样撤销了,会不会驳了前面管理员的面子”这个完全不符合事实的虚幻说法作为论证。--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2:28 (UTC)[回复]
支持路西法人提案,反对Cmsth11126a02的提案。反对是因为容易被钻空子,给管理员增添不必要的麻烦。(需要每年都更新)事实上禁制没用了再取消禁制不就好了。支持是因为将复核的一半责任交给社群,不仅可以通过讨论形成解除禁制的共识还不限制管理员自行复审。不限期与永久这一议题明显有争议,而路西法人的提案经我观察对于不限期vs永久这一争论来说是没有太大关系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07:14 (UTC)[回复]
(?)疑问-(1)现行高风险主题的运作,最核心的议题是不是:是否确实有依照该方针,进行对条目风险的合理“论证”?(2)在下还是重申一点意见:以前维基百科的方针明确、对管理员的说明责任条件有所要求。在下建议要注意,新订方针,例如高风险主题方针、修改方针,不宜模糊、过多由管理员全权,这容易出现主观等副作用问题。会不会架空了过去的维基百科核心基础方针呢?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7月7日 (日) 15:38 (UTC)[回复]
你在回复我的观点吗?我怎么看不懂你在表达什么。--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7日 (日) 15:53 (UTC)[回复]

管理操作复核的议题[编辑]

原标题为:提议设立请求封禁机制以及扩大AARV的使用

提议设立请求封禁机制以及扩大AARV的使用[编辑]

我建议社群考虑设置类似“请求封禁”的机制,即对于非纯破坏行为,有共识后再执行封禁,而非管理员独自判断引起争议。

对于解封请求,我建议扩大WP:AARV的使用,申请人可以选择请求任何一名用户协助提出AARV,由社群进行判断封禁是否适当。

提请各位讨论,有关方针条文也请踊跃发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07:53 (UTC)[回复]

Ping有对提案发表意见的人@日期20220626ChiuHsiao1221ShwangtianyuanHYHJKJYUJYTTY。--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07:55 (UTC)[回复]
本人是(+)支持,社群考虑设置类似“请求封禁”的机制,确实能解决很多不必要争议,非纯破坏行为,至于解封请求,建议扩大WP:AARV的使用,我也支持,--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8:10 (UTC)[回复]
本人亦是倾向(+)支持。针对某位编辑账号的封禁无异于是在维基百科范围类对某人“执行死刑”。既然现实里文明国家的死刑都有复核和救济制度,那我认为维基社群也应该考虑。除了机器人账号或纯粹破坏行为外,针对其他行为的封锁账号行为要给于“拟被封所账号者”一个申诉和申请复核的渠道。--Chiu Hsiao (✉️Message) 2024年6月14日 (五) 08:20 (UTC)[回复]
原则上同意扩大AARV,但实际执行上对社群整体正确解读及执行方针有极大疑虑。在社群本身已经存在失能、有不少用户连最基本的方针指引都愿意无视的情况下,我不认为当前的社群整体而言有足够能力作出完全合乎方针指引及背后原则理解,以此判读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是否恰当。光是社群中仍对于“不限期”错误理解为“永久”或“比其他更重”的观点(WP:不限期不等于永久才是正确理解)已经反映社群缺乏判读封禁是否恰当的能力。在多个解封案例中,多名用户未有真的分析封禁理据、没有考量方针指引要求、未有从执行人的视角去看事件,甚至只是因为跟管理人员的个人恩怨就直接提出反对,反映社群缺乏作此判断的能力。原则上AARV是一件好事,但实际需要达到的效果目标及需要的技巧跟担任仲裁员无异;而仲裁委员会都尚会是社群经选举选上去的一群人,AARV的参与社群却是未经社群查看资质的用户技能参与,粗暴点说就是平民版仲裁,跟仲裁委员会的公信力还要差个天差地别
请求封禁有极度严重社群程序官僚化及暴民政治的风险,如同上方所述,社群整体而言本身缺乏正确判读什么情况适合或不适合封禁的能力,也往往主张采取不足以阻截扰乱编辑的措施。请求封禁涉及管理员权限,又是由谁来判读共识又是一大问题:社群本身缺乏判读共识的能力(永远只会点人头而不看论据强弱),管理员自己判读共识又产生一个会起疑的点,简单来说就是没解决任何问题,还产生了更多的问题的提案。--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9:57 (UTC)[回复]
反对引入仲裁制度的人,却提案引入一个目标近似仲裁的机制,但这机制极度取决于社群能力(惟社群已经展现其失能),却也完全没有仲裁要求的严谨。在社群缺乏有关判断能力、扭曲理解方针、无视方针原则的行为获得控制前,AARV就只是一个跟当前RFDA没分别,只会制造更多争议的体制。--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10:27 (UTC)[回复]
那这么说吧,蓝桌的调查报告很好,如果封禁非纯破坏用户前,要求管理员写一份调查报告呢?--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11:11 (UTC)[回复]
包括所有差异链接,逐条说明为什么违反方针,决定量刑多久,决定量刑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怎样做可以获得原谅和解封。或者遭不限期封禁者,多久之后提出申诉可以考虑解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11:17 (UTC)[回复]
管理员在封禁理据中已经提供理由和对应的diff即可视作已提供封禁报告。如果处理每一个非破坏用户都需要这样写的话,用意是好但极度官僚,手续过多可能导致愿意处理此类封禁的管理员越来越少,反而变成放任了这些扰乱者继续搞事。不过,我是同意可以要求管理员在执行不限期封禁时在封禁讯息下写出不限期封禁的考量,并在有可预见的改善可能(即不属VOA、SPA或再次封禁的用户)情况下提供WP:不限期不等于永久的说明,并写说需要对方了解什么方针指引即可获得解封(第二次机会)。
至于详细的封禁报告,则应是在AARV或仲裁的情形下提供。惟发起AARV的门槛过低,除了担忧AARV参与者素质外,还担忧会被滥用以针对特定管理员,制造毫不必要的工作量。--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24 (UTC)[回复]
你维管理员封禁此类人士已经圣母到极致,若是再加调查报告这种减速带我看你维是不想请捣乱的人离开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6日 (六) 16:16 (UTC)[回复]
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已经复杂到我不愿意碰了,再弄这个的话更不会没事去看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17日 (一) 02:14 (UTC)[回复]
社群针对此议题是不是讨论过不少次了?为什么我感觉几个月以前才有一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12:50 (UTC)[回复]
基本上这种制度是聊胜于无,比起现在的情况肯定是利大于弊。但也要指出,管理员执行封禁操作时,理论上已经要确定当事人违反本站政策,“独自判断引起争议”可以是对管理员裁量权的事后合理质疑,但不是限制管理员行使封禁权限的前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12:52 (UTC)[回复]
支持,帮助明确共识。但裁量权目前还是得有。--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4:24 (UTC)[回复]
理解提案的用意,乐见其成。但在实践上可能会如路西法人君所说产生更多问题,或许会造成另一个管理员布告板。明白提案及用户对管理权运用的忧虑。-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5:53 (UTC)[回复]
建议统称“封禁探讨”,专门讨论用户行为是否足以封禁,因为有些人请求社群告诉他怎么办,提报或申诉可以其他渠道发起。 -- 月都 2024年6月16日 (日) 18:02 (UTC)[回复]
我觉得也应该探讨一下为什么管理员们不愿意碰WP:ANMWP:AN3,如果ANM、AN3都不愿意碰,再开一个AARV事实上只会让管理员的事情更改多,我想这某种程度上并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多了另一个问题,再提醒一下管理员也是"志愿者"。
社群愿意的话亦可探讨为什么管理员越来越不活跃,还有什么方法吸引管理员回来帮忙扫地,或是另外寻求一条出路解决这个问题。--~~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13:04 (UTC)[回复]
额外补充我并不是要反对提案,只是不希望社群设立之后却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13:05 (UTC)[回复]
以“有共识后再执行封禁”来处理“管理员独自判断”的潜在弊端可能不符比例原则,我更倾向于引入类似助言日语助言的机制,要求管理员在执行不限期封禁前应先取得至少一位未涉事的第三方用户的同意,以确保所有不限期封禁的执行都不违反比例原则。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3:35 (UTC)[回复]
我认为这个方法可行。--~~Sid~~ 2024年6月18日 (二) 14:59 (UTC)[回复]
少打字,修正留言。~~Sid~~ 2024年6月18日 (二) 15:00 (UTC)[回复]
不合适。破坏者还要助言?说这是明显例外吧,但又有什么应该是例外呢?到头来还是要争吵。如此官僚主义弊病过重,我想事后复查比事前在那边极其复杂地商榷认定界线要容易得多。另外我还是要指出,理论上若管理员是依据社群讨论通过的方针与指引执行封禁,就是在确保社群共识得到实践;故除理据不清之外,通常不能说管理员“未依共识”执行封禁,至多是对方针与指引认知有争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8日 (二) 17:46 (UTC)[回复]
啊,我忘了提及“非纯破坏行为”的前设。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19日 (三) 05:47 (UTC)[回复]
支持@Sanmosa的助言机制,这个方法应该可行。--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0日 (四) 19:20 (UTC)[回复]
有点怀疑“未涉事的第三方用户”的评判可能出现争议,并可能使部分用户有意避嫌、延后表态(私下抱团沟通)。--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1:57 (UTC)[回复]
关于“私下抱团沟通”,根据WP:共识,仅建议不应私下讨论维基百科相关的事项,个人建议需更改这段的用词至严禁私下讨论维基百科相关的事项,并配合利益申报 (如该名编辑者曾在外站讨论,则应当“涉事用户”处理并应主动向社群申报),否则的话也没有意思。关于最近私下讨论的例子,就是路西法人的共识议案,完全将跳过了共识形成过程便产生共识,此不合程序公义。如果之后AARV容许私下抱团沟通,那只好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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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外的讨论。我们不鼓励编者在其他网站、论坛、聊天工具、电子邮箱或其他本项目外的地方讨论。这些讨论在“维基内”决定共识时是不予考虑的,并在它们被揭发后会引发猜疑和不信任情绪。尽管我们需要在维基外讨论少数问题以顾及隐私,但绝大多数维基百科相关的事项都应在维基百科上讨论,这样它们将对所有参与者可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2:40 (UTC)[回复]
我觉得与其在客栈提案(现行写法),不如改置管理员布告板的子布告板(可命名为“管理操作复核”),集中处理涉及高阶权限的使用行为。既有之“其他不当行为”子布告板,则继续留作解决普通用户争议之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4日 (一) 01:09 (UTC)[回复]
(+)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21:17 (UTC)[回复]
诚如书生君所言,本站处理相关问题之场所一向不缺——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所以这个与前列两者分别何在?固然多一人一起讨论如何行使权限,未尝不可。但本站有足够人手么?在下甚是疑惑。本提案立意良善,但欠缺具体系统设计。坦白说,就是怕管理员滥权,但又没有给管理员足够配套。然后,调查事情不一定要管理员权限,所以又有多少人有能力且愿意担起此责?--J.Wong 2024年7月1日 (一) 13:46 (UTC)[回复]
我只是特别羡慕ja有这个;对于解封,en有这个,看起来都是和气的达成了共识,不知道为什么在zh,最后都是客栈吵得不可开交,甚至上RFDA解决。--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4:12 (UTC)[回复]
立意就是希望大家多用AARV,最后不用走到RFDA这一步。--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4:28 (UTC)[回复]
所以这次有提出过使用吗?有空间容许第三方审核及说话的余地吗?--J.Wong 2024年7月2日 (二) 05:46 (UTC)[回复]
其实这次事件当中是见到Bluedeck有意愿作出独立调查,但本站社群之中,竟然未见有人愿意伸出援手。
然后就去羡慕这个,羡慕那个……
纵观整个讨论,在下见到大家更关心程序,数够票就下一步,甚少理会双方所言是否在理,能否经得起第三方审核。如果这点不变,开再多讨论空间,阁下都只能继续羡慕。--J.Wong 2024年7月2日 (二) 05:57 (UTC)[回复]

将管理操作复核设置为管理员布告板的子布告板[编辑]

如题,见上方讨论,将管理操作复核设置为管理员布告板的子布告板,将作为集中处理涉及高阶权限的使用行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21:23 (UTC)[回复]

或者是直接指定管理员布告板本身也行吧?要评估一下流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30日 (日) 04:13 (UTC)[回复]
应该不行,管理员布告板本身没法提供那些AARV的规则。再说管理员布告板本身也没有人会去用,目前貌似只是一个为存在而存在的东西。--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30日 (日) 07:32 (UTC)[回复]
其实也可说是“制造”用途⋯⋯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日 (一) 19:21 (UTC)[回复]

人事任免投票草案[编辑]

已通过:
所有公示期间的疑问已解决。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原始提案[编辑]

目前,人事任免投票存在漏洞。用户可以先编辑条目50次(小修改不需1小时便可完成),等待7天后便可在无Captcha验证的情况下利用自动化程式编辑条目1450次,符合人事任免投票的第二条资格,因此提出此草案(由于人事任免投票的保密性,目前尚不知是否有类似案例)。

现行条文

凡管理人员解任投票联署或上任投票开始之前,符合以下两项之至少一项条件者有权投票:

  1. 解任投票联署提出或上任投票开始120天前,编辑至少500次;并在联署提出或上任投票开始前90天内至少有1次编辑(不包括任何用户页及用户对话页);

2. 编辑至少3000次,或编辑条目至少1500次。

以上所称“编辑”,均指在中文维基百科的编辑,且不含明显的破坏和测试。

提议条文

凡管理人员解任投票联署或上任投票开始之前,符合以下两项之至少一项条件者有权投票:

1. 解任投票联署提出或上任投票开始120天前,编辑至少500次;并在联署提出或上任投票开始前90天内至少有1次编辑(不包括任何用户页及用户对话页);

2. 注册满120天,编辑至少3000次,或编辑条目至少1500次。

以上所称“编辑”,均指在中文维基百科的编辑,且不含明显的破坏和测试。

--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18日 (二) 10:39 (UTC)[回复]

具体天数还可进一步商讨。--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18日 (二) 10:41 (UTC)[回复]
(+)倾向支持:参与人事任免投票应熟悉方针指引,对申请上任或被解任的人员有一定的了解,限制注册天数(或像延伸确认用户一样限制90天)可以进一步防止傀儡等问题,且大部分一般用户(理应满足熟悉方针指引等前述条件的用户)不会受影响。--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0:49 (UTC)[回复]
对了,第二条中可以再加上“近90天内至少有1次编辑(不包括任何用户页及用户对话页)”。--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18日 (二) 10:56 (UTC)[回复]
听上去只是增加了筹备的时间成本。希望有更可靠方案对抗操作多重账号和自动刷编辑。--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2:45 (UTC)[回复]
请问阁下有什么(&)建议吗?--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18日 (二) 12:56 (UTC)[回复]
(就“对抗操作多重账号”而言)一个很费全域CUer的做法会是要求CUer在投票结束后对所有投票、发言的用户一律进行查核,但我不认为meta会接受这个做法,这个做法可能在zhwiki再度拥有本地CUer时才比较适合实行。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3:25 (UTC)[回复]

提案2[编辑]

凡管理人员解任投票联署或上任投票开始之前,符合基础条件,并符合以下两项之至少一项次要条件者有权投票:

基础条件

联署提出或上任投票开始前90天内至少1次编辑(不包括任何用户页及用户对话页);

次要条件

1. 解任投票联署提出或上任投票开始120天前,编辑至少500次

2. 用户参与投票时,注册满120天,且编辑至少3000次或编辑条目至少1500次。

以上所称“编辑”,均指在中文维基百科的编辑,且不含明显的破坏和测试

--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18日 (二) 13:51 (UTC)[回复]

@Sanmosa,YF,自由雨日 我修订了新的草案版本,请大家检阅--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18日 (二) 14:04 (UTC)[回复]
代为微调,以免产生歧义。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4:10 (UTC)[回复]
个人认为为防止幽灵账号扰乱投票结果,应以相关公告上Bulletin当刻作准。
“联署提出前90天内至少有1次编辑(不包括任何用户页及用户对话页);--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20 (UTC)[回复]
可以请您详细说明吗(我还听不太懂)--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18日 (二) 14:26 (UTC)[回复]
书面语:本人认为条文应为防止幽灵账号扰乱投票结果,应以相关公告刊登Bulletin当刻作准。
而非以讨论阶段作准,因为如非活跃编辑者在看到公告后即轻微修改条目的一只字,即可绕过限制。而且如果以刊登Bulletin当刻作准,因为编辑者不会知道何时发起这些讨论,如果不持续编辑,很难绕过这个限制。--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48 (UTC)[回复]
支持。我之前也在考虑这个问题,但是我把“解任投票联署或上任投票开始之前”就是理解成“刊登当刻”了……--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52 (UTC)[回复]
其实还有个更简单会但有点麻烦的方法可以强而有力的防止您说到的情况,那就是每次RFA或RFDA都重新讨论一遍人事任免投票条件,坏处是如果社群没讨论好可能会延迟到选举的进行,还有这种方法会导致每次人事任免投票条件都不同,社群有一部分人可能不会同意。
这只是我想到的方法您们参考看看即可。--~~Sid~~ 2024年6月18日 (二) 14:58 (UTC)[回复]
我认为限制注册日期是有用的门槛。不过此条件设计时,本来没有考虑到会有安全投票这种延迟许久的机制,二来条件分为两种是有其意义,后者乃保障资深用户,不用总是在投票前刷编辑数。我觉得改为限定“提名讨论发起”之时,即可有效阻止看到通知才开始“刷编辑”者。不需要修改其余任何门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8日 (二) 15:58 (UTC)[回复]
可购顺便定义一下编辑必须在本站进行的。免得出现一些好笑的情况。--1233 T / C 2024年6月19日 (三) 08:25 (UTC)[回复]
无此必要。下文已经注明。—-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19日 (三) 10:45 (UTC)[回复]

提案3[编辑]

符合基础条件,并符合以下两项之至少一项次要条件者(不含机器人及附属帐号)有权投票:

基础条件

用户在讨论发起之时注册满120天,且前90天内至少1次编辑(不包括任何用户页及用户对话页)。

次要条件

1. 解任投票联署提出或上任投票开始120天前,编辑至少500次

2. 用户参与投票时,注册满120天,且编辑至少3000次或编辑条目至少1500次。

以上所称“编辑”,均指在中文维基百科的编辑,且不含明显的破坏和测试

@Eric Liu,唔好阻住我爱国, 自由雨日,Sanmosa, Asid, 1233 根据社群意见,我已再次修改此草案,请大家审阅。

——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19日 (三) 10:45 (UTC)[回复]

可以!--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3:15 (UTC)[回复]
还是没改到重点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9日 (三) 14:13 (UTC)[回复]
(?)疑问:请问是要把第一句改成限定“提名讨论发起”之时吗?--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19日 (三) 23:21 (UTC)[回复]
@WiiUf阁下之意,是否打算限制“一百二十日内编辑超过三千(条目一千五百)次”者之人事任免资格?——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3日 (日) 02:07 (UTC)[回复]
是的。毕竟很少有人能够在不通过自动化程式的情况下于120日内编辑(条目)满3000(1500)次。就算有极端情况,用户在120日内也难以全面了解百科的相关方针。--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23日 (日) 10:40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条件一、二有点重复。措辞有待调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4日 (一) 00:25 (UTC)[回复]

提案4(准备公示)[编辑]

凡管理人员申请提名讨论发起或解任投票开启联署之时,注册满120天,且符合以下两项之至少一项条件者,均有权投票:

  1. 在申请提名讨论发起或解任投票开启联署120天前,已有至少500次编辑,并在其90天内至少有1次编辑(不包括任何用户页及用户对话页);
  2. 累计编辑次数至少3000累计编辑条目次数至少1500次。

以上所称“编辑”,均指在中文维基百科的编辑,且不含明显的破坏和测试

@唔好阻住我爱国YFSanAsid自由雨日1233,我已按照Eric的意见修改了草案,现在 公示7天,若无有效反对意见,草案将于2024年7月1日 06:00(UTC)通过。 —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24日 (一) 06:01 (UTC)[回复]

其实我一直感觉“(某个时间点,)编辑至少XX次”有点语病,编辑是个动词,只能用于“(某个时间段内,)编辑XX次”,尤其是“120天前,编辑至少500次”就可能让人误解为“从120天前到投票这一时间段内编辑500次”(原先的方针有“90天内至少1次”的表述还可能可以防止误解,但目前这样误解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我觉得应该表述为“累计编辑次数/累计编辑量至少达到XXX次”?--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6:36 (UTC)[回复]
已完成。--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24日 (一) 06:42 (UTC)[回复]
我又做了点用词上的小修改(Special:Diff/83150857)。--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6:48 (UTC)[回复]
另外这一“公示”是不是太早了?我觉得好像并没有完全达成共识吧?--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6:39 (UTC)[回复]
已经撤下公示,按规定需要再等待一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4日 (一) 09:14 (UTC)[回复]
调整方案,整合基础条件及次要条件。本人认为编辑次数足够者,既已满足注册资历要求,则不需要再满足期间编辑次数条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4日 (一) 09:14 (UTC)[回复]

稍微修正,以免产生歧义。—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25日 (二) 04:17 (UTC)[回复]

近几天没有任何异议,现在 公示7天,2024年7月5日 05:00(UTC)通过。—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6月28日 (五) 04:51 (UTC)[回复]

这意味要修改SQL,重新生成投票人名单……--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8日 (五) 09:21 (UTC)[回复]
幽灵账号问题?不见了相关条文?--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4:31 (UTC)[回复]
(?)疑问-如果以“注册满120天”为前提,那么第一款(120天、500次)、第二款(编辑条目1500次)就没有区别意义,是否形同废掉了原来的第二款投票资格?有没有可能120天内编辑条目达1500次,每天十几、二十笔编辑,不是没有可能。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6月30日 (日) 03:10 (UTC)[回复]
一、“注册满一百二十日”与“申请(投票)前一百二十日”并不相同;二、若有游戏规则情况,大可特别论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30日 (日) 04:22 (UTC)[回复]

完成。—-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7月5日 (五) 05:04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电视剧演员名单序列[编辑]

年初编辑《飞常日志》时我已发起过讨论,当时因陈豪 (演员)在官方网页名列于首,维基条目无奈跟从,此剧男主角实际上是马国明,而陈豪 (演员)只是客串,均是显然易见的、无需争论(撇开拿出官方排名盲目跟从此一理由)的事实。近来留意到《巨塔之后》又出现类似争议,这次轮到马国明客串,他到底应不应列为主演。就此,我倡议不论官方或任何传媒来源,如果在演员名单排序上出现明显偏离实情的情况,维基人应该酌情讨论一个较符合实情的共识,讨论中不应再盲目依从来源(如撇除该些来源而有争议者,则可参考该些来源)。就算是官方排名,也可能是基于一些利益关系去进行排序,一些传媒来源则可能照抄官方;维基向来对自传及非独立/一手来源的中立性有所警惕,因此我认为明显不符实情的排序可视为不中立,维基人应该酌情处理,不要盲目依从,不顾实情。--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14 (UTC)[回复]

@RastinitionManchiuPyruvateStevencocoboyCyrussKK1230Ckh3111Apple vTw dramaNickiceYau Sze LongBosco64Will629Ricky36SeoTaeRedmi123465BenkwokmarsTanqrsucks任晏延银色雪莉--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35 (UTC)[回复]
你好,我想大概知道发生什么事--Tanqrsucks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53 (UTC)[回复]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官方(网页或海报等)的演员名单排序,把一个明显只是客串、戏份甚少的演员放得很前,维基条目是应该依从,还是撇开官方而按实情讨论。我根据以往及2024年tvb剧集编辑纪录中看似较活跃者来邀请讨论。--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15 (UTC)[回复]
???--任晏延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35 (UTC)[回复]
扬子晚报,“在《新闻女王》中有亮眼表现的马国明和高海宁,本次将继续担任主演角色。”,或许陈豪可能比较知名,算是宣传手段吧。--Kethyga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38 (UTC)[回复]
当时说明马国明是男主角,陈豪是客串的报道有不少,问题是Wikipedia:格式手册/电视有依照官方的演员名单排序的条文,因此便被拿出来当作金科玉律,什么都不管了。所以本次讨论我特意指出官方有不中立的时候,不可盲目跟从。--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03 (UTC)[回复]
  • | X = or ===X===
这个字段只写入X
  • | Y = or ===Y===
这个字段只写入Y
  • | Z = or ===Z===
这个字段只写入Z
  • 因为<ref A>将X、Y、Z混合陈列而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出现X、Y、Z任2至3项数值混合排序的状况都是异常的
  • 针对其他部分不表述。分类=分类没有疑义,排序=排序没有疑义。分类=排序的议题即使改陈述成排序=分类也同样不可能存在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27 (UTC)[回复]
从列明来源,非原创研究,中立观点等角度,按官方名单没错,也撇开不必要的责任。
纠偏纠错要有其他可靠的非数据来源,加入正文或注释。依赖数据会催生奇怪结论,如角色A的出场时间更多所以该放在B的前面。--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41 (UTC)[回复]
接在YFdyh000后方的原因是我懒得编辑原始码。但仍大略依YFdyh000提及的文字作为开头叙述,以我看过的现象,比较少出现角色A的出场时间更多所以该放在B的前面。的情形。
  • 较常看到的状况是信息框的 |主演= 使用来源后,没有完整列出主演,却依照来源排序将"非主演"列在主演中
  • 首段较常见的状况是将|主演=的字段信息重新复制贴上再增加一些叙述,因为有叙述所以通常也会将来源中的分类用散文形式补上
  • 演员名单或演员表的情形较常见的状况是将|主演=的字段信息重新复制贴上后重制成表格,预留一个关系的字段插入异常复杂的谁是谁'的谁"信息
  • 通常经过上面的过程,单一个条目可以连续看到近乎完整的三次演员名单,用3种不同表现方式呈现。(...) 吐槽演员名单连续列明三次,这或许可以称为演员名单炸弹
  • 第一项通常包含列出的信息不准确问题(包含不是主演的对象)。第二项因为首段必定散文化,是最没有问题的。第三项问题很复杂,这牵涉到是否针对演员的性质/角色/剧情分类,因为涉及分类就必定不可能完全按照官方排序陈列。仅有一个情形例外,仅在将性质也列入排列对象时成立。但如果官方名单排序并未经过分类的打散排序时,例外也不存在。
总结为了排序这个目标而排序又希望排序完整,比较可行的位置是首段。但为了可行而刻意每个页面都生成3组演员名单,是否有这个必要也需要考虑。(~)补充我提出的质疑是为了排序而排序,不太可能写出像en:House_(TV_series)(剧情分类式写法)这种品质的页面,从目标或构成结构的角度都不一致--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5:41 (UTC)[回复]
维基百科对演员的排名不等同对主配的认定。依据官方名单比较省力便捷,依据实情或多方来源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费时费力。如有多份官方名单排名不同,可以第一产地的海报为准。不过,若对单一作品达成强共识,或许可豁免官方名单的规限。此外,戏份居次亦有可能是最为重要的灵魂人物。--— Gohan 2024年6月19日 (三) 03:01 (UTC)[回复]
我觉得大部分情况下依从官方是可以,但总有些不寻常的情况,“单一作品达成强共识,或特许豁免官方名单的规限”大概就是这个原则。--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08:05 (UTC)[回复]
个人认为这个议题是没有讨论空间,因为已成文指引Wikipedia:格式手册/电视#演员及角色资料已解答阁下的疑惑。--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0日 (四) 11:18 (UTC)[回复]
请问阁下是不是希望修改此部分条文?如是,请移动此讨论至方针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0日 (四) 11:21 (UTC)[回复]
好的,我不熟悉移动模板,有足够精神时再处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5:58 (UTC)[回复]
@Rastinition君的意见更为复杂,我先提案有条件豁免遵从官方序列的规限。--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6:06 (UTC)[回复]
@Factrecordor你在你的留言下方回复后提到我的意见,如果你是希望我回复你或者困惑为什么我没理你,那是因为你提出提案提出的议题/问题情境在对象页面不存在,更精确的说法,巨塔之后这个页面的问题我在更早前的留言已经尽量简短叙述,如果没理解实际问题或认为是离题或复杂到不能理解,@Factrecordor不用勉强自己理解,而且这与你的提案本身无关。(提案根据不存在的议题,实际发生的状况和提案无关,针对状况的发言与提案本身会离题是自然现象)。Fake性质议题。如果看前后条文,也能发现只是新增一段废话。上述废话是相对礼貌性说法,较不客气的说法,这是扭曲@神秘悟饭原意后将他的发言转换成新的条文--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23:18 (UTC)[回复]

正式提案[编辑]

现行条文

演员与角色讯息(含信息框中的主演栏)一般可以正式官方网站公开发布讯息收录,若编者因对于作品之可靠官方来源选择或判定不一,或因其他理由,导致对于演员排序认定歧异,则依序以下列来源为依据:

  1. 影片中完整的演职员表(如片尾演职员表或片中的跑马字幕),若影片是依出场顺序排序则不适用。
  2. 影片片头的演职员排序,若影片是依出场顺序排序则不适用。
  3. 官方海报的演员名单排序。
  4. 官方网站的演员或人物介绍排序。
  5. 其他官方发行产品上的演员名单(如相关刊物、影音产品包装等其他多媒体)。
提议条文

演员与角色讯息(含信息框中的主演栏)一般可以正式官方网站公开发布讯息收录,若编者因对于作品之可靠官方来源选择或判定不一,或因其他理由,导致对于演员排序认定歧异,则依序以下列来源为依据:

  1. 影片中完整的演职员表(如片尾演职员表或片中的跑马字幕),若影片是依出场顺序排序则不适用。
  2. 影片片头的演职员排序,若影片是依出场顺序排序则不适用。
  3. 官方海报的演员名单排序。
  4. 官方网站的演员或人物介绍排序。
  5. 其他官方发行产品上的演员名单(如相关刊物、影音产品包装等其他多媒体)。
  6. 若有编者对单一作品的官方序列提出合理质疑,可发起讨论。此讨论应参考更多官方以外可靠来源的演员序列,及对个别角色的戏份、演出性质之描述。若达成强共识,可豁免遵从官方序列的规限。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6:02 (UTC)[回复]

可能要重点说明相关演艺人员的名气是不影响演员序列。举例以“香港顶流”炎氏作例,倘若他在节目只有一句话,不应因为名气而把他置顶。--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6:36 (UTC)[回复]
(-)反对增列的内文基本是根据其他账号发言,加入了原发言者未提及的文字
  • 句子应该精简后改成若对单一作品的官方名单有合理质疑,可发起讨论。讨论应参考更多WP:可靠来源。若达成共识,可不受前列条文限制。这个文字避免了对原发言的过度解释,文字也概要的提及WP:共识精神。已经符合WP:可靠来源的项目,不应该再有筛选/排除的状况(这是针对更多官方以外文字),重要的是WP:可供查证精神(WP:ABOUTSELF第5项,WP:断言WP:REFNOTTRUE)
  • (~)补充这个议题大致上属于WP:ABOUTSELF第4项的讨论范畴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23:55 (UTC)[回复]
同Rastinition。某些“官方”来源可能对排名作出详细解释,不应排除。--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2:30 (UTC)[回复]
@Rastinition@YFdyh000,但我仍希望在“讨论应参考更多WP:可靠来源”之后,具体强调要注重该些来源的“演员序列,及对个别角色的戏份、演出性质之描述”,亦同意HK5201314君的意见,即强调“避免演员序列被演员的名气所影响”。两位觉得如何?--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4:42 (UTC)[回复]
避免名气影响,我觉得是避免沦为宣传工具,但这可能不是中立的观点、非原创研究所推荐。因为以其他特定标准来呈现和调整,可能不满足这两项,也较难得出公认的一致的合理标准,也许还不如给原列表加脚注。--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6:58 (UTC)[回复]
那么@HK5201314君有没有进一步回应?--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0:51 (UTC)[回复]
不知道为什么,我想用TVB爱回家作例,话说当年杨明刚刚被TVB解冻,他获解冻后出埸的第一集,对白有超过10句,但TVB的操作是把他放在演员序列中最后一个。
什至,中国大陆常常封杀“不道德演员”,做法是打码/打格子,并删除该演员资料。
如按照现行做法,是完全不尊重“不道德演员”及“刚解冻演员”,并违反中立原则,因为现行做法完全偏向制片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1:30 (UTC)[回复]
所以建议新增如有任何争议,可按可靠来源介绍量/文章多寡决定演员序列。--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1:32 (UTC)[回复]
按文章量不可行,计算结果是原创总结(哪些来源算,如何去重,数量平手,情况改变),也同样容易操纵(争议人物排第一)。--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5:19 (UTC)[回复]
如果是“角色介绍量”呢?我不信只有一句对白的角色就有一整篇文章介绍该角色特性。--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14 (UTC)[回复]
润笔费给足,吹嘘解读不用愁。如果是重要角色或明星,但播出版本全剪掉了,又怎么办。别自定标准了,见下。--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3:59 (UTC)[回复]
我相信阁下有能力判断何谓“可靠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5:50 (UTC)[回复]
写成看不出来不难,包括以量取胜。--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7日 (日) 02:57 (UTC)[回复]
当初会创建指引,就是为了防止每个用户依据自己所认定的来进行排序,进而引发编辑战。同时,还必须考虑到欧美剧常有主演退出的情况。另外,有些戏之所以会将看似客串的演员列为主演,可能是认定其角色在某个阶段吃重,比如《黑道律师文森佐》的刘宰明,前三集是主演,但角色死亡后,第四集变成客串,可是不会因此推翻他在前三集是主演的事实。又,报奖策略出现的主配问题,例如《一把青》的排序是天心、杨谨华,但奖项竞赛却是杨谨华报名女主角、天心报名女配角,列入这些情况太过繁杂。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撇开个人模糊的“实情”认定,不论是剧情编排转变,还是宣传手段与否,尽量依据官方或可靠来源为准,主演写谁就是谁、客串是谁就是谁,这样可以避免自行量化、计算,而导致涉及原创研究的问题。其余的,可以用可靠来源来补足,例如陈豪虽然被列为主演,但其偏向客串性质云云、演员被删除的原因等等。--Sa Young Sun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19:41 (UTC)[回复]

提议修订著作权验证模板与提报侵权流程[编辑]

前一段时间我重新看了下著作权验证模板的一些问题(在之前的讨论中提及过,不再重复具体描述),发现到此模板还是只能按全文处理。至于英文版,这个模板已经于2023年8月-10月进行了改版讨论,同时发现到该模板可以按全文或段落处理。相比而言,英文维基对著作权验证的处理更为灵活,而中文维基依旧按全文处理,显然过于死板,以至于某些人会觉得这是“过度使用”。尤其是涉及到影视类条目,过去一段时间看到涉及“剧情”部分侵权,还是按全文处理,确实是不灵活的。特别是2024年2月因为我写的大江大河之岁月如歌“剧情”一节涉嫌侵权,一开始就说提报人不合理,之后就被无限期封禁,到现在看还是相当无辜,如果当时发现到模板有问题就可能不会有后来的事。

因此,我提议对著作权验证模板进行重大修订改版。主要的修订要点:参考英文版的模板设计,采用条目消息框的样式,更直观、更清楚地传达这是一个与删除相关的问题,重新排列层次结构;根据实际情况,保留“如何解决”和“提示”部分,删除提报人的签名(在“疑似侵权”列表已有签名,不必要在模板重复使用此栏,其他删除模板也未见提报人的签名栏)。与此同时,我将对提报侵权流程进行修订(主要增加涉及新创建条目段落文字侵权的处理步骤)。

提议新模板设计[编辑]

以下是我提议的新模板设计:


用字调查:是用“验证”好还是“调查”好?[编辑]

借鉴了下英维对应模板使用的是“调查”(investigation),而中维用的是“验证”。在此我做一个调查,就是问下新模板是用“验证”好还是“调查”好。

提议修订提报侵权流程[编辑]

配合模板的改版,本人提议对提报侵权流程作修订,建议的程序如下:

疑似侵犯著作权条目的处理步骤
条目有 未侵权的历史版本
  1. 回退页面到未侵权的版本。
    侵犯著作权的内容仍然会保留在页面历史,如果最新版本不侵权但历史版本侵权,可直接执行第3步。
  2. 在张贴侵犯著作权内容的贡献者对话页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Uw-copyright|條目名稱}} -- ~~~~
  3. Wikipedia:修订版本删除请求 提报修订版本删除。
如果 当前的修订版本 某一段落侵犯了著作权
  1. 将下面的模板放置在侵权文本上方。将下面模板中的“来源”改为相应的原文本的网址或其他的来源。(注意:搜索引擎结果不能作为来源)
    {{subst:Copyvio/auto|url=
    * 来源1
    * 来源2
    }}
  2. 将下面的模板放置在侵权文本下方。
    {{subst:Copyvio/bottom}}
  3. 今天的疑似侵权部分加上:
    {{subst:CopyvioVFDRecord|條目名稱}}
  4. 在张贴侵犯著作权内容的贡献者对话页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CopyvioNotice|條目名稱}}
如果 所有的修订版本 都侵犯了著作权
  1. 如果原页面内容符合其他快速删除的标准的同时又侵犯著作权,则应当先按快速删除处理。
  2. 如果该页面是一个主页面侵权后创建的草稿页面,请直接提交快速删除(G16)。
  3. 将原文全部移走,用下面的模板取代。将下面模板中的“来源”改为相应的原文本的网址或其他的来源。(注意:搜索引擎结果不能作为来源)
    {{subst:Copyvio/auto|url=
    * 来源1
    * 来源2
    }}
  4. 今天的疑似侵权部分加上:
    {{subst:CopyvioVFDRecord|條目名稱}}
  5. 在张贴侵犯著作权内容的贡献者对话页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CopyvioNotice|條目名稱}}

技术问题[编辑]

因为此模板是可以用Twinkle提报的,所以修订就涉及技术上的问题了:整篇条目侵权可以用Twinkle提报,那如果引入段落侵权机制的话,Twinkle如何提报?如何定位我所需要的侵权段落?希望能有精通技术的人参与讨论。--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21日 (五) 16:36 (UTC)[回复]

用户界面层面应无问题,可以列出和选择章节,或者给章节加按钮。另就上一节,调查可能比验证更深入,比如复制自网页但文字是公有领域,或者来自维基百科但未正确署名。--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06:38 (UTC)[回复]
也是,我之前就碰到过某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工作报告条目,文字来源是中国政府网,但其网页记录的是政府工作报告全文,严格来说这属于公有领域。因此根据阁下意见,称呼调查比验证更准确。--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22日 (六) 14:53 (UTC)[回复]
@Shwangtianyuan是否项目公示此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9日 (六) 15:31 (UTC)[回复]
可以的。--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29日 (六) 15:33 (UTC)[回复]
现公示提案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9日 (六) 15:37 (UTC)[回复]
因应下方意见中止公示期。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7:33 (UTC)[回复]
我提一个技术上的小问题:不应该直接替换{{Copyvio}}的功能(保留原有功能),也就是将段落侵权的新代码另外新建模板,如{{CopyvioSection/top}}和配套的{{CopyvioSection/bottom}}。——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2日 (二) 02:35 (UTC)[回复]
url参数应该单列一行,而不是作为行内部分。可能存在列出多个侵权来源信息,需要列项显示。用语方面,原有是“页面正在进行著作权验证”,所以对应段落的版本应该也是类似“本段落正在进行著作权验证”而不是“有编者已就此条目发起著作权调查。正在调查的文本目前已隐藏,”。——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2日 (二) 02:39 (UTC)[回复]
@Shwangtianyuan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7:32 (UTC)[回复]
技术上的问题我并不是太懂,希望能有其他精通技术的人前来讨论。--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7月5日 (五) 07:41 (UTC)[回复]

其他[编辑]

好像针对段落的侵权,现时做法是直接删掉+RDD,没有考虑过按段落重写的问题。或者在这个原有逻辑上,添加额外的段落标识+草稿重写来处理。原有的全文流程还是保持不变。——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2日 (六) 00:43 (UTC)[回复]

我只是来发泄一下。话说《黄飞鸿传》是我初在维基最早期创建电影条目,当时受友人所托对百部不可不看的香港电影进行遗补。但当时我不熟悉方针,还傻傻的担心剧情简介“原创”不好,所以按照来源──香港电影资料馆出版的实体书籍《香港影片大全》系列逐字逐句打出来,哪知影片大全系列的很多内容早被电子化至康文署的网上数据库,又被各网站复制,条目被指为侵犯那些网站的著作权,需要整个重建。然而,整个条目中,只有剧情简介是一字一句完全与来源一样,其他内容包括人物简介,均是自己消化后创作出来。后来,我发现一些电视剧的剧情介绍常被放入复制自作品官方的文字,处理方法有的是挂上一个章节可能侵权的模板(连内容也没删),有的是删除该章节内容。换言之,出现一个疑问,为什么我当初的条目没被这样处理?自此,我对侵权处理印象极差。顺带一提,后来我曾在讨论指出,正如我当时想法,其实有些人无意侵犯什么,也不是懒,只是觉得依从作品官方或具权威性的出版物之介绍,比自己原创更好。当然,如果照搬的文字不是来自官方,是其他有著作权的作品,像我当初那样抄《香港影片大全》,侵权问题确需注意,但是如果照搬的是作品官方公开宣传用的文字介绍,你愿意免费替官方把他们的介绍宣扬开去,他们可能还会多谢你,试问天下间除了维基人,谁会担心作品官方会控告这样的所谓侵权。官方介绍的问题反而是宣传性过高,有时不中立,甚至有时与真实剧情相违。--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4:13 (UTC)[回复]
“他们可能还会多谢你”是说不好的,维基百科的协议允许商业化和修改衍生,需要为著作权状态做更多努力,避免后患。剧情介绍的编写着实麻烦。--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7:02 (UTC)[回复]

提议收紧创建新页面的权限[编辑]

我前段时间关注到英文维基的用户权限级别规定,发现创建页面(讨论页除外)必须注册用户才可以,特别是创建条目还需成为自动确认用户才可以(详见2018年讨论)。我们知道,中文维基百科绝大多数注册达7天并编辑达50次的用户均会成为自动确认用户,虽然说要求比英维严,但这做法还是远远不够。匿名用户(或者说IP用户)、注册用户目前在中维都可以创建页面(被白纸保护的页面除外),但某些匿名用户或者新注册用户因为不了解方针,把维基百科当成是宣传场所,创建条目用于宣传,违背了初衷与目标。而且随着条目的增加(现有条目140多万),社群不断壮大,风险也越来越大。

为了满足今后发展的需要,堵住进一步的风险,我提议修订用户权限级别的规定,收紧创建新页面的权限。参考英文维基的标准:创建页面(讨论页除外)最低权限是注册用户,创建条目最低权限是自动确认用户。目的旨在于让新用户先了解方针,先开始在既有页面编辑。不知各位有何看法。--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21日 (五) 16:37 (UTC)[回复]

完全(+)支持,处理新用户宣传性、甚至破坏性页面创建明显地消耗了很多用户和管理员不少精力。上个月我就在某新用户沟通无效反复创建被快速删除的页面以推广边缘语文学说和网络新词/方言,且完全无视方针指引、严重扰乱讨论秩序、游戏维基规则上耗费了大量时间([11]),限制自确用户创建条目即可限制此类问题的发生频率。此外,部分长期破坏者、傀儡长期创建破坏性、甚至侮辱性页面显然也给巡查员、管理员工作带来不小的额外负担。--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7:17 (UTC)[回复]
Shwangtianyuan的主张也会挡掉一部分想创建条目的ip用户和新用户,所以我比较支持愿意创建合规品质条目的ip用户,至少我看到很多重要条目的创立者是ip用户或编辑数量很少的新用户,所以从这一点来说,并不是很想帮那些和新用户争执、想着降低新页面负担之类的用户。--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17:27 (UTC)[回复]
日期君误会了,如果您有所了解,我是对新用户持很强的善意推定并努力引导的,在几天前就还因为善意推定、游说管理员将一个我觉得可能没有恶意的不限期封禁新用户解封,结果放过了一个真的LTA[12]……我很少和新用户“争执”,上一段举的例子,恰恰是因为我试图为他提供一些方针指引引导他作出建设性编辑(其他编者也尝试与其沟通,只是没有像我一样继续下去,见[13][14]),才“引起了争执”,因为我坚持宽容新手不能以牺牲条目质量和基本方针指引为代价(另外当时在存废讨论页@您纯粹是由于查到您是该条目创建者,并非“请您帮忙”)。也正是我发现很多急于创建条目的新手并像我想象的那样抱有善意,多次懊悔自己的信任与付出,才倾向从严、收紧权限的。不过,@桐生ここ和您的意见确实很有启发,让我觉得确实没必要限制新用户在草稿空间的发挥,故而我转为支持只将新条目限定为自确用户,其他继续放开,允许IP创建草稿。--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18:30 (UTC)[回复]
提议“创建页面(讨论页除外)”改成“创建页面(讨论页、草稿页及自己的用户页除外)”。--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4年6月21日 (五) 17:47 (UTC)[回复]
“自己的用户页”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和“注册用户”自相矛盾,非注册用户怎么能创建自己的用户页呢?“草稿页”,我倾向同样从严,只有注册用户才能创建,以防止IP用于破坏、人身攻击或宣传。(修改意见,除创建条目仍支持限定为自确用户外,其他转为支持下段桐生ここ的意见,支持“放开”。)--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8:00 (UTC)[回复]
我反而认为只有条目应该注册用户才能创建,其他的继续放开,毕竟你维只要允许匿名编辑页面,就可以用来破坏、人身攻击和宣传。--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1日 (五) 20:54 (UTC)[回复]
随着条目的增加,社群不断壮大,风险也越来越大。我不是很理解这三者有什么逻辑关系;另外,您可前往https:/stats.wikimedia.org查看统计数据,会发现中文维基百科的活跃用户(当月有5次以上编辑的用户)数量在2021年8月达到最高点3,598后一直呈下降趋势,至今已下跌24%;编者(当月有1次以上编辑的用户)数量则下跌了37%。社群没有壮大,反而是正在缩小。可能有人会觉得这是OA2021的缘故,但这一下跌并非2021年那几个月造就的,不如说在OA2021之后用户数量还反弹了不少,在后续的两年间才陆陆续续地跌到了越来越低的水平。Irralpaca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20:55 (UTC)[回复]
题外,以10年为范围的,统计站的5次活跃的平均值就在2500~3000这个范围,甚至相对10年还略高。说不上涨了,又好像基本没变。——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2日 (六) 00:40 (UTC)[回复]
同Irralpaca,社群并非不断壮大,Shwangtianyuan的前提就不成立。Shwangtianyuan如果能让中维的规模和英维一样庞大,或者解决“中维怎么一堆条目都缺失”的问题,他的提议我可以支持。一个条目数量只有英维条目数量六分之一且编辑用户规模还在缩小的中维,没必要去照搬英维。--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17:23 (UTC)[回复]
(*)提醒:英文维基百科的自动确认用户是4天+10编辑。另外,过滤器这样的自动化反破坏工具应用还是不充分。——暁月凛奈 (留言) 2024年6月21日 (五) 23:03 (UTC)[回复]
如果流程成熟,可以要求必须先是草稿。目前而言,不觉得需要照搬英文维基,各方面数量都不足。--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06:27 (UTC)[回复]
Wolfch下面提到草稿审核时间过长,人手不足,所以草稿制度不应该强制推广。--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17:28 (UTC)[回复]
(*)提醒:有关IP用户创建条目的投票(Wikipedia:投票/开放IP创建条目权限),我有找到2010年提出的投票(不确定后来是否还有类似的投票),当时的结果是“票数处于50%至66%中,故执行三个月试运行”。
若维持IP用户可创建条目(和现在一样),这些条目需让巡查员巡查,巡查员工作量会比较大(这是目前现况,因此有可能目前巡查员的工作量就比较大)。若改为IP用户可创建草稿,那会加重WikiProject:创建条目审核员的工作量。
请大家在决定时,考量Special:最新页面中新页面的巡查更改情形,以及 中草稿的数量以及处理速度(依Draft:周瑛下方模版所示,依目前审核员的人力,草稿审核可能需要等待7周),再作决定。--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22日 (六) 06:50 (UTC)[回复]
我倾向于支持,但还是希望提案人提供一些数据来论证措施有用(比如英维实行规则的前后对比?),这样可以更有说服力。--碟之舞📀💿 2024年6月22日 (六) 07:29 (UTC)[回复]
参考英维的讨论,就是说收紧权限之后,确实降低了新页面巡查的负担,所以它的确有一定好处。--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22日 (六) 14:49 (UTC)[回复]
中维新用户或ip创建的条目有多少?如果不达标的数量并不多,那并没有增加多少新页面巡查负担。而且如果用户没有成为巡查员、免巡查用户,它创建的条目也要巡查,如果只是从降低新页面巡查负担考虑,是不是多让几个人获得相关权限,负担也能减轻?--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17:34 (UTC)[回复]
此更改会影响IP用户的编辑,我觉得是较大的更动,建议在template:Bulletin中列出,让多一点人参加讨论。--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22日 (六) 15:08 (UTC)[回复]
我之前的想法是:技术上暂不限制创建条目,但可以页面上将创建条目精灵作为首选项效果图)。我也赞成有足够的人看草稿,才能限制创建条目。题外话:现在巡查员可以直接参与创建条目专题草稿审核,无需申请,希望更多人参与。及时雨 留言 2024年6月23日 (日) 04:34 (UTC)[回复]
这个提议不错。--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4:36 (UTC)[回复]
(!)意见:巡查员通常用模板来标记条目问题,而AFC审核需要更准确地告知撰写者(通常是新手)具体的问题段落和应该如何改善。不过不反对先试行允许巡查员审核AFC。Python6345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6:06 (UTC)[回复]
同。目前尚未有必要直接禁止新用户创建条目。这个方案引导新用户经AFC了解基本内容规范外,将善意创建条目的用户引流后,也能更集中针对新用户直接创建的条目反破坏(因破坏者甚少会创建草稿)。--西 2024年6月24日 (一) 02:10 (UTC)[回复]
同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4日 (一) 05:50 (UTC)[回复]
作为负责教育项目/艺术项目的编者,本人认为禁止新用户创建条目有可能会造成不少问题。如果需要限制的话,请至少给予确认用户(confirmed)创建页面的权利。谢谢。--1233 T / C 2024年6月24日 (一) 03:58 (UTC)[回复]
确认用户和自动确认用户除投票权以外权限都一样,上面的讨论最严就是到限制(自动)确认用户可以创建条目为止,没有提出过更严的限制。--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4:06 (UTC)[回复]
(+)支持将创建条目页面的权限放到自动确认(或确认)用户以上,若未通过,则建议将创建条目精灵的直接创建条目入口移除(仅留草稿空间与用户子页面草稿的创建方式)并突显创建条目精灵,同时鼓励巡查员加入草稿审核团队。--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01:42 (UTC)[回复]
(+)支持冥王君上面的全部意见。有位友人曾经和我说,就算让一个教授来编写维基,他最初都必定举步为艰。中维看似自由(因为有这种基本方针),实际上仿如危机四伏的深海,有很多东西等待吞噬向往自由而来的人。如果中维活跃人数越来越少,赶客的是一些让人觉得被排挤的不良风气、研究维基“法律学”的严谨性好像比推动内容贡献更重要的风气,等等。相较之下,保留创建条目的自由度对于吸引有质素的新编者,帮助不大,只会更易引来那些质素低下的人和破坏者。我认为一个有质素的新编者,对于这种限制是会理解的,说不定会倾向认同,因为这反而能显示自己比那些随意胡编、滥建的人要高一等,而且级别权限之分在其他平台或现实世界都是经常存在的,不是什么特别的事。增加活跃人数,则需切实从反思风气入手。--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9:52 (UTC)[回复]
(+)支持将创建主命名空间页面权限调整为自动确认用户,但允许非自动确认用户可以创建草稿,用户页等.--mije meli carrot_233 -- 讨论 2024年7月3日 (三) 05:37 (UTC)[回复]

根据实际需要修订“游戏维基规则”指引[编辑]

我在这里再提一个议案。游戏维基规则的部分条文本人认为需要进一步增修,在此参考英维对应指引,建议在“游戏方针与指引使用”——“方针斗法”一节加入示例,内容为: 例如:通过撤销您的破坏性编辑,告知其他用户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回退明显的破坏性编辑是回退不过三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

另外在“游戏共识形成程序”一节增加两条内容,建议的内容为(在形成共识前可能还需进一步修改):

  1. 使用煤气灯效应策略,例如改写历史、否认现实、误导、毫无根据的矛盾、将自己的弱点投射到他人身上、诉诸断言离题闲聊——通过播下怀疑和不和来破坏讨论。
    例如:否认您所发布的内容、暗示某人同意他们并未同意的事情、假装您的问题尚未得到解答、歪曲方针的实际内容或含义、对主张的明显含义含糊其辞、或在您的立场被共识推翻或拒绝时拒绝让步。
  2. 以牙还牙,要求编者根据您在其他地方为他们所做的努力采取行动(例如在讨论中改变他们的立场);或暗示除非他们采取您希望的行动,否则您将不会为他们做出努力。
    例如:一位编者根据第一位编者先前给予的支持或代表他采取的其他行动,要求另一位编者改变其在申请成为管理人员的投票。
    例如:一位编者要求管理员警告另一位编者涉嫌推动不中立的观点,并暗示如果管理员不采取行动,第一位编者对条目的优良条目评选典范条目评选流程可能会陷入危险。
    例如:一位编者要求另一位编者支持他们的RfC,以换取他们在另一场讨论中的支持。

同时我建议加入“游戏用户权限”一节,加入在“游戏对扰乱行为的制裁”的一节的后面,内容为:

  1. 为了提升用户权限级别进行非建设性的编辑。
    例如:一位新编者进行了50次空编辑以获得自动确认用户权限,然后对受到半保护的条目进行了有争议的更改,将宣传草稿移至条目空间,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破坏性编辑或破坏条目。
    例如:一位编者在沙盒中做出许多非建设性的编辑以获得延伸确认用户权限,然后对受到延伸确认保护的条目做出有争议的更改。

写在最后:以上我提出的三份建议,是我继封禁方针提出进一步修订后,就“如何让维基百科变得更好”迈出的又一大步。三份建议已经按照我的计划全部提出,后续我将就第二十二次动员令做准备。欢迎大家就我的建议提出意见。

以上。--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21日 (五) 16:38 (UTC)[回复]

为什么“撤销自己的破坏性编辑”可导致“其他用户违反3RR”?能否举一个实例?--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17:35 (UTC)[回复]
可能意思是,破坏者被回退了三次,然后破坏者给回退员发了违反3RR的模板。--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1日 (五) 20:58 (UTC)[回复]
哦哦!我找到原文了,这个“by”不应翻译为“通过”,而是“由于”,而且“by reverting…3-revert rule”应该是作为整个“Telling another user that…”的从句才对。不过这样太啰嗦,我尝试改为更符合中文习惯的表述:“在破坏性编辑被某用户多次回退的情况下,声称该用户违反了回退不过三原则。(原先的表述起头一句“通过撤销您的……”太容易让人理解成“游戏维基者”本人撤销本人的破坏性编辑了……)--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21:16 (UTC)[回复]
对于“游戏共识形成程序”部分有保留。关于“为了提升用户权限级别进行非建设性的编辑”定义,章节上就有“为了得到自动确认用户权限而做50次无贡献性或破坏性编辑。”,可以在此补充。——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2日 (六) 01:02 (UTC)[回复]
“游戏用户权限”可改为“不当攫取用户权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3日 (日) 02:00 (UTC)[回复]
查阅多本词典,感觉“攫取”侧重于“掠夺(有限资源)”?(用户权限是“无限资源”,不需要抢夺。)不如改成“套取”“诈取”“窃取”……?--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2:11 (UTC)[回复]
“诈取”吧,“诈”其实就是“游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3日 (日) 07:13 (UTC)[回复]
“诈”字本来就有“不当”的意思在内,写成“不当诈取”要么语义重复,要么变相暗示存在非不当的“诈取”的情形,不妥。“不当获取用户权限”可能较好。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4:43 (UTC)[回复]
那直接写成“诈取权限”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4日 (一) 01:42 (UTC)[回复]
我考虑了一下,“诈取权限”要求满足主观性,但“不当获取用户权限”不要求如此。如果最终的条文是“诈取权限”,那就相当于要求必须证明该用户主观上有不当获取用户权限的意愿,但“不当获取用户权限”仅要求确认该用户不当获取用户权限的事实。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7日 (四) 23:10 (UTC)[回复]
不当获取 标准含糊,是否容易寒蝉效应和滥发指责。但诈也容易导致滥用和过于慎重。对于禁止性条文,推定善意和推定恶意需要并存,当事人的合理解释、合适处置可能重要。中性描述,可能是提前/过早取得用户权限/入选资格,尤其是用于提报和警告?--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43 (UTC)[回复]
“不当获取”标准含糊的话,社群为“不当获取”下定义就是了。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30日 (日) 04:07 (UTC)[回复]
“警告另一位编者涉嫌推动中立的观点”?--西 2024年6月30日 (日) 00:42 (UTC)[回复]
注: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Sanmosa)移除。2024年6月30日 (日) 09:48 (UTC)[回复]
你再读一次提案人写了什么。--西 2024年6月30日 (日) 05:47 (UTC)[回复]
“以牙还牙”的说法更像是用来说明“要挟”,“以牙还牙”会搭配“以眼还眼”来表示相同方式反击?另外第二个举例,“管理员警告第二个编辑推动中立的方针”,中立的方针不应该是好的,推动不好?为什么要警告?还是应该用“推倒”?“第一个编辑条目评选可能会陷入危险”,是第一个的评选(他的条目或者他推举的评选)陷入危险?还是第一个对评选造成危险?这句话的案例看上去不太清晰。——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30日 (日) 08:02 (UTC)[回复]
就是漏了个“不”字的问题而已,补上就是了。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30日 (日) 09:48 (UTC)[回复]

由于前者亦属页面评级,可以并入后者为部分有效之章节,毋须置独立页面。此提议不涉及指引实际内容更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3日 (日) 01:57 (UTC)[回复]

不反对合并。不过能否询问下您会怎么设计合并之后页面评级的章文结构,如果可以的话能否参考下Temp君的意见。--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6月23日 (日) 08:37 (UTC)[回复]
@Temp3600不知有何意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日 (二) 04:20 (UTC)[回复]
合并比较好。不过也要注意通用评级指引指引本身还有其他需要修改的地方,所以上一次讨论时就没有提出合并的单独请求。--Temp3600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47 (UTC)[回复]
应该可以合并--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52 (UTC)[回复]

提议清楚定义何谓“正当合理的回应”[编辑]

根据WP:共识的公示条文:


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已获解决的意见若被任何用户重复提出,可提示该用户相关意见已获解决,除此以外无须另作回应。


假设提问者在提案讨论提出一个具建设性的问题给提案人,而提案人为了希望该提案尽快获得通过,以解决当前指引的漏洞,故提案人选择坐在电脑前,当提问者提出意见后,提案人秒回提问者的意见。3天后,提问者并无进一步回应。

根据上述条文,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且不需再回复。

可是,在7天后(即回答问题后10日),也是公示期结束前一天,提问者认为提案者的回应不正当合理,于是强行终止公示。


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拉布的行为,严重影响共识形成。


1.首先,何谓“正当合理的回应”?谁有权在3日限时以外可以judge这个回应?

2.其次,理论上,共识应解决所有合理的问题,唯提问者在提案者回答后3日不回应相关答案,算不算已解决相关问题。

3.如果这里有4名编辑者参与讨论,当提案者回答提问者(这里已有2人)问题后,其余2位编辑者也发表与提案者类近回答及补充。4日后,提问者可不可以认为提案者的回应不正当合理而当提案者的回应不算数?


以上!(希望在条文中清楚定义何谓“正当合理的回应”,可以是其他编辑者投票或第三方管理员进行判定,以避免因此而造成拉布的理由。)--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1:20 (UTC)[回复]

不要墨守成规,以讨论而非流程时限去判定。
是否已解决,提问者最有发言权,视为已解决是一种假定(类似自动评价),当事人始终有权在公示前后再度表态,不能以流程堵嘴说来晚了、已视为已解决,且“共识可以改变”。
问答是否正当,参与讨论者均可表态与附议,不清晰可以直接问。
恶意拉锯请考虑游戏维基规则的警告、举报,可附注之前回应或者更广泛的意见。但执意推进不成熟的提案同理。--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4:24 (UTC)[回复]
“提问者最有发言权”,难道我可以在问题被回答后十个月后提出该回答是否合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2:01 (UTC)[回复]
视作新问题?是否打破之前共识,倾向按常识个案讨论处理。视作已解决不代表失去未来资格,可能要看是否应当解决。--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6:14 (UTC)[回复]
显然是祇能个案判断。虽然本人一向认为近来若干讨论有扩大解释的不良倾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6日 (三) 04:16 (UTC)[回复]
离题的当然就不可能是正当合理意见。若有违基本逻辑,能被指出逻辑漏洞甚至是逻辑谬误的意见,客观及字面意思上不符合“正当合理”,因存在逻辑谬误的论点本来就是客观认定的“invalid arguments”(某大学资源人文作家GPT辅助解释另一大学资源)。若并无明显违反逻辑或存在逻辑谬误,则以是否与其他方针指引抵触为考量因素,确实与其他方针指引相违背的不可能视作有效意见考量。另外,共识方针也指明过往已获回应,而并未提出新观点,仅仅重复过往观点的留言不需重复回应。其余绝大多数情况都是正当合理的意见。--西 2024年6月26日 (三) 08:01 (UTC)[回复]
“共识方针也指明过往已获回应,而并未提出新观点,仅仅重复过往观点的留言不需重复回应。”:
甲人:我认为论点A是十分重要 —> 1日后—> 乙人:基于论点A,这是见解B ;丙、丁、戍人:见解B所言正解—> 3日后 —> 开始公示 —>6日后—> 甲人:我认为你没有回答问题,见解B的论点完全不合理,所以我还是认为论点A是十分重要,于是强行终止公示。
——
换算是阁下的共识议案,我套用这个逻辑找阁下提案的不足,阁下肯定会觉得非常不满。--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1:49 (UTC)[回复]
因为这个逻辑,本人的提案已被拉锯足足2个月(讨论及完善条文仅使用1个月),而对手是管理员,根本无从入手解决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1:57 (UTC)[回复]
单单说“没有回答问题”而没有论证则同样为无效,除非能够论证如何没有回应问题,否则都不能说对方的回应不合理。--西 2024年6月27日 (四) 06:54 (UTC)[回复]
条文没有这样写…
而且隔这么久先质疑回应的正当性会不会有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1:20 (UTC)[回复]
如果重复为了拖延提案而选在公示将近结束前才发表反对意见,就是游戏共识形成过程的行为。况且,缺乏论证的观点本来就不属于可供参考的意见,缺乏论证或论证明显有误的“没有回答问题”也同样不会是有效的程序质疑。--西 2024年6月28日 (五) 02:42 (UTC)[回复]
比较想不用颇主观性的游戏维基规则,如管理员参与了战争,一切最终决定权还是管理员。
—-
打算这样改
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如编辑者欲质疑相关回应是否正当合理,必须于问题被回应后3天内提出,并详细说明该回应有什么不足),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已获解决的意见若被任何用户重复提出,可提示该用户相关意见已获解决,除此以外无须另作回应。--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03:34 (UTC)[回复]
不认为有必要限制必须在三天内提出,但确实有必要规定述明有何不足。--西 2024年6月28日 (五) 09:41 (UTC)[回复]
但应同时避免无限期等待或最后一刻先发表重复的意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14 (UTC)[回复]
这是当然,但这样写就会变得相当模糊,还不如直接将其视作玩弄社群创建共识的程序处理更好。--西 2024年7月3日 (三) 01:48 (UTC)[回复]

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如编辑者欲质疑相关回应是否正当合理,必须于问题被回应后尽快提出,并就每一不足论点详细说明该论点的不足之处及提出改善论点),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已获解决的意见若被任何用户重复提出,可提示该用户相关意见已获解决,除此以外无须另作回应。

我相信管理员在调查破坏者是否玩弄社群时会参考破坏者的贡献记录,看看是否达到“尽快”要求。--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5:14 (UTC)[回复]
我们在编辑某些条目,察觉一些方针需要制订或修改,却不一定常涉足所有受该方针影响的范畴,先反思影响范围,再看看哪些用户经常活跃于个中话题,邀请讨论,所有潜在疑问可能在两三星期内就能被大家想出来了,可以集中解决。若不这样做,往往有个人偶尔路过,又放下一个疑问,自然无休无止。就算你曾经顺利通过提案,也只是你的一时幸运,而你的幸运不一定是维基之福。--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01 (UTC)[回复]
“偶尔路过,又放下一个疑问”,这个绝对支持,唯该路人是不是应该负起责任,主动跟进自己问过的疑问,如有需要,应尽他能力以最快时间进行追问,避免社群其他成员无限的等待,这对提案者绝对是一个折磨。--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13 (UTC)[回复]

MOS:-的来源请求[编辑]

近日发现template:convert中表示数值范围的短横被改了,根据Module talk:Convert/text的讨论推测,修改的来源是MOS:-。这边短横的使用是否有出处?表示数值范围的话应该用dash符号(–)而非破折号的一半(—),参见维基词典相关内容。--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4年6月29日 (六) 08:43 (UTC)[回复]

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不是英文维基词典,MOS:-是社群商议制定的格式指引,不是条目,不适用“来源请求”。若欲修改格式指引,需客栈讨论。--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8:47 (UTC)[回复]
Wikipedia_talk:格式手册/标点符号/存档3#连接号一字线的符号选择--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9:32 (UTC)[回复]
template:convert目前的显示结果来看,使用一字线在数字和表达式中过长。--Kethyga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0:40 (UTC)[回复]

目前显示的效果是这样的:{{convert|1|-|2|C|K}} → 1—2 °C(274—275 K) --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4年7月1日 (一) 06:37 (UTC)[回复]

其实应该确定中文各地标准如何?不应由维基人自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日 (二) 04:18 (UTC)[回复]
之前就是参考各地中文标准确定的呀(还是Liu君的意思是要进一步用地区词来实现不同地区不同显示),主要就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推荐标准([15])和中华民国《重订标点符号手册》([16])的。有关连接号的部分,表述数值范围都是使用一字线(只在“–”符号上有所区别,中国大陆将“–”视作可与短横线“-”混用,而台湾将“–”视作可与一字线“—”混用)。--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5:14 (UTC)[回复]

关于视频平台能否作为一手来源的困惑[编辑]

由于有两个用户因为在编辑澳视澳门台相关条目时(Special:PermaLink/82462720),对条目的原创总结以及B站影像资料能否作为来源的问题而引发争执。想问一下视频平台的影像资料及动态信息能否作为一手来源?--马来西亚华人权益是不会因为某些人士(例如东姑阿都拉曼以及马华公会)龌龊的伎俩中断的--甜甜圈 2024年6月30日 (日) 13:35 (UTC)[回复]

没找到争议,请列位置。已认证账号发的内容可能作一手来源,引用价值和方式需具体评估。--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30日 (日) 15:50 (UTC)[回复]
已经补上了。(事后才在讨论页说明User talk:YouTube zou zou)--马来西亚华人权益是不会因为某些人士(例如东姑阿都拉曼以及马华公会)龌龊的伎俩中断的--甜甜圈 2024年6月30日 (日) 22:06 (UTC)[回复]
未见涉及条目中来源。如果前后都无来源,请求来源或者全部移除。--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5:15 (UTC)[回复]
我记得日语维基百科那边是禁止使用视频中的内容作为参考来源的,中维这边不太清楚有没有类似要求。———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3日 (三) 02:23 (UTC)[回复]
我记得没有完全禁止,有要求限制而已,官方验证媒体账号,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说明其发布者(如某人、组织或其他实体)或该来源自身信息的参考来源,通常在发布者相关条目或以该来源本身为主题的条目中,而不要求是由该领域的专家发表,只要:
  1. 没有过度的自我宣扬;
  2. 不包括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
  3. 不包括与主题无直接关联事件的主张;
  4. 来源内容的真实性未受到合理的质疑;
  5. 不是条目主要的来源。

这一方针同样适用于社交网络上的内容,如FacebookTwitter人人微博等,但建议不要经常使用,有更好就使用更好--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02:40 (UTC)[回复]

缘起:近期,U:向史公哲曰挨个移除城市条目中著名人物章节的内容,统一替换为{{Category see also|XX人}},即使写成散文体,也难免劫难。向君有言“这种叙述看似是散文体,实则是换皮列表。如有意见,请去互助客栈指出”。向君所据,概为Wikipedia:格式手册/列表#条目内嵌入人物列表的收录标准,然此仅一指引,加粗有注一般应该尽量遵守。先不谈直接对优典条目动大刀合不合适,也不谈事前不与主编商议直接上手删内容礼不礼貌,再不谈“我认为这是换皮列表,这就是列表,删除之”的做法妥不妥当。在此河某只想请教一个问题:散文体编写的著名人物章节是否违反此指引,如违反,著名人物章节要怎么写?

回顾:“行政区划条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名人之类的列表”这一指引,出自2019年9月底的讨论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册/列表/存档2#提议新增“条目内嵌入列表的收录标准”。此鲜有编者讨论的提案快速通过,2019年12月即有编者疾呼“直到今天我才知道,Baomi方案竟然作为共识修订案通过了”,另一编者同月一度试图重启讨论废除此案。

想法

  • 关于“列表”:禁止条目内嵌列表的初衷,想必是列表内容冗杂,嵌于条目中有碍阅读,影响条目质量云云。河某认可此说,禁止大型列表嵌入条目是有必要的,不过寥寥数行的嵌入式列表放置在必要位置并不会影响条目质量。个人不反对点列式编写著名人物章节,但更偏向于散文体,不认可用“列表”展现,视觉上太奇怪了。
  • 关于城市/政区的“著名人物”章节:当代网络百科的城市政区条目体例很大程度上沿袭自方志,方志人物志有传、录、表等体裁。著名人物按类型又可以分为乡贤、卓行、忠义、宦绩、孝友、列女等,是对志书在地影响深远或为人称道的人物,也是地区文教礼化的表现,在志书中必不可少。优秀的百科条目,应当给予读者恰到好处的信息,著名人物应该有,附带一句话或几个字的简介,列出的人物数量不能多不能少,视情况而定。关于著名人物数量的问题,河某有两种思路。一为量化“著名人物”章节列出的人物数量,不过无论是拍脑袋提出的10个20个,亦或根据人口计算出“最高著名人物数量上限”,都不合适,前者毫无理据,后者深圳一类新兴城市不公平。二为不设限制,由主编自行判断、决定展现多少/哪些名人合适,把条目编辑权交还给熟悉此领域的编辑,乱放一大堆名人搞得太过分,就在优典评审甚至DYK中卡住投反对不予通过。
  • 关于{{Category see also|XX人}}:把读者引向分类页面是个很糟的主意,试想读者难道会在拥有27个子分类、469个条目的分类里遨游,一个个点开条目阅读?维基百科的分类系统对于读者来说是非常困惑的。可以留在章节开头,但个人不建议。

提案

现行条文

姓氏条目禁止嵌入“著名人物”等人物列表,此类信息应由“分类:×姓”或独立列表体现。

行政区划条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此类信息应由“分类:××人”或独立列表体现。

疾病条目禁止嵌入“知名患者”等人物列表,此类信息应由“分类:×疾病患者”或独立列表体现。

提议条文

姓氏条目禁止嵌入“著名人物”等人物列表,此类信息应由“分类:×姓”或独立列表体现。

行政区划条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此类信息应由“分类:××人”或独立列表体现。散文体撰写的内容不属此列

疾病条目禁止嵌入“知名患者”等人物列表,此类信息应由“分类:×疾病患者”或独立列表体现。

知会天津市滨海新区@Amazingloong嘉义市@Ketsu1213怀仁市@如沐西风宁波市镇海区@Siyuwj杭州市@Huandy618沙门镇@MintCandy肥城市@Eguersi广德市@深鸣卢氏县@Newbamboo固始县@Sinopitt广州市深圳市@Donwun祥云县@Kcx36,日本系列@Suicasmo,法国系列@Yzergues,欢迎各位政区条目同好发表建议。如有叨扰深表歉意。--| 2024年7月2日 (二) 01:10 (UTC)[回复]

为什么说阁下的编辑是换皮列表呢?因为在我看来,瑞丽的著名历史人物有麓川君主思可法思伦法思任法思机法及末代勐卯土司衎景泰;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政界人物有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瑞板政协云南省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黄毅;宗教界著名人物有上座部佛教高僧乌阿匝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伍并亚·温撒,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十届理事会副会长诏祜巴等傣;文化界著名人物有孔雀舞大师毛相,傣族诗人召尚弄·岩相庄相等。这段文字与

政治人物

  • 麓川君主思可法、思伦法、思任法、思机法
  • 末代勐卯土司衎景泰
  •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瑞板
  • 政协云南省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黄毅

宗教人物

  • 上座部佛教高僧乌阿匝
  •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伍并亚·温撒
  • 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十届理事会副会长诏祜巴等傣

文化人物

  • 孔雀舞大师毛相
  • 傣族诗人召尚弄·岩相、庄相
没有任何区别。(考虑到篇幅问题,没有细分列表)另外大部分条目的名人页面也都是导向分类的,这不是鄙人的发明。--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1:30 (UTC)[回复]
既然阁下有时间用这么多篇幅解释,为什么没有时间改善条目,反而是一删(更正,应该是三删)了之呢?至少也应该事先与原先的编者沟通。--🐹通辽署理交通相讨论·成就·交通点滴) 2024年7月2日 (二) 02:26 (UTC)[回复]
因为这属于列举名人的内容,根据大部分条目的编辑情况是要删除的。--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29 (UTC)[回复]
既然本人的行为是极不妥当的,那么你们完全可以去提报我,然后把所有行政区划条目的名人章节全部恢复,这并不难。--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32 (UTC)[回复]
毕竟维基百科的行政区划条目理应罗列名人,体现当地的“人杰地灵“。而我对建设性内容大面积删除是极不妥当的,不符合中国大陆维基人共识的。我干这种滔天大罪,难道不应该被提报破坏,争求封禁吗?--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35 (UTC)[回复]
理论上说,散文和列表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相互改写的,所以你只是论述了原先的散文可以用列表取代。如果认为这样的散文就是换皮列表,我也只能言尽于此了。另外讨论是交换意见,让条目内容很好,而不是指控其他人,所以大可不必用这样的语调回复。--深鸣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09 (UTC)[回复]
更不用说大多数行政区划条目的名人板块都违反了npov和原创研究方针。(例如这些名人都会冠以政治家,军事家等名号)(例如名人的选取标准十分混乱,凡是出生于此、祖籍于此、旅游至此、工作于此,长居于此的名人都在这些维基条目的罗列范围,总之名人的选取标准也是颇具争议的。)--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1:35 (UTC)[回复]
诚然个别名人“在地影响深远”,但亦有与当地几无瓜葛甚或认同者,故建议改为“以散文体陈述对当地有重大影响者除外”/“不属此列”,否则既属琐碎亦涉嫌离题。--— Gohan 2024年7月2日 (二) 01:51 (UTC)[回复]
中国的传统历史书也有人物传记,是不是中国历史条目也要罗列“中国历史名人”?--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09 (UTC)[回复]
历史条目中,如果安排得当,对历史影响较大的人物在先前的内容中应该都已经提及,因此没有必要单独再列出历史名人。也就是说,如果罗列“中国历史名人”,说明前面的内容安排不合理。--深鸣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04 (UTC)[回复]
同意此看法。在行政区划条目中列出人物,还是为了介绍条目的主题。列出一部分能够体现当地特色的人物,能够展示当地的特点。并且行政区划类条目与方志类似,方志中也有类似的人物章节。--深鸣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01 (UTC)[回复]
能够体现当地特色的名人,其筛选标准是什么?另外外文维基百科面对名人列举问题,采取的方法是创建xx人列表。--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10 (UTC)[回复]
该问题不可能有固定的标准,使用常识即可。若存在争议则再根据具体的情况讨论即可。这种情况其实类似于各民族信息框中列举一些名人。创建xx人列表,我认为不必,直接使用分类取代即可。--深鸣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26 (UTC)[回复]
如果当地名人的选取标准能够使用wp:使用常识判断的话,那么中维乃至全社会关于名人是哪里人的争议就不会那么多了。另外有些能体现当地特色的名人并不一定直接与当地有关,例如舒婷,她的自我认同是鼓浪屿人,且她的常居地在鼓浪屿。但是她出生在漳州,祖籍在泉州。--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59 (UTC)[回复]
再比如说,一些人虽然的确是当地人,但是他与当地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例如王洪文是毫无争议的长春人,但是他的主要事迹都与上海有关。--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4:02 (UTC)[回复]
我认为这类例子就可以不添加。“关于名人是哪里人的争议”,这个讨论主体是名人,因为其经历复杂而有争议是正常的,不适用于使用常识,与本提案没有什么关联。我所说的“使用常识”指的是在选取名人方面,而不是判断争议名人的归属方面,毕竟存在争议的人还是少数。例如瑞丽的著名历史人物有麓川君主思可法思伦法思任法思机法及末代勐卯土司衎景泰;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政界人物有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瑞板政协云南省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黄毅;宗教界著名人物有上座部佛教高僧乌阿匝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伍并亚·温撒,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十届理事会副会长诏祜巴等傣;文化界著名人物有孔雀舞大师毛相,傣族诗人召尚弄·岩相庄相等。这段话里面应该大多数人还是没有争议的吧,并且单纯从这段话而言,能够体现出瑞丽市宗教与文化方面的特点,对主体是有益的。--深鸣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4:30 (UTC)[回复]
首先,结合我近日的编辑来看,存在归属争议的名人并不在少数。其次,名人的选取标准应该以什么为准绳?是否身居要职就应该罗列上去,还是说有维基条目就可以列上去?--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4:39 (UTC)[回复]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名人的选取标准是否应当顾及到当地名人的多寡(名人多的标准放高,名人少的标准放低),还是说应当要统一选人标准?--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4:41 (UTC)[回复]
虽然存在归属争议的名人并不在少数,但是从整体来看,多数名人还是不存在归属争议的。或者就说,列举的名人就从不存在归属争议中的挑选。关于名人的选取标准以及人数多少,我认为就应该使用常识,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总体来说不是太多就可以,并且也应该是当地名人中较为出名的那一批。--深鸣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5:00 (UTC)[回复]
如果所谓的“不是太多就可以,并且也应该是当地名人中较为出名的那一批”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那事实上这样的标准就会成为原创研究。--———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2日 (二) 09:28 (UTC)[回复]
维基百科:规则只是原则,不是什么东西都必须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许多东西运用常识即可。维基百科不是官僚体系,不是盲目跟随默认的方针和程序。--深鸣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9:37 (UTC)[回复]
如果阁下有在生活中接触过大量的人,你就会发现,这个世界上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常识”:比如,有人认为“讲卫生”是常识,但事实上有大量的人不讲卫生;比如,有人认为“如何购买地铁票”是常识,但事实上有大量的人不知道如何购买。许多人所以为的“常识”,事实上只是“身边统计学”而已。以及,我非常反感话都没开始说几句就抛出一个维基百科:忽略所有规则(或其他类似观点,后续统称“该方针”)来堵对方嘴,我认为这只是为了拒绝执行其他方针找的一个借口而已。虽然该方针我有时候也拿出来说,但我认为该方针是用于现有维基百科方针不足以说明当前情况时,用来类推相似做法。--———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2日 (二) 10:04 (UTC)[回复]
虽然某一个人的常识不一定是常识,但是大量的人的常识汇总起来,那么就可以认为是常识。我本意并不是批评或评价阁下,但是我确实认为阁下像是读法律条款一般去读维基百科的各种方针,什么东西都要找到对应的条款。正因为这种观念,所以出现了不少诸如一刀切现象的存在。不过我不认为这种观念适用于维基百科。另外,我提出忽略所有规则类似的观点并不是想堵住对方的嘴,只是想说明“不是太多就可以,并且也应该是当地名人中较为出名的那一批”类似的语句就已经足够了,原来的规定行政区划条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的本意应该是防止大量琐碎内容的堆积。有些规则确实只是传达了一种精神而已,如果非要量化,像法律条款那样规定“列举的人物不得超过五个,且至少为XX职称云云”,阁下认为这样的规则合适吗?如果制定了这样的规则,就很容易陷入连锁悖论之中。当然,我认为阁下的意思是,没有极其明确的规则的话,就可能存在争议,但是这也是没有办法避免的事情。--深鸣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0:30 (UTC)[回复]
这里提一嘴,我个人感觉将人物列表以简单粗暴的手法改写成散文体,并不能阻止"堆积内容"的情况。例如在天津条目和杭州条目的人物章节(存在于上一个历史版本)中,便存在各式人物罗列的情况。我对这些名人内容的评价是"出生于此、祖籍于此、旅游至此、工作于此,长居于此的名人和虚拟名人的大乱炖"。目前,我个人看到过最好的名人叙述章节在宁波条目(虽然被我删除了)。--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51 (UTC)[回复]
“一刀切”禁止不妥,相关提案本意当是避免在条目中塞入臃肿列表影响叙述重心,或避免“缺乏定义”问题,并非任何列表均禁止添加。又若有可靠来源直接指出某些人物为当地名人,则不一定属于“原创总结”。另外,若列表篇幅不足以创建独立列表,亦应允许直接放在条目中。此处与其指定“散文体行文除外”,不如改成“(一般而言)禁止嵌入仅单纯列点之列表”,给予编者更大空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日 (二) 04:15 (UTC)[回复]
我倾向每项列举和定义(特点、著名)都有来源,作为基础条件。排序、原创总结等问题尽量避免,但只要写就肯定存在问题,是将多个来源的内容整合为一段。容易违背中立的观点。--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5:11 (UTC)[回复]
人物章节确实容易形成堆砌内容的风格。如果以改善为目标,则更应该强调此类章节的逻辑性。而不是简单删除,放一个分类在这里。即便是待改善的点列式,也比简单删除的做法好。宁波市此前的人物段落虽不充实,但写作的感觉和逻辑性较好,值得借鉴。--Amazingloong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42 (UTC)[回复]
统一回复上述讨论串的疑问、质疑、建议:
  • 大部分条目的名人页面也都是导向分类的,以前不是这样的,应该是这个指引出来后逐步被改的。我RFA的时候有被问到过对条目嵌入列表的看法,只是在RFA里做了回复,没有参与这个讨论。当时觉得这个指引规定的是“列表”,未曾想到如今会扩展到散文体的段落。
  • 著名人物章节选择哪些人物进行展示、筛选标准是什么,不是此案的讨论范围。从方志实践的角度看,出生于此、祖籍于此、旅游至此、工作于此、长居于此都可以被列入,这些应该是编者编写条目自己考量的东西,属于内容范畴,不属格式手册管辖范围。具体对内容有质疑,应该在条目的讨论页或者优典评审中提出。看到许多讨论都偏题了,重心偏向如何界定“著名人物”去了,本案只讨论格式手册限定的格式问题,深入讨论“著名人物”的界定问题我觉得在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开一个版比较合适。
  • 外文维基百科面对名人列举问题,采取的方法是创建xx人列表。小城市条目的著名人物也是直接写在“著名人物”章节,还都是用点列式写的,例子:en:Kennewick, Washingtonde:Bobonaro (Gemeinde)ja:门司区,都是外维GA里随机挑的。不反对创建XX人列表,但也不提倡,这个列表的意义和分类没太大区别,还需要手动更新,属于吃力不讨好的活,没人看,只能感动自己。如果著名人物双手双脚数得过来,又何必单独创建列表。
  • 建议改为“以散文体陈述对当地有重大影响者除外”/“不属此列”,我认可这样的想法,但不赞同这种做法,“对当地有重大影响者”无法量化,不应该在方针指引中写入这样模糊的话语,会对未来埋下矛盾。是否是值得列入的、有重大影响的著名人物,应是条目内容的范畴,同前所述。
  • 将人物列表以简单粗暴的手法改写成散文体,并不能阻止"堆积内容"的情况。确实,但是禁止列表难道能够阻止“堆积内容”吗?政区条目有一万种可以灌水堆积内容的方式:按新方志大事记体裁事无巨细写历史,地理章节拿着地名志把山川河流全写上,人口经济章节用统计年鉴疯狂写数据(参考百度百科)……出现在这个讨论串的,想必都是对政区条目有一番心得的编者,简言之都会写条目,谁会觉得这样堆积内容的条目是优质条目,又会这么做呢?真的堆积内容,应该在条目质量评审中卡住,还是那句话,内容的问题和格式的问题是两码事。格式手册应是基本格式的下限,不是束缚编者的枷锁。
  • 改成“(一般而言)禁止嵌入仅单纯列点之列表”,赞同。
  • 以上。--| 2024年7月2日 (二) 22:59 (UTC)[回复]
同意河水君的看法。不过个人认为新的提议条文中,前后两句话在语义上或有矛盾之处。或可直接删除,或可改为“(一般而言)行政区划条目中禁止嵌入仅单纯列点之人物列表”。--深鸣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7:16 (UTC)[回复]

正式提案(准备公示)[编辑]

三日未见新的疑问、质疑,河某权当诸君认可此修订案基本方向,修改正式提案如下,再待三日,若无异议将进行公示。

现行条文

姓氏条目禁止嵌入“著名人物”等人物列表,此类信息应由“分类:×姓”或独立列表体现。

行政区划条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此类信息应由“分类:××人”或独立列表体现。

疾病条目禁止嵌入“知名患者”等人物列表,此类信息应由“分类:×疾病患者”或独立列表体现。

提议条文

姓氏条目禁止嵌入“著名人物”等人物列表,此类信息应由“分类:×姓”或独立列表体现。

行政区划条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此类信息应由“分类:××人”或独立列表体现。

疾病条目禁止嵌入“知名患者”等人物列表,此类信息应由“分类:×疾病患者”或独立列表体现。

一般而言,行政区划条目中禁止嵌入仅单纯列点之人物列表,此类信息应由“分类:××人”或独立列表体现。

是否有必要提供例子进行条文解释,明确何谓仅列点之人物列表,可再议。--| 2024年7月5日 (五) 10:42 (UTC)[回复]

‘此类信息应由“分类:××人”或独立列表体现’这句分句可以保留。总体上暂时不反对此提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12:33 (UTC)[回复]
或改成“可由(略)体现”。另“仅列点”可改为“仅单纯列点”,排除混合写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5日 (五) 14:35 (UTC)[回复]
已根据建议调整新增条文。原新增条文:一般而言,行政区划条目中禁止嵌入仅列点之人物列表。--| 2024年7月5日 (五) 20:58 (UTC)[回复]
(-)反对之前是因为收录标准不明,而不允许姓氏、区划类条目加入人名列表的,之前“美国人列表”之类的也是因此而被禁止的吧--苞米()💴 2024年7月5日 (五) 21:10 (UTC)[回复]
@Baomi还请你说明一下你反对的是河水的提案本身还是我对河水的提案的建议。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1:01 (UTC)[回复]
(+)支持,比之前的条文合理--苞米()💴 2024年7月6日 (六) 12:09 (UTC)[回复]

提议限制无意义用户名[编辑]

在此提议于用户名方针中限制明显无意义的用户名(如“ADSCCGBDFVDYCVFWGDGDHFS”)。

理由很简单,我认为正常参与维基百科的用户很少会起很杂乱的用户名,因为只会妨碍交流;而破坏者出于恶作剧的目的更有动机使用这样的用户名。这鸭子测试一样,也是有效的经验法则。限制此类用户名可以帮助社群更快速地处理破坏行为。

作为参考,葡萄牙语维基百科有类似的方针,节录如下:

Nome ininteligível, composto por um conjunto de caracteres repetidos ou uma sequência de seis ou mais caracteres aleatórios, como "aaaaaaaaaaaa" ou "8i98uijkwoel3plwç"


难以理解的名称,由一组重复字符或六个或更多随机字符的序列组成,例如“aaaaaaaaaaaa”或“8i98uijkwoel3plwç”

以上。--碟之舞📀💿 2024年7月2日 (二) 10:57 (UTC)[回复]

这样,我会很尴尬,所以(-)反对抱歉,而且很多其他语言维基百科没有这样限制--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1:01 (UTC)[回复]
没有必要+无法评估意义和混淆度。IP地址同样有区分难度。正常的处理恶意混淆用户名即可。--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1:21 (UTC)[回复]
认同YFdyh000说法--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1:23 (UTC)[回复]
(+)支持 事实证明葡萄牙语维基百科已经利用此规则阻止了扰乱用户在该站活动。--——🦝Interaccoonale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日 (二) 11:28 (UTC)[回复]
请问很多其他语言维基百科,为什么不统一使用葡萄牙语维基百科规则呢???因为早期很多都是很杂乱的用户名,因为不知取什么名字,所以乱打,才造成有这些人,但并非破坏者,而且满多人有对维基做出贡献,不能因为破坏者取这样名称,而限制很多人权利,这如YFdyh000讲得一样,没有必要+无法评估意义和混淆度--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1:36 (UTC)[回复]
@HYHJKJYUJYTTY:
请问你改这个名字的意义是什么,有没有特别含义?--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11 (UTC)[回复]
当初只是为了编辑而已,所以没有认真取名字--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13 (UTC)[回复]
其实你是可以申请改名的。不过,如果我因某一事项想找人讨论,我很难联想你的出现,因为你的名字只是 “随机字符的序列组成(随便改名)”,如果我要ping你,也要记起HYHJKJYTTY的字符组合先,只要忘记其中一个字符,也不能顺利地找你。--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59 (UTC)[回复]
有那么困难吗,通常可以记前几个字母来找。--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6:02 (UTC)[回复]
目前从事反纯破坏工作或翻译--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14 (UTC)[回复]
您自己的一些编辑已经在破坏行为的边缘了;并且您既不熟悉英语、也不熟悉汉语(WP: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HYHJKJYUJYTTY),您的翻译内容已经引起了多位用户的不满。。。--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3:20 (UTC)[回复]
我最初翻译跟他最新版本翻译,根本差不多,先不聊,但我警告后,根本没后续坚持,还有其实跟这个处理方针无关--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3:28 (UTC)[回复]
抱歉我熟悉汉语,只有不熟悉英语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3:30 (UTC)[回复]
是不是不朔及既往就可以?让HYHJKJYUJYTTY大这样的ID变成绝版造型也是好方法。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7月2日 (二) 13:13 (UTC)[回复]
不朔及既往,算是不错作法,但限制没有意义--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3:23 (UTC)[回复]
很多用户名对用户本身有其意义,不过是对外人而言无法理解罢了。比如,请问诸位在点进KaurJmeb君的用户页之前会觉得这个用户名有意义吗?再者,纵使我们假设扰乱者才会乱取用户名,我对提案的政策多大程度上能够限制扰乱者表示怀疑,因为要取一个有意义的用户名也不是多难的事。去维基词典点击随机页面就必然可以得到一个“有意义”的词汇,这不比乱敲几下键盘难多少。Irralpaca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3:36 (UTC)[回复]
认同,无意义用户名跟防止破坏者,关联程度不高,因为确实破坏者可以取有意义名称--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3:42 (UTC)[回复]
@YFdyh000Irralpaca:感谢留言。目前我只是提出了大体方向,具体方针怎么写还没有想好。考虑到汉字的性质肯定不能照抄ptwiki的方针。
至于您给的例子,我认为是细节上如何界定“无意义”或者“难以辨识”的问题。我的想法是那些使用常识直观判断不存在任何有意义的可能性的用户名(比如KaurJmeb这个名字的熵值其实不是很高,而且用户给出了解释)。第二个问题的话,本提案只是想进一步规范用户名,方针本身就是一点一点优化的,反破坏的效果只要有就行,并且长远来看禁止这样的名字对社群没坏处。--碟之舞📀💿 2024年7月2日 (二) 13:58 (UTC)[回复]
想要建议这方针必须是不影响共识之前的用户权利,还有必须厘清无意义用户名跟防止纯破坏者,关联程度,但目前为止看不出来--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03 (UTC)[回复]
您可以使用现代标准汉语发言吗?--——🦝Interaccoonale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日 (二) 14:29 (UTC)[回复]
平行时空的人你好--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36 (UTC)[回复]
阁下您那整句到底是什么意思?您前半是在说建议这个方针不要溯及既往(还是在说不要损害既得者利益所以反对提议?),然后后半是在说还需要进一步厘清“无意义的名称”跟“破坏者”的关系吗?阁下您的用词感觉似乎漏掉好几个字词且顺序混乱,读得颇吃力。--WiTo🐤💬 2024年7月2日 (二) 14:59 (UTC)[回复]
我什么时候建议不要溯及既往,是别人建议,我认为好,但限制没有意义,文字要看懂,根本没吃力,真的不要怪别人--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08 (UTC)[回复]
我用词并没有漏掉好几个字词,那是你看很多人讨论,造成混乱--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19 (UTC)[回复]
提醒你碟之舞目前还没有正式方针草案--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21 (UTC)[回复]
无法判断。可发音或者用单词组成的用户名,可能反而是用软件(字典)生成。不需要朗读,未见规范用户名的需求。明显的弊大于利,无论短期长期。--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6:08 (UTC)[回复]
不认为有必要限制。因为主观标准不同。YFdyh000、Irralpaca、T45614631这种难道能直接看出有什么意义?甚至Ericliu1912,也是因为社群知道本人使用Eric Liu的称呼,才显得有意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日 (二) 15:23 (UTC)[回复]
不正规统计,没七成,至少超过五成都是没有直接意义,认同Eric Liu 主观标准不同,所以很难怎么处置,确实不必要--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30 (UTC)[回复]
您到底在说些什么?--——🦝Interaccoonale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日 (二) 15:32 (UTC)[回复]
所以你要表达什么--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36 (UTC)[回复]
是我在问你,你在表达什么。--——🦝Interaccoonale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日 (二) 15:38 (UTC)[回复]
我表达反对意见,认同其他人类似意见,如果你是为了反驳而反驳,大可不必--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42 (UTC)[回复]
老实说,我的还真的没有意义(是当时键盘随便码的数字),之前曾有动念想改,但一直迟迟没去申请。不过我个人对这议案期望能带来的效果感到怀疑(以及对标准拿捏有疑虑),但不试不知效果,故现在保持中立。--WiTo🐤💬 2024年7月2日 (二) 15:49 (UTC)[回复]
阁下还是申请更名吧,有时想找阁下老费劲了:D(我只能记前3个数字)--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5:00 (UTC)[回复]
支持理念,但判定过于主观,难以合理执行。
  • “有意义”与否尚不能保证用户名“便于辨识”。若有用户使用仓颉码或注音码来创建账户,用户名看起来也像是乱码,确实有实际意义却仍然不便于辨识(并非所有人都懂得仓颉或注音)。
  • “有意义”与否应视用户是否能解释自己的用户名的意思。如果能大致给个有道理的解释(例如过往网名),那么就显然不是“没有意义”;如果解释不了的,那显然就只是个乱码。
--西 2024年7月3日 (三) 00:28 (UTC)[回复]
另,同其他用户的部分意见,不同意将“无意义用户名”直接归于“防止破坏”。任何此类规范都是应以“阻碍协作”为推进前提,直接标签为破坏未免过甚。--西 2024年7月3日 (三) 01:47 (UTC)[回复]
反对,本身用户名就是主观性或者对于用户来说就有意义的,站在旁人的角度自然就是没意义的,这样实际上会令本社群为了“审核”用户名的“意义”而官僚化。破坏和用户名是否对于用户本人或者旁人并无直接关联。不应该将用户名的“有意义”性作为破坏或者提前阻止的推断,对应用户做出破坏的编辑的时候再说。——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3日 (三) 01:00 (UTC)[回复]
(-)反对,在无恶意的情况下,选用什么样的用户名是用户的自由。--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4年7月3日 (三) 02:49 (UTC)[回复]
(-)反对,无意义,完全是主观认定他人用户名不合适,有违WP:假定善意。———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3日 (三) 03:42 (UTC)[回复]
(-)反对,讨论用户名有没有意义没有意义--银河市长☎️2024年7月3日 (三) 05:45 (UTC)[回复]
(-)反对,“有意义”的认定标准非常主观。用户名随时间的增加会越来越多,“有意义”的选项会越来越少。--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4:56 (UTC)[回复]
有一说一,“意义”本就是人为赋予的,所以所有用户名既可以全都是有意义的,也可以全都是没意义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3日 (三) 23:56 (UTC)[回复]
以“是否有意义”的角度来看会遭到反对。我个人认为这里更多是“是否对编者互相沟通造成阻碍”。上方已有举出一个例子:阁下还是申请更名吧,有时想找阁下老费劲了:D(我只能记前3个数字)像乱码、纯数字用户名,不好记,容易妨碍沟通。--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4日 (四) 06:01 (UTC)[回复]
沟通障碍同样难评。用户名与签名无关,算制造障碍吗。您的用户名我也记不住。有特点的用户名或签名出现仿冒,是最有可能的,但很多仍难鉴定是否恶意。假设取名“日期2024年7月4日”。又如站内的范、范博,我会不自觉的记混,但也许只有我。--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8:39 (UTC)[回复]
实际上大家的用户名多半没什么“客观”意义。这同时也是网络文化特性,太有意义反而增加辨认风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5日 (五) 14:33 (UTC)[回复]
(!)意见:直接限制用户名或许太过严格,那么是否可以在“创建账户”页面“用户名”输入框下加一行类似“推荐不要采用长串无意义字符”的建议呢?不强制要求,就像“电子邮箱地址”也是推荐填写。这类提示相信是可以影响到大量有意作出善意编辑的人,让本来可能就随便输入几个字符的新用户改取有意义用户名的。--——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5日 (五) 00:16 (UTC)[回复]
不反对,虽说效用大不大另说。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12:34 (UTC)[回复]
不认为有意义,如果当事人自己觉得好和方便,可能不会听劝。目前没有推荐“采用长串无意义字符”,故猜测不少是用户自主选择,但修改用户名是有点麻烦的。--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15:27 (UTC)[回复]
不一定是用户“自主选择”用户名,我认为至少有一半无意义用户名只是注册时没有多想、懒得取名(没有想到需要和社群讨论和互动、没有想到编辑记录中会经常出现用户名、没有想到个人的多比贡献问题可能共同会被社群指导,等等),而不是他们有意“选择”了无意义字符串。有这种提示至少可以使这半用户稍微输入一点不那么随机的字符串。--——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5日 (五) 15:35 (UTC)[回复]
要不我给个新思路:我们先不要执著于“有没有意义”的事情,我们能否界定什么是“乱码”?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1:05 (UTC)[回复]
可以。其实我想限制的就是乱码,只不过觉得这个词不适合出现在方针里所以没提。--碟之舞📀💿 2024年7月6日 (六) 11:08 (UTC)[回复]
葡萄牙语维百的方针我觉得应该是能够界定的:难以理解的名称,(且)由一组重复字符或六个或更多随机字符的序列组成。至于什么是(六个以上)“随机”字符,我觉得应该可以依照常识判断吧……(虽然我个人是倾向不必强制限定,只向新注册用户“推荐”不要采用乱码的,那也就无需定义,“乱码”“无意义”或类似的词语已经足够)——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6日 (六) 11:11 (UTC)[回复]
那就取决于社群是否认为“随机字符”能被妥为定义了,如果社群认为不能的话,那强制性规定应该是不太可能了。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1:56 (UTC)[回复]
不认为可界定。按上文,5个随机字符组成的序列可规避。--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3:10 (UTC)[回复]
@DiskdanceInteraccoonale根据我对这里的讨论情势的观察,我认为社群普遍不太认同“随机字符”可被妥为定义,并因此或出于其他原因不赞同限制无意义用户名的提案,因此我想让两位再重新想想是否还要继续推进此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7日 (日) 09:54 (UTC)[回复]

MOS:ACG配音部分移植到MOS:TV成为正式指引。[编辑]

草拟方针:

1.一般只记载原作国家地区及中文维基主要地区的配音员,以符合大多数中文维基用户所关心。

3.原作地区和中文地区的配音请尽量提供可靠的来源。(例如来自发行方、播出平台和配音公司的一手来源以及媒体报道的二手来源。)

2.配音员的标示请使用全称,避免使用有消歧义争议的“CV”。--马来西亚华人权益是不会因为某些人士(例如东姑阿都拉曼以及马华公会)龌龊的伎俩中断的--甜甜圈 2024年7月3日 (三) 11:43 (UTC)[回复]

原因是因为本人在超级战队条目配音员问题上与@DarkWizardCody起过争执(该用户主张应使用可靠的二手以及三手来源不应使用一手来源。)以及本人与香港配音社群和台湾配音社群的争执。(对官方未公开配音人员资讯的作品主张使用爱好者社群网站以及使用原创总结的手段得到的配音员资讯。)顺带ping以下其他相关专题的用户。@HK5201314--马来西亚华人权益是不会因为某些人士(例如东姑阿都拉曼以及马华公会)龌龊的伎俩中断的--甜甜圈 2024年7月3日 (三) 11:54 (UTC)[回复]
@甜甜圈真好吃:
我只可说,所有规条也是相辅相成。
1. 你要“一般只记载原作国家地区及中文维基主要地区的配音员”,但你维没有完全禁止列出其他地区的播放资料(规条不对称 ),什至有编辑者@Factrecordor认为中维应接纳世界各地的信息。
2.WP:使用全称,可以redirect到这个。
——
总括而言,可以把这个提案放在#电视剧演员名单序列一并讨论,反正两个的特性是一致。--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4:58 (UTC)[回复]
语言不超过3种时,我感觉条文1或可不应用,或者使该条文无强制力。条文2,如果官方资料使用呢,ACGN有时常用CV。不算反对,只是是否要如 配音(CV)等表述。条文3,为什么不是所有。或者,有哪些不够可靠的来源是可明确接受的。--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5:03 (UTC)[回复]
论点3目前已受MOS:TV规管,所以先说在上方一并讨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5:19 (UTC)[回复]
  • 首先,应说清楚与DarkWizardCody、香港配音社群、台湾配音社群的争议是什么。是否你们之间有人想收录英语、法语等等的外语配音员名单?按之前其他讨论中透露,似乎不是这样,而是连收录某些中文地区的华语配音员名单都受到阻止。如果我说得没错的话,那么眼前的问题,其实本来和我主张的“中维应接纳世界各地的信息”没有关系。若草拟方针是全新的,那么“一般记载原作国家地区及中文维基主要地区的配音员”更能针对眼前的问题。然而,这是参考自MOS:ACG,是因为特摄爱好者多与ACG重叠,但又不属于ACG范围吧,那么应该先看看非ACG与特摄条目,究竟有没有收录外语配音员名单(原产地以外)的习惯,如有,应通知那边活跃编辑者前来讨论,如没有或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条目,那就跳到下一点。
  • 不论我有没有搞错眼前的问题,对于我主张的“中维应接纳世界各地的信息”,我判断的大原则是视乎设数量限制及中文地区优先之后,能不能有效解决或改善问题。配音员名单和之前讨论的播放或重播信息不同,它们是不能简述的,所以问题会更难解决,只收录中文地区恐怕是合理取舍。条文既写了“一般”,将来发现特例再讨论也可。我在这里只强调,信息性质不同,所以处理手法也可各异,不必视为不对称。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8:03 (UTC)[回复]
然而非ACG和特摄类的条目的话也有收入配音员资讯例如韩剧来自星星的你、日剧极主夫道。--马来西亚华人权益是不会因为某些人士(例如东姑阿都拉曼以及马华公会)龌龊的伎俩中断的--甜甜圈 2024年7月4日 (四) 01:35 (UTC)[回复]
重点在于配音资讯有没有必要收录(DarkWizardCody主张不收录配音资讯)以及配音资料来源的可靠性(港台配音社群对于无一手来源提供资料的主张使用原创总结内容以及配音爱好者网站作为来源)--马来西亚华人权益是不会因为某些人士(例如东姑阿都拉曼以及马华公会)龌龊的伎俩中断的--甜甜圈 2024年7月4日 (四) 03:42 (UTC)[回复]
既然下面也提到MOS:ACG吵了这么久就是无法指引化,我觉得这有点像香港修例事件一样,为了解决一件事,引入会影响很多很多东西的条例,可能引起很多疑虑、轩然大波,倒不如寻求更具针对性的修订。在这些争议中最值得讨论清楚的是什么是合适来源。至于DarkWizardCody,这个名字不时都出现在编辑争议中。我认为主张不收录配音信息是很个人的见解,向来在很多作品条目都被收录非原产地的配音员名单,可见这是不少人的习惯,除了来源问题,看不出什么现有条文能作为有力的理据反对收录。--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15:36 (UTC)[回复]
有没有发觉一件事,就是DarkWizardCody遇上编辑争议时不参与讨论。这个讨论已ping他3日有多,但他仍没有任何回应或让步,还以高高在上的心态指导编辑工作。有一种霸住/占领条目之嫌,但管理员对他的态度是“不作为”/“没有任何反应”。--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00:27 (UTC)[回复]
说到合适来源最大的问题就是作品本身能不能成为来源(部分作品的配音人员名单一般只在作品本身的制作人员列表标注而不会标注平播放平台的制作人员列表内)以及部分未认证的配音公司社交媒体账号能否作为可靠来源使用。(部分配音公司由于条件限制只会在社交平台发布。)(DarkWizardCody相关:DarkWizardCody一般只回应在讨论页的回复不会接受ping。)--马来西亚华人权益是不会因为某些人士(例如东姑阿都拉曼以及马华公会)龌龊的伎俩中断的--甜甜圈 2024年7月5日 (五) 13:41 (UTC)[回复]
DarkWizardCody是会主动使用互助客栈机制的,也懂得引用条文。没这样做,恐怕反映他自己都觉得在“法理”上占不到便宜。--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15:32 (UTC)[回复]
日本动漫的配音指引能适用于全部电视专题条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3日 (三) 18:36 (UTC)[回复]
因为配音的作品不只是动漫还有电视剧纪录片等其他类型的电视作品需要规范。--马来西亚华人权益是不会因为某些人士(例如东姑阿都拉曼以及马华公会)龌龊的伎俩中断的--甜甜圈 2024年7月3日 (三) 23:09 (UTC)[回复]
MOS:ACG吵了这么久就是无法指引化,感觉是否具有参考价值?另外倾向用“移植”而不是“移动”的说法。——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4日 (四) 03:10 (UTC)[回复]
我认为一手来源(例如作品官网角色来源,这个例子可能还包括代理商发布平台的介绍或者社交媒体上的介绍?)可以使用。“如果维基百科使用一次文献,仅当该文献被可信赖的出版社发表过,比如,由法庭速记员出版的庭审记录,或出现于资料汇编中的历史文献。我们不可以使用未经可信赖出版者发布的一次文献。”不要只关注后句,而是前句也需要留意,也就是“作品官网角色页面”、“代理商发布平台的介绍”应该对标为“文献被可信赖的出版社发表过”的情况。当然非要觉得“官方网站是不可信赖的,它都懂个屁作品配音介绍”的,那就当我没说过。——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4日 (四) 03:19 (UTC)[回复]
非独立的一手来源?“如由大学出版社或主流报纸发表”恐怕在要求编审独立、信任主流出版物的查证水平。不过,某些正式出版物的准确性,可能还不如其他资料,尤其是宣传稿或仅提及。--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8:26 (UTC)[回复]

提议引入每周协作[编辑]

俄语维基的首页上有名为“每周协作”(也就是主题周)的协作项目,专对某个话题的条目进行改善或新建(清绿链),并对参与协作的用户进行奖励。个人认为,这种协作项目可以大幅提升或改善中文维基的条目数量和质量,并鼓励更多熟悉相关话题用户参与维基百科的编辑。提议中维也引入这种协作方式改善条目(或模板及文件)的质与量,不知社群有何看法。--Azure留言 请关注中维大量绿链堆积 2024年7月4日 (四) 07:50 (UTC)[回复]

给个链接:ru:Википедия:Кандидаты_на_работу_недели-Azure留言 请关注中维大量绿链堆积 2024年7月4日 (四) 08:22 (UTC)[回复]

感觉跟已近乎荒废的WP:COTW相似,要不要考虑把那边翻新一下比较好?--WiTo🐤💬 2024年7月4日 (四) 08:11 (UTC)[回复]
这些东西已经挂了很久了,而且还是用户自主发起,不是老用户或许都找不到这些东西。个人感觉不如采用俄维版本,由用户提名每周协作主题并在首页展示,这样用户参与的积极性更高。--Azure留言 请关注中维大量绿链堆积 2024年7月4日 (四) 08:25 (UTC)[回复]
纵使如“每周翻译”,效果亦不是很好,遑论规模更大的“每周合作”。我想若要复兴条目多人合作撰写,首先需要讨论如何集中社群量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5日 (五) 04:49 (UTC)[回复]
中文维基也有Wikipedia:协作计划,大家一起翻译某一个条目,最近一个完成的条目是于2021年完成的哺乳动物。不过要花许多的心力。我觉得中文维基各领域的人力较不平均,因此若要协作的是人力较不足的领域,效果自然较弱。另外,“要怎么协作”也是一个问题。WP:COTWWikipedia:每周翻译其实也是协作项目。
以我觉得,"大家合写一个条目"的作法实务上较不容易, 有可能各段意思都对, 但加起来看就是怪怪的。若是要针对模版,大家合作消绿链,就可以大家各写各的条目,但每一个绿链都对应一个条目,工作量可能很大(总不好因为要消绿链,就创建一个小作品充数吧)。可以考虑一下中文维基以往类似的项目,再思考中文维基适合用什么方式推协作项目。--Wolfch (留言) 2024年7月4日 (四) 08:24 (UTC)[回复]
目前的问题主要是社群协作项目得不到推广、宣传,大家都各玩各的。类似俄站的每周协作就比较显眼、及时更新同时给予维基奖励鼓励编者,个人认为这种方式能够吸引更多编者,这就是我提议模仿俄语版的原因。当然,我也期待其他更好的协作方法。--Azure留言 请关注中维大量绿链堆积 2024年7月4日 (四) 08:46 (UTC)[回复]
过往是存在送过实物奖励的活动,但现有环境很难大量推展(个人信息隐私隐忧等原因)。没有实物奖励下,只靠“爱”就更难维持。如前,过去就有各种类似的合作编辑活动或者项目,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重新接手这些项目来推进。——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5日 (五) 00:44 (UTC)[回复]

提案背景如下:

  • 目前本地用户更名方针中,限制了对于“少量甚至没有编辑纪录的账户”的更名请求。

Are zero edit-renames allowed?
They are allowed. Some users use Wikipedia accounts for saving articles to reading lists on Wikipedia apps and they hardly make any edits. Earlier such requests were rejected with a claim that they save server resources, but that's no longer true [17] and we shouldn't be worried about server resources.

  • 因此,本人认为应移除本地之“一般不会为只有少量甚至没有编辑纪录的账户重新命名”相关叙述。另外,该段落其后的文字叙述语句极不通顺,容易妨碍理解,因此本人亦提出若干修订,使之更容易依循。

方针修订方案如下:

现行条文

全域更名者监管员可以为用户修改其用户名;可至本地元维基提出申请,亦可使用Special:GlobalRenameRequest表单进行申请。一般不会为只有少量甚至没有编辑纪录的账户重新命名,因有更快及更容易的途径——注册一个新的账户

更改用户时隶属于现有账户的贡献纪录将会被移至新名旗下,当中包括页面历史差异日志用户贡献纪录的更动。至于讨论页中的签名则会继续使用原有的用户名。虽然这些签名可以依靠人手改动过来然而如果不是因为私人理由而想把所有有关之前用户名的资料删除且越多越好的话,我们不建议您这样做。另外,这些旧依旧会存在于讨论页面的版本中。用户更动的纪录会详列于用户名更改日志中。

提议条文

全域更名者监管员可以为用户修改其用户名;可至本地元维基提出申请,亦可使用Special:GlobalRenameRequest表单进行申请。

用户名更改后账户的所有贡献记录将会被移至新用户名下,包括页面历史编辑差异日志用户贡献等。至于讨论页中的现存签名则会保持原有的用户名不变。虽然可以手动更改这些签名,但除非出于隐私等特殊原因需要彻底删除旧用户名的相关资料,否则我们不建议您这样做。另外,这些旧用户名依旧会保留在讨论页面的历史版本中。所有用户名更动的纪录会详列于用户名更改日志中。

以上。-Peacearth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18:09 (UTC)[回复]

副知本地活跃的全域更名员@Jianhui67Mys_721txWong128hk以及近期经常在Wikipedia:更改用户名协助结案的@ChasingAir。-Peacearth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18:41 (UTC)[回复]
(+)支持此提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4日 (四) 22:23 (UTC)[回复]
(+)支持:那句看起来原本是从英文维基百科翻译过来的,不过既然全域更名无此限制,删了好像也无所谓就是。--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03:31 (UTC)[回复]
应该是没什么争议的修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5日 (五) 04:47 (UTC)[回复]
(+)支持此提案。感谢Peacearth的通知。Jianhui67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17:02 (UTC)[回复]
这个提案需要考虑到不妥当的用户名问题。不妥当用户名的用户通常已经被封禁,不但无法提出相关申请,就算有途径能够改名,需时亦较注册新账号要长,这对于处理封禁申诉来说也缺乏效率。--AT 2024年7月6日 (六) 13:29 (UTC)[回复]
我觉得这可以用常识来处理,没必要为此明文规定,毕竟这提案主要是想要与Global rename policy看齐,而practically让管理员建议使用了不妥当用户名的用户注册使用妥当用户名的新账号与提议的修改并不冲突。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3:49 (UTC)[回复]
@AT这个提案是取消本地对于“少量甚至没有编辑纪录的账户”的旧有改名限制,并不影响不妥当用户名问题的处理方式。相关问题的处理仍然照旧,并没有限制他们一定要使用何种途径改名或者注册新账号。另外补充一点,即使相关用户被封禁也不会无法提出相关申请,因为我们经常会在 Special:GlobalRenameRequest 接收到相关申请。事实上,本提案乃是全域更名现行实务作法,其实可以说只是事实性修订而已,一点都不会影响到您考虑的部分。唯一影响到的,就只是不会再因为某用户只有少量或没有任何编辑纪录而拒绝他的更名请求而已。-Peacearth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8:44 (UTC)[回复]
既不影响,那我没有异议。--AT 2024年7月7日 (日) 00:11 (UTC)[回复]

关于同一网页参考资料不同版本的引用问题[编辑]

我正在编写条目中科宇航。条目中部分内容的参考资料以前在该企业官网一页面上,但去年该网页内容进行了修改(但标题、url均不变)。

由于新旧两版本的网页都被互联网档案馆所记录,我该如何处理新旧参考资料?我目前的做法仅仅是把旧版设为dead-url=yes,并区分了参考资料名和引用时间。

链接:

--Yusancky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06:16 (UTC)[回复]

这种处理方法初步看上去没什么大问题。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1:06 (UTC)[回复]
参考资料的模板只支持一个链接,可以用备注的参数加注另外一个链接,或者使用2个<ref>--Rastinition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1:09 (UTC)[回复]
我相信他是在代码上把新旧两版当成两个分别的来源处理的,也就是你所说的第二种办法。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1:53 (UTC)[回复]

关于被无限期封禁者的用户页清空问题[编辑]

我有一个问题,就是根据观察,被无限期封禁者(及被全域锁定者、被WMF封禁者)的用户页基本上都会被清空,然后再挂上各类无限期封禁模板。请问清空用户页这点在中维有无相关规定指引?反正在英维,无限期封禁者的用户页不会被清空,只是会额外挂上无限期封禁模板而已。--BigBullfrog𓆏2024年7月8日 (一) 03:32 (UTC)[回复]